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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7章其它反避稅法規與措施
7.1對付避稅地法規
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
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5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避稅
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第7章其它反避稅法規與措施
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1對付避稅地法規的產生7.1.2各國對付避稅地法規的基本內容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1對付避稅地法規的產生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1對付避稅地法規的產生
對付避稅地法規,是指取消推遲課稅的規定以阻止跨國納稅人利用其在避稅地擁有的基地公司進行避稅的立法。美國1962年首先頒布對付避稅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國、日本等國,都相繼頒布實施了本國對付避稅地的法規。目前,全世界已經有20多個國家實施了對付避稅地的法規,其內容與美國對付避稅地的立法有許多相似之處。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1對付避稅地法規的產生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2各國對付避稅地法規的基本內容
1.受控外國子公(controlledforeigncorporation,CFC)司:指本國居民及每一居民股東在該外國公司中擁有一定股份且設在稅負水平較地的國家和地區的公司。
2.應稅外國公司保留利潤:是指不再適用推遲課稅規定的,外國公司雖未分配或匯給本國股東,但本國仍要對其征稅的外國公司利潤。
3.立法適用的納稅人:指立法所要打擊的對象。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2各國對付避稅地法規的基本內容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國內法規7.2.2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加進反濫用條款7.2.3嚴格對協定受益人資格的審查程序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7.2.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國內法規目前,采取此做法的惟一國家是瑞士。1962年12月瑞士議會頒布《防止稅收協定濫用法》,決定單方面嚴格限制由第三國居民擁有或控制的公司適用稅收協定。
1998年10月瑞士政府發布新的通告,該規定主要是為了限制第三國居民在瑞士建立中介性機構,然后利用瑞士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減輕預提稅的稅負。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國內法規7.2防止濫用稅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2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加進反濫用條款為防范第三國居民濫用稅收協定避稅,各國一般都在協定中加進一定的防范條款,且實踐中多選擇多種方法同時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種方法。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2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加進反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具體方法有以下幾種:1.排除法(theexclusionapproach)2.真實法(thebonafideapproach)3.納稅義務法(thesubject–to–taxapproach)4.受益所有人法(thebeneficialownerapproach)5.渠道法(thechannelapproach)6.禁止法(theabstinenceapproach)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具體方法有以下幾種: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3嚴格對協定受益人資格的審查程序美國于1997年規定,其非居民如果要就其來源于美國的所得享受預提所得稅的協定減免,必須先申請并由美國稅務局鑒定其締約國居民的身份。從2000年1月1日起,締約國居民申請美國的預提所得稅減免必須填報申報表W—8BN。加拿大、比利時、瑞士和阿根廷等國相關規定。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3嚴格對協定受益人資格的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
如果一國稅務當局對本國企業的資本弱化狀況沒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該國的稅收利益可能就會受到損害。因此,目前許多國家包括印度、韓國等國家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防范跨國公司通過資本弱化方式減少本國企業的納稅義務。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資本弱化法規的特點:1.只適用于本國的法人實體,但不適用于外國居民公司在本國的分支機構以及具有本國居民身份的合伙企業。2.受限制的利息扣除一般為支付給境外的、在本國企業中擁有一定比例(15%以上)股權的非居民貸款人。3.本國公司支付給非居民貸款人的超限額貸款利息一般要依據“債務∕股本比例”來確定。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資本弱化法規的特點: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關于限制資本弱化之債務/股本比率規定美國為1.5:1;加拿大為3:1;澳大利亞為3:1;法國為1.5:1;德國為1.5:1。中國關于限制資本弱化之債務/股本比率規定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月下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一般企業為2:1;金融企業為5:1。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關于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7.4.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許多國家,政府一般不能干預公民的移居避稅,只能從經濟上對其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使移居給政府造成的稅收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主要措施一:如與原居住國保持有實質性經濟聯系,仍要向原居住國承擔納稅義務。主要措施二:“離境清稅”;“臨時離境”不得扣減計算停留時間日數。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各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不同,則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也不同。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從而使法人移居他國的難度加大,以達到限制法人移居的目的。清算、舉證措施。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7.5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避稅
跨國公司國際避稅的方式之一,是適時地改變國外附屬機構的組織形式,當國外分公司開始盈利時,即將其重組為子公司。
為了防止跨國公司利用這種方式避稅,一些國家在法律上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美國:如將分公司改為子公司,分公司過去所沖減的總公司利潤必須重新計算清楚,并就這部分被沖減的利潤進行補稅。英國:用限制本國居民公司向非居民公司轉讓經營業務的辦法阻止本國公司將國外的分公司改組為子公司。7.5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避稅跨國公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7.6.1加強國內稅務行政管理7.6.2加強反避稅的雙邊或多邊國際合作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7.6.1加強國內稅務行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7.6.1加強國內稅務行政管理在各國制定和修訂反避稅法規的同時,還必須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工作,以保證反逃避稅法規的貫徹實施。各國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強化納稅申報制度,把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加強稅務調查和稅務審計,與銀行進行密切的合作。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7.6.1加強國內稅務行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我國近年加強反避稅的稅務行政管理工作,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必須定期向主管稅務部門報送與關聯企業開展業務往來情況的申報表;2.各企業負有向稅務機關就其轉讓定價進行舉證的責任;3.明確了稅務機關對企業轉讓定價行為進行調查審計的內容和程序。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我國近年加強反避稅的稅務行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7.6.2加強反避稅的雙邊或多邊國際合作
在與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行為作斗爭的過程中,各國除了以單邊方式加強國內反逃避稅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外,還采取了雙邊或多邊國際合作的形式。
雙邊國際合作:主要是指兩個國家之間通過簽定有關的稅收協定,相互承諾在稅收情報交換和反避稅等方面給予對方一定的支持。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7.6.2加強反避稅的雙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雙邊國際合作的主要方式:稅收情報交換1.根據要求交換2.自動交換3.自發交換4.同時檢查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雙邊國際合作的主要方式:稅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多邊國際合作
多邊國際合作:主要指兩個以上國家締結有關的稅收協定,或國際性組織采取國際稅收征管協調活動,以對付國際性的逃避稅行為。比較有影響的多邊稅收協定是1972年底由瑞典、丹麥、芬蘭、冰島和挪威5個北歐國家簽訂的《稅務管理援助協定》(1991年被《稅務互助多邊條約》所取代)。當然影響最大還是歐共體。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多邊國際合作第7章其它反避稅法規與措施
7.1對付避稅地法規
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
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5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避稅
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第7章其它反避稅法規與措施
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1對付避稅地法規的產生7.1.2各國對付避稅地法規的基本內容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1對付避稅地法規的產生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1對付避稅地法規的產生
對付避稅地法規,是指取消推遲課稅的規定以阻止跨國納稅人利用其在避稅地擁有的基地公司進行避稅的立法。美國1962年首先頒布對付避稅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國、日本等國,都相繼頒布實施了本國對付避稅地的法規。目前,全世界已經有20多個國家實施了對付避稅地的法規,其內容與美國對付避稅地的立法有許多相似之處。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1對付避稅地法規的產生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2各國對付避稅地法規的基本內容
1.受控外國子公(controlledforeigncorporation,CFC)司:指本國居民及每一居民股東在該外國公司中擁有一定股份且設在稅負水平較地的國家和地區的公司。
2.應稅外國公司保留利潤:是指不再適用推遲課稅規定的,外國公司雖未分配或匯給本國股東,但本國仍要對其征稅的外國公司利潤。
3.立法適用的納稅人:指立法所要打擊的對象。7.1對付避稅地法規7.1.2各國對付避稅地法規的基本內容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國內法規7.2.2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加進反濫用條款7.2.3嚴格對協定受益人資格的審查程序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7.2.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國內法規目前,采取此做法的惟一國家是瑞士。1962年12月瑞士議會頒布《防止稅收協定濫用法》,決定單方面嚴格限制由第三國居民擁有或控制的公司適用稅收協定。
1998年10月瑞士政府發布新的通告,該規定主要是為了限制第三國居民在瑞士建立中介性機構,然后利用瑞士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減輕預提稅的稅負。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1制定防止稅收協定濫用的國內法規7.2防止濫用稅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2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加進反濫用條款為防范第三國居民濫用稅收協定避稅,各國一般都在協定中加進一定的防范條款,且實踐中多選擇多種方法同時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種方法。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2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加進反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具體方法有以下幾種:1.排除法(theexclusionapproach)2.真實法(thebonafideapproach)3.納稅義務法(thesubject–to–taxapproach)4.受益所有人法(thebeneficialownerapproach)5.渠道法(thechannelapproach)6.禁止法(theabstinenceapproach)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具體方法有以下幾種: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3嚴格對協定受益人資格的審查程序美國于1997年規定,其非居民如果要就其來源于美國的所得享受預提所得稅的協定減免,必須先申請并由美國稅務局鑒定其締約國居民的身份。從2000年1月1日起,締約國居民申請美國的預提所得稅減免必須填報申報表W—8BN。加拿大、比利時、瑞士和阿根廷等國相關規定。7.2防止濫用稅收協定
7.2.3嚴格對協定受益人資格的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
如果一國稅務當局對本國企業的資本弱化狀況沒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該國的稅收利益可能就會受到損害。因此,目前許多國家包括印度、韓國等國家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防范跨國公司通過資本弱化方式減少本國企業的納稅義務。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資本弱化法規的特點:1.只適用于本國的法人實體,但不適用于外國居民公司在本國的分支機構以及具有本國居民身份的合伙企業。2.受限制的利息扣除一般為支付給境外的、在本國企業中擁有一定比例(15%以上)股權的非居民貸款人。3.本國公司支付給非居民貸款人的超限額貸款利息一般要依據“債務∕股本比例”來確定。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資本弱化法規的特點: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關于限制資本弱化之債務/股本比率規定美國為1.5:1;加拿大為3:1;澳大利亞為3:1;法國為1.5:1;德國為1.5:1。中國關于限制資本弱化之債務/股本比率規定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月下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一般企業為2:1;金融企業為5:1。7.3限制資本弱化法規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關于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7.4.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許多國家,政府一般不能干預公民的移居避稅,只能從經濟上對其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使移居給政府造成的稅收利益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主要措施一:如與原居住國保持有實質性經濟聯系,仍要向原居住國承擔納稅義務。主要措施二:“離境清稅”;“臨時離境”不得扣減計算停留時間日數。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1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各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不同,則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也不同。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從而使法人移居他國的難度加大,以達到限制法人移居的目的。清算、舉證措施。7.4限制避稅性移居
7.4.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7.5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避稅
跨國公司國際避稅的方式之一,是適時地改變國外附屬機構的組織形式,當國外分公司開始盈利時,即將其重組為子公司。
為了防止跨國公司利用這種方式避稅,一些國家在法律上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美國:如將分公司改為子公司,分公司過去所沖減的總公司利潤必須重新計算清楚,并就這部分被沖減的利潤進行補稅。英國:用限制本國居民公司向非居民公司轉讓經營業務的辦法阻止本國公司將國外的分公司改組為子公司。7.5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避稅跨國公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7.6.1加強國內稅務行政管理7.6.2加強反避稅的雙邊或多邊國際合作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7.6.1加強國內稅務行7.6加強防范國際避稅的行政管理7.6.1加強國內稅務行政管理在各國制定和修訂反避稅法規的同時,還必須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工作,以保證反逃避稅法規的貫徹實施。各國采取的措施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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