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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合同法(買賣合同、承攬合同)1前言合同法條文在場各位同仁都能看的很明白,今天不在講了,這里我主要結合具體案例,講下我們在工作中經常用到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前言合同法條文2買賣合同目錄: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三、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風險責任及孳息歸屬四、特種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目錄:3

第一節買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條款一、買賣合同的概念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合同法第130條)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第一節買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條款一、買賣合同的概念4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5二、買賣合同的特征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二、買賣合同的特征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6三、買賣合同的內容

合同內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項,包括合同條款、合同附件等。

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條款。

合同的內容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合同法第12條所規定的一般合同的條款;二是第131條規定的特殊條款。三、買賣合同的內容合同內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項,包7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8

第二節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一)交付標的物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占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占有改定和簡易交付第二節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出賣人的主要義9

1、交付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規定。1、交付期限第一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10

2、交付地點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2、交付地點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11

3、標的物質量

第一百五十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3、標的物質量第一百12

4、包裝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4、包裝方式第一百五十六條出賣人應13(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將自己對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持有標的物所有權的行為。

1、轉移方式

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按標的的不同分為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方式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方式。2、轉移時間。

《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將14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a當事人沒有約定轉移時間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b當事人約定轉移時間的,按約定的時間轉移。

c法律規定了轉移時間的,按法律規定的時間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153、所有權保留條款。

《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保留所有權情形:(1)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時可以約定保留所有權條款。

(2)對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以外的義務時也可以約定保留所有權條款,比如沒有交付包裝費用、短途運輸費用、保管費用、押運費用等方面的義務。3、所有權保留條款。16

4、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不包括標的物的知識產權。

《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4、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不包括標的物的知識產權。17(三)瑕疵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

權利瑕疵須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時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此時,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三)瑕疵擔保義務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18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第一百五十二條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19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即出賣人須保證標的物移轉于買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

標的物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的,稱為物的瑕疵。依其被發現的難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劃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指出賣人就其所交20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標的物須有瑕疵。按客觀標準,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該種物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之特征時,即具有瑕疵。按主觀標準,所交付之標的物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2)物的瑕疵必須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3)買受人善意并無重大過失。如果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出賣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21(4)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查并將瑕疵之存在通知出賣人的義務。關于買受人通知的規定,不應適用于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標的物瑕疵的情形。(5)須買受人非依強制執行或拍賣而取得標的物通過強制執行、拍賣取得標的物,非出于標的物所有權人的自愿,執行機關、拍賣機關僅就標的物的現狀拍賣,并不知道標的物的瑕疵,并且拍賣是公開競買,買受人亦可當場查清標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況下,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4)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查并將瑕疵之存在通知出賣人22

認定物的瑕疵的標準

(1)合同有約定的,依合同約定;(2)如無約定而由出賣人提供標的物的樣品或有關標的物的質量說明的,以該樣品或說明的質量標準為依據。(3)不存在上述兩種依據時,如當事人事后協商標準,依協商標準;如無協商標準,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所確定的標準。如標準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認定物的瑕疵的標準(1)合同有約定的,依23

標的物瑕疵責任形式:

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因標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標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反之,從物有瑕疵的,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

標的物為數物時,其中一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數物之價值不能分離的,則可就數物解除合同;買賣標的物是分批交付的,買受人只能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該批標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標的物有關聯的,則可就該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標的物瑕疵責任形式:如有瑕疵,買受人24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1)是否履行通知義務不同(2)受到的期限限制不同,質量異議期不同于訴訟時效:1)約定期間;2)形成權、請求權;3權利本身消滅;4)質量異議期主張,發生轉為訴訟時效。5)無中止、中斷、延長。6)起算點不同。(3)救濟方式不同:(4)構成要件不同。須提出異議。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1)是否履行通25

二、買受人的義務(一)支付價款(數額、地點、時間)

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的規定二、買受人的義務(一)支付價款(數額、地點、時間)26

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27(二)檢驗義務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二)檢驗義務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28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29(三)接受標的物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標的物,不得無故拒絕接受。

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不依約接受履行,則出賣人很難依約完成標的物交付義務。從法律規定來看,買受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標的物要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接受標的物為買受人義務的意蘊。因此,法條雖未對此作出專條明確規定,但依合同法理和權利義務對應原則,接受標的物應是買受人不言而喻的義務。(三)接受標的物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30

(四)通知、保管和緊急處置的義務

這首先是公平法則的要求,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有瑕疵,自應承擔違約之責任,但這并不妨礙應承擔責任之人享有及時知道情況的權利,因此法律課以相對人以及時通知義務是公平的。同時,這也是民法之誠實信用法則之要求,當事人一方履行不當固然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但相對人卻無借口對方履行不當而擴大隨意損失的權利。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不僅對交易安全有利,也實為交易相對人之本份。此義務的內容主要有:(四)通知、保管和緊急處置的義務這首先是公平法則31(1)標的物瑕疵通知義務

買受人負有對標的物及時檢驗并通知的義務。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拒絕接受交付時的保管義務

《合同法》第162條規定,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

(3)緊急處置義務

如在出賣人交付不當時,對于不易保管、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水果、蔬菜)買受人可以緊急變賣。

(1)標的物瑕疵通知義務32

第三節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風險責任及孳息歸屬一、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交付時起發生所有權轉移。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標的物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第三節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風險責任及孳息歸屬一、標的33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341、有約定按約定2、無約定按交付原則3、有例外:(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1、有約定按約定35(2)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3)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風險承擔36(4)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標的物時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標的物時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37(5)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第147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149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5)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38

三、孳息歸屬

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第一百六十三條)

三、孳息歸屬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39

第四節特種買賣合同一、分期付款買賣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

其特點在于,合同成立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價款則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按期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若未按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第四節特種買賣合同一、分期付款買賣40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41

二、樣品買賣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物品質依一定樣品而定的買賣。當事人約定依樣品買賣的,視為出賣人保證交付的貨物與樣品具有同一品質,其意義是出賣人提供一種質量擔保。

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對樣品質量作出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買受人仍有權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種物通常質量標準的標的物。二、樣品買賣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42第一百六十八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第一百六十八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43

三、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又稱為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

一般認為,試用買賣合同屬于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即在所附買賣條件成就前,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驗使用,最終是否同意購買取決于買受人的意愿。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三、試用買賣試用買賣,又稱為試驗買賣44第一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第一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45該買賣合同是否屬于有重大誤

解而訂立的合同

某商場新進一種CD機,價格定為2598元。柜臺組長在制作價簽時,誤將2598元寫為598元。趙某在瀏覽該柜臺時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一周后,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柜臺組長標錯價簽所致。由于趙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退還1196元。趙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并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要求。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試分析: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么?2.本案應如何處理?該買賣合同是否屬于有重大誤

解而訂立的合同某商場新進一種C46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么?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么?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472.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價格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行為。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簽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趙某或補交4000元貨款或返還CD機。2.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價格的認識錯誤而實施的商品買賣48案例:甲乙兩公司簽訂鋼材購買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鋼材,總價款500萬元。甲公司預支價款200萬元。在甲公司即將支付預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交付鋼材,并有確切證據證明。于是,甲公司拒絕支付預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擔保,乙公司拒絕提供擔保。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案例:49問題點(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法律依據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件?問題點(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為50(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為先為給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于締約后財產狀況明顯惡化,且未提供適當擔保,可能危及其債權實現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護權益不受損害。因此在發生糾紛時,法院應支持甲公司的主張。(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①須是同一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兩項債務,并且相互為對價給付。②互為對價給付的雙務合同規定有先后履行順序,且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的履行期屆至。③應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現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對待履行債務的能力。④應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未能為對待給付或為債務的履行提供適當的擔保。(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條規51承攬合同第一節承攬合同的概述第二節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三節承攬合同的風險負擔第四節承攬合同的終止承攬合同第一節承攬合同的概述52第一節承攬合同的概述一、承攬合同概念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251條)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攬人。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267條)。

第一節承攬合同的概述一、承攬合同概念53二、承攬合同特征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還具有以下特征: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二、承攬合同特征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54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55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56三、承攬合同的種類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來料加工合同的簡稱,指承攬人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按定作人的要求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支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提出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等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術,為定作人制作特定的產品,定作人接受該產品并支付相應報酬的合同。

三、承攬合同的種類1、加工合同57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復損壞或發生故障的物品,定作人為此支付相應報酬的合同。

4、復制合同復制合同是指承攬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樣品重新依樣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該復制品并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5、測試、測繪合同測試、測繪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特定項目的測試、測繪任務,定作人接受測試、測繪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586、檢驗、鑒定合同檢驗、鑒定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等進行檢驗、鑒定,定作人接受檢驗、鑒定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7、承攬房屋等不動產的修繕、改建合同承攬房屋等不動產修繕、改建合同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繕或改建房屋等不動產,定作人為此支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6、檢驗、鑒定合同598、承攬改造、改制合同承攬改造、改制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對定作人提供的物品改制成一種新的物品,定作人接受新物品并支付報酬。

9、承攬印刷合同承攬印刷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交付的文稿打印、印刷成定作人所需要的形式,定作人接受印制的成果并支付報酬。

8、承攬改造、改制合同60

第二節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一、承攬人的義務1、按約定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

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第二節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一、承攬人的義務61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62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63

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64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257條)。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266條)。4、接受監督檢查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260條)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655、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261條)。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264條)。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后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62條)5、交付工作成果66二、定作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256條)。2、支付報酬定作人應依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合同中對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確的,按交易慣例;如還不能確定,應依同時履行原則給付酬金(263條)。二、定作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673、協助義務

為了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259條)4、中途變更要求的賠償義務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58條)3、協助義務685、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

對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5、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69第三節承攬合同的風險負擔

風險負擔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由此產生的損失由誰承擔的法津制度。

承攬合同涉及的標的物主要是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其風險負擔主要指原材料和工作成果在交付前的意外毀損、滅失所造成損失應由誰來承擔。我國《合同法》雖沒有明文規定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但規定其他合同在法律和當事人沒有明確規定時,應當參照買賣合同確定其權利義務。所以,買賣合同中有關風險負擔的規定也可以說具有一般規定的特點。第三節承攬合同的風險負擔風險負擔是70一、關于原材料的風險負擔1、定作人提供材料時的風險負擔

從《合同法》對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所采取交付主義的規則看,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風險,應當以交付為標準確定。即在交付承攬人之前,由定作人承擔,在交付承攬人之后,由承攬人承擔。

一方面,我國《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的確定是采交付主義,如果承攬合同中原材料的風險負擔采傳統的所有權主義,就會出現同一部法律中有不同標準的混亂局面;一、關于原材料的風險負擔71

另一方面,對于定作人來說,雖然這時原材料的所有權仍屬于定作人,但定作人實際上已喪失了對原材料的控制權,無法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預防風險的出現,仍由定作人承擔原材料的風險是不公平的同時,雖然承攬人對由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享有所有權,但通過原材料轉化為工作物的方式可以取得報酬,實質上也是從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上獲得一定的利益,根據風險與利益相一致原則,由其承擔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的風險負擔,并不喪失公平性。

另外,讓承攬人承擔原材料的風險,有助于承攬人加強對原材料的保管,防止其因保管不善導致原材料毀損、滅失。另一方面,對于定作人來說,雖然這時原材料的所有722、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風險負擔承攬人提供材料時,在承攬工作所需的原材料轉化為工作成果之前,與定作人無關,原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自己承擔,是無疑的。因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和材料費,對材料的保管于其有切身利益。從風險和利益應相一致的原則出發,由承攬人承擔風險是非常合理的。2、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風險負擔73二、關于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以交付為標準確定。在交付前由承攬人承擔,在交付后由定作人承擔,因此確定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實際上就是確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

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交付日期,但應考慮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時間,提貨地點為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方,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方;

承攬人送貨上門的,定作人實際接收的日期為交付日期,交付地點為定作人所在地,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其他地方;

承攬人代辦托運的,以承運簽發單上記載的日期為交付日期,運輸部門接收貨物的地點為交付地點。

定作人受領遲延,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因定作人受領遲延所產生的風險應由定作人承擔。二、關于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根據我國《合74第四節承攬合同的終止

承攬合同當事人除了可以基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原因解除合同外,還有以下特殊的法定終止合同的原因:1、承攬人解除權。對于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259條)。2、定作人解除權。承攬人未經許可將主要的承攬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53條)。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時,對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268條)。第四節承攬合同的終止承攬75案例某商場(以下簡稱甲方)與某服裝廠(以下簡稱乙方)于4月初簽訂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規定:甲方提供樣品,由乙方購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費90元,所用布料與甲方所提供的樣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樣品為檢驗產品質量的依據。乙方分3次交貨,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貨后甲方在6天內付款。4月底,甲乙雙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經甲方檢驗,發現存在同一規格的西服領頭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質量問題,與樣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雙方解除合同,乙方賠償甲方錯過銷售旺季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則提出,該批西服已轉給某個體裁縫加工,質量問題也應由個體裁縫獨立承擔責任。雙方協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方賠償損失。法院受理此案后,進行了調查取證,發現乙方于5月初與某大公司簽訂了出口服裝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設備與勞動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裝中,故將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務在未與甲方協商的情況下,擅自轉給個體裁縫。案例某商場(以下簡稱甲方)與某服裝廠(以下簡稱乙方)于4月初76(1)在此糾紛中誰負有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是什么?

(2)定作合同轉讓中要注意什么問題?(3)此案如何處理?1)此案中乙方負有違約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253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因為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從甲方的角度來看,它是基于對乙方的技術條件、工作能力和信譽的信任,才與其訂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協商,就擅自轉讓定作合同,私自讓某個體裁縫獨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務,影響了西服的質量,使甲方利益受損。(1)在此糾紛中誰負有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是什么?

(2)定作77續(2)定作合同是一種以行為為標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承攬方可能有需要將合同中規定的主要工作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在轉讓之前,承攬方應認識到轉讓一事不僅與己相關,而且也與定作人的權益緊密相連,故應與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則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攬人賠償損失。(3)本案應如下處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損失乙方自行承擔或與加工者共同承擔。對甲方的間接經濟損失可適當補償。續(2)定作合同是一種以行為為標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78案例22014年5月26日,某印刷廠與某科技開發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印刷廠從科技開發公司購買應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設備一套,單價50000元。因為科技開發公司原有的排版設備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廠的生產要求,故印刷廠要求科技開發公司按其提供的資料進行改造生產,科技開發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這一點。案例22014年5月26日,某印刷廠與某科技79

續2001年7月26日,新設備運到印刷廠。印刷廠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可是印刷廠8月初在安裝設備之后進行測試時發現設備在辨認字體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即要求科技開發公司來人處理。經檢查后,印刷廠發現該設備遠遠達不到排版的技術要求,其原因是科技開發公司生產的設備沒有完全按某印刷廠提供的資料制作,由于設備存在以上問題,致使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廠要求科技開發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設備。續2001年7月26日,新設備運到印刷廠。印刷廠隨即按80問題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1)本案屬承攬合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都存在標的物的交付,這使得二者在社會生活中有時極其相似,其根本的區別在于:承攬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據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須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存在于買賣合同訂立之前,或者雖存在于買賣合同履行后,但是出賣人根據自己的標準生產的標準化的成品,買受人只是選擇了規格。本案中印刷廠要求科技開發公司按其提供的資料進行生產,這就使得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

問題1該案例中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1)本案屬承81問題2本案應該怎么處理?

本案中承攬人科技開發公司沒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廠的要求進行工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問題2本案應該怎么處理?

本案中承攬人科技開發公司沒有按照定82合同法(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合同法(買賣合同、承攬合同)83前言合同法條文在場各位同仁都能看的很明白,今天不在講了,這里我主要結合具體案例,講下我們在工作中經常用到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前言合同法條文84買賣合同目錄: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三、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風險責任及孳息歸屬四、特種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目錄:85

第一節買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條款一、買賣合同的概念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合同法第130條)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74條、第175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第一節買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條款一、買賣合同的概念86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87二、買賣合同的特征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二、買賣合同的特征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88三、買賣合同的內容

合同內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項,包括合同條款、合同附件等。

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條款。

合同的內容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合同法第12條所規定的一般合同的條款;二是第131條規定的特殊條款。三、買賣合同的內容合同內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項,包89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90

第二節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一)交付標的物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占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占有改定和簡易交付第二節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出賣人的主要義91

1、交付期限

第一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規定。1、交付期限第一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92

2、交付地點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2、交付地點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93

3、標的物質量

第一百五十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3、標的物質量第一百94

4、包裝方式

第一百五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4、包裝方式第一百五十六條出賣人應95(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將自己對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持有標的物所有權的行為。

1、轉移方式

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按標的的不同分為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方式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方式。2、轉移時間。

《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將96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a當事人沒有約定轉移時間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b當事人約定轉移時間的,按約定的時間轉移。

c法律規定了轉移時間的,按法律規定的時間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973、所有權保留條款。

《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保留所有權情形:(1)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時可以約定保留所有權條款。

(2)對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以外的義務時也可以約定保留所有權條款,比如沒有交付包裝費用、短途運輸費用、保管費用、押運費用等方面的義務。3、所有權保留條款。98

4、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不包括標的物的知識產權。

《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4、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不包括標的物的知識產權。99(三)瑕疵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

權利瑕疵須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時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此時,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三)瑕疵擔保義務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100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第一百五十二條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101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即出賣人須保證標的物移轉于買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

標的物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的,稱為物的瑕疵。依其被發現的難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劃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指出賣人就其所交102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標的物須有瑕疵。按客觀標準,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該種物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之特征時,即具有瑕疵。按主觀標準,所交付之標的物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2)物的瑕疵必須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3)買受人善意并無重大過失。如果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出賣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03(4)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查并將瑕疵之存在通知出賣人的義務。關于買受人通知的規定,不應適用于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標的物瑕疵的情形。(5)須買受人非依強制執行或拍賣而取得標的物通過強制執行、拍賣取得標的物,非出于標的物所有權人的自愿,執行機關、拍賣機關僅就標的物的現狀拍賣,并不知道標的物的瑕疵,并且拍賣是公開競買,買受人亦可當場查清標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況下,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4)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查并將瑕疵之存在通知出賣人104

認定物的瑕疵的標準

(1)合同有約定的,依合同約定;(2)如無約定而由出賣人提供標的物的樣品或有關標的物的質量說明的,以該樣品或說明的質量標準為依據。(3)不存在上述兩種依據時,如當事人事后協商標準,依協商標準;如無協商標準,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所確定的標準。如標準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認定物的瑕疵的標準(1)合同有約定的,依105

標的物瑕疵責任形式:

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因標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標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反之,從物有瑕疵的,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

標的物為數物時,其中一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數物之價值不能分離的,則可就數物解除合同;買賣標的物是分批交付的,買受人只能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該批標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標的物有關聯的,則可就該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標的物解除合同。標的物瑕疵責任形式:如有瑕疵,買受人106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1)是否履行通知義務不同(2)受到的期限限制不同,質量異議期不同于訴訟時效:1)約定期間;2)形成權、請求權;3權利本身消滅;4)質量異議期主張,發生轉為訴訟時效。5)無中止、中斷、延長。6)起算點不同。(3)救濟方式不同:(4)構成要件不同。須提出異議。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1)是否履行通107

二、買受人的義務(一)支付價款(數額、地點、時間)

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的規定二、買受人的義務(一)支付價款(數額、地點、時間)108

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109(二)檢驗義務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二)檢驗義務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110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111(三)接受標的物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標的物,不得無故拒絕接受。

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不依約接受履行,則出賣人很難依約完成標的物交付義務。從法律規定來看,買受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標的物要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接受標的物為買受人義務的意蘊。因此,法條雖未對此作出專條明確規定,但依合同法理和權利義務對應原則,接受標的物應是買受人不言而喻的義務。(三)接受標的物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112

(四)通知、保管和緊急處置的義務

這首先是公平法則的要求,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有瑕疵,自應承擔違約之責任,但這并不妨礙應承擔責任之人享有及時知道情況的權利,因此法律課以相對人以及時通知義務是公平的。同時,這也是民法之誠實信用法則之要求,當事人一方履行不當固然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但相對人卻無借口對方履行不當而擴大隨意損失的權利。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不僅對交易安全有利,也實為交易相對人之本份。此義務的內容主要有:(四)通知、保管和緊急處置的義務這首先是公平法則113(1)標的物瑕疵通知義務

買受人負有對標的物及時檢驗并通知的義務。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拒絕接受交付時的保管義務

《合同法》第162條規定,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

(3)緊急處置義務

如在出賣人交付不當時,對于不易保管、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水果、蔬菜)買受人可以緊急變賣。

(1)標的物瑕疵通知義務114

第三節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風險責任及孳息歸屬一、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交付時起發生所有權轉移。二、標的物的風險責任承擔標的物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第三節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風險責任及孳息歸屬一、標的115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1161、有約定按約定2、無約定按交付原則3、有例外:(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1、有約定按約定117(2)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3)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風險承擔118(4)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標的物時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標的物時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119(5)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第147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149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5)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120

三、孳息歸屬

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第一百六十三條)

三、孳息歸屬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121

第四節特種買賣合同一、分期付款買賣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

其特點在于,合同成立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價款則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應按期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若未按期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第四節特種買賣合同一、分期付款買賣122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123

二、樣品買賣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物品質依一定樣品而定的買賣。當事人約定依樣品買賣的,視為出賣人保證交付的貨物與樣品具有同一品質,其意義是出賣人提供一種質量擔保。

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對樣品質量作出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買受人仍有權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種物通常質量標準的標的物。二、樣品買賣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124第一百六十八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條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第一百六十八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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