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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復習資料行政法期末復習資料行政法期末復習資料V:1.0精細整理,僅供參考行政法期末復習資料日期:20xx年X月行政法期末復習資料第一章行政法緒論一、行政法概念含義: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包括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律的總稱。內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權力的法。②行政法是關于行政的法,決定行政機關的組織、權力和職責。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這些原則的目的還旨在保證公共領域內的權力行使的責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二、表現形式(重點是中國的)1、成文法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法規頒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另外,還有條約和協定、法律解釋等)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注意論述題、名詞解釋、選擇題)一、行政法定原則(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義)1、含義:所謂行政法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得任意行政”,具體包括職權法定原則、法律優先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等內容。2、子原則:A、職權法定原則a、含義:所謂職權法定原則,就是指任何行政職權的來源與作用都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否則越權無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擔法律責任。b、內涵:①行政職權來源于法;②行政職權受制于法;③越權無效,并應承擔法律責任。B、法律優先原則含義:即法律相對于行政權的優越地位,以法律指導行政,行政作用與法律抵觸者無效。C、法律保留含義:法律保留,是指在國家法律秩序范圍內,某些事項必須專屬于立法者規范,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嚴格區分國家立法權和行政立法權。二、信賴保護原則1、含義:信賴保護原則是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運用,是指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時,行政主體不得隨意撤銷或者廢止該行為,否則必須合理補償行政相對人信賴該行為有效存續而獲得的利益。2、起源:聯邦德國是信賴保護原則的起源之地3、適用條件:a、存在信賴基礎:行政行為生效且此生效事實被相對人獲知。這一基礎行為有抽象與具體兩種。b、具備信賴行為:相對人基于對行政行為的信賴采取了信賴行為。在信賴基礎與信賴表現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c、正當的信賴:應予保護的信賴必須是具有正當性。4、不值得保護的信賴a、信賴基礎基于當事人惡意欺詐、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而獲得。b、當事人對重要事項作了不正確或不完全的說明。c、當事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信賴基礎違法。d、顯然錯誤或附有變更保留的行政處理。5、信賴保護的后果一旦確認存在值得保護的信賴,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授益的行政行為,即使其違法。原則上禁止廢止合法的授益行政行為,出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廢止授益行政行為的,應當予以補償。6、不存在信賴保護的后果一旦確認不存在值得保護的信賴,受益人因此得到的給付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行政機關可以以行政行為的形式確認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三、禁止過度原則(比例原則)1、含義:所謂禁止過度原則,即要求行政主體在限制個人利益的手段與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間進行權衡,以選擇一種既為實現公共利益所絕對必要,也為對相對人利益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2、子原則:a、妥當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行使應采取能達到法定目的的方法b、必要性原則:也稱為“盡可能最小侵害”原則。是指在前妥當性原則已獲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夠同樣達到法定目的的方法中,必須選擇對公民的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c、均衡原則: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是指一個行政權力的行使,雖是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給予公民超過行政目的的價值的侵害。3、適用范圍的發展行政機關在做出授益性行政行為時,如有幾種程度不等的行為可以選擇,行政機關應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選擇對公民授益最大的行為方式。四、行政正當原則(要求行政必須體現法的程序正義。)1、含義:行政權力的運行必須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標準,具體包括避免偏私、行政參與和行政公開三項內容。2、起源:行政正當原則源于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和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3、子原則:A、避免偏私原則a、含義: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過程中應在參與者各方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種利益或偏私的影響。b、內涵:沒有利益牽連,沒有個人偏見c、制度保證:包括回避制度、禁止單方面接觸制度、職能分離制度等B、行政參與原則含義:指受行政權力運行結果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行政權力的運行程,表達自己的意見,并對行政權力運行結果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行政參與的核心是公平聽證。C、行政公開原則含義: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應當依法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參與和監督行政權力的運行。第三章行政主體一、行政主體的概念含義: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職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并能夠獨立承擔其法律效果的組織。二、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聯系與區別①行政主體是指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對自己的行政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是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設立的依法享有行政權,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的國家機關。②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是當然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是一個法律概念,而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理論概念。根據二者的概念,行政主體的外延大于行政機關,它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兩部分,因此,不能將行政主體等同于行政機關。③另外,行政機關是一個社會組織,他可以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行使行政管理權,成為行政主體,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另一行政主體的相對方)。在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行政機關也可以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參與各項民事活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但行政機關作為行政主體時則一般不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三、行政主體的構成要件a、形式要件:行政主體是組織,不是個人;b、實質要件: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職權;c、法律人格要件:行政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d、責任要件: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其行為的法律效果。四、行政主體的表現形式A、根據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職責的范圍,分為內部行政主體和外部行政主體B、根據行政職權的產生方式,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C、根據行政職權管轄地域的不同,分為中央行政主體和地方行政主體D、外部行政主體可分為三類,即行政機關、行政機構、被授權的組織。E、中國行政主體的范圍a、作為職權性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①國務院②國務院各部委中③國務院各直屬機構央④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國務院的職能部門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b、作為援助性行政主體的被授權組織①行政機構,如派出所,工商所等②事業單位,如學校、專業技術機構等③企業單位,主要是一些公共企業,如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鐵路運輸部門等④社會團體,如消協,各種體育協會等⑤其他組織,如村委會,居委會等五、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A、享有行政職權含義:所謂行政職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享有的、對于某一行政領域或某個方面行政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是定位到具體組織機構和職位上的行政權力,是通過立法將行政權力與一定的行政主體、行政事務聯系起來加以規范的結果。B、享有行政優益權a、含義:所謂行政優益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賦予行政主體職務上或物質上的許多優先和受益條件,行政主體享受這些優益條件的資格和可選擇性。b、行政優先權①推定有效權②獲得社會協助權③先行處置權④公務行為受特別保護c、行政受益權含義:即行政主體為行使行政職權而享有的由國家提供物質保障的優惠條件。如提供行政經費,配備辦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訊設施等。C、依法履行法定職責D、依法承擔行為后果第四章行政行為一、行政行為分類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注意案例分析)A、分類標準:行政行為適用對象的不同B、抽象行政行為含義: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對象制定和發布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C、具體行政行為含義: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適用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行為。D、區別:a、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①抽象行政行為: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②具體行政行為:針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b、行政行為的效力范圍以及該行為能否反復適用。①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并且可以反復使用;②具體行政行為:其法律效力僅限于該行為所指的特定行政相對人,并且一次有效,不可反復適用。c、行政行為發生效力的時間不同。①抽象行政行為:效力及于未來發生的事項(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②具體行政行為:針對的是以往發生過或正在發生著的事項。d、在行政管理中發揮的作用不同。①抽象行政行為:制定規則,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②具體行政行為:落實規則,把文字上的權利義務變成現實中的權利義務。e、實施監督的途徑不同。①抽象行政行為:目前尚未納入中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只有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可以有條件地接受復議審查。②具體行政行為:既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1、性質:是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所必須具備的條件。2、條件:行政行為只有符合下列要件時,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為,才能在現實生活中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具備成立要件→形式上生效→行政行為具備合法要件→實質有效)A、主體合法a、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b、代表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人員,必須是合法取得行政公務人員身份的人,不具備合法身份的人員不能代表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B、權限合法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權力,行政主體超越權限的行為,構成行政越權。(越權無效是中外行政法學的共有原則。)C、內容合法即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權利或者義務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D、程序合法a、含義: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應當經過的步驟、方式和時限。b、基本要求:行政行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則和制度,又要符合與該種行政行為性質相適應的具體程序規則。三、行政行為的效力中的公定力1、含義: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其是否合法,在未經法定機關和法定程序撤銷或者變更之前,應當推定其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履行尊重和服從的義務。(《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確定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原則即體現了公定力精神)2、公定力中的例外情況——無效的行政行為無公定力第五章抽象行政行為1、概念:a、抽象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以及制定這些規則的行為b、靜態意義:抽象行政行為是一種行為規則,這種行為規則具有普遍約束力,一般有三種形式:即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規則c、動態意義:抽象行政行為是制定規則的行為,這種行為并非正對特定的個人或組織,而是針對所管轄的事務、地域范圍中不特定的個人和組織。具體有三種行為:即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制定行政規章的行為和制定行政規則的行為(前兩種又稱之為行政立法行為,后一種稱之為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2、分類:(根據抽象行政行為的規范程度與效力等級,抽象行政行為有三種形式)A、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發布B、行政規章,其中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C、其他規范性文件:由行政主體作出的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為。第六章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一、行政處罰基本原則1、處罰法定原則a、處罰主體法定b、處罰依據法定c、處罰程序法定d、處罰種類法定2、公正、公開原則a、處罰公正b、處罰公開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4、權利保障原則a、陳述權、申辯權b、申請復議權、提起訴訟權c、請求賠償權二、行政處罰的設定1、法律的設定權a、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b、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行政法規的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3、地方性法規的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4、規章的設定權a、部門規章的設定權: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b、地方政府規章的設定權: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三、具體適用——不予處罰的情形a、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c、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行政處罰簡易程序適用條件(又稱當場處罰程序)1、適用條件a、違法事實確鑿b、有法定依據c、處罰較輕: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2、程序要求a、表明身份b、查明事實c、事先告知d、聽取陳述和申辯e、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f、當場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g、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h、告知當事人復議和起訴的權利五、處罰的時效a、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b、追訴時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六、行政處罰第一次在中國實行聽證程序1、適用條件a、較重的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b、當事人要求聽證2、程序要求(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a、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b、行政機關應該在聽證的七日前,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c、除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機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d、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e、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f、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實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g、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第七章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許可的分類1、理論上的分類a、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b、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c、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附義務許可概念:是指許可獲得者必須同時承擔一定的作為義務,否則將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如專利許可,建設用地許可等d、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2、法律上的分類a、普通許可b、特許c、認可d、核準e、登記二、許可的設定1、原則: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第11條)2、范圍:(許可法第12、13條)A、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a、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普通許可)b、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力的事項(特許)c、提供公共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認可)d、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核準)e、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登記)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B、以上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b、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c、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d、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3、權限a、法律b、行政法規c、國務院的決定,但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規。d、地方性法規e、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f、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許可設定權的限制: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第15條第2款)三、許可的期限(第42、43、44條)1、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任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許可采用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結辦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任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2、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四、行政許可中的一個進步——案件排他性原則含義: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時,行政機關只能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不能采用聽證筆錄以外的證據,法院也只能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否合法第八章行政復議一、復議的涉案范圍(注意案例分析)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務、攤牌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亂攤派)A、可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a、可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b、可以一并要求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B、不可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a、抽象行政行為中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務院的規定b、內部行政行為c、居間行為二、復議機關的確定是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是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并對其行為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機關類型主要有三種:a、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如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所屬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所屬部門是行政復議機關)b、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得上一級行政機關如對我國治安處罰不服的行政復議c、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對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由本級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三、行政復議的管轄上一級管轄為原則,本級管轄為例外A、不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的管轄a、既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b、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B、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復議法第13條》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C、不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如地區行政公署)D、不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a、對國務院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行為的國務院部門申請b、對省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行為的人民政府申請c、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如果選擇了國務院申請裁決,則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E、不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排除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應向設立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F、不服行政機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應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G、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復議法第15條》應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H、不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a、同一人民政府所屬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該工作部門所屬的人民政府作為復議管轄機關b、同一級別或者不同級別的兩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則以他們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作為復議管轄機關c、同一級別或不同級別政府的兩個以上工作部門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則由他們的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作為復議管轄機關I、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引起爭議的復議管轄應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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