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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體系1內容提綱一、建設工程法律體系二、《建筑法》有關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條款三、《建筑法》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條款四、《建筑法》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總則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附則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十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總則十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十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法律責任內容提綱一、建設工程法律體系2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憲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行政法————社會法——訴訟法

招投標法

土地管理法

房地產管理法

勞動法

反壟斷法

建筑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層次形式: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法》

行政法規——國務院————————————《條例》

地方法規——省級、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條例》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地方規章——省級、較大市——政府—————《地方——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憲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3法的效力層級

■憲法至上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同級別地方法規>同級別或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上級地方規章>下級地方規章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施行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特別法更具有個性和針對性,優先適用特別法

■新法優于舊法

☆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法的效力層級■憲法至上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4

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法律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由全國人大常委員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規章不一致時

☆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法律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5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6國務院及各部委發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規主要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國務院及各部委發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規主要有:《工程建設項目7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物資供應單位等參與建設活動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安全責任等。這里主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有關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安全責任條文予以導讀和學習。建議工作中對相關主要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學并自覺遵守和維護并自覺遵守和維護。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8二、《建筑法》有關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條款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二、《建筑法》有關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條款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9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在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二、《建筑法》有關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條款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10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采購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二、《建筑法》有關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條款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11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三、《建筑法》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條款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12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三、《建筑法》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條款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13四、《建筑法》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建筑法》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1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15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總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16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七條17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條18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見建設部第86號令《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七條。]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二條19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三條20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六條21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七條22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三十九條建設23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四十一條建設24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25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26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27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28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附則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附則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29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附則附刑法有關條款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附則附刑法有關條款30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31十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十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32十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總則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十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總則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33十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十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六條34十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十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八條35十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十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違反本36增強建設活動各方主體的質量及安全意識、規范各方主體的質量與安全行為,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有效控制、減少事故發生的治本之策。兩個《條例》明確規定了各方主體應當承擔的質量及安全生產責任,《條例》對質量違法行為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明確具體,處罰力度大。增強建設活動各方主體的質量及安全意識、規范各方主體的質量與安37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是將有關條款與刑法銜接。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從嚴懲處的精神。二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了民事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除了應當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外,還要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三是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如規定建設單位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罰款為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從罰款數額上來看,行政處罰力度較大。四是規定了注冊執業人員資格的處罰。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38因此,加強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學習,強化遵法守法的觀念,強化依法進行建設和管理的觀念,不論是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管理人員,還是對建設工程本身,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希望大家都能夠以此來提高我們自身的法律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并且不斷提高我們管理的水平,保證我們建設工程的質量。因此,加強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學習,強化遵法守法的觀念,強化39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體系40內容提綱一、建設工程法律體系二、《建筑法》有關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條款三、《建筑法》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條款四、《建筑法》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總則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附則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十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總則十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十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法律責任內容提綱一、建設工程法律體系41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憲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行政法————社會法——訴訟法

招投標法

土地管理法

房地產管理法

勞動法

反壟斷法

建筑法

法的形式和效力層次形式: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法》

行政法規——國務院————————————《條例》

地方法規——省級、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條例》

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地方規章——省級、較大市——政府—————《地方——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憲法——民商法————經濟法———刑法——42法的效力層級

■憲法至上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同級別地方法規>同級別或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上級地方規章>下級地方規章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施行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特別法更具有個性和針對性,優先適用特別法

■新法優于舊法

☆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法的效力層級■憲法至上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43

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法律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由全國人大常委員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規章不一致時

☆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

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法律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44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國家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45國務院及各部委發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規主要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國務院及各部委發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法規主要有:《工程建設項目46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物資供應單位等參與建設活動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安全責任等。這里主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有關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安全責任條文予以導讀和學習。建議工作中對相關主要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學并自覺遵守和維護并自覺遵守和維護。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47二、《建筑法》有關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條款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十六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二、《建筑法》有關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條款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48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在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二、《建筑法》有關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條款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49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采購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二、《建筑法》有關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條款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50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三、《建筑法》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條款第五十二條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51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三、《建筑法》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條款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52四、《建筑法》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建筑法》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5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54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總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55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七條56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條57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見建設部第86號令《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七條。]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二條58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三條59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六條60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七條61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三十九條建設62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第四十一條建設63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64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65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66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八、《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罰則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67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附則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附則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68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附則附刑法有關條款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附則附刑法有關條款69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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