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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TO體制下的多邊投資法制WTO體制下的多邊投資法制1WTO體制下的多邊投資法制《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協議》)WTO體制下的多邊投資法制《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2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二次大戰以后,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國際直接投資活動日益活躍,直接投資流量和存量都在擴大,對各國經濟與國際貿易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因此,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來自發達國家的直接投資采取各種管理措施。這些措施直接影響著一個國家獲取國際投資的規模和結構,以及國際投資者的利益。同時,這些措施不適當的運用也會在某些情況下改變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正常流向,從而對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產生扭曲和限制作用。為促進國際投資的健康發展,加強投資活動的國際協調與合作,1986年6月在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提議下,國際投資問題被納入關稅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并最終于1993年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該協定只適用于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而與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則不在適用范圍之列。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二次大戰3投資措施的概念

投資措施(InvestmentMeasures)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投資措施是指資本輸入國(東道國)政府為貫徹本國的外資政策,針對外國直接投資的項目或企業所采取的各種法律和行政措施。廣義的投資還包括資本輸出國(投資母國)為了保護本國投資的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各種投資保險措施。本節所說的投資措施僅限于狹義的投資措施,即東道國政府對外國直接投資所采取的措施。投資措施的概念

投資措施(InvestmentMeasur4投資措施一般可分為鼓勵性措施和限制性措施兩大類。(1)鼓勵性措施主要包括關稅減免、加速折舊、提供優惠貸款或直接給予資金補助、外匯方面給予的優惠等。(2)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外匯管制、外匯平衡要求、當地成分要求、當地股權要求、當地銷售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出口要求、出口實績要求、許可證要求、技術轉讓要求、制造要求等。投資措施一般可分為鼓勵性措施和限制性措施兩大類。5無論是鼓勵性措施還是限制性措施,有些投資措施與貿易發展關系不大,有些則與國際貿易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所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ade-Related

InvestmentMeasures),是指那些能夠對國際貿易產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資措施,也就是改變了國際貿易的正常流向,或者阻礙了國際貿易的進行。無論是鼓勵性措施還是限制性措施,有些投資措施與貿易發展關系不6TRIMs協定的主要內容TRIMs協定由序言、9個條款及1個附件組成。一、TRIMs協定的適用范圍二、國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數量限制三、例外規定四、對發展成員方的特殊安排五、通知與過渡安排六、透明度要求七、其他安排TRIMs協定的主要內容TRIMs協定由序言、9個條款及1個7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宗旨:防止某些投資措施可能產生的貿易限制和扭曲作用,便利投資,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大和逐步自由化。(一)適用范圍僅適用于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可能會“對貿易產生限制或不利影響”的投資措施。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Agreementon8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并未定義一般是指:由政府制定的針對國際投資的、但對國際貿易有一定影響的,強制性的法律、法規、法令或政策。其特點包括:(1)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制定;(2)以國際投資為調整對象;(3)對國際貿易有直接或間接影響;(4)具有法律拘束力。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并未定義9(二)基本原則:

要求各成員不得實施GATT1994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相違背的TRIMS措施。并在協議后附錄了一份例示清單,具體羅列了5種違反上述原則的TRIMs。(二)基本原則:10附件:解釋性清單1.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三條第4款規定的國民待遇義務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根據國內法或行政裁決強制性或可以執行的措施,或為獲取某種好處所必需的措施,并且他們還要求:(a)企業購買或使用當地生產的或來自于當地的產品,不論這種要求是以規定特定的產品、或產品數量或價值的形式提出的,還是以規定該企業在當地生產的一定比例的產品數量或價值的形式提出的;即,當地含量要求附件:解釋性清單11(b)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并把這一數量與該企業的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聯系。即,貿易平衡要求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形式有兩種:當地含量要求(當地成分)貿易平衡要求(b)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并把這一數量與該企業12舉例:1993—1997年間印尼實施其汽車產業政策,對外商投資汽車產業提出了國產化要求。即,實施一系列鼓勵汽車工業采用當地產品、零件、部件的措施。包括減免進出口關稅、奢侈貨物銷售稅、增值稅等,條件是相關企業所采用的當地成分能夠達到政府規定的水平。為實施國家汽車計劃,印尼還命令四家國有銀行和12家私人銀行向當地汽車生產商提供總值6.5億美元為期十年的低息貸款。舉例:1993—1997年間印尼實施其汽車產業政策,對外商投13美國、歐盟和日本根據《TRIMs協議》禁止當地含量的規定對此提出了疑義,并提交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認為,印尼實施的汽車措施涉及投資目的、投資特征及投資計劃,目的旨在鼓勵當地工業發展制造汽車及其零部件的技能。專家組認為這些措施對投資有重大影響,符合“投資措施”的定義。美國、歐盟和日本根據《TRIMs協議》禁止當地含量的規定對此14《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什么是與貿易有關的措施呢?專家組認為,若某項措施含有當地成分,則其必然是“與貿易有關的”,因為這個要求會使采用當地產品的條件優于進口產品,故會影響貿易。最終印尼的汽車產業政策被判定違反了《TRIMS協議》,印尼在1999年7月取消了國產化的要求。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什么是與貿易有關的措施呢?15附件:解釋性清單2.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義務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根據國內法或行政裁決強制性或可以執行的措施,或為獲取某種好處所必需的措施,并且他們提出了以下限制:(a)對企業進口用于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一般地或在數量上根據該企業出口它在當地生產的產品的數量或價值加以限制;——即貿易平衡要求附件:解釋性清單2.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第1款規162.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義務不相符的TRIMS,包括。。。。。。以下限制:(a)……(b)對企業進口用于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通過將其可獲得的外匯數量限于可歸屬于它的外匯收入而加以限制;——進口用匯限制(c)企業產品出口或供出口產品的銷售,不管這種限制是以規定特定的產品、產品數量或價值的形式提出的,還是以該企業在當地生產的產品數量或價值比例的形式提出的。——國內銷售要求2.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17《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即違反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TRIMS措施有三種形式:貿易平衡要求進口用匯限制國內銷售要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即違反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TRIM18(三)例外規定TRIMs協定第3條為“例外條款”,規定《GATT1994》項下的所有例外規定均適用于本協定的規定,東道主可暫時采用的限制措施主要有:《GATT1994》第20條“一般例外”、第21條“安全例外”、第14條“非歧視原則例外”、第11條“數量限制”、第12條“國際收支保障例外”、第14條“外匯安排例外”、第19條“經濟措施例外”,以及第24條“邊境、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例外”等。(三)例外規定TRIMs協定第3條為“例外條款”,規定《G19(四)對發展中成員方的特殊安排TRIMs協定第4條規定,發展中成員方可以享有優惠待遇,考慮到發展中成員方,特別是最不發達成員貿易發展和財政方面的實際情況和特殊需要,他們有權暫時背離上述關于投資措施方面的國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數量限制的義務。但是發展中成員方的背離不是永久性的;至于每一具體成員方的背離時間,應當根據本國的國際收支情況來確定。(四)對發展中成員方的特殊安排TRIMs協定第4條規定,發展20(五)通知與過渡安排TRIMs協定第5條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后的90天內,將各自正在實施的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不相符的一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通知給貨物貿易理事會。上述投資措施要限期取消,這個期限及過渡期是:發達國家2年,發展中國家5年,最不發達國家成員7年。貨物貿易理事會應發展中成員的要求,可以延長其過渡期,但要求發展中成員必須證明在實施該協議時的特殊困難。(五)通知與過渡安排TRIMs協定第5條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成21在《馬拉喀什建立WTO協定》生效前180天內開始實施且與本協定不符的措施不享受過渡期,并應立即取消。而且,成員方不得修改上述已通知的投資措施,以免其進一步背離協定規定的國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數量限制義務。在過渡期內,為了不使現有受上述已通知的任何投資措施約束的外資企業處于不利地位,可對新建的外資企業適用相同的投資措施,但這種適用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新建企業的產品與現有企業的產品同類;第二,該措施應是為避免新建企業與現有企業之間的競爭條件扭曲所必須。此外,在以上兩種情況下采用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應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報,并且對已建立企業的措施要和新建企業的措施一起取消。在《馬拉喀什建立WTO協定》生效前180天內開始實施且與本協22(六)透明度要求每一成員方應公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通知秘書處,應公布和通知的措施不僅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而且還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當局所適用的措施。此外,每一成員方對于另一成員方要求提供有關信息的要求,應給予同情的考慮。當然,各成員對于會阻礙法律執行或違背公共利益或妨礙特定企業(公有或私有)合法商業利益的資料,則無需披露。(六)透明度要求每一成員方應公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通知秘23七、其他條款1.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TRIMs協定第7條規定,決定建立一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并對所有WTO成員方開放。該委員會選舉自己的主席、副主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應任一成員方的請求可以召開會議。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管理TRIMs協定的運作與實施,并就此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向各成員方提供有關該協定運作和實施事項的磋商機會;履行貨物貿易理事會分配的其他職責。七、其他條款1.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242.磋商與爭端解決TRIMs協定第7條規定,《GATT1994》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本事項下的磋商與爭端解決。3.貨物貿易理事會的審查TRIMs協定第9條規定,在不遲于建立WTO的協議生效之日起5年后,貨物貿易理事會應審議本協議的運行情況,并視情況向部長會議提出修改本協議內容的建議。在審議中,貨物貿易理事會應考慮是否在本協議中增加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2.磋商與爭端解決25《TRIMS協議》的意義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范貿易與投資關系的國際性協議對促進世界貿易與投資的擴展與逐步自由化有重要意義。以2000—2005年世界各國對外資法制調整變化情況為例《TRIMS協議》的意義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范貿易與投資關26Nationalregulatorychanges,2000-2005Item200020012002200320042005investmentregimes6971708210293regulatorychanges150207246242270205MorefavourabletoFDI147193234218234164LessfavourabletoFDI31412243641Source:UNCTAD,WorldInvestmentReport2006.Nationalregulatorychanges,227TRIMs協定的不足(1)TRIMs協定的調整范圍過于狹窄。僅對東道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加以限制,而且也并未對其完全禁止。(2)TRIMs協定的不少條文含義模糊,缺乏必要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3)TRIMs協定的例外規定過于寬泛,存在過多的灰色區域(4)TRIMs協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投資領域國際立法的不平衡性。該協定是限制東道國投資措施的單方面守則。TRIMs協定的不足(1)TRIMs協定的調整范圍過于狹窄。28(5)TRIMs協定對發展中國家有較大的負面影響。這是因為許多發展中國家常常利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引導投資流向,保護相關產業,而隨著該協議的實施和這些投資措施的逐步取消,與此有關的產業政策將不復存在。另外,貿易平衡要求、進口用匯限制等使發展中國家的市場開發擴大,進口增加,出口減少;當地成分要求會縮小發展中國家根據普惠制中原產地規則所獲得的受惠產品的數量與范圍。(5)TRIMs協定對發展中國家有較大的負面影響。29未來的MAI的發展方向(1)投資措施所涉及的領域應即包括貨物貿易也包括服務貿易;(2)應將所有的投資措施都納入到協定管轄的范圍之內,不僅包括限制性措施,也包括鼓勵性措施;(3)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愿望和要求,對濫用限制性商業慣例的行為做出規定;(4)應對目前大量存在的單邊、雙邊、區域多邊及全球多邊方面的投資措施、協議或協定進行整理,制定出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權威的投資協定;(5)相應規范各國國內的競爭政策。

未來的MAI的發展方向(1)投資措施所涉及的領域應即包括貨物30

總之,作為烏拉圭回合的三項新議題之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談判既對東道國不利于貿易開展與擴大的各種投資措施予以限制與約束,以此促進國際直接投資于貿易的發展,同時又基于發展中成員方和最不發達成員方的現實及需要,對它們的經濟利益進行了一定的保護。因此,總的來說,TRIMs協定是符合WTO的基本原則和宗旨的。

31中國入世承諾

承諾加入WTO后實施《TRIMS協議》,取消貿易和外匯平衡要求、當地含量要求、技術轉讓要求等與貿易有關的非關稅措施。根據大多數WTO成員的做法,承諾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不強調規定出口實績要求和技術轉讓要求,由投資的企業雙方通過協議談判議定。中國入世承諾承諾加入WTO后實施《TRIM32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1、當地含量要求如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九條:“合營企業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應盡先在中國購買,也可由合營企業自酬外匯,直接在國際市場購買。”

修改為:“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1、當地含量要求33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2、貿易平衡要求:原《外資企業法》第18條3款“外資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外資企業的產品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在中國市場銷售,因而造成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的,由批準其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機關負責解決”現已刪去第十八條第三款。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2、貿易平衡要求:34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0條“合作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合作企業不能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有關機關給予協助”。現已刪去第十八條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75條有類似規定。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0條“35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3、出口實績要求原《外資企業法》第3條第1款“設立外資企業,必須產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現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3、出口實績要求36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外資法實施細則》第3條進一步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值50%以上,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現將第三條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外資法實施細則》第3條進一步規定37下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外商投資法律中的哪些規定違反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的要求?

A.在合資企業中,本地股權應占51%以上

B.合資企業所需原材料應優先從國內購買

C.合資企業進口貨值不得超過當年度出口貨值

D.合資企業必須提供外匯平衡的保證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課件38依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下列哪幾項措施是成員方不得實施的與國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數量限制原則不相符合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A.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B.將企業進口產品的數量與該企業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聯系C.將企業獲得外匯與其外匯流入聯系起來進行限制D.規定企業出口銷售產品時當地生產的數量或價值的比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課件39

答案:ABCD解析:《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根據協議,下列是成員不得實施的限制:(1)企業進口產品用于當地產品的一定數量或價值進行限制。(2)企業進口用于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把企業獲得外匯與其外匯流入聯系起來進行限制。(3)企業出口或出口產品,這種限制是規定特定產品、產品數量或價值,或是規定其在當地生產的數量或價值的比重。本題中,A項違反國民待遇原則,B、C、D項違反了取消數量限制原則,因而都應選。答案:ABCD40針對甲國一系列影響汽車工業的措施,乙、丙、丁等國向甲國提出了磋商請求。四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關于甲國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是《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禁止使用的?A.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當地產品B.依國產化率對汽車中使用的進口汽車部件減稅C.規定汽車生產企業的外資股權比例不應超過60%D.要求企業購買進口產品的數量不能大于其出口產品的數量針對甲國一系列影響汽車工業的措施,乙、丙、丁等國向甲國提出了41二、《服務貿易總協定》與

國際直接投資一、商業存在方式與直接投資相關二、《服務貿易總協定》與國際直接投資最密切是關于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的規定三、中國入世有關服務貿易承諾詳見服務貿易承諾減讓表二、《服務貿易總協定》與

42三、服務貿易方面中國“入世”承諾主要內容:1、進一步開放零售業2、進一步開放電信業3、進一步開放銀行、證券業4、進一步開放保險業5、進一步開放中介和社會服務業三、服務貿易方面中國“入世”承諾主要內容:43——分銷。分銷包括貿易、批發、零售、維修、運輸、倉儲和其他輔助服務。除少數商品外,中國將在3年內分階段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經營品種、數量和地理限制。5年后除鹽和煙草外,外商可以經營幾乎所有的工業品。——電信服務。中國將參加WTO《基礎電信協議》,取消各類服務地理限制的過渡期分別為尋呼和增值電信3年,移動通信5年,國內有線服務6年。但在外商股權、管理控制權、國際通信出入口局方面,仍受國家限制。

——分銷。分銷包括貿易、批發、零售、維修、運輸、倉儲和其他輔44

——銀行服務。中國將加入《金融服務協議》,承諾在5年內逐步取消外資行經營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的客戶和地理限制。

——保險服務。中國將在加入WTO后5年內分階段后5年內取消對外國保險公司經營業務范圍和地理范圍的限制。人壽保險公司的外資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

——證券。允許外商參股證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須由中方控股,業務范圍限于A股的承銷,B股、H股及境內外政府、公司債券的承銷、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不允許從事A股交易。——銀行服務。中國將加入《金融服務協議》,承諾在5年內45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與國際直接投資關系最為密切的是:1.國民待遇2.最惠國待遇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與國際直接投資關系最46四、補貼與反補貼協議SCM涉及的是某些投資鼓勵措施四、補貼與反補貼協議47國際社會關于跨國公司和國際投資立法的努力一、聯合國的跨國公司行為守則二、世界銀行關于外國直接投資待遇指南三、經合組織的《多邊投資協議》國際社會關于跨國公司和國際投資立法的努力一、聯合國的跨國公司48一、聯合國的跨國公司行為守則(一)制定行為守則的背景跨國公司是國際投資的主體,它們在資金、技術和管理上均具有較大的優勢,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和作用,因而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一、聯合國的跨國公司行為守則(一)制定行為守則的背景49(二)跨國公司行為守則的主要內容1.跨國公司的活動和行動(1)一般性的政治問題這一規定中的大部分內容已經在協商中達成一致,但有兩個問題尚存在分歧,一是關于國家的永久主權,另一個是關于跨國公司不應干涉東道國的內部事務問題。(二)跨國公司行為守則的主要內容1.跨國公司的活動和行動50(2)經濟、財務和社會問題這一部分包括投資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國際收支和金融財務、轉移定價、稅收、競爭和限制性商業慣例、技術轉讓、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等問題,大部分規定已經達成一致,只有幾段表述中的少數變動需待解決,包括關于國際收支和金融財務,轉移定價和技術轉移等段落。(2)經濟、財務和社會問題51關于所有權和控制權的規定,旨在通過要求母公司給予其附屬公司足夠的自主權,以使它們能適當注意東道國的發展需要,來使跨國公司和東道國間相互對抗的利益達到平衡。關于國際收支和金融財務的基本規定,要求跨國公司遵照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法律、條例和政策目標,對就其活動提出進行協商的要求作出積極反應、以幫助減輕這些國家在國際收支和財政方面的緊迫問題。關于轉移定價的規定,要求跨國公司在公司內部交易中避免采用不以有關市場價格或正常交易原則為基礎的定價政策。關于所有權和控制權的規定,旨在通過要求母公司給予52跨國公司的轉移價格策略

(內部定價策略)概念:跨國公司體系內部,總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及與其有關聯的企業之間進行出口、采購、服務等資源內部轉移時所規定的價格。特點:由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制定的價格,它不受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影響,具有隨意性和機密性,是實現全球戰略目標的工具目的:通過轉移價格可以調整各個子公司的生產成本和銷售利潤,從稅收上看,可以把高稅區的利潤轉移到低稅收地區,從而減少整個公司的應交稅額,提高經濟效益跨國公司的轉移價格策略

(內部定價策略)概念:跨國公53轉移定價的作用機理假定關聯企業A、B分別位于稅率較高的國家甲和稅率較低的國家乙貨物或勞務銷售:壓低價格貨物提供:壓低利率特許權提供:壓低使用費貨物提供:提高利率特許權提供:提高使用費貨物或勞務銷售:提高價格甲國A企業乙國B企業轉移定價關系圖轉移定價的作用機理假定關聯企業A、B分別位于稅率較高的國家甲54實例分析假設跨國公司在甲、乙、丙設立A、B、C三個子公司,甲乙丙三個國家的稅率分別是50%、40%和20%假定A子公司為B子公司生產安裝電視機用的零部件,現在A子公司以100萬美元的成本生產了一批零部件,本應以120萬美元的價格直接銷售給B子公司,經B子公司組裝后按150萬美元的總價格投放市場然而,為了減輕稅負,A子公司沒有直接對B公司供貨,而是以105萬美元的低價賣給了C子公司,C子公司轉手以140萬美元的高價賣給了B子公司,B子公司的成品仍以150萬美元的總價格出售實例分析假設跨國公司在甲、乙、丙設立A、B、C三個子公司,甲55跨國公司采用轉移價格前后全公司系統損益對比表跨國公司采用轉移價格前后全公司系統損益對比表56實例分析假定沒有關稅和其他稅收,低稅率的國家乙國的子公司B沒有將稅后利潤匯回在高稅率甲國的母公司A的情況下,通過轉移定價,公司集團節省的稅收等于高稅國損失的稅收和低稅國增加的稅收之差在子公司將稅后利潤的一部分匯回母公司所在國,并且母公司所在國對已納外國所得稅實行抵免法情況下,轉移定價的避稅作用大大降低。跨國公司為了實現最大限度的避稅目的,往往采取將子公司利潤滯留在避稅地的做法。實例分析假定沒有關稅和其他稅收,低稅率的國家乙國的子公司B沒57轉移價格的目的減少所得稅繳納:減輕所得稅負、逃避關稅調撥資金規避風險和逃避管制:克服外匯風險、抵消政治風險的不利影響、外匯管制、利潤匯出限制、價格管制(傾銷)獲取競爭優勢(商務策略):爭奪市場、扶持新公司調節利潤水平(如為對付工會、合資伙伴、招致過分關注等,跨國公司需要調低帳面利潤水平)轉移價格的目的減少所得稅繳納:減輕所得稅負、逃避關稅58轉移價格的主要領域有形資產銷售通過控制零部件的進出口價格來影響產品的成本通過對子公司固定資產的出售價格或使用期限來影響子公司的產品成本費用無形資產轉讓通過專利出口、技術來影響子公司產品的成本和利潤轉移價格的主要領域有形資產銷售592.跨國公司的待遇(1)東道國對跨國公司的一般待遇規定了公正與公平待遇(2)國有化和補償國有化的權利、補償(3)國際法與國際義務經合組織和發展組織主張,作為判斷調整跨國公司活動的國家行為和措施的合法性標準的國際法,不僅包括條約和協定,而且包括習慣國際法。2.跨國公司的待遇(1)東道國對跨國公司的一般待遇60(4)管轄權和爭議解決關于母子公司的管轄權問題關于國家與跨國公司實體間爭議的解決,守則規定,除雙方當事人間友好解決外,這種爭議應提交主管國家法院或當局解決。也可提交給雙方可接受的其他爭端解決程序(4)管轄權和爭議解決613.政府間合作與守則的實施(三)守則的前景與意義1992年停頓,1993年移交給聯合國貿發會議,再未被提起。3.政府間合作與守則的實施62二、世界銀行關于外國直接投資待遇指南

1991年春,世界銀行和IMF聯合設立的發展委員會認識到,需要制定一個整體法律框架,以促進外國直接投資。(一)《指南》的性質與作用1.它只涉及用來指導針對外國投資者的政府行為的一般原則。2.它的目的不是編撰須達到一致的、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規則,而是提出力圖反映在促進外國直接投資方面普遍接受的國際標準。二、世界銀行關于外國直接投資待遇指南

1991年春,世63(二)適用范圍《指南》可被世界銀行集團成員國和其他國家用來吸引外資。它既可以用來補充雙邊或多邊條約,也可作為關于外國投資的國內立法的一個淵源。該《指南》是擬適用于外國私人投資的,但也同樣適用于由外國公共實體所作的投資。(二)適用范圍64(三)外資準入1.《指南》力圖排除關于外資進入的繁瑣規章。2.《指南》將開放外資準入作為外資立法的目標。3.《指南》也規定了外資準入的例外——國家安全、國家的經濟發展目標或國家利益、公共政策、公共健康和環境保護。(三)外資準入65(四)外國投資的待遇1.公正和公平待遇、國民待遇和平等待遇2.《指南》對資金的自由匯出給予了特別關注。3.《指南》還規定了賄賂問題。(四)外國投資的待遇66(五)征收和單方面改變或終止合同關于征收的條件,《指南》基本上采取發達國家的傳統觀點。關于征收補償,《指南》認為充分、及時、有效的補償可能就是最適當的補償。(六)爭議的解決《指南》鼓勵各國采用ICSID仲裁。(五)征收和單方面改變或終止合同67三、經合組織的《多邊投資協議》

經合組織(OECD)于1995年9月開始制定《多邊投資協議》(MAI),經過3年多的談判,最終因內部意見分歧而流產。MAI反映了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關于投資問題上的一貫性主張,在投資自由化和投資保護方面采取了高標準。三、經合組織的《多邊投資協議》

經合組織(OECD)68WTO體制下的多邊投資法制WTO體制下的多邊投資法制69WTO體制下的多邊投資法制《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協議》)WTO體制下的多邊投資法制《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70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二次大戰以后,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國際直接投資活動日益活躍,直接投資流量和存量都在擴大,對各國經濟與國際貿易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因此,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對來自發達國家的直接投資采取各種管理措施。這些措施直接影響著一個國家獲取國際投資的規模和結構,以及國際投資者的利益。同時,這些措施不適當的運用也會在某些情況下改變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正常流向,從而對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產生扭曲和限制作用。為促進國際投資的健康發展,加強投資活動的國際協調與合作,1986年6月在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提議下,國際投資問題被納入關稅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并最終于1993年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該協定只適用于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而與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則不在適用范圍之列。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二次大戰71投資措施的概念

投資措施(InvestmentMeasures)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投資措施是指資本輸入國(東道國)政府為貫徹本國的外資政策,針對外國直接投資的項目或企業所采取的各種法律和行政措施。廣義的投資還包括資本輸出國(投資母國)為了保護本國投資的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各種投資保險措施。本節所說的投資措施僅限于狹義的投資措施,即東道國政府對外國直接投資所采取的措施。投資措施的概念

投資措施(InvestmentMeasur72投資措施一般可分為鼓勵性措施和限制性措施兩大類。(1)鼓勵性措施主要包括關稅減免、加速折舊、提供優惠貸款或直接給予資金補助、外匯方面給予的優惠等。(2)限制性措施主要包括外匯管制、外匯平衡要求、當地成分要求、當地股權要求、當地銷售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出口要求、出口實績要求、許可證要求、技術轉讓要求、制造要求等。投資措施一般可分為鼓勵性措施和限制性措施兩大類。73無論是鼓勵性措施還是限制性措施,有些投資措施與貿易發展關系不大,有些則與國際貿易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所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Trade-Related

InvestmentMeasures),是指那些能夠對國際貿易產生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資措施,也就是改變了國際貿易的正常流向,或者阻礙了國際貿易的進行。無論是鼓勵性措施還是限制性措施,有些投資措施與貿易發展關系不74TRIMs協定的主要內容TRIMs協定由序言、9個條款及1個附件組成。一、TRIMs協定的適用范圍二、國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數量限制三、例外規定四、對發展成員方的特殊安排五、通知與過渡安排六、透明度要求七、其他安排TRIMs協定的主要內容TRIMs協定由序言、9個條款及1個75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宗旨:防止某些投資措施可能產生的貿易限制和扭曲作用,便利投資,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大和逐步自由化。(一)適用范圍僅適用于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可能會“對貿易產生限制或不利影響”的投資措施。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Agreementon7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并未定義一般是指:由政府制定的針對國際投資的、但對國際貿易有一定影響的,強制性的法律、法規、法令或政策。其特點包括:(1)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制定;(2)以國際投資為調整對象;(3)對國際貿易有直接或間接影響;(4)具有法律拘束力。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并未定義77(二)基本原則:

要求各成員不得實施GATT1994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相違背的TRIMS措施。并在協議后附錄了一份例示清單,具體羅列了5種違反上述原則的TRIMs。(二)基本原則:78附件:解釋性清單1.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三條第4款規定的國民待遇義務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根據國內法或行政裁決強制性或可以執行的措施,或為獲取某種好處所必需的措施,并且他們還要求:(a)企業購買或使用當地生產的或來自于當地的產品,不論這種要求是以規定特定的產品、或產品數量或價值的形式提出的,還是以規定該企業在當地生產的一定比例的產品數量或價值的形式提出的;即,當地含量要求附件:解釋性清單79(b)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并把這一數量與該企業的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聯系。即,貿易平衡要求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形式有兩種:當地含量要求(當地成分)貿易平衡要求(b)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并把這一數量與該企業80舉例:1993—1997年間印尼實施其汽車產業政策,對外商投資汽車產業提出了國產化要求。即,實施一系列鼓勵汽車工業采用當地產品、零件、部件的措施。包括減免進出口關稅、奢侈貨物銷售稅、增值稅等,條件是相關企業所采用的當地成分能夠達到政府規定的水平。為實施國家汽車計劃,印尼還命令四家國有銀行和12家私人銀行向當地汽車生產商提供總值6.5億美元為期十年的低息貸款。舉例:1993—1997年間印尼實施其汽車產業政策,對外商投81美國、歐盟和日本根據《TRIMs協議》禁止當地含量的規定對此提出了疑義,并提交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認為,印尼實施的汽車措施涉及投資目的、投資特征及投資計劃,目的旨在鼓勵當地工業發展制造汽車及其零部件的技能。專家組認為這些措施對投資有重大影響,符合“投資措施”的定義。美國、歐盟和日本根據《TRIMs協議》禁止當地含量的規定對此82《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什么是與貿易有關的措施呢?專家組認為,若某項措施含有當地成分,則其必然是“與貿易有關的”,因為這個要求會使采用當地產品的條件優于進口產品,故會影響貿易。最終印尼的汽車產業政策被判定違反了《TRIMS協議》,印尼在1999年7月取消了國產化的要求。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什么是與貿易有關的措施呢?83附件:解釋性清單2.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義務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根據國內法或行政裁決強制性或可以執行的措施,或為獲取某種好處所必需的措施,并且他們提出了以下限制:(a)對企業進口用于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一般地或在數量上根據該企業出口它在當地生產的產品的數量或價值加以限制;——即貿易平衡要求附件:解釋性清單2.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第1款規842.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義務不相符的TRIMS,包括。。。。。。以下限制:(a)……(b)對企業進口用于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通過將其可獲得的外匯數量限于可歸屬于它的外匯收入而加以限制;——進口用匯限制(c)企業產品出口或供出口產品的銷售,不管這種限制是以規定特定的產品、產品數量或價值的形式提出的,還是以該企業在當地生產的產品數量或價值比例的形式提出的。——國內銷售要求2.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的普遍取消數量85《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即違反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TRIMS措施有三種形式:貿易平衡要求進口用匯限制國內銷售要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即違反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TRIM86(三)例外規定TRIMs協定第3條為“例外條款”,規定《GATT1994》項下的所有例外規定均適用于本協定的規定,東道主可暫時采用的限制措施主要有:《GATT1994》第20條“一般例外”、第21條“安全例外”、第14條“非歧視原則例外”、第11條“數量限制”、第12條“國際收支保障例外”、第14條“外匯安排例外”、第19條“經濟措施例外”,以及第24條“邊境、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例外”等。(三)例外規定TRIMs協定第3條為“例外條款”,規定《G87(四)對發展中成員方的特殊安排TRIMs協定第4條規定,發展中成員方可以享有優惠待遇,考慮到發展中成員方,特別是最不發達成員貿易發展和財政方面的實際情況和特殊需要,他們有權暫時背離上述關于投資措施方面的國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數量限制的義務。但是發展中成員方的背離不是永久性的;至于每一具體成員方的背離時間,應當根據本國的國際收支情況來確定。(四)對發展中成員方的特殊安排TRIMs協定第4條規定,發展88(五)通知與過渡安排TRIMs協定第5條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應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后的90天內,將各自正在實施的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不相符的一切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通知給貨物貿易理事會。上述投資措施要限期取消,這個期限及過渡期是:發達國家2年,發展中國家5年,最不發達國家成員7年。貨物貿易理事會應發展中成員的要求,可以延長其過渡期,但要求發展中成員必須證明在實施該協議時的特殊困難。(五)通知與過渡安排TRIMs協定第5條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成89在《馬拉喀什建立WTO協定》生效前180天內開始實施且與本協定不符的措施不享受過渡期,并應立即取消。而且,成員方不得修改上述已通知的投資措施,以免其進一步背離協定規定的國民待遇和禁止一般數量限制義務。在過渡期內,為了不使現有受上述已通知的任何投資措施約束的外資企業處于不利地位,可對新建的外資企業適用相同的投資措施,但這種適用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新建企業的產品與現有企業的產品同類;第二,該措施應是為避免新建企業與現有企業之間的競爭條件扭曲所必須。此外,在以上兩種情況下采用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應向貨物貿易理事會通報,并且對已建立企業的措施要和新建企業的措施一起取消。在《馬拉喀什建立WTO協定》生效前180天內開始實施且與本協90(六)透明度要求每一成員方應公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通知秘書處,應公布和通知的措施不僅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而且還包括地方政府或地方當局所適用的措施。此外,每一成員方對于另一成員方要求提供有關信息的要求,應給予同情的考慮。當然,各成員對于會阻礙法律執行或違背公共利益或妨礙特定企業(公有或私有)合法商業利益的資料,則無需披露。(六)透明度要求每一成員方應公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通知秘91七、其他條款1.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TRIMs協定第7條規定,決定建立一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并對所有WTO成員方開放。該委員會選舉自己的主席、副主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應任一成員方的請求可以召開會議。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管理TRIMs協定的運作與實施,并就此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向各成員方提供有關該協定運作和實施事項的磋商機會;履行貨物貿易理事會分配的其他職責。七、其他條款1.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922.磋商與爭端解決TRIMs協定第7條規定,《GATT1994》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于本事項下的磋商與爭端解決。3.貨物貿易理事會的審查TRIMs協定第9條規定,在不遲于建立WTO的協議生效之日起5年后,貨物貿易理事會應審議本協議的運行情況,并視情況向部長會議提出修改本協議內容的建議。在審議中,貨物貿易理事會應考慮是否在本協議中增加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2.磋商與爭端解決93《TRIMS協議》的意義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范貿易與投資關系的國際性協議對促進世界貿易與投資的擴展與逐步自由化有重要意義。以2000—2005年世界各國對外資法制調整變化情況為例《TRIMS協議》的意義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范貿易與投資關94Nationalregulatorychanges,2000-2005Item200020012002200320042005investmentregimes6971708210293regulatorychanges150207246242270205MorefavourabletoFDI147193234218234164LessfavourabletoFDI31412243641Source:UNCTAD,WorldInvestmentReport2006.Nationalregulatorychanges,295TRIMs協定的不足(1)TRIMs協定的調整范圍過于狹窄。僅對東道國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加以限制,而且也并未對其完全禁止。(2)TRIMs協定的不少條文含義模糊,缺乏必要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3)TRIMs協定的例外規定過于寬泛,存在過多的灰色區域(4)TRIMs協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投資領域國際立法的不平衡性。該協定是限制東道國投資措施的單方面守則。TRIMs協定的不足(1)TRIMs協定的調整范圍過于狹窄。96(5)TRIMs協定對發展中國家有較大的負面影響。這是因為許多發展中國家常常利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引導投資流向,保護相關產業,而隨著該協議的實施和這些投資措施的逐步取消,與此有關的產業政策將不復存在。另外,貿易平衡要求、進口用匯限制等使發展中國家的市場開發擴大,進口增加,出口減少;當地成分要求會縮小發展中國家根據普惠制中原產地規則所獲得的受惠產品的數量與范圍。(5)TRIMs協定對發展中國家有較大的負面影響。97未來的MAI的發展方向(1)投資措施所涉及的領域應即包括貨物貿易也包括服務貿易;(2)應將所有的投資措施都納入到協定管轄的范圍之內,不僅包括限制性措施,也包括鼓勵性措施;(3)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愿望和要求,對濫用限制性商業慣例的行為做出規定;(4)應對目前大量存在的單邊、雙邊、區域多邊及全球多邊方面的投資措施、協議或協定進行整理,制定出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權威的投資協定;(5)相應規范各國國內的競爭政策。

未來的MAI的發展方向(1)投資措施所涉及的領域應即包括貨物98

總之,作為烏拉圭回合的三項新議題之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談判既對東道國不利于貿易開展與擴大的各種投資措施予以限制與約束,以此促進國際直接投資于貿易的發展,同時又基于發展中成員方和最不發達成員方的現實及需要,對它們的經濟利益進行了一定的保護。因此,總的來說,TRIMs協定是符合WTO的基本原則和宗旨的。

99中國入世承諾

承諾加入WTO后實施《TRIMS協議》,取消貿易和外匯平衡要求、當地含量要求、技術轉讓要求等與貿易有關的非關稅措施。根據大多數WTO成員的做法,承諾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不強調規定出口實績要求和技術轉讓要求,由投資的企業雙方通過協議談判議定。中國入世承諾承諾加入WTO后實施《TRIM100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1、當地含量要求如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九條:“合營企業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應盡先在中國購買,也可由合營企業自酬外匯,直接在國際市場購買。”

修改為:“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1、當地含量要求101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2、貿易平衡要求:原《外資企業法》第18條3款“外資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外資企業的產品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在中國市場銷售,因而造成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的,由批準其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機關負責解決”現已刪去第十八條第三款。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2、貿易平衡要求:102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0條“合作企業應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合作企業不能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有關機關給予協助”。現已刪去第十八條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75條有類似規定。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0條“103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3、出口實績要求原《外資企業法》第3條第1款“設立外資企業,必須產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現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

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3、出口實績要求104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外資法實施細則》第3條進一步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值50%以上,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現將第三條修改為:“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TRIMs協議與我國外資法《外資法實施細則》第3條進一步規定105下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外商投資法律中的哪些規定違反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的要求?

A.在合資企業中,本地股權應占51%以上

B.合資企業所需原材料應優先從國內購買

C.合資企業進口貨值不得超過當年度出口貨值

D.合資企業必須提供外匯平衡的保證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課件106依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下列哪幾項措施是成員方不得實施的與國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數量限制原則不相符合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A.限制企業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的數量B.將企業進口產品的數量與該企業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價值相聯系C.將企業獲得外匯與其外匯流入聯系起來進行限制D.規定企業出口銷售產品時當地生產的數量或價值的比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課件107

答案:ABCD解析:《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根據協議,下列是成員不得實施的限制:(1)企業進口產品用于當地產品的一定數量或價值進行限制。(2)企業進口用于當地生產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把企業獲得外匯與其外匯流入聯系起來進行限制。(3)企業出口或出口產品,這種限制是規定特定產品、產品數量或價值,或是規定其在當地生產的數量或價值的比重。本題中,A項違反國民待遇原則,B、C、D項違反了取消數量限制原則,因而都應選。答案:ABCD108針對甲國一系列影響汽車工業的措施,乙、丙、丁等國向甲國提出了磋商請求。四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關于甲國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是《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禁止使用的?A.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當地產品B.依國產化率對汽車中使用的進口汽車部件減稅C.規定汽車生產企業的外資股權比例不應超過60%D.要求企業購買進口產品的數量不能大于其出口產品的數量針對甲國一系列影響汽車工業的措施,乙、丙、丁等國向甲國提出了109二、《服務貿易總協定》與

國際直接投資一、商業存在方式與直接投資相關二、《服務貿易總協定》與國際直接投資最密切是關于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的規定三、中國入世有關服務貿易承諾詳見服務貿易承諾減讓表二、《服務貿易總協定》與

110三、服務貿易方面中國“入世”承諾主要內容:1、進一步開放零售業2、進一步開放電信業3、進一步開放銀行、證券業4、進一步開放保險業5、進一步開放中介和社會服務業三、服務貿易方面中國“入世”承諾主要內容:111——分銷。分銷包括貿易、批發、零售、維修、運輸、倉儲和其他輔助服務。除少數商品外,中國將在3年內分階段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經營品種、數量和地理限制。5年后除鹽和煙草外,外商可以經營幾乎所有的工業品。——電信服務。中國將參加WTO《基礎電信協議》,取消各類服務地理限制的過渡期分別為尋呼和增值電信3年,移動通信5年,國內有線服務6年。但在外商股權、管理控制權、國際通信出入口局方面,仍受國家限制。

——分銷。分銷包括貿易、批發、零售、維修、運輸、倉儲和其他輔112

——銀行服務。中國將加入《金融服務協議》,承諾在5年內逐步取消外資行經營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的客戶和地理限制。

——保險服務。中國將在加入WTO后5年內分階段后5年內取消對外國保險公司經營業務范圍和地理范圍的限制。人壽保險公司的外資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

——證券。允許外商參股證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須由中方控股,業務范圍限于A股的承銷,B股、H股及境內外政府、公司債券的承銷、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不允許從事A股交易。——銀行服務。中國將加入《金融服務協議》,承諾在5年內113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與國際直接投資關系最為密切的是:1.國民待遇2.最惠國待遇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與國際直接投資關系最114四、補貼與反補貼協議SCM涉及的是某些投資鼓勵措施四、補貼與反補貼協議115國際社會關于跨國公司和國際投資立法的努力一、聯合國的跨國公司行為守則二、世界銀行關于外國直接投資待遇指南三、經合組織的《多邊投資協議》國際社會關于跨國公司和國際投資立法的努力一、聯合國的跨國公司116一、聯合國的跨國公司行為守則(一)制定行為守則的背景跨國公司是國際投資的主體,它們在資金、技術和管理上均具有較大的優勢,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和作用,因而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一、聯合國的跨國公司行為守則(一)制定行為守則的背景117(二)跨國公司行為守則的主要內容1.跨國公司的活動和行動(1)一般性的政治問題這一規定中的大部分內容已經在協商中達成一致,但有兩個問題尚存在分歧,一是關于國家的永久主權,另一個是關于跨國公司不應干涉東道國的內部事務問題。(二)跨國公司行為守則的主要內容1.跨國公司的活動和行動118(2)經濟、財務和社會問題這一部分包括投資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國際收支和金融財務、轉移定價、稅收、競爭和限制性商業慣例、技術轉讓、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等問題,大部分規定已經達成一致,只有幾段表述中的少數變動需待解決,包括關于國際收支和金融財務,轉移定價和技術轉移等段落。(2)經濟、財務和社會問題119關于所有權和控制權的規定,旨在通過要求母公司給予其附屬公司足夠的自主權,以使它們能適當注意東道國的發展需要,來使跨國公司和東道國間相互對抗的利益達到平衡。關于國際收支和金融財務的基本規定,要求跨國公司遵照東道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法律、條例和政策目標,對就其活動提出進行協商的要求作出積極反應、以幫助減輕這些國家在國際收支和財政方面的緊迫問題。關于轉移定價的規定,要求跨國公司在公司內部交易中避免采用不以有關市場價格或正常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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