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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所得稅匯繳培訓

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征詢意見會恒昌公司企業管理中心目錄一、職責明確稅源管理分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納服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二、企業所得稅預繳、匯算清繳提醒及相關政策解讀(一)存在問題(二)注意事項

(三)政策解讀

三、當前需做工作

稅源管理分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1、按照市局的統一布置,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制訂好匯算清繳各環節工作計劃、工作目標和實施方案,明確工作重點,分解任務指標,落實工作責任。2、組織內部培訓和學習,全面準確掌握,特別是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加強對省局解讀內容學習,統一執行口徑。稅源管理分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3、加強外部宣傳和輔導。組織召開納稅人財務人員會議,向納稅人宣傳所得稅相關政策、匯繳的流程和工作要求,幫助納稅人掌握和了解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納稅申報表填報以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程序等。采取個性化服務方式,幫助納稅人解決遇到的特殊政策問題。組織對房地產、金融等特殊行業和企業重組、企業搬遷等重大涉稅項目開展專題輔導服務,提高納稅人辦稅能力和納稅遵從度。稅源管理分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4、抓好應匯繳戶的核實清理工作。按照總局、省局要求,對省內暫不參加匯繳的分支機構、非正常戶和注銷戶等不屬匯算清繳范圍的及時進行核實清理,通過ctais2.0數據運維平臺申請取消年度應申報信息。5、做好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鑒定的審核調整工作。對超規模、限制行業和低應稅所得率的核定征收異常企業要加強分析調查,及時按規定進行糾正,并做好相關調整。對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在6月底前完成重新鑒定;鑒定工作結束后,年度內對征收方式不再調整。稅源管理分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6、對本轄區未匯繳戶做好催報工作,確保匯繳率100%。7、做好省局規模企業管理平臺的維護。在匯繳申報的同時,做好平臺信息維護工作;提高管理臺帳維護的完整性,加強臺帳數據和申報數據關系的審核。8、引導中介機構參與所得稅涉稅業務鑒證,發揮鑒證作用,降低所得稅涉稅風險。按照省鑒證業務指導意見加強對中介機構鑒證報告質量的審核,發現問題及時與中介機構進行溝通,督促其整改,不斷促進涉稅鑒證報告質量的提高。稅源管理分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9、加強匯算清繳后的審核,結合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對重點風險項目進行審核。分析采集所得稅風險信息,進行風險的識別和對象的確定。參考2013年四季度全省、全市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虧損面、盈利面、零申報面、貢獻率、核定征收面等相關指標,結合系統內2013年度企業申報信息取數分析有重點的開展匯繳審核,規范使用審核工作底稿,努力提高匯繳工作質效。稅源管理分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10、對上級下發的各類預警信息,開展常規風險項目的核查比對,促進納稅人履行真實納稅義務,降低納稅風險。11、按照市局要求做好匯繳總結報告。完成政策效應分析報告。結合本地區行業、稅源和區域特點,選取重點行業、區域或影響面廣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開展效應分析,形成執行評價報告。完成匯繳數據增值應用報告。從所得稅稅源管理、政策落實管理、納稅遵從管理、征管績效、風險分析管理等方面開展工作,形成綜合或專題報告,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的應用。納服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1、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抓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各環節服務和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備案工作制度。2、通過召開定期或專題的培訓會、發放培訓資料、在辦稅大廳設立咨詢窗口等方式,對企業進行培訓和輔導。開展政策解讀日活動,組織稅收政策宣傳咨詢解讀活動。納服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3、加強匯繳申報表和附表在ctais2.0中的收集整理,對相關基礎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或對應關系不正確等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保證ctais2.0中的信息完整正確。納服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4、完善CTAIS2.0基礎信息維護。對行業信息維護務必要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行業維護到明細行業。對外資企業投資區域信息和登記注冊類型之間是否匹配進行核實,并做好維護工作。對小型微利企業稅務登記從業人數與年度申報表附表五從業人數是否一致進行核實,并做好變更維護。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057號),做好跨省的總、分支機構相關信息維護,確保年度匯算清繳順利進行。納服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5、受理稅收優惠納稅人備案資料,對報送的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齊稅收優惠材料的當即備案,并及時做好ctais2.0的相關維護工作。將受理的已備案資料按所屬分局裝訂已備移交分局使用。組織專業團隊按一定標準和一定比例對稅收優惠備案事項實行專業化審核。納服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6、對受理企業提交的資產損失申報資料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帳和納稅檔案。匯繳后對實際資產損失移交管理分局進行日常評估、風險管理。對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應在匯繳后統一納入專業化審核范圍。納服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7、對受理房地產納稅人報送的備案資料、總分機構備案資料以及總分支機構開具和取得分配表、企業研發項目和企業其他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進行備案。匯繳后統一納入專業化審核范圍。

納服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8、接收納稅人所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與附報資料,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上簽章,對未網上申報的信息采集錄入系統。審核申報資料的完整性以及勾稽關系符合性;及時將所得稅申報表與會計報表、增值稅申報信息及中介鑒證報告等相關資料結合,實行邏輯性、符合性審核。6月30日前收集完成。(申報表一式二份,由大廳存一份,退一份納稅人留存,申報前由管理人員審核)納服局匯繳工作主要做好:

9、在申報期內登錄系統查詢網上申報的信息并及時做好相關信息的更正維護。配合管理分局對未匯繳戶做好催報工作,確保匯繳率100%。10、按照市局要求做好全市匯繳總結報告。

根據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月)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等掌握的情況,結合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解讀及管理要求做一些提醒,目的是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質效,提高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執行力。二、企業所得稅預繳、匯算清繳提醒及相關政策解讀

(一)存在問題1、稅務登記變更不及時。如:投資主體的變化、投資額度的變化、比例的變化、經營范圍的變化、從業人員的變化等未及時辦理變更。年度申報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企業從業人數與CTAIS2.0稅務登記表中從業人數明顯不符。目前受監控和比對的是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和認定(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推薦上報初審。

(一)存在問題

2、未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進行年度申報。政策依據:1、《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第079號)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指納管理分局)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后,應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事前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二)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和結轉以后年度待彌補的虧損額。(虧損彌補臺帳)

(一)存在問題

3、部分企業年度申報資料不齊全、補充申報不規范。根據泰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精簡納稅人報送紙質申報資料的公告(2011年第1號),企業所得稅:年度一次性報送紙質《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年度財務報表,不再報送紙質季度申報表和財務報表。房地產企業:1、開工之前確定計稅成本對象未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開發產品完工后,年度納稅申報前未將其完工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3、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開發企業未出具有關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稅務鑒定報告等。部分企業5月31日匯算清繳結束后,需要重新申報通過稅票錄入或稽查查補模塊,未正確使用年度補充申報模塊,造成后續管理的成效無法在監控決策-所得稅管理-所得稅匯繳管理模塊反映,匯繳數據增值應用報告中稅收優惠、虧損面、貢獻率等指標無法準確計算。

(一)存在問題

4、收入比對不符。如企業增值稅自查補充申報(非進項稅額轉出、非國稅函【2008】第828號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而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未及時申報處理。如企業年度中間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一般納稅人后,小規模納稅人的申報數據未并入企業所得稅申報。如季度申報有預繳稅款,而年度申報收入為零,應納稅款為零,總局匯繳通審軟件形成異常信息。

(一)存在問題

5、享受稅收優惠未備案。備案資料不全、備案項目錯誤。部分上門申報企業因優惠備案與申報無控制關系,造成信息比對異常。(盡可能進行網上申報,便于提高申報質量。)6、“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混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部分企業年度申報時附表5《稅收優惠明細表》3行“免稅收入”未填列,而在附表3《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14行“不征稅收入”填列。

(一)存在問題

7、不征稅收入處理不規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部分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發生支出在申報時未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一)存在問題

8、技術轉讓所得優惠政策執行不規范。(一般了解)

境內技術轉讓未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技術轉讓收入申報不實造成技術轉讓所得計算不準確。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未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技術轉讓非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申報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國稅發(2009)2號文第三十條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一)存在問題

9、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優惠政策執行不規范。

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但個別企業在資質認定或年檢時,申報資源綜合利用的資料與賬面實際購進情況不符,材料明細賬記載與取得發票的名稱不符而申報優惠。個別企業綜合利用的資源生產的產品非《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所列舉。

(一)存在問題

10、核定征收企業行業為“汽車修理與維護”,應稅所得率執行錯誤。

根據省局2012年二季度政策解讀。問:原《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注釋中,一類汽車修理企業(從事的汽車修理活動,如汽車發動機的大修、馬達調整、噴漆、汽化器的修理或調整等活動),行業歸為“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中的“汽車修理”(3726);現《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將汽車修理全部并入“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中的“汽車修理與維護”(8011)應稅所得率適用10%。答:向相關企業做好宣傳工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第030號)第八條”其他行業10-30%”執行。(一)存在問題11、“旅游、廣告代理業”等行業核定征收企業應稅收入申報錯誤,造成收入比對不符。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對收入總額做了明確規定,國稅函[2009]377號也明確:“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所以旅游、廣告代理業等行業的企業核定征收的應稅收入額不得扣除轉付給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類企業的支付對象通常是酒店、廣告公司等單位,是可依法取得發票的,同時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準確核算,因此稅務機關應引導此類企業建賬并實行查賬征收。)(一)存在問題12、年度匯算清繳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未按規定處理。(一般了解)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第079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一)存在問題13、匯繳審核和后續管理質量不高。(在2013年度匯繳中注意避免重復出現以下問題)在匯算清繳事后審核過程中,查賬征收企業中部分利潤率、所得稅貢獻率明顯偏低的,連續虧損的,長期微利的,及規模企業風險應對成效不明顯,對匯繳通報的異常情況整改未及時到位,如大額申報無納稅調整事項,其中部分企業“管理費用”中有業務招待費支出金額而未調整。部分企業中介機構匯繳鑒證報告有納稅調整事項,而年度未申報。稅收優惠備案、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等專業化審核中“補正資料”、“不予通過”的遲遲未見整改。規模企業稅源檔案盈利模式為空,未上傳組織結構圖、未上傳經營流程圖。(一)存在問題14、有些企業申報填報質量不高,會計人員和分局接受人員責任心不強,數據填寫錯誤或錯行,造成不必要的監控任務單。15、各項重點關注事項如各類財政補助是否入帳,是否申報,以及臨時人員用式、裝卸搬運是否有合法票據(營改增)。16、成本項目核算不準確,企業隨意性很強,不問什么票也不問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都進行抵扣或扣除(特別是輔助材料發票)。17、各類融資是否用于生產經營(有些企業申報銷售二百萬而融資卻達幾千萬,無非是申報不足或用于非生產性支出)(一)存在問題18、關聯交易申報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基礎信息不完整。關聯關系表中,有的關聯方名稱未申報企業全稱,關聯方納稅人識別號、國家地區、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不完整。

(2)關聯關系未確認。有的企業對關聯關系確認的8條標準理解不透,對關聯關系確認透視原則把握不準,部分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的企業未確認申報關聯關系,仍有個別企業隱匿關聯方。

(3)申報選項不正確。關聯交易匯總表的表頭部分仍有企業錯報。相當一部分企業對同期資料、成本分攤協議不理解,表頭部分亂報、錯報,個別企業表頭部分未申報。

(一)存在問題

(4)關鍵信息不到位。(1)購銷表中“按出口、進口總額10%以上的境外對象及其交易信息”申報信息嚴重不全。全市相當一部分存在境外關聯銷售、采購的企業未申報明細信息,定價方法填報隨意;(2)勞務表的境外勞務收入、支出交易明細申報不足。有的企業境內、境外交易錯報、漏報;(3)融通資金表中“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未填報倍數,境外關聯定期融資、關聯方擔保申報不足;(4)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中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填報,支付境外傭金、特許權使用費、設計費、股息、紅利等未結合付匯證明填報,部分企業未正確選擇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優惠。

(一)存在問題

(5)表間邏輯不對應。部分外資企業關聯交易報告表中非關聯交易金額未申報,導致關聯交易報告表與所得稅申報表主表及相關附表的信息鉤稽關系不符。主要表現為:商品(材料)銷售第1列與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4行“銷售貨物”+第9行“材料銷售收入”+第12行“其他”之和勾稽關系不符;勞務收入第1列與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5行“提供勞務”+第7行“建造合同”+第10行“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第12行“其他”之和勾稽關系不符;企業申報了對外支付利息費用,但在融通資金表中未申報;企業申報了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但在無形資產表中未申報。

(一)存在問題(6)境外投資不透明。關聯交易申報表中的對外投資僅指對境外股權投資,申報對境外投資的企業中,絕大部分企業無境外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報表,申報質量較差。(7)特定項目未理解。所得稅年度申報附表三中第53行為“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其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除受控外國公司應歸屬居民企業的利潤外,其它按特別納稅調整規定,自行調增的當年應稅所得。有關聯交易且有轉讓定價自行調整的應填報此行,部分納稅人理解有偏差。

(一)存在問題2013年度關聯交易申報應重點關注的問題1、要準確把握關聯交易申報對象2013年度關聯交易申報對象包括:①所有外資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交易均需填報);②符合條件的五類內資企業:匯總(合并)納稅企業、上市公司(包括境內、境外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大于10億元的企業、有境外投資的企業、有境外非貿易項下支付款項情況的企業(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無須填報)。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將應申報關聯交易的企業名單上報。(一)存在問題

2、要加大關聯交易申報信息的審核力度(1)開展關聯交易波動分析。審核不同關聯交易類型的絕對值和相對值年度間變化波動趨勢,結合審計報告、同期資料、財務報表等,簡要分析原因及風險。特別要關注互為關聯交易的企業關聯交易金額申報是否足額、準確。(2)開展資本弱化的審核。各地要重點審核關聯債資比例超出標準比例(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的企業,全部債務與所有者權益的比值超標準的,說明資金來源(查閱年報、約談)。

(一)存在問題

(3)開展受控外國公司的審核。各地應就企業申報的《對外投資表》進行匯總,結合日常征管實際,根據境外企業股權結構、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外經貿委批復等資料,核實境外企業是否為境內企業控制。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判斷境外被投資企業是否構成受控外國企業,是否出于非合理商業目的,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4)開展對外支付款項的審核。各地要結合《居民企業向非居民企業費用支付審核要點》開展審核,對應扣繳未扣繳所得稅和對外支付不合法不合理的,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要告知企業,對外支付費用(特許權使用費、設計費、咨詢費等)無論是已經支付的,還是預提的尚未支付,均應及時主動到稅務機關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一)存在問題

3、要嚴格把控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準備的質量(1)不符合免除條件的企業,應按照要求于次年5月31日前準備同期資料。(2)應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在同期資料中必須披露出具同期資料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名稱,如企業自行準備的,應披露出具同期資料的部門和人員名稱。未披露上述信息的同期資料,應及時提醒企業補披露。(二)注意事項1、關注核定征收企業(企業利潤表利潤是否超過核定應稅所得率,造成要補征企業所得稅)一是核定征收企業中超規模企業。從應稅所得率應執行泰地稅發[2012]39號文件《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通知》。2013年度規模較大企業2014年度仍實行核定征收,下列行業應稅所得率要進行調整。(二)注意事項?行業?應稅所得率(%),上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千萬元以下?應稅所得率(%),上年度銷售(營業)收入千萬元以上?農、林、牧、漁業3%10%?制造業7%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7%15%?交通運輸(不含貨物運輸)7%15%?娛樂業20%30%?其他行業10%30%(二)注意事項

二是核定征收企業的《核定征收企業收入明細表》的應用。填表說明5、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變化情況,匯算清繳時應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同時,關注損益表中“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相關數據和“財務費用”為負數的情形。對不征稅收入要求納稅人對照蘇國稅發【2010】第032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的文件提供資料。年度申報時,應當將使用和結余情況作為年報附列資料申報,并對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所計算的折舊、攤銷數額和賬務處理情況以及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進行單獨說明。(二)注意事項2、關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企業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正確使用省局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表》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受理表》,并按省局《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報送資料一覽表》的要求上報資料。

提醒: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二)注意事項

提醒: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提醒: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二)注意事項3、關注優惠項目備案政策依據一:國稅發【2005】第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依據二: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提醒:按蘇國稅發〔2009〕93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需附報材料的要求受理備案資料,把好受理關。(二)注意事項4、關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依據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按泰國稅發[2010]265號轉發省四個部門聯合發布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蘇國稅[2010]107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分項目確認、登記、加計扣除三個環節。

(二)注意事項政策依據二:國稅發【2008】第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四條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二)注意事項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二)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三:財稅[2013]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一、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二)注意事項

二、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統一要求提供)四、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執行。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注意事項項目會計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直接人工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五險一金)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直接材料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固定資產折舊及長期費用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裝備調試費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中間試驗費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設計費在其他費用中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驗收鑒定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在其他費用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企業研發費用不同口徑歸集項目表

(二)注意事項5、關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一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提醒:銷售收入等于年度匯算清繳附表“收入明細表”中的(一)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二)視同銷售收入。

(二)注意事項

二是研發費用中的人員人工。研發費用中不包括“五險一金”。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提醒:《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注意事項

國稅函【2009】第0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二)注意事項

三是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提醒:收入總額的口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故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應納入計算。四是蘇國稅所便函〔2013〕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國稅部門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中的核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現就2013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工作中各地國稅部門初審環節應核查事項明確如下:

(二)注意事項

(1)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報資料中申報的“銷售收入”與同樣年度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數字(含征管調整數,下同)是否一致。(2)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報資料中申報的“總收入”與同樣年度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銷售(營業)收入合計”、“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項的合計數是否一致(3)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報資料中申報的“職工總數”與同樣年度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企業從業人數”是否一致。

(二)注意事項

(4)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報資料對應三年是否存在經稽查部門認定的偷稅行為。(5)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申報資料對應三年的最后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是否為核定征收,申報當年征收方式是否為核定征收。企業存在上述五項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各地應不予推薦。對申報時尚未完成年度匯算清繳的企業,應要求企業先行匯算清繳,然后再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各地應于省協調小組辦公室受理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以正式公文(局文)形式向省局報送初審情況匯報:

(二)注意事項6、關注不征稅收入的管理要求一是財稅要求:財稅【2011】第0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注意事項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注意事項二是省局要求:蘇國稅發【2010】第032號:(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凡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財稅〔2009〕87號文件第一條所指“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是指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制定并下發的具有適用普遍性的規范性文件。

(二)注意事項

二、對符合財稅〔2009〕87號文件規定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在進行季度申報時,必須將該項資金所對應的撥付文件復印件、取得時間作為申報表附報資料報送。

年度申報時,應當將使用和結余情況作為年報附列資料申報,并對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所計算的折舊、攤銷數額和賬務處理情況以及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進行單獨說明。

三、企業必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單獨核算,并建立臺賬逐年登錄備查。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日常管理、風險核查、納稅評估等環節,對企業申報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等不征稅收入進行核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進行調整。(風險應對的必查事項)

(二)注意事項7、關注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政策依據一:國稅函【2009】第2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二)注意事項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二)注意事項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三、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二)注意事項

政策依據二:財稅【2010】第1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二)注意事項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四、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注意事項政策依據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0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二)注意事項提醒: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優惠的情形:(1)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后所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培訓(2)產品售后、維護、升級等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二)注意事項8、關注年度申報(納稅服務分局重點注意)對已完成申報的納稅人及時報送年度申報的相關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缺少資料限期補齊,填報項目不完整退回限期補正。申報錯誤,及時重新申報,5月31日前可多次申報。5月31日后通過補充申報模塊補充申報。(二)注意事項

9、關注房地產未完工產品填報問題收入明細表[附表一(1)]16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收入-會計上預售轉銷售收入(可以為負數)

《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1)]15行“其他視同銷售成本”=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1-計稅毛利率)-會計上預售轉銷售成本*(1-對應計稅毛利率)(可為負數)。不填附表三52行“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二)注意事項10、做好省局匯繳一站通的學習和宣傳http:///專題專欄/col/col3421/index.html

收入確認、稅前扣除等政策齊全,稅收優惠、資產損失備案相關表格及需要提供的資料從相應模塊下載,年度申報表及附表從“模擬填報”下載。(二)注意事項11、小型微利企業申報專項提示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已經來臨,如您單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請認真閱讀以下專門提示,真誠希望我們的提示能對您的年度匯繳申報有所幫助,如有疑問,請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注意事項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3、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國稅函〔2008〕251號)4、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1]117號)以上提示僅供參考,具體政策請參閱各級稅務機關發布的正式文件。(三)政策解讀1、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在實務操作中如何掌握?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指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以及超過兩年(即發生債務的持續時間累計超過730天)未支付且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已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款項,以后年度實際支付時可按規定作納稅調減。(不包括期間雙方仍有正常業務往來的情形。)凡是掛賬不動超過兩年的,都視作無法支付。(三)政策解讀2、由于匯率變動,期末根據實際匯率調整形成的未實現匯兌損益,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條例》第39條規定,期末根據實際匯率調整形成的匯兌損益,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以外的部分,無論是否實現,均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三)政策解讀3、按照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企業,承攬工程后對外分包,分包額是否作為應稅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所以應稅收入額不得扣除對外分包工程款項。(三)政策解讀4、金融企業外購的一些物品,作為宣傳用品或者辦理業務時贈送給客戶,比如:雨傘、杯子、鐘表、耳機、鼠標等等,目前業內普遍通過“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列支,是否需要按照規定做視同銷售處理?如該視同銷售無所得,為簡化操作上述業務可直接按規定稅前扣除。5、企業無償提供房屋給其他企業使用,是否相應要確認租金收入?企業無償提供房屋給其他企業使用的應作為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其房屋計提的折舊不得稅前扣除。(三)政策解讀6、某外資公司為汽車配件生產企業,2009年度為所得稅免稅期,2010年度為減半征收期,2010年11月汽車制造商決定所有汽車配件供應商對2009年供應商品按一定比例降價,該外資企業于2010年11月將此業務開具了紅字發票750萬元,沖減了2010年度銷售收入并據此進行了2010年所得稅申報。該業務是應調整2009年所得稅申報銷售收入,還沖減2010年所得稅申報銷售收入?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有關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據此推論,該公司發生的此項業務已按流轉稅相關規定開具紅字發票的,如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不存在惡意籌劃以達到避稅目的的,可沖減發生當期銷售收入。(三)政策解讀7、納稅人銷售一批貨物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部分貨物銷貨退回,未收回原發票,也未開具紅字發票。企業所得稅應如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總局令【2011】第025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由于企業未收回原發票、未取得對方有效證明也未開具紅字發票,因此該銷售退回不得沖減銷售收入。(三)政策解讀8、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預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稅?根據國稅發【2009】031號文件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未簽訂預售合同收取的定金不屬于銷售收入,不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對于收取的定金將來簽訂預售合同時,轉入預收賬款核算時確認為銷售收入。企業因消費者不再購買該商品而沒收的定金,應作為營業外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三)政策解讀9、企業注銷時尚余的職工福利費結余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企業清算注意事項)企業在清算時未向職工支付的應付職工福利費余額應并入清算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10、企業進行股權轉讓低于評估價值,是否要進行納稅調增?除關聯企業之間不符合獨立原則的交易應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外,獨立企業間的成交價格也應屬公允價格。(三)政策解讀11、享受低于2萬元免稅的小規模企業的,減免的增值稅是直接作為營業收入(企業會計核算時不計提稅款),還是在免稅后作為補貼收入處理?(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體無影響,但對按“營業收入”計提的廣告費等有影響)(減免流轉稅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的聯動)根據《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三)政策解讀12、根據財稅〔2013〕52號文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對于這部分免稅額,企業所得稅是作為免稅收入處理,還是作為應稅收入處理,或者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根據現行規定,納稅人暫免征收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如符合不征稅收入或免稅收入的規定,可按相關規定處理,否則應當作為應稅收入處理。(無特殊規定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流轉稅免稅,企業所得稅征稅)(三)政策解讀13、勞務派遣公司將派遣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用工單位將工資先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再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派遣員工。請問勞務派遣公司是否可以將取得的工資作為其收入,從而增加其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勞務派遣公司從用工單位取得的款項包含了管理費、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費等項目,如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應全部作為收入。(三)政策解讀14、對于省、市財政部門撥付給金融機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企業按撥付文件要求用于核銷不良貸款,可否按不征稅收入處理?此類財政補貼符合不征稅收入相關條件的,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不征稅收入的管理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執行。(三)政策解讀15、某企業自2011年至今仍處于籌辦期內,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利息收入,同時發生相關籌建費用,籌辦期內的利息等各類收入是否全額征收所得稅,籌建費用是否全額待籌辦期結束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攤銷?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籌辦費按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籌辦期的收入當期納稅,籌辦期費用開業攤銷。(三)政策解讀16、A公司用銀行借款500萬暫借給B公司,時間2個月,B公司到期按協議(不用利息)還給A公司500萬,B公司實際也沒有支付利息給A公司。請問,這種情況A公司是否應調整相應的財務費用?如企業沒有調整的,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責令企業調增應稅所得額?(1)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與轉借部分對應的利息支出認定為與該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規定不得稅前扣除。

(三)政策解讀(2)境內關聯企業的無償借款。根據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如果境內關聯企業雙方實際稅負相同,借出方不確認利息收入,借入方也不得扣除相關利息支出。(3)房地產企業發生的集團成員企業間的符合條件的借款,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執行。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三)政策解讀17、企業發生職工工傷補償支出如何稅前扣除?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項目和標準支付的各種補償支出據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事故(工傷)鑒定意見(醫療證明)、醫藥費、收款收據等稅前扣除,但不包括已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

18、企業因產品質量問題或經營違約發生的賠償支出,如何稅前扣除?企業因產品質量問題或違反經濟合同發生的賠償支出(除被工商部門認定為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以外),如相關業務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屬于發票開具范圍的,應憑發票按規定稅前扣除;如不屬于發票開具范圍的,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賠付協議、支付憑證等憑據稅前扣除。(三)政策解讀19、企業支付違約金以何憑證在稅前扣除。是否需要對方開具發票?企業因產品質量原因給對方造成損失,或者違反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該業務流轉稅若作為價外費用需要一并征收流轉稅的,所得稅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除此之外可以憑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付款憑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等稅前扣除。

20、企業支付給農民的土地賠償,青苗賠償等稅前扣除憑什么合法憑證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農民的土地賠償、青苗補償費等支出,憑相關政府規定補償標準的文件、賠(補)償協議、受償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簽字的收款收據等稅前扣除。(不需開票)(三)政策解讀21、銷售人員的包干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如果銷售人員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則適用工資以及銷售費用的有關規定處理。如銷售人員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則按照傭金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關扣除憑證也應當符合相應的政策要求。

22、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若企業是從商場購入的服裝,憑購買發票稅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條規定?統一購買也屬于統一制作。

(三)政策解讀2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但對企業在匯算清繳后才取得有效作證的如何稅前扣除?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期內仍無法取得有效憑證而按規定納稅調整的,以后年度取得該項成本費用有效憑證的,按征管法有關規定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補確認。

(三)政策解讀24、25號公告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此條如何執行?根據財稅【2009】第057號文件規定: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應收款項可認定為壞帳損失。據此,對25號公告此條款的把握還應考慮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如果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或者對方單位仍正常經營,債權方主動放棄債權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專項報告的出具,應圍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一一說明。

(三)政策解讀25、企業有一筆資產損失,當年未經申報自行在所得稅前扣除了,以后年度稅務機關評估發現了,企業是否可以進行補申報后在稅前扣除,是否可以參照“以前年度應扣除未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后扣除”的規定?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的規定,可以由企業進行專項申報后稅前扣除,但對企業以前年度未經申報自行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行為,應當按照《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政策解讀26、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在實際扣除時仍要依照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和發生額的60%孰低原則扣除?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企業生產經營開始后,分期攤銷的數額加上當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60%,作為該年度的業務招待費總額進行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三)政策解讀27、25號公告規定的“資產清償證明”,由村委會出具是否可以?由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資產清償證明、遺產清償證明也予以認可。

28、金融企業如主債權已符合債權性損失稅前扣除條件,其代墊訴訟費能否稅前扣除?金融企業因追償貸款向法院訴訟代墊的訴訟費,如訴訟的債權符合資產損失認定條件的,代墊的訴訟費等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三)政策解讀29、企業未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與業務招待費嚴格區分,取得發票上籠統開具會務費或會議費,因涉及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問題,所得稅稅前扣除如何掌握?業務招待費支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際應酬支出。企業應當區分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會議費支出,上述費用無法分清的,均計入業務招待費。

(三)政策解讀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當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三)政策解讀30、財稅[2009]第070號文件精神,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問題1:對企業代扣代繳項目(如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代扣項目)能否納入“實際支付”范圍?企業代扣代繳的應由職工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可以納入“實際支付”的工資范圍。問題2:對企業其他對殘疾職工的扣款(如病假、事假等考勤扣款)能否納入“實際支付”范圍?企業對殘疾職工的其他扣款(如病假、事假等考勤扣款),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納入“實際支付”的工資范圍。(三)政策解讀31、某企業因專利侵權被法院裁定賠償240萬元,請問此項賠償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該項賠償如屬于民事糾紛的賠償,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行政處罰不可以。32、對于企業采用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方式向銀行貸款,由于利息票據要在貸款到期時才能取得,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的利息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合同約定的應付利息日按規定稅前扣除。未到付息期計提的利息費用不能稅前扣除。(三)政策解讀33、目前部分企業根據公司簽訂一些費用合同,在年末按權責發生制一次性的將費用計提,計入當期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未能取得發票,申報時進行了納稅調增。但在匯繳以后取得了相關票據,如何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第六條: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三)政策解讀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三)政策解讀34、企業組織職工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的支出是否允許扣除?企業組織員工進行拓展訓練費用是否可以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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