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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第三章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第三章1三、誠信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的比較最大誠信原則適用更廣泛最大誠信原則更具可操作性最大誠信原則對誠信的要求更高第一節概述一、民法誠信原則的發展及作用二、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來源與內涵三、誠信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的比較最大誠信原則適用更廣泛最2二、告知與陳述的概念(一)《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規定“……在訂立合同前,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告知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況。”一、如實陳述和告知的意義第二節不實陳述與告知二、告知與陳述的概念(一)《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規定3(二)告知與陳述的概念1、概念和內容告知:被保險人必須將與該保險有關的一切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否則,構成不告知陳述: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投保時向保險人作出的口頭的或書面的通知或說明。惡意與實際不符(二)告知與陳述的概念1、概念和內容告知:被保險人必4告知義務合同訂立前與履行中都應承擔的義務法定性間接性告知義務合同訂立前與履行中都應承擔的義務52、告知與陳述的時間訂立保險合同之前的告知義務保險合同履行期間的告知義務續保時的告知義務(1)告知的時間(2)陳述的時間(3)確定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的重要性2、告知與陳述的時間訂立保險合同之前的告知義務(1)告知6(三)詢問與告知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法第16條
(三)詢問與告知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7(一)決定是否屬于重要事實的標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事實”三、重要事實(一)決定是否屬于重要事實的標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8(二)兩種證明重要性的方法風險增加法影響損失法具體詢問的問題均屬于重要事實
(二)兩種證明重要性的方法風險增加法影響損失法具體詢問的問題9(二)放寬告知與陳述義務的原因科學技術與承保技術的進步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一)《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嚴格告知和陳述義務四、告知和陳述義務的內容(二)放寬告知與陳述義務的原因科學技術與承保技術的進步10(三)放寬告知與陳述義務的做法將保險人可以撤銷保險合同或解除賠償責任的不告知僅限于故意不告知或故意隱瞞,將不實陳述僅限于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不是對一般事實或對意見的不實陳述。如果是對一般事實或對意見的不實陳述,則這個不實陳述必須是為保險人出具保單所信賴。(三)放寬告知與陳述義務的做法將保險人可以撤銷保險合11故意不告知明白無誤、顯而易見的重要事實被保險人已知卻惡意地不告知有無詢問與不告知詢問必須告知無詢問,取決于事實的重要程度和被保險人的意圖故意不告知明白無誤、顯而易見的重要事實被保險人已知卻惡意地不12√√不實陳述對重要事實還是對一般事實的不實陳述對事實還是對意見的不實陳述保險人對陳述事實的信賴√信賴×未信賴重要事實意見:有欺詐√√√不實陳述對重要事實還是對一般事實的不實陳述對事實還是13五、不告知和不實陳述的法律后果(一)一般原則“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16條五、不告知和不實陳述的法律后果(一)一般原則“投保人141、可使保險合同無效的不告知存在著投保人/被保險人對其已知的,并影響一個謹慎保險人判斷的,重要事實的,不告知。不符合事實的說明該事實屬于重要事實保險人信賴此事實訂立保險合同2、可使保險合同無效的不實陳述1、可使保險合同無效的不告知存在著投保人/被保險人對153、不能構成保險人有效抗辯的不告知不告知是由于保險人免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不告知的事實是推定保險人應該已知的事實不告知的事實是使承保風險減少的事實事實雖已告知,由于保險人的判斷失誤而未予重視,或完全忽視事實雖已告知,該事實屬于應引起一個謹慎的保險人進行進一步調查的事實,而該保險人未作進一步的調查與詢問。3、不能構成保險人有效抗辯的不告知不告知是由于保險人免除164、對年齡的不實陳述對保險人抗辯的限制法定限制在合同生效起兩年之內,保險人可解除合同,退還保費。超過兩年,保險人不能解除合同,有權要求補交保費。合同限制“年齡與性別條款”4、對年齡的不實陳述對保險人抗辯的限制法定限制在合同生效起17六、無爭議條款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第16條六、無爭議條款(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18(二)爭議的概念和可提出爭議的期間“爭議”是指在法庭進行的正式訴訟保險人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擁有爭議的權利(一)無爭議條款的產生和內容(二)爭議的概念和可提出爭議的期間“爭議”是指在法庭進行19(三)無爭議條款的適用超過可爭議期限≠對任何情況均不能提出異議
(三)無爭議條款的適用超過可爭議期限≠對任何情況均不能提出異20“無論是通過言語還是行動所采取的任何行為,如果達到這樣的程度以至于誤導了另一方當事人,即足以構成錯誤陳述,只要它傳達了一種錯誤的觀念就足夠了。”——丹寧“無論是通過言語還是行動所采取的任何行為,如果達到這樣的21法庭解釋更改合同單方錯誤雙方錯誤僅僅合同一方的錯誤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通常可以無效救濟方法不構成錯誤的情況七、錯誤與欺詐(一)錯誤法庭解釋更改合同單方錯誤雙方錯誤僅僅合同一方的錯誤不22(二)欺詐1、構成欺詐的要素對過去或現在的事實所做的虛假說明已知說明與事實不符存在欺詐的意圖涉及重要的事實受到無辜方的合理信賴(二)欺詐1、構成欺詐的要素對過去或現在的事實所做的虛假232、受害方的救濟方法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2、受害方的救濟方法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243、保險合同欺詐的表現形式與簽訂合同相關的欺詐與承保損失相關的欺詐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保險欺詐(1)不具有保險利益投保(2)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3)故意制造損失和意外事故(4)故意擴大損失程度(5)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捏造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的欺詐(1)引誘欺詐投保人保險(2)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假理賠、串通騙保3、保險合同欺詐的表現形式與簽訂合同相關的欺詐投保人2516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27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27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7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欺詐的法律后果16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26保險中的保證是指那些保險合同中以書面文字或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使被保險人承諾某一事實狀態存在或不存在或持續存在或不存在,或者,承擔履行某種行為或不行為的保險合同條款。第三節保證和條件一、保證的概念和種類保險中的保證是指那些保險合同中以書面文字或通過法律規27陳述保證重要事實如實陳述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即告終止可能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一定是重要事實(被推定為重要)履行保證義務貫穿整個保險合同期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陳述保證重要事實如實陳述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即告終止可能28保證的種類明示保證默示保證以書面的形式出現在保險合同中保證的種類明示保證默示保證以書面的形式出現在保險合同中29事實保證承諾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證其所申明的于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存在或不存在的具體事實不僅真實而且完全準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證某種狀況不存在于保險合同訂立之時,而且將持續存在于保險期間,或者,保證在保險期間履行某種行為或不行為。事實保證承諾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證其所申明的30事實保證:只要所申明的事實在合同訂立之時完全準確,合同訂立之后發生變化,并不構成對事實保證的違反。承諾保證:保證的狀況在整個保險期間不能發生變化,任何變化均構成對承諾保證的違反。合同訂立后情況發生了變化是否違反保證?事實保證:只要所申明的事實在合同訂立之時完全準確,合同訂31二、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一)舉證責任保險人負有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的舉證責任。(二)嚴格履行原則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不論所涉及的保證的情況或行為對承保財產或生命是否重要,保險人均可以以違反保證為由自違反保證之時起解除保險合同,對自違反保證之時起發生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是承保危險所造成的承保損失。二、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一)舉證責任保險人負有對投保32解除保險合同的時間
一般原則:保險人可以自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之時起解除保險合同。
事實保證:自始無效承諾保證:違反發生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但違反保證之前發生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獲得賠償解除保險合同的時間一般原則:保險人可以自投保人/被保33(三)對保證原則法律效力的限制1、法定限制法律取消保證和陳述之間的區別法律修改保證的傳統要素2、法庭解釋合同雙方的意圖合同語言明確地表明(三)對保證原則法律效力的限制1、法定限制法律取消保證和34三、保險合同中的條件只有被保險人履行該條款內容才可以使強制執行保險人承諾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款。
(一)保險條件的種類先決條件后決條件三、保險合同中的條件只有被保險人履行該條款內容才可以35(二)違反保險條件的法律后果違反保證:解除合同違反條件:不波及整個合同的有效性(二)違反保險條件的法律后果違反保證:解除合同違反條件:不波36一、對抗保險人抗辯權利的主張和意義棄權:放棄抗辯權失權:保險人失去了主張抗辯的權利選擇:保險人選擇了不利用這種抗辯第四節保險人抗辯權利的喪失保險人的抗辯權:保險人以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欺詐、隱瞞、錯誤、不實陳述、不告知、違反保證或違反保單條件等法定或約定事由,以解除保險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各種權利總稱。限制保險人濫用抗辯權一、對抗保險人抗辯權利的主張和意義棄權:放棄抗辯權第四節37二、保險人的棄權(一)棄權的概念有意識地放棄一項已知的權利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產生使保險人放棄本來可以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不實陳述、不告知、違反保證或違反保險條件行使抗辯權利的法律效果(二)無對價棄權和有對價棄權二、保險人的棄權(一)棄權的概念有意識地放棄一項已知的權38構成棄權時對“已知”的要求已經了解到了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事實被保險人的告知或陳述的情況存在著明顯的矛盾和疑點,一個合理和謹慎的保險人未做詢問和調查一般會構成對一項已知權利的放棄。已知存在違約的情況必須是保險人對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情況的直接了解,不能是推定的。(三)棄權原則的適用1、所棄的必須是已知的權利2、保險人有棄權意思表示3、所棄權利應當是可以放棄的權利構成棄權時對“已知”的要求已經了解到了可以解除保險合同39三、保險人的失權(一)保險法中失權的概念和條件保險人一方對某種事實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所做的錯誤陳述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所合理依賴,以至于如果允許保險人一方不受這種陳述的約束將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益時,保險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陳述的事實,失去了反悔權利。三、保險人的失權(一)保險法中失權的概念和條件保險人40
目的:不是懲罰欺詐或錯誤,而是在合同雙方之間公平合理地調整損失保險代理人造成的保險人失權失權并不需要保險人自愿有意放棄一項已知的權利保險人因為其代理人的錯誤陳述而被禁止利用真實情況進行抗辯目的:不是懲罰欺詐或錯誤,而是在合同雙方之間公平合理地41(二)間接失權原則和司法失權原則間接失權原則:兩方之間通過訴訟所取得對一問題的裁決對于其后涉及本質相同的兩方之間的訴訟具有法定約束力。如果一方以某種方式主張權利或采取某種立場,他受這一最初立場的約束,并且不能在以后遇到本質相同的問題時采取相反的立場。司法失權原則(二)間接失權原則和司法失權原則間接失權原則:兩方之間42(三)棄權與失權的區別
性質和基礎不同。棄權本質上是合同行為,其基礎是雙方之間的協議。失權本質上屬于侵權的范疇,其基礎是一項錯誤的陳述。目的和效果不同。棄權是使放棄權利一方的意圖產生效力。而失權被強制執行則是使失權一方的不公平意圖無效。(三)棄權與失權的區別性質和基礎不同。棄權本質上是合同43四、保險中的選擇權在兩種可挑選的權利之間自愿擇一的行為。(一)選擇權的定義(二)保險人的選擇權核心: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必須首尾一致(三)被保險人的選擇權四、保險中的選擇權在兩種可挑選的權利之間自愿擇一的行為。(44(二)非放棄協議和權利保留通知1、非放棄協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一致同意,保險人此后采取的任何行為,包括進行損失調查和/或為對被保險人的訴訟進行抗辯,均不得視為對其保單項下權利和抗辯的放棄。”2、權利保留通知保險人有意保護他對保單條款項下賠償責任的抗辯權利,而且,其為對被保險人的訴訟進行抗辯或調查損失的行為不能做任何與此目的相反的解釋。五、保險人對自己抗辯權利的保護(一)保險人保護自己抗辯權利的必要性(二)非放棄協議和權利保留通知1、非放棄協議“保險人和被45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第三章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第三章46三、誠信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的比較最大誠信原則適用更廣泛最大誠信原則更具可操作性最大誠信原則對誠信的要求更高第一節概述一、民法誠信原則的發展及作用二、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來源與內涵三、誠信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的比較最大誠信原則適用更廣泛最47二、告知與陳述的概念(一)《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規定“……在訂立合同前,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告知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況。”一、如實陳述和告知的意義第二節不實陳述與告知二、告知與陳述的概念(一)《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規定48(二)告知與陳述的概念1、概念和內容告知:被保險人必須將與該保險有關的一切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否則,構成不告知陳述: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投保時向保險人作出的口頭的或書面的通知或說明。惡意與實際不符(二)告知與陳述的概念1、概念和內容告知:被保險人必49告知義務合同訂立前與履行中都應承擔的義務法定性間接性告知義務合同訂立前與履行中都應承擔的義務502、告知與陳述的時間訂立保險合同之前的告知義務保險合同履行期間的告知義務續保時的告知義務(1)告知的時間(2)陳述的時間(3)確定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的重要性2、告知與陳述的時間訂立保險合同之前的告知義務(1)告知51(三)詢問與告知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法第16條
(三)詢問與告知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52(一)決定是否屬于重要事實的標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事實”三、重要事實(一)決定是否屬于重要事實的標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53(二)兩種證明重要性的方法風險增加法影響損失法具體詢問的問題均屬于重要事實
(二)兩種證明重要性的方法風險增加法影響損失法具體詢問的問題54(二)放寬告知與陳述義務的原因科學技術與承保技術的進步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一)《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的嚴格告知和陳述義務四、告知和陳述義務的內容(二)放寬告知與陳述義務的原因科學技術與承保技術的進步55(三)放寬告知與陳述義務的做法將保險人可以撤銷保險合同或解除賠償責任的不告知僅限于故意不告知或故意隱瞞,將不實陳述僅限于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不是對一般事實或對意見的不實陳述。如果是對一般事實或對意見的不實陳述,則這個不實陳述必須是為保險人出具保單所信賴。(三)放寬告知與陳述義務的做法將保險人可以撤銷保險合56故意不告知明白無誤、顯而易見的重要事實被保險人已知卻惡意地不告知有無詢問與不告知詢問必須告知無詢問,取決于事實的重要程度和被保險人的意圖故意不告知明白無誤、顯而易見的重要事實被保險人已知卻惡意地不57√√不實陳述對重要事實還是對一般事實的不實陳述對事實還是對意見的不實陳述保險人對陳述事實的信賴√信賴×未信賴重要事實意見:有欺詐√√√不實陳述對重要事實還是對一般事實的不實陳述對事實還是58五、不告知和不實陳述的法律后果(一)一般原則“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16條五、不告知和不實陳述的法律后果(一)一般原則“投保人591、可使保險合同無效的不告知存在著投保人/被保險人對其已知的,并影響一個謹慎保險人判斷的,重要事實的,不告知。不符合事實的說明該事實屬于重要事實保險人信賴此事實訂立保險合同2、可使保險合同無效的不實陳述1、可使保險合同無效的不告知存在著投保人/被保險人對603、不能構成保險人有效抗辯的不告知不告知是由于保險人免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不告知的事實是推定保險人應該已知的事實不告知的事實是使承保風險減少的事實事實雖已告知,由于保險人的判斷失誤而未予重視,或完全忽視事實雖已告知,該事實屬于應引起一個謹慎的保險人進行進一步調查的事實,而該保險人未作進一步的調查與詢問。3、不能構成保險人有效抗辯的不告知不告知是由于保險人免除614、對年齡的不實陳述對保險人抗辯的限制法定限制在合同生效起兩年之內,保險人可解除合同,退還保費。超過兩年,保險人不能解除合同,有權要求補交保費。合同限制“年齡與性別條款”4、對年齡的不實陳述對保險人抗辯的限制法定限制在合同生效起62六、無爭議條款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第16條六、無爭議條款(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63(二)爭議的概念和可提出爭議的期間“爭議”是指在法庭進行的正式訴訟保險人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擁有爭議的權利(一)無爭議條款的產生和內容(二)爭議的概念和可提出爭議的期間“爭議”是指在法庭進行64(三)無爭議條款的適用超過可爭議期限≠對任何情況均不能提出異議
(三)無爭議條款的適用超過可爭議期限≠對任何情況均不能提出異65“無論是通過言語還是行動所采取的任何行為,如果達到這樣的程度以至于誤導了另一方當事人,即足以構成錯誤陳述,只要它傳達了一種錯誤的觀念就足夠了。”——丹寧“無論是通過言語還是行動所采取的任何行為,如果達到這樣的66法庭解釋更改合同單方錯誤雙方錯誤僅僅合同一方的錯誤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通常可以無效救濟方法不構成錯誤的情況七、錯誤與欺詐(一)錯誤法庭解釋更改合同單方錯誤雙方錯誤僅僅合同一方的錯誤不67(二)欺詐1、構成欺詐的要素對過去或現在的事實所做的虛假說明已知說明與事實不符存在欺詐的意圖涉及重要的事實受到無辜方的合理信賴(二)欺詐1、構成欺詐的要素對過去或現在的事實所做的虛假682、受害方的救濟方法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2、受害方的救濟方法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693、保險合同欺詐的表現形式與簽訂合同相關的欺詐與承保損失相關的欺詐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保險欺詐(1)不具有保險利益投保(2)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3)故意制造損失和意外事故(4)故意擴大損失程度(5)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捏造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的欺詐(1)引誘欺詐投保人保險(2)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假理賠、串通騙保3、保險合同欺詐的表現形式與簽訂合同相關的欺詐投保人7016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27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27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7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欺詐的法律后果16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71保險中的保證是指那些保險合同中以書面文字或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使被保險人承諾某一事實狀態存在或不存在或持續存在或不存在,或者,承擔履行某種行為或不行為的保險合同條款。第三節保證和條件一、保證的概念和種類保險中的保證是指那些保險合同中以書面文字或通過法律規72陳述保證重要事實如實陳述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即告終止可能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一定是重要事實(被推定為重要)履行保證義務貫穿整個保險合同期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陳述保證重要事實如實陳述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即告終止可能73保證的種類明示保證默示保證以書面的形式出現在保險合同中保證的種類明示保證默示保證以書面的形式出現在保險合同中74事實保證承諾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證其所申明的于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存在或不存在的具體事實不僅真實而且完全準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證某種狀況不存在于保險合同訂立之時,而且將持續存在于保險期間,或者,保證在保險期間履行某種行為或不行為。事實保證承諾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證其所申明的75事實保證:只要所申明的事實在合同訂立之時完全準確,合同訂立之后發生變化,并不構成對事實保證的違反。承諾保證:保證的狀況在整個保險期間不能發生變化,任何變化均構成對承諾保證的違反。合同訂立后情況發生了變化是否違反保證?事實保證:只要所申明的事實在合同訂立之時完全準確,合同訂76二、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一)舉證責任保險人負有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的舉證責任。(二)嚴格履行原則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不論所涉及的保證的情況或行為對承保財產或生命是否重要,保險人均可以以違反保證為由自違反保證之時起解除保險合同,對自違反保證之時起發生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是承保危險所造成的承保損失。二、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一)舉證責任保險人負有對投保77解除保險合同的時間
一般原則:保險人可以自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之時起解除保險合同。
事實保證:自始無效承諾保證:違反發生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但違反保證之前發生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獲得賠償解除保險合同的時間一般原則:保險人可以自投保人/被保78(三)對保證原則法律效力的限制1、法定限制法律取消保證和陳述之間的區別法律修改保證的傳統要素2、法庭解釋合同雙方的意圖合同語言明確地表明(三)對保證原則法律效力的限制1、法定限制法律取消保證和79三、保險合同中的條件只有被保險人履行該條款內容才可以使強制執行保險人承諾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款。
(一)保險條件的種類先決條件后決條件三、保險合同中的條件只有被保險人履行該條款內容才可以80(二)違反保險條件的法律后果違反保證:解除合同違反條件:不波及整個合同的有效性(二)違反保險條件的法律后果違反保證:解除合同違反條件:不波81一、對抗保險人抗辯權利的主張和意義棄權:放棄抗辯權失權:保險人失去了主張抗辯的權利選擇:保險人選擇了不利用這種抗辯第四節保險人抗辯權利的喪失保險人的抗辯權:保險人以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欺詐、隱瞞、錯誤、不實陳述、不告知、違反保證或違反保單條件等法定或約定事由,以解除保險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各種權利總稱。限制保險人濫用抗辯權一、對抗保險人抗辯權利的主張和意義棄權:放棄抗辯權第四節82二、保險人的棄權(一)棄權的概念有意識地放棄一項已知的權利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產生使保險人放棄本來可以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不實陳述、不告知、違反保證或違反保險條件行使抗辯權利的法律效果(二)無對價棄權和有對價棄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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