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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理性的環境法論文一、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一〕環境倫理價值的豐富性、沖突性與選擇性歷來,人類關于本身行為中什么是善、什么是公正等倫理價值問題就存在差異性與不確定性,以致于任何一個答案:充其量只是一個暫時的過客而非恒久正確的指導規范。關于環境倫理問題的討論也是如此。因而,不少人發出感慨:我們在此問題上能獲得一個粗略或大概的輪廓就已經知道足了。由于,任何一個從事過環境法律實務或者閱讀過環境史、環境文學、環境倫理或環境道德文著的人,都懂得環境倫理問題既不是我們想象的那么簡單,也不是我們想象的那么不系統。環境倫理問題,比方動物權利問題、將來世代人權利問題、甚至地球權利問題、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權利與義務問題等,既顯得撲朔迷離又令人無比困惑,甚至最敏銳的環境倫理思想者也難以提出一個明確的答案:。肯定地講,深思熟慮地考慮環境倫理問題是一項雜亂而困難的工作。1.環境倫理價值的多元性對于我們本人的環境行為或別人的環境行為做出是與非、正確與錯誤的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于我們認可的價值觀。然而,環境倫理價值并非依靠某個單一的基礎,比方單純的人體健康、單純的經濟發展、單純的美感享受等。環境倫理價值是由一系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衛生的善等,多種類型的目的追求所組成的不同質向的善——或者是工具性的善,或者是本質性的善。我們每個人都能夠列出一大串關于善的清單,這些清單讓我們看到環境倫理價值中的工具性善與本質性善是多么的豐富多彩。因而,對于具有自覺理性的個人、群體甚至社會〔人的整體性存在〕的生存與發展而言,其環境倫理的竅門,就在于釋求一個最佳的混合狀態,或者尋求一個最佳的平衡點。為此,我們有理由懷疑高舉一個絕對排他性的任何倫理價值判定的行為方式的正當性基礎。人類在生活與生產中提供的價值多元化歷史告訴我們,每當某個專橫的價值將其他價值排斥出去的時候,我們所追求的文明品質就會被削弱。因而,在環境倫理價值的存在狀態上,其不是扁平、單一的,而應該是立體、多彩的。2.環境倫理價值的沖突性既然環境倫理價值是多元的,那么各種價值目的之間就避免不了沖突。并且,我們的環境倫理價值目的系統越豐富,沖突就會越多,和諧就會變得越困難。但是,一個沒有價值沖突的世界并不意味著就是一個有生命力的世界。事實上,一個沒有價值沖突的世界將會變得干涸。在人類價值之城中,價值存在的多元性與相互沖突性應該被看作人類社會生活之所以豐富多彩與充滿活力的一個必要條件。因而,我們注定要在相互沖突的價值目的中進行選擇,即便這樣的選擇會帶來一些令人痛苦的無法挽回的損失。3.環境倫理價值的選擇性各種環境倫理價值之間并沒有任何固定的優后次序。隨著時間的變化、地點的轉移,任何環境倫理價值的重要程度都會發生變化。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環境安全〔或稱環境生態品質保障〕比環境自由〔或稱環境經濟利用權利〕更重要,但在另一時間、另一地點上,環境自由〔或稱環境經濟利用權利〕比環境安全〔或稱環境生態品質保障〕更重要。因而,作為理性存在的人類,假如在各種相互沖突的環境倫理價值目的之間能夠清楚辨別何者應該優先考慮、何者應該后位考慮的話,則在沖突面前我們至少能夠減少環境倫理價值推理方面的困難。多少年來,關于環境利用與保護問題的國際商談,無不表示清楚不同國家胡地區之間在該問題上缺少一個可通約性的考慮和一個固定的優后次序選擇。簡言之,在全球相互競爭的國際經濟政治舊秩序背景下,環境倫理價值的溝通體系還遠未構成,也就是講,在全球視野下,環境倫理價值的規范性具體表現出還存在著相當的問題。總之,盡管有關環境倫理價值的思想庫是一個合成體,但是假如作為人類環境行為主體的個人、團體、企業、社區、國家等沒有一個基本的共同的環境倫理價值目的,那么就不可能有將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價值目的目的不僅僅是指物質方面的環境經濟權益,精神與文化方面的環境健康與環境美學權益也是同樣的重要。簡言之,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國家由于共同生活在同一地球上,地球環境問題的相互影響性注定人類共同體必須有一個超越意識形態的、跨國家、跨地區的國際合作、區域合作、行業合作、不同層次的合作。否則,已經出現的全球性環境嚴重問題,比方氣候變暖、臭氧層毀壞、生物多樣性銳減等,不可能在盡可能爭取到的時間范疇內得以迅速而有效的解決。〔二〕環境權利是環境倫理價值的最基本的規范性表達1.生態文明建設的理想話語通過閱覽諸多環境案件的司法判決結果,不難發現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法院在審理環境侵權案件中有著不太一致的態度,但總體趨勢能否認公民環境權,除非被告有明顯過錯并給原告造成較大或重大的人身或財產損失時,才會支持原告關于環境權益方面的訴求,這樣撲朔迷離的判決往往會助長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中環境責任話語的缺失。不少人希望社會能堅守“有限政府〞、“司法為民〞、“保護環境受害者〞的理念,并且以為假如憲法的確是一部值得繼續完善的權利法的話,其希望在憲法中明確地宣示公民環境權這樣一種新興的基本人權,進而使得各部門法律共同承當其環境保護的責任。在純粹環境保護理念至上的各種主張中,我們大概能夠想象出這樣的理想王國:這是一個被永久性地嵌入自然體權利與基本人權的平衡生態環境社會,在那里天天都會發生著關于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或者環境責任〕、個體的環境權利與共同體的環境權利、環境法律與環境倫理、當前的社會需求與遠景的環境規劃之間的對話、溝通、溝通與合作,在這樣的語境中倡導著更為豐富的人格概念〔比方成認自然體人格與人類人格同樣重要〕以及愈加生態化的考慮方式與行為形式〔比方從生產到消費、從生前到死后、從人到自然、再從自然到人的往返回復〕。如此,關于保護地球上的每個成員的環境權益等這樣的話語在地位上得到了高度的提升。但是,應該知道,即便一如過去的那些十分著名的法學家、哲學家、政治家們所宣揚的財產權絕對的神圣觀念,在現代社會變遷的歷史發展浪潮中也變得不絕對起來,個人財產權的絕對化與公共規制之間必需要找到一種平衡,在日益緊張的環境資源約束力與經濟持續發展要求之間已經構成了一種魚和熊掌難以兼得的將來,對于有些物比方鹽、石油、土地、礦產、水等,其私人所有權絕對化觀念就可隨時面臨被人們否認的危險。對于環境權益的保護一旦呈現出絕對化的趨勢,其拒人們其他利益與千里之外的氣力雖然強化了其法律上的地位,但同時也造就了這種絕對化的環境權利的孤立品性,假如這種絕對化的趨勢再進一步疾步向前,并最終可能會使人類社會全面而自由的發展停頓下來,零增長的觀點及其命運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代表。多數人以為,我們擁有的環境權利不能絕對化,因而他們提出各種各樣的環境權利主張,這些主張或多或少是差異性地界定環境權利的內涵,但卻對各種環境權利間的相互關聯以及相應的保障機制,或對人類總體福利的遞增并未給以過多的考慮,結果其主張只能是被政府當局、立法機構、司法機關很有限的采納。2.認真地對待環境權利:環境法制建設價值的邏輯起點環境權利與人類幸福有著高度的關聯。試問,權利系譜中誰更正義?不少環境法學界的創新者們理想地以為,一系列的環境權利正方興未艾地成為我們這個時代最為重要的法律劇目,本人就是由傳統法律施行所帶來的環境危機時代的生態修復法律工程師;并以為傳統法學者對于作為他們研究對象的法律部門,以及對社會秩序的和諧以及社會可持續發展應有的動力,必然有一種狹隘的視角,缺少更為寬廣的有機互動的整體思維。在他們看來,無論是市民社會理論中的市場交易行為,還是在公共秩序理論下的政府管理行為,在環境問題上都有本身失靈的表現,這種失靈表現使得環境受害者們橫生厭惡,轉而對作為中立者角色的民間環保組織〔在環境執法監督與環境訴訟問題上〕給以更多的等待,并以為環境公益訴訟就是一種能掃除所有陳舊見解,便利有效地實現環境正義與公平的新的不可缺少的社會救濟機制。部分法院在環境訴訟問題上逐步表現出來的過去很少有的司法能動性與專門化,似乎正在引領著民眾走向一條環境維權的康莊大道。目前,環境保護與環境維權話題已經跨越了社區、行政區劃、國家界線,顯耀于有關環境危機、基本人權保障、資源約束、能源緊張的盟約與條約中,作為新型的基本人權的環境權利比其他傳統人權類型〔自由、生命、財產等〕在新聞輿論載體中愈加炫目引眼,甚至以為它就是今日以及今后很長一段時間的法律脫口秀中的重要欄目。于是有人夢幻想象以為,有了健康的環境權,本人的生活就會變得愈加幸福。但是,不要忘記人類追求健康的環境生活與追求經濟福利的增長是其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因而那種以環境權的新生魅力去壓制或貶低人類所應有的其他權利是不恰當的。多數人的見解則是環境權的誕生的確對傳統權利構成一種明確的限制,使得傳統權利以及行使得到一種重新的愈加理性的界定,在重新界定的范疇內,每個權利主體都是折翼自由領地的“獨立國王〞,其在這塊自由之地中獲得有關自由的豐富性與多樣性的快感,這種快感就是一種幸福,就是一種必要的人格尊嚴與生命價值的維護。筆者以為,現代人類應當認真地對待環境權利。由于生產力發展差異、傳統文化的有別、不同的道德立場,使得國內國外對于環境權利的認識都有一種爭議不休的場景,產業界與環保界、落后地區與發達地方、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等都存在著不同側面的輕重有別的斗爭,結果是以緩和與妥協收場。無論是肯定者還能否認者都把本人所要求或主張的權利喜歡表達成為一種絕對化了的、個人主義的、與公共責任無瓜葛的個人主觀意志范疇的東西,進而使得這一權利與別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本應進行的持續對話與相互關心變得極為不便起來。事實上,即便在私法領域,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講某個法律主體享有權利,并不是以為其就只在權利王國里任性地主張他的個人的自由意志,其同時也因在相互充滿關聯與互動的社會里生存而使得其義務及責任的履行也是必須的。在沒有環境資源有限觀念的傳統時代,傳統私法及其有關權利法案,看到和關注的只是權利家族中已生成員,因而假如沒有價值觀念上的變遷,其就會以一種異樣或懷疑的目光看待新生的剛從胎兒轉生而來的充滿活力的成員——環境權利,剛開場由于脾氣與秉性的差異,一個體大力粗,一個初生牛犢不怕虎,結果使得新舊成員之間缺少種種協作生存的規則,因而筆者以為有必要使他們之間保持者一種適度競爭與必要合作的狀態。由此,傳統權利應當自省,其必須對來自新成員的持續而友善的批評做出本質性的某些讓步,由于人類本身就是一個有著不斷需求的自覺理性生命體,當其把諸多與好處、需求與便利等有關的價值追求放入權利籮筐以后,那種帶著不同價值追求的名目繁多的權利之間必然會經常沖突,并且當權利名錄越長,權利沖突場景也會增加,既然權利、義務、責任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在適度分離與結合的實踐理性與經歷總結的產物,那么一個和諧的持續發展的市民社會與以增進全民福利為最高宗旨的政治國家在面臨一場真正的生態危機與文明革命的轉型前景下,環境權利就自然具有正當性基礎,自然成為生態文明時代市民社會發展與政治國家建設必不可少的法律生活語言。在這種語境下,環境權利、環境義務、環境責任等就成為一種新的市民社會權利、義務及責任。總之,在現代社會,權利沖突與權利相互性是一種極其普遍的法律現象。在先輩們所關心的權利系譜中,時展與人權保障的要求為權利系譜添入新成員創造了條件,使權利系譜獲得新的動力性因素,使權利系譜愈加能實現人的幸福與價值。總之,我們必須認真地對待環境權利,由于其在價值論上無疑是環境法制建設的邏輯起點。〔三〕環境義務的有限性——為適度污染的公共政策辯護筆者首先要申明的是無論站在什么樣的立場,從何種視角進行研究,環境義務都是必要的,但也是有限的。出于研究目的所限,下文只談及環境義務的有限性問題,即闡述適度污染的公共政策能否為一個明智選擇問題。1.無限環境義務觀不可取:孤立的單純的環保政策的非可取性一般而言,人類環境是指對人體產生影響的所有外部因素的總和,包括社會環境與自然環境兩大類。自然環境由我們周圍的非人類的基本要素構成。自然環境的特征主要取決于我們所居的地方的氣候、水文、土壤、地貌、動植物以及礦產資源。當然,由于人類的社會實踐活動,使得自然環境中也含有人類的文化足跡。科學研究表示清楚,現代人類正迅速地改變地球上很多地方的生態平衡。從人類的立場來看,這種改變的結果有時是好的,但有時的確是災難——災難對人類及地球上的其他生命體是可怕的,會造成一種難以避免不幸或不可挽回的損失。考慮到我們今天滾雪球似的技術成長及其伴隨的對物質財富的永無止境地追求或欲望,人類極有可能對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而在世俗世界的人類看來,保護自然環境是需要計算成本的。假如不計算成本的話,環境保護行動無疑是受歡迎的——人們會義無返顧地反對環境污染與生態毀壞的行為。但是環境保護比方治理水污染,保護水生態等就不僅僅是一個治理水的問題,還是一個牽涉到技術可行性、經濟發展形式轉變、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等一系列有關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的問題。2.有限環境義務觀的實踐理性:適度污染的公共政策的可取性在人類生產與生活的某個領域、某個環節,或者某些領域、某些環節,零污染的現象也許是存在的,但就人類行為整體而言,在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式與科學技術條件下是無法做到整體上的零污染的,并且假如考慮前端污染的話,事實上零污染現象是不存在的。在現實生活中,不考慮成本的零污染行動方案是不可能在更大的范圍內得到支持的,那種呼吁作為公共社會代表的國家制定出“零污染〞的全部政策只能講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夢幻想象,因而環境保護行動必須考慮成本與收益的關系。相比擬之下,制定適度污染標準的確是一種比擬明智的可行的辦法,即在環境容量許可條件下的污染政策才是一種比擬現實的選擇。但是,這種政策施行的結果對于將來的人類及非人類生命體的生存與發展能否為一種污染以及能否為一種適度的污染,則有時的確是一種現代人類難以預測的事情。人類的某些行為比方核廢料的處理就是一種含有高度技術風險的事業,并且由于鄰避主義的道德立場——竭力反對在本地建設不安全的設施,但不反對在其他地區進行類似建設的立場。不妨試想,假如幾千年后,發生了現代人類以為不會發生的埋藏的很好的核廢料泄漏事件,那么該怎樣清理由此而引起的污染,生命、財產以及他們寓居的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的損害究竟應該由誰來承當,這些問題的確讓現代人類感到煩勞、困惑與無賴。我們傾向于用權利術語講述所有對我們至關重要的事物,偏好夸張我們主張之權利的絕對性,天天的報紙、廣播以及電視節目都在證實著這樣的趨勢與偏好的存在。而我們對于責任的習慣性沉默卻不那么引人矚目。在我們權利語言的構造深層,還有另一個讓我們煢煢孑立的特質:一種對人格社會維度的忽視,隨之而來的是對于人類社會繁榮發展所必須的環境的漫不經心。一方面,大規模資源開發與利用必須遵循“預防為主與風險評估先行〞的原則已經逐步被現代人類所認同;另一方面,由于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差異,地區及國家利益的不同,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影響著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與協調發展,人類戰爭與沖突所帶來的生靈毀損與自然資源毀壞現象在不時地上演著,這不能不講是人類文明中的“不文明哀傷痛苦〞。總之,所有的環境法義務問題研究都應該回到活生生的社會實踐,得到事實層面的驗證,這樣的理論研究才是對環境法治實踐有用的研究,生態文明社會建設應該選擇適度污染的公共政策,而在環境法的制度建設中應該規定的有限的環境義務,而不是無限的環境義務。〔四〕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本質歸納要構建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學觀,就需弄清楚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學觀的本質特征。從本質上講,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學觀就是馬克思主義的環境法學觀①,是一種能動的將科學主義與人文主義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環境法學觀,是一種辯證唯物主義的環境法法學觀,是一種從實踐中來的將自然與社會放在同一畫面來進行討論的環境法哲學觀,是一種肯定人在法律中的主體地位的環境法哲學觀,是一種認可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是一種將尊重自然規律與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結合在一起的環境法哲學觀。二、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基本要求與指導意義〔一〕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基本要求1.環境法方法論研究應堅持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由于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既關注“形而上〞,也關注“形而下〞,既關注“整體〞〔比方人類是地球自然界的一部分,只要以全球整體利益為出發點的環境保護,才有較大的安全性和包涵性[1]〕,也關注“個體〞〔由于個體是有差異的,一個好的社會共同體就是要保證個體的活潑性、流動性、差異性,不能是死水一潭,應該是差異中的和諧,多元下的統一[4]〕。筆者曾專門撰文就對環境法方法論中的“形而上〞問題〔即追求概念間的深切進入分析及概念間的演繹推理法律問題〕與“形而下〞問題〔即利用規則的實證性,有效地運用諸如權利、義務及責任等現代法學方法來研究法律問題〕作了討論,筆者以為,法學研究者應該在法律規則的體制下學會運用理論邏輯學的方法來分析和研究特定的法律問題。為此,筆者提出“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的分化與協同的方法論問題,本質上是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一種重要具體表現出。2.環境法認識論研究應堅持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筆者曾專門撰文就環境法哲學的認識論問題作了回答,理性地肯定了人在法律中的主體地位,認可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因此也是一種尊重自然規律與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相結合的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詳細具體表現出。筆者以為,環境法認識論研究也應堅持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3.環境法學科建設應堅持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創立規范環境法學學科是堅持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重要具體表現出。立法者的立法活動總是遭到占主導地位的立法學觀的指導、執法者的執法活動總是遭到占主導地位的執法學觀的影響、司法者的司法活動也同樣是遭到占主導地位的司法學觀的指引,因而只要將如此豐富多彩的環境權益主張以及隱藏在其根基深處的環境倫理價值觀不斷進行歸納、整理與分析以作出符合法律規范特質的考慮,環境法制大廈的有效建造才更有希望。為此,筆者呼吁建立規范環境法學觀,力求使環境倫理價值在制度層面得到規范性的文本表達。總之,馬克思主義法哲學觀是一種權利與義務有機統一的法哲學觀,這提醒我們創立規范環境法學學科應該是現代環境法學者的重要責任,并且這種責任需要現代環境法學者在相互爭論與互助中憑借超人的智慧、理性的美德以及無比的想象力才得以逐步地真正有效地完成。〔二〕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對我們國家〔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指導意義在這個生態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的時代,我們國家〔環境保護法〕的價值取向應該區別于1989年制定的〔環境保護法〕中的人文主義,應該添加新的科學主義因素,即做到科學主義與人文主義的有機結合,即堅持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我們國家〔環境保護法〕的修改與完善,我覺得這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1.堅持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的必要性在我們這個生態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的社會,我們應該反思人類這種高級動物除了作為生態的索取者之外能否承當起了環境建設者的責任這一問題。人類雖然做出了“綠色革命〞、“生態運動〞、“替換技術〞和“穩態經濟〞等一系列的努力,但是全球當下的環境局勢仍不容樂觀。在這樣的一個時代——溫室效應、臭氧層空洞等諸多環境問題存在的時代,應怎樣實現環境基本權利是應該值得我們深思的重大法治課題。一個生活在自然環境中的人無法保障本身的健康和生命,那怎樣去議論其他權利的價值依歸呢?環境權利是科學性與人文性的辯證統一。因而,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環境法制建設,從立法上去認可環境權概念的價值與地位是十分必要的。2.堅持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的可能性記得1960年聯邦德國的一位醫生的一次控告,引發了公民環境權的熱烈討論。〔東京宣言〕指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損害的環境權利和現代人傳給后代人的遺產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目前國內外已有一些關于主張或支持公民環境權理論的論著,學者們對公民環境權的這種肯定〔比方197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約瑟夫·薩克斯曾經就提出過“環境共有講〞和“公共信托講〞,等等〕,對我們國家〔環境保護法〕在修改與完善中認可公民環境權的做法是有借鑒意義的。鑒于現代中國面臨的經濟發展與環保問題是與當時的歐美國家發展中出現的環境危機有共通之處,因而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環境法制建設,設立公民環境權是有可能性的。3.堅持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的可行性立法應該基于現實社會的需要。法律作為調節社會利益的一種工具,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在生態惡化這一大前提下,我們是不是應該考慮法律也具有自然環境屬性呢?以前的法學家們可能愈加趨向于法律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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