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報制度15篇_第1頁
生產事故報制度15篇_第2頁
生產事故報制度15篇_第3頁
生產事故報制度15篇_第4頁
生產事故報制度15篇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生產事故報制度15篇【第1篇】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為了強化生產管理,減少生產事故,提高生產效率,特定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1、生產事故范圍及劃分標準:

凡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工藝操作或違反技術操作規程指揮失誤而發生的,造成燒結機、環冷機、高爐修風等停機4小時以上的事故,統稱生產事故,生產事故可劃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三類,即臺機組停4至8小時為小事故,8至36小時為一般事故,36小時以上為重大事故。

2、發生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2.1、發生生產事故后,崗位工人或控制要及時匯報調度,調度長要立即到現場落實并組織人員處理,同時由調度員配合匯報工作,及時向廠領導匯報,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必須在15分鐘以內向廠領導匯報,小事故不超過1小時。

2.2、發生事故后,小事故由大班長或車間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責任單位形成事故分析報告書,上報生產副廠長,一般事故由調度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并由當班值班長寫出事故分析報告書,交生產副廠長審核,于次日向廠長上報,發生重大事故由副廠長組織進行事故分析,找出事故原因、責任者,提出改進措施、處理結果,并及時向廠長、以及集團有關部門匯報。

2.3、生產事故的報告要實事求是,不得隱瞞或延誤。

2.4、建立生產事故臺賬,臺賬內容等同于事故分析報告,由綜合統計員填寫并負責保管。

2.5、如對生產設備及皮帶造成損害的責任故障,廠部要視損害程度,對車間進行考核,車間要按一定比例落實到責任人,月末要根據事故報告書中的處理意見,由技術科負責考核。

【第2篇】z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為保證企業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及時調查處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工傷亡事故是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職工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傷亡事故;與企業的生產、工傷有關,在生產區域內(生產現場、生活區域)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企業發生各種傷害或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第二條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1、輕傷事故: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2、重傷事故:根據勞動部制定的《重傷事故范圍》所列的各種重傷傷亡事故。

3、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

4、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企業發生職工因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最先發現人或施工負責人必須按下列程序立即報告:

1、輕傷事故:項目經理必須會同安全員調查事故原因,擬訂改進措施,填寫“事故登記表”,在4小時內報項目部,項目部每月3日前匯總上報公司辦公室。

2、重傷或重傷以上事故:負傷人員或者當事人應立即逐級上報項目部經理。項目部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事故經過、發生原因)用電話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報總經理、生產副經理和工程部,填寫《傷亡事故報告書》,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四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企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第五條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程序

1、單位發生員工重傷以上事故,項目部經理應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繼續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負責人應組織現場人員查清現場情況,做出標志說明數據,給出現場示意圖。

2、發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后,公司各級負責人、部門和現場職工必須積極配合調查小組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測繪、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生產、設備工藝的資料和醫療對傷亡者診斷情況的資料。

3、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輕傷事故現場的清理,由項目部經理批準。

*重傷事故、重大事故現場的清理,由公司所在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批準或施工現場所在地安全生產監察部門。

*特大傷亡事故現場的處理,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批準。

*傷亡事故的調查:對于公司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公司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調查小組對傷亡事故必須從思想、生產、設備、制度、管理等方面進行細致的調查,找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勘察,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5、事故立案管理:發生重傷或死亡的重事故必須進行立案,其內容包括:對現場進行勘察,繪制勘察圖,拍攝照片,召開事故分析會議,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注明與會人員的職務或與事故的關系,事故處理結果,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等。

第六條單位和因工傷亡事故后,對有關人員或公司負責人對工傷事故隱瞞、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及故意破壞現場、偽造證據等阻礙調查小組工作的行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條出現死亡事故,公司行政領導及勞動部門、工會應協助做好家屬安撫和事故賠償工作。

【第3篇】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3、單位主管領導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一般性責任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怎么寫

第一章總則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報告處理監督管理,加強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有效地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海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的概念及分類

第一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重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上(含24小時)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22.5個工作日以上(含22.5個工作日)的;

(4)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死亡的。

第三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較大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24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上,22.5個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者被定義為公司一般事故:

(1)對設備、產品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下的;

(2)造成設備停機、生產停滯8小時以內的;

(3)造成人身傷害后,人員因休假而影響10個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經發生,正在進行,并且損失在不斷擴大的稱為持續性事故,如失火、化學品泄漏等;

事故瞬間發生,已造成損失,但是損失不再繼續擴大的稱為非持續性事故,如人員觸電,設備突發故障等。

第三章事故報告規定

第五條、對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續性事故:

(一)、事故發生后,事發部門當班的領導是事故的第一指揮人,對突發事件的現場搶救負有指揮責任。

主管領導趕到現場后,第一指揮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介紹現場情況并移交指揮權。

(二)、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發部門負責人報告。

對于持續性事故。

如果事故發生在夜間或部門負責人不在的情況下,發生事故崗位應立即向值班經理報警,并電話通知部門負責人。

(三)、事發后,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接到報警后,在20分鐘內趕往事故地點,并在5分鐘內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報告。

(四)、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并對本單位各類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內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向安全主管部門報警,要求其盡快通知有關部門組成臨時事故搶救小組進行搶救。

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相關部門事故情況,并請求救援。

各部門負責人接警后,在5分鐘內集合本部門事故求援小組,向小組成員說明事故情況、救援注意事項等,并記錄小組成員名單,帶領本部門救援小組帶上救護和防護裝備趕往事故現場。

(六)、如果事故情況需要外部救援,部門負責人或值班經理應在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撥打緊急求救電話(如1

19、120等)尋求外部援助。

報警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報警時要沉著冷靜,正確簡潔;2、講清事故發生單位名稱,事發時間,事發地詳細地址;3、講清事故性質,目前的狀態,影響程度,是否有人員傷亡;

4、報警單位,報警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5、現場指揮人員要指派專人在路口、公司門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員到來。

6、對于公司重大事故,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12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死亡人員、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全保衛部、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以及死者的善后處理事宜。

7、對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發生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傷或一次造成100萬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公司負責人應在1小時以內向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六條、對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續性事故:

(一)、對于非持續性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負責人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經過、損失程度等情況報安全保衛部。

安全保衛部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

(二)、對于公司一般事故,事發后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24小時之內,將事故后的受傷人員名單、人數、傷勢情況報安保部及人力資源部,辦理工傷手續。

第四章、事故調查規定

第七條、非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任何人不得干擾事故調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持續性事故發生后,安保部首先應當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

在對事故進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衛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負責維持現場秩序,并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安保部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組成事故調查小組,組織實施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小組組長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擔任,成員可以包括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動力公司、行政部、生產部,以及事故發生的當事部門等。

第十條、事故調查小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小組任何成員不得接受任何媒體的采訪或咨詢,不得擅自向社會各界發布有關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確認是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后,安保部應責成當事部門對事故傷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初步調查核實后,擬制事故調查報告。

當事部門應當在事發后24小時之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安保部。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類別、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應當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報告部門、報告人、批準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對當事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修改,并達成一致意見。

意見不一致的,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做出結論,但必須在事故調查報告中說明。

事故調查小組最終將修改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呈報公司總經理。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在安保部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小組認定事故屬于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小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第五章事故處理規定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安保部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安保部按照公司總經理的批復,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照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和獎懲條例,對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員工予以處分、經濟處罰或辭退;

對事故發生后迅速做出反應,積極搶險,挽回公司經濟損失的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十七條、安保部負責制定事故的處理結果和監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小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機關處理。

安保部應當掌握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事故發生部門收到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小組規定的期限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當向安保部報告,經安保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生產。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給于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做偽證的。

第二十一條、事故發生部門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對相關負責人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國家法律、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2022年8月8日

【第5篇】學校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 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 火災事故。發生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 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 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 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 一般事故。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 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 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 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 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

1、 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并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 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院治療,并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辦法。

3、 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并及時報警。

4、 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飲用水后發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發生學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向衛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衛生監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 學校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 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7、 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

119、 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第6篇】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項目部或分公司領導報告,項目部或分公司應在2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

3、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或分公司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公司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客運站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單位主管領導。

3、單位主管領導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4、對于重大安全事故,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一般性責任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后,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嚴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為重大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為特大傷亡事故)。

(2)輕傷事故要當天報施工班長、安全員和工地負責人,填寫“工傷事故月報表”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匯總每月上報總公司。

(3)重傷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報總公司及當地安全監督部門。

二、事故現場處置制度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傷亡事故調查、分析制度

(1)企業應在發生事故之日起15日內,對事故調查完畢,做出結論,特大事故,最遲不超過一個月。凡沒有報告書者,不能結案。

(2)發生事故,除積極搶救傷員外,必須立即保護好事故現場,不得擅自變動現場的人證物證及旁證材料。

(3)工地要積極配合調查者進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所有的調查材料。

(4)事故的調查、分析、取證工作必須在安全專業部門直接參與下進行。

四、傷亡事故的處理制度

(1)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

(2)對參加施工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未經特殊工種培訓考核取證而造成事故的,應分別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3)對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未進行明確安全技術交底而造成事故的,應分別追究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全部或主要責任。

(4)重大傷亡事故必須在有關安全部門(或組成調查組)進行充分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責任的判斷,并明確直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及要主責任人。

(5)企業必須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加強職業健康安全貫標、安全技術設施的配置,落實安全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五、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

1、總則

(1)為及時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工地現場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災、中毒、爆炸、物體打擊、高空墜落、機械傷害、觸電等,應急預案的人力、物資、技術準備主要針對這幾類事故。

(3)應急預案應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項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當地社會資源的救助。

2、應急組織

1)組織機構

(1)應急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該小組組長,主管安全生產的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為副組長。

(2)現場搶救組:項目部安全部負責人為組長,安全部全體人員為現場搶救組成員。

(3)醫療救治組:項目部醫務室負責人為組長,醫療室全體人員為醫療救治組成員。

(4)后勤服務組:項目部后勤部負責人為組長,后勤部全體人員為后勤服務組成員。

(5)保安組:項目部保安部負責人為組長,全體保安員為組長。

應急組織的分工及人數應根據事故現場需要靈活調配。

(1)應急組織小組職責:建筑工地發生安全事故時,負責指揮工地搶救工作,向各搶救小組下達搶救指令任務,協調各組之間的搶救工作,隨時掌握各組最新動態并做出最新決策,第一時間向110、119、120、企業求援指揮部、當地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求援或報告災情。平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輪流值班,值班者必須住在工地現場,手機24小時開通,發生緊急事故時,在項目部應急組長抵達工地前,值班者即為臨時求援組長。

(2)現場搶救組職責:采取緊急措施,盡一切可能搶救傷員及被困人員,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3)醫療救治組職責:對搶救出的傷員,視情況采取急救處置措施,盡快送醫療搶救。

(4)后勤服務組職責:負責交通車輛的調配,緊急救援物資的征集及人員的餐飲供應。

(5)保安組職責:負責工地的安全保衛,支援其他搶救組的工作,保護現場。

3、救援器材

應急領導小組應配備下列救援器材:

(1)醫療器材:擔架、氧氣袋、塑料袋、小藥箱。

(2)搶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備工具即基本滿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電筒、應急燈、36v以下安全線路、燈具。

(4)通訊器材:電話、手機、對講機、報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備一輛值班面包車,該車輪值班時不應跑長途。

(6)滅火器材:滅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緊急情況下集中使用。

4、現場急救步驟

現場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個步驟:

(1)當出現事故后,迅速將傷者脫離危險區,若是觸電事故,必須先切斷電源;若為機械設備事故,必須先停止機械設備運轉。

(2)初步檢查傷員,判斷其神志、呼吸是否有問題,視情況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傷口、固保存好斷離的器官或組織、預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時請人呼叫救護車,并繼續施救到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接替為止。

(4)迅速上報上級有關領導和部門,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護措施。

5、應急知識培訓

應急小組成員在項目安全教育時必須附帶接受緊急救援培訓。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傷員急救常識、滅火器材使用常識、各類重大事故搶險常識等。務必使應急小組成員在發生重大事故時以較熟練地履行搶救職責。

6、通信聯絡

項目部必須將110項目部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的手機號碼、企業應急領導組織成員手機號碼、當地安全監督部門電話號碼,明示于工地顯要位置。工地搶險指揮及保安員應熟知這些號碼。

7、事故報告

工地發生安全事故后,企業、項目部除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外,還應按下列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1)輕傷事故:應由項目部在24小時內報告企業領導、生產辦公室和企業工會。

(2)重傷事故:企業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24小時內報告上有主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工會組織。

(3)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業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織和人民檢察機關,填報〈事故快報表〉,企業工程部負責安全生產的領導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應到達現場。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企業應立即報告當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時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組織、人民檢察機關和監督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或委托人)應在接到項目部報告后4小時內到達現場。

(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

(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災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員工受傷后,輕傷的送工地現場醫務室醫治,重傷、中毒的送醫療救治。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的,企業應在8小時內通知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第9篇】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8)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八)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對公司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及時、準確地進行報告、調查、處理和制訂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本公司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工傷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的適用本制度。

事故的類別

第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五大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條職工傷亡事故,按事故嚴重程度,分為四類:

一、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仍按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事故的報告

第五條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應用電話、電報或其他快速方法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設局、市勞動局、市安監局(站)及有關部門。

報告事故簡況,力求準確。對謊報工傷事故者,一經查出,要嚴肅處理。

第六條發生傷亡事故后,項目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的第一時間內,必須緊急啟動二級(公司、項目部)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應急救援預案的部署,及時進行事故現場的救援與處理,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及發生二次傷害事故,把事故的性質和各類損失降底到最小程度。

事故的調查

第七條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并對事故調查的全過程負責。

一、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調查,分公司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負責人組織調查組(包括工會、質安、技術等負責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10天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建筑安監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勞動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分公司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20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

四、《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因故不能按期填報時,事故單位應申明理由,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及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填報。

第八條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標明數據,并畫出事故的現場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后,依照批準程序方可清理現場。

一、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分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二、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分公司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三、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市勞動局批準。

事故的處理

第十條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一、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三、嚴肅認真地制定并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經濟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經濟處罰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廠察看、開除。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罰或處分,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壓、拖延執行"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安全隱患通知書"造成事故的。

三、設計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和安全規定,致使設計本身有缺陷或工藝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對新工人或新調換崗位的工人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組織臨時性任務,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職業禁忌癥人員到禁止其作業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設備、設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輔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規定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因不按規定沒有依法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工傷保險的責任人。

第十三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要同本人見面,要及時宣布,并歸入懲處者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的懲處,如受懲者不服,有權向上級領導機關申訴。

第十五條為了正確地記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狀況,掌握事故發展趨勢,判斷和確定問題范圍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預測、預防工作,各單位應準確、及時的將"事故統計報表"報公司。

"事故統計報表"不能按時報出的,必須申明理由。

第十六條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需按下列規定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由分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公司批準結案。

二、重傷事故由分公司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經公司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三、死亡事

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呈報市勞動局及上級主管部門,市政府批準結案。

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結案處理審批表"呈報市勞動局,市政府呈省政府結案。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10篇】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及調查處理程序

(一)發生重大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相關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按本公司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營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源,監測危害狀況,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采取封閉、隔離等措施處置、消除危害造成的后果。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75號)的規定,發生事故后,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和傷亡情況;

(2)事故簡要過程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造成危害情況;

(3)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4)報告人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系電話。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按國務院75號令規定:

(1)輕傷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2)發生非輕傷事故(即有關人員死亡或重傷的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現場的報告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和工會報告。報告內容如前所述。

【第11篇】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編審制度

1、施工企業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編制有針對性的、詳細的施工安全設計文件,以及指導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活動,保證工程施工順利進行。

2、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與施工組織設計同時進行,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人員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互相溝通。施工安全技術由項目主管安全技術的負責人編制,并報各機構主管安全的領導批準實施。對特殊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的措施編制,各項目部,各施工單位要有設計依據、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要求,特別對結構復雜,危險性大,特性較多的特殊工程,編制單項的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裝、沉箱、水下鉆孔樁、挖孔樁,各種特殊架設作業,高層腳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

3、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施工方法和不同的施工人員、不同的機械設備、材料、施工方法等,編制不同的施工措施。

4、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根據施工變化情況及時進行修改,修訂后上報審批。

5、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主要內容:

⑴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方法,以及工藝要求、挑梁、吊架、吊籃等的設計計算,安全技術措施。

⑵垂直運輸設施:自制龍門架的設計計算,及其它垂直運輸設備的基礎,安裝拆除,拉接要求,施工步驟以及地垅支撐安全技術措施。

⑶電力保護:尤其是高壓線路防護的技術措施,低壓線路的架設方案,施工照明的安全技術措施。

⑷基坑防護:根據基坑、基槽、地下室挖土方的深度和土壤種類,選擇土方開挖方法,同時確定設邊坡的坡度或采用固壁支撐時,要確定是采用連續支撐,還是不連續支撐,以防止土方塌方。

⑸大型臨時操作平臺、梁板、現澆板支撐的設計及計算、搭設及拆除的安全技術措施。

⑹環境防護:主要是指施工過程中對周圍建筑物,居民和行人的安全防護。

⑺冬季防凍、防滑,夏季防暑、防雨、防雷擊的安全技術措施。

⑻臨邊、“四口”防護以及交叉作業的隔離安全措施。

⑼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有害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12篇】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統計員工傷亡情況,及時采取有效預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項目部及是施工協作隊伍必須依照國家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嚴肅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

一、事故報告

1、報告內容:事故發生單位、工程名稱、項目類別、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傷害人數、損失情況和所采取的應急措施。

2、報告時間:發生工傷事故項目部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用電話、電傳向公司領導、安保科報告。發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單位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傳真或電話報至指揮部安保部。發生事故后一周內向指揮部安環部報送初步事故調查書面報告。

3、重大、特大事故發生后,按規定報告,同時應按“應急預案與響應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事故調查

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調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三、事故分析

1、發生傷亡事故后,必須對事故原因進行全面的調查,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以及人的不安全行為。事故的間接原因包括技術和設計上的缺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夠,勞動組織不合理,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等。

2、根據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間接責任者;再根據這些責任人在事故發生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四、事故現場調查組成人員:

1、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指派生產、技術、安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

2、死亡事故,由項目部或公司領導帶隊,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調查組,會同所在地政府勞動、公安、工會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指派其他領導帶隊,組織公司有關業務處(室)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

五、事故調查程序:

1、現場處理: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部要組織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標志。

2、物證搜集: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所有物體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3、材料搜集:發生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受傷害者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形式;受傷害者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出事當天,受傷害者何時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受傷害者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記錄、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健康狀況。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使用的材料;相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工作環境方面狀況和個人防護措施狀況;其它可能與事故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4、證人材料(對證人口述材料,應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

5、現場攝影: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傷痕、火災引起損害的照片、坍塌、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事故現場全貌。

6、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現場平面標準距離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第13篇】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子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3.事故分類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三十個工作以內,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業中毒,食物中毒、火災、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3.2較大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較重的損傷,需要休息三十個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事故報告

4.1事故報告內容

4.1.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4.1.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1.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1.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4.1.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4.2當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事故現場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在即刻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等報告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主任報告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4.3發生一般事故,應在24小時內填寫《事故報告書》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4較大事故在一周內填寫《事故報告書》傳真或者以郵件方式報告中國區行政部備案。

4.5重大事故必須4小時內(夜間發生事故應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時內)以書面或電話報告集團總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一小時以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6特大事故必須1小時內報告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報告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十分鐘內報告給公司高級副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

4.7事故單位領導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8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1發生安全事故時,部門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一定標志,并照相留檔。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較大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經過事故調查后方可進行,因生產需要必須及時清理的,責任部門要做好現場的基本調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調查

6.1發生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

6.2發生較大事故,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會同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人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事故調查表》,在24小時內報安全管理部門,48小時內報送中國區行政部。

6.3發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總經理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其它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中國區總部派員參與。

6.4發生死亡事故,具體操作可按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有關規定執行。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部門,并在《事故登記表》上填寫相關記錄。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安全管理部門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集團人力資源及行政部。

9.記錄表單

9.1工傷事故報告書

【第14篇】某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嚴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為重大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為特大傷亡事故)。

(2)輕傷事故要當天報施工班長、安全員和工地負責人,填寫“工傷事故月報表”上報分公司,分公司匯總每月上報總公司。

(3)重傷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報總公司及當地安全監督部門。

二、事故現場處置制度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傷亡事故調查、分析制度

(1)企業應在發生事故之日起15日內,對事故調查完畢,做出結論,特大事故,最遲不超過一個月。凡沒有報告書者,不能結案。

(2)發生事故,除積極搶救傷員外,必須立即保護好事故現場,不得擅自變動現場的人證物證及旁證材料。

(3)工地要積極配合調查者進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所有的調查材料。

(4)事故的調查、分析、取證工作必須在安全專業部門直接參與下進行。

四、傷亡事故的處理制度

(1)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全部或主要責任。

(2)對參加施工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未經特殊工種培訓考核取證而造成事故的,應分別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3)對無安全技術措施或未進行明確安全技術交底而造成事故的,應分別追究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全部或主要責任。

(4)重大傷亡事故必須在有關安全部門(或組成調查組)進行充分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責任的判斷,并明確直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及要主責任人。

(5)企業必須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加強職業健康安全貫標、安全技術設施的配置,落實安全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五、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

1、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