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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務管理制度解讀渠海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財務管理制度(2007年版)農發銀發〔2007〕342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簡稱農發行,下同)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促進各項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農發行各級機構的各項財務活動。第三條財務管理目標:根據全行發展戰略,科學組織財務活動、合理配置財務資源、有效防范財務風險,在執行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實現持續經營和資本的保值增值。第四條財務管理原則:(一)依法合規原則。各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辦法。(二)防范風險原則。各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管控體系,防范財務風險。(三)講求效益原則。各級機構應當在經營管理中積極組織收入,優化資源配置,加強成本管理,努力提高效益。第五條財務管理體制。農發行為一級法人,實行"統一管理、分類授權、統負盈虧、分級考核”的財務管理體制。統一管理,總行統一制定全行財務制度、辦法和政策,統一配置全行財務資源,統一制定對外披露財務信息的辦法和范圍;分類授權,總行對各分支機構不同的財務事項實行授權管理,各級行在上級行的授權范圍內開展財務活動。統負盈虧,總行對全行財務效益負責,統一安排全行財務預算、匯總全行損益、與財政部進行利潤清算;分級考核,各級管理行對轄屬機構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考核。第六條財務管理范圍。財務管理范圍包括:財務風險、財務預算、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費用、收益分配、財務信息、財務監督等。第二章職責職權第七條各級機構財務管理職責。(一)總行財務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行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總行和省級分行財務管理權限;負責向財政部編報全行財務預算;負責全行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和審批;負責配置全轄財務資源;負責對各級機構實施財務監督,對省級分行實施財務考評;履行其他財務管理職責。(二)省、市(地)管理行財務管理職責:組織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行財務管理政策;組織本行財務活動;處理本行各部門之間的財務關系;配置本行財務資源;對轄屬機構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評;履行其他財務管理職責。(三)經營機構財務管理職責: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行財務管理政策;組織本單位財務活動;處理本單位各部門之間的財務關系;履行其他財務管理職責。第八條各級行行長、主管財務的行領導、財務審查委員會、財務管理部門、監督部門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一)行長對本行財務管理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負責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建立本行財務管理的審議機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確定行長、主管行長、財務負責人的財務審批權限,明確各部門在財務活動中的職責。(二)主管財務的行領導按照行長授權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協助行長做好本行財務工作,對授權范圍內的財務管理事項向行長負責。(三)財務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行制定的財務審查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本行集中采購、重大資產處置、轄內基本建設等重大財務事項進行審議。(四)財務管理部門根據行長授權,執行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擬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財務預測,編制財務預算,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組織財務事項審批,組織繳納稅金、稅費,歸集財務信息,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報告,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財務審計和監督檢查,負責其他日常財務管理。(五)監督部門負責對財務制度執行和管理進行監督,負責對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權限做出相應的處理。第九條各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開支管理制度,明確財務開支規則、程序及審批權限。財務開支必須實現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分離。財務審核、審批人由各級行按照本行內部管理規定確定。第三章財務風險第十條財務風險是指在企業的各項財務活動中,因企業內外部環境及各種難以預計或無法控制的因素影響,在一定時期內,企業的實際財務結果與預期財務結果發生偏離,從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第十一條各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計量、風險監測和控制等內容的財務風險控制體系,明確財務風險管理的權限、程序、應急方案和具體措施,以及財務風險形成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財務風險管理包括:資本風險管理、籌資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資產質量風險管理、利率和匯率險管理、委托業務風險管理、受托業務風險管理、擔保業務風險管理、表外業務風險管理。第十二條全行應當按照監管部門資本充足率管理要求,保持業務規模與資本規模相適應。第十三條各級機構應當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籌資政策,選擇適當的籌資方式、籌資時機、籌資規模和籌資工具。應當牢固樹立風險防范意識,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四條各級機構應當加強流動性管理,防范流動性風險。第十五條各級機構應當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終對各類資產進行評價,并逐步實現動態評價,按照規定進行風險分類,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按照總行有關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各級機構對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應當落實監管責任。對能夠收回或繼續使用的,收回或使用;對已經損失的,按照規定的程序核銷;對已經核銷的,實行賬銷案存管理。第十六條各級機構應當及時分析市場利率、匯率波動情況,預計可能發生的風險,按照管理權限,合理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并運用適當的金融工具,減少利率、匯率風險損失。第十七條各級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從事代理等業務,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業務授權和具體操作程序,定期對賬,制定風險防范的具體措施。第十八條各級機構經批準受托發放貸款、經營衍生產品、管理資產以及開展其他業務,應當與自營業務分開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承擔責任,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不得轉嫁經營風險。第十九條各級機構在總行授權范圍內對外提供擔保,應當針對被擔保對象的資信及償債能力,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及時跟蹤監督。第二十條各級機構應當對表外業務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及時、完整記錄所有表外業務,跟蹤檢查表外業務變動情況,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采取相應的措施。第四章財務預算第二十一條財務預算是指依據本行戰略要求和發展規劃,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對一定期間的財務活動進行規劃和安排。第二十二條各級機構應當建立財務預算制度,按照財務管理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費用控制、收益分配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財務預算管理。第二十三條財務預算流程包括: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和預算評價四個基本環節。第二十四條各級機構財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級財務預算的編制。財務預算編制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歷史資料,結合本期經營發展目標以及其他對預算編制有較大影響的因素,針對不同的預算項目,采用適當的方法編制財務預算。管理行可采取上下結合的方式核定轄內分支機構財務預算。第二十五條財務預算一經正式下達,預算執行單位應嚴格執行,并通過預算分析、預警和反饋,及時發現和解決預算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糾正預算執行偏差,確保實現預算目標。第二十六條預算執行單位應當維護財務預算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除由于政策法規、經營條件和其他客觀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財務預算編制基礎不成立或者將導致預算執行結果產生較大偏差的,按照規定程序調整財務預算外,其他情況原則上不調整財務預算。第二十七條財務預算評價包括預算執行結果評價和預算管理質量評價。財務預算期間結束后,預算評價部門應對預算責任主體的預算執行結果進行考核評價。同時,對預算組織管理措施、預算編制準確性、預算報告質量和預算報送時效性等內容進行考核和評價。第五章資金籌集第二十八條資金籌集是指各級機構通過不同渠道,按照一定程序,籌集資金的財務活動。按籌資性質,可分為權益性籌資和債務性籌資。第二十九條總行負責全行權益資金的籌集,各級機構負責對本單位權益資金的日常管理。權益資金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一)總行負責統一管理全行實收資本,向省級分行核撥分轄營運資金。省級分行負責核撥省級以下分支機構的分轄營運資金。各機構分轄營運資金的變動應當經總行批準。(二)投資者繳付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項目,計入資本公積。(三)盈余公積按財政部規定比例由總行統一提取。第三十條債務資金包括:各項存款、向中央銀行借款、系統內借款、同業存放清算款項、同業定期存款、同業拆入款項、發行債券、票據交易融資、其他應付款項等。第三十一條各級機構應當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資金需求,依法合規籌集債務資金,滿足業務發展需要,并合理調整負債結構,降低籌資成本。第三十二條各級機構籌集的債務資金應當執行中央銀行和總行有關利率方面的管理規定,準確、及時、足額計付利息。第三十三條各級機構吸收存款應當根據總行有關規定,按照存款種類分別核算、分類管理,并定期與存入單位核對,保證內外賬務相符。第三十四條向中央銀行借款(除日拆性借款外)由總行統一借入、統一還本付息。利息按合同期限利率計算,按季支付。第三十五條系統內借款按用途和期限實行分類管理。各級行應當加強系統內借款的調度,減少資金占用。上下級行應當定期進行核對,發現差錯及時糾正。第三十六條同業存放清算款項是指其他金融機構與本行辦理資金清算業務存入的款項。各級機構應定期核對內外賬務,并加強同業存放清算款項利率管理。同業定期存款是指其他金融機構存入本行的定期存款。各級機構應在總行規定的利率上限內,根據本單位資金需求和市場資金狀況,合理組織同業定期存款。同業拆入款項是指因資金周轉需要從其他金融機構拆入的款項。各級機構辦理同業拆入業務應當經總行授權。第三十七條發行債券由總行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市場化方式籌集。發行債券按投資者實際認購債券價值計價;發行債券費用按規定攤入成本。第三十八條票據交易融資是指將已貼現的未到期商業匯票向同城或異地的另一家銀行進行轉貼現的資金融入行為。各級機構應當在總行授權范圍內,嚴格按照內部程序確定票據交易融資的對手、金額、期限和利率。第三十九條其他應付款項應當定期清理,及時辦理支付手續。第六章資產營運第四十條資產營運是指為實現財務目標而進行的資產配置和經營運作的活動。資產包括:現金資產、信貸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抵債資產、票據交易資產、其他資產。第四十一條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存入中央銀行準備金、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同業及拆放同業款項等。(一)各級機構應當明確現金資產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調度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內部管理制度,依據有效合同和合法憑證辦理手續。(二)各級機構應當在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前提下,控制庫存現金、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現金資產。(三)各級機構應當加強對存放同業、拆放同業款項的管理,在滿足業務需要的前提下,控制存放同業款項余額,防范拆放同業風險。第四十二條信貸資產是指按規定發放的貸款、貼現、墊款、進出口押匯等債權資產。(一)各級機構應當按照風險防范原則健全信貸資產的發放、管理和監督制度,并嚴格執行總行的利率政策,按期收回信貸資產的本金和利息。(二)信貸資產本金按實際發生額計價,按規定的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利息,計入當期損益。(三)呆賬的認定和核銷應當符合國家和總行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固定資產是指為經營管理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單位價值達到一定起點的有形資產。(一)固定資產取得和處置需按授權規定經有權審批行審批。(二)固定資產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計入當期損益。(三)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折舊采用直線法按月計提,計入當期損益,除另有規定外,凈殘值率按5%計算。(四)各級機構應當組織固定資產的管理、核算和使用部門對固定資產至少每年盤點一次,做到賬實相符,如有盤盈盤虧及毀損,應當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第四十四條各級機構已交付使用而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在建工程項目,應當比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后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第四十五條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可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一)取得無形資產需按授權規定經有權審批行審批。(二)無形資產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三)各級機構的無形資產應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從取得的下月起,按月平均攤銷。預計使用年限按以下情況確定:1、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或者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兩者孰短的原則確定。2、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并且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最短年限確定。(四)各級機構不符合要求或不需要的無形資產按授權規定經批準后可以有償轉讓或捐贈。無形資產轉讓所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支。第四十六條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一)各級機構取得抵債資產應當按程序審批。取得過程中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抵債資產入賬價值應當依次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二)抵債資產不得自用,確需自用的,應按取得資產的程序審批。(三)抵債資產的保管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四)按規定出租抵債資產取得的租金計入營業外收入。(五)處置抵債資產凈損益計入營業外收支。第四十七條票據交易資產是指其他銀行持貼現票據向本行轉貼現所融出的資金。辦理票據交易融出資金業務應當核實票據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并嚴格根據協議和內部授權規定辦理。第四十八條其他資產包括: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及經費周轉金等。(一)已經支付、但應由本期和后期分別負擔且攤銷期限在1年以內的各項費用在待攤費用列支。待攤費用應當在下年轉銷。(二)已經支付、但應由本期和后期分別負擔且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在長期待攤費用列支。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規定的受益年限內按月平均攤銷。(三)各級機構應當加強其他資產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其他資產占用。經費周轉金年終決算前應當清理完畢。其他應收款不能長期掛賬。第四十九條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較低或使用期限較短,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但具有部分固定資產屬性的各種用具物品。下列物品不論金額大小,均作為低值易耗品:密押機、壓數機、點(驗)鈔機、捆鈔機、扎把機、打孔機、考勤機、檔案柜、保險柜、印鑒鑒別儀、掃描儀、票據打印機等銀行專用機具用品。(一)低值易耗品按需要購入,在購入時一次性攤入成本。(二)各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規范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保管、領用、處置等程序。各級機構按年度、類別累計購買支出達到集中采購金額起點的低值易耗品,下一年度采購應當參照集中采購程序進行。低值易耗品采購與保管職能應當分離,出入庫應當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三)各級機構應當組織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核算和使用部門對低值易耗品至少每年盤點一次,做到實物與登記簿相一致,如有盤盈盤虧及毀損,應當查明原因,落實責任。第五十條各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信貸資產損失、壞賬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等,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各級機構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應當根據總行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各級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稅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報稅務部門審批。第七章成本費用第五十一條成本費用是指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支出。第五十二條各級機構應當強化成本費用預算約束,實行成本費用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第五十三條各級機構應當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費用與上期或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成本費用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各級機構的成本費用核算,應當以月、季、年為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核算成本費用和營業收入的起止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應當一致。第五十四條除國家規定的專用賬戶外,各級機構分幣種只能設立一個費用存款專戶,各項費用應當從專戶中開支。第五十五條各級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第五十六條各級機構成本費用應當取得合法合規票據。第五十七條各級機構不得承擔應由個人承擔的各項財務開支。第五十八條各級機構發生的籌資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第五十九條存款利息支出應當按照規定的結息期和利率計付利息,計入當期損益。第六十條債券應當按規定的利率按月(季)計提應付利息,計入當期損益。實際支付時在提取的應付利息中列支,提取的利息不足支付時,直接在債券利息支出中列支,計入當期損益。第六十一條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包括:向中央銀行借款利息支出、系統內存放款項利息支出、同業存放款項利息支出、同業拆入利息支出、分攤庫存現金利息支出、轉貼現利息支出等。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按規定的利率計算,計入當期損益。第六十二條業務管理費是業務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一)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具體開支范圍、標準按照薪酬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二)住房補貼:根據當地政府房改政策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三)職工福利費: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醫療費和其他職工福利性支出。(四)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和規定比例提取,用于工會方面的開支。(五)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和規定比例提取,用于職工教育培訓的開支。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費用中支出。(六)失業保險費:按規定繳納的職工失業保險金。(七)勞動保險費: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在職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離退休干部的各項費用和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勞動保險費列支的項目。(八)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支出。(九)勞動保護費:職工著裝費、防暑降溫費、購買勞保用品費等開支。職工著裝費超過當地稅務部門規定的稅前扣除標準的,超過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防暑降溫費執行當地政府規定標準;勞保用品包括為職工在工作場所配備的安全保護用品、特殊工種的防護用品等。(十)公雜費:購置辦公用品、清潔用品、公用書籍、辦公場所飲用水及茶葉、訂閱公用報刊雜志及與業務有關的電子信息等各項公用雜支費用。(十一)交通工具運轉費:公用交通工具的油料費、養路費、牌照費、車輛保險費、路橋費、停車費、年檢費等相關費用。(十二)鈔幣運送費:為運送鈔幣所支付的租用汽車、火車、飛機的運輸費、包裝費、搬運費,自備汽車的油料費、養路費、牌照費,以及押運人員差旅費。(十三)郵電費:辦理業務支付的郵費、電報費、通訊費、電話初裝費、電視電話費等。(十四)印刷費:印刷業務用票據、憑證、賬冊、報表、資料、書籍等用品的費用。(十五)水電費:營業辦公用房及公有周轉房的水費、電費、水電增容費及污水處理費。(十六)租賃費:租賃營業辦公用房、汽車、辦公設備、交流干部住房等固定資產的費用。(十七)差旅費:職員因公外出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等費用,具體開支范圍及標準參照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十八)會議費:會議和系統內以會議形式開展的培訓所發生的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辦公用品費、印刷費、醫藥費等開支。(十九)電子設備運轉費:電子設備運轉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備品配件以及維護保養、租用數據(交易)專線等費用。(二十)研究開發費:為設計新產品、開發新市場所支付的、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調研、設計、專家論證等費用。(二十一)外事費:因公出國人員的差旅費、證照費等相關費用及接待外賓的費用。(二十二)訴訟公證費:因各種糾紛引起的起訴或應訴費用及簽訂協議、合同時向公證機關支付的費用。(二十三)咨詢費: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二十四)聘請中介機構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驗資、資產評估、會計報表審計、經濟鑒證等支付的費用。(二十五)取暖費:營業辦公用房及其附屬用房、公有周轉房的取暖費,包括集中供暖費用及本單位供暖所發生的燃料費、修理費、季節性臨時工工資等費用。(二十六)財產保險費:公用財產(車輛除外)的保險費。(二十七)安全防衛費:因安全保衛需要購置槍支、彈藥、警棍、報警器、監控設備配件、防彈設施、消防器具等,安裝營業辦公網點門窗護欄及庫房加固,保安費用,營業辦公場所守庫、值班人員的守庫費、值班費,以及其他安全防衛方面的開支。(二十八)資產修理費:維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應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費用和低值易耗品維修費用。(二十九)低值易耗品購置費:購入低值易耗品所支付的費用。(三十)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當期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三十一)無形資產攤銷:按規定攤銷無形資產的費用。(三十二)物業管理費:委托社會物業管理公司或具有法人資格的服務中心對營業辦公用房及公有周轉房進行物業管理的費用。(三十三)稅金: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金。(三十四)勞務費:聘用市場化用工和購買其他勞務所發生的服務費、管理費等開支。(三十五)出納費:購買捆鈔紙、扎鈔紙等出納用具及出納人員勞保用品等與出納業務相關的支出。(三十六)其他費用支出: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團體會費、國際組織會費、綠化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等其他費用支出。第六十三條其他營業支出包括手續費支出、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資產減值損失、固定資產折舊支出、外幣匯兌支出等。(一)手續費支出:辦理結算、現金寄庫、委托押運、委托代理等業務所發生的手續費支出。對個人以外的手續費支出不得以現金支付。(二)業務宣傳費:業務宣傳活動中發生的制作、購買宣傳用品等支出。(三)廣告費:委托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在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而發生的支出。(四)業務招待費:業務營銷及接待過程中發生的招待費用。(五)資產減值損失:按資產的類別和風險程度提取的減值準備。(六)固定資產折舊支出: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規定的折舊年限以及凈殘值率計算攤銷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七)外幣匯兌支出:報表折算日外幣折算產生的損失以及因匯率波動導致的外匯交易匯兌損失。(八)其他支出:上述項目以外按規定列支的其他與日常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第六十四條稅金應當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準確計提,及時申報和足額交納。第六十五條各級機構應當加強稅收籌劃,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努力降低稅務成本支出,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第六十六條上級行對轄屬單位的納稅事項負有監督、指導和協調的責任。第六十七條各級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代扣代繳義務,不得承擔稅法規定應由他人承擔的稅收負擔。第八章收益分配第六十八條收益分配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利潤的分配。第六十九條各級機構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各項營業收入,并相應納入損益。營業收入包括:貸款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第七十條各項營業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準確計算、及時反映,嚴禁截留、挪用和存放其他單位。各級機構員工因履行本單位職務所得收入,包括對方給予的傭金、手續費等,應當納入賬內核算,不得隱匿、轉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用于職工福利。第七十一條核算收入中的差錯應當經審批后予以退還或補收。第七十二條各級機構應當加強表內外應收利息管理,定期進行核對,保證金融資產的安全完整。表外應收貸款利息按實際收到的日期及金額計入當期損益。除總行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第七十三條各級機構應當對存放他行款項及其利息收入定期核對,并妥善保管核對記錄。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息收入、存放系統內款項利息收入、存放同業款項利息收入、拆放同業利息收入、政策性補貼收入、轉貼現利息收入。第七十四條各級機構從事代理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現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理,準確核算代理業務收入。第七十五條各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開辦各項中間業務及對外投資業務,按合同、協議、制度規定的標準和費率進行收費,收入全額納入賬內核算,不得隨意減免。其他營業收入包括結算手續費收入(本外幣)、代理保險手續費收入、代理同業業務手續費收入、投資收益、外幣匯兌收益等。第七十六條營業外收入包括出納長款收入、罰款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收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他營業外收入等。(一)出納長款收入是指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中發生的庫存現金多于賬面余額、不能查明原因、確屬無法退付的款項。(二)罰款收入是指因貸款單位違反貸款合同或開戶單位違反票據結算辦法按規定收取的罰款。(三)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是指轉讓或變賣固定資產取得的凈收入。(四)固定資產出租收入是閑置固定資產出租取得的收入。(五)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指本年度發生的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等事項。(六)其他營業外收入包括清理睡眠戶收入、出租公有住房收入、出租抵債資產收入、處置抵債資產凈收益、處置無形資產凈收益等。第七十七條營業外支出包括出納短款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非常損失、賠償和違約支出、檢查上繳款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救災支出、繳納地方性收費、黨校經費、購房補貼、案件損失、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他支出等。(一)出納短款支出是指辦理現金收付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庫存現金少于賬面余額,確定無法追回的短款,履行審批手續后,按出納短款處理。(二)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是指無法收回的盤虧的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出售、報廢、毀損的凈損失。(三)非常損失是指由于自然災害、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資產凈損失,以及由此造成的清理善后費用。(四)賠償和違約支出是指因未履行經濟合同、協議等過錯而向他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五)檢查上繳款項是指審計等國家行政執法部門檢查上繳的罰沒款。(六)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是指用于慈善、殘疾人福利事業等方面的社會公益性捐贈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需報總行審批。(七)救災支出是指各級機構在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發生時購買救災物資和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發生的相關支出。各級機構應當保存詳實資料,逐級上報總行批準。(八)繳納地方性收費是指各級機構依法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項目和標準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執行。(九)黨校經費是指總行黨校發生的費用。(十)購房補貼是指易地調動干部一次性購房補貼、其他一次性購房補貼和一次性購房補貼攤銷。(十一)案件損失是指各級機構發生案件造成的應當由單位承擔的經濟損失。(十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指本年度發生的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等事項。(十三)其他支出是指按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供暖費用補助、抵債資產保管費用、處置抵債資產凈損失,處置無形資產凈損失、辭退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費用等其他營業外支出。第七十八條企業所得稅由總行統一清算、匯總繳納,各級機構應當按時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所得稅申報、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及其他涉稅事項申報。各級機構因財政、稅務、審計等國家管理部門檢查就地補征的所得稅,按授權規定經有權審批行批準后列支,除此之外,各級機構不得發生所得稅費用。第七十九條農發行發生的年度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不足以彌補的,可逐年延續彌補;延續彌補期超過法定稅前彌補期限的,可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營業利潤=營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第八十條各級機構實現的利潤(或虧損)逐級上劃總行,全系統匯總的利潤(虧損)由總行向財政部清算。第八十一條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然存在的虧損;(二)按照稅后利潤(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三)提取風險資產的一般準備;(四)經財政部批準進行其它分配。第九章財務信息第八十二條各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內容編制財務報告,并通過內部審核,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上級行報送,不得拒絕、拖延、提供虛假或隱瞞重大信息的資料。第八十三條各級機構應當定期將重大財務事項對本單位員工公開。第八十四條各級機構應當以財務預算為依據,以財務信息和其它相關經濟資料為基礎,對本行過去和現在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未來趨勢進行系統的分析。財務管理部門是財務分析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部署本行財務分析工作,指導監督分支機構財務分析工作的開展,對各分支機構財務分析工作進行審核和考評,編報本行財務分析報告。各級機構應當根據內部管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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