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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辭職信不去上班篇一:遞交辭職信后要不要上班篇一:職工提交辭職申請后不再上班該如何確認勞動關系職工提交辭職申請后不再上班勞動關系該如何確認一、案情簡介:張某系某有限公司職工,20X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稱,“本人現提出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后不再到單位上班。20X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關于解聘張某職務的通知》(魯××發[20XX]128號),送達張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張某于20XX年1月9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680000元、20XX年7月至今的工資65000元。公司辯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時效,應當駁回;申請人于20XX年7月26日提出辭職報告,系主動辭職,申請人申請所依據的事實是錯誤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已經因申請人主動辭職而解除,申請人主張經濟補償和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焦點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某遞交書面辭職后即離開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勞動合同法關于提前三十日書面辭職的規定,而公司在其離開公司后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種情形下,張某的辭職行為能否產生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分歧:一種觀點認為:20XX年7月26日,張某雖然在遞交的辭職報告中載明,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并不再到單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其辭職行為應當無效。且張某遞交辭職報告后,某有限公司僅解聘了其工作職務,并沒有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仍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據此認定,某有限公司不認可張某的辭職行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可按待崗處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辯理由不成立。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張某20XX年7月26日提交的辭職報告載明,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便不再到單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張某回單位上班,雙方勞動合同應于 20XX年8月25日解除。張某應于該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其未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三、焦點辨析:張某系行使法定權利主動辭職,未嚴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規定,在權利行使過程中確實存在明顯瑕疵,有違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勞動關系未解除的結論,則某有限公司應繼續負有為張某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張某會因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受益,出現這的結果,有違法律應有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時作出解除張某勞動關系的決定,并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能是由于該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不夠規范、嚴謹,也可能是由于該公司并不同意其辭職,以此種方式執意挽留張某。但無論如何,只要張某沒有主動收回辭職報告的意思表示,張某的辭職權利就不應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約束。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單位批準與否并不能影響到辭職的效力。如前所述,勞動者辭職,負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勞動者未忠實履行該義務的情況下,其辭職行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一種情形是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報告后的三十日內,辭職能否生效應取決于用人單位的態度。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既可以認同勞動者辭職行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義務;也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曠工,違反規章制度,而主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還可以持放任態度,繼續維持雙方的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做了后兩種選擇,勞動者的辭職行為會因法定條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另一種情形是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報告滿三十日后,勞動者已經以曠工的形式,消極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義務,辭職行為應當生效。用人單位因未在三十日內主動做出選擇,而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如果此時仍肯定用人單位的選擇權,則勞動者辭職權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單位的束縛,這在法理上與憲法關于公民就業權利的規定相違背。實踐中,沒有用人單位愿意為一名長期曠工的職工,繼續承擔工資發放和社會保險繳納義務。所以,這種假設在生活實踐中也站不住腳。綜上,本案中雙方的勞動關系應于20XX年8月25日解除,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張偉泉濰坊市寒亭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0536-7251043相磊濰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0536-8588425)中國勞動 20XX第12期篇二:工作一個月辭職申請工作一個月辭職申請尊敬的公司領導及各位同事:您好!猶豫良久我還是決定要辭職了。懷著及其復雜而愧疚的心情我寫下了這份辭職信,對此致以我深深的歉意。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辭職,純粹是出于個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繼續發展! 非常感謝大家這一個月來對我的培養和照顧,讓我從青澀的學生時代進入到成熟的社會環境當中。我不太喜歡寫一些書面的東西,因為總覺得沒有生命,沒有感情。就像我在這里一個月了,用文字怎么寫得出來那些小感動和小開心。記得第一次參加公司的考試的時候最后一道題目是;領導們的品性。當時先是被嚇了一大跳,后來又覺得很新穎,想法也很好。可惜當時由于一些原因回答的比較籠統和公式化,今天在這里補上:首先王經理;因為他最簡單。有點天真、孩子氣,為人確實很正直,心地善良,在管理上稍具能力,學習、適應能力很強,有上進心。缺點是耳根軟,心軟。建議,不是所有的東西都是多多益善,要知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蘇經理;在我進入公司第一天的時候就覺得這個人很圓滑,懂得為人之道——有時候要知道“圓滑”這個詞并不是一個貶義詞。有自己的人生觀和價值觀,雖然不是很被認同,但有自己小小的堅持。建議,自己明知道會有怎樣結果的事情,能更改就不要讓他發生。陳經理;一直都挺敬佩陳經理的,“年輕”這個詞從來都是跟“有為”分不開家的。不為人知的耿直豪爽,這點是我最欣賞的地方了。從面相上而言,裝糊涂是你最大的特點,心底有著自己不與外人說的矜持、清高和驕傲以及自知。貴在自知,所以我敬佩。建議,堅持堅守不要動搖(其實這句話,我等于白說,因為你心里自己是有答案的)。 說實話,在這里工作是我這一個月以來一直很慶幸的一件事情,不僅僅是因為我有看到每個人的閃光點還有人性的善良。其實不是沒有看到那些危險和無奈,而是一直相信美好多過殘酷,快樂多過悲哀。雖然有過些許不開心,些許難以置信,但總體來講對我而言還是挺寶貴的經驗的。也非常感謝大家的介入讓我的暑假生活這么多姿多彩。然而猶豫再三,我還是寫了這封信,還是決定離開,非常不舍懇請單位原諒我的離開,批準我的辭職申請書。(上述可能有個人主觀色彩在里面,希望公司領導多包涵。)最后祝愿各位同事工作順利,祝愿公司發展越來越好!此致敬禮!篇三:關于規范員工辭職手續的相關規定關于簡化員工辭職流程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簡化員工辭職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特對辭職審批及工資發放相關要求如下:一、及時辦理手續員工各單位在員工書面提交辭職申請并簽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后提交hr系統,經行政管理部、檔案室、辦公室、企管部、人力資源部、信息中心、財務部審核后,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管理人員)最終審批。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工資將隨同在職員工一起打卡發放。各單位應在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前回收上崗證、工作服(當年發放)、工具及辦公工具等物品。丟失的,按照公司賠償標準,將賠償金額提交到 hr系統。二、未及時辦理手續員工因各種原因未及時辦理辭職手續的員工,工資要上交財務部。但各單位應及時通知該部分員工辦理辭職手續,辭職程序結束后,各單位每月一次書面匯總并經部門負責人簽批后報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將工資打卡發放。集團部室由企管部匯總報財務部。因休假上交的工資,員工正常出勤后,參照本條執行。20XX年5月1日前辭職的員工,各單位通知財務部打卡發放工資時,應根據規定扣除已核算審批的工齡工資。新入職不滿7天辭職的員工不得在工資表中計算工資。本規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執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集團20XX年10月篇二:提交辭職報告后可以不上班嗎職工提交辭職申請后不再上班勞動關系該如何確認一、案情簡介:張某系某有限公司職工, 20X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稱,“本人現提出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 ,后不再到單位上班。20X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關于解聘張某職務的通知》(魯××發[20XX]128號),送達張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張某于 20XX年1月9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680000元、20XX年7月至今的工資65000元。公司辯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時效, 應當駁回;申請人于 20XX年7月26日提出辭職報告,系主動辭職,申請人申請所依據的事實是錯誤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已經因申請人主動辭職而解除,申請人主張經濟補償和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焦點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某遞交書面辭職后即離開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勞動合同法關于提前三十日書面辭職的規定,而公司在其離開公司后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種情形下,張某的辭職行為能否產生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分歧:一種觀點認為:
20XX年7月
26日,張某雖然在遞交的辭職報告中載明,
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并不再到單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其辭職行為應當無效。且張某遞交辭職報告后,某有限公司僅解聘了其工作職務,并沒有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仍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據此認定,某有限公司不認可張某的辭職行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可按待崗處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辯理由不成立。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張某20XX年7月26日提交的辭職報告載明,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便不再到單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張某回單位上班,雙方勞動合同應于20XX年8月25日解除。張某應于該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其未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三、焦點辨析:張某系行使法定權利主動辭職,未嚴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規定,在權利行使過程中確實存在明顯瑕疵,有違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勞動關系未解除的結論,則某有限公司應繼續負有為張某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張某會因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受益,出現這的結果,有違法律應有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時作出解除張某勞動關系的決定,并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能是由于該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不夠規范、嚴謹,也可能是由于該公司并不同意其辭職,以此種方式執意挽留張某。但無論如何,只要張某沒有主動收回辭職報告的意思表示,張某的辭職權利就不應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約束。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單位批準與否并不能影響到辭職的效力。如前所述,勞動者辭職,負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勞動者未忠實履行該義務的情況下,其辭職行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一種情形是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報告后的三十日內,辭職能否生效應取決于用人單位的態度。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既可以認同勞動者辭職行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義務;也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曠工,違反規章制度,而主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還可以持放任態度,繼續維持雙方的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做了后兩種選擇,勞動者的辭職行為會因法定條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另一種情形是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報告滿三十日后,勞動者已經以曠工的形式,消極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義務,辭職行為應當生效。用人單位因未在三十日內主動做出選擇,而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如果此時仍肯定用人單位的選擇權,則勞動者辭職權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單位的束縛,這在法理上與憲法關于公民就業權利的規定相違背。實踐中,沒有用人單位愿意為一名長期曠工的職工,繼續承擔工資發放和社會保險繳納義務。所以,這種假設在生活實踐中也站不住腳。綜上,本案中雙方的勞動關系應于20XX年8月25日解除,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張偉泉濰坊市寒亭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0536-7251043相磊濰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0536-8588425)中國勞動20XX第12期篇二:20XX因工作不合適辭職報告20XX因工作不合適辭職報告辭職的原因有很多種,有想跳槽尋找更廣闊空間的,也有想好好放松自己享受生活的,更有因為有急事離崗不得不辭職離開的。而往往在這個時候,一篇辭職報告是否合理合格決定了以為員工是否能成功的辦理離職手續,一篇優秀的辭職報告也是我們工作結束的圓滿終點。出國留學辭職報告網為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各種各樣的辭職報告樣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到您!更多辭職報告范本請上/cizhibaogao 查詢。(本文為你提供辭職報告范本兩篇。)##第1篇:尊敬的公司領導:您好!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提出辭職。我想在您看到我的辭呈的時候是會有一些不解的,因為在公司的兩年時間中,我一直在努力,不斷的工作,也曾經為公司的發展做出過貢獻,為什么要辭職,難道是有了更好的公司,此致跳槽嗎?我想說這些都不是,我的離去是有我自己的原因的。 時間過得真快,來到公司快兩年了,讓我正式完成了向社會人的過渡。經歷了公司由老廠至新廠的轉變,其間有過歡笑,有過收獲,也有過淚水和痛苦。但公司也曾讓我一度有了一種依靠的感覺,在這里我能開心地工作,認真地學習,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熟感也讓我彷徨。我曾對自己說過,如果兩年內沒有起色也就該往自己身上找原因了,或許這是對的。于是我開始了思考,結果讓自己都感到驚訝---- 或許自己并不適合這份工作。人總是要面對現實的,自己的興趣是什么 ?自己的特長是什么 ?自己適合做什么?......這一連串的問號讓我不得不重新思考,努力去向自己的目標靠近,這也讓我萌發了辭職的念頭,并且確定了這個念頭,我會本著不拋棄,不放棄的信念重新遭遇挫折,找到自己的定位,堅定自己的下一個人生立場。公司正值用人之際,也處于轉折期,我很清楚此時的辭職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種考驗,但長痛不如短痛,離開公司,離開曾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領導澊澊教誨與關心,舍不得同事間的朝夕相處。能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會站好自己的最后一班崗,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揚長避短,發揮優勢,重新找出更適合公司發展的定位。我的突然離開,我知道會給公司的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我相信這并不是很重要的,我相信在不斷的發展中,公司會有更多的進步,只是我的離開可能會使公司措手不及,但是公司有著很大的潛力,不會因為我的離開受到任何損失的 !最后祝愿公司興旺發達!此致敬禮申請人:xxx20xx年7月x日##第2篇:尊敬的公司領導:您好首先想對您說聲謝謝,您在工作上給予的信任和指導,讓我在任何時候內心都洋溢著感激之情。可是今天我不得不鼓起勇氣,提交這份辭職報告。 來公司半年多,在公司的這段時間大家相處融洽和睦,在這里有過歡笑和收獲,也學到了一些終生受益的東西。然而工作上毫無成就感總讓自己彷徨、迷茫。雖然我還是繼續以前的學習模式,身邊周圍還有眾多資深的工程師,吃住條件又這么好,但我感覺我的專業水平一點都沒有提高,也許真的是紙上談兵太膚淺了。我越來越堅信在工作中學習的道理,我想在實際工程上積累經驗。所以最近一兩個月來,每每聽到工地施工的聲音我是徹夜難眠,我覺得是該收拾頹廢的心上工地了,我一直把工地視為我人生中的戰場。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個人因素加速而堅定了我的離開。因為來海南我給自己定的目標就是兩到三年內做到甲方的工程師,但我現在的基礎還沒打牢,所以我還得親身去施工工地系統地跟進幾個完整的工程,以便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及施工管理能力。如果說做工程師是我的理想,可能貽笑大方,但的確是我畢業后工作中給自己定的目標,做工程師或者做項目經理,并不是說為我個人生存或職業上獲多少光榮,其實最原始最純粹的想法就是我能為那些常年在外做建筑工的親戚們做點事情,他們沒工干的時候我能給他們介紹工干,這樣也不枉他們那樣支持我念這么多年的書。我不是一個很優秀的人,但我會為我這些最樸實的想法和選擇,充滿毅力、不遺余力、有智慧、有膽略地去想去做。年后我有個親戚讓我給他找工干,但是我辦不到,我很內疚,而且情緒和思想上有過波動。我猛然發現我離自己的目標很遠了。自從畢業獨身來海南,我的確只在半山半島體驗到大集體的溫暖,因為可以告別以前工地單調荒涼的生活,所以在公司我估計我比誰都惦記和珍惜這份溫暖,所以在公司我對誰都微笑得很燦爛。但現在海南處于第二輪大開發熱潮中,我現在不得不放棄這份溫暖,堅定自己的信念出去歷練,我不得不回到曾經覺得枯燥、現已久違而熟悉的工地現場。最后,感謝您對我工作與生活上的幫助,給予我成長的環境,給予我發展的舞臺,感謝對我的信任。我會在之后的一兩天里,用一樣的熱情,用一樣的投入,站好最后的崗,結束最后的工作,劃一個完整的句號。祝愿公司蒸蒸日上此致敬禮歡迎登陸辭職報告查看更多篇三:一封沒有遞交的辭職報告一封沒有遞交的辭職報告前一天寫了一句話的辭職報告,經理找我談話,希望我好好考慮,回去后我想了一個晚上,寫了這個辭職報告,但是第二天上班的路上,我改變了想法,選擇留下:堅持,堅強!但是還是想把這封辭職報告曬曬,寫都寫了,別浪費了,再說好久沒發表日志了,發一篇吧!尊敬的宋經理:您好!我輾轉反側,無法入眠,午夜時分爬起來寫了這封類似信的辭職報告。我想也許就應該像高姐所說,就算是離開,也應該把公司存在的問題指出來,這樣公司才能發展,如果每個人像我一樣發現問題就默默的離開,公司永遠不會有所改變。以下話語可能會過于犀利,但都是我發自肺腑的真心話,我想在離開之前,說出來,望領導海涵!其實來貴公司工作本來就是一個意外。我剛剛畢業從云南回到家鄉,不到一個星期。本來是想在家休息調整一段時間,因為在外生活四年,對家鄉實情缺少了解,我想至少一個月后再投入工作。但一天姐夫突然打電話來,說有這樣一個實力雄厚的大企業,問我有沒有興趣。我當然很感興趣。毫不猶豫的過來面試。其實我并不知道您當時是什么身份,以為面試我的應該就是個小經理,因為我屬于xx,小人物,總經理應該不會親自面試。真沒想到您就是總經理,1這說明了公司對招聘員工的重視。面試的時候我并不清楚您給我安排的崗位策劃具體應該做什么,您說我文采不錯,其實我個人并不這么認為,我知道自己的優點不是這個。但公司吸引我加入的是您說的公司有20年的歷史,有系統的考核提拔制度。所以我并沒有在意我的起始工資,因為我很相信自己,不用多久,我就可以拿到自己滿意的工資。但工作一段時間后,我發現我被騙了一樣。我看到的不是一個成熟的企業, 20年的歷史體現在地皮上,考核制度更是虛無縹緲。這里更確切的說是一片荒地,而我是開荒者。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我發現自己已經愛上了這個工作。更怕的是,我發現所有領導對我都特別重視和信任。尤其是您,我能感覺到您對我的用心栽培和寄予厚望。所有我開始不停的給自己做思想工作,告訴自己一切都會越來越好的。正式因為這里是一片處女地,加上領導的信任,我才有機會施展自己的能力和才華。累死總比懷才不遇強。在這個片荒地上,大家一起努力,建起一座繁華的城堡,那時我也算得上開國功臣了,也不枉費父母和祖國對我的栽培。我也算是為社會做了點貢獻,對自己也算有個交代,至少算是干了點事業。但我發現,我太異想天開了。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的。我一個人拉車,拉得再用力,大家都不動,車不會前行。我覺得真的累了,身心疲憊。這種累不僅僅是身體,更多的是內心。其實我本人是一個不怕苦不怕累的人,家人雖然寵我,但我生性剛強。小學時,冬天要過石頭橋上學,結冰很滑,我總是帶頭第一個先過。上大學我把獎學金讓給別的同學,自己打工做外場主持,一天300塊錢,從早上 9點到晚上 6點,中午休息一個小時。但我覺得我有能力賺到錢,5000塊錢獎學金對于別人來說就是一年的學費。大四下半學期,我已經擁有了一份20XX元/月的辦公室工作,雙休、節假日照常休息,請假不扣工資。但因為家人,我不得不回來,母親說,是金子在哪都發光,大不了重頭再來。好多次,我下班回到住的地方,臥在沙發里放生大哭。委屈!我現在基本上沒有生活,或者說生活中也全是工作。我拼命一樣的工作,把所有的激情和熱情都放在了工作上,我希望有一天公司能特別強大,我現在像保護嬰兒一樣保護它,我希望有一天公司能像一個男子漢一樣保護我。但工作中阻礙太多,想死勁,想拼命,想往前沖,這里被攔一下,那里被阻一下,而且阻攔前行的都是一切小事, 只是被人放大了。我既然要離開就直言不諱了! 首先我想說說辦公室的工作。辦公室其實屬于執行力很強的部門,是替經理去執行工作的。辦公室人員的一言一行直接聯系經理和員工。所以辦公室工作人員工作起來應該更圓滑,不能帶有太強的個人情緒。更何況,各部門申請的材料都是經過各級經理簽字認可的,沒有必要故意刁難,可能辦公室也是為公司著想,能省則省。但是該買的東西應該及3時采購,只想著省錢,事情沒辦好,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情。此種情況也不是發生一次兩次,也不僅僅局限我們一個部門。有些東西可以靈活一點,比如采購獎狀的尺寸,領導說了要大一點的,我寫了8k。如果還是不清楚,那就再溝通問問,一味的為難別人,發脾氣摔電話實在解決不了問題。再說led,每次我們做好圖,發過去,還要求我們自己配音樂。要不然圖片上不了。工作態度不應該只對上級,我們在創業,需要的是高度配合。工作開展起來真的是太辛苦。公司很重視企劃部,很多事情交給我們負責。但只有當責任與權力并存時,工作才能順利的完成。而現在的問題是,責任很大,權力很小。開展工作就差沒跪下來求別人了。每天從早上到晚上下班,有時候一天喝不少一口水(您可能覺得有點夸張),下班去姐姐家吃飯,一句話也不想跟家人講,太累,壓力太大,工作太不好做。然后又想著 1800的工資,一個月扣除房租850,我都覺得自己搞笑,這么辛苦為了什么?從工作到現在只回家過一次,十一放假的時候。媽媽聽說我辭職了,沒有難過,很坦然,她說不希望我那么累。其實提出辭職,最難過的是我自己,我一點都不覺得開心,也不覺得灑脫。而是無助和無奈。我無能,無力改變,也無力支撐,我的肩膀血肉模糊,無力承擔。從賈姐開始,到高姐到劉姐再到您,對我都特別好,很信任我。雖然您不屬于什么大企業家,但我覺得你并不是完全的資本主義家。4通過細微的觀察和一些小事上,我看出您值得我尊敬和信賴的。記憶很深的有兩件事:一個是辦工資卡的那件事情,首先您站在了員工的角度考慮問題,更重要的是,梁會計那種態度,您還能沉住氣,一遍遍告訴他怎么做。實在讓我佩服。要是我,早就火人了。其二是鮮花禮品的事情。您其實知道這是一個錯誤的決定,但是您并沒有阻止我犯錯誤,而是讓我自己去實踐, 體會。這絕對不是幾個錢的問題,您是用公司的形象和名聲讓我實踐,來教育我。可見您對我的用心良苦。隨著公司正規化,我希望您能真正成為一個企業家,而不是資本家。公司的文化應該是:處處能替別人著想,站在別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團結工作,高度配合,把服務理念落實到實處。實在不行,咱就把企業文化提煉出來,做成大字貼在墻上,天天看,潛化到每一個員工的骨髓里。文化就是應該從內部散發出來的。企業文化就應該是所有員工共同散發出來的。我們公司現在需要正能量。以上是從宏觀角度想到的,還有幾個微觀的事情:1、獎懲。人生來就是惰性的,員工的激勵需要獎 懲分明。我公司現在存在懲多余獎,遲到、請假扣工資,加班加點無獎勵。這樣早晚會失去人心。2、關于打卡機。打卡機的使用方便員工管理,可在三層辦公區再設立一個打卡機,方便員工中午加班打 5 篇四:20XX工作不適合辭職報告范本20XX工作不適合辭職報告范本 辭職的原因有很多種,有想跳槽尋找更廣闊空間的,也有想好好放松自己享受生活的,更有因為有急事離崗不得不辭職離開的。而往往在這個時候,一篇辭職報告是否合理合格決定了以為員工是否能成功的辦理離職手續,一篇優秀的辭職報告也是我們工作結束的圓滿終點。出國留學辭職報告網為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各種各樣的辭職報告樣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到您!更多辭職報告范本請上/cizhibaogao 查詢。(本文為你提供辭職報告范本兩篇。)##第1篇:業領導:20xx年x月x日我來到x公司,正式成為x公司的一員。截止到今天,已然過去了 x月。在這段時間,和很多優秀的人成為同事,讓我受益匪淺,并且我相信在將來也一定會深深的影響我,我誠摯的感謝大家,感謝這個企業中的每一位,因為你們讓我成長 !雖然我常常自求進步,但因為天性愚鈍,無法有力執行領導的工作安排。 非常遺憾的向申請辭職!辭職人:xxx時間##第2篇:您好!首先.非常感謝您這一年來對我的信任和關照 .這段時間.我認真回顧了這一年來的工作情況 .覺得來 xx工作是我的幸運.我一直非常珍惜這份工作 .這一年多來公司領導對我的關心和教導 .同事們對我的幫助讓我感激不盡 .在公司工作的一年多時間中 .我學到很多東西 .無論是從專業技能還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關心和培養 .對于我此刻的離開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 .非常感激公司給予了我這樣的工作和鍛煉機會 .但同時.我發覺自己從事xx行業的興趣也減退了 .我不希望自己帶著這種情緒工作.對不起您也對不起我自己.真得該改行了.剛好此時有個機會.我打算試篇三:提交辭職報告一個月內必須上班么員工沒有遞交辭職報告,也沒有辦理工作交接,就突然離開企業,失去了聯系,企業面對不辭而別的員工應如何應對。有朋友看過后說對于操作方法已經明白了,但是,這種類型的員工工資應該如何支付呢?通常企業會停發工資、停繳社保,然后,就不再理會。實際上,這種處理方式是錯誤的,今天,法務xx就來介紹這種類型的員工工資如何支付?首先,就員工不辭而別的現象,從法律角度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次,員工不辭而別的,企業該如何應對 ?1、勞動關系的終結勞動關系的終結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的意思表示,在勞動者沒有明確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也沒有做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勞動關系并不當然終止。此時,對于不辭而別應理解為職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在實踐當中,不辭而別的員工一旦反悔,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規定,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擅離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送達勞動者或者進行了公告,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擅離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勞動者或者進行公告,勞動者主張予以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律師建議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工資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非法克扣工資或者拖延支付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余工資的,應及時足額支付,如員工的銀行卡并未銷毀。只有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律師建議從風險控制角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前來領取工資,若勞動者未按通知前來領取,用人單位不承擔工資拖延的責任。3、用人單位是否應及時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不辭而別,用人單位因通知障礙,導致后合同義務無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但仍應以用人單位履行通知義務為前提。律師建議企業應制定全面的規章制度,遇見此類事件按照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如若沒有相關制度,企業應該在第一時間通知員工,說清楚相關事實,并要求員工說明未到崗的理由。員工如果未回應,企業便可以以曠工理由辭退。在此期間企業為員工多繳納的社保金額,企業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業可以起訴追回員工個人部分。最后,對于員工不辭而別,企業該如何預防 ?1、如何解決通知障礙問題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相關通知義務,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達成為關鍵。許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而敗訴。故建議用人單位在《入職登記表》或《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明確“法定通知地址”,作為用人單位送達相關文件的合法途徑。勞動者填寫地址錯誤的,自行承擔送達不能的責任。未履行地址變更后的通知義務的,亦自行承擔責任。在明確告知法定通知義務的,亦自行承擔責任。在明確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出現員工不辭而別且無法聯系的情形,用人單位不承擔通知障礙的法律責任。如果企業能夠聯系到員工,可以要求員工遞交一份書面辭職報告,或者由企業為其提供辭職報告,寫明“本人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年×月×日”,然后,由員工簽字確認,這樣就能免除企業在法律上的潛在風險。如果企業聯系不上員工,可以視作曠工處理。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一般都會規定曠工多少天屬于嚴重違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嚴重違紀,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給員工發出一個書面通知,通過ems快遞送達員工處,從而免除后顧之憂。2、如何解決損失賠償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失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為此提起訴訟,顯然不具有現實意義,因為訴訟成本與訴訟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員工不辭而別又不屬于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故用人單位亦無法通過設定違約金來制約此種行為。根據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對用人單位而言,提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損失計算辦法及大致數額并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抵觸,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未提前通知單位擅自離職的,根據應通知日期折算單位損失,此作為單位尋人頂崗的費用,雙方協議約定在末月工資中扣除。此種做法并不與現行規定相悖,也符合企業操作實際。3、如何解決服務期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問題 員工在擅自離職前曾與單位簽訂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則存在該協議是否繼續履行的問題。勞動者擅自離職,未履行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追索違約金。而關于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并不因勞動者不辭而別而免除。勞動者一方仍需遵守競業限制約定,違反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但用人單位擬放棄敬業限制義務的,應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程序。對于員工不辭而別的現象,用人單位應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當中加強規章制度培訓,提示相關風險,同時,規范自身管理流程,減少員工擅自離職的概率及給企業造成的損失。4、工資發放結算問題有的用人單位由于實行當月工作當月結算的方式,這樣就造成某些員工在領取當月工資后不辭而別,給單位接續工作造成很多麻煩。事實上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改變上述工資發放日期,采用當月工作,次月發放的方式,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規定,對于辭職員工當月剩余工資采用現金結算和個人簽字領取的方式。這樣用人單位對不辭而別的員工也有了一定的經濟約束。5、規章制度交接程序問題用人單位還應當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辭職后的交接程序及相關要求,特別應規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結算工資,這樣用人單位對該問題處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證和依據。用人單位還應當在制度中規定,員工離廠時應交還借用的辦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裝,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按未歸還物品的金額或折舊價向勞動者索賠。篇二:職工提交辭職申請后不再上班該如何確認勞動關系職工提交辭職申請后不再上班勞動關系該如何確認一、案情簡介:張某系某有限公司職工,20XX年7月26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稱,“本人現提出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后不再到單位上班。20XX年7月29日,某有限公司作出《關于解聘張某職務的通知》(魯××發[20XX]128號),送達張某。某有限公司仍一直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張某于20XX年1月9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680000元、20XX年7月至今的工資65000元。公司辯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時效, 應當駁回;申請人于 20XX年7月26日提出辭職報告,系主動辭職,申請人申請所依據的事實是錯誤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已經因申請人主動辭職而解除,申請人主張經濟補償和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焦點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某遞交書面辭職后即離開公司,其本人未遵守勞動合同法關于提前三十日書面辭職的規定,而公司在其離開公司后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種情形下,張某的辭職行為能否產生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分歧:一種觀點認為:
20XX年7月
26日,張某雖然在遞交的辭職報告中載明,
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并不再到單位上班,但其未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其辭職行為應當無效。且張某遞交辭職報告后,某有限公司僅解聘了其工作職務,并沒有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仍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據此認定,某有限公司不認可張某的辭職行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可按待崗處理,某有限公司的答辯理由不成立。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張某 20XX年7月26日提交的辭職報告載明,辭去在公司的所有職務和工作,便不再到單位上班。其后公司也未通知張某回單位上班,雙方勞動合同應于20XX年8月25日解除。張某應于該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其未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三、焦點辨析:張某系行使法定權利主動辭職,未嚴格遵守提前三十日之規定,在權利行使過程中確實存在明顯瑕疵,有違法的嫌疑,但如果因此直接得出勞動關系未解除的結論,則某有限公司應繼續負有為張某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張某會因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受益,出現這的結果,有違法律應有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某有限公司未及時作出解除張某勞動關系的決定,并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能是由于該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不夠規范、嚴謹,也可能是由于該公司并不同意其辭職,以此種方式執意挽留張某。但無論如何,只要張某沒有主動收回辭職報告的意思表示,張某的辭職權利就不應受到公司意思表示的約束。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只要依法行使,用人單位批準與否并不能影響到辭職的效力。如前所述,勞動者辭職,負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勞動者未忠實履行該義務的情況下,其辭職行為是否就一律有效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一種情形是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報告后的三十日內,辭職能否生效應取決于用人單位的態度。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既可以認同勞動者辭職行為生效,而豁免其提前三十日的義務;也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曠工,違反規章制度,而主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還可以持放任態度,繼續維持雙方的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做了后兩種選擇,勞動者的辭職行為會因法定條件尚未成就,不能生效。另一種情形是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報告滿三十日后,勞動者已經以曠工的形式,消極地履行了提前三十日的義務,辭職行為應當生效。用人單位因未在三十日內主動做出選擇,而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如果此時仍肯定用人單位的選擇權,則勞動者辭職權的行使就受到了用人單位的束縛,這在法理上與憲法關于公民就業權利的規定相違背。實踐中,沒有用人單位愿意為一名長期曠工的職工,繼續承擔工資發放和社會保險繳納義務。所以,這種假設在生活實踐中也站不住腳。綜上,本案中雙方的勞動關系應于 20XX年8月25日解除,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張偉泉 濰坊市寒亭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0536-7251043相磊 濰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0536-8588425)中國勞動 20XX第12期篇三:上班三個月的員工辭職報告 上班三個月的員工辭職報告尊敬的公司領導:在與公司正式簽訂合同之前,我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今我之請辭,既不為薪水待遇,亦不為制度約束,更不為人情世故,實為自身原因,個人問題為要。 如水的時光匆匆流走,一去不回。來公司的日子三月有余。這段時間,我經歷了幾次系統的學習,經過兩個月的實踐學習。幾個月下來,無論是從工作上還是為人上我都受益匪淺。但于我來說,選擇一份工作并不是單方面因為要鍛煉自己,而是覺得公司是一個平臺,可以發揮我的特長,可以釋放我的能量,可以實現我自身的價值,從而讓我可以為公司謀取效益,增加利潤。而時隔三月,我并未為公司謀取效益,增加利潤,并未找到自身價值的所在,也并未感覺自己有多大的空間可以開發。三個月中,我并沒有為公司創造多大的價值。在經過認真剖析以后,我發現,三個月的時間,已經把我和工作的不適合表現得淋漓盡致。我的性格、特長、愛好、專業并不能迎合公司這份工作的性質和需求,我也并不能勝任公司安排我的今后工作和去向。做過三年生活委員、五年語文科代表、兩年學習委員,一向是可以很快進入角色,不需要太長適應過程。可現在,歷經三個月之久,我還無法給自己找到很好的定位,這于我,從未發生,也讓自己感到意外。我知道,自身存在問題較多,即使再給自己一段時間,也并沒有多大潛力可供開發,沒有多大能量可供釋放,沒有多高的臺階可以去走。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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