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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病防治法》

培訓教材

2017.32022/11/261《職業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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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022/11/26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是該法的宣傳周。職業病防治法分為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79條。

2022/11/262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一總則(一)立法目的1、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2、防治職業病3、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4、促進經濟發展2022/11/263一總則2022/11/263(二)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原則1、方針:預防為主、防治結合。2、原則:分類管理、綜合治理。2022/11/264(二)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原則2022/11/264(三)本法適用范圍1、空間效力:我國管轄的領陸、領水、領空,包括駐外使領館,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國港口的船舶,以及飛機、海上鉆井平臺等。但根據兩個基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2、對人的效力:凡在中國領域內的一切與職業病防治活動有關的人及其活動都適用本法,因此這里所說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論是中國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3、時間效力: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11/265(三)本法適用范圍2022/11/265(四)職業病概念1、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簡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22/11/266(四)職業病概念2022/11/2662、構成職業病必須具備的四個要件:(1)患病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產生的;(3)必須是因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職業病(即法定職業病)。2022/11/2672、構成職業病必須具備的四個要件:2022/11/267二前期預防(一)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1、有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2022/11/268二前期預防2022/11/268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它要求。2022/11/269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2022/(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1、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可能產生國家頒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2、根據國家《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職業病目錄》申報。3、向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報。4、申報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規模、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危害程度、防護措施、接害職工情況等。5、所申報必須屬實,不得隱瞞,還要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2022/11/2610(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2022/11/2610(三)建設項目(新、擴、改建、技改、技引進項目)管理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1)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2)提交預評價報告的責任者是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3)預評價報告提交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其于收到報告30日內作出審核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或未批準預評價報告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2022/11/2611(三)建設項目(新、擴、改建、技改、技引進項目)管理2022(4)預防評價報告主要內容①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②確定危害類別。③確定職業病防護措施。2022/11/2612(4)預防評價報告主要內容2022/11/26122、建設項目的“三同時”(1)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預算。(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包括試運行)。(3)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要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2022/11/26132、建設項目的“三同時”2022/11/2613(4)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①該評價應在試運行期間進行。②該評價主要內容a作業場所衛生學調查;b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c職業健康檢查;d評價結論。③該評價報告報送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竣工驗收依據之一。2022/11/2614(4)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202(5)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3、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2022/11/2615(5)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四)特殊作業管理1、國家對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2、特殊作業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3、特殊作業管理內容(1)作業場所的隔離、生產設備管道化、密閉化、操作自動化;2022/11/2616(四)特殊作業管理2022/11/2616(2)作業場所設置特殊防護設備:自動報警裝置、防護安全連鎖反應系統和工作信號;(3)配備應急救援設施、應急救援用品等;(4)特殊的監管手段:作業許可、人員資格許可等。取得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人員方可上崗;(5)作業人員必須具備高度自我保護意識,防范意識; (6)作業人員應有特殊的防護用品。2022/11/2617(2)作業場所設置特殊防護設備:自動報警裝置、防護安全連鎖反三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一)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和責任1、職業病防治管理(1)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2022/11/2618三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2022/11/2618(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022/11/2619(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2022/11/2、職業病防護(1)職業病防護設施①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應有相應的防塵、防毒、防射線、防噪聲等設施;②有應急的設施:如報警裝置、泄險區、應急撤離通道、沖洗設備、急救用品等;③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2022/11/26202、職業病防護2022/11/2620(2)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①一般防護用品:如通常的防護服、鞋、帽、手套、眼鏡、口罩等。②特殊防護用品:如防噪聲的耳罩或耳塞,呼吸防護器(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其他專用或特殊防護用品等。③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2022/11/2621(2)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2022/11/26213、危害告知(1)設置公告欄。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危害事故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檢測結果。(2)設置警示標識①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②警示標識的規格、圖形標識應符合國家標準。③警示標識內容包括危害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2022/11/26223、危害告知2022/11/2622(3)無論是公告欄或警示標識,均應設置位置固定、醒目、視線易及、顯眼、無遮擋,用中文。(4)合同告知①下列情況應合同告知a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b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聘用合同時;c變更工作內容時。2022/11/2623(3)無論是公告欄或警示標識,均應設置位置固定、醒目、視線易②合同告知主要內容:a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b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c工資、崗位津貼及工傷社會保險待遇;d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e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以上用人單位均應如實告知、不得欺騙。2022/11/2624②合同告知主要內容:2022/11/26244、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1)監測部門①用人單位自測。②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測、評價。(2)監測種類:包括定期監測、抽測、事故監測、評價監測等。(3)監測結果要存入檔案,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和向勞動者公布。2022/11/26254、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2022/11/26255、職業健康監護(1)職業健康檢查①上崗前健康檢查;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③離崗時健康檢查;④應急健康檢查。2022/11/26265、職業健康監護2022/11/2626(2)健康檢查項目由國家規定。(3)用人單位負責體檢費用。(4)對未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5)建立健康檔案。(6)對職業病患者進行救治、安置。2022/11/2627(2)健康檢查項目由國家規定。2022/11/26276、職業培訓、教育(1)用人單位負責人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2)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①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②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2022/11/26286、職業培訓、教育2022/11/2628(3)培訓內容①職業衛生知識;②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③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7、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8、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病報告9、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保障2022/11/2629(3)培訓內容2022/11/262910、對未成年工、女工的保護(1)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二)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利及相關權益1、本法規定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2022/11/263010、對未成年工、女工的保護2022/11/2630(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2022/11/263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2、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健康保護權利;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侵犯勞動者的知情權,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權利;4、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權利;5、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權利;2022/11/26322、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健康保護權利;2022/11/26326、孕婦、哺乳期的女工有拒絕對本人、胎兒和嬰兒有危害的作業;7、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8、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有享受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適當崗位津貼的權利;2022/11/26336、孕婦、哺乳期的女工有拒絕對本人、胎兒和嬰兒有危害的作業;9、被發現疑似職業病時有被告知的權利,有獲得檢查診斷、醫學觀察由用人單位付費的權利。有按規定選擇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檢查診斷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的權利,對診斷結論有異議時有權申請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服時,有申請再鑒定的權利,鑒定時有參與從專家庫中以隨即抽取的方式確定鑒定專家的權利,有提請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專家回避其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權利,有按照衛生部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有關鑒定費的權利;2022/11/26349、被發現疑似職業病時有被告知的權利,有獲得檢查診斷、醫學觀10、職業病人有權按國家規定享受職業病待遇和工傷社會保險的權利;11、未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業病病人,享有用人單位承擔醫療和生活保障的權利;1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健康檢查和按國家規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權利;2022/11/263510、職業病人有權按國家規定享受職業病待遇和工傷社會保險的權13、職業病人變動工作單位時,有依法保留其職業病待遇不變的權利;1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依法享有民事賠償的權利;15、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益。2022/11/263613、職業病人變動工作單位時,有依法保留其職業病待遇不變的權(三)勞動者義務:(1)學習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2)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3)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4)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2022/11/2637(三)勞動者義務:2022/11/2637(四)有關組織、社團職責1、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測、評價(應有資質)。2、醫療衛生機構:體檢、職業病診斷(應有資質)。3、工會組織(1)協助宣教、培訓,提出意見、建議,協調督促解決問題。2022/11/2638(四)有關組織、社團職責2022/11/2638(2)有權:①對違法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利益的行為要求糾正,對嚴重職業危害要求采取防護措施,建議政府采取強制性措施;②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③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時,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2022/11/2639(2)有權:2022/11/2639四、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一)職業病釋義:1、職業病是指國家法定職業病,即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職業病。目前國家法定職業病有10類115種。除此之外的任何疾病即使與職業有關也不能診斷為職業病。2、職業病病人按工傷待遇。2022/11/2640四、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2022/11/2640(二)職業病診斷1、診斷機構①有執業許可的醫療衛生機構,事業法人資格;②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2、診斷人員①執業醫師,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者。②三人以上集體診斷方式。2022/11/2641(二)職業病診斷2022/11/26413、診斷原則(1)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下列條件分析判斷確定:①職業史、危害接觸史;②現場危害調查評價;③臨床表現及實驗室輔助檢查結果;(2)診斷證明書由診斷醫生共同簽署(負法律責任)。(3)診斷證明書由診斷機構審核蓋章。2022/11/26423、診斷原則2022/11/26424、診斷爭議鑒定(1)由當事人(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2)診斷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受理。(3)選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職業病診斷專家庫專家組成職業病診斷爭議鑒定委員會。①其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務或者其它好處;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者應當回避。(4)兩級(省、市)鑒定,省級鑒定終結。2022/11/26434、診斷爭議鑒定2022/11/26435、用人單位舉證責任(1)提供診斷所需現場危害監測資料;(2)提供勞動者健康監護資料。6、診斷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者居住地。2022/11/26445、用人單位舉證責任2022/11/2644(三)職業病病人保障1、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告知勞動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單位;2、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此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應對職業病病人給予治療、康復和定期復查,以及調崗等妥善安置;2022/11/2645(三)職業病病人保障2022/11/26454、用人單位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5、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待遇,以及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6、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崗位時,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2022/11/26464、用人單位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2五、監督檢查(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包括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依法監督檢查權利。(二)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職權1、監督檢查職責職權(1)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2)查閱或復制與違反職業病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3)責令違反職業病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2022/11/2647五、監督檢查2022/11/26472、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職責職權(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2)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3)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2022/11/26482、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職責職權2022/11/2648(三)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行為規范1、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2、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3、涉及用人單位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2022/11/2649(三)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行為規范2022/4、不得有下列行為(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2)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3)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4)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2022/11/26504、不得有下列行為2022/11/2650六、法律責任(一)管理相對人(用人單位、衛生服務機構)1、行政法律責任。(1)罰種: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警告、罰款(最高50萬元)、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沒收違法所得、取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格等。(2)可以多項并罰。2022/11/2651六、法律責任2022/11/26512、刑事責任。3、民事責任。承擔健康損害賠償責任。(二)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1、行政處分。2、刑事責任。2022/11/26522、刑事責任。2022/11/2652《職業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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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022/11/2653《職業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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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022/11/26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是該法的宣傳周。職業病防治法分為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79條。

2022/11/2654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一總則(一)立法目的1、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2、防治職業病3、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4、促進經濟發展2022/11/2655一總則2022/11/263(二)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原則1、方針:預防為主、防治結合。2、原則:分類管理、綜合治理。2022/11/2656(二)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原則2022/11/264(三)本法適用范圍1、空間效力:我國管轄的領陸、領水、領空,包括駐外使領館,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國港口的船舶,以及飛機、海上鉆井平臺等。但根據兩個基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2、對人的效力:凡在中國領域內的一切與職業病防治活動有關的人及其活動都適用本法,因此這里所說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不論是中國人、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3、時間效力: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11/2657(三)本法適用范圍2022/11/265(四)職業病概念1、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簡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22/11/2658(四)職業病概念2022/11/2662、構成職業病必須具備的四個要件:(1)患病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產生的;(3)必須是因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職業病(即法定職業病)。2022/11/26592、構成職業病必須具備的四個要件:2022/11/267二前期預防(一)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1、有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2022/11/2660二前期預防2022/11/268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它要求。2022/11/2661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2022/(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1、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可能產生國家頒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2、根據國家《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職業病目錄》申報。3、向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報。4、申報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規模、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危害程度、防護措施、接害職工情況等。5、所申報必須屬實,不得隱瞞,還要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2022/11/2662(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2022/11/2610(三)建設項目(新、擴、改建、技改、技引進項目)管理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1)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2)提交預評價報告的責任者是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3)預評價報告提交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其于收到報告30日內作出審核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或未批準預評價報告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2022/11/2663(三)建設項目(新、擴、改建、技改、技引進項目)管理2022(4)預防評價報告主要內容①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②確定危害類別。③確定職業病防護措施。2022/11/2664(4)預防評價報告主要內容2022/11/26122、建設項目的“三同時”(1)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預算。(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包括試運行)。(3)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要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2022/11/26652、建設項目的“三同時”2022/11/2613(4)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①該評價應在試運行期間進行。②該評價主要內容a作業場所衛生學調查;b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c職業健康檢查;d評價結論。③該評價報告報送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竣工驗收依據之一。2022/11/2666(4)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202(5)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3、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2022/11/2667(5)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四)特殊作業管理1、國家對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2、特殊作業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3、特殊作業管理內容(1)作業場所的隔離、生產設備管道化、密閉化、操作自動化;2022/11/2668(四)特殊作業管理2022/11/2616(2)作業場所設置特殊防護設備:自動報警裝置、防護安全連鎖反應系統和工作信號;(3)配備應急救援設施、應急救援用品等;(4)特殊的監管手段:作業許可、人員資格許可等。取得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人員方可上崗;(5)作業人員必須具備高度自我保護意識,防范意識; (6)作業人員應有特殊的防護用品。2022/11/2669(2)作業場所設置特殊防護設備:自動報警裝置、防護安全連鎖反三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一)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和責任1、職業病防治管理(1)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2022/11/2670三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2022/11/2618(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022/11/2671(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2022/11/2、職業病防護(1)職業病防護設施①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應有相應的防塵、防毒、防射線、防噪聲等設施;②有應急的設施:如報警裝置、泄險區、應急撤離通道、沖洗設備、急救用品等;③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2022/11/26722、職業病防護2022/11/2620(2)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①一般防護用品:如通常的防護服、鞋、帽、手套、眼鏡、口罩等。②特殊防護用品:如防噪聲的耳罩或耳塞,呼吸防護器(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其他專用或特殊防護用品等。③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2022/11/2673(2)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2022/11/26213、危害告知(1)設置公告欄。內容包括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危害事故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檢測結果。(2)設置警示標識①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②警示標識的規格、圖形標識應符合國家標準。③警示標識內容包括危害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等。2022/11/26743、危害告知2022/11/2622(3)無論是公告欄或警示標識,均應設置位置固定、醒目、視線易及、顯眼、無遮擋,用中文。(4)合同告知①下列情況應合同告知a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b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聘用合同時;c變更工作內容時。2022/11/2675(3)無論是公告欄或警示標識,均應設置位置固定、醒目、視線易②合同告知主要內容:a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b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c工資、崗位津貼及工傷社會保險待遇;d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e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以上用人單位均應如實告知、不得欺騙。2022/11/2676②合同告知主要內容:2022/11/26244、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1)監測部門①用人單位自測。②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測、評價。(2)監測種類:包括定期監測、抽測、事故監測、評價監測等。(3)監測結果要存入檔案,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和向勞動者公布。2022/11/26774、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2022/11/26255、職業健康監護(1)職業健康檢查①上崗前健康檢查;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③離崗時健康檢查;④應急健康檢查。2022/11/26785、職業健康監護2022/11/2626(2)健康檢查項目由國家規定。(3)用人單位負責體檢費用。(4)對未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5)建立健康檔案。(6)對職業病患者進行救治、安置。2022/11/2679(2)健康檢查項目由國家規定。2022/11/26276、職業培訓、教育(1)用人單位負責人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2)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①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②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2022/11/26806、職業培訓、教育2022/11/2628(3)培訓內容①職業衛生知識;②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③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7、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8、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病報告9、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保障2022/11/2681(3)培訓內容2022/11/262910、對未成年工、女工的保護(1)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二)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利及相關權益1、本法規定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2022/11/268210、對未成年工、女工的保護2022/11/2630(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2022/11/2683(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2、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健康保護權利;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侵犯勞動者的知情權,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權利;4、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權利;5、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權利;2022/11/26842、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健康保護權利;2022/11/26326、孕婦、哺乳期的女工有拒絕對本人、胎兒和嬰兒有危害的作業;7、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8、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有享受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適當崗位津貼的權利;2022/11/26856、孕婦、哺乳期的女工有拒絕對本人、胎兒和嬰兒有危害的作業;9、被發現疑似職業病時有被告知的權利,有獲得檢查診斷、醫學觀察由用人單位付費的權利。有按規定選擇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檢查診斷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的權利,對診斷結論有異議時有權申請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服時,有申請再鑒定的權利,鑒定時有參與從專家庫中以隨即抽取的方式確定鑒定專家的權利,有提請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專家回避其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權利,有按照衛生部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有關鑒定費的權利;2022/11/26869、被發現疑似職業病時有被告知的權利,有獲得檢查診斷、醫學觀10、職業病人有權按國家規定享受職業病待遇和工傷社會保險的權利;11、未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業病病人,享有用人單位承擔醫療和生活保障的權利;1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健康檢查和按國家規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權利;2022/11/268710、職業病人有權按國家規定享受職業病待遇和工傷社會保險的權13、職業病人變動工作單位時,有依法保留其職業病待遇不變的權利;1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依法享有民事賠償的權利;15、其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益。2022/11/268813、職業病人變動工作單位時,有依法保留其職業病待遇不變的權(三)勞動者義務:(1)學習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2)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3)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4)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2022/11/2689(三)勞動者義務:2022/11/2637(四)有關組織、社團職責1、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測、評價(應有資質)。2、醫療衛生機構:體檢、職業病診斷(應有資質)。3、工會組織(1)協助宣教、培訓,提出意見、建議,協調督促解決問題。2022/11/2690(四)有關組織、社團職責2022/11/2638(2)有權:①對違法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利益的行為要求糾正,對嚴重職業危害要求采取防護措施,建議政府采取強制性措施;②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③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時,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2022/11/2691(2)有權:2022/11/2639四、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一)職業病釋義:1、職業病是指國家法定職業病,即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職業病。目前國家法定職業病有10類115種。除此之外的任何疾病即使與職業有關也不能診斷為職業病。2、職業病病人按工傷待遇。2022/11/2692四、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2022/11/2640(二)職業病診斷1、診斷機構①有執業許可的醫療衛生機構,事業法人資格;②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2、診斷人員①執業醫師,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者。②三人以上集體診斷方式。2022/11/2693(二)職業病診斷2022/11/26413、診斷原則(1)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下列條件分析判斷確定:①職業史、危害接觸史;②現場危害調查評價;③臨床表現及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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