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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概述第二部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具體解讀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第一部分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建設工程第一部分2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三大要求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五大變革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2013版清單的匹配與對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概述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第一部分2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三大要求二《建3要求1市場環境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范工程交易市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國家逐步放開工程建設活動,工程承發包活動日益復雜,項目建設規模日趨擴大,承發包雙方、監理人、咨詢人、政府等參與主體眾多,這些復雜的環境因素要求必須規范工程交易市場。99版合同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工程交易市場,而13版合同的出臺從根本上突破99版合同的局限性以進一步規范工程交易市場。其總體目的是指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3版合同通過完善合同要素結構規范發承包雙方行為,從而規范工程交易市場

13版合同要素由原11個增加為20個,并力求系統化。在合同條件中明確約定了發承包雙方的責任與義務,通過明確合理的風險分擔(如第五章對工程質量的約定、第7章對工期和進度的約定、第10-12章價款調整與支付的約定)來約束發承包雙方的行為,從而保障發承包雙方的利益。通過規范工程交易的主體行為來規范工程交易市場99版合同要素(11)13版合同要素(20)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及調整、材料設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其他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3要求1市場環境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范工程交易市場要求2國際慣例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平衡交易雙方地位99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構建業主、承包商、工程師三足鼎立的局面,通過鐵三角的方式平衡發承包雙方的地位。并對業主、承包商、工程師、指定分包商分包商、職員和勞工的權利、義務及責任都做了詳盡的闡述。99版FIDIC就是通過構建業主、承包商、工程師的鐵三角來平衡交易雙方地位。而國際慣例亦是如此。13版合同與新紅皮書類似,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了發包人、承包人和監理人三個主體,通過明確三者的權利和義務來構建鐵三角,并互相約束行為,從而平衡發承包雙方的地位。如發包人通過與監理人簽訂監理合同來約束監理人行為,監理人通過現場對質量、進度和成本的管理以及擁有商定或確定的權利來約束承包人行為,承包人依據發包人提供的現場和基礎資料來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從而約束發包人行為,這就行為了互相約束的局面。13版合同的響應要求2國際慣例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平衡交易雙方地位要求3工程環境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加強合同風險分擔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到眾多內外部風險,并且承發包雙方建設項目的目標并不一致。業主希望承包商按預期目標建設項目,但業主并不希望承擔風險,因此會把過多的風險轉移給承包商使其無法承擔,承包商為彌補風險損失往往會進行偷工減料。承包商以獲利為目的承包項目,往往利用業主承擔的風險獲取額外收益,導致業主的不信任,致使業主把所有風險轉移給承包商。這樣承發包雙方便進入了一個死循環。這并不是應對工程環境風險的有利措施。因此為了合理應對眾多的工程環境中存在的風險,使雙方目標得以實現,承發包雙方必須在合同中加強風險分擔。由于承擔風險就意味著要接受責任和義務,因此規范發承包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就需要合理的風險分擔實現。13版合同由99版合同中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轉變為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及其它價格合同。由此可以看出13版合同正視和重視風險分擔,“固定價格”與“可調價格”是風險分擔的表現,己方承擔的風險發生不調價表現為“固定價格”,己方不承擔的風險發生需要調價表現為“可調價格”,這些內容均可在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中體現。此外13合同也在眾多條款中約定承發包雙方承擔的風險,將在下文進行講述。13版合同的響應要求3工程環境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加強合同風險分擔第一部分6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三大要求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五大變革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2013版清單的匹配與對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介紹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第一部分6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三大要求二《建變革1.完善合同結構體系,重視權利義務匹配變革1.完善合同結構體系,重視權利義務匹配一、細化合同協議書

13版合同范本的合同協議書內容由99版的10個增加到13個,加強了合同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學性。99版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組成合同文件承包人承諾發包人承諾有關詞語含義合同生效13版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詞語含義簽訂時間簽訂地點補充協議合同生效合同份數13版改進將工程承包范圍合并到工程概況中將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改為計劃開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將合同價款改為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單列安全文明施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暫列金額;明確合同價格形式首次將項目經理列入合同協議書1.將承諾放在詞語含義前面,發包人承諾置于承包人承諾前面;2.將承包人與發包人承諾合并,并列出雙方共同的承諾;3.對于發包人承諾,增加審批、籌集工程建設資金;4.對于承包人承諾,增加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轉包及違法分包以及缺陷責任期的工程維修責任1.將合同的簽訂時間和簽訂地點分出單列;2.新增“補充協議”新增一、細化合同協議書13版合同范本的合二、強化通用合同條款

13版合同范本的通用合同條款由99版的47條調整到20條,但具體內容卻增加了,使合同結構體系更為完善,權利義務分配具體明確。13版合同范本的通用合同條款完全摒棄了我國建筑施工合同范本的局限,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借鑒了FIDIC《施工合同條件》通用條款中與我國相適應的部分,去除了不適應部分。

13版合同范本對圖紙(1)、工程(1)、發包人(2)和承包人(3)等內容進行了改進。此外,質量(5)、進度(6)、變更(10)、價格調整(11)、不可抗力(17)等其他通用條款的完善,在后文中將詳細講解。99合同范本13合同范本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1.1.1.7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新版合同范本明確規定了圖紙的范圍,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并且細化圖紙的構成,包括了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突出了圖紙的審查。二、強化通用合同條款13版合同范本的通用合99合同范本13合同范本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1.2.2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新增)1.1.2.9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1.1.2.8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1.新版合同對發包人、承包人的定義更加準確,是指與合同另一方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2.在一般約定中新增分包人,完善了合同體系,與我國建設實際相適應,與13版清單計價規范、56號令保持一致;3.將99版合同范本中的工程師明確定義為總監理工程師;根據我國建筑行業的慣例,工程師一般分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99合同范本13合同范本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99合同范本13合同范本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3.1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1.3.3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新版合同范本對工程的分類更加細致,并且對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做了完整說明。將“工程”細分為“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其原因一是兩者對價款調整和支付的影響不同,二是當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對兩者損失的賠償原則不同。99合同范本13合同范本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變革2.細化合同價格類型,拓展合同適用范圍變革2.細化合同價格類型,拓展合同適用范圍13版合同范本的合同價格形式的變化99版合同范本13版合同范本第23.2款規定: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第12.1款合同價格形式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2、總價合同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3、其它價格形式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與定額計價等。13版合同范本的合同價格形式的變化99版合同范本13版合同范

2013版施工合同將合同價格形式修改為三類,即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其他價格形式合同。其改進體現在:第一,明確合同的計價方式;第二,明確工程量的計量;第三,有利于風險的合理分擔;第四,與13版清單計價規定及其他相關規范保持一致。

1999版施工合同中規定了三種合同價格形式,即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實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第一,固定合同使合同價款調整異常困難,加重了承包商的風險責任;第二,實際施工合同價款并非永遠不可調整,沒有絕對的固定價格;第三,無法通過此種分類確定計價方式。2013版施工合同將合同價格形式修改為三類,即單價合變革3.優化風險分擔過程,保證合同順利執行變革3.優化風險分擔過程,保證合同順利執行完善擔保機制,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13版合同范本規定了從施工合同訂立到施工合同義務履行結束過程中的擔保。第2.5款: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第3.7款: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第12.2.2預付款擔保規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預付款擔保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支付預付款7天前提供預付款擔保,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預付款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預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應保證預付款擔保持續有效。風險事件風險承擔方履約擔保承包人支付擔保發包人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由承包人承擔表1.擔保風險分擔一覽表完善擔保機制,降低雙方交易風險13版合同范本規定15.3質量保證金

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15.3.1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1)質量保證金保函;

(2)相應比例的工程款;(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15.3.2質量保證金的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種方式:(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3)雙方約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原則上采用上述第(1)種方式。發包人累計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結算合同價格的5%,如承包人在發包人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28天內提交質量保證金保函,發包人應同時退還扣留的作為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15.3.3質量保證金的退還發包人應按14.4款〔最終結清〕的約定退還質量保證金。15.3質量保證金13版合同對風險分擔規定的原則如下:

發包人完全承擔的風險:

法律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和工期調整;

變更類風險,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承包人完全承擔的風險:

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風險。發承包雙方共擔的風險:

市場價格波動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發承包雙方之間合理的風險分擔,能有效改善項目管理績效,是項目成功的關鍵。13版合同對風險分擔規定的原則如下:發包人完全承擔的風險變革4.強調合同履行過程,規范雙方交易行為變革4.強調合同履行過程,規范雙方交易行為一、13版合同范本體現宏觀指引和自由競爭雙重目標13版合同規范在通用合同條款中加強專用合同條款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約定。二、13版合同范本體現對常見違法行為的約束

13版合同范本增加承諾性條款,防范陰陽合同、違法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13版合同范本合同協議書第七條承諾條款規定: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一、13版合同范本體現宏觀指引和自由競爭雙重目標三、13版合同更加明確并細化了計量、支付、移交等合同行為的程序13版合同12.3.3“單價合同的計量”與12.3.4“總價合同的計量”規定了計量的程序,與99版合同25“工程量的確認”相比,13版合同依據不同的合同類型,規定了不同的計量程序,給實際工作者提供了便利。計量程序:13版合同12.4“工程進度款支付”與99版合同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相比,13版合同增加了進度款審核、進度款付款的修正、支付分解表的編制以及以及不同的合同類型提交進度款申請單等環節。支付程序:13版合同13.2.5“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是新增條款,本條款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7天內完成工程的移交。移交程序:三、13版合同更加明確并細化了計量、支付、移交等合同行為的程13版合同范本通用條款第7.8“暫停施工”中的內容進行了細化。暫停施工條款的細化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暫停導致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權利受損。四、13版合同在暫停施工、工程質量、工期延誤等合同條款中更加合理的確定了承發包雙方責任劃分的原則“暫停施工”承發包雙方責任劃分:13版合同中在5“工程質量”中新增因發包人原因和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時的處理辦法。由發包人導致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的,要賠償承包人費用、工期和利潤;由承包人導致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的,要賠償發包人費用和工期。“工程質量”承發包雙方責任劃分:13版合同中在7.5“工期延誤”中新增因發包人原因和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時的處理辦法。99版合同僅對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進行了規定,而13版合同分別從發包人和承包人角度對對工期延誤所導致的違約責任進行了界定“工期延誤”承發包雙方責任劃分:13版合同范本通用條款第7.8“暫停施工”中的內容進行了細化變革5.加強相關文件銜接,增強合同的適用性變革5.加強相關文件銜接,增強合同的適用性一、強調公平分擔風險的原則充分體現13版合同范本反映現行法律法規的精神和要求二、13版合同與13版清單體現了價款調整以及合同類型的匹配與對接(后面將進行詳細的解釋)

加強了法律文件銜接性,能夠使工程交易活動在法律約束和保護下施行,從而增強了合同的適用性。一、強調公平分擔風險的原則充分體現13版合同范本反映現行法律三、合同要素的設立充分借鑒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及格式)的成熟經驗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及格式)合同要素(25)13版合同要素(20)一般約定、發包人義務、監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交通運輸、測量放線、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進度計劃、開工和竣工、暫停施工、工程質量、試驗和檢驗、變更、價格調整、計量與支付、竣工驗收、缺陷責任和保修責任、保險、不可抗力、違約、索賠、爭議的解決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變更、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通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及格式)與13版合同中的合同要素對比可知,13版合同要素中的20個合同要素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均有提及,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其余未包含的四個合同要素及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交通運輸、測量放線和暫停施工的內容也在13版合同中有所體現。三、合同要素的設立充分借鑒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一部分26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三大要求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五大變革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2013版清單的匹配與對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介紹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第一部分26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三大要求二《271、合同類型的匹配與對接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271、合同類型的匹配與對接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2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對擬建工程招標成果的認可,是發承包雙方就擬建工程實施、調價及結算的憑證。合同類型的選擇對工程施工管理及價款結算起決定作用,對規范發承包雙方計量計價行為、明確雙方風險分擔責任、增強合同價款調整、竣工結算與建設工程實踐的契合度起關鍵作用。為了滿足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及實踐的需要,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的計量、調價及支付方式,將合同類型劃分為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其它價格形式三類,這種合同的類型劃分方式逐漸與國際慣例接軌。

28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對擬建工程招標成果的認可,是發承29建設工程施工相關規范及合同范本中合同價格類型對比合同名稱發布日期對合同價格/價款的約定方式99合同范本1999年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1年11月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2004年10月固定總價可調價格合同固定單價13清單計價規范2012年12月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13合同范本2013年6月后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國際通行做法經歷年演變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從以上對比可知,隨著建筑市場的逐步發展和規范,傳統意義上的價格的“固定”已經不復存在,即從側面反映合同價格的調整已成為一種必然;反映發包人風險分擔的一種必然,13合同范本也正是從合理約定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將合同類型統一于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兩種,與國際慣例接軌,并以合理調價為手段,實現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權利義務配置。另外,由于存在大量的私人工程以及非招標工程等,13合同范本還約定了“其他價格形式”的合同類型,為雙方合同約定提供一種自由及靈活性。29建設工程施工相關規范及合同范本中合同價格類型對比合同名稱30三種合同類型的解析::單價合同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價格指數調整法、造價信息調整法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價格調整方式)約定執行。其他價格形式合同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總價合同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價格指數調整法、造價信息調整法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價格調整方式)、因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按第11.2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發包人承擔)約定執行。30三種合同類型的解析::單價合同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總價合同31一般合同類型的選擇,應結合項目的特點及項目環境審慎選定::1.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采用單價合同;2.技術簡單、規模偏小、工期較短的項目,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的,可采用總價合同;另外,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相應單價合同、總價合同或其它合同類型條件下的風險范圍。31一般合同類型的選擇,應結合項目的特點及項目環境審慎選定:322、價款調整的匹配與對接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322、價款調整的匹配與對接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33因此,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需就合同約定或未能事先預期的合同價款調整事項進行合同價款調整,不斷保持合同價款和工程計量支付的平衡,進行合理風險分擔、順利推進項目施工及結算,使合同真正成為發承包雙方權利義務的載體和權利對等的保障。在工程的整個建設期內,構成工程造價的任何因素發生變化都必然會影響工程造價的變動,最終的合同價款不能一次性可靠確定并固定,一般要到竣工結算后才能最終確定合同價款。33在工程的整個建設期內,構成工程造價的任何因素發生變化都必3413合同范本中各價款調整事項分布于合同通用條款中,而13清單計價規范則將合同價款調整事項在第九章中進行匯總并分類,為規范和管理制定詳細條款。

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11.價格調整11.2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法規變化類9.2法律法規變化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工程變更類9.3工程變更10.變更10.7暫估價9.4項目特征不符10.8暫列金額9.5工程量清單缺項10.9計日工9.6工程量偏差7.工期和進度7.5工期延誤9.7計日工7.9提前竣工物價變化類9.8物價變化17.不可抗力9.9暫估價19.索賠工程索賠類9.10不可抗力1.13工程量清單錯

誤的修正(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9.1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2)工程量偏差超過合同約定的范圍9.12誤期賠償9.13索賠(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范強制性

規定計量其他類9.14現場簽證9.15暫列金額調整合同價款若干重大事項的分類與對比3413合同范本中各價款調整事項分布于合同通用條款中,而1335由以上對比可以看出,雖然13合同范本與13清單計價規范關于合同價款調整各事項的定義和分類有所差別,這是由于二者的作用不同,13合同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而13清單計價規范的作用主要在于規范雙方的計量計價行為,規范及管理建設市場;但是二者關于影響合同價款事項的約定是一致的,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主要事項都是變更、調價、索賠、不可抗力等。35由以上對比可以看出,雖然13合同范本與13清單計價規范關第二部分36二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具體解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價款管理應用解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期管理應用解讀五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爭議解決解讀四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質量管理應用解讀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類型解讀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第二部分36二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371、基于風險分擔思想的合同選擇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371、基于風險分擔思想的合同選擇IPPCE雖不能至.心38體現了風險分擔原則應秉承一種權責利對等的思想,并考慮合同各方的意愿與能力,實現風險的合理分擔。合同類型的選擇與發承包雙方分擔起決定作用,針對合同實施過程中涉及的風險因素基本可以分為三類風險,發包人應完全承擔的風險發包人應有限度承擔的風險發包人完全不承擔的風險針對不同的合同類型,建設項目實施及結算過程中的風險分配狀態將完全被改變,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在風險分擔方面對合同風險分擔起支配作用。

1.合理風險分擔的意義與原則38體現了風險分擔原則應秉承一種權責利對等的思想,并考慮合同392.單價合同、總價合同風險分擔范圍解讀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及其他類型合同的選定通常根據擬建工程的設計深度,建設規模、工期及選取的計價模式而定,工程項目承發包雙方需結合各種合同類型風險分擔的范圍及特點選擇適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合同類型。合同類型13版合同13版清單單價合同12.1.1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2.0.11發承包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總價合同12.1.2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其中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按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因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按第11.2款〔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約定執行。2.0.12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1.3其它價格形式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約定酬金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92.單價合同、總價合同風險分擔范圍解讀合同類型13版合同40從以上對比可知,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在合同價格形成方式上存在差異,“單價合同”一般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并需在合同中約定單價不作調整的范圍、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總價合同”是以施工圖紙、規范為基礎,在工程任務內容明確、發包人的要求條件清楚、計價依據和要求確定的條件下商談確定出合同價款.關于“總價合同”的釋意,13版合同及清單做出明確說明,總結合同并不意味著合同價格的一并包死及承包商對一切風險、所有風險的完全承擔.一般而言根據對13合同及清單的解讀:“單價合同”支付及結算是以承包人最終完成的發包人予以確認的工程量作為最終結算的依據,而“總價合同”在工程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發生變化時才能調整合同價款,對于總價合同工程量的變化,只有總價合同是以清單為計價依據時才能做出調整。40從以上對比可知,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在合同價格形成方式上存第二部分41一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具體解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類型解讀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期管理應用解讀五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爭議解決解讀四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質量管理應用解讀二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價款管理應用解讀IPPCE雖不能至.心向往之第二部分41一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421、13版合同范本下的變更解讀及應用操作421、13版合同范本下的變更解讀及43由99版合同范本中的“工程變更”變為13版合同范本中的“變更”,概念與56號令與FIDIC相一致。在內容方面,細化了變更范圍,明確了變更權,完善了變更估價原則及程序,增加了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暫估價、暫列金額、計日工的相關規定。43由99版合同范本中的“工程變更”變為13版1.變更范圍變更范圍更加明確,由99版合同范本中規定的“工程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兩部分規定合并,變為13合同范本中規定的“變更的范圍”。與13《清單計價規范》、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FIDIC紅皮書規定一致。1.變更范圍變更范圍更加明確,由99版合同范工程變更是指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當合同狀態改變時,為保證工程順利實施所采取的對原合同文件的修改與補充的一種措施。而合同狀態就是合同簽訂時所受到的客觀約束與主觀愿望,例如工程范圍、合同價款、合同工期、工程質量、施工環境、政治經濟背景等。451工程變更概述天津理工大學·公共項目與工程造價研究所

TianjinUniversityofTechnology·InstituteofPublicProject&CostEngineering工程變更的概念工程變更的范圍工程變更是合同標的物的變化,導致了業主和承包商之間權利義務指向的變化。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

,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

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任何工作任何工作任何工作1、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5、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等。99版合同范本13版合同范本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

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

的工作;2、取消

合同中

任何工作

,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3、改變合同中

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新版合同范本中加強了變更內容的措辭語氣,將原范本條款中或含“約定的工程量”一詞,修增為“任何工作”。使合同范本不再對工程項目的“量”進行說明。同時,新版合同范本“變更范圍”一節中,將原范本條款中概念模糊、執行力低的名詞或條款,進行了補充修繕,如原范本中“有關”一詞在新版范本中已不再使用。約定的工程量有關有關發包人要求需要的有關任何工作任何工作任何工作改變工程改變工程追加額外13版《清單計價規范》《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或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改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改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的改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2、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3、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a)對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變(此類改變并不一定必然構成變更);(b)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上的變更;(c)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變;(d)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e)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設備、材料或服務,包括任何聯合竣工檢驗、鉆孔和其他檢驗以及勘察工作,或(f)工程的實施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將新版范本與13《清單計價規范》、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FIDIC紅皮書三者進行對比。此次合同范本對“變更范圍”中條款的修改,增加了《合同范本》與其他三者的契合度,其修善內容更與國際接軌。工程變更是指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當合同狀態改變時,為保證工程順462.變更程序新版合同范本中增加了“變更程序”的內容(為范本中第10.3款)10.3.1發包人提出變更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10.3.2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10.3.3變更執行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示后,認為不能執行,應立即提出不能執行該變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認為可以執行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實施該變更指示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且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第10.4款〔變更估價〕約定確定變更估價。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標準施工招標文件》15.3.1變更的提出(部分文字略去)(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應按照第15.3.3項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3)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應與發包人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14天內作出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應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應立即通知監理人,說明原因并附詳細依據。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確定撤銷、改變或不改變原變更意向書。《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部分文字略去)如果工程師在發布任何變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議書,則承包商應盡快作出書面反應。工程師在接到上述建議后(依據第13.2款【價值工程】或其它規定),應盡快予以答復,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在等待答復期間,承包商不應延誤任何工作。工程師應向承包商發出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示,并要求其記錄費用,承包商應確認收到該指示。每一項變更應依據第12款【測量與估價】進行估價,除非工程師依據本款另外作出指示或批準。根據以上規定,變更均需征得發包人同意以后,由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按照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示進行變更。不能執行的變更要及時反映,能夠執行的變更要確定其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462.變更程序新版合同范本中增加了“變更程序”的內容(為范變更綜合單價的確定:13版《合同范本》中關于變更單價的確定依然沿用08版《合同范本》中的規定變更分部分項工程費=變更量×變更綜合單價變更分部分項工程費=變更量×變更綜合單價13版《合同范本》08版《合同范本》2013版《合同范本》對工程計量分為單價合同計量和總價合同計量兩部分:單價合同計量:條款12.3.3承包人應按月向監理人報送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經監理人審核無誤后進行工程計量,并據此計算工程價款。總價合同計量:條款12.3.5

總價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計量支付的,可按單價合同計量方式進行計量,但合同價款按照支付分解表進行支付。條款25承包人按合同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完成計量。表13版《合同范本》與08版《合同范本》計量原則相關條款變更量的確定:13版《合同范本》更加明確規定了工程量的確定方法及程序即應按照承包人在變更項目中計算。47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已有相同”、“有類似”和“無相同或類似”三種變更估價原則。3.變更估價變更綜合單價的確定:13版《合同范本》中關于變更單價的確定依48估價原則10.4.1變更估價原則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13版合同范本《標準施工招標文件》15.4變更的估價原則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變更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15.4.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15.4.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15.4.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13版《清單計價規范》9.3.1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99版合同范本變更估價三原則基本一致:已有的直接采用;類似的參照認定;無適用的由當事人商定或確定。13《合同范本》與99《合同范本》不同的是在第三類估價原則中對工程量變化做出了限定,工程量變化超過15%時,按第三類估價原則由合同但是人商定或確定。3.變更估價48估價原則10.4.1變更估價原則13版合同范本《標準施(一)合同中已有相同項目的綜合單價的確定“已有相同”的判定合同中已有適用單價的變更,就是指該項目變更應同時符合以下特點:變更項目與合同中已有項目性質相同,即兩者的圖紙尺寸、施工工藝和方法、材質完全一致;變更項目與合同中已有項目施工條件一致;變更工程的增減工程量在執行原有單價的合同約定幅度范圍內;合同已有項目的價格沒有明顯偏高或偏低;不因變更工作增加關鍵線路工程的施工時間。這類變更主要體現為工程量清單原有工程量的改變,即在合同約定幅度內增加或減少。

按13版合同范本的規定,按合同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實質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該工程量的增減,且幅度在15%以內,處理起來最簡單。因為當合同中已有項目直接適用變更項目時,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單價和價格由承包人投標時提供,用于變更工程,容易被發包人、承包人及監理人所接受,從合同上講也是公平的。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即為已有項目簽訂合同時確定的投標報價。確定方法493.變更估價(一)合同中已有相同項目的綜合單價的確定“已有相同”的判定合確定方法情況一:變更項目與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兩者的施工圖紙改變,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

工環境不變。1)比例分配法:在這種情況下,變更項目綜合單價的組價內容沒有變,只是人材機的消耗量按比例改變。由于施工工藝、材料、施工條件未產生變化,可以原報價清單綜合單價為基礎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確定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具體如下:單位變更工程的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的消耗量按比例進行調整,人工單價、材料單價、機械單價不變;變更工程的管理費及利潤執行原合同確定的費率。

在此情形下,變更項目綜合單價=投標綜合單價×調整系數。

合同中已有的單價類似于變更工程單價時,可以將合同中已有的單價間接套用,或者對原單價進行換算,改變原單價組價中的某一項或某幾項,然后采用,或者是對于原單價的組價,采取其一部分組價使用。2)數量插入法:采用比例分配法,特點是編制簡單和快速,有合同依據。但是,比例分配法是等比例的改變項目的綜合單價。如果原合同綜合單價采用不平衡報價,則變更項目新綜合單價仍然采用不平衡報價。這將會使發包人產生損失,承受變更項目變化那一部分的不平衡報價。所以比例分配法要確保原單價是合理的。數量插入法是不改變原項目的綜合單價,確定變更新增部分的單價,原綜合單價加上新增部分的單價得出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變更新增部分的單價是測定變更新增部分人、材、機成本,以此為基數取管理費和利潤確定的單價。變更項目綜合單價=原項目綜合單價+變更新增部分的單價變更新增部分的單價=變更新增部分凈成本×(1+管理費率+利潤率)(二)合同中有類似項目的綜合單價的確定“有類似”的判定503.變更估價確定方法情況一:變更項目與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兩者的情況二:變更項目與合同中已有項目兩者材質改變,而人工、材料、機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環境相同在此情形下,由于變更項目只改變材料,因此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只需將原有項目綜合單價中材料的組價進行替換,替換為新材料組價,即變更項目的人工費、機械費執行原清單項目的人工費、機械費;單位變更項目的材料消耗量執行報價清單中的消耗量,對報價清單中的材料單價可按市場價信息價進行調整;變更工程的管理費執行原合同確定的費率。確定方法變更項目綜合單價=報價綜合單價+(變更后材料價格-合同中的材料價格)×

清單中材料消耗量。51(二)合同中有類似子目的綜合單價的確定3.變更估價情況二:變更項目與合同中已有項目兩者材質改變,而人工、材料、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單價的變更,指該項目變更應符合以下特點之一:變更項目與合同中已有的項目性質不同,因變更產生新的工作,從而產生新的單價,原清單單價無法套用;因變更導致施工環境不同;變更工程的增減工程量、價格在執行原有單價的合同約定幅度以外;承包人對原合同項目單價采用明顯不平衡報價;變更工作增加了關鍵線路工程的施工時間。(三)合同中“無相同項目或無類似項目”的綜合單價的確定“無相同或無類似”的判定52確定依據13版清單第9.3.1條規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報價浮動率的確定: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3.變更估價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單價的變更,指該項目變更應符合以下特點之5313版《合同范本》10.4.1條規定,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唔想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有合同當時人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確定原則常用確定方法計日工定價法(分解變更工作)

估算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的消耗數量,依據工程量清單中計日工單價確定變更價款。由于計日工清單中難以涵蓋所有項目內容,另外對發生的計日工數量的準確計算也存在一定困難,因此該方法不適用于清單項目繁多的大型工程變更。定額組價法發、承包人根據國家、工程項目所在地及行業頒布的定額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編制變更工程項目的預算單價,然后根據承包人投標報價浮動率確定變更工程綜合單價。實際組價法先由承包人實施變更工程,計算實際使用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的數量,再確定變更工程綜合單價的方法。其中清單中已有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內容執行原單價,沒有的執行市場價格或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指導價,管理費及利潤按原分攤比例分攤進綜合單價。變更項目預算單價×(1-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變更項目綜合單價3.變更估價(三)合同中“無相同項目或無類似項目”的綜合單價的確定5313版《合同范本》10.4.1條規定,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544.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因變更引起工期變化的,合同當事人均可要求調整合同工期,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并參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額標準確定增減工期天數。13版合同范本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99版合同范本13版《合同范本》中對于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明確做出規定,由于變更引起的工期變化的,合同當事人均可要求調整工期。說明在13版《合同范本》中更加明確,變更類風險完全由發包人承擔。544.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因變更引起工期變化的,合同當事人均5.暫估價13版合同范本中關于暫估價的規定屬于新增內容,10.7款規定,暫估價專業分包工程、服務、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暫估價項目分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和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兩類,其分類方式與56號令相同。具體規定如下: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13版合同范本依法必須招標的15.8.1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分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中標金額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10.7.1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采用第1種方式確定。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選擇其他招標方式。第1種方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第2種方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15.8.2發包人在工程設備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提供,經監理人確認后列入合同價格。15.8.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監理人按變更的估價原則進行估價,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除外。10.7.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采用第1種方式確定:第1種方式: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合同當事人確認和批準確定價格。第2種方式:由承包人招標確定暫估價項目。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暫估價項目。另外,10.7.3規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有次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有次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5.暫估價13版合同范本中關于暫估價的規定屬于6.暫列金額13版合同范本中關于暫列金額的規定屬于新增內容,其內容與56號令基本一致。根據13版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暫列金額為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56號令13版合同范本15.6暫列金額只能按照監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10.8暫列金額應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使用,發包人的要求應通過監理人發出。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上確定有關事項。6.暫列金額13版合同范本中關于暫列金額的規定7.計日工

計日工是為了解決現場發生的零星工作的計價而設立的。國際上常見的標準合同條款中,大多數都設立了計日工(Daywork)計價機制。計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時、材料數量、機械臺班進行計量,并按照計日工表中填報的適用項目的單價進行計價支付。計日工適用的所謂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約定之外的或者因變更而產生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相應項目的額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時間緊迫不允許事先商定價格的額外工作。計日工為額外工作和變更的計價提供了一個方便快捷的途徑。13版合同范本中關于計日工的規定也屬于新增內容,并將計日工作為變更的一種方式進行規定。其規定內容與56號令基本一致。56號令13版合同范本15.7.1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變更的零星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計價子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10.9需要采用計日工方式的,經發包人同意后,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相應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的計日工計價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加利潤構成的原則,有合同當事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15.7.2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報表和有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10.9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查15.7.3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復核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列入進度款付款。10.9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審查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列入進度款付款。7.計日工計日工是為了解決現場發生的零星工作582、13版合同范本下的調價因素及方法解讀及應用操作582、13版合同范本下的調價因素及方法解讀及應用操作13版合同范本中關于價格調整由兩條規定,分別為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和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調整。與56號令規定一致。對于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13版合同范本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范圍,合同價格應當調整,但未說明不能約定市場價格波動一律不調價。對于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調整,13版合同范本規定,其風險完全由發包人承擔,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的法律法規變化風險由承包人承擔。13版合同范本中關于價格調整由兩條規定,分別為市13版合同范本,11.1款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范圍,合同價格應當調整。第一種:采用價格指數進行調整。由合同當事人根據相應價格調整公式、現行的價格指數、合同當事人認可的權重進行調整。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應采用計劃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中價格指數較低的進行調整。第二種: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量應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確認需要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第三種: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方式1.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由發承包雙方共擔60注:附錄A中的方法為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法和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法。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13版合同范本,11.1款規定:1.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由發承6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范圍,合同價格應當調整。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選擇以下一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第2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第3種方式: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方式。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部分文字略去)上述條文是在原合同范本第23.3條基礎上進行的補充,對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價格變化如何調整合同價格進一步予以細化,并列出了三種調價方式,進一步增加了可操作性。9.8.1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的本規范附錄A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款。9.8.2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價格指數調整法或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具體方法見附錄A)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9.8.3執行本規范第9.8.1條規定時,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調整的價格:1.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9.8.4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不適用本規范第9.8.1、9.8.2條規定,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13版《清單計價規范》——9.8物價變化6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622.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基準日期后,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需要的費用發生除第11.1款〔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約定以外的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減少時,應從合同價格中予以扣減。基準日期后,因法律變化造成工期延誤時,工期應予以順延。

因法律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和工期調整,合同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第4.4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在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律變化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1.2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上述條文是在原合同范本第23.3條基礎上進行的補充,對因法律變化引起合同價格調整的程序與原則進行了規定。9.2.1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9.2.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第9.2.1條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13版《清單計價規范》——9.2法律法規變化13《清單計價規范》規定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合同價款調整的原則。較“合同范本”相比,“13清單”對基準日期做出了具體說明。622.法律變化引起的基準日期后,法律變化導致63

0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條款第3.2條規定:

本合同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合同條款第1.3條規定:合同所指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包含的內容:13版《合同范本》與99版《合同范本》相比,法律包含的內容更加廣泛,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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