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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所有權的一般原理第二章1第一節擔保概述

一、擔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擔保的概念擔保是通過法定或者約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財產保障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措施。

第一節擔保概述

一、擔保的概念和特征2債權人債務人從合同關系(1)主合同關系債權人債務人從合同關系(1)主合同關系3(2)

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主合同關系從合同關系

(2)

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主合同關系從合同關系4(二)擔保的特征1.擔保具有從屬性

2.擔保具有自愿性

3.擔保具有保障性(二)擔保的特征5二、擔保的適用范圍和方式(一)擔保的適用范圍

經濟活動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排除了擔保在行政關系、身份關系、侵權行為等領域的適用。二、擔保的適用范圍和方式6(二)擔保的方式

1.保證2.抵押3.質押4.留置5.定金三、擔保法的概念(二)擔保的方式1.保證7第二節保證一、保證的概念(一)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指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與債權人訂立協議,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行為。第二節保證一、保證的概念8主合同關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保證擔保主合同關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保證擔保9(二)保證的特征1.信用性

2.相對獨立性3.從屬性和補充性4.債權性(二)保證的特征1.信用性10二、保證的種類

(一)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二)單獨保證、按份保證和共同保證

(三)部分保證和全部保證

二、保證的種類(一)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11三、保證合同(一)保證人的條件

(二)保證合同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三、保證合同(一)保證人的條件12(三)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方式1.一般保證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

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

先訴抗辯權:142.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2.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債務人15四、保證責任(一)保證范圍我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四、保證責任(一)保證范圍16

(二)保證責任的內容《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三)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保證責任的內容《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責任的內17保證期間的界定1、未約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2、約定不明:保證合同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3、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6個月)4、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保證期間的效力一般保證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斷,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重新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保證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重新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期間的界定1、未約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18

(四)保證責任的承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合同債權人采取斯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四)保證責任的承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19第三節抵押一、抵押制度概述(一)抵押與抵押權(二)抵押的種類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第三節抵押20

二、抵押物的范圍(一)抵押物的范圍

(二)禁止抵押的物

二、抵押物的范圍21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一)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登記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22四、抵押權的效力(一)抵押權的基本效力

(二)抵押人的權利

1.抵押物的占有權2.抵押物的出租權3.用益物權的設定權

4.抵押物的再抵押權5.抵押物的處分權

四、抵押權的效力(一)抵押權的基本效力23(三)抵押權人的權利

1.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2.抵押權人的保全權

3.抵押權人的處分權

(三)抵押權人的權利24

五、抵押權的實現(一)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二)抵押權的實現順序

(三)抵押權實現過程中其他權利的保護

五、抵押權的實現(一)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25第四節質押一、質押的概念二、動產質押(一)動產質押的概念

(二)質押合同

第四節質押26

(三)動產質押的效力

1.動產質押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2.動產質權所及標的物范圍

3.動產質權對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效力

(四)動產質權的實現

(三)動產質押的效力1.動產質押所擔保的債權范圍27

三、權利質押(一)權利質押的概念

(二)權利質押的法定范圍

(三)權利質權的設立、效力和實現1.權利質權的設立

2.權利質權的效力3.權利質權的實現

三、權利質押(一)權利質押的概念28第五節留置一、留置的概念與性質(一)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第五節留置一、留置的概念與性質29

(二)留置權的性質與特征1.成立的法定性

2.占有的事先性

3.留置物與債權的關聯性

(二)留置權的性質與特征1.成立的法定性30

二、留置權的成立要件1.債權清償期限已到;2.債權人依照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3.債權與財產的占有存在牽聯關系,是依照合同進行的。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留置權的成立要件1.債權清償期限已到;31

三、留置權的效力(一)留置權效力的范圍《擔保法》第83條的規定,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三、留置權的效力(一)留置權效力的范圍32

(二)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留置權成立后,留置權人取得對留置物的占有權,并享有對抗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返還留置物請求權的抗辯權。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時,留置權人可行使留置物所有人的抗辯權。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權存續期間留置物所生孳息并優先用于清償其債權。

(二)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留置權成立后,留置33留置權人還負有如下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非為保管的必要或征得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留置物,不得擅自將留置物出租、抵押、質押;留置權消滅時,應返還留置物。留置權人還負有如下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非為保管34

(三)留置權對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一是留置物所有人不喪失對留置物的所有權。但在行使所有權時,不得排斥留置權;二是留置權存續期間,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行使受到限制。

(三)留置權對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一是留置物所有35

四、留置權的實現(1)在留置物被留置后經過至少兩個月的寬限期;(2)在該寬限期內留置權人應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3)債務人經通知仍未履行義務,也未提供其他經留置權人認可的擔保。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是,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以所得價款抵償。

四、留置權的實現(1)在留置物被留置后經過至少兩個月的寬限36第六節定金一、定金的概念與特征定金,是由合同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以保障合同的履行的擔保方式。

第六節定金一、定金的概念與特征37

特征:1.定金的擔保作用依賴于定金罰則制裁2.定金擔保具有雙向性

3.定金交付后即轉移所有權

4.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特征:1.定金的擔保作用依賴于定金罰則制裁38

二、定金擔保的設立定金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定金的交付期限。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的交付期限,但須在主合同履行之前交付。(2)定金的數額。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否則,超過部分無效。(3)明確約定適用定金罰則,以區別于預付款。

二、定金擔保的設立定金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39

三、定金罰則及其適用(一)定金罰則的內容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僅就不履行部分無權要求返還或者雙倍返還定金。另外,當事人接受了定金處罰后不能免除合同中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三、定金罰則及其適用(一)定金罰則的內容40

(二)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是:(1)以所擔保的合同有效為前提;(2)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3)當事人不履行合同須有主觀過錯。

(二)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是:41【案情1】1995年11月2日,董學友在某市欲開辦一個個體豪華服裝銷售店。當時苦于現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銀行貸款。工商銀行同意貸款,但貸款人必須要以財產作抵押或有保證人擔保。董學友因無財產進行抵押,又需要貸款100萬元。于是董學友首先請朋友王為仁作擔保人,為了使銀行更加信賴他,他又請路遙汽車銷售公司的分支機構汽車營銷部作擔保人。營銷部在做擔保時沒有路遙汽車銷售公司的書面授權,但在與債權人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時,得到路遙汽車銷售公司的口頭許諾,市工商銀行于便與董學友簽訂了貸款合同。王為仁為汽車營銷部分別與市工商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后在銀行的要求下,汽車營銷部取得了本公司的書面授權擔保書。1996年3月,董學友連續在二宗大筆買賣中經營不善,故豪華服裝店只剩下一個空名,董學友已無力經營。1996年4月15日,貸款期限已滿,銀行向董學友要求償還貸款100萬元的本息。但此時,董學友已完全喪失了償還能力,于是4月30日,銀行要求營銷部代為清償貸款本息。

【案情1】42[問題]1、本案中,汽車營銷部與市工商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中的保證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3、本案中市工商銀行可否要求汽車營銷部承擔清償貸款的全部本息?

[問題]43【案情2】汽車司機曹永青欲自辦一個蔬菜營銷專業店,苦于資金不足。1995年10月6日,曹永青找到同鄉另一商人馬為良,提出借款12萬元。馬為良擔心曹永青的蔬菜營銷店辦不好,將來虧損無法還債,就要求曹永青以其"吉達"汽車作抵押才能借款。曹永青答應,雙方遂簽訂了借款合同以及抵壓合同。合同中規定,馬為良借給曹永青12萬元,月息為1.2%,半年后連本帶息歸還,如曹永表到期無法償還,汽車的所有權就轉移為債權人馬為良所有或變賣受償。且辦理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1995年10月16日,馬為良將12萬元現金交給曹永青。曹永青在經營蔬菜營銷店不到半年,因售菜市場競爭激烈不景氣而關閉。眼看半年的還款期將到,曹永青自知無力償還,遂決定自行將汽車賣給鄰縣的一個商人李小民,得到14萬貨款。1996年4月5日,曹永青攜帶車款回家準備還債,不料途中該款全部被盜,馬為良得知曹永青已無力還款,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從鄰縣的商人處追回汽車變賣受償。【案情2】44[問題]1、曹永青與馬為良在本案中所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是否有違法之處?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馬為良前就與李小民達成協議將車賣給李小民的行為是否合法?3、本案中馬為良作為抵押權人是否有權追回汽車變賣受償?[問題]45【案情3】某學院教師李半山停薪留職。欲開一家歌舞廳,遂向一做生意的朋友丁金借款4萬元。雙方約定一年后還本付息,并由李半山并其托人從法國買來的鋼琴(價值3萬元)以及李半山的一本書擁有的著作權作擔保。一個星期后,丁金要李半山帶鋼琴到丁金家來取款,李半山稱鋼琴兩天前被學校文藝團借走了,過些天才能回來,現急需現款,請丁金先把4萬元錢借給他。如果到期不還,家里的東西憑丁金處置。于是丁金當即交給李半山4萬元。不久,李半山因經營不善連買新音響設備的錢都不夠,便將該鋼琴交給學校的另一老師王偉作質押得現金1萬元。此時歌舞廳仍需現金,于是李半山又與市影劇院訂立一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但未告知丁金。丁金得知這兩件事后,認為李半山在欺騙自己,遂要將李半山在半個月內將鋼琴交到丁金處,否則解除合同。李半山向丁金解釋說上述這兩事實屬無奈。請丁金諒解。丁金不允,要求李半山立即還錢,李半山現無力償還。丁金便向王偉索要鋼琴,遭王偉拒絕。于是丁金便以李半山和王偉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案情3】46[問題]1、李半山以著作權質押給丁金在何時起方生效?2、本案中丁金是否有權向王偉索要鋼琴?3、本案中李半山與影劇院訂立的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是否有效?back[問題]back47第二章所有權的一般原理第二章48第一節擔保概述

一、擔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擔保的概念擔保是通過法定或者約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財產保障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措施。

第一節擔保概述

一、擔保的概念和特征49債權人債務人從合同關系(1)主合同關系債權人債務人從合同關系(1)主合同關系50(2)

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主合同關系從合同關系

(2)

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主合同關系從合同關系51(二)擔保的特征1.擔保具有從屬性

2.擔保具有自愿性

3.擔保具有保障性(二)擔保的特征52二、擔保的適用范圍和方式(一)擔保的適用范圍

經濟活動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排除了擔保在行政關系、身份關系、侵權行為等領域的適用。二、擔保的適用范圍和方式53(二)擔保的方式

1.保證2.抵押3.質押4.留置5.定金三、擔保法的概念(二)擔保的方式1.保證54第二節保證一、保證的概念(一)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指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與債權人訂立協議,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行為。第二節保證一、保證的概念55主合同關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保證擔保主合同關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保證擔保56(二)保證的特征1.信用性

2.相對獨立性3.從屬性和補充性4.債權性(二)保證的特征1.信用性57二、保證的種類

(一)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二)單獨保證、按份保證和共同保證

(三)部分保證和全部保證

二、保證的種類(一)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58三、保證合同(一)保證人的條件

(二)保證合同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三、保證合同(一)保證人的條件59(三)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方式1.一般保證6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

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

先訴抗辯權:612.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2.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債務人62四、保證責任(一)保證范圍我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四、保證責任(一)保證范圍63

(二)保證責任的內容《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三)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在約定的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保證責任的內容《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責任的內64保證期間的界定1、未約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2、約定不明:保證合同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3、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6個月)4、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保證期間的效力一般保證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斷,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重新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保證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重新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期間的界定1、未約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65

(四)保證責任的承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合同債權人采取斯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四)保證責任的承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66第三節抵押一、抵押制度概述(一)抵押與抵押權(二)抵押的種類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第三節抵押67

二、抵押物的范圍(一)抵押物的范圍

(二)禁止抵押的物

二、抵押物的范圍68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一)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登記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69四、抵押權的效力(一)抵押權的基本效力

(二)抵押人的權利

1.抵押物的占有權2.抵押物的出租權3.用益物權的設定權

4.抵押物的再抵押權5.抵押物的處分權

四、抵押權的效力(一)抵押權的基本效力70(三)抵押權人的權利

1.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2.抵押權人的保全權

3.抵押權人的處分權

(三)抵押權人的權利71

五、抵押權的實現(一)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二)抵押權的實現順序

(三)抵押權實現過程中其他權利的保護

五、抵押權的實現(一)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72第四節質押一、質押的概念二、動產質押(一)動產質押的概念

(二)質押合同

第四節質押73

(三)動產質押的效力

1.動產質押所擔保的債權范圍

2.動產質權所及標的物范圍

3.動產質權對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效力

(四)動產質權的實現

(三)動產質押的效力1.動產質押所擔保的債權范圍74

三、權利質押(一)權利質押的概念

(二)權利質押的法定范圍

(三)權利質權的設立、效力和實現1.權利質權的設立

2.權利質權的效力3.權利質權的實現

三、權利質押(一)權利質押的概念75第五節留置一、留置的概念與性質(一)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第五節留置一、留置的概念與性質76

(二)留置權的性質與特征1.成立的法定性

2.占有的事先性

3.留置物與債權的關聯性

(二)留置權的性質與特征1.成立的法定性77

二、留置權的成立要件1.債權清償期限已到;2.債權人依照合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3.債權與財產的占有存在牽聯關系,是依照合同進行的。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留置權的成立要件1.債權清償期限已到;78

三、留置權的效力(一)留置權效力的范圍《擔保法》第83條的規定,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三、留置權的效力(一)留置權效力的范圍79

(二)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留置權成立后,留置權人取得對留置物的占有權,并享有對抗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返還留置物請求權的抗辯權。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時,留置權人可行使留置物所有人的抗辯權。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權存續期間留置物所生孳息并優先用于清償其債權。

(二)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留置權成立后,留置80留置權人還負有如下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非為保管的必要或征得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留置物,不得擅自將留置物出租、抵押、質押;留置權消滅時,應返還留置物。留置權人還負有如下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非為保管81

(三)留置權對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一是留置物所有人不喪失對留置物的所有權。但在行使所有權時,不得排斥留置權;二是留置權存續期間,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行使受到限制。

(三)留置權對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一是留置物所有82

四、留置權的實現(1)在留置物被留置后經過至少兩個月的寬限期;(2)在該寬限期內留置權人應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3)債務人經通知仍未履行義務,也未提供其他經留置權人認可的擔保。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是,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以所得價款抵償。

四、留置權的實現(1)在留置物被留置后經過至少兩個月的寬限83第六節定金一、定金的概念與特征定金,是由合同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以保障合同的履行的擔保方式。

第六節定金一、定金的概念與特征84

特征:1.定金的擔保作用依賴于定金罰則制裁2.定金擔保具有雙向性

3.定金交付后即轉移所有權

4.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特征:1.定金的擔保作用依賴于定金罰則制裁85

二、定金擔保的設立定金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定金的交付期限。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的交付期限,但須在主合同履行之前交付。(2)定金的數額。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否則,超過部分無效。(3)明確約定適用定金罰則,以區別于預付款。

二、定金擔保的設立定金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86

三、定金罰則及其適用(一)定金罰則的內容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僅就不履行部分無權要求返還或者雙倍返還定金。另外,當事人接受了定金處罰后不能免除合同中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三、定金罰則及其適用(一)定金罰則的內容87

(二)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是:(1)以所擔保的合同有效為前提;(2)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3)當事人不履行合同須有主觀過錯。

(二)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是:88【案情1】1995年11月2日,董學友在某市欲開辦一個個體豪華服裝銷售店。當時苦于現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銀行貸款。工商銀行同意貸款,但貸款人必須要以財產作抵押或有保證人擔保。董學友因無財產進行抵押,又需要貸款100萬元。于是董學友首先請朋友王為仁作擔保人,為了使銀行更加信賴他,他又請路遙汽車銷售公司的分支機構汽車營銷部作擔保人。營銷部在做擔保時沒有路遙汽車銷售公司的書面授權,但在與債權人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時,得到路遙汽車銷售公司的口頭許諾,市工商銀行于便與董學友簽訂了貸款合同。王為仁為汽車營銷部分別與市工商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后在銀行的要求下,汽車營銷部取得了本公司的書面授權擔保書。1996年3月,董學友連續在二宗大筆買賣中經營不善,故豪華服裝店只剩下一個空名,董學友已無力經營。1996年4月15日,貸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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