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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檔可自由復制編輯第一部分中國法制史的基本概況一.法制史的概念什么是法制史?(歷史概念)法制史是古往今來法律制度的演化歷史法制史是人類尋找自身解放的歷史法制史是一個民族的文化模式生存式樣的發展史法制史學的含義(學科概念)是探索法制演化發展規律的學問是探索一個民族文化樣式和制度根本特色的學問二.中國傳統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特征中國是在世界上法制文明發達最早的國家之一,如果從夏朝算起來,已經有了4000多年的法制文明的歷史,就法律的歷史而言,不僅是經歷了4000多年的發展歷史的過程,而且一直沒有中斷過,中國法律的歷史從未中斷過,這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很少有的,其他文明古國,他們的法律歷史都曾經有過中斷,由于中國法律的歷史沒有中斷,而又經歷了4000多年發展的過程,所以它有著完整的系統性、完整性,還有內在的聯系性、嚴格的清晰性。這些都是很突出的。中國古代法制的歷史地位.做為五大法系之一.(哪五大法系)是個獨立的法律系統,一.中國傳統法制:以儒家學說為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以禮為主導以法為準繩以禮為內涵以法為外貌.二.家族本位.強調倫理法。三禮法結合,情理法兼顧.四中央集權權力一元化.五,行政與司法合一。六.法典編纂上諸法合體,民刑不分。重刑輕民。七.義務本位沒有權利的概念.八.追求無刑無訟..九.重視社會司法和社會調解.十.重法治吏.職官管理法發達其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以個方面:1以儒家學說作為法制的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家族本位,強調倫理法治.2,諸法合體,以刑為主.重刑輕民.重義務輕權利.但在法律體系上是民刑有分的3,司法與行政合一,封建皇帝始終控制著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法自君出,權尊于法.職官管理法發達為什么中國傳統法制與西方法制走上不同道路?三..中國法制史的發展階段傳統中國法制史研究的問題按時代順序羅列,很難真正反映法制史的發展規律.按階級劃分,不符合中國法制史的發展規律.無資產階級教科書的內容單調.現在有改進.新中國法制史成為禁區.對中國法制沒有縱向清理.中國法制史的五個歷史階段(時期)起源時期(遠古-西周)爭鳴時期(東周春秋戰國)整合時期(秦朝-魏晉南北朝隋朝)定型時期(隋朝-清末)變革時期(清末至今)中國法律的起源。法字的寫法所包含的寓義.灋中國法律史研究中難度最大的問題之一.古今提出多種看法.有人根據<尚書>等古籍的記述,認為黃帝堯舜時代已產生了法律.有的認為是從商朝開始(有文字記載,信則傳信,疑則傳疑).有些人把中國法律的起源和中國國家的產生結合在一起考慮認為在夏朝時,法律隨著國家的產生才產生.因缺乏直接的文字記載和實物史料的證明,以上看法只能是根據古籍中的傳說史料所作的一種推斷,或是根據馬克思的國家學說所作的推論.關于中國法律起源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六種觀點.法源于天說.把法律看作上天意志的體現,反映了古人對法與自然關系的一種認識和理解刑起于兵說.反映了古人對法律(刑法)的暴力特征的認識.國語:
大刑起于兵.其次用斧鉞,yuè中型用刀鋸,其次用鉆鑿,薄刑用鞭撲法源于苗民說.五刑源于苗民皋陶(yáo,姚)造律說.堯舜時代的大法官.法官造法作用法源于定分止爭說.法家觀點.從政治經濟角度考慮法律的起源.法源于習慣說.法律是由原始社會的習慣發展演變而形成的反應出時代色彩的論斷.第二部分,中國法制傳統的基本概念法律指導思想法律規范的概念(刑事)法律原則概念刑罰概念罪名概念法律設施概念法律程序概念民事經濟法概念一.法律指導思想(一)夏商周:1王權神授“天討”、“天罰”的神權政治法律觀P12以德配天,P3首先西周統治者也宣揚自己受命于天但上天只把天命交給有德者,而天命必須靠民意來維持,所以能否實行德政關系到民心向背,而民心向背又決定王朝的盛衰.(民本思想)德包括3個方面:敬天、敬宗、保民。原因.1.革命的合理性,2,新興政權的合法性.3.治國之道,長治久安的要求.明德慎罰.明德慎罰見于尚書,P3;;總體要求:提倡德教,彰顯德行.“慎罰”:用刑謹慎、克制,寬緩。禮、刑相結合的特點。原因(1)王權天授受到質疑,越來越靠不住.(2)明德者興失德者亡(3)商朝的教訓:嚴刑峻法必招民怨天棄.(4)僅僅明德不足于治國威民,必須輔之以刑罰手段(5)階級力量對比狀況決定.西周法制指導思想的影響.;(1).比較成熟的政治理論;以德配天、明德慎罰被后世奉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則與標本。(2).儒家政治學說基石.后被儒家發展為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4禮出刑取,出禮入刑.禮與刑的關系.P5(1)禮的內容與性質所謂禮,是指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范的總稱。它既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則,又包括具體的禮儀形式。周公制禮:西周時期周公在攝政期間依據周朝的特點對夏商兩代的禮加以損益整理,形成了一套系統的,通行全國的禮制,史稱周公制禮.經過周公制禮,周禮成為調整西周各方面社會關系的一種重要的法律規范.<周禮>有著法的性質,因為具備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核心親親尊尊.P5刑(2)“禮”與“刑”的關系非常密切,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西周奴隸制法制的完整體系。其中禮是積極的規范,是“禁惡于未然”的預防;刑是消極的處罰,是“懲惡于已然”的制裁。二者的目的,都是為了調整社會關系和規范人們的生活行為。凡是禮所禁止,亦為刑所不容;凡是合于禮的,當然也是刑所不禁的。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后漢書.陳寵傳》)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國古代法律中一項重要的原則。它強調平民百姓與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維護宗法等級制度和貴族的特權。禮,一方面給予各級貴族以種種特權;同時也用禮對他們加以約束,以維護其統治秩序刑,主要用來對平民和奴隸實行鎮壓,他們不能享有禮所規定的待遇。當然,也不排除用禮來約束平民;貴族犯罪,危及統治者政權時,也要處以刑罰。5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1)嫡長子繼承制;可以說是大宗的確認認制度.(2)小宗服從大宗,諸弟聽從兄長;(3)天子、各級領主既是一種家族組織,又構成一級國家政權。政治上采用“任人唯親”原則。家國相通,宗法與國法合一。春秋戰國.爭鳴整合時期P15法家思想1以法為本,一斷于法法家認為,君主治理國家,應該將國家的政策通過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現出來,使法令成為全國臣民遵循的唯一準則,以統一的法律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將全社會都納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為普遍的行為標準。以法律作為統一的取舍標準,具有絕對權威要求全社會都在法律范圍內活動,強調“事斷于法”2刑無等級。反對禮有差等。反對赦宥.主張重視法律法令的重用的基礎上,法家也非常重視在法律適用方面的嚴肅性和平等性,并提出一系列非常響亮的原則,如:“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3重刑輕罪“重刑主義”P25是法家學派的標志性的主張法家認為,“人情有好爵祿而惡刑罰”,所以不能也不必用仁義恩愛的手段,只須用刑罰威嚇,就能使民眾服從。商鞅“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商君書.賞刑》4法布于眾。以法為教,以吏為師思考儒、法兩家的相同與不同?(二)秦漢至南北朝(整合時期)漢1漢初與民休息,寬省刑法。體現黃老無為而治。P35作用
(1).為兩漢法律思想的形成和發展奠定重要基礎,法制建設上吸取秦律的基礎上有自己的指導思想
(2).為由秦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統治轉變為西漢中期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統治發揮了過渡性的橋梁作用2漢武帝:禮法并用,德主刑輔.體現儒家思想.時代背景.P36(1).維護皇權的大一統說春秋一大統思想:一統乎天子,即實行君主集權強調罷黜百家,統一思想,要實現大一統必須加強對人民的思想統治,應采取儒家的仁義、禮治學說,要以儒家思想來統治其他各家的主張
這種大一統思想對加強中央集權,鞏固國家統治起了重要作用
(2).君權神授,法自君出天人感應論:天不僅創造人,而且時刻關注人的活動,人的活動同時影響天的反應.
天人感應論實際上為君權神授奠定基礎,對天的神化最終是為了對地上君主的神化(“受命之君,天意之所為也”)君主實際上是天在人世間的全權代表(“王者承天意以從事”)
加強君權的同時也要對君權有所限制,使他不能離開王道而胡作非為,同時強調君主受天監督的觀點(“以人隨君,以君隨天,王道配天”)這里的“天”是封建統治秩序的代名詞
(3).三綱五常P37董仲舒的三綱五常論顯示了封建統治思想的核心,成為社會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則
(4)德主刑輔P36
通過陰陽學說論證,陰表現刑殺,陽表示恩德,天欲生不欲殺,尚德不尚刑
道德教化和法律在不同的領域起著相同的作用;所提出的德教內容沒有超過孔孟,目的在于削弱諸侯,加強中央
三國兩晉南北朝是在引禮入刑的深化中。
1兩晉時期重視禮樂治國和法律的相須為用,堅持引禮入律,使法律進一步儒家化。
2南北朝時期南朝宣揚禮教。仕族社會,崇尚清談北朝很快確立了以德禮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
(四)隋唐.定型時期1德本刑用(德主刑輔)P85唐初統治者為穩固唐王朝的封建統治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導思想。(寫在總則里面)即強調倫理道德為治國之本,刑罰鎮壓為輔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禮為主要內容,以法為形式,融禮、法為一體,互相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鞏固了唐朝統治,對后代王朝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寬簡、穩定、劃一P85
(1)力求做到輕刑省罰、約法簡文。為達這一目的唐初立法者在立法技術上進行了深入探索使得唐代法律既周詳嚴密,又簡單明了,既不放縱犯人,也不苛責其罪.(2)一是不輕易地制定法令,二是立法后不輕易改變和廢止法律。為此規定了嚴格修定法律的程序,否則徒二年這種相對穩定不僅帶來了社會安定,還樹立及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3)唐朝法律執行情況較好,“貞觀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中央和地方設置了監察機構監督法律的執行,不僅如此,太宗自己也以身作則.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P124
1強化中央集權的基本國策,大力加強法律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和統治。分散機構原有的權務,政出多門達到相互間牽制的效果.2義利并用。雖然用思想強制式,但為了緩和階級矛盾重視經濟立法3重典治盜賊出于緩和社會矛盾,樹立統治新形象的需要,宋太祖曾經采取寬政待民的政策,對一般刑事案件的處罰比交寬松,但賊盜犯罪一律嚴懲.社會中后期,階級矛盾民族矛盾激化,重懲賊盜是法律的主要任務.刑罰趨附于于殘酷.元朝
P1391、附會漢法。祖述變通.其法律總的傾向是遵用漢法,但又保持了明顯的民族色彩。以附會漢法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在沿用蒙古習慣法的同時,大量參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體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將社會成員劃分為不同的等級。盡收諸國,各依風俗.各級僧侶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權,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明朝P1521刑亂國用重典。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國包括治吏和治民兩個方面,而側重點又在治吏。2明刑弼教即教刑并重。明刑弼教思想其立意是重道不輕刑罰.還明確地包含和體現了刑罰立而后教化行的思想。使統治者在處理德刑關系上有充分的靈活性。清朝P181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因俗因地制宜.在制定少數民族地區的專門的法律的時候,一個立法原則,就是因俗、因地制宜,俗就是民俗,當地的習俗,因俗因地制宜,這一點是很正確的一個立法原則。變革時期西學東漸,中學為體西學為用,P203第一經濟原因清末社會經濟關系的急劇變動和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根本原因第二政治原因中西反動勢力政治上的需要根本出發點第三思想原因歐美資本主義法系的傳入.覺醒思想基礎第四帝國主義虛偽許諾催化劑二、立法活動和法律規范概念夏商周時期(起源時期)P2
除夏、商王發布的各種命令外,主要表現為不成文的習慣法,由于沒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傳而流傳和遵循的1禹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罰。除習慣法外,夏王針對各種具體情況發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淵源之一2湯刑,商有亂政而湯作刑不成文的習慣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誥、命也是當時重要的法律淵源。誓是約束的意思,相當于軍法;誥,含義告誡,偏重于國王對權臣、大臣、諸侯或下屬發布的命令、指示或訓誥;命是國王對具體事情發布的命令)3周公制禮,“周禮”,P5周公制禮:西周時期周公在攝政期間依據周朝的特點對夏商兩代的禮加以損益整理,形成了一套系統的,通行全國的禮制,史稱周公制禮.經過周公制禮,周禮成為調整西周各方面社會關系的一種重要的法律規范.<周禮>有著法的性質,因為具備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所謂禮,是指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范的總稱。它既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則,又包括具體的禮儀形式。
4九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P2九刑有兩種說法:其一是西周內部掌握的刑書(非公開的成文法典)其二是指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四種刑罰,合稱“九刑”5呂刑(周穆王時呂候所作)中興.無內容可考.P56遺訓即是前代先王留下的遺制,在定罪量刑時必須加以遵守。殷彝是商朝的某些不與西周法律相沖突的刑罰原則和制度,在當時部分適用。.(二.)春秋戰國時期(爭鳴時期)P161鄭國鑄刑書。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2鄧析的竹刑。前530年,鄧析綜合鄭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為竹刑。屬私人著作。方便攜帶P163晉國鑄刑鼎。P16前513年,趙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于鼎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4楚國制定仆區之法茅門之法。
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
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傳統的法律觀念、傳統的法律制度以及傳統社會秩序的一種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說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數人的私產,而應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公開調節器,傳統的社會結構也隨之變化;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在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條件;三是標志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展與進步;四是為戰國時期和戰國以后封建法律的發展與完善積累了經驗。4<法經>P18概念: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戰國初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的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主要內容: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
盜法、賊法: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
網法:也稱囚法:是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
捕法:是關于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法和捕法多屬于訴訟法。
雜法: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基本特征: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階級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家理論。
歷史地位: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一種肯定。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5商鞅變法.P20商鞅其人:衛國人,姓公孫,名鞅。“商鞅”是其在秦國變法有功,被封于“商”而得名。商鞅原來是雜家人物,但自少“好刑名法術之學”。青年時期來到法家興盛得魏國,但未能得志。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招賢,商鞅乃攜《法經》而至秦,與孝公甚相得,遂受命在秦國變法。公元前359年第一次變法主要內容:(1)改法為律,厲行“法治”:。推行“以法治國”,以法律、法令作為變法的基本手段;“明習法令”與“以吏為師
(2)鼓勵告奸,實行連坐”(3)獎勵軍功:因功授爵。(4)獎勵耕織:墾草令:穋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公元前350年第二次變法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所有制普扁推行縣制。頒布分戶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變法的意義:直接導致秦國的強大;樹立起“尚法”的精神。真題:[08司考真題卷一第10題]:鄭國執政子產于公元前536年“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對此,晉國大夫叔向曾寫信痛斥子產:“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征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關于“不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不制定法律B不規定刑罰種類C不需要判例法D不公布成文法[07司考真題卷一第8題]:關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國變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商鞅取消郡縣制,實行分封制,剝奪了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商鞅改法為律;,突出了法律規范的倫理基礎商鞅推行連坐制度,鼓勵臣民相互告發奸謀商鞅提出輕罪重刑,反對赦免罪犯,認為凡有罪者皆應受罰秦漢魏晉南北朝(整合時期)思考:刑法律名稱變化的意義1.云夢竹簡P261975年湖北省云夢縣出土了一批秦代竹簡,有一千余支,簡稱云夢《秦簡》。這是研究秦朝法律的珍貴史料。秦墓竹簡,全名《睡虎地秦墓竹簡》,又稱《云夢竹簡》云夢《秦簡》中有關法律部分,大致分為三類:(1)、《秦律》二十九種(2)、《法律答問》它是采用問答形式對秦律中某些條文、術語、律文的立法意圖以及訴訟程序中某些問題的解釋和說明。(3)、《封診式》它是關于審判原則、治獄程式、現場勘驗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案例。2律,令,式,法律答問,廷行事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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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經過正式立法程序制定并頒布實施的綜合刑事法典性質的法律形式。是國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體,帶有普遍性、穩定性和刑事性的特點。(2)、詔令。皇帝針對某一特定事項而發布的法律文件,在專制皇權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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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廷行事。廷指官廷,行事即已行之事,指判案成例,可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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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答問。國家對法律術語、條文、律義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類似于后世的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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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式。國家機關工作程序、原則及有關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6)法律文告。法律文告。秦代各級官吏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僅限于發布者職權所轄的特定地區范圍之內。(7)程、課:關于考核的章程、規章。如《工人程》調整范圍廣泛,內容詳細具體,語言通俗易懂,以律為主多種法律形式補充。不成體系,效力等級比較混亂.漢P38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2<九章律>在法經的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興廄三章.九章律。劉邦建漢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兩漢的基本法律3傍章律叔孫通,朝律趙禹,越宮律張湯
(1)、傍章律。叔孫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間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禮儀制度方面的內容。正律之補充,謂之傍章
(2)、越宮律。武帝時期張湯制定27篇。主要是關于宮廷警衛方面的專門法律。
(3)、朝律。武帝時期趙禹制定。又名朝賀律6篇,主要是關于朝賀方面的專門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歷史上有名的漢律60篇,漢朝的基本法律4律令科比P39(1)、律。漢代基本的法律形式,關于厘定犯罪和規定相應刑罰的法典。包括以刑事法律規范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的成文法典。(2)
、令。皇帝所發布的詔令,關于國家行政的各類事宜的一般規制。內容廣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漢朝一種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漢朝的一種法律形式,是律以外關于規定犯罪與刑罰的一種單行禁條,也稱事條科條。
(4)、比又稱決事比,是指在律上無正文規定時,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條文,或同類典型案例處分。(5)法律章句。學者的法律解釋。魏晉南北朝P611魏新律(十八篇)也叫新律十八篇魏國在漢律基礎上制定魏律。蜀國沿用漢律,補充制定蜀科。吳國繼承漢律編定科條與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點:由于制定者多為當時有名的大學者與律學家,因而具有一定的創建性。在篇章體例與邏輯結構上體現尤為突出。(1)、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是結構方面的重大創新(2)、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十八篇但較之兩漢律六十篇,科條無限,章句繁雜簡約。2晉律(二十篇)泰始律此時期唯一通行全國范圍的律典不僅為兩晉政權適用一百五十余年,而且被宋齊梁陳四代長期沿用170年之久。
晉律:P61又稱泰始律,20篇602條的格局,精簡了法律條文,與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豐富了刑名總則的內容。同時對刑律部分也進行了重新編排,使晉律朝刑寬、禁減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1)完善體例增加篇目分刑名為刑名法例兩篇,擴大了律典總則的內容與范圍。篇章設置更為合理體例內容立法技術更進一步。(2)增加律疏注釋明確立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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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杜注律:晉律律文簡約易生歧義張斐和杜預為晉律作注,由晉武帝批準,詔頒天下。成為官方法律解釋與法律同等效力。后世把該注釋與晉律合為一體稱為“張杜律”并對唐律疏議產生深遠影響。4北魏律P62北魏〈正始律〉以漢律為主要依據參考借鑒了魏晉法律,取得了令人稱道的成就。二十篇。唐代以前就佚失了僅存十五篇名。5北齊律立法水平最高,北隋舍北周而取北齊律。開創十二篇的體例結構。把刑名法例合為名例律,進一步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也使法典體例結構更加規范(2突出了科條簡約的立法特點。不斷精簡律條,至949條。(3)重罪十條入律。6北周律,25篇,一心模仿周禮,結果不僅篇章條目繁多.北周制律強摹周禮,非驢非馬,與其禮儀職官之制相同.隋承周立國,立法卻以《北齊律》為本。7法律形式的變化。P641律令.二者界限本不清,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表明令是律的主要和直接來源.張杜注律時將律令二者的概念界限及關系做出明確區分,提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違令有罪則入律.表明律是定罪量刑性質的相對穩定的基本法典,令則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令法規兩者之間是一種主次關系.格式
(2)、科漢代科泛指科條事條即法令條文,尚未形成獨立的單行法規.三國時上升為獨立的法律規范甚至具有臨時法典性質.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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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格北魏末開始以格代科,上升為國家法典科逐漸不用與令同,也起著補充律的作用。格帶有刑事法律的特點,不同于隋唐時期帶有行政法律性質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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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是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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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編有大統式,成為中國歷史上的一種綜合性法律形式。關于中國古代社會幾部法典的結構體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法經》中相當于近代刑法典總則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B.《魏律》對秦漢舊律有較大改革,如將“具律”改為“刑名”,并將其置于律首C.《晉律》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一篇,并將法典篇章數定為二十篇D.《永徽律疏》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行,分為十二篇三十卷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發生了許多發展變化,對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響。下列哪些表述正確揭示了這些發展變化?A.《北齊律》共12篇,首先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一篇B.《魏律》以《周禮》“八辟”為依據,正式規定了“八議”制度C.《北周律》首次規定了“重罪十條”D.《北魏律》與《陳律》正式確立了“官當”制度
(四),隋唐-清末(定型時期)隋唐1開皇律P81(1)、篇章體例定型化。確定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等12篇體例,體現了刑網簡要,疏而不失的特點。修改了北齊律的部分篇名.如婚戶律改戶婚律,廄牧律改廄庫律等.突出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對象.把捕斷律分為捕亡、斷獄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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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刑法定化。把刑罰定為笞、杖、徒、流、死
(3)、明確規定八議制度。魏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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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確立十惡罪2.大業律3.唐律疏議P86唐太宗時期,修訂《武德律》,歷經十年完成《貞觀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礎創設減死之刑減輕兄弟連坐之刑首次正式確定比附類推的適用原則。減輕刑罰,刪繁就簡。至唐高宗統治時,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撰定律令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制了《永徽律》。同年完成12篇500條的永徽律。只是修改了個別的條文和字義,成就在于制定的永徽律疏.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長孫無忌等人又歷時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議工作,頒行了“疏義”法律解釋,附之于律文之下,與律文具有同等效力。二者統稱《永徽疏義》(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稱為唐律疏議即《唐律疏義》)。律疏同條,疏附于律.每一條文之后.附有對該條的釋注疏文.在篇幅上約占總字數百分之八十..疏文旁征博引,既有儒學經典,又有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例.還有典令格式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關內容,目的在于闡明唐律的指導思想.記述唐律條文以及篇目的歷史沿革和相互聯系,解釋唐律條文中的某些字詞句子以及注文的含義區別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
它是我國封建社會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因為貞觀佚失.所以成為現存最完整最完善的版本.唐玄宗時期,三次修訂法律,制定了《開元律》。主要內容.P91名例律總則,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主要內容有其內在的邏輯性.名例篇相當于現代的刑法總則位于最前,最后兩篇相當于現代的程序法置于最后以示與其他篇目的區別.中間的九篇是根據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在整個社會關系中的地位來排列的.唐律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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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禮法合一。一準乎禮,以禮為立法依據,以禮為定罪量刑的準標,以禮注釋.
(2)、科條簡要,寬簡適中。十二篇五百條.
(3)、用刑持平。刑罰較為輕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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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語言精煉明確,立法技術高。
唐律的歷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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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是中國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
(2)、對東亞各國的影響。朝、日、越都以唐律為藍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3唐六典P90唐玄宗開元年間,經過10余年的時間,反復修訂而成《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行政法典,對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4法律形式變化P87(1)、律。唐朝基本法律。“正刑定罪”,主要是刑事法律。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和相對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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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令。國家政權組織方面的制度與規定,其涉及的范圍較廣。如行政機構組織,土地,賦役等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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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格。是禁違止邪的官吏守則。帶有行政法律的性質,不同于前代格的含義.唐朝時把皇帝單行制敕加以匯編稱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國家各級行政組織活動的規則,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規定。在唐代經過匯編的式稱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多樣性,系統性.令式典基本是行政法規,是對行政事務及人們行為規范的規定告訴人們應該如何去做,律格則是規定違反了令式等法律規定的行為應承受的罪名和刑罰,屬于消極制裁.既有相對穩定性又有一定靈活性,形成一個周密的法律體系.關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是唐太宗在位時制定的B.《永徽律疏》首次確立了“十惡”即“重罪十條”制度C.《永徽律疏》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做了精確的解釋,而且盡可能以儒家經典為根據D.《永徽律疏》是對《貞觀律》的解釋,在中國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貞觀律》宋125頁.1、《宋刑統》的制定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宋太祖命工部尚書竇儀等主持修律,于次年編定《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并下詔“謨印須行”。它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官方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統》的體例,。其內容與唐律相仿但律文之后附加了209條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規范。,并在每律之下詳細分門(十二篇共計二百一十三門)篇與條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相當于分則類罪名.2
盜賊重法P131(1)北宋中期以后,社會政治經濟出現危機,階級矛盾尖銳激化,農民起義風起云涌為穩定封建統治,宋仁宗嘉佑年間制定刑事特別法——《窩藏重法》,嚴懲窩藏犯罪。是針對特定地區(京畿一帶)\特定案件(賊盜窩藏案件)的特定犯罪(窩藏犯),采取特別刑罰(加重處罰)的特別刑事法.(2)宋英宗時群盜殺害輔郡之京吏,系囚叛起京畿之獄.農民起義此起彼伏.除繼承窩藏重法外又頒布《重法地法》,凡賊盜罪者,如犯罪行為地在重法地內(開封府)則受本法令調整,處以特別加重的刑罰,即籍沒家產\株連親屬.加重刑罰是前代所未有的.突破常法量刑幅度外,還突破了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論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于重法地,只要在重法地被捕獲,亦不問其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在立法前后,一律依該法論處.(3)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又立《盜賊重法》,劃分重法之地,重懲“重法之人”。擴大重法地范圍,還提出了重法之人的概念.犯罪情節嚴重的賊盜罪犯及隱匿窩藏重法之人的窩藏者.免死的強盜額上刺強盜二字.在法律上的重要表現。比常法,特別刑事法制,重法在于.:一適用的地域范圍二處刑從嚴三有溯及既往的特殊效力.
3編敕:P126宋朝對皇帝臨時發布的敕令加以匯編,使之成為帶有普遍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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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例;宋朝對皇帝和中央司法機關發布的單行條例或審判的典型案例加以匯編,前者稱為條例或指揮后者稱為斷例。元P1391.《大札撒》(YASA)所有成吉思汗所頒布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札撒》加以匯編。2至元新格,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令右丞相何榮祖等以“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輯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令格版頒行,使百司遵守”。(《元史.世祖本紀》)此為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元朝諸法合體的基本法3元典章,地方政府纂輯的法令法規匯編:元典章
其全稱為《大元圣政國朝典章》。這是當時地方政府對至元以來到英宗至治時期約五十年時間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條例的匯編。分8門。為明律清律體例奠定了基礎4《風憲宏綱》與《大元通制》的制定元仁宗時,“以格例條畫有關于風紀者,類集成書”,稱為《風憲宏綱》。關于綱紀吏治的封建監察法.元英宗至治三年,又在至元新格和風憲宏綱的基礎上,將歷朝的條格,詔令,斷例修定成元朝較為完備的重要法典《大元通制》。它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狀況。共二十篇2539條標志著元朝法典的定型.特點:以法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沿襲了唐宋以來封建法律的一些基本制度既受蒙古民族傳統法律習慣的影響也受兩宋編敕影響。明1.大明律P153明武六年開始制定一準于唐,分十二篇606條.明武二十二年共分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它一改傳統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律等七篇格局。明律增加和充實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內容,是一部條例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更加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2.明《大誥》P154其主要內容為懲治臣民各種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發布的訓詞誡令,是明朝初年具有特別刑事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體現了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誥的特點如下:(1)大誥的效力在律之上,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誥一般都加重處罰。(2)濫用法外之刑,大誥中開列的刑罰諸如族誅、梟首、斷手、斷趾、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閹割為奴等,都是漢律以來久不載于律令的酷刑。(3)重典治吏,大誥的大多數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定。(4)空前普及,每戶人家必須有一本大誥,科舉考試中也列入大誥的內容。3編例。明朝例分為兩類,一種是作為判案依據的典型判例,一種是單行成例。例經過匯編并經朝廷認可,即可上升為有效的法律。“律者萬世之常法;例者一時之旨意。”可見例比律更靈活。
刑部刪定《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大部分條文是對明律的補充.它們或者具體區別犯罪主體不同的身份,或者區別同一性質犯罪的各種情節和危害的輕重程序等.出現以例破律的不良局面.萬歷年間律例合編《大明律例解附集》4明會典(行政制度匯編.明會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執掌和事例。每一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清1大清律例(例:皇帝下達的特別刑事命令)P181《大清律例》以《大明律》為藍本制定,歷經順治康雍于乾隆五年(1740年)編纂完成。正式頒行天下標志著滿族統治者吸納漢文化,探索統治策略的復雜過程的基本完成它是清朝的基本法典,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綜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分為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四十七卷,三十門,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條.清代將律例合編形式固定化。律文規定一些基本原則與框架,附例則作具體的補充和修正。其優點是:既保證了法典條文的簡潔和穩定,又滿足了實際情況的變化和需要。2大清會典為規范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編會典。先后有康雍乾--嘉,外加光緒五朝會典,合稱大清會典。具體變更在則例中完成。3少數民族立法P185清朝是中國歷史上疆域遼闊、統一、多民族的國家。為解決統治漢族以外的少數民族問題,清采取了懷柔和拉攏的政策。立法方面,除全國統一的基本法典,如理藩院則例以外,還制定了適用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單行法,對蒙古盟友有《蒙古律例》,對西藏地區有《欽定西藏章程》等,對回疆地區有《回疆則例》對青海地區有《西寧番例》,云貴川苗例兩湖兩廣少數民族地區《苗律》,臺灣地區的漢番雜居問題有《臺灣善后事宜》等。(五).清末民國(變革時期)背景!!清末1清政府頒布的憲法性規范欽定憲法大綱P210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第一個憲法性文件。
是清王朝于1908年頒布的憲法文件。由憲政編查館編訂,1908年8月公布。制定憲法大綱是清政府預備立憲的一個步驟,共23條分為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體現了大權統于朝廷的精神。最突出的特點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其實質在于給封建君主專制披上憲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體現了清朝貴族企圖繼續維護專制統治的意志和愿望。但在客觀上也有其歷史的進步性。(2)十九信條《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P212武昌起義后清政府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也是最后一個。(3)《諮議局章程》和《資政院院章》分別是地方和中央的咨詢機關.關于清末“預備立憲”,下列哪一選項可以成立?A.1908年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作為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B.《十九信條》取消了皇權至上,大大縮小了皇帝的權力,擴大了國會與內閣總理的權力C.清末成立的資政院是中國近代第一屆國家議會D.清末各省成立了諮議局作為地方督撫的咨詢機關,權限包括討論本省興革事宜、預決算等2<大清現行刑律>P215,P220
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頒行的一部過渡性法典。無論從體例還是從基本內容基本原則與精神來看不是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變化主要體現(1)、改律名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名稱而分的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其性質分隸三十門。
(3)、純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
(4)、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段,將主體刑確定為死刑(斬、絞)、遣刑、流刑、徒罪、罰金等五種。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妨害選舉罪、私鑄銀元罪以及破壞交通、電訊的犯罪等等。3<大清新刑律>P252分總則和分則兩編,共53章,411條,另附有《暫行章程》5條。體例變化吸收了資產階級刑法體例刑罰變化法律原則變化
(1)、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
(2)、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
(3)、將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主刑有死刑(絞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罰金;從刑有剝奪公權和沒收兩種。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近代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屬于近代意義上的新式刑法典。但沒等施行清朝就滅亡了。4禮法之爭P222
5大清民律草案P227第一部按照資本主義民法原則起草的民法典.雖未實行但其中所確定的許多原則制度概念術語以及起草民法典的方法均為以后制定民法典特別是民國民法典奠定了重要的基礎.清末修律的特點
1、在立法指導思想上“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
2、在內容上,表現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和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分別制定了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法規和法典,形成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4、不民主。不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出來的
清末修律的歷史意義
1、清末變法修律導致中華法系走向解體。
2、清末變法修律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礎。
3、清末變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現代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
4、清末變法修律在客觀上有助于推動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民國P2411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總統制中央政府組織法,具有憲法性文件的性質,不是臨時憲法.雖然在法律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備.對國體國體問題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等未中規定.但是它反映了武昌起義后革命發展的需要,為建立統一的資產階級政府奠定了法制的基礎.1911年孫中山當選為臨時大總統并依該法組織成立了中國近代第一個資產階級共和政府南京臨時政府.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內閣制P242背景!!臨時約法中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臨時憲法.明確宣示中華民國為統一的共和國.A以孫中山民權主義為指導思想.B首次規定在中國實行資本主義民主共和制度.C確立三權分立制度.D確立資產階級民主和自由.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E確認了保護社會財產原則(中國至今都未確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3北京國民政府的天壇憲草,袁記憲法,賄選憲法………..P242(1)、“天壇憲法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北洋政府時期的第一部憲法法草案。采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確認民主共和制度。體現了國民黨通過制憲限制袁世凱權力的意圖;
(2)、“袁記約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a)徹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個人獨裁;
(b)用總統獨裁否定了責任內閣制;
(c)用有名無實的立法院取消了國會制;
(d)為限制、否定《臨時約法》規定的人民基本權利提供了憲法根據。
它是對《臨時約法》的反動,是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3)P244“賄選憲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中國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六法全書:
國民黨政權的法律制度也是國民黨法律的基本框架稱為六法全書或六法。包括憲法P246、行政法P249、刑法P254、民法P258、商法P259、訴訟法P261六類.4.<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1931年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1934年第二次大會修訂。第一部我黨的憲法.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文件,其特點是由勞動人民當家作主;規定的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5.中國土地法大綱;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土地法大綱》是指1947年9月13日,由全國土地會議所通過的土地改革法規(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實行)。三.刑事法律原則概念(一)夏商周起源時期1三赦之法.P6.三種對統治者的危害較小刑事責任年齡老年人犯罪幼弱、老耄、蠢愚之人皆赦免其罪。七歲以下小孩,八、九十歲以上老人犯罪都可以減免刑罰。這一原則作為矜老恤幼的一種標志,為后世各朝法律沿襲。2三宥之法P6區分故意過失慣犯偶犯一曰過失二弗知三遺忘.眚是過失,非眚是故意;眚的意思.慣犯稱惟終,偶犯稱非終。此原則是嚴格區別對待四種犯罪:過失犯罪、偶犯可減輕處罰,故意犯罪、慣犯要從重處罰。只有累犯無慣犯.這說明西周時期在刑法理論上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3罪疑從輕,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P5在處理兩可的疑難案件時,寧可偏寬不依常法,也不能錯殺無辜。源自西周,西周時期為保證適用法律的謹慎,防止錯殺無辜,凡是疑難案件,都采取了從輕處斷或赦免的辦法。4刑罰世輕世重(考慮社會的治安環境狀況制定刑罰政策,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P66(二)戰國爭鳴時期以法治國:法:君主制立法非民主立法)含義A緣法而治B刑無等級: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C重刑輕罪:窺宮者臏,拾遺者刖D循名責實E重刑連其罪:誅連什伍連坐F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三.秦漢南北朝秦1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年齡P282端故意,不端過失.職務犯罪,失刑過失,不直故意.誣告反坐.P283加重原則:,教唆同罪教唆未成人加重,P28累犯加重,集團犯加重4減輕原則.自首減免,消除犯罪后果減免.P285.連坐原則.四方面關系.親屬,鄰里,上下級全家(同居)連坐,什伍(鄰里)連坐,職官連坐,士卒連坐調整范圍廣泛,內容詳細具體,語言通俗易懂,以律為主多種法律形式補充漢1刑事責任年齡確定標準的變化P41.恤刑原則儒家矜勞恤幼的思想在漢律中貫徹為恤刑原則。即給予老幼婦女等以一定的優待2親親相為隱,P42即親親得相首匿”,就是法律允許親屬之間可以藏匿犯罪而不負刑事責任。此原則亦源于儒家思想目的是反對誅連,倡導人道主義3上請原則.有罪先請P42“上請”即通過向上奏請皇帝,給予犯罪的貴族官僚某些優待,以減免其刑罰。顯然,這是保障貴族官僚封建特權的一項原則。三國兩晉南北朝1.官僚貴族特權化(1)八議入律P67魏律對八種權貴人物在他們犯罪以后在審判上給予刑罰減免的特殊照顧的制度八議包括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這8種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將他的犯罪情況和特殊身份報到朝廷,由負責官員集體審議,提出意見,報請皇帝裁決。這8種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減一等論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們犯十惡罪,則不適用上述規定。八議制度是儒家尊尊思想在法律上的具體體現.一直沿用到清末.(2)官當制度P67官當:簡稱為當,又叫以官當徒,這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權,在他們犯罪時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擋徒刑。典型的官僚貴族特權法.集中反映了統治階級以法律形式維護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與君主專制及對吏治的干預存在矛盾元明清三代廢除.2適用原則儒家化P71(1)準五服以制罪:親屬之間的犯罪根據親屬關系遠近決定罪責.晚輩侵犯長輩關系越親罪責越重;長輩侵犯晚輩則相反.關系越近歷罪責越輕.P130儒家綱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表現,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禮法合一的特點.(2)留養制度.P71家中有老人無男丁可上請免死刑以照料老人的制度.北魏律.分存親和承祀兩種情況.例外,十惡.法律與家庭倫理相結合的具體表現.隋唐至清隋唐.P95官僚貴族特權法系統化.議請減贖官當.(1)“議”即“八議”。魏入律《疏議》:“今之‘八議’,周之‘八辟’也。”此制度起源較早,唐律規定更為詳備。“八議”是對皇親國戚、官僚貴族等八種特權人物犯罪實行優待的法律規定。凡享有八議特權者(親、故、賢、能、功、貴、勤、賓),除十惡外,流罪以下減一等,死罪則根據身份和案情由官吏集議減罪,然后報皇帝批準。(2)請漢上清就是皇太子妃大功(堂兄弟)以上親,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以及五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請皇帝裁決,流罪以下例減一等。(3)減七品以上官吏及應請者的親屬,犯流罪以下可以照例減一等。(4)贖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親屬,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錢贖罪。(5)當即“官當”,以官職來抵消刑罰,適用于一般官吏。(6)免用免去官爵的辦法來抵當徒刑。唐朝通過議、請、減、贖、當、免等特權規定,把貴族官僚的特權法定化、系統化,反映出唐律保護封建特權的鮮明特性。而且有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權,將貴族官僚的生死大權集于己手,控制官僚,2出罪舉重明輕,入罪舉輕明重.(類推及比附制度)P99唐律中的類推,就是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可以按照最相類似的條款比照論罪的規定。《名例律》:“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3化外人犯罪(外國人犯罪)涉及外國人的案件區分不同的情況決定適用的法律《名例律》:“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沖突規范.此“化外人”指“外國人”。同屬一國的外國人相互間在中國犯罪的,按照本國法律處理。.不同國籍的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按唐律處罰。.歷史上最早的國際私法原則.4合并論罪數罪并罰原則唐律對一個人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主張取其重罪科刑。重罪吸收輕罪原則.若二罪相等,只處其中一刑。若一罪先發已判,后又現他罪,二罪相等時維持原判,后罪重時另行判決(通計前罪,以充后數)。比較寬緩適中.5.老幼廢疾減刑《名例律》規定:,殘疾(一目盲,手無二指,足無大拇指等“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侏儒,一肢廢)”、“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賭)疾癲狂二肢廢二目盲”、“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三種老幼廢疾者分情況實行減免刑罰。6區分公罪,私罪原則《名例律》注:“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執行職務時因為行為過失導致犯罪.“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唐律規定私罪從重,公罪減輕。調動官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7共同犯罪分首、從犯《疏議》:“共犯罪者,謂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為首,余并為從。”唐律稱二人以上的故意犯罪為共同犯罪,主謀者為首犯,其他人為從犯。區分首犯、從犯,分別加以處刑。家人共犯無論誰造意尊長為首犯,外人與監守官吏犯罪,雖外人造意,但官吏為首犯.對于十惡的共同犯罪,不區分首從.一律以正犯科刑自首減免《名例律》:“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犯某些重罪,雖自首不能免。第一須在官府或他人未發覺之前.如被告發或查知,再投案.則算自新.第二,本人向官府交待罪行.允許委托,允許親屬未委托也視同.盜,詐向被害人承認錯誤也視同第三,自首可以免罪。但同時又規定:臟物須退還,自首不盡或不實的,要相應處罰.第四對某些后果不能挽回的犯罪不能適用減免的規定如傷害私習天文.9.累犯加重唐律中的累犯,稱更犯是指犯罪已被告發,審判和刑罰執行期間重新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三次以上犯徒罪或流罪,可加重至死主要是盜罪《賊道律》規定:“諸道經斷后,仍更行盜,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主張對累犯加重處罰。《疏議》:“前后三入科刑,便是怙終其事。峻之以法,用懲其罪。”宋重典懲罰賊盜元朝P144確立民族壓迫的刑罰原則元朝蒙古貴族領主階級懷有強烈的民族偏見,公開實行民族歧視政策,使法律帶有民族壓迫的顯著特點。從法律地位上,把人分為四等,還實行同罪異罰的方針。維護宗教僧侶的法律特權.元朝崇尚宗教,尤以喇嘛教為最甚。僧侶被置為國家的顯赫地位,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僧侶,特別是西僧,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均享有極大的特權,從而造成了普通司法審判與神權司法審判并存的二元審判制度。主奴良賤不平等元朝受本族習慣傳統的影響,依然保護奴隸制的殘余。奴隸地位下,元初“奴有罪者,主得專殺”。奴隸殺主人,則以“具五刑”、“凌遲”處死。良人打死他人奴婢,與私宰他人牛馬所受處罰相近。.明朝.P161.1“重其所重”,“輕其所輕”原則明朝加強了對重罪的鎮壓,實行“重其所重”。《唐明律合編》:“賊道及有關幣帑錢糧等事,明律則又較唐律為重”。反映出明律重刑主義的特點。明律規定:犯謀反大逆者,凌遲處死,連坐處斬擴大到祖父、父、子、孫及伯叔父等。加重了對政治性犯罪的處罰。同時,又實行“輕其所輕”。《唐明律合編》:“大抵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說明明律對某些危害不大的“輕罪”從輕處罰。思考:發生變化的原因?2.從重從新主義原則為了推行重典治世,明朝一改漢唐以來刑罰適用從輕主義原則,而為從重從新主義原則。《大明律.名例律》:“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擬斷”。注曰:“此書言犯罪在先,頒律后事發,并依新定律條擬斷,蓋遵五之制,不得復用舊律也”。3.化外人有犯原則明朝拋棄唐律規定的原則,化外人處理適用屬地主義原則,以打擊可能逃脫的嚴重犯罪。《大明律.明例律》:“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P227清朝沿用。8.清朝P188(1)維護皇權與中央集權制度(2)實行政治、思想高壓統治(3)保護滿人的刑罰特權(4)維護封建等級制度(5)限制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四.刑罰及行刑制度(一)夏商周(起源時期)P61舊五刑,(1)墨.黥(2)劓適用對象廣泛(3)刖又叫非或趾可能是斷左足右足雙足還包括砍手(4)宮或稱腐刑(5)大辟.另外還有.鞭,撲,贖刑:流.2圜土刑:拘于圜土自由刑3嘉石之制恥于嘉石:(周)(二)秦漢-南北朝時期秦:P27-281死刑戮:死刑+羞辱刑,生戮和死戮磔:千刀萬剮腰斬(伏斧質)車裂刑(五馬分尸)梟首刑:斬頭后掛于竹木之上定殺《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記載,甲犯有應處完城旦的罪,案子尚未判決,發現甲患麻風病。法官判定可將其遷往麻風病隔離區隔離,或可在遷往后淹死,此后成為定例。夷三族具五刑:對同一罪犯使用五種刑罰.2肉刑.五刑3恥辱刑髡(剃頭)、耐(剃須)、完.兩者兼有4勞役刑城旦舂(城旦男,舂女)4-6年鬼薪白粲3年隸臣妾、司寇(男子罰為守備,刑期二年)
5財產刑.貲財6身份刑漢:1文景帝刑制改革.P57廢除肉刑:”新五刑”初步形成歷史背景吸取秦朝暴政而亡的教訓,緩和社會矛盾的需要.肢體殘缺,喪失勞動力.不利于封建生產力的發展不利于犯人改過自新導火索緹縈上書刑制改革的內容
(1)把黥刑(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去發頸部系鐵圈服苦役五年);
(2)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砍左腳)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從而改變了原來的五刑制度問題一、斬右趾,改為棄市,擴大了死刑范圍;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斬左趾,結果受刑者多死。因笞刑數太多,使受刑之人難保活命。景帝繼位后,作進一步改革,重定律令:
(1)將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
(2)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
(3)頒布《笙令》,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節,行刑不得換人;
歷史意義是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保存勞力,適應封建經濟基礎需要。順應了歷史發展,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2.死刑P42漢代死刑又稱“殊死”。師古曰:“殊,絕也,異也,言其身首離絕而異處也。”(《漢書.高帝紀》)執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三種:梟首、腰斬、棄市。在鬧市處死,暴尸三日3.徙邊徙邊,就是到邊遠地區充軍。有所謂“以令人命,有益于邊”(《后漢書.郭躬傳》)的雙重目的,多作為減死罪一等的刑罰被應用。徙邊之后,刑期不定,遇赦可返,但大多客死邊陲他鄉。其目的在于防止這些人制造新的社會動亂,同時也是統治者強制移民的一種方式。4.禁錮P44禁錮是指對犯罪的人終身禁止做官的處罰。一般是職務犯罪.西漢文帝: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東漢時期,禁錮大量適用,且范圍更加擴大。《后漢書.章帝紀》:“一人犯罪,禁至三屬,莫得垂纓仕宦王朝,如有賢才而沒齒無用。”魏晉南北朝P721肉刑的廢除..(1)北朝初步確定封建“五刑”制度。定流刑為減死之刑.這一時期刑罰種類的變化,是對西漢文景時期以廢除肉刑為主要內容的刑制改革的繼承和發展,為隋唐時期封建制五刑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基礎。宮刑與斬右趾刑的廢除.文景帝改制的缺陷宮刑和斬右趾保留.把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貸措施為流刑取代宮刑、最終廢除這一最殘酷的肉刑創造了條件。北齊以后宮刑正式從法律上廢止.建立了新五刑的雛形西漢文景時期改革刑制后,斬右趾刑并未真正廢除。至魏晉南北朝時,斬右趾不僅從刑罰制度上廢除了,在司法實踐中也不再使用。2族刑范圍縮小(1).在室之女從父母誅,外嫁女從夫家之罰,改變一人之身內外受辟的狀況.(2)沒有徹底廢除族刑連坐,但范圍不斷縮小,符合刑罰發展進步的潮流.(三)隋唐_清末定型時期確定了“新五刑”法制P81《開皇律》規定了五種刑罰,從重到輕排列死、流、徒、杖、笞,共分二十等。其中死刑分為斬、絞兩等;斬重于絞.流刑為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分別服役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為一年至三年分五等;杖刑為六十至一百分五等;笞刑為十至五十分五等。唐律在《開皇律》確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礎上,調整了刑罰的排列順序,由從重到輕改為從輕到重。P93笞:10—50下分為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適用于輕微的犯罪行為。楚:荊條也《疏議》:“笞者,擊也,又訓為恥。”杖:60—100下亦為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疏議》:“說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擊人者歟。”竹杖大荊條或木板削去節目.徒:1年、1.5年、2年、2.5年、3年五等徒刑一定期限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其勞役的一種刑罰.男的修廟女的縫紉或舂米.帶刑具.同樣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疏議》:“徒者,奴也,蓋奴辱之。”流: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流刑將犯人遣送到一定距離以外的邊遠地區,一定期限強制其勞役,非經特赦或大赦不得遷回原籍.死刑仍分為絞、斬兩等。此外,唐初曾將一部分絞刑罪寬減為“斷其右趾”,恢復了這一殘酷的肉刑。不久,太宗“又憫其受刑之苦”,“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o""[11]。不過,加役流只是作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計入五刑之列。同墨、劓、刖、宮、大辟為內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來的五刑制度顯然有長足的進步。前者是以殘害身體的肉刑為主要執行方式,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為主要執行方式。這是中國古代刑罰制度從野蠻逐步向文明過渡的體現,也是對西漢文景時期開始的廢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肯定與繼承。宋P1321折杖法:一種刑罰的替代制度,即將笞刑折為臀杖,將徒刑折為脊杖,流刑折為脊杖、配役宋太祖建隆四年,為改革“五代之苛”,頒布了折杖法,將笞、杖、徒、流等刑罰折合為相應地脊杖或臀杖刑,作為代用刑,從而使“流罪得免遠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刑法分考》)但也不無弊端刑種刑期等設置不科學輕重懸殊:“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折杖法是一種“折減”性質的新刑制,體現了省刑從輕的精神,對于緩和社會矛盾具有一定作用。但其適用范圍有限,死刑及反逆、強盜等重罪不適用此法。因此,折杖法的創立并未改變宋朝刑罰不斷加重的趨勢。刺配刑:以流刑、墨刑、杖刑三刑合一(一事之犯,兼受三刑)宋太祖設置此刑,原為寬待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濫用,既復活肉刑,又沒有配地遠近之限,犯人往往成為終身苦役。凌遲:始創于五代,宋代列入法定刑.明代正式寫入法典,它是以利刃殘害犯人肢體,然后緩慢致其死命的殘酷刑罰。《宋刑統》在絞、斬兩種法定死刑之外,又以附敕形式準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以來施行的“決重杖一頓處死”的酷刑,對一些罪行嚴重的死刑犯施用重杖活活打死。該刑適用于十惡重罪中的不道、大不恭、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六種應處絞、斬刑的犯罪。元朝P1451,笞(七至五十七分六等)與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分五等)刑,以七為尾數“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2.凌遲廣泛適用.死刑法定刑斬,凌遲.五代起用.元上升為常用刑.不僅謀反用,子殺父,奸婦殺本夫,奴殺主也用3.墨,劓等肉刑恢復與宋刺面不同,受刑部位為臂和勁.明代P163死刑:凌遲,剝皮實草,滅十族充軍:宋元時期存在,明發展為正式的刑種.清沿用.強制犯人到邊遠地區屯種或充實軍伍的一種刑罰,重于流刑。近則一千里,遠至四千里。一千里一等.分為本人終身充軍和子孫永遠.3枷號枷號,恥辱刑,枷號是強制罪犯在監獄外或官衙前戴大枷示眾,以對其進行羞辱折磨的一種刑罰。它起始于唐末,宋元時廣泛使用。4.廷杖.明朝皇帝處罰大臣的一種特殊刑罰.明律中并無規定,但從朱元璋開始經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監監刑.錦衣衛行刑.對冒犯后帝的大臣施以笞杖.皇權極端加強.清代P1891法律把“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作為正刑,與唐律、明律規定的五刑內容相同;但在五刑的適用上發展了一些變化。如死刑的適用,除凌遲外,絞斬分立決和監候兩種。立決即在當年法定行刑期內處決;監候則是在監收押,留待來年秋審再審。此外,法律還規定了以下刑種:2凌遲、梟首、戮尸。三種法定的酷刑,分別適用于謀反大逆等重罪、強盜等重罪以及惡逆和強盜應梟之犯監故者。直至清末法制改革時才從刑法中刪除。3發遣刑:強制搬遷邊疆給駐防官兵當差為奴,永遠不得回原籍,較充軍重,僅次于死刑.清末至今1.P221拘留,有期徒刑,無期,死刑,罰金,剝奪公權.2.保安處分P255保安處分是指,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矯正、感化、醫療等方法,改善適用對象,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五、罪名概念(一)、夏商周時期夏P2昏(罪)己惡而掠美墨(罪):貪以敗官賊(罪):殺人不忌2“五過”: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種表現P7惟官:畏權勢、逢迎上級而枉法;惟反:報私怨而枉法;惟內:為了親屬裙帶關系而徇私;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惟來:接受他人請托而枉法。(二).秦漢-南北朝時期秦P271妖言誹謗.兩個罪名.??誹謗、妖言罪均是中國古代較早的罪名,:從內容看,誹謗罪所涉多為歷史與現實中的人與事;妖言罪所涉則多以神事附會人事.2挾書罪.收藏違禁書籍罪.DC213.挾書律禁止民眾收藏除了醫藥,占卜種植以外的書籍,包括全部史書政書諸子等.違者構成挾書罪,黥為城旦舂.3偶語詩書.學習談論禁書者,棄市4.非所宜言"罪說了不應說的話。至于什么是不應該說的話,秦律無明文規定。封建統治者可以隨便解釋,加罪于人。這是典型的封建專制主義法律,此罪秦以后歷代多沿用.5.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絕報到應征,逃避服役甫聲。逋的原始意義是奴隸逃亡。本義:逃亡,逃跑);后者是報到后逃亡避役思考:秦國法制的歷史地位.經驗和教訓漢P991左官罪:P39諸侯非法任用官員.地方官吏只能由天子任命.諸侯王未經中央批準,私自任命脈的官吏為左官.私自任命官吏者及接受任命的官吏,雙方都要受嚴厲處罰.2阿黨附益罪:P39阿黨諸候有罪傅相不舉奏為阿黨.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諸候.3出界罪。指諸侯王私自越出封國疆界者構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為司寇,或被誅殺。
4、酎金罪。指諸侯王在參與宗廟祭祀時所貢醇酒和黃金以次充好,不夠成色者構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給予削地免除封國的處罰。削弱藩國能力奪爵者百余人.
5.事國人過律:諸侯王每年奴役吏民有一定限額,超限者免為庶人.盜賊,危及統治者人身安全的罪行.6.犯蹕。畢聲。皇帝出行時沖撞皇帝的儀仗或車騎。當處罰金7.沈命法:P39懲處隱匿盜賊之法鐘對農民起義要求諸侯清除指治安官員凡“群盜起而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構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處刑8.見知故縱P48:包庇針對農民起義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盜賊犯罪真情,不及時舉告者,要與罪犯判處同等刑罰。如抓到盜賊重犯而不及時嚴辦者,照見知故縱法,判處死刑。8.沈命法:P39懲處隱匿盜賊之法鐘對農民起義要求諸侯清除指治安官員凡“群盜起而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構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處刑9..通行飲食罪.漢律規定,為起義農民通情報、提供飲食充當向導者構成魏晉南北朝P130重罪十條.P71北齊律.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三).隋唐-清隋唐:1、十惡:P102A,謀反,就是企圖推翻唐王朝的統治,都取皇位的活動,為最大的犯罪,列于"十惡"之首.犯此罪者不分首從皆斬.
B,謀大逆,就是毀壞皇權的象征,如先祖的家廟,皇宮等.
C,謀叛,就是圖謀叛國投敵,首從皆斬.
D,惡逆,家庭內部或一定親屬之間毆打或謀殺長輩的行為.不分首從皆斬.
E,不道,犯罪手段非常殘忍.
F,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嚴的行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犯此罪者處以死刑或流刑.
G,不孝,指咒罵、控告以及不贍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輩死后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
犯此罪者處絞刑或徒刑.
H,不睦,親族內部互相侵犯,不合睦.犯此罪者,分情況處以死刑或徒刑.
I,不義,違反正常道義的行為.指毆打、殺死長官(一般指州縣長官),丈夫死后不舉哀并作樂改嫁等
J,內亂,親族內部紊亂人倫的行為.與父妾通奸分類:
(1)侵犯皇室,侵犯國家的犯罪.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2)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犯罪。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3)侵害道義犯罪:不道第一,嚴懲預謀犯凡預謀者即構成犯罪.第二,一律處以重刑第三,株連親屬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第四不可得寬免死刑必須立即執行.2、六殺P101元.“干名犯義”干犯名教和道義是在元朝確立的一種罪名,除了反叛、謀逆、故意殺人以外,兒子不許作證父親所犯的罪行,奴隸不許告發自己的主人,妻妾、弟弟、侄子不許告發自己的丈夫、哥哥、叔叔伯伯,如果違背法令,出現告發行為,就是違背倫理道德、大傷風化的“干名犯義”。這是元朝加強對訴訟人身份控制的一種措施,主要目的是維護封建的倫理道德。元朝的這種制度明朝和清朝都繼承了。明P1631奸黨明太祖洪武年間創設“奸黨”罪,用以懲辦官吏結黨危害皇權統治的犯罪。唐宋元所沒有的.2上言大臣德政罪凡上書不頌揚皇帝,而歌頌宰相等大臣功德的,就構成“上言大臣德政”罪。此罪為朱元璋創設。查清來歷,大臣幕后或知情.奸黨處理3交結近侍官員罪:地方官員與皇帝近侍交結凡交接皇帝近侍官員,也構成犯罪。與內侍宦官交結斬,妻子流二千里8為前人立碑罪.反映出明朝政策的過激性與盲目性。9貪墨罪懲治官吏貪污犯罪,明朝規定出現了一些變化:一是處罰從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用刑殘酷。重典治臟吏有助于緩和社會矛盾,但不能根除犯罪。清.P1881,妖書妖言及文字獄.異端思想罪2汪洋大盜罪在強盜條后附例規定了江洋大盜.乾隆時首次規定江洋大盜.凡在濱海沿江行劫客船的為江洋大盜.一律處斬.加慶六年鑒于江洋大盜威脅國防影響國家漕運斬立決并梟首示眾,拒捕殺人凌遲3.興販吸食鴉片罪清末至建國1反革命罪確立了兩個構成要件:其一,危害的客體須是蘇維埃政府及革命利益;其二,犯罪主要目的須是意圖保持或恢復地主資產階級反動統治.凡具備二要件者,不論以何種方式依反革命罪論處.2漢奸罪.凡以破壞抗戰為目的的行為均構成漢奸罪,立法中有明確規定.3盜匪罪.凡以搶劫為目的各種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均構成盜匪罪.
4破壞邊區罪.凡以破壞邊區為目的的各種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均構成該罪.5破環堅壁財物罪是敵后根據地特有罪名.堅壁財物也叫空室清野財物.因防止日寇漢奸破壞與掠奪而將一切公私財物藏于地窖,山溝等隱蔽所的.凡勾結敵偽挖索上述財物,或毀損,竊盜上述財物等行為,均構成該罪六,法律設施概念夏商周時期圜土:夏商周時期中央監獄夏臺(夏臺監獄)夏桀將商湯囚之夏臺.也叫均臺商(羑yǒu里)囹圄:商代監獄司法審判機構:中央:夏代大理.周:大司寇小司寇P9基層:士,鄉士,遂suí士秦漢_南北朝秦P30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審判權廷尉秦朝將司寇變為廷尉,九卿之一.專理司法,是秦代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和最高司法官,機關名與職務名同一.職責有兩:一是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亦稱“詔獄”案件二是地方不能審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審核各郡疑難案件.御史大夫最高監察官,相當副丞相.御史制度正式形成。4.地方司法官:郡守縣令(行政長官和司法長官合一)決曹椽,地方長官的司法助理.漢P54除廷尉外1尚書臺二千石曹:漢武帝為了限制相權特別賦予尚書司法審判權.2地方郡縣下屬司法部門:賊曹捕抓,辭曹辭訟,決曹懲治,仁恕掾主獄.3.基層.有秩,嗇sè夫和游徼南北朝P741大理寺(北齊):取代廷尉府,最高司法機關2.三公尚書,三公曹.隋唐-清唐P131三法司,隋唐三個司法機關即大理寺(審判,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死刑皇帝批準)刑部(中央司法行政部兼復核大理寺徒流案件)御史臺(監察彈劾)唐時的刑部是在尚書省下屬的刑部,三省(尚書,中書,門下)的部制,與明清時代的刑部(皇帝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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