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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頁!第五章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代理概述

3節國際貨運代理的權利和義務

3第二節第三節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頁!節民事代理概述

代理的種類二代理的概念3一代理關系

3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頁!二、代理的種類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都按不同標準對代理分類,歸納起來,代理主要有以下類型直接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效力約束被代理人;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為民事行為,其行為并不能直接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而是由代理人承擔,再由代理人轉給被代理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法定代理通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規定代理人。委托代理是根據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本代理是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復代理是代理人將代理權轉給第三人(復代理人),而由復代理人進行的代理。本代理和復代理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頁!三、代理關系

(一)代理權的產生大陸法系

根據委托人(被代理人)的授權產生,稱為委托代理或意定代理;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稱為法定代理。根據明示授權而產生代理權;默認的代理權;追認的代理權。普通法系我國法律代理權基于當事人之間明示協議或指定而產生;代理權基于本人的行為或默示推定而產生;代理權基于緊急情況的客觀需要而產生;代理權基于本人的追認而產生。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頁!委托人的義務向代理人支付傭金。委托人應當按代理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代理人支付傭金,所以代理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傭金支付的細節。償還代理人在履行代理義務中產生的費用。被代理人是否應當償還代理人在履行代理義務中的費用,應由當事人在代理合同中約定,這種約定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是,如果代理合同沒有明示或默示表示應當償還這種費用,則該費用應由代理人自己承擔。

允許代理人檢查核對賬冊。必須允許代理人檢查核對賬冊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律中規定的被代理人的強制性義務,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代理合同中作相反的約定。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頁!(三)代理關系的終止委托代理權的終止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終止。例如,委托人與代理人協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辭去委托、委托人撤回授權等。另一種是根據法律規定終止。例如,代理事項已經完成、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作為委托人的法人破產等。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頁!一、國際貨運代理民事法律地位的含義

是指國際貨運代理在從事業務經營活動時與他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國際貨運代理在因業務經營行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決定了其在相應的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頁!(二)國際貨運代理以自己名義行為時所處的法律地位

我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鏈接:案件聚焦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頁!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確定

實踐中,判斷貨運代理是代理人還是當事人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綜合考量

(一)貨運代理業務活動使用的名義《合同法》實施以后,我國法院則依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由于《合同法》規定的間接代理制度為國際貨運代理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利益行事時享有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據,法院開始在某些案件中確認以自己名義為委托人利益行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但是仍然限于國際貨運代理聲明了其代理人的身份,披露了其與委托人關系的情況。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頁!(三)在收取報酬方面

在收取報酬方面,是收傭金還是賺取運費差價:如果貨運代理報自己的運價而不向客戶說明其費用的使用情況,那么貨運代理通常應當承擔契約承運人的責任,即將被認定為當事人。鏈接:案件聚焦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1頁!一、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親自處理委托人委托事務的義務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的義務披露委托人、第三人的義務向委托人轉交財產的義務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協助、保密義務義務

鏈接:案件聚焦以委托人名義處理委托事務的權利

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自主處理委托事務的權利

要求委托人提交待運貨物和相關運輸單證、文件資料的權利

要求委托人預付、償還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的權利

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務報酬的權利要求委托人承受代理行為后果的權利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的權利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權利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2頁!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海上運輸締約承運人的權利合同解除權(鏈接:案件聚焦)提單批注權鄰近安全港口卸貨權貨物處置權貨物留置權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3頁!國際貨運代理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權利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時,負責履行或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多式聯運貨物的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4頁!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海上運輸締約承運人的義務船舶適航義務照管貨物義務不得繞航義務簽發提單義務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5頁!國際貨運代理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義務《合同法》第319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6頁!(四)國際貨運代理作為倉儲保管人的義務

驗收倉儲物的義務填發倉單義務同意檢查、取樣義務異狀通知義務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7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本人(即被代理人)的授權,代表本人簽訂合同或為其他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由本人承擔。代理關系中涉及兩個合同和三種關系兩個合同: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2.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該合同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三種關系:1.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2.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3.第三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8頁!總代理和分代理屬于間接代理,這是國際銷售代理的常見分類。總代理人根據總代理合同的約定取得在一定范圍內的總代理權,總代理人有權代理從事國際銷售活動,也有權委托其他代理人即分代理人進行相應的國際銷售活動。總代理和分代理獨家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承諾只委托某代理人(獨家代理人)在特定區域內從事特定商業活動,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進行同樣的商業活動。一般代理是指代理合同不限制被代理人在同一時間、區域內委托其他代理人從事同樣的商業活動。一般代理和獨家代理單獨代理是由一個代理人單獨行使代理權的代理。而共同代理是由兩個以上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代理。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9頁!(二)代理關系的內容代理人的義務代理人應當勤勉地履行代理職責。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代理工作。代理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為民事行為。代理人應當向被代理人申報賬目。代理人不得私下從第三人處收取好處。代理人必須向被代理人披露他所掌握的有關客戶的一切必要信息,以便被代理人有效地決定是否與該客戶簽訂合同。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代理人自己簽合同,也不得在同一交易中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除非代理合同允許或被代理人同意簽訂這樣的合同。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0頁!代理人對第三人的義務

在一般情況下,按代理的基本關系,代理人的行為應當由被代理人負責,所以代理人通常不需要對第三人承擔義務。如果代理人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則除非本人對無權代理進行追認,其責任當然由行為人自己向第三人承擔,承擔這種責任的方式通常是賠償第三人的損失。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1頁!第二節國際貨運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二國際貨運代理民事法律地位的含義3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確定3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2頁!二、國際貨運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國際貨運代理以委托人名義行為時所處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國際貨運代理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其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承擔者只能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不包括代理人,因此,國際貨運代理在履行代理業務過程中對第三人產生的責任應由委托人負責,但是,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國際貨運代理對委托人的法律責任(1)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3)代理人在非因緊急情形而事先沒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未被追認的情況下擅自將委托人委托的事項轉委托他人代理的,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委托的行為負民事責任。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3頁!(三)國際貨運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委托事宜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是指國際貨運代理接受委托后,利用自己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關聯公司所擁有的倉庫、堆場、運輸工具來直接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務。國際貨運代理實際上已成為相應的倉儲保管人、承運人和場站經營人,對此應享有有關倉儲保管人、承運人或場站經營人的權利,并承擔義務。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4頁!(二)貨運代理簽發運輸單據的方式貨運代理以發貨人或收貨人代理人名義在運輸單據上簽字,或以承運人代理人名義簽發運輸單據,將被視為發貨人、收貨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如果貨運代理簽發了自己的運輸單據,如多式聯運提單,會被認為是當事人。鏈接:案件聚焦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5頁!第三節國際貨運代理的權利和義務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獨立經營人的權利和義務二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3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6頁!二、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獨立經營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的基本權利檢查貨物、文件權拒絕運輸權收取運費、雜費權取得賠償權貨物留置權貨物提存權鏈接:案件聚焦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7頁!國際貨運代理作為航空運輸締約承運人的權利

要求填寫運單權

貨物及相關文件檢查權優先安排運輸權變更、取消運輸權賠償請求權貨物留置權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共32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8頁!(二)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按時安全運送義務

運輸路線注意義務到貨通知義務保管貨物義務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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