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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7/27安全知識搶答題1、第2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2、第3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3、第51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4、第2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5、第3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6、第5條規定:企業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推行逐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及安全方針目標公開承諾制度,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施工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簡稱“五同時”)。*7、第11條規定: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對安全施工實行三級控制目標:①企業控制人身重傷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及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②專業工地控制人身輕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一般機械、設備、火災、責任交通事故;③班組控制未遂事故和記錄事故,不發生人身輕傷事故和其他一般事故。*8、第75條規定: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應實行逐級負責制,確保全員受到應有的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制度和相應的安全與健康知識、安全素質和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培訓.9、第77條規定:施工企業每兩年應由總工程師負責,人事教育部門和安監部門配合,組織一次由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專職安監人員和班組長參加的安全教育、培訓與考試。每年年初和新工程、規定、制度的學習、考試與取證,持證上崗工作。10、第78條規定:三級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①公司級(工程項目部):國家、地方、行業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法規、制度、標準;本企業安全工作特點;工程項目安全狀況;安全防護知識;典型事故案例等.(法規\制度\標準,特點狀況、防護知識及典型案例)②工地級(施工隊、專業公司):本工地施工特點及狀況;工種安全技術要求;專業工作區域內主要危險作業場所及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安全要求和環境衛生、文明施工要求.(特點狀況、工種安全技術、專業作業區域及有毒有害場所)③班組級:本班組、工種安全施工特點、狀況;施工范圍所使用工、機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領;作業環境、危險源的控制措施及個人防護要求、文明施工要求.(特點狀況、工機具性能及操作要領、作業環境及危險源控制、個人防護及文明施工要求)送變電、水電施工臨時招用的當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須由施工負責人講解工作范圍、安全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宣講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監護制度,并做好安全監護工作。11、第83條規定:施工企業(含水、火電工程項目部)應建立安全教育室,運用各種形式,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訓活動,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12、第85條1款規定: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送變電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動還必須要有安全施工作業票),作業指導書中必須要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施工。*13、第85條7款規定:安全施工措施交底過程中,編制人員、施工人員均應參加,并按程序交底、記錄、簽證、認可。作業過程需變更措施和方案,必須經措施審批人同意,并有書面簽證.14、第86條5款規定:專業工地(隊)每月一次安全檢查;班組實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15、第88條規定:安全大檢查的主要內容應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反事故措施為主,同時對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生活衛生和文明施工亦應納入檢查范圍。16、第89條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應填寫“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送被檢單位領導簽收,限期整改。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訂整改措施計劃報上級批準,分階段實施。*17、第99條規定:施工企業對承建項目的分包單位(含包工隊)安全施工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必須將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18、第100條規定: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工程處)招用分包單位時,必須由本單位安監部門嚴格審查其安全資質。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嚴禁錄用。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工程處)下屬的專業工地不得越權自行招用分包單位.*19、第110條規定:對特殊作業、危險作業的施工項目,發包單位施工技術部門應監督分包單位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并在施工時派員監督。20、第112條規定:對分包單位必須實行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由發包單位根據工程量的大小,預留承包合同價款的5%或5-10萬元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21、第116條規定:分包單位承包的工程項目嚴禁再次分包.施工企業所屬的多種經營企業承包主業的工程項目,必須按分包單位同等對待,多種經營企業必須遵守施工企業對分包單位的管理規定。22、第79條規定:對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爆壓、特殊高處作業人員和架子工、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機械操作工作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殊工程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培訓取證后,方可上崗工作。*23、第80條規定:對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型機械(機具),以及職工調換工種等,必須進行適應新操作方法、新崗位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24、(DL5009。1—2002)10.2.1條6款規定: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每年至少應人選一次全面技術檢查。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的,在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負荷試驗.靜負荷試驗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25%;動負荷試驗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10%。25、(DL5009.1—2002)5。1.1條規定: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文明施工內容和要求。26、(DL5009。2—2004)3.0。13條規定:遇有雷雨、暴雨、濃霧、沙塵暴、六級以上大風時,不得進行高處作業、水上運輸、露天吊裝、桿塔組立和放緊線等作業。27、(DL5009.1—2002)3。1。7條規定: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勞動保護服裝和正確佩戴安全帽.嚴禁穿拖鞋、涼鞋、高跟鞋或帶釘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褲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28、第1.2條規定:電力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有四條:一是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二是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三是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并符合有關要求;四是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29、第1.3條規定:電力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有三條:一是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二是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安規的相關規定,并經考試合格;三是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30、(發電廠和變電所部分)第1。5條規定: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立即報告.*31、(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第3.2.6.3條規定: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可以互相兼任。32、(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第3.2.10.5條規定: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險點是工作班成員的安全責任之一.*33、(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第3.4。1條規定:工作監護制度規定,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34、(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第3.6條規定:高處作業時,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禁止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35、(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第4.4。4條規定:對于因平行或鄰近帶電設備導致檢修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時,必須加裝接地線或工作人員使用個人保安線.36、(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第4.1條規定: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為:(1)停電;(2)驗電;(3)接地;(4)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上述措施由運行人員或有權執行操作的人員執行。37、(電力線路部分)第2。6.5條規定:在桿塔高空作業時,應使用有后備繩的雙保險安全帶,安全帶和保護繩應分掛在桿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構件上,應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傷害。人員在轉位時,手扶的構件應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備保護繩的保護。220kV以上線路桿塔宜設置高空作業工作人員上下桿塔的防墜安全保護裝置.38、第38條規定:編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依據是(1)國家、行業、國家電網公司頒發的標準;(2)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3)防止傷亡事故;(4)預防職業病;(5)加強安全監督管理;(6)安全性評價結果。39、第113條規定: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臨時工進入高壓帶電場所作業時,還必須在工作現場設立圍欄和明顯的警告標志。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并要求臨時工復述,復述正確方可開工。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40、第2.1。2.2條規定:電力生產重大人身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未構成特大人身事故者。41、第3.3.1.1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42、第3。3.1.3條規定:因緊急搶修、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需要變動現場,必須經企業有關領導和安監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本條中“事故現場簡圖”是指:事故現場示意圖,熱力和電氣系統事故時實時方式狀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并標明尺寸。43、第3.3.6。2條規定: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2)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3)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44、第三條規定:對違章實行“連帶處罰”,即除按規定對違章者和監護人實行處罰外,還將視違章情節和嚴重程度對違章者的直接上級、相關部門負責人、單位領導給予相應的處罰.45、第五條規定:凡違反以下規章制度都屬于違章:(1)違反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違反華中電網公司和省公司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3)違反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46、第十七條規定:下崗期滿后,下崗者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違章下崗人員復崗表,經本部門同意,人力資源部門組織上崗考試,安監部門審查合格后,由人力資源部門安排工作。*47、第十條規定:作業人員違章,監護人不糾正、不處理,被上級監督人員發現時,監護人與違章者同等處罰.48、第十一條規定:一個班組被查處1次違章時,對所在班組的班組長通報批評,并罰款100元.49、第十二條規定:專業所(縣局、公司)被所屬市局(廠、公司)查處1次嚴重違章時,對專業所(縣局、公司)通報批評,給予主管副職、行政正職、書記各300元的經濟處罰。*50、第十二條規定:半年內同一專業所(縣局、分公司、車間)被所屬市局(廠、公司)查處3次違章或在一次作業中同時發現三種及以上或三人及以上的群體性違章時,違章者所在專業所(縣局、分公司、車間)主管副職引咎辭職,給予其行政正職、書記各2000元的經濟處罰。51、第6。條規定:省公司界定以下行為屬嚴重違章(1)不按規定使用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票)(2)不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設備上工作;(安全措施)(3)不按規定使用操作票進行倒閘操作;(操作票)(4)無人監護進行倒閘操作(單人值班變電站應與調度核對并做好記錄)或在高壓設備上工作;(無人監護)(5)高空作業不系好安全帶或進入生產(施工)現場不按規定戴好安全帽;(安全帶帽)(6)現場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不按規定正確著裝;(著裝)(7)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具進行作業(操作);(安全工具)(8)作業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或擅自增加工作人員未補辦工作人員變動手續(屬工作負責人違章);(變動)(9)現場作業安全監護人未穿“紅馬甲”或監護人未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從事與監護無關的工作;(紅馬甲)(10)工作前沒有開展危險點分析與預控,或班組成員不清楚工作中的危險點與預控措施,或在工作票工作人員確認欄代簽名(屬工作負責人違章);(危險點源)(11)現場作業沒有按規定使用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或不按標準化作業指導書流程進行作業;(作業指導書)(12)違反防誤裝置管理規定,擅自解鎖進行倒閘操作;(防誤)(13)未經“三核對”就盲目操作或未經唱票、復誦就盲目操作;(三核對)(14)約時停、送電,送、配電線路停電作業不使用《停電區域圖》或《停電區域圖》圖實不符;(約時)(15)不按規定使用“雙人雙機”進行遙控操作;(雙人雙機)(16)違反調度紀律或值班紀律;(違紀)(17)無證操作起重設備或超載起吊;(無證)(18)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作業指揮者沒有履行指揮職責;(違章)(19)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操作);(安排)(20)設備材料訂貨和驗收把關不嚴,將偽劣產品引入系統;(訂貨把關)(21)對檢修后的電氣設備、轉動機械、壓力容器,未經驗收合格即投運;(驗收)(22)檢修、更新改造的設備投運前,作業負責人沒有向運行人員書面交待設備變動情況;(書面交待)(23)在調度室、控制室、倉庫、危險品貯存地等場所使用明火、電爐或不按照規定動火作業;(動火)(24)將資質不合格的施工隊伍引進系統;(資質)(25)新建、改擴建工程未執行國家電網公司、省公司有關反事故技術措施;(反措)(26)無證開車、酒后開車、超速行駛、將車交無證人駕駛、駕駛員私自出車、行車中拔打或接聽手機、車輛裝設反雷達測速的“電子裝置”等行為之一。(交通)*52、第15條規定:違章下崗人員必須離開原崗位,由單位人事部門統一管理,下崗期間只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局(廠、公司)查處的違章下崗人員下崗學習時間不得少于7天,省公司查處的違章下崗人員下崗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期下崗人員培訓班,下崗人員(含已經復崗的人員)必須無條件參加學習。53、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依照本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自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54、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留用察看一年處分。3、對負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行政正職給予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對主管副職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對車間級其他領導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對車間級負有管理責任的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4、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對主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負有責任的副總師、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記大過處分。55、第30條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界定為隱瞞事故: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和組織行為。2、不按規定程序上報事故。56、省公司《關于開展“三問一保”安全大討論的緊急通知》規定所有檢修作業開工前都要集體宣讀的安全理念是“遵章守紀,拒絕違章,從我做起,確保安全”.57、省公司《關于開展“三問一保”安全大討論的緊急通知》中,“三問一保”的主要內容是:一問:安全生產要不要嚴抓嚴管?二問:保安全生產應不應有壓力?三問:電力員工該不該受到約束?一保:確保“安全年”活動深入開展,取得實效.58、《湖南省電力公司電力安全預警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分為一級預警和二級預警。59、第2條規定:公司系統范圍內的電力生產、基建作業現場的安全監護人必須配穿“紅馬甲”。安全監護人指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操作監護人、現場專職安全監督員、起重指揮員。60、第9條規定:生產、基建作業現場沒有“紅馬甲"嚴禁開工,如發現沒有“紅馬甲”,應立即停止工作,并對現場安全監護人按違章進行處罰。*61、第41條19款規定:施工企業分公司、工程處及水、火電工程項目部安監部門應協助領導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協助領導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三定”(定人、定時間、定項目)原則督促整改。62、第42條4款規定:專業工地專職安全員應協助工地領導布置與檢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動;監督檢查班組每天的“三交"(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三查”(查衣著、本“三寶”、查精神狀態)站班會。63、第44條規定: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項目法人(業主代表)和施工總承包間,設計、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的原則,并各自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職責和相應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責任.64、第117條規定:施工企業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臨時工,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①簽訂正式用工合同;②體檢及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③分到施工班組,納入本企業職工范圍進行安全管理。65、第165條10款規定中的安全工器具是指安全自鎖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網、水平安全繩、安全標志牌、絕緣梯、絕緣桿、防靜電接地線等用于安全防護的工器具。*66、第151條規定: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67、第160條規定: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凡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取消當年參加有關評優、評先進活動或其他榮譽稱號的資格。68、第49條規定: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①、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施工;②、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③、項目工期超過180天。*69、第78條規定:對新入廠人員(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代訓工,實習和參加勞動的學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員等)應進行不少于40個課時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工作。70、第51條規定: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工作:①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的指示,決定工程建設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②通過并發布現場各承包商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規定;③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解決議案;④協調承包商之間涉及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關系.安全委員會應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應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71、第91條規定:電力基建系統各企業應成立由行政、技術主要負責人、工會組織、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安全施工(生產)委員會,并建立安全工作例行會議制度,全面管理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定期研究并解決存在的問題,發布指令性工作計劃和措施。*72、(DL5009.1-2002)9.1.1條規定:現場一般腳手架的荷載不得超過2.65kPa(270kg/m2)。73、(DL5009。1—2002)8。1.3條規定: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應裝設由上下兩道欄桿(上道欄桿高1。05m~1.2m,下道欄桿高能.5m~0.6m)和欄桿柱組成的防護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74、(DL5009.2—2004)5。2。6條規定:施工現場應保持整潔、有序,作業點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剩余材料應堆放整齊、可靠.75、(DL5009。3-1997)第5.2。5.1條規定:停電設備恢復送電前,必須將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凈,拆除全部地線,收回全部工作票,撤退全部工作人員,向運行值班人員交辦工作票等手續.接地線一經拆除,設備即應視為有電,嚴禁再去接觸或進行工作。;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制度、轉移和終結制度。76、(DL5009。3—1997)第5.2。5。2條規定:嚴禁采用預約停送電時間的方式在線路或設備上進行任何工作.77、(電力線路部分)第3。4。4條規定:成套接地線應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個人保安線的截面積不得小于16平方mm78、(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第3。2.9條規定:系統內工作負責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熟悉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79、(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第13。6條規定: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80、(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第3.1條規定: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1)工作票制度;(2)工作許可制度;(3)工作監護制度;(3)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81、(電力線路部分)第6.2.6條規定:在高處作業現場,工作人員不得站在作業處的垂直下方,高空落物區不得有無關人員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區從事高處作業,工作點下方應設圍欄或其他保護措施。82、(電力線路部分)第2.6.1條規定: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威脅到工作人員的安全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83、(電力線路部分)第M2。1條規定:觸電急救在醫務人員未接替救治前,不應放棄現場搶救,更不能只根據沒有呼吸或脈搏的表現,擅自判定傷員死亡,放棄搶救。只有醫生有權做出傷員死亡的診斷.與醫務人員接替時,應提醒醫務人員在觸電者轉移到醫院的過程中不得間斷搶救。84、(電力線路部分、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的規定,高壓電氣設備:對地電壓在1000V及以上者;低壓電氣設備:對地電壓在1000V以下者。85、(發電廠及變電所部分)第2.1。3條規定:電壓等級在10kV及以下的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是0。70米,20、35kV的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是1.00米,66、110kV的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是1。5米,220kV的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是3。00米,330kV的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是4.00米,500kV的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是5.00米。86、第103條規定:生產性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2)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4)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87、第104條規定:發包方應以下安全責任(1)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安全工作規定》第103條所列條件;(2)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進行的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因電力設施引發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電網事故、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4)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88、第45條規定: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89、第3。3.4.3條規定: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90、第2.2.2.3條規定:發生下列變電站全停情況之一者,構成重大電網事故:(1)330kV及以上變電站(不包括事故前實時運行方式為單一線路供電者);(2)220kV樞紐變電站;(3)一次事故中3個及以上220kV變電站(含電廠升壓站,不包括事故前實時運行方式為單一線路串接供電者)。91、第1。2條規定:事故調查必須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簡稱“四不放過”)。92、第22條規定:應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如下:(1)規程要求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2)新購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3)檢修后或關鍵零部件經過更換的安全工器具;(4)對其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問或發現缺陷的安全工器具;(五)出了質量問題的同批安全工器具。93、第13條規定:車間每季對所轄班組安全工器具檢查一次,所有檢查均要做好記錄。94、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人身重傷事故:負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行政正職給予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對主管副職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對車間級其他領導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對車間級負有管理責任的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95、第三十一條規定: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致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事故單位比照隱瞞事故進行處理:(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2)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3)訂立攻守同盟、毀損證據或破壞事故現場的。(4)躲避、干擾、阻礙事故調查的.96、《湖南省電力公司電力安全預警實施細則》12.2。1條規定下列情形,省電力公司將對相應的生產性企業(單位)發出二級安全預警:生產性企業(單位)一個月內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設備(電網)事故或輕傷事故,或發生1起及以上人身重傷事故,或發生2起及以上中斷記錄的事故,或發生一起及以上無責任重大事故。97、第十五條規定:局(廠、公司)查處的違章下崗人員下崗學習時間不得少于7天,省公司查處的違章下崗人員下崗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期下崗人員培訓班,下崗人員(含已經復崗的人員)必須無條件參加學習。98、第8。3條規定:局(廠、公司)及省公司稽查發現的違章,給予違章者1-3個月的下崗處罰。99、2007年《湖南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年”活動方案》規定活動主題是“遵章守紀,構建和諧”。*100、2007年《湖南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年"活動方案》活動安排與要求:安全生產年活動要圍繞“遵章守紀,構建和諧"的主題,突出抓好人員、時間、力量三個“百分之百"的落實,重點實施“六個三”活動,使安全生產工作達到領導更加重視、氛圍更加濃厚、措施更加得力、員工更加自覺、設備更加健康、電網更加安全。101、第3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102、第17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①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②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③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④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⑤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⑥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103、第37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做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104、第42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105、第8條規定:國家電網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努力實現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標”.杜絕以下五種事故:①重大人身傷亡事故;②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③生大火災事故;④特大交通事故;⑤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106、第15條規定:企業各級行政副職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并向行政正職負責.107、第36條規定: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實行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108、第54條規定:總承包商應全面貫徹項目法人發布的建設項目安全方針、目標、政策和有關規定,承諾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現場安全文明施工。109、第56條1款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承包商應履行技術設計有關安全責任,根據項目法人、施工、監理承包商的要求,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術與設計的服務和支持.110、第62條4款規定:施工承包商對現場管理應做到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分開設置,區劃明確.臨時搭建的工棚應美觀、規范。111、第90條規定:施工企業應定期自行組織或邀請上級組織專家組進行“安全性評價",對本企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評價表”進行全面的綜合診斷.有條件的企業,應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的論證工作。112、第93條規定:施工企業應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制訂安全目標計劃;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計劃安排階段性安全工作。113、第96條規定:各級安全工作例會參加的成員應是安全施工(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11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第3。2.6。4條規定: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11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第13。5條規定:凡在離地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116、第十九條規定:發生責任性重大電網、設備和火災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主管副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117、第二十條規定: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主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118、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對主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記大過處分。119、第1.5條規定:生產性企業和單位指以輸變電、供電、發電、調度、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包括上述企業領導的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多種經營企業)和單位。120、第2.1.1。1條規定:職工是指由企業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和企業招用的臨時農民工、退休人員等。121、第2.1.1.1條規定: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包括勞動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而發生的人身傷亡。122、第2.1.1。1條規定:凡職工乘坐企業的交通車上下班、參加企業組織的文體活動、外出開會等發生的交通事故,不作為電力生產事故。123、第2.1。1.5條規定: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定為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124、第3.1.1條規定:電力生產企業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傳、電子郵件等按資產關系或管理關系向隸屬的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和企業所在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報告。125、第3.3.6.3條規定: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126、第15條規定:輸變電、供電、發電、集中檢修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控制的內容:1)、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2)、車間(含工區、工地)控制輕傷和障礙。3)、班組控制未逐和異常。127、第46條規定:新任命的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各級領導干部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128、第47條規定:省電力公司對所屬生產企業的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二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生產性企業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車間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一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129、第57規定:輸變電、供電、發電及施工企業應每1個月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130、第58條規定:輸變電、供電、發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由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有關成員參加。131、第108條規定: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系或有管理關系者除外。132、第1條中規定:要認真作好領導層、管理層、執行層“三個層面"的對照檢查。133、第2條中規定:“三不傷害"是指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所傷害。134、第3條中規定:要建立安全監督與管理體系,創新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和完善規程規定,強化規章制度的執行力。以“三鐵"(鐵的制度、鐵的面孔、鐵的處理)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落實有效措施,遏制違章,杜絕人員責任事故。135、第4.3。1.4條要求:各單位應建立領導班子成員掛點聯系制度和領導層、管理層下現場指導督查制度。主要領導保證每月有1/3的時間下基層、下現場調研、指導和督查,年內不少于6次到掛點單位調研安全生產工作.136、為“抓好當前,帶好長期”,特別提出當前安全工作要達到如下“三個百分之百”:1.危險點控制百分之百。以后對危險點的控制,必須落實具體把關人。2.檢修作業提醒百分之百。各單位必須確保各類檢修和操作等都要有人提醒.3。安全理念宣讀百分之百。所有檢修作業開工前都要集體宣讀“遵章守紀,拒絕違章,從我做起,確保安全”的安全理念.137、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第153條規定:施工企業及其隸屬的電力公司應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安全風險、監督制約、教育激勵"三項機制;制定違章罰款和事故懲處辦法.施工企業內部應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辦法,強化個人安全風險意識。違章與事故罰款應納入安全獎金專戶,不得挪作他用。138、(DL5009.1—2002)3.1.6條規定:生活區與施工現場應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在現場住宿。與施工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139、第七條:行政正職的安全職責之一:在干部考核、選拔、任用過程中,把安全生產工作業績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140、第七條:行政正職的安全職責之一:141、第七條:行政正職的安全職責之一:確保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足額投入,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以下簡稱“兩措”計劃)所需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142、第八條:黨委書記的安全職責之一:領導和組織政工部門、黨團組織,緊密圍繞安全生產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職工的思想素質,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安全文化氛圍。143、第十一條:分管生產工作行政副職的安全職責之一:組織制定本公司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和措施,并組織實施.144、第十三條:分管多種經營工作行政副職的安全職責之一:貫徹落實有關多種經營安全工作的制度和規定,嚴格執行承、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進行審查,規范合同管理,明確安全責任,并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145、第十三條:總工程師的安全職責之一:負責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完善技術管理制度體系,強化技術監督系統,落實各級技術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審定重大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146、第九條規定:生產企業發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扣減安全保證金總額的40%,實行安全預警管理。147、第十五條規定:省公司對事故實行“說清楚”制度。發生下列事故,事故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帶隊在指定時間內到省公司專題匯報。1、重大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故。2、電力生產重傷及以上的人身事故。3、惡性誤操作事故。4、隱瞞的事故。5、省公司指定的事件。148、第20條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二年處分。3、對負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行政正職給予降級處分;對主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對車間級其他領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車間級負有管理責任的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4、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主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責任的副總師、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專責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降級處分。149、第3.3。4.4條規定: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1)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2)規程制度不健全;3)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不落實;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7)違章指揮。150、第5.2。10條規定:發供電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一般事故可以不中斷事故發生單位安全記錄.污閃事故不能作為自然災害。151、第5.2.13條規定:無法采取預防措施的戶外小動物引起的一般事故,可以不中斷事故發生單位安全記錄。152、第60條規定: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實行閉環動態管理.企業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和安全性評價內容,以2-3年為一周期,按照“評價、分析、評估、整改"的過程循環推進。153、第64條規定: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理預案的制定應遵守“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的原則。154、《國家電網公司反事故斗爭二十五條重點措施》中規定:要加強大型施工機械安裝、拆卸、轉移、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避免因操作和組織不當發生事故155、、第九條規定:半年內(從第一次違章時起)個人第二次違章時,其下崗時間不得低于3個月;第三次違章時,下崗6個月并調離原崗位,復崗只能安排到比原崗級低3崗以上的其他崗位。156、第3.1條規定:電氣設備上工作的組織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第5。2.1.2條規定:在生產單位管理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或停電作業時,還應遵守生產單位的有關規定。157、第1.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本規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程、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158、第3。3.4.4條規定: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1)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2)規程制度不健全;3)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不落實;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7)違章指揮.159、《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第1.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160、按照《湖南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第16-21條,發生特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重大人身傷亡事故,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與重傷合計達3~9人的事故,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161、心肺復蘇法支持生命的三項基本措施是,a、通暢氣道;b、口對口(鼻)人工呼吸;c、胸外按壓(人工循環).162、緊急救護的基本原則是:⑴在現場采取積極措施保護傷員生命;⑵減輕傷情,減少痛苦;⑶并根據傷情需要,迅速聯系醫療部門救治。163、第1.4條規定: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164、第3.2。10.4條規定:專責監護人的安全責任有:(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165、第3。2。10.5條規定:工作班成員的安全責任有:(1)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2)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3)相互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166、第4.4。9條規定,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線,以防止感應電觸電.167、第120條規定:班(組)應建立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職責.168、第126條規定:班(組)對職業防護用品、用具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周期試驗鑒定。個人防護用品應做到使用標準化.169、第132條規定:班(組)安全管理工作,應認真做好記錄。安全資料應妥善保存,做到有據可查,便于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170、第2。1.1.1條的釋義:職工“干私活"發生傷亡不作為電力生產傷亡事故,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作為“干私活”:1)具體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是由上級(包括班組長)安排的;2)具體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是以個人得利為目的.171、(DL5009。3—1997)3.8。1.1條d款規定:起重作業使用的吊索(千斤繩)的夾角一般不大于90度,最大不得超過120度。172、(DL5009.1-2002)10。1.2條規定:起吊物應綁掛牢固。吊鉤懸掛點應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由于吊物局部著地而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173、(DL5009.1—2002)10.5。1條15款規定:鋼絲繩用編結法插接繩套時,其編結長度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174、(DL5009.1-2002)11.1。6條規定:在焊接、切割地點周圍5m范圍內,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確實無法清除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或防護措施。175、(DL5009。1—2002)11.3.3條規定:橡膠軟管應按下列規定著色:氧氣管為黑色或藍色;乙炔管為紅色;氬氣管為綠色。176、(DL5009.1—2002)13.4.3條規定:小型電動工具的絕緣電阻應定期用500V的兆歐表進行測量檢查,如帶電部件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達不到2MΩ時,必須進行維修處理。177、(DL5009.1—2002)4.0。3條規定:在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機械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積每120m2設置標準滅火器一個。178、(DL5009.2—2004)4.0.2條4款規定:鋼管堆放的兩側設立柱,堆放高度不超過1m。179、(DL5009.2—2004)4。0.3條5款規定:水泥堆放的地面墊平,堆放高度不超過12包。180、(DL5009。2—2004)11.1。7條規定:桿塔組立的加固繩子和臨時拉線必須使用鋼絲繩.181、(DL5009.2—2004)11。1.11條規定:不得利用樹木或外露巖石作牽引或制動等主要受力錨樁。182、(DL5009.1-2002)10。4.1條的規定: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按GB5082的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指揮。

183、(DL5009。2-2004)11.1。15條規定:組立220kV及以上桿塔時,不得使用木抱桿.184、(DL5009.2—2004)11.1。20條規定:組立(拆)高塔必須使用速差自控器和安全自鎖器。185、(DL5009.2—2004)12.4。2條規定:張牽放線時,導引繩、牽引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3.186、(DL5009。2—2004)12.10.2條4款規定:接地棒宜鍍鋅,截面不應小于16mm2,插入地下的濃度應不小于0.6m。187、(DL5009.2—2004)14。4。1條規定:金屬抱桿整體彎曲度超過桿長的1/600時應禁止使用.188、(DL5009.1—2002)15.1.2條的規定:爆破人員應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不得參加爆炸物的運輸、保管和爆破工作。?189、(DL5009。1—2002)12.1。3條的規定:轉動機械的操作人員應穿工作服并扎緊袖口,作業時不得戴手套,長發、發辮應盤入帽內。190、(DL5009.1-2002)8。1。9條的規定:凡參加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進行體格檢查。經醫生診斷患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的人員不得參加高處作業.191、(DL5009.1—2002)8.1。10條的規定: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上方的牢固可靠處;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192、(DL5009.1—2002)11。1.8條的規定:嚴禁在帶有壓力的容器和管道、運行中的轉動機械及帶電設備上進行焊接、切割與熱處理作業。193、(DL5009.2—2004)10.3。1條規定: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實際操作及有關安全規程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194、(DL5009.1—2002)10.1。9條的規定: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嚴禁從人員的頭頂上方越過。195、(DL5009.1—2002)10。1.14條的規定:遇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因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196、(DL5009.1—2002)4.0.4條的規定: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消防水暢通、滅火器有效.197、(DL5009。1-2002)4.0。7條的規定:在油庫、木工間及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煙,設“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198、(DL5009.1—2002)4.0。9條的規定:存放炸藥、雷管,必須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許可,并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內,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199、第3章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包括5項:①、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②、得知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③、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④、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⑤、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200、第3章規定從業人員的義務包括4項:①、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③、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④、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201、第26條規定:班組長職責:對本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直接管理責任.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制度及措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并查處違章違紀行為。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班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動記錄。認真進行每天的“站班會”和班后安全小結.每天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負責進行新入廠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本班組參加施工的人員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對未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負責本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落實并簽證確認。對危險作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送變電公司的班組長,應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批工作。督促本班組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貫徹實施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組織本班組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及時改進班組安全工作。202、第28條規定:施工人員職責:認真學習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和措施,自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可靠性檢查.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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