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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保護(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節約能源,防止污染,嚴格監控,保護環境”的方針,實行分級負責和相關部門協同工作機制,管理工作做到法治化、規范化,自覺接受國家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三條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是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保護責任事故,有效遏制一般及較大環境保護責任事故。第四條公司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產業發展戰略與環境保護戰略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鼓勵發展環保科技產業。第五條公司發展規劃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規定,積極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二級單位和項目部。第二章管理機制及職責第七條公司對各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采取宏觀管理、分級管控模式。安全監察部為公司環境保護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第八條各單位均應設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機構,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該領導機構的負責人,保證環境保護工作資源配置,統籌協調環境保護和公司發展的關系;環境保護工作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建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研究改進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環境保護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分析評價公司環境保護狀況,提出改進措施,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環境保護工作其他負責人應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主管責任。第九條各單位環境保護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提出本單位相應的方針,制定具體目標,審核本單位環保規劃;(二)組織建立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管理體系,配備相應專業的管理人員;(三)審核本單位的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制定分級責任制,指導開展各項環境保護工作;(四)召開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專題會議,分析環境保護形勢,提出防范要求,審核整改措施計劃,檢查督促落實;(五)當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突發性環境事件,根據本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立即組織實施防治污染或生態破壞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公司相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求及時上報相關情況。(六)對本單位環境保護事故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七)負責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及公司要求的其它有關環境保護工作任務。第十條公司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主要職責是:(一)安全監察部1.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并完成國家相關部門及電建股份公司下達的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標;2.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的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包括有分級責任、檢查落實、預防措施等內容的本單位環境保護規章制度;3.根據公司環境保護領導機構的決定,負責制定公司環境保護規劃及工作計劃;4.負責對二級單位、項目部環境保護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5.指導各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批及環保“三同時”管理和環保驗收工作;6.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科技創新工作;7.負責監督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8.負責環境保護宣傳、培訓和統計工作;9.負責對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環境糾紛等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二)公司企業發展與投資管理部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公司發展戰略規劃。(三)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環境保護資金核算與支付工作。(四)公司信息化處負責環境保護管理信息化的技術支持工作。(五)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工作及資質保持工作。(六)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采購環境保護設備、物資,制定相關的管理措施。(七)公司總經理工作部負責公司辦公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八)公司經營管理部負責環境保護的合同管理工作。(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環境保護的政策的研究,法律的宣傳,講解和貫徹工作。(十)公司黨工部負責公司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第三章環境保護管理第十一條公司投資控股的建設項目要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等要求,符合國家和公司的產業發展規劃,執行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審批程序。建設項目在設計或施工階段需要變更環境保護治理措施時,應取得原審批部門的同意后方可變更。第十二條承擔公司投資控股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業務范圍的資格證書;項目負責人必須持有相應專業的注冊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證,具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經驗;參與人員必須具有環境影響評價上崗證。第十三條公司投資控股的建設項目對外談判、簽訂合同,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規定。第十四條公司投資控股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規定,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環境保護設計報告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的影響。項目竣工后,應及時修整和恢復在施工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并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五條公司投資控股的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向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運行。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的環境保護設計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的影響,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第十七條工程施工單位須嚴格按照合同中的環保條款進行施工,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施工設備及材料,并優化施工方法,秉承工程施工與環境保護相結合的理念,杜絕破壞環境的野蠻施工。第十八條配合項目建設單位開展環保驗收工作。第十九條各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應滿足清潔生產、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要求,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各項污染物指標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對不能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必須進行治理和改造。第二十條各單位應使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并倡導開發新技術、使用新材料的環保節能理念,生產的產品應符合國家的產業及技術裝備政策要求。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治理設施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或拆除。對運行設施設備的規模、地點、工藝進行重大技改時,應向公司提出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第二十二條開展海外業務時應執行所在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規定。第二十三條海外業務在投議標時咨詢、分析評估環境保護對履約影響的要素,有針對性的制定環境保護措施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第二十四條海外業務必須在投議標時充分考慮滿足所在國對環境保護方面要求及常態管理和應急處置的必要費用。第二十五條在開展海外業務時,當所在國環境保護標準低于國內標準時,執行國內標準;當所在國標準高于國內標準時執行所在國標準。第四章環境保護統計監測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統計監測體系,加強對生產過程中污染物排放的統計和監測。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建立污染物排放統計臺賬,對污染物排放指標進行定期收集、定期匯總、定期分析。第二十八條各單位應確保環境保護統計數據的完整和準確,通過單位自我檢查、第三方檢測、能源審計等多種形式對環境保護效果進行評估和核定。第五章事故報告與處理第二十九條環境事故分為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破壞事故二類。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根據其類型可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破壞事故等。第三十條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xx有限公司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案》,須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造成人員傷亡或因環境事故引起生態破壞而危及周圍人員、建筑物、船機設備等安全的,事故單位在采取緊急搶險措施的同時,必須及時以事故快報表的形式書面報公司安全監察部。第三十一條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進行環境治理,防止事故影響范圍擴大,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做好相關記錄。第三十二條事故單位應組成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為主的調查組對事故的情況進行調查,并積極配合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第三十三條事故單位應及時將事故調查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事故處理意見及事故的處理情況、整改措施一并報公司安全監察部備案。第三十四條二級單位應于每年12月25日前報送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1.環境保護管理總體情況;2.環境保護措施制定及落實情況;3.污染物排放狀況及變化;4.環境保護重要科研成果;5.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單位年度考核情況;6.環境保護重大事件及違規情況;7.環境保護成效及存在的問題;8.下個報告期環境保護工作計劃。第六章檢查與考核第三十五條公司負責對各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各單位內部每年應組織一次以上環境保護檢查,必要時可增加檢查次數。第三十六條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本單位環境保護分級責任制落實情況;(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公司規章制度以及預警、應急救援預案的執行情況;(三)作業場所的環境評價及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四)過程控制記錄及相關資料的整理情況;(五)對分包單位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情況;(六)環境保護事故報告及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七)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總結及持續改進情況。第三十七條公司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考核是二級單位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中管理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考核評價工作在公司業績考核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安全監察部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第三十八條公司采用分級考核,即公司對二級單位實行考核,對所屬項目進行抽查;二級單位對所屬項目實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安全監察部。第三十九條環境保護日常管理工作考核采用量化辦法,按照考核內容相應設置考核指標,采用扣分制,滿分為100分,企業考核分數=100-被扣分數,具體考核指標計分方法見附件。第四十條根據業績考核辦法,對各單位的考核結果按比例折合為二級單位環境保護管理評價考核對應的分值,納入各單位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第七章獎懲第四十一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各單位年度環境保護考核全部分值并通報批評,處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經濟罰款;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環境保護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領導、直接責任人處以二萬元至三千元經濟處罰,并對相關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直至降級等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公司投資控股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件。(五)被國家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處罰,給公司信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第四十二條公司每年度將環境保護管理考核結果90分以上,以及在日常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環境保護技術創新等方面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于考核分數低于70分的不合格單位進行通報批評。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環境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表附件:環境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表考核內容分值評分標準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機構建立情況8未根據公司相關文件,設立環境保護歸口管理部門及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扣8分。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161、未將環境保護工作規劃納入公司發展規劃,扣4分;

2、未建立并執行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扣4分;

3、未建立并執行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扣4分;

3、未建立并執行企業環境保護應急預案,扣4分環境保護目標分解和措施落實情況141、未按年度將污染物減排目標分解到下屬單位、項目、車間、作業隊、班組等,扣4分;

2、未對污染物減排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評,扣4分;3、未制定并落實環境保護專項措施,扣6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18未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范,扣18分;環境保護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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