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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編號:新和縣園區企業工會聯會區域性集體合同書(式樣)甲方(聯合會或職工代表):聯系電話:乙方(用人單位代表):聯系電話: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合同期限:年新和縣總工會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區域內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個數:職工人數:已建工會數:會員人數:集體協商雙方情況:區域工會組織(職工方代表)區域企業組織(企業方代表)協商代表人數協商代表人數代表產生方式代表產生方式首席代表姓名首席代表姓名首席代表職務首席代表職務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聯系電話協商代表姓名崗位或職務協商代表姓名崗位或職務第一條新和縣園區企業工會聯合工會共家企業方,為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區域內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集體合同條例》及相關國家和自治區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與全體職工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第二條本合同由區域職工協商代表與區域企業協商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共同簽訂。第三條區域內職工協商代表由區域工會組織采取職工大會民主推薦民主方式在區域內全體職工中產生,代表區域內全體職工利益。區域工會組織負責人任首席代表。區域內企業方協商代表由全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采取的形式產生,代表區域內所有企業的利益。(根據企業所有制、經營內容、規模大小的不同,保證各方面的代表性)第四條本合同對區域內所有企業和企業內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區域內新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和新注冊的企業應執行本合同。第五條企業有權自主招聘職工,不得因為性別、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齡等因素出現就業歧視的現象。企業不得扣押職工任何有效證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擔保。第六條企業應當與職工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將職工列入本單位職工名冊。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企業書面通知后,職工不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七條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實行男女職工同工同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本單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第八條企業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支持工會組織對勞動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第九條企業的職工自擔任基層企業工會委員或集體協商得代表之日起,在任職期內,如果其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則自動順延至任期屆滿。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非經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同意,不得調動其工作。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從其規定。第十條區域內各企業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應視自身情況,應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與工會組織平等協商確定。第十一條企業應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方式依法建立工時制度,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企業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由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勞動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企業經人力社保部門批準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按照本縣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嚴格按《勞動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企業須事先提出加班計劃和理由,與工會組織和計劃加班職工協商后執行。對有損于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超過法定延長工作時間或制度性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工會組織有權代表職工予以制止,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自然災害、公用設施維護緊急處理或完成政府下達的緊急任務等情況需要加班,不受本條限制,職工應服從安排。第十三條企業所有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期間按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工資。企業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未休年假期間的待遇。(一)伙食補貼:按元/月·人的標準發放,或者在工作日內按時提供元/餐的免費工作餐;(二)交通補貼:用人單位按元/月·人的標準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三)健康體檢:用人單位每年組織全體職工參加1次一般健康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四)文體娛樂活動:用人單位每半年至少為職工組織1次文體娛樂活動;(五)(其他約定的項目)。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企業按照國家和本縣的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職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職工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標準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費,每季度向職工公布一次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用人單位申報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時,按規定報送勞動工資報表和財務報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要經職工個人簽字認可,用人單位繳費基數要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認可。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應基拉社會費比例及用人單位補充保險如下:保險項目用人單位本單位職工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 % %工傷保險: % %生育保險: % %第十五條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對于危害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會有權代表和支持職工予以抵制。第十六條區域內所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方可上崗。第十七條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企業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規定如實上報,同時應及時通知工會參加事故調查。第十八條企業對女職工及未成年工實施特殊保護。企業安排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工作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縣規定。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與工會(職工代表)制定勞動爭議調解規則,調解勞動爭議,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人由工會主席擔任,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工會。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可以申請調解、仲裁直至訴訟,工會組織予以支持和幫助。第二十條職工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出現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表述不一致時,職工可以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表述。第二十一條獎懲規定(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行。(二)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三)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五)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二條區域內雙方協商代表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小組,檢查督促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協商處理集體合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問題。第二十三條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同意變更修改內容的,須按照程序重新協商簽訂。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續訂集體合同:(一)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雙方提出繼續履行集體合同的意向,由代表進行協商,重新訂立本區域內的集體合同。(二)雙方協商代表對原集體合同內容進行協商,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補充,形成新的集體合同草案;(三)按照簽訂集體合同程序,履行續訂集體合同手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合同終止:(一)企業依法破產、解散、被兼并;(二)集體合同期滿后,一方不同意續訂原集體合同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期限為壹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經區域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第二十七條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企業報縣人力社保局審查備案。縣人力社保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應向全體職工公布。如對本合同內容提出異議的,企業和工會應繼續協商,予以修改,并履行集體合同簽訂、備案程序。本合同一經生效,區域內所有企業和職工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第二十八條企業依據本合同簽訂的《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第三十條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備案一份,報上級工會和縣工會各一份。附:工資協商專項協議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協議企業名稱:新和縣園區企業工會聯合工會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工會方首席代表(簽字):企業蓋章工會方蓋章2013年3月日2013年3月日附件:工資協商專項協議區域性工資專項協議第一條協商雙方經對區內企業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狀況分析與預測,結合其它相關經濟因素,對照政府頒布的工資指導線,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意見:1.區域內企業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各公司不應晚于每月日前以形式向職工支付當月工資報酬。2.區域內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元。3.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向職工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及職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4.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假期間,企業按照北京市相關規定支付工資,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5、職工如請事假,企業可以不支付工資。6、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但是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第二條凡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和變更。1.本協議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2.覆蓋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重大變化;3.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發生重大變化。第三條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取前終止協議。第四條違約責任: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協議不能履行,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2.協商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時,應按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3.協商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第五條本工資集體協議有效期為壹年,協議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當重新簽訂職工工資集體協議。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章):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字(章):2013年3月日2013年3月日附件: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為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企業方與工會方集體協商,于年月日,共同簽訂本合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甲方應保障女職工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合法權益。第二條工會及女職工組織協助行政做好女職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導女職工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女職工技能水平,共謀企業健康發展。第三條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和諧、未定的勞動關系,充分發揮和最大限度地保護女職工參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與工會女職工組織共同發展。第四條本合同是甲乙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建立和諧勞動關系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范和共同準則。第五條本合同對甲乙雙方和女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第二章女職工勞動保護第六條甲方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有關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婦女已婚、懷孕、哺乳等為借口拒絕招收女職工或提高錄用條件。嚴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歲以下)。第七條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幫助、指導女職工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女職工應享受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八條晚婚的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計13天。第九條甲方必須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職工,給與特殊保護,并確定相應的職能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第十條甲方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其勞動合同。企業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兼并的,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原企業的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拒絕聘用。第十一條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按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十三條女職工妊娠期間不得從事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作業。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定期進行產前檢查,應作為勞動時間,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第十四條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十五條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產假、節育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一)單胎順產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非醫療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摻假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晚育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未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計120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計180天。同時享受獨子獎勵和保健費。在女方生育期間,南方享受護理假7天。(六)女職工在享受以上產假期間,生活補貼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第十六條女職工生育后,滿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第十七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甲方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八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甲方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安排起從事夜班勞動。第十九條甲方對女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普查,檢查時間分別兩年進行一次,所需檢查費用由甲方負責,價差時間按公假處理。第三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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