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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____?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第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三?)按規定權?限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七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八條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四)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第三章資?產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四條對?于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第十七條?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八條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章資產處?置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五?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第三十二條?《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二)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第六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一)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第四十?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第七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第八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第五十?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三)擅?自提供擔保?的;(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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