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課件_第1頁
中國法制史課件_第2頁
中國法制史課件_第3頁
中國法制史課件_第4頁
中國法制史課件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0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中國法制史緒論中華法系的基本概念及特點中華法系基本概念:

以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為母體,在東南亞早期封建國家之間形成的一個影響廣泛的法系。

中華法系的母法:經千年積累而成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華法系的子系統:主要有封建時期的日本、朝鮮、越南等仿效中國古代法而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中華法系的起源:6000多年前(依20世紀80年代發現的資料)。中華法系的特點:1.以儒家學說為主要指導思想(西方法號稱主要以基督教學說為指導思想);

2.禮法合一(也有人認為,中國古代的禮本身就是法,而且是根本法,談不到合一,也談不到引禮入法);3.司法、行政合一(不一定代表落后。英國至今還有司法、立法合一現象);4.重刑輕民(不同看法);5.是一種以漢族法律文化為主的多民族法律文化;6.法律成文法典化(不同看法:中國古代大部分法并未法典化);7.禮樂政刑綜合為治法學界對“樂”的忽視(后面講法律形式時要做專題來講);《禮記·樂記》說:“禮以導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政刑,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8.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分不分不代表先進不先進);9.具有明顯的統一性(與西歐封建法的分散性相比);

10.中華法系是獨立發展起來的(未受外來法的影響)中華法系的消亡倒是外來武力干涉的結果。中國法的起源及其特點一.中國法的起源:

1.夏奴隸制國家的產生:

根據中國古典文獻記述與考古發掘的實物證明,夏朝初期已經具備國家的基本特征,如世襲專制帝王制度的建立,不再按血緣而是按地緣劃分統治區域,出現公權力機關,實施稅務征收等。

2.原始習慣到習慣法的轉變:

原始社會雖然沒有國家法形式的法,但已有氏族習慣,這種習慣就是后來國家法的雛形。法的起源實際上就是氏族習慣向國家認可的習慣法的質的轉變過程。這種變化體現為三方面:A.氏族血緣紐帶隨著國家的形成更加鞏固,這造成了后來的宗法制度;B.由確認部落聯盟酋長的權威地位,到國家確立以后將其改造為維護君主專制的習慣法。C.由確認保護原始公有財產的習慣,到維護私有財產制度的習慣法。D.習慣法的產生。伴隨著夏朝國家的產生,新的習慣法也應運而生。

二.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1.法源于禮;2.刑起于兵;3.律始于樂;4.道德與法律合而為一;5.刑法比民法發達;

6.早熟性;

7.在形成時就具有維護專制王權的特點。中國法律史總體發展演變脈絡

發展階段

朝代

主要內容雛形時期

夏商周禹刑、湯刑、制禮作樂、宗法制度、奴隸制五刑法典化時期

春秋戰國刑書、刑鼎(鄭、晉)、法經(魏)封建法確立時期

秦代以法家思想為指導,重刑主義。《秦律》的代表意義封建法發展時期引禮入律時期

漢代漢初黃老思想盛行,武帝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春秋決獄”、新儒學形成。進一步引禮入律三國兩晉南北朝將八議、官當、重罪十條等入律,使禮法律化。三綱五常等均與法律融為一體。完備成熟時期自唐代以后至清初禮與法合為一體、一準乎禮西化時期鴉片戰爭后至民國時期西方法律文化的沖擊導致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的革新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自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以后廢除了封建法,民國時期法,資產階級性質法;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法學思想為指導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國古代法律淵源的演變習慣法時期原始社會末期。此時唯一的法律淵源即習慣法。過渡時期夏商西周以習慣法為主,以命令、判例、刑書等為輔。成文法優勢時期春秋戰國時期成文法盛行,排擠著習慣法,習慣法遂告結束成文法成熟時期秦以后自商鞅改法為律以后各朝各代主要法律大都稱律,也有其他形式如令、格、式、例、敕、刑統、通制等中國古代刑罰體系演變:一.中國古代刑罰體系制度的起源中國古代刑罰制度起源于原始社會末期。大約在原始社時期的唐堯禹舜時期(公元前2400年左右)。當時已有許多刑罰,五刑已經出現。比如古籍上就有當時流放刑的記載:“實有季子,性喜淫,晝淫于市。帝怒,放之西南”。二.中國古代刑罰體系特點

1.早熟性:原始社會后期已形成;

2.多樣性:“五刑”很早就出現,而且“五刑”在不同時代不同典籍不同人物口中又有不同含義。比如通常所說的奴隸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宮、大辟。《周禮》中所說的“五刑”是指:野刑、軍刑、鄉刑、官刑、國刑。《國語》及《漢書》中的五刑是指:“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鑿;薄刑用鞭撲”。后來,“五刑”通常是指:奴隸制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以及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除此之外,還有“九刑”之說,即在奴隸制五刑之外再加上“鞭、撲、贖、流”。3.法定刑與法外刑并行不悖法定刑是穩定統一的刑罰體系,但由于王權的強大,君主往往以言代法,王公貴族又常被法外施恩,而對老百姓卻經常法外用刑。這就使得法外刑罰體系實際上與法定刑罰體系得以并存。4.隨時代變遷而調整原始社會至夏商周三代:

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春秋戰國至秦漢時期:

過渡時期。即從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向以

徒流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的過渡時期。魏晉南北朝至隋唐元明清:

以徒流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三.不同時代的刑罰體系概況(一)肉刑中心時代的刑罰種類1.死刑(大辟);2.肉刑:墨、劓、剕、宮。3.鞭、撲、贖、流、徒役。(二)過渡時期刑罰種類1.春秋時期:

徒役刑普遍適用,肉刑不被獨立適用,為的是保全人犯肢體,以利社會生產。2.漢初:廢肉刑活動使肉刑中心體系崩潰。(三)徒流刑中心時代“新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的五刑體系在南北朝后期初步形成,隋唐時始定型。中國古代罪名的演變一.罪名體系發展三階段:1.夏商周:罪名附屬于刑名(刑罰名);2.春秋戰國:形成獨立于刑名體系之外的罪名;3.三種類型的罪名:A.戰國秦漢時:以“盜賊”為中心;B.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以“十惡”為中心;C.明清:以十惡為重點,而以六部統轄的罪名。二.罪名體系具體演變過程(一)附屬于刑名的罪名體系:

夏商周時每種判例中必有相應罪名。如“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二)以“盜賊”罪為中心的罪名體系

《法經》確立了中國第一種罪名體系,當時的原則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法經》以盜罪和賊罪兩篇置于篇首。這種以盜賊為中心而以其他罪名輔之的體系直到漢代都相沿未改。(三)以“十惡”為中心的罪名體系

曹魏制《新律》時,新的罪名體系始建立,改變了以盜賊為中心的罪名體系。魏晉時法律中罪名很多。北齊時對罪名加以調整,列出“重罪十條”。隋代《開皇律》中稱十種重罪為“十惡”,后唐宋元都用十惡罪名體系,(四)以六部為統領的罪名體系

宋朝以前的罪名體系都是依律而定,但宋代的編敕、編例大量出現,沖淡了律,常以敕、例破律、代律。人們已感到需要改革罪名體系了,但宋代一時還未改過來。元朝的《大元通制》對罪名體系有所變更。直到明朝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才使以中央六部統轄的罪名體系確立起來。“十惡”仍是其基本內容。后來,《大清律例》相沿不改,直到《大清現行刑律》才取消了以六部劃分的罪名體系。以六部統轄罪名體系的特點是:1.將所有罪名概括于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名稱之下;2.在六部之下又分二十九種罪名;3.在二十九種罪名之下又分四百多種詳細罪名。以六部統轄的罪名體系使人對罪名的認識更清楚、具體,因為它分出了大類、小類、細類。當然,這六部本不是為罪名而設立的。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第一節立法思想

一.夏商周時期的立法思想

1.夏商周時期的“神權法思想”(君權神授)“神權法思想”起源于夏朝,盛行于商朝。西周時開始出現了“以德配天”思想。

2.夏商周時期的宗法等級思想

“宗法”即以血緣關系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范。它是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在國家產生之后的延伸。宗法制度下,世襲制盛行。包括天子、諸侯、士等都實行血緣世襲制。“親親”、“尊尊”、“男女有別”是宗法制的基本原則”。目的維護家庭與社會秩序,維護君主權威。

3.西周的“明德慎罰思想

“明德慎罰”思想是周公等人提出的。“明德”是指統治者要自我克制,勤政修德,力戒荒淫,關心民眾疾苦。“慎罰”則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區分犯罪的故意與過失;第二,反對族株連坐;第三,反對濫殺無辜。周公說:“奸宄殺人,歷人囿”。周公對殷商遺民的政策是“勿庸殺之,姑為教之”。第四,刑罰適中——中罰——無過無不及。西周的重要性:儒家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有至關重要的影響,而儒家又是極其推崇西周的時代和周公本人的。孔子說:“郁郁乎文哉,吾從周”。孔子最崇拜的人就是周公。孔子要恢復西周時的禮樂制度,他認為西周時的制度是值得學習的樣板。儒家理論幾乎就是周公理論的翻版。要了解儒家,必須先知道周公的思想。一飯三吐哺,一沐三捉發。一.三代時期立法思想的演變夏商時期立法指導思想的發展演變:

1.神權法思想:

夏商的統治者把自己說成上帝和鬼神的代表。把自己的統治歸結于“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對人間進行統治的。把其施用刑罰說成“恭行天罰”。這樣做的目的是使統治者披上了一層神秘、權威的色彩,使其統治、神圣化、正當化。

2.將祖先與上帝合二為一:

這種合二為一為的是宣揚一種觀念:違背天命,不僅獲罪于天,而且為列祖列宗所不容。

3.商朝卜者參與司法,偽托神意斷罪,經常實行神判。(商人尚鬼敬神).西周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發展演變

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罰;

3.親親尊尊。二.春秋時期的立法思想

此一時期“諸侯異政,百家異說”,各種思想流派都提出了自己的治國安民方略,其中以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四大家最為著名。

“禮崩樂壞”現象:其實,禮未崩樂未壞。實為:

1.當時的樂已不全是西周那種中正平和的了,而是豐富多彩了;

2.禮樂征伐不再自天子出,而是自諸侯出了。儒家:代表人物:孔丘、孟軻、荀況;人性觀:孔丘(性相近);孟軻(性善);荀況(性惡)。治國主張:1.禮治:為國以禮:五倫: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孝、忠、別貴賤。2.樂治:一秉六律:

《史記·律書》:“王者制事立法,度物軌則,一秉于六律”(這種把樂作為立法根據的觀念西方的確沒有);樂主和、主同、為德之華。3.德治:為政以德:德刑并用、德主刑輔、以德去刑、重在教化、慎刑慎殺。4.人治:為政在人:

圣賢決定立法;身正則令行;法先王,順人情。

墨家:

代表人物:墨翟

人性觀:人性即自然之性

治國方略:兼相愛,交相利;尚賢、尚同、尚和平。墨翟的一系列早熟思想成果:法源天志說;自然法思想;早熟的平等、博愛法律觀;早熟的“功利主義”法律觀(儒家罕言利,墨家坦言利);早熟的國際法思想。墨翟精彩思想的成因。道家:代表人物:老聃、莊周人性觀:

人性即自然之性治國方略:

無為而治無為而無不為道家無與儒家無為的區別

老子的理論:“道可道,非恒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常無為而無不為”。三去:三去:去甚、去奢、去泰。

三絕三棄:絕圣棄智,民利百倍;絕仁棄義,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家:法家思想在秦朝最受重視,故講秦朝時再詳講法家。人性觀:性惡代表人物:商鞅、吳起、申不害、韓非、李斯等。治國方略:變法革新、依法治國、嚴刑峻法、重刑輕罪、以刑去刑(以惡制惡、以毒攻毒);法、勢、術相結合。

第二節法律制度演變一·

中國古代法的概念

中國古“法”字隱含的意義:公平、正義:

灋佱

據東漢許慎《說文解字》解釋:“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刑”又以代替“法”:《爾雅·釋詁》又云:“刑,常也,法也”。“刑”與“法”兩者確實有內在相通的意義刑——型——形——范式——法式——法“法者,繩墨也,權衡也”。西周銅器銘文中,:“刑”字寫作“井刂

”、“井”。“井”字本意為鑄造青銅器的模(mu)子,及模型。春秋戰國之后才在“

井刂”字下面加上模具的材料“土”旁,后來就規范為“型”字。所以,“井刂”

字有模型、模范之意,引申為規范、法。“禹刑”、“湯刑”是指“法”而言的,而不是“禹刑罰”、“湯刑罰”。漢《尚書大傳》說“夏刑三千條”。只有法才論條,刑罰是不論條的。不可說“一條刑罰”,只可說“一條法”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對“刑”的認識開始理論化和系統化(盡管不像今天那么嚴密和完整),出現了“刑名之學”。故《史記》說韓非“好刑名法術之學”。對“刑”的看法逐步深化后。就涉及刑的目的和功能.如“夫刑者,制死生之命,祥善惡之源,翦亂處暴,禁人為非也”有人認為,此時,“刑與法二字很少連用,更沒有形成后世刑法科學的概念”,意即否定刑法學的形成。實際上,只要存在對“刑”進行理性化的分析,無論這種理性的程度如何,刑法學就產生了。至于是否完善,是不能以今天的學科體系、理論深度去衡量的。

“刑”字的演變、具體含義:

“刑”字雖然與暴力相關,但它本意是關于用暴力懲罰犯罪的法,它本身不是刑罰,不是暴力。可以說,“刑”是關于犯罪與刑罰的法,即現在所說的刑法,刑法本身不是刑罰,因為刑罰不是法,而只是法所規定的懲罰手段。以“刑”字結構說,從井從刀,原始意思為:井田制時,有人不守規矩,強用井水,使得秩序混亂。故派人持刀立于井旁,懲罰那些敢于不守規矩之人。即使是這時的“刑”字,本身也不是暴力,只是用暴力懲罰犯罪的一種法、規范、習慣。《周易·蒙》中說:“利用井刂人,以正法也。”意思是說,刑罰是用來促使人們遵守法的。用《周禮·天官》中的話“不用灋(指“禮法”即禮樂制度、道德規范、習慣等)者,國有常刑(此處的“刑”指刑罰)”來解釋,就更能明白其含義。即如果臣子(官吏)不執行國法,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置。可見,此處的“法”與“刑”不是一個概念,“法”指“禮法”,“刑”指“刑罰”。此處的“刑”是用來促使人們遵守禮法的刑罰。但是,許多情況下,“刑”字卻意味著關于如何用刑罰的“法”而非“刑罰”本身。法學界通說中把《說文解字》里的“灋,刑也”解釋為“法就是刑罰”是一種極大的誤解。這句話中的“刑”不是“刑罰”,而是“規范”之意,通型、形,引申為型,方圓、規矩、規范,也就是“法”之意,所以才說,“法者,刑也”。根據這句話之后緊接著的“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來看,可以更清楚地知道:“平之如水,觸不直者去”顯然是在描述能夠體現公平正義的規范,而不可能是對刑罰本身的描述。“刑罰”只論寬嚴、輕重,不論是否公平正義,跟水無關。故有“法平如水”之說,卻沒有“刑平如水”之說。

《說文解字?刀部》:“刑,罰罪也。從井,從刀。《易》曰:‘井,法也”。“刑”字的左邊是“井”,右邊是“刀”,是會意兼形聲字。“刀”與刑法之間的聯系,人們似乎一望便知,而“井”與“刑”有什么聯系呢?學者們根據清人馬國翰的《春秋元命苞》所載推測,奴隸社會時期,實行了井田制。并在井田的中央造一口井,以供奴隸們灌溉莊稼和飲水之用,由于人多井少,經常出現搶水的風波。奴隸們為水發生爭執,互相毆打,甚至有人被推到井里淹死。這時奴隸主就派人持刀守衛在井邊,對打水不守秩序的人則用刀砍他們的頭。這種規范較“刑”。這是“刑”字的原始含義。我自己的推測是:“井”代表公平正義的法,因為井字四平八穩,不偏不倚,“刂”代表刑罰。整個“刑”字就是“關于如何正當用刑罰的法”如前所述,“法”的古體是“灋”,《說文》云:“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可見,作為“灋”,不僅具有懲罰的表象(即去),而且有公平正義的價值觀體現,有判決和程序,是對審判權的肯定和描述。因此,《淮南子》說:“法者,天下之度量也,而人主之準繩也”。就是說“人主”之上還有另外(制約)的標準。中國古代法(刑、法、律)有三個源頭:

法源于禮禮最初只是一些儀式,并無暴力色彩。

刑起于兵“兵”有兵器、武器、戰爭、戰爭法等含義。“刑起于兵”表示刑罰起于戰爭或刑法起于戰爭法。“刑”字雖然與暴力相關,但它本意是關于用暴力懲罰犯罪的法,它本身不是刑罰,不是暴力。可以說,“刑”是關于犯罪與刑罰的法,即現在所說的刑法,刑法不是刑罰,因為刑罰不是法,刑罰只是法(刑法)所規定的懲罰手段。以“刑”字結構說,從井從刀,是表示:井田制時,九塊田相連為一組,其中有一口井。有人不守規矩,強用井水,使得秩序混亂。故派人持刀立于井旁,懲罰那些敢于不守規矩之人。即使是這時的“刑”字,其本身也不是暴力,只是用暴力懲罰犯罪的一種法(習慣)。律源于樂:律最初是音樂中的校音器,更無暴力色彩。有商鞅改法為律之說,也有舜帝時“皋陶造律”說。(一)刑古代的“刑”字,是個多義詞。既有刑罰、刑法之意,也有“法”之意,同刑字的最早的寫法是“井”字,甲骨文中已有發現,主要用于人名、地名,如婦井、井方。《易經·井卦》注:“井,法也。”這里的“井”字,讀音為刑,其寫法為“幵”。《越絕書·記地傳》:“祀白馬禹井。井者,法也。以為禹葬以法度,不煩人眾。”這里提到的“禹井”,就是我們在《中國法制史》中常常引用的《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漢代應劭在《風俗通》說:“井(刑)者,法也,節也。”節是“號令賞罰之節”的意思,也有法的含義。這里的“井”字又可以寫作“井刂”。《說文解字》:“井刂,罰罪也,從井,從刀。刑罪也,國之刑罰也。從井刀,刀守井,飲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又《一切經音義》:“刑字,從刀,從井;井以飲人,人入井爭水,陷于泉,以刀守之,割其情,欲人畏懼以全命也。故從刀,從井。”還有一種說法是,井在此不僅是指水井,其原更重要的是“井田”。按井田制,八家共一井,稱為一井,是居民單位。用刀來保持其“井”內的秩序。今天我們講秩序時,經常用的成語是“井井有條”、“井井有序”、“井然有序”、“井然不紊”等,都是指有條理、有秩序,加“刀”則為刑,表示須以暴力、強制力來維持秩序。

綜上所述,

“刑”字大致有三方面含義:1.指刑法:如前文所說的禹刑,及《左傳》中還提到的湯刑、九刑,《尚書》中的呂刑等。這里的刑就是法的意思。《爾雅》:“刑,常也,法也。漢代應劭在《風俗通》說:“井(刑)者,法也,節也。”2.指范式、規矩、規范:“刑”與“型”相通。古人鑄器,要用模具,稱為“型器”。《說文·竹部》:“笵,法也,從竹,汜聲,竹簡書也。古法有竹刑。”注引《通俗文》曰:“規模為笵。”玄應曰:“以土曰型,以金曰鎔,以木曰模,以竹曰笵。一物,材別也。”型器的作用是規范所鑄器具的型制,而后引申為法律,是說以法律規范人們的行為,法律是規范人們行為的、具有不可侵犯的權威性的規則。后人又將一些法律銘刻在所鑄的器具上,使型具與刑器更趨一致。《禮記·王制》:說“刑者,侀(定型)也;侀者,成(成其品式)也,一成而不可變也。”侀字就是指模具,由規范器具,發展為規范人們的行為。這是刑字發展的一條道路。

3.指刑罰:“刑”字另一方面指的是刑罰,以及行刑的方式、方法。如《周禮·蠟氏》注:“刑者,黥、劓之屬。”又《慎子》:“斬人肢體,鑿人脂膚謂之刑。”《玉篇》說:“刑,罰之總名也。”將刑法與刑罰等同起來。(二)法

作為法律理解的法字,出現的較晚,迄今甲骨文未見有,一般認為是在西周金文中才有,原寫作“佱”,后又作“灋”,戰國簡印文省作“法”。但在戰國至秦漢,其古體一直在用。如1975年發現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法字都寫作“灋”。《說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廌,又名獬豸(狴犴),是古代傳說中的神獸,一說為獨角羊,或說為獨角牛。古人打官司,遇有疑難案件,令其判斷,獬豸觸者,即為有罪。反映了古代社會先民以神明斷案的遺俗。《尚書·呂刑》。“法”的觀念產生于戰國時期。關于獬豸(狴犴)斷獄的做法,甚至到了漢代,仍有此俗。東漢王充《論衡·是應》載:“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圣獸,助獄為驗,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由此可見,此神羊是古代氏族圖騰的象征,一說是中國西部某部落的圖騰物,該部落在早期部落聯盟后,其首領成為主持司法的官員,故以其部落的圖騰物作為法官的標志。后世司法官、御史的冠服仍以獬豸為裝飾。戰國時,法字開始廣泛應用,成為國家法律的名稱。從國法到家法皆以法為名,尤其是李悝制《法經》,初步建立起戰國法家的思想體系。《釋名》:“法,偪(逼迫之意)也,莫不欲從其志,偪正使有所限也。”這是強調法所具有的強制性。法(灋)的原始含義還有廢的意思,是作為動詞適用。如金文習語“勿灋朕命”,意思是不要廢棄我的命令。法字與廢字,古時互相假借,音同意同,廢也具有法的含義。《周禮·大宰冢》注:“廢,猶放也。”又作去講,除講。作為刑罰,就是流放的意思。(三)律

律在古代最原始的含義是指竹制校音器、音律,所謂“五音六律”。六律后又各分陰陽,陽六為律,陰六為呂,即十二律。律是規范樂聲的工具,又稱“律管”。甲骨文中已出現律字,如“師惟律用”(《懷》1581,《屯》119),與《易經·師卦》中的“師出以律”意同。晉王弼注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用律整齊隊伍,就像今天操練吹哨一樣。《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均布即為調音律的工具,“以木為之,系以弦,以度鐘之大小清濁”。律作為樂聲的標準,所謂“范天下之不一而歸于一”,如今天口語“一律”即為此意。因軍隊用律齊師,以音律指導進退,后引申為軍紀、軍法,具有法律的含義。古有“皋陶造律”的傳說,說明將律的本意轉化為法律,是很早的事了。爾雅·釋詁》:“律,常也,法也。”《正韻》:“律呂,萬法所出,故法令謂之律。”律所表現出的法的意義比“刑”與“法”更為深刻、廣泛,是整齊人們行為規范的標準。《爾雅·釋名》:“律,累也,累人心不得放肆也。”表示設定標準,以約束人們的行為。律從音樂的標準發展成為度量衡的標準,如《尚書·虞書》之“同律度量衡”,其后又發展成為普遍約束人們行為的標準(法律之律)。《管子·七臣七主篇》:夫法,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在中國古代,法有很多別稱,如:刑、象、彝、辟、律等。二.中國古代法的形式1.夏商周時期的法律形式此時期法的主要形式有:禮:《禮記·禮運》稱:“夫禮之初,始諸飲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飲,蕢桴而土鼓,猶可以致其敬于鬼神”。意思是說,祭禮起源于向神靈奉獻食物,只要燒烤熟五谷并用豬肉供神享食,鑿地為穴當作水壺而用手捧水獻神,敲擊土鼓作樂,就能夠把人們的祈愿與敬意傳達給鬼神。樂:見《音樂治國論》課件誓、誥、訓、刑。2.春秋戰國時期的成文法刑書、法經。李悝的《法經》: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由魏國的李悝(魏文侯相)編訂的。《法經》集春秋以來各國成文法之大成,也為秦漢以后的刑事立法奠定了基礎。《法經》共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晉書·刑法志》說:“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法經》將盜篇和賊篇放在首位,正體現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的精神。《法經》的基本特點:

1.首次確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原則;

2.確立了“重刑輕罪”原則;

3.保留了大量奴隸制殘余。《法經》的歷史地位:

1.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完整的成文法典;

2.改刑為法,將法與刑分開;

3.是后世成文法的重要基石,是中國封建法的源頭。

第三節法律制度具體內容一·

行政法:禪讓:帝王把帝位讓給別人(賢人)。1.關于國王的法律制度a.王位的傳承:夏朝之前的王權傳承采取禪讓制,即由先王把自己的王位讓給別人,此謂“傳賢”。自夏啟開始,禪讓制就為王位世襲傳子制所取代。b.國王權力的演變:夏王:軍權、神權;商王:政權、軍權、神權、族權、農業管理權;西周國王:權力進一步擴大化、具體化。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自立為王,周王權力逐漸衰落。2.關于職官的法律制度官名:夏朝的官名能準確反映出相應的職業內容:牧正、車正、庖正等。商朝的官職有冢宰(類似后世宰相)、史、卜、尹等。周朝時,大夫以下的官吏由鄉里選舉,大夫以上的官職,通過冊命式,由貴族子弟世代相襲。即世卿世祿制。當時選舉基層官員的標準為:六德:知、仁、圣、義、中、和;六行:孝、友、睦、姻、仁,恤;六藝:禮、樂、射、御、書、數。官吏政績考核制度為“六計”: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辦。春秋時選官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戰國時,用人制度更開明,廢除世卿世祿制。二.刑事法律:1.刑法思想:夏朝的刑法思想體現為“代天行罰”。商朝基本還是沿用“代天行罰”思想。西周時,在天命天罰思想之外,加上了“明德慎刑”原則。春秋戰國時期,學派林立,觀點各異,刑法思想總括起來有兩大派:儒家的重德輕刑思想;法家的重刑輕德思想。孔子重禮樂輕刑罰的名言:“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孟子關于死刑的慎重使用也有段名言:“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后察之,見可殺焉,然后殺之。故曰國人殺人也,如此,然后可以為民父母。”荀子刑法思想:隆禮而重法;先德后刑,有時也可不教而誅。他說:“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又說:“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對于罪大惡極的元兇,荀子主張“不待教而誅”。荀子還有“罪刑相稱”的思想(也叫罪刑相均衡),他說;“刑稱罪則活,不稱罪則亂”。法家刑法思想:刑無等級

重刑輕罪、以刑去刑、法不阿貴商鞅——法家學派創始者;韓非——法家學派集大成者。商鞅說;“行刑重輕,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刑去事生,國削。”理由是“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則無從至矣。”因此,“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韓非主張:

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2.主要刑法原則(特指西周及儒家主張的刑法原則):

禮與刑之關系:禮主教育,刑主處罰;先禮而后刑,出于禮而入于刑;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西周以前的刑法原則已不可詳考,西周的刑法原則則比較明確、系統。故重點研究西周刑法原則(1)故意與過失及偶犯與慣犯的區別:

眚——過失犯罪;非眚——故意犯罪。非終——偶犯;惟終——慣犯(2)同罪異罰:

《禮記》:“公族無宮刑,不翦其類也”。貴族的宮刑往往用髡代替。對貴族處刑,不公開執行。“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3).世輕世重:“刑罰世輕世重”是說處刑的輕重、寬嚴應依當時國家的具體政治情況和社會環境等而定,具體地說就是“三國三典”。“三國三典”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4)罪疑從赦:“罪”,此處作動詞用,意為“處罪”;此處的“疑”意為嫌疑,。是暫時不能確認的犯罪;“從赦”指的是赦免或從輕。

(5)嚴禁錯殺無辜:“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尚書·大禹謨》

(6)寬嚴適中:中正、中罰、執中。

(7)正當防衛:

“殺人而義者”不論罪。

(8)罪責自負:比之商代常用的“族誅”是一大進步。

(9)矜老恤幼:《禮記》載:“耄與悼,雖有罪,不加刑焉”。3.刑罰制度:

據《尚書·舜典》記載,夏朝以前即有象刑、流刑、鞭刑、撲刑和贖刑。夏朝即有五刑;商朝有醢(hai)、脯(fu)、炮烙

(paoge)等刑罰。西周的刑罰種類及內容較系統,最具代表性的,比前有所發展,最具代表性的刑罰種類有以下幾種:墨刑(又稱黥、天):在臉上等部位刺字之刑。(朕匜圖片)。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罰;剕刑(又稱刖、臏):是斷腳、斷小腿或去膝蓋之刑;(六輪守囿挽車圖片)宮刑(又稱淫刑、腐刑、陰刑、蠶室刑):破壞罪犯生殖系統的刑罰,男子去勢,女子則行幽閉。大辟:死刑的統稱,有斬、殺、磔(zhe)等行刑方式夏商周時除此五刑之外,還有贖、流、徒、拘。

三.民事法律(一)契約制度:質劑傅別

質劑——寫在簡牘上的買賣契約。質——長契,用于買賣奴隸、牛馬;劑——短契,用于買賣兵器與珍奇之物。傅別——借貸契約。傅——把契約內容寫在契約上;別——在竹簡正中寫上字,將簡平分為二,當事人各執一半。

(二)婚姻與繼承制度婚姻制度的幾個特點:1.屬于特權婚、等級婚:

男尊女卑、上層階級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多妾,庶人一夫一妻。要求女子從一而終。中國古代思想家把等級婚、特權婚解釋為天意,認為兩性關系應順從天意,并用行政管理的理論套用婚姻制度。《禮記·婚義。說:

“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和而家理。相應地,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以名章天下之男教,故外和而國治”。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詩經》中說:“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還需“媒氏”批準。3.婚姻關系的成立程序嚴格、復雜

六禮制度: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4.婚姻禁忌制度較科學

“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娶于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同姓不得相娶,重人倫也。”5.男子的棄妻特權與女子的從一而終

七出(七去、七棄):不孝、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竊盜。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后富。繼承制度:(主要講西周的繼承制度)1.實行“宗祧繼承”:確定宗族(祖宗)的正統后嗣,然后使后嗣取得宗族的正統后繼人名義和祭祀祖宗的權利。2.準確地確定嫡長子身份:嫡子:妻所生;庶子:妾所生。嫡長子:妻所生的長子。3.排除婦女繼承權:

《禮記》說:“婦人從人也”。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構:國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師、司刑、司刺(《周禮·秋官·小司寇》載:“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周禮·司刺》載: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刑事、民事案件都包括)。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殺。”

、司厲、掌囚、掌戮、司約、司盟、布憲。

2.地方司法機關設有鄉士、遂士、縣士、訝(通迓,意為迎接)士等。

3.審級與管轄西周和春秋時,行五級三審制。上訴、復審。

(二)訴訟審判制度原則

1.區分民事、刑事案件;訴訟費及證據材料規定。獄——刑事訴訟,即“相告以罪名者”;訟——民事訴訟,即“以財貨相告者”。劑——刑事案件的訴狀;傅別——民事案件的訴狀;鈞金——刑事案件訴訟費。雙方都要交三十金銅;束矢——民事案件訴訟費。即雙方要交一百支箭,不交訴訟費者以敗訴論。

2.雙方當事人到庭,坐地對質:獄訟不席

3.

偏袒貴族:“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棄市”。(《周禮·秋官·小司寇》)

“大夫在朝,庶人在市”;對一般人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斬、戮、辜等。而對王公貴族執行死刑一般是“磬殺”。

《周禮》載:“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意為,把優待八種貴人的法附在國法里,刑罰里。這八種人有:

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4.代天行罰:“順天道肅殺之威”,“刑以秋冬”;(《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孟秋始行戮”(《禮記·月令》)。5.死刑公開執行(對民眾而言):示戮(又稱棄市);明梏。6.對婦女特殊保護:

《左傳·襄公十九年》:“婦人無刑,雖有刑不在朝市”,。意為對婦女不施肉刑,不公開處死。7.被處肉刑者終身服苦役:

《周禮》載:“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剕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刖人六輪挽車守囿圖)8.法官違法致錯判者,以錯判之罪罪之:

《呂刑》:亦稱”甫刑”,周代的一部刑書。西周初期,周穆王命令當時呂國的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呂侯制作刑書,。書成,遂稱“呂刑”。后因呂國改稱甫,又稱“甫刑”。全書三章二十二項。內容相當于后世刑事訴訟法的范圍。其中關于贖刑的規定,具有減少大辟和宮刑的條款。

《尚書·呂刑》中最早出現了關于法官責任的規定:“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犯者,“其罪惟均”。對這種記載的評價在學界并不一致。有贊揚者認為,這是中國古代首次出現的對違法法官的處罰規定。這在官官相護,官員受優待的當時是難能可貴的。也是同時代的西方法律不能比擬的。但我國著名刑法學家周密先生卻有相反的看法。他認為,《呂刑》關于“五過之疵”的規定,不是要對違法的法官處刑,恰恰是要赦免有五過的法官。《尚書·呂刑》中完整原文是:

“五辭簡服,正于五刑;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過,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犯者,其罪惟均,其審克之”。

周密先生根據別人的注釋解釋這段文字時說其意為:

罪刑核實,處以五刑;不合五刑,改處五罰;五罰不服,五過赦免。有人對“正于五過”的解釋是“從赦、從免”。據此,周先生認為《呂刑》的這種規定正是“刑不上大夫”的體現。

9.以徒刑、拘役作為輕罪之刑罰。(1).徒刑:《周禮·秋官·大司寇》載:

“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同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返于中國(國中),不齒三年,豈不能改而返之者,殺。”

《周禮秋官司圜》載:

“司圜掌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2).拘役:

“以嘉石平罷民”。《周禮·秋官·大司寇》說:“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有紋理的石頭),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二日坐,期(一年)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10.監管制度規范化

圜土囹圄

《周禮·秋官·掌囚》說:“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位者桎”。

緒論及第一章作業題:1.中華法系的特點有哪些?2.中國法的起源有哪些特點?3.試述西周的“慎罰”原則;4.試述西周禮與刑之關系;5.試述儒、墨、道、法四大家的治國思想;6.何謂“禮崩樂壞”?7.試述《法經》的基本內容和特點;名詞解釋:1.中華法系;2.禹刑;3.湯刑;4.神權法;5.宗法制;6.世襲制;7.嫡長子繼承制;

8.兄終弟及;9.八辟;10.三國三典;11.質劑、傅別;12.法經;13.鑄刑鼎;14.呂刑(甫刑);15宗祧繼承;16.同姓不婚;17.七去三不去;18五過之疵;19.五聽;20.五刑;21.獄訟;22.罷民;23.禪讓制;24.罪疑從赦;25.炮烙;26.脯;27.醢;28.圜土;29.囹圄;30.嘉石;31.六禮;32.三刺;33.三宥;34.三赦。

第二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立法概況

一·

立法思想以法為本,法、術、勢相結合

韓非觀點:人性為“欲利自為”,與荀況人性觀之區別在于:荀況雖然也認為人性為惡,但通過后天教化可以變善,韓非則認為人的惡性是無法改變的,也是無需改變的。韓非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治道具矣。”韓非認為民眾的本性是“好利祿而惡刑罰”、“趨利避罰”。韓非的“君利中心”或“人主挾大利”觀(儒家則主張“民貴君輕”,“不義之君人人得而誅之”,“從義不從君”)。韓非認為,法治勝于禮治。

商鞅變法:

1.改法為律,制定秦律;

2.明法重刑: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燔詩書而明法令;重刑輕罪,不赦不宥,刑用于將過,獎勵告奸,增設酷刑如腰斬、梟獸、車裂、抽肋、鑊烹。

3.重農抑商,獎勵耕戰;

4。剝奪舊貴族特權(如世襲特權等)二.秦朝的法律形式與主要法律

律、令、式、法律答問

云夢秦簡:

1975年出土;地點: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云夢秦簡中法律部分包括三種:

1.《秦律二十九種》:

2.法律問答(法律答問):刑事法律條文及訴訟程序的解釋;

3.封診式:對官吏審理案件的要求和程式,其中有治獄案例20多個標題,還有《治獄》、《訊獄》、《封守》等治獄原則。第二節行政法律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一)確立君主極端專制的行政體制;(二)建立封建的雇傭官僚制度;“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垂爵祿以與臣市”;“君鬼臣忠”(儒家從來沒有這些主張)。二.各級官吏的設置(一)中央機關(三公九卿):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郎中令、衛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少府。

(二)地方機構:

1.郡守;2.縣令。(三)基層行政組織

鄉:有秩、鄉老、嗇夫、游徼(徼:巡查);里:里正;亭:亭長。

三.官吏的選用、職責、任免、考核及獎懲(一)管理的選用條件:

“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責實”。“為人臣者陳其言,以其言授之事君,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

(二)官吏的職責

田律、廄苑律、倉律

(三)官吏的任免、調動和考核獎懲

《置吏律》、《除吏律》

第三節刑事法律

一·

犯罪成因與犯罪構成(一)犯罪成因:

1.經濟原因:韓非與商鞅都認為,貧窮和富貴都能產生犯罪。韓非曾論述了富貴也可導致犯罪的道理:“人有福則富貴至,富貴至則衣食美,衣食美則驕心生,驕心生則行邪僻而動棄理,行邪僻則身死夭,動棄理則無成功。夫內有死夭之難,而外無成功之名者,大禍也。而禍本生于有福。”與儒家的輕利、道家的棄利有相通之處。

2.犯罪的政治原因:

3.犯罪的生理、心理原因:(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方面

以身高論。男6尺5寸以上,女6尺2寸以上為法定責任身高。法定責任年齡能為15歲。但是,秦朝法律認定身高可以反映出年齡。

2.犯罪主觀方面(1)明確區別有無犯意(2)明確區分故意與過失:端:故意;不端:過失。3.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令、廢令。4.犯罪的客體方面二.主要罪名(一)侵害皇權的犯罪1.誹謗妖言罪2.詛咒妄言罪

始皇三十六年,“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死而地分’。始皇聞之,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3.謀反

李斯因此罪被腰斬并“夷三族”,商鞅遭車裂并誅滅全家。4.偶語(相對私語)詩書、以古非今、見知不舉。5.投書6.非所宜言7.不行君令(二)侵犯財產罪盜竊罪定義:“竊貨為盜”、“取非其物謂之盜”(三)官吏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犯罪(四)妨害社會秩序、侵犯人身的犯罪

1.違令買酒;2.匿奸:“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盈與降敵同罰。”《法律問答》載:“甲盜,贓值千錢,乙知其盜,受分贓不盈一錢,問乙何論?同論。”3.賊殺人、賊傷人:“賊”字,按荀子和西晉張斐所說,意為“害良”、“無變斬擊”。(五)逃避徭役和賦稅的犯罪

逋事、乏徭、貲甲、貲盾。(六)司法官吏瀆職的犯罪

1.不明律令罪;2.不直和縱囚。(七)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

1.夫毆妻:

《法律答問》載:“妻悍,夫毆治之,抉其耳,若折肢指、膚體,問夫何論?當耐。獨身罪

2.獨身罪: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漢惠帝令:“女子十五不嫁五算之。”)

3.擅殺子:秦律禁止殺子。《法律答問》載;“擅殺子,黥為城旦舂。”“士伍甲無子,其弟子以為后,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三.刑罰體系(一)死刑1.死刑

a.棄市;b.戮;c.磔;d.腰斬;

e.車裂;f.阬;g.梟首;

h.族刑和具五刑:族刑分夷三族、五族、七族、九族、十族。具五刑:“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

(二)贖刑

贖刑是交錢或服勞役贖免刑罰的方法,不是獨立刑種。分

贖耐、贖黥、贖遷、贖宮、贖死。(三)肉刑制度(四)勞役刑

1.城旦舂:兩種解釋:a.《史記·秦始皇本紀》種解釋為“晝日伺寇虜,夜幕筑長城”。b.《漢書·惠帝紀》說:“城旦舂,旦起行治城”。城旦舂分為黥城旦舂、黥劓城旦舂、完城旦舂。刑期為四、五年。

2.鬼薪、白粲:鬼薪:為祭祀鬼神而上山砍柴,刑期三年;白粲:“女為白粲者,以為祠祀擇米也。”刑期也是三年。

3.隸臣妾;4.司寇;5.罰作;6.侯。(五)流刑:秦代稱流為遷。漢、魏晉時稱此刑為徙。“流刑刑名最早見于《尚書·舜典》的記載;“流囿五刑”、“流共工于幽州(河北北部,遼寧南部一帶)”。當時的流行常作為對被處五刑者的寬宥刑罰使用。《國語·周語》也有關于流刑的記載;“周厲王暴虐,國人流王于彘(zhi)。

北魏時的流刑:沒有遠近差別;

北齊時的流刑:被列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但也沒有遠近之別。

北周的流刑:分為五等:流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北周流刑刑期最長為六年。

隋代流刑:分1000里,1500里,2000里三等,刑期分為兩年、兩年半、三年。唐代流刑:分三等,其里數比隋代各加一千里,刑期皆縮短為一年。唐代流刑分為常流和加役流。唐代準許用銅贖流刑:80斤銅贖兩千里流刑;

90斤銅贖2500里流刑;100斤銅贖3000里流刑。宋代流刑:

里程和刑期與唐代同,但有加杖,即3000里均加脊杖20,2500里加杖18,1000里加杖17.遼代流刑:也分三等。金代流刑:沿用唐代流刑,也分三等。元代流刑:蒙古人原來有流遠,漢化之后稱流刑。明代流刑:沿用宋制,均附以加杖,并可用銅贖。清代流刑與明同。(五)恥辱刑:主要體現為髡、完、耐。古巴比倫的髡鬢。(六)財產刑:分贖與貲。贖刑是其他刑的轉換手段,不是獨立刑種。貲刑則是一種罰交財物或罰服徭役的一種獨立刑種。貲刑主要適用于秦朝,漢時已少見,再后則不可見。秦朝貲刑分兩種:1.罰徼財物或罰服徭役罰的財產有絡組、盾、甲、布等。絡組:鎧甲上連綴甲葉的絳帶。

《秦簡·法律答問》載;“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挺伐殺之,所殺直二百錢,可論?當貲二甲。又:“或盜采人桑葉,臧不盈一錢,可論?貲徭三旬。”2.行政上的處罰(七)連坐刑1.全家連坐:“盜及諸他罪,同居所當坐,何謂同居,戶為同居”。2.鄰伍連坐:鄰居“與盜同法”。3.軍職人員連坐:“一人逃而剄其四人”、“剄其短兵”4.官吏間連坐:“守法守職之吏又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訐之者,自免于罪,無貴賤,尸襲其官長之官爵、田祿。反之,皆坐。”四.刑罰適用原則(一)負刑事責任以身高六尺和年齡十五為準:

身高未及六尺,年齡未滿十五者,可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二)原心定罪;(三)區分故意與過失;(四)共犯、集團犯從重;(五)累犯、重犯從重;(六)教唆未成年人從重;(七)誣告反坐;(八)自首減刑:“司寇盜一百一十錢,先自告,當耐為隸臣,或日貲二甲。”第四節民事法律規范一·

民事法律(一)民事權利主體:名籍制度有以下幾種民事權利主體:1.皇帝;2.官府;3.有限制的民事權利主體:商賈、贅婿、后父、隸臣妾等。商人被認為是“雖富無所芬華(榮耀)”之人。(二)行為能力秦時民事、刑事行為能力都主要以身高作為標準,也考慮到年齡。秦朝以行冠禮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標志。(三)民事權利客體主物、從物、原物、孳息物。《秦律雜抄·牛羊課》載:“牛大牝十,其六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無子,貲嗇夫、佐各一盾。”(四)關于所有權的規定1.所有權的分類(1)國家所有權;(2)官僚、地主、富商所有權;(3)農民和其他勞動者家戶所有權;2.所有權的取得、變更與消滅;(1)先占取得;(2)傳來取得;(3)繼承所得。秦朝的債權規范有兩種:1.國家債權:因下列情況發生:賦稅、貲罰、損壞、丟失公物、從官府中取得不當得利;2.私人債權:多因下列原因:契約、侵權行為、物的損壞第五節秦代經濟法規一·農牧業法《田律》大田都田嗇夫“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而莫見其室者,出愛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戍律》規定:“同居毋并行”。《倉律》太倉都倉嗇夫倉嗇夫二.手工業管理《工律》規定:“為器同物者,其大小、長短,廣亦必等。”三.財政金融《金布律》規定了貨幣制度。國家壟斷了制幣權,民間私造錢幣視為犯罪。秦朝流通的貨幣有三種:錢、布、金。一布等于十一錢。《金布律》規定了作為貨幣的布的標準:“布袤八尺,幅寬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錢善與不善,雜實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毋敢異”,“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四.商業貿易《肯草令》規定:“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賦。”《田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秦律雜抄》載;“吏自佐、使以上負從馬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