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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概述

伏軍副教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fujun@

2011內蒙黨校1

國際經濟法概述

2011內蒙黨校1第一部分:國際經濟法總論

1.國際經濟法的現實意義2.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國際經濟法的內容體系4.國際經濟法的作用5.國際經濟法與中國實踐2011內蒙黨校2第一部分:國際經濟法總論一.現實意義“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十七大)定位:參與經濟全球化競爭的新歷史階段(后WTO時代)要求: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樹立世界眼光目標:進一步擴大我國在全球化進程中的國際競爭力與影響力2011內蒙黨校3一.現實意義“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人類行為終極目的正方:“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史記·貨殖列傳》經濟學:RationalMan:EconomicMan:arationaldecision-makertakesanactionifandonlyifthemarginalbenefitoftheactionexceedsthemarginalcost.反方: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安得廣廈千萬間,聚天下寒士共歡顏亞當·斯密悖論國富論vs.道德情操論2011內蒙黨校4人類行為終極目的正方:“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財富是什么?重商學派(mercantilism,15-17c):財富即貨幣重農學派(Physiocratism,17c):財富是生產必需品(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古典經濟學(Classicaleconomics,17c-19c):財富是一切生活的必需品與舒適品(necessityandcomfortablethingsinlifeconsumption-Adamsmith)2011內蒙黨校5財富是什么?2011內蒙黨校5商業社會(四種流動)產品(商品)流資金流人員流信息流2011內蒙黨校6商業社會(四種流動)產品(商品)流2011內蒙黨校6法律在商業社會中的作用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確權、保護權利物權債權其它權利(人身安全)保護交易安全合同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國家救濟2011內蒙黨校7法律在商業社會中的作用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2011內蒙黨校商業社會中的法律商事主體法律個人企業法合伙法公司法商業交易法合同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票據法信用證法2011內蒙黨校8商業社會中的法律商事主體法律2011內蒙黨校8市場監管法反壟斷法(市場秩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市場競爭法)外商投資法(市場準入法)行業監管法(證券法、銀行法、電信法、交通法)爭端解決法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仲裁(仲裁法、1958年紐約公約等)2011內蒙黨校9市場監管法2011內蒙黨校9法律對經濟的作用保障確定權利保護權利保護交易秩序解決爭端促進2011內蒙黨校10法律對經濟的作用2011內蒙黨校10我國開放型經濟法律的發展趨勢:“效率”與“安全”兼顧“保障”與“構建”并重“請進來”與“走出去”結合2011內蒙黨校11我國開放型經濟法律的發展趨勢:2011內蒙黨校11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國際經濟法:調整跨越國界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私法性質的法律規范公法性質的法律規范2011內蒙黨校12國際經濟法的定義2011內蒙黨校12私法性質的國際經濟法調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商人之間從事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如合同法、合伙法、代理法商人在商事行為中可以直接援引適用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2011內蒙黨校132011內蒙黨校13公法性質的國際經濟法政府、國際經濟組織對國際經濟活動的調整(銀行法、證券法、投資法、外匯法等)國內涉外法律,可以直接適用國際經濟組織與國際條約(WTO協定)2011內蒙黨校14公法性質的國際經濟法2011內蒙黨校14特征調整的主體范圍廣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法人、個人、其它團體調整的法律關系范圍大商人間國家、國際經濟組織間國家、國際經濟組織與法人、個人、其它團體間在商事活動中產生的多種法律關系。調整的法律規范多國內法國際法規范2011內蒙黨校15特征調整的主體范圍廣2011內蒙黨校15淵源法律淵源是指法律規則的文件來源,也就是法律規則存在的文件形式。主要包括:國際商事條約或公約國際商事慣例各國國內商事立法2011內蒙黨校16淵源法律淵源是指法律規則的文件來源,也就是法律規則存在的文件國際商事條約或公約國家或更多國際組織間書面締結、確立國際商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國際協議。 雙邊條約區域性多邊條約世界性多邊條約國際商事慣例對當事人不具有必然拘束力但在一定領域內為大家所普遍遵循的規范,是在國際商事活動的某一領域,經過長期實踐所形成的習慣做法。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2011內蒙黨校17國際商事條約或公約2011內蒙黨校172.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有約必守原則2011內蒙黨校182.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2011內蒙黨校18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的首要原則經濟主權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國家對其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具有管理監督權。國家有權將境內外國財產收歸國有或征用。2011內蒙黨校19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經濟主權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的首要原則2011公平互利原則公平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包括通過有關國際組織并按照其現有的和今后制定的規則參加-為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做出國際決定的過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利益。2011內蒙黨校20公平互利原則公平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為國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如,發達國家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嚴格尊重各國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以加速它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2011內蒙黨校21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有約必守原則有約必守原則:當事國一旦簽訂雙邊經濟條約或多邊經濟條約,必須信守條約,實踐諾言,履行自己的國際經濟義務。2011內蒙黨校22有約必守原則有約必守原則:當事國一旦簽訂雙邊經濟條約或多邊3.國際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法政府經濟管制法2011內蒙黨校233.國際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國際貿易法2011內蒙黨校23國際貿易法國際貿易法是調整國際貿易關系以及同國際貿易相關的其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關于貨物買賣、技術和勞務貿易的多邊及雙邊條約、對外貿易法、進出口管制法和傳統商法下的買賣法、民法、產品責任法、反傾銷法、海關法、稅法、保險法、海商法、票據法、知識產權法等。2011內蒙黨校24國際貿易法國際貿易法是調整國際貿易關系以及同國際貿易相關的其國際投資法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法律淵源主要包括:關于外國私人直接投資的多邊條約、兩國間簽訂的關于投資保護或者保證的協議、傳統商法下的商事組織法(主要是指公司法)、競爭法和破產法等。2011內蒙黨校25國際投資法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貨幣金融法是調整國際貨幣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的范圍主要包括:外匯交易、國際證券交易、國際信貸、國際結算和支付和國際貨幣體制。法律淵源主要包括:關于國際貨幣金融的國際公約、國內法下的外匯管理法、銀行法、證券法等。2011內蒙黨校26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貨幣金融法是調整國際貨幣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國際稅法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稅法所調整的范圍主要包括: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或重迭征稅、涉外稅收等。法律淵源主要包括:跨國稅收的國際公約、兩國之間跨國稅收的協議、各國的國內涉外稅法等。2011內蒙黨校27國際稅法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稅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經濟組織法的調整國際經濟組織與其成員國之間、國際經濟組織成員國相互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法律淵源主要包括: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適用于所有國際經濟組織的國際條約等。2011內蒙黨校28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經濟組織法的調整國際經濟組織與其成員國之間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法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法是指調整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主要調整范圍包括: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民事訴訟、國際商事調解等。法律淵源主要包括:關于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的國際公約、兩國之間簽訂的關于跨國商事爭端解決的協議以及各國國內涉外訴訟法、涉外仲裁法等。2011內蒙黨校29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法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法是指調整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政府經濟管制法政府經濟管制法是指調整政府對經濟活動實施管制措施法律規范的總稱。政府經濟管制法所調整的范圍主要包括:貨物進出口管理、知識產權貿易管理、不正當競爭、壟斷等。法律淵源主要包括:各國國內經濟管制法、關于經濟管制的國際公約以及兩國之間簽訂的關于兩國之間經濟活動管制的協議等。2011內蒙黨校30政府經濟管制法政府經濟管制法是指調整政府對經濟活動實施管制措4.國際經濟法的作用國際經濟法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國家經濟法在國際投資中的作用國際經濟法目前存在的不足之處2011內蒙黨校314.國際經濟法的作用國際經濟法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2011內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國際經濟法趨同化促進貿易自由為國際商事活動提供了一個更為公平、客觀和透明的貿易競爭環境。2011內蒙黨校32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國際經濟法趨同化2011內蒙黨校32在國際投資金融中的作用保護與促進國際投資與資本跨國流動穩定國際投資金融秩序促進各國投資金融法律制度完善2011內蒙黨校33在國際投資金融中的作用保護與促進國際投資與資本跨國流動201國際經濟法面臨的問題規避政治化2011內蒙黨校34國際經濟法面臨的問題規避2011內蒙黨校345.國際經濟法與中國實踐國際經濟法與中國經濟法聯系與區別國際經濟法在中國的適用國際經濟法對中國經濟立法的影響中國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2011內蒙黨校355.國際經濟法與中國實踐國際經濟法與中國經濟法聯系與區別20國際經濟法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對中國產生深遠影響

立法吸取國際經濟法的內容,《合同法》有關“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的規定,就借鑒了《公約》的相關內容。中國對國際經濟法的選擇如《公約》未規定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問題,而中國《合同法》則對這一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2011內蒙黨校36國際經濟法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對中國產生深遠影響2011內蒙黨國際經濟法在中國的適用直接適用:如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間接適用:如1986年《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1990年《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是為履行中國在1975年和1979年加入的《維也納外交公約》和《維也納領事公約》而制定的。2011內蒙黨校37國際經濟法在中國的適用直接適用:如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條約在國內直接適用必須以中國政府簽訂或者承認條約的效力為先決條件。在處理涉外經濟法律關系的問題上,在目前的中國法律實踐當中,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在私法領域,通常允許當事人自己選擇所適用的法律或者國際慣例,只要雙方當事人不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2011內蒙黨校38條約在國內直接適用必須以中國政府簽訂或者承認條約的效力為先決國際經濟法對中國經濟立法的影響國際經濟法對中國經濟立法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中國國際經濟法律的內容更能與國際接軌;對中國經濟法的法律部門的完備中國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其經濟立法得到前所未有的迅速發展,并取得了明顯成就。2011內蒙黨校39國際經濟法對中國經濟立法的影響國際經濟法對中國經濟立法的影響中國對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影響“被動適應”到“積極參與”“以我為主”的發展戰略-中國的新定位2011內蒙黨校40中國對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影響“被動適應”到“積極參與”201第二單元:國際貿易法國際貿易法概述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國際技術貿易法律制度國際服務貿易法律制度限制性商業做法的法律制度2011內蒙黨校41第二單元:國際貿易法國際貿易法概述2011內蒙黨校41

1、國際貿易法體系分類商事交易關系國際貿易管理關系體系國內法國際法WTO的影響2011內蒙黨校421、國際貿易法體系分類2011內蒙黨校42中國對外貿易管理立法變遷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建國初期至1978年改革開放第二階段:1979年改革開放后至2001年中國加入WTO。第三階段:中國加入WTO的2001年開始至今。《對外貿易法》的修訂2004年7月1日,中國修訂了《對外貿易法》。針對外貿經營者范圍、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的外貿經營權、國營貿易和進出口許可等問題做出大幅調整。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爭議2011內蒙黨校43中國對外貿易管理立法變遷發展階段2011內蒙黨校432、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關稅措施非關稅措施貿易救濟措施2011內蒙黨校442、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關稅措施2011內蒙黨校44(1)關稅措施定義關稅是指一國海關根據本國法律規定,對通過其關境的進出口貨物課征的一種稅收。種類財政關稅與保護關稅進口關稅、出口關稅與過境關稅普通關稅與優惠關稅征收方法從量征稅從價征稅混合征稅2011內蒙黨校45(1)關稅措施定義2011內蒙黨校45(2)非關稅措施定義:是指除關稅措施以外的其它一切直接或間接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法律或行政措施的總稱。種類:進出口配額措施進出口許可證措施外匯管理措施產品技術標準和商品檢驗措施海關監管措施2011內蒙黨校46(2)非關稅措施定義:2011內蒙黨校46進出口配額措施定義:配額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進出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設定最高限額,在限額內的商品可以進出口,超額度的不準進出口或征以較高關稅或罰款。種類:進口配額:對進口設定的限額稱為進口配額,又分為絕對配額和關稅配額。出口配額:對出口設定的限額稱為出口配額。又分為主動配額和被動配額。2011內蒙黨校47進出口配額措施定義:2011內蒙黨校47進出口許可證措施定義:是一國政府從數量上限制外國商品進口和本國商品出口的貿易管理措施,在規定范圍內的商品只有取得進出口許可證,方可進口或出口。種類:有定額的進出口許可證和無定額的進出口許可證一般許可證和特別許可證2011內蒙黨校48進出口許可證措施定義:2011內蒙黨校48外匯管理措施定義: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境內的各種外匯交易(包括收付、買賣、借貸、擔保、轉移)、匯率和外匯市場進行管理的措施。內容:對貿易外匯的管理。對匯率的管理。2011內蒙黨校49外匯管理措施定義:2011內蒙黨校49產品技術標準和商品檢驗措施

各國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生態環境和國家安全,采取了大量的技術標準、衛生和動植物檢疫以及商品檢驗措施。但這些措施常常大大超出真正的需要和合理的范圍,過于嚴苛、繁雜和拖延,從而實質上成為限制外國商品進口、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故又被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2011內蒙黨校50產品技術標準和商品檢驗措施

各國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生態環境海關監管措施

定義:海關是國家在口岸設立的對進出境商品和運輸工具進行監督管理的機關。監管程序:進出口商應履行的申報義務;海關對貨物進行查驗的程序和方法;貨物歸類、估價和征稅的程序和方法;貨物放行的條件。2011內蒙黨校51海關監管措施

定義:2011內蒙黨校51(3)貿易救濟措施定義:是一國政府在本國產品或市場受到他國不公平貿易做法損害時而采取的救濟(補救)措施。種類: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2011內蒙黨校52(3)貿易救濟措施定義:2011內蒙黨校52反傾銷措施傾銷的定義: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將商品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行為。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基本條件:構成傾銷,即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對進口國同類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或實質性阻礙進口國同類產業的建立。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011內蒙黨校53反傾銷措施傾銷的定義:2011內蒙黨校53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種類:臨時反傾銷措施:為了防止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進口國主管機構經初步認定符合反傾銷條件時采取的措施,具體有兩種形式:A.征收臨時反傾銷稅;B.提供與臨時反傾銷稅數額相等的現金保證金或保函。最終反傾銷措施:是進口國主管機構在全部調查結束后采取的措施,主要形式是征收反傾銷稅。2011內蒙黨校54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種類:2011內蒙黨校54反補貼措施補貼的定義:補貼是指一國政府向本國生產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現金補貼或財政優惠,以提高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種類:直接補貼和間接補貼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和不可訴補貼(對專向性補貼的進一步劃分)2011內蒙黨校55反補貼措施補貼的定義:2011內蒙黨校55直接補貼和間接補貼直接補貼是指現金補貼,間接補貼是指各種財政上的優惠、資金或技術上的支持,如減免或退還國內稅款,提供低息貸款等。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和不可訴補貼禁止性補貼包括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一律受到禁止。可訴補貼是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動免于質疑的補貼。不可訴補貼包括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和符合特定要求的專向性補貼,它不受約束。2011內蒙黨校56直接補貼和間接補貼2011內蒙黨校56征收反補貼稅的條件:進口商品直接或間接接受補貼的事實;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實質性阻礙進口國同類產業的建立;補貼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011內蒙黨校57征收反補貼稅的條件:2011內蒙黨校57保障措施定義:是指外國進口商品數量的突然增加,并對本國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威脅時,本國所采取的進口限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公平貿易條件下的進口產品,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不同。2011內蒙黨校58保障措施定義:2011內蒙黨校58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某項產品的進口數量激增,包括絕對增長和相對增長;進口數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預見的發展和成員方履行WTO義務的結果;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威脅(相較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條件,對損害的要求更嚴格)。2011內蒙黨校59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2011內蒙黨校593、國際技術貿易法律制度國際技術貿易概述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國管理技術進出口的法律2011內蒙黨校603、國際技術貿易法律制度國際技術貿易概述2011內蒙黨校3、國際技術貿易法律制度技術的定義: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項工藝或提供某項服務的系統知識,它可表現在一項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或植物新品種中,也可表現在技術情報或技能中,還可表現為專家為某一工廠的設計、安裝、運營或某一工商企業的管理及其有關活動而提供的服務或協助等。技術轉讓定義:指轉讓關于制造一項產品、應用一項工藝或提供一項服務的系統知識,但不包括只涉及貨物出售或只涉及貨物出租的交易。2011內蒙黨校613、國際技術貿易法律制度技術的定義:2011內蒙黨校61國際技術轉讓定義:指技術供應方將技術跨越國境地轉讓給受讓方的行為。種類:非商業性的技術轉讓。商業性的技術轉讓(技術貿易)只涉及技術交易的轉讓方式:技術貿易與其它交易相結合的轉讓方式:2011內蒙黨校62國際技術轉讓定義:2011內蒙黨校62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定義:指住所或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有償轉讓技術的協議。其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是國際許可合同。國際許可合同定義:指一國的許可方(licensor)將自己的技術使用權有償地轉讓給另一國的被許可(licensee)而簽訂的協議。2011內蒙黨校63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定義:2011內蒙黨校63調整和管理國際技術貿易的國際規則

與技術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議》對國際技術轉讓行為特別是其中的限制性商業行為的管制2011內蒙黨校64調整和管理國際技術貿易的國際規則與技術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尊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限制知識產權的濫用2011內蒙黨校65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議》(TRI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協議》主要內容: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保護商標權保護地理標記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專利權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未公開信息保護2011內蒙黨校66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協議》主要內容:201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協議》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制度: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義務 民事和行政救濟程序 臨時性措施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邊境監管措施

2011內蒙黨校67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協議》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獲得程序及糾紛的解決知識產權的獲得與維持程序知識產權糾紛的預防和解決《知識產權協議》的意義分析2011內蒙黨校68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獲得程序及糾紛的解決20中國管理技術進出口的法律中國管理技術進口的法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進口技術分為禁止進口的技術、限制進口的技術和自由進口的技術。中國管理技術出口的法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口技術同樣分為禁止出口的技術、限制出口的技術和自由出口的技術。特殊技術的出口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45條2011內蒙黨校69中國管理技術進出口的法律中國管理技術進口的法律2011內蒙4、國際服務貿易法律制度WTO框架下的國際服務貿易中國開放服務市場承諾及其履行2011內蒙黨校704、國際服務貿易法律制度2011內蒙黨校704、WTO框架下的國際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GATS對“服務貿易”定義:(1)自一成員領土向任何其它成員領土提供服務;(2)在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它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3)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它成員領土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4)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它成員領土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服務貿易的四種類型

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2011內蒙黨校714、WTO框架下的國際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WTO框架下的國際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主要內容: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員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承諾表和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四個部分所構成。具體內容要點:最惠國待遇義務及例外條款透明度義務及例外國內法規合理性義務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逐步自由化2011內蒙黨校72WTO框架下的國際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主要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指有關金融服務的交易活動,它是GATS管轄下最重要的服務部門主要包括:一.GATS《金融服務附件》有兩個金融服務附件。附件一對金融服務的范圍和定義、有關金融服務的國內管制、認可以及爭端等實質性內容作了規定。附件二是有關金融服務貿易談判的時間安排,無具體內容。二.《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三.《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由三個檔組成:即《GATS第五議定書》、《通過第五議定書的決定》以及《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決定》。

2011內蒙黨校73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服務貿易2011內蒙黨校73國際電信服務貿易國際電信服務貿易的內容:主要包括《GATS電信服務附件》,《基礎電信談判附件》,《對基礎電信談判的部長決議》以及《基礎電信協議》,主要為《基礎電信協議》。《基礎電信協議》的主要內容:保護基礎電信服務市場的充分競爭,確保電信服務的互聯互通,普遍服務的例外,許可證審批保準的公開性,獨立的電信監管機構,稀缺資源的分配和使用等內容。2011內蒙黨校74國際電信服務貿易國際電信服務貿易的內容:2011內蒙黨校7中國開放服務市場承諾及其履行中國對外開放服務貿易的法律承諾中國根據GATS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在加入WTO之前,根據中國服務貿易的總體發展水平做出了具體承諾,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國對于《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中所列的11個大類承諾了9個大類:商業服務,通信服務,建筑及相關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旅游及與旅游相關的服務,運輸服務。對于做出承諾的上述各部門,中國對在服務提供方式、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所提供的條件和限制都做出了具體承諾。GATS對中國的影響及相關立法:制定、修改、完善服務貿易法律、法規,已有一定成就。2011內蒙黨校75中國開放服務市場承諾及其履行中國對外開放服務貿易的法律承諾25、限制性商業做法的法律制度限制性商業做法概述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國內管理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國際管理2011內蒙黨校765、限制性商業做法的法律制度限制性商業做法概述2011內蒙限制性商業做法概述定義:指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濫用或謀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其它企業進入市場,或以其它方式不適當地限制競爭,對貿易或商業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或通過企業之間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書面的或非書面的協議或安排造成上述同樣的后果。典型形式:卡特爾協議技術轉讓中的限制性做法利用轉移定價限制競爭

通過合并、接收、合營等壟斷市場2011內蒙黨校77限制性商業做法概述定義:2011內蒙黨校77限制性商業做法概述卡特爾協議------主要表現形式:(1)固定貨物價格的協議;(2)串通投標;(3)分配市場或客戶的安排;(4)定額分配銷售量和生產;(5)聯合抵制交易;(6)聯合拒絕向可能的進口人供應貨物;(7)集體阻止他人參與重大的安排或協議等。2011內蒙黨校78限制性商業做法概述卡特爾協議------主要表現形式:201限制性商業做法概述技術轉讓中的限制性做法(1)影響技術的使用和擴散的許可限制。(2)影響產品的許可限制。(3)影響銷售的許可限制。(4)影響提成費的許可限制,如要求被許可方對無效或保護滿屆期的工業產權付費。2011內蒙黨校79限制性商業做法概述技術轉讓中的限制性做法2011內蒙黨校7限制性商業做法概述利用轉移定價限制競爭

跨國公司利用內部轉移定價可以達到限制競爭的目的。通過合并、接收、合營等壟斷市場

通過合并、接收、合營等方式,企業可以在有關市場取得壟斷地位,限制競爭。2011內蒙黨校80限制性商業做法概述利用轉移定價限制競爭2011內蒙黨校8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國內管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其反托拉斯法律體系主要由成文法、判例以及主管部門所發布的各種政策指南構成。成文法有:1890年《謝爾曼法》和1914《克萊頓法》以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政策指南有:《橫向合并指南》、《知識產權轉讓反托拉斯指南》、《國際經營中反托拉斯執行指南》,《競爭者之間合謀的反托拉斯指南》等歐盟的競爭法有三個淵源:《歐共體條約》、歐盟部長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指令和決定以及歐洲法院的判決、先行裁決。中國當前的立法現狀及問題2011內蒙黨校81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國內管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2011內蒙黨校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國際管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關于多邊協議的管制限制性商業行為公平原則和規則》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2011內蒙黨校82對限制性商業做法的國際管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2011內蒙第三部分:國際投資法律制度綜述伏軍副教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fujun@2011內蒙黨校83第三部分:國際投資法律制度綜述2011內蒙黨校83目錄國際投資概述國際投資法律體系影響國際投資的東道國法律制度國際投資保護制度2011內蒙黨校84目錄國際投資概述2011內蒙黨校84一、國際投資概述國際投資亦稱跨國投資,指一國投資者將其資本投入到另一國家境內以取得收益的經濟活動。投資與貿易的區別生產要素的跨境VS商品跨境服務貿易中的投資行為VS投資中的產品跨境國際私人投資、國際政府投資CIC,中海油的行為是政府行為嗎?國際直接投資、國際間接投資國際與國內(“一國四席”)2011內蒙黨校85一、國際投資概述國際投資亦稱跨國投資,指一國投資者將其資本投國際直接投資國際私人直接投資(InternationalDirectInvestment):一國投資者到另一國家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投資者一般限于私人(自然人、法人)特點:投資者擁有投資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投資者投資回報的取決于投資企業營運的效益新設與并購2011內蒙黨校86國際直接投資國際私人直接投資(InternationalD國際間接投資internationalindirectinvestment/portfolioinvestment投資者向另一國提供貸款(國際借貸)或在境外購買外國企業發行的股票或外國政府或企業發行的債券等有價證券以取得收益的投資行為(國際證券投資)特點:投資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國際股票投資和國際債券投資2011內蒙黨校87國際間接投資internationalindirecti二、國際投資法律體系國際投資法的體系是由調整國際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綜合形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由以下四種法律規范所組成:外國投資法海外投資法雙邊投資協議多邊投資條約和國際投資公約2011內蒙黨校88二、國際投資法律體系國際投資法的體系是由調整國際直接投資關系外國投資法資本輸入國吸收和調整外國投資的法律規范主要涉及對外國投資的鼓勵、保護、管理和限制。三種立法形式統一的外國投資法或投資法典,如印度尼西亞、阿根廷、墨西哥、埃及、智利、加拿大若干關于外國投資的專門法律或法規,東歐、新加坡、毛里裘斯、中國以普通國內法律、法規來調整外資關系。發達國家采取的做法。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瑞士、英國和美國。內容:(1)外國投資審批;(2)外國投資的范圍與出資比例;(3)外國投資企業經營活動與管理;(4)外國投資資本和利潤的匯出;(5)對外國投資的鼓勵與優惠措施;(6)對外國投資的征收與國有化。2011內蒙黨校89外國投資法資本輸入國吸收和調整外國投資的法律規范2011內海外投資法資本輸出國調整對外(海外)投資的法律規范內容主要涉及對本國海外投資的鼓勵、保護和管制美國1969年修改的《對外援助法案》日本1956年《輸出保險法》2011內蒙黨校90海外投資法資本輸出國調整對外(海外)投資的法律規范2011雙邊投資協議國家間為促進和保護相互間投資而締結的雙邊條約。內容:投資者待遇、受保護的投資財產、征收及補償、投資資本和收益轉移、投資爭端解決等。截止2010年底我國已與130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2011內蒙黨校91雙邊投資協議國家間為促進和保護相互間投資而締結的雙邊條約。2多邊投資條約和國際投資公約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多邊投資條約和國際投資公約。前者如1991《安第斯共同市場外國投資規則》、1990《東南亞國家聯盟促進和保護投資協議》、1992《北美自由貿易協議》等;后者如1965年《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19835年《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和《服務貿易總協議》等。2011內蒙黨校92多邊投資條約和國際投資公約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多邊投資國際投資環境評價投資環境:影響國際資本運行和效益的外部條件和因素:物質環境:又稱為“硬環境”,包括自然資源、自然環境、基礎設施;社會環境:又稱為“軟環境”,包括政治環境、法制環境、經濟環境、社會條件、意識環境等。各種條件和因素構成一國的投資的綜合環境。2011內蒙黨校93國際投資環境評價投資環境:影響國際資本運行和效益的外部條件和《2005年世界發展報告》投資環境基本要素:穩定和安全監管和稅收金融系統基礎設施勞動力市場政府投資促進行政效率、腐敗行為等有關的“紊亂成本”政策公信力司法公正2011內蒙黨校94《2005年世界發展報告》投資環境基本要素:2011內蒙黨三、影響國際投資的東道國法律制度外國投資者待遇征收及補償外國投資優惠措施外國投資管制并購政策財產權利保護知識產權2011內蒙黨校95三、影響國際投資的東道國法律制度2011內蒙黨校95外國投資待遇標準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東道國將給予任何一國投資者的優惠待遇,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其它各國的投資者平等地對待其它各國、非歧視。中國對外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均有互惠的最惠國待遇條款。例外:關稅同盟、經濟同盟、共同市場和自由貿易區等區域經濟安排。中國已簽協議的9個自貿區:CEPA、中國-東盟、中國-巴基斯坦、中國-智利、中國-新西蘭、中國-新加坡、中國-秘魯、亞太貿易協定、中國-哥斯達黎加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民健康和道德需要。特定的投資部門2011內蒙黨校96外國投資待遇標準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ured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Treatment)國民待遇是指東道國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待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所享有的待遇。包括: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投資經營國民待遇。平等地對待本國與外國投資者1988年中日《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議》第3條:“締約任何一方在其境內給予締約另一方國民和公司就投資財產、收益及與投資有關的業務活動的待遇,不應低于給予該締約一方公民和公司的待遇。”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非OECD國家僅接受開業后階段的國民待遇,但將外資市場準入的權利留給國內法律法規來決定。思考:東道國為什么要控制外國直接投資進入?2011內蒙黨校97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Treatment)2011公正與公平待遇原則(Fairandequitabletreatment)爭論:發展中國家堅持應以東道國國內法解釋;發達國家通常主張解釋標準應為國際法,即“國際最低待遇標準”;應考慮到國家不同情況以及不同階段。發達國家應給予外資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否則就是不公正和不公平。發展中國家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體制等因素制約,不可能普遍地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而只能先實行最惠國待遇,隨著經濟發展水平提高而逐步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2011內蒙黨校98公正與公平待遇原則(Fairandequitablet征收及補償征收(expropriation)即國有化(nationalization),指國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境內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收歸國有的行為。征收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直接征收,指東道國政府公開地、一次性地對外資實行征用;另一種是間接征收,指東道國政府采取干預外國投資者行使財產權的各種措施,迫使他們放棄投資,又稱“變相征收”、“蠶食性征收”、或“推定征收”。征收符合國家經濟主權原則。1974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2條:“每個國家有權將外國財產的所有權收歸國有、征用或轉移,在收歸國有、征用或轉移時,應由采取此類措施的國家給予適當的賠償。”2011內蒙黨校99征收及補償2011內蒙黨校99實行征收應該滿足以下條件:公共利益需要;非歧視法定程序給予補償2011內蒙黨校100實行征收應該滿足以下條件:2011內蒙黨校100關于征收補償標準的爭議發達國家:“充分、實時、有效”的補償標準。賠償金應與包含預期利潤在內的被征收財產的全部價值;被征收的投資的公平市場價值,從征收之日起的利息發展中國家:合理”、“公平”、“適當”或“相應”補償中國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5條也作了類似規定。1982年頒布、2001年修改的《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4條均為類似規定.2011內蒙黨校101關于征收補償標準的爭議2011內蒙黨校101對外國投資者的優惠措施分稅收優惠和非稅收類優惠稅收優惠:指東道國通過降低或免除外國投資所得稅或其它稅種給予外國投資的一種鼓勵措施,是發展中國家鼓勵外國投資的最基本形式。如中國根據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的優惠規定(二免三減)。非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資金援助、低息貸款或無擔保貸款、加速折舊、幫助外國投資企業保持外匯平衡、簡化投資審批手續、簡化外國投資企業貨物進出口手續和外國人出入境手續、給予外國投資企業費用優惠。發達國家一般均不刻意將它與本國的投資區別,也很少給予外國投資稅收優惠。發展中國家多通過立法規定外國投資優惠措施。2011內蒙黨校102對外國投資者的優惠措施分稅收優惠和非稅收類優惠2011內蒙我國的外資08年后仍享受的稅收優惠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2000年財政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關稅優惠。海關總署1992《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追加投資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零部件和其它物料以及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料、元器件、包裝物等,免征關稅。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口直接用于勘探、開發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免征關稅。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根據國家規定進口本企業自用的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辦公用品免征關稅。其它優惠與鼓勵1986年《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按國家規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福利費用和住房補助基金外,免繳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按當地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地方政府根據情況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免收土地使用費。2011內蒙黨校103我國的外資08年后仍享受的稅收優惠2011內蒙黨校103

對外國投資管制的五個方面外國投資的審批外國投資的范圍外國投資的監管外國投資的控股外國投資的匯出2011內蒙黨校104

對外國投資管制的五個方面外國投資的審批2011內蒙黨校外國投資的審批多數國家外資法規定,外國投資須經本國政府相關機構的審查與批準(經濟主權、保證外來資本為本國經濟發展目標服務)。發展中國家一般均建立比較嚴格的審批制度,發達國家僅在一定程度上或某些領域對外資進入進行審查。發展中國家審批制度分為逐項審批制度和選擇審批制兩種類型。逐項審批制:中國。選擇審批制:有的國家(如智利)只對投資超過一定額度才審批;有的國家(如菲律賓)規定超出一定出資比例的投資項目才需審批;有的國家(如巴西)規定只有申請取得優惠待遇的外國投資項目才需審批;也有國家要求,如果外資投向特定部門,采用一定的投資形式(如取得公司資產或組建合營企業)或涉及到技術轉讓項目等,才需報批。發達國家的外資審批制度大致也可分為兩類。所有外資或重要的外資必須經過審批才能進入,如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等;外國投資必須進行登記。涉及公共秩序或類似問題,則不予準入或需經特許才能進入,如日本、英國等。美國原來沒有關于外國投資的審查和登記制度,但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埃克森-佛羅里奧修正案,授權總統基于國家安全需要,可以阻止外國投資進入美國某一領域。2011內蒙黨校105外國投資的審批2011內蒙黨校105對外國投資的范圍限制各國一般均對國防安全、公用事業部門等關鍵部門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如軍火、軍用飛機、航天、原子能工業、大眾傳播業、通訊業、國內交通運輸業、自來水、電力等。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范圍的限制更為嚴格。幼稚行業、不需先進技術和大量投資而又有利可圖的行業、特殊行業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中國2002《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運用中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國家發改委與商務部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1997頒布、2002、2004分別修訂)。2011內蒙黨校106對外國投資的范圍限制2011內蒙黨校106外國投資的監管項目的建立和營運兩個階段外商投資項目資金必須如期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9條規定,“外資企業應當在審查批準機關核準的期限內在中國境內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作價須經評估。經營活動檢查。如設立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外商投資企業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帳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工商管理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2011內蒙黨校107外國投資的監管2011內蒙黨校107外國投資的控股對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限制。中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第2款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對企業組織形式的強制性要求對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的強制要求。這種投資當地化的做法起源于拉丁美洲,并影響到亞非國家。它是指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達成協議,按協議規定一定的期限和條件,逐步將外資擁有的股份售給東道國的國營企業或私營企業,直至轉變為本國企業或混合企業。2011內蒙黨校108外國投資的控股2011內蒙黨校108外國投資的匯出多數國家原則上均允許外國投資資本及利潤可自由兌換成外幣匯出。一些國家設置限制:投資資本或收益須經一定期限后才能匯出,如印度1977年規定,投非政府鼓勵的投資10年內不得匯出投資資本;每年限額匯出,例如阿根廷規定,投資前5年內不得抽回資本,每年抽回的數額不得超過可抽回資本的20%;投資資本或收益匯出須經過東道國政府的批準。如尼日利亞法律規定,外國資本以利潤如欲轉移到境外,須報財政經濟開發部批準后方可匯出。中國的外國投資者要將外匯資本轉移到中國境外,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從企業外匯存款賬戶中支付匯出。外國投資者依法納稅后的純利潤和其它正當收益,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匯出境外,從其外匯存款賬戶中支付。2011內蒙黨校109外國投資的匯出2011內蒙黨校109外商并購境內企業限制收購與新設的區別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跨國并購的平均增長速度(30.2%)超過了國際直接投資的增長速度(15.1%)。跨國直接投資當中有80%以上是通過并購的方式進行的。外國對華直接投資的70%仍屬于傳統合資合作形式。2002年中國吸引外資直接投資總額為世界各國之最,但以并購方式引進的外資只占5%。2006年中國頒布《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股權并購”“資產并購”2011內蒙黨校110外商并購境內企業限制2011內蒙黨校110三、保護跨國投資的法律制度東道國保護投資母國保護雙邊保護協議多邊保護制度2011內蒙黨校111三、保護跨國投資的法律制度東道國保護2011內蒙黨校11東道國對跨國投資的保護一般通過立法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利。我國《憲法》第18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它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賦予外國投資者權利投資選擇權投資者財產所有權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公平解決投資爭端權(ICSID,CITIC)2011內蒙黨校112東道國對跨國投資的保護2011內蒙黨校112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稅收優惠措施。許多資本輸出國通過國內立法避免海外投資者雙重征稅。稅收抵免,即海外投資者在東道國已納稅款,可以在本國應納稅額中相抵或扣除。免稅,一些拉丁美洲國家實行完全免稅,歐洲一些國家則實行部分免稅。資金援助。政府對與投資計劃有關的可行性研究或投資前調查所需的資金予以資助。設立專門金融機構或建立特別基金,資助本國私人對外投資。提供信息和技術援助海外投資保險(僅限于政治性風險、如外匯險、征收險、戰爭與內亂險等,如美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2011內蒙黨校113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稅收優惠措施。許多資本輸出國通過國內立雙邊投資條約東道國和投資國簽訂的鼓勵、保護和保證國際私人直接投資的雙邊條約。絕大多數的雙邊條約僅涉及投資開業后階段,而不干涉東道國在市場準入問題上的自主權。雙邊促進與保護投資協議主要內容:受保護的投資與投資者對投資的接受和鼓勵對投資者和投資的待遇征收與國有化投資原本和利潤的轉移和匯出代位權投資爭端的解決2011內蒙黨校114雙邊投資條約東道國和投資國簽訂的鼓勵、保護和保證國際私人直接保護跨國投資的國際公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銀行漢城年會上通過。1988年4月12日生效,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成立,并成為世界銀行的第五個成員。中國政府已于1988年4月30日核準該公約。MIGA對會員國之間的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予以擔保。代位求償權不受東道國外匯管制等強制法約束2011內蒙黨校115保護跨國投資的國際公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2011內蒙ICSID體制1962年世界銀行開始研究通過仲裁機制解決投資爭議的方案。經過數年談判,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于1965年通過了《關于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公約》公約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成立了“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ICSID屬于世界銀行集團中國于1990年2月9日簽署公約,于1992年7月1日正式批準加入公約,并聲明:中國政府只同意將因征收或國有化產生的賠償方面的爭議提交中心管轄。2011內蒙黨校116ICSID體制2011內蒙黨校116WTO有關投資的協議-TRIMS1994年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協議)。宗旨:防止某些投資措施可能產生的貿易限制和扭曲。各成員方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不得違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禁止成員方實施與GATT1994第3條(國民待遇)或第11條(取消數量限制)規定不一致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不符TRIMs協議的作法(i)當地含量要求(ii)貿易平衡要求(iii)進口用匯限制(iv)產品出口率要求2011內蒙黨校117WTO有關投資的協議-TRIMS2011內蒙黨校117第四部分:國際經濟組織法2011內蒙黨校1182011內蒙黨校118主要內容國際經濟組織簡介全球性的國際經濟組織區域性的國際經濟組織2011內蒙黨校119主要內容2011內蒙黨校119定義廣義國際經濟組織: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非政府國際經濟組織狹義的國際經濟組織:僅限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通過國際條約建立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2011內蒙黨校120定義廣義國際經濟組織:2011內蒙黨校120國際經濟組織的特征

具有國際法律人格;成員國平等地位;特權與豁免權;國際賠償請求權和司法訴訟權;制裁權

2011內蒙黨校121國際經濟組織的特征

具有國際法律人格;2011內蒙黨校12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指參與一個國際經濟組織活動,并在該組織中承受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地位。完全成員(正式成員)非完全成員可以出席會議和參加討論,但一般都不享有表決權和選舉權。準成員部分成員觀察員身份2011內蒙黨校122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指參與一個國際經濟組織活動,并在該組國際經濟組織的表決制度

投票權分配制度表決權集中制度協商一致制度2011內蒙黨校123國際經濟組織的表決制度

投票權分配制度2011內蒙黨校12投票權分配制度一國一票制加權投票制2011內蒙黨校124投票權分配制度一國一票制2011內蒙黨校124表決權的集中制度

全體一致通過制多數通過制簡單多數。指有過半數成員國的同意票即可通過。特定多數。個別國際組織或機構在表決制度上除要求特定數目的多數外,還要求包含特定會員國的同意票。

2011內蒙黨校125表決權的集中制度

全體一致通過制2011內蒙黨校125協商一致制度

當事方先進行充分協商,以取得最廣泛的同意;各方在協商的基礎上對議案基本點已表示同意;協商一致的事實須經直接參加協商的會議主席確定,而不經過投票;案文或決議通過后,當事方可以發表解釋性聲明以表明有關國家在主要問題上的立場,但不構成對案文或決議的反對或保留。2011內蒙黨校126協商一致制度

2011內蒙黨校126國際經濟組織對中國的影響可以擴大中國的對外貿易為中國提供經濟和技術援助。使中國的改革開放程度不斷加大對中國的法治化進程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2011內蒙黨校127國際經濟組織對中國的影響可以擴大中國的對外貿易2011內蒙二、全球性國際經濟組織(GlobalInternationalEconomicOrganization)2011內蒙黨校128二、全球性國際經濟組織2011內蒙黨校128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

聯合國協調國際貨幣金融關系的專門機構根據1944年7月聯合國貨幣和金融會議(布雷頓森林會議)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協議》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總部設在美國華盛頓。現有184個成員國。中國是創始會員國,于1980年4月17日恢復合法席位。2011內蒙黨校129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宗旨

通過設置機構,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進經濟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以促進和維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以及所有成員國生產資源的發展;促進匯價的穩定,維持成員國間有秩序的外匯安排,避免競爭性的外匯貶值;協助建立成員國間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管制;給成員國提供資金,助其調整國際收支暫時失衡。2011內蒙黨校130宗旨

通過設置機構,促進國際貨幣合作;2011內蒙黨校13三大職能經常項下外匯兌換匯率政策為成員國保持國際收支平衡所需的外匯提供短期融資2011內蒙黨校131三大職能經常項下外匯兌換2011內蒙黨校131

成員國的分類

十國集團(GroupofTen),原由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瑞典、英國和美國組成。1984年瑞士加入,成為第11個成員國(但仍稱為十國集團)。發達國家利益代表,已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衛星組織,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決策。二十四國集團(GroupofTwenty-four)包括除十國集團以外的幾乎所有屬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國,由亞、非、拉三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分別指派8名代表組成,其它發展中國家也派代表參加。發展中國家的力量,與發達國家的“十國集團"相抗衡。2011內蒙黨校132

成員國的分類

十國集團(GroupofTen),2第8條成員國和第14條成員國

第8條成員國:經常項下外匯可自由兌換第14條成員國的義務是實行有限制的外匯管制。在過渡期內,成員國可以繼續實行外匯管制。每年要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磋商2011內蒙黨校133第8條成員國和第14條成員國

2011內蒙黨校133成員國享有的權利

行使普通提款權;按照認繳基金份額的比例分得基金的凈收益;按認繳基金份額的比例享有投票權。2011內蒙黨校134成員國享有的權利

行使普通提款權;2011內蒙黨校134成員國承擔的義務避免限制經常性支付,即取消經常項目下的外匯管制;避免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有關信息數據會員國間對現行國際協議進行協商;會員國間在儲備資產政策上進行合作。2011內蒙黨校135成員國承擔的義務避免限制經常性支付,即取消經常項目下的外匯管資金來源各成員國繳納的份額基金組織創設的特別提款權基金組織的借款成員國的捐款和基金組織的經營收入。目前,IMF共有約2000億美元的儲備資金,其中提供資金最多的國家依次是:美國306億美元,占18%;德國112億美元,占5.7%;日本112億美元,占5.7%;英國102億美元,占5.1%;法國101億美元,占5.1%。2011內蒙黨校136資金來源各成員國繳納的份額2011內蒙黨校136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Right,SDR)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彌補國際儲備資產的不足,于1969年7月28日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賬單位,是一項特別使用基金的權利。現特別提款權依四種貨幣定值,它們所占的權重分別為:美元45%、歐元29%、日元15%、英鎊11%。2011內蒙黨校137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Right,S普通提款權(OrdinaryDrawingRights)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按規定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取一定數量款項的權利。屬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成員國提供的普通貸款,以解決受貸國的短期資金需要。貸款期限一般為3到5年。借款方式是成員國用本國貨幣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申請購買外匯,一般稱為提款。借款超出所繳份額50%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從嚴掌握。借款國須提出穩定財政計劃及其政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其進行監督。申請提款數額愈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貸款條件愈嚴格。2011內蒙黨校138普通提款權(OrdinaryDrawingRights)組織機構

理事會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成員國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組成,任期5年,可以連任。執行董事會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處理日常事務的常駐機構,行使理事會授予的一切權力。執行董事會選舉總裁1人,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總裁既是執行董事會主席,又是最高行政首腦,在執行董事會指示下處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日常業務。2011內蒙黨校139組織機構

理事會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成員國決策制度

加權表決制:每個成員國有250個基本投票權,另按各成員國所占的基金份額,以每10萬特別提款權增加1票的方法計算該國的總投票數,即每個成員國的表決權同它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繳的基金份額成正比。一成員國以本國貨幣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換購外匯,價值每40萬特別提款權減少該國1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凈售出某成員國貨幣,價值每40萬特別提款權增加該國1票。

2011內蒙黨校140決策制度

加權表決制:每個成員國有250個基本投票權,另按表決程序一般問題的決議由簡單多數作出。愈是重要的問題,所要求的表決票就愈多。發達國家通過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的數次修改,不斷增加特別多數票通過事項,事實上賦予了美國在關鍵事項上的唯一否決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加權表決制歷來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發展中國家成員與發達國家成員之間斗爭的熱點之一。2011內蒙黨校141表決程序一般問題的決議由簡單多數作出。愈是重要的問題,所要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中國的合作

中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1980年4月17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正式恢復中國的代表權。中國在恢復貨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席位后單獨組成一個選區,并派一名執行董事。1991年,該組織在北京設立常駐代表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中國與外界進行政策對話的一個重要窗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中國提供了一系列技術援助。中國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發展也作出了積極貢獻。2011內蒙黨校14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中國的合作

中國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創始成世界銀行集團

(WorldBankGroup)

是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開發協會、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簡稱“世銀集團”。2011內蒙黨校143世界銀行集團

(WorldBankGroup)是指國際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Bankof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IBRD)根據1944年7月《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議》建立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6年6月開始營業,1947年11月起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現有184個成員國。總部設在華盛頓。2011內蒙黨校144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宗旨與職能

促進用于生產事業的投資,以協助會員國的復興與開發;利用擔保或參加私人貸款及其它私人投資的方式,促進私人國外投資;促進國際貿易的長期均衡發展和保持國際收支的平衡;對銀行所貸放或擔保的貸款,以及其它管道的國際性貸款作出安排,使有用而急需的項目優先進行;在執行業務時適當注意國際投資對各會員國境內工商業情勢的影響。2011內蒙黨校145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宗旨與職能

促進用于生產事業的投資,以協助國際開發協會(IDA)1960年1月26日,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制定的《國際開發協會協議》開放供簽署,同年9月24日協議生效,國際開發協會正式成立,同年11月8日開始營業,1961年國際開發協會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總部設在華盛頓。現有成員國164個。宗旨:提供靈活、優惠貸款,解決發展欠發達國家發展的需要,援助色彩重2011內蒙黨校146國際開發協會(IDA)1960年1月26日,世界銀行執國際金融公司(IFC)1955年5月25日,世界銀行制定的《國際金融公司協議》開放供簽署,1956年7月24日協議正式生效,國際金融公司成立,1957年2月20日起國際金融公司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總部設在華盛頓。現有成員國176個。鼓勵會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會員國的生產性私營企業的增長。2011內蒙黨校147國際金融公司(IFC)1955年5月25日,世界銀行制定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于1965年3月18日通過了《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國際公約》,公約于1966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nternationalCenter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在華盛頓世界銀行總部設立,成為世界銀行集團的第四個成員。簽署公約的國家已達154個中國于1990年2月9日簽署公約,1993年2月6日公約正式對中國生效。宗旨:為會員國和其它會員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調停和仲裁的便利。2011內蒙黨校148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于196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1985年10月,世界銀行漢城年會通過了《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1988年4月12日公約正生效,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華盛頓世界銀行總部建立,成為世界銀行集團的第五成員。現有164個成員國。中國于1988年4月28日核準《公約》。宗旨:鼓勵在會員國之間,尤其是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融通生產性投資。2011內蒙黨校149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1985年10月,世界銀行漢會員資格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全體成員國均可申請加入世界銀行。會員國有退出世界銀行的權利。世界銀行經持有總投票數半數以上的多數理事表決通過,可暫停其會員資格。世界銀行會員國均可申請加入國際金融公司和國際開發協會。2011內蒙黨校150會員資格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全體成員國均可申請加入世界銀行。資金來源

世界銀行:各會員國認繳的股金,通過發行債券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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