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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管理及安全一、概論:交通工程學是研究道路交通的發生、構成和運動規律的理論及其應用的學科,是由道路工程衍生而發展的。研究的對象是人、車、路及其與土地使用、房屋建筑等綜合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目的是探求使道路交通系統運輸能力最大、經濟效益最高、交通事故最少和公害程度最低的科學技術措施,從而指導道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交通系統的運行管理。道路規劃和交通管理的概念,古已有之。在2000多年前的周朝時代,已有道路規劃,也有交通管理法規。如“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車從中央”,并種植行道樹,作為道路導向的標志。秦朝不僅修筑了通向全國的馳道網,而且統一了全國的車軌距離,使造車和修路有了標準。唐朝建都長安,按棋盤形規劃建成城市道路網。在西方,約公元前400年,古羅馬修筑了29條以羅馬城為中心,輻射到廣大地區的大道。在城市交通方面,采用了單向交通,規定高峰期間在市中心商業大街上不準停車,限制一般車輛進城等,可說這是交通控制的萌芽。1868年,英國倫敦威斯敏斯特地區的煤氣交通信號燈,可算是近代交通設施的雛形。二十世紀的交通工程以汽車交通為主要對象。為了管理汽車交通,美國1921年就有了交通工程師的崗位。1932年,德國修建了世界上第一條高速公路,并開始研究車輛與道路的關系。30年代,還出現了以概率論研究交通流量和速度關系的數學模型。二十世紀50年代,道路的大量修筑,汽車數量的驟增,促進了交通工程的發展。為了更好地進行交通規劃,開始重視與土地使用有關的交通調查工作;在交通流理論方面,在不同設想的基礎上,創立了跟隨理論、流體力學理論和排隊理論。1965年12月,在美國底特律召開了首次交通流理論國際會議。交通工程工作者及有關學科的學者開始用應用數學、運籌學、控制理論、心理學、經濟學研究交通工程,認識到在交通工程中人的因素占重要的地位。人的生理機能、心理狀態、感覺及反應的靈敏度和準確性、情緒及對車輛性能的適應程度等都對交通有很大的影響。把心理學引入交通工程,形成了交通心理學專題,從而溝通了人、車、路三者的相互關系。在這期間,也是高速公路開始以大規模、高標準興建的時代,以美國、西歐各國為最盛。隨著高速公路的發展帶來了動態交通的飛躍發展,相應地對城市又產生了極為嚴重的靜態交通問題,即停車困難的問題。因此,對交通工程又增加了一個研究停車問題的重要內容。汽車交通的發展,引起交通事故的激增,因之交通安全不能不引起重視。這又增加了交通工程一個組成部分。50年代末,私人小汽車的泛濫,使交通嚴重堵塞。重新起用公共交通被認為是解決“車害”的有效措施之一,所以在交通工程研究中又增加了公共交通的內容。60年代,汽車交通對環境產生的交通公害日益嚴重。大氣污染、交通噪聲和交通振動,引起了居民的反感和不滿;因之。交通環境保護的研究應運而生,而且日益受到重視。1965年左右,電子計算機開始應用在交通信號的自動控制和交通規劃中。今后在改善交通系統的規劃,提高交通系統的運行效率,克服交通擁塞、環境污染和能瀝浪費等方面,計算機將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70年代,遇到了石油危機,資本主義國家經濟上又出現了不景氣,在發達的國家用大量資金修筑道路已有捉襟見肘之感,因此其注意力放在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方面,如控制小汽車交通,提倡公共交通,綜合治理道路和交通等,其具體內容表現為運輸系統管理的創立,它的內容是用最少的投資,在短期內采取多種措施,達到減少擁塞和疏通交通的作用。用系統工程改善交通,是交通工程研究的一項新趨勢。中國交通工程的發展較晚,1979年底在上海首先成立了上海市交通工程學會,以后相繼成立了全國性及地方性的交通工程學會;大專院校也設立專業課程和研究機構,開始研究交通工程以解決中國的交通問題。特別應該提出的是中國有大量的自行車,汽車與自行車混合交通的研究,使中國交通工程的研究具有顯明的特色。交通工程學的基本內容要建立有效的道路系統和交通控制,就需要了解人在各種道路環境中的本能和限度。人、車、路三者構成了一個互相作用的交通系統,因此必須了解在這系統中的三者的特性及其相互關系。收集分析有關道路交通實際的可計量資料,作為規劃和設計道路交通設施、制訂幾何設計標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決定交通優先等的依據;并可用來評價交通改善后的效益;探討交通特性和--般原理。其內容有:交通量的量測,起訖調查,速度觀測,行程時間及延遲調查,交通事故調查,停車調查等。根據某一地區的人口、經濟和上地使用等情況,經過調查找出其當前的交通形式,根據未來的人口、經濟和土地使用的情況,預測未來的交通形式,提出可供選擇的不同的交通規劃方案,對各方案進行評價,對實施的程序和費用進行估計。其內容根據地區范圍大小而有不同要求,且有長期和短期規劃之分。應用物理和數學的原理來描述交通流運行形態的理論,用于道路交通設施的設計和管理,以發揮其最大可能的效能。在道路系統中,某一部分在一定的時間內,在具體的情況下,能夠通過的最大車輛數。是道路規劃、設計和交通運行管理的重要依據。1965年又把交通服務質量和通過數量結合在一起,根據不同的行車情況,將服務水平從最壞到最理想分成兒個等級,在某種服務水平下的通行能力稱為服務通行能力。一般根據所在位置分為連續和間斷兩類。前者是指兩個平面交叉中間的路段上,后者指平面交叉上。停放車是靜態交通,行車是動態交通。動態的產生往往依賴于靜態的條件。因此,足夠的停車場地是產生車輛出行的因素,也是土地開發和使用的必要條件。研究的內容有停放車調查,路上停車方式,路外停車場以及停車的控制和管理等方面。道路幾何組成部分,包括道路平面、縱斷面、橫斷面等的設計,其決定的因素有速度、交通量,地形以及特殊的需要。還包括道路分類的劃分,技術標準的制定,規劃年的交通量預估等。交通信號和系統是指用動力操縱的信號以顯示指令或警告。廣義上包括交叉口的紅綠燈、閃光鈕、車道指示信號、行人過街信號、鐵路道口號志等。按其種類分為人控信號、定時信號、車控信號及電子計算機控信號等。交通信號系統是在一條路線上或一個地區,把有關的信號協調一致,以達到車暢其流,減少擁塞和延遲的目的系統的基本分類有:單獨系統,按時間協調系統,聯結定時系統,交通反應系統,聯結車動系統,交通調整系統和數字電子計算機信號控制系統等。用電子技術在道路系統上傳輸語言、圖像、數據和脈沖等信息的專用通訊系統以達到疏導交通、節約能源、提高安全、充分利用現有設備的目的,是交通工程一個新的開拓面。內容包括有車輛控制系統,用以補充駕駛人本能的不足;交通流的控制系統,從整體上管理和指導交通流;咨詢服務。這些可以在行程中進行。今后隨著電子技術的進步和推廣將在交通工程中起更大的作用。其他建筑學分支學科建筑學概述、建筑物理學、建筑光學、建筑熱工學、建筑聲學、建筑經濟學、建筑構造學、建筑設計學、室內聲學、室內設計學、園林學、城市規劃、土木工程、工程力學、水力學、土力學、巖體力學、濱海水文學、道路工程學、交通工程學、橋梁工程學、水利工程學二、交通工程內容(-)緒論了解交通工程學的定義、交通工程學的研究內容與特點、交通工程學的產生與發展歷程、我國交通工程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重點掌握交通工程學的研究內容。(二)交通系統特性分析了解駕駛員的交通特性、乘客的交通特性、行人的交通特性和車輛的交通特性。重點掌握交通量特性、行車速度特性、交通密度特性以及“交通量一速度一密度”三參數之間的基本關系模型。(三)交通調查了解交通調查的作用和必要性、交通調杳的分類以及交通調杳的新技術和新方法。重點掌握交通量調查、地點車速調查、行駛車速及區間車速調查、交通密度調杳、行車延誤調查、通行能力調查、起訖點調查的基本方法及數據的處理方法。(四)道路交通流理論了解道路交通流理論的發展歷程及其理論體系。掌握連續流與間斷流的特征分析、離散型概率統計分布模型和連續型概率統計分布模型、排隊論模型、跟車模型以及車流波模型等經典交通流理論模型。重點掌握各種交通流理論模型的應用。(五)道路通行能力重點掌握通行能力的含義、通行能力的分類方法、服務水平的分級以及各級服務水平運行質量的描述。掌握高速公路基本路段、高速公路交織區、高速公路互通立體交叉匝道、雙車道一般公路路段、城市道路路段、道路平面交叉口等道路組成部分的通行能力分析模型。了解公共交通線路、自行車道和人行道的通行能力計算模型。(六)道路交通規劃了解交通規劃的必要性、交通規劃的目的意義及交通規劃的分類體系。掌握交通規劃總體設計方法。重點掌握交通規劃中的基礎信息調查方法、“交通產生一交通分布一交通方式分擔一交通分配”四階段交通需求發展預測模型、網絡布局規劃方案設計方法以及規劃方案綜合評價模型。(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了解道路交通管理的目的、分類及管理策略。掌握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計、平面交叉口交通管理方法、城市道路交通運行組織設計。理解各類信號控制參數的含義,重點掌握平面信號交叉口周期時長計算方法、信號配時計算方法。理解高速公路交通控制的原理。(八)停車場規劃與設計了解停車場規劃設計的重要性以及停車場的分類體系。掌握車輛停放調查方法、停車需求預測理論、停車場選址模型以及停車場規劃設計方法。(九)交通安全了解交通事故的含義、交通事故的誘因以及交通安全評價的指標體系等基礎內容。掌握交通事故的調查與處理方法、交通事故預測模型以及交通安全評價方法。(十)智能運輸系統了解智能運輸系統的發展過程。掌握智能運輸系統體系結構、智能運輸系統的關鍵技術。重點掌握先進的出行者信息系統和先進的交通管理系統兩個關鍵子系統。第一章交通管理概述道路交通管理的歷史沿革及發展趨勢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門科學,它是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因而它的產生和發展必然有其實踐和理論基礎。在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有其悠久的發展史,下面就從兒方面加以闡述。一、中國古代的道路交通管理早在我國的黃帝時代,人們就發明了舟車,這比歐洲人發明馬車早了一千多年。夏禹時期,奚仲造車,出任車正,負責車輛管理。我國遠古時代就出現了道路的設計與建設。周代的道路建設技術已經達到一定水平,它的棋盤式的道路網至今仍為道路網規劃的形式之一。同時,隨著車輛制造業的發展,規定車輛輪距為八尺,不按此規定的車輛不準出賣。而且出現了簡單的道路法規和交通法規。例如規定設置道路標志,規定道路男子由右,婦女由左,車從中央。還在政府機構設置了司險(官名),負責道路交通管理。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道路交通及其管理都有較大發展。當時規定,都城的街巷及人群中不準走馬車,違者將受到處罰。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者,作為過失犯罪處理,量刑上比刑事犯罪低一等。我國古代道路交通管理?直是由刑部(司法部門)和兵部(軍事部門)兩個部門分別負責的,這集中表現在對道路和驛站的管理上。唐朝的道路交通管理在中央屬于刑部司門郎中負責,在地方由州的戶曹、司戶、參軍(均屬司法部門)負責;驛站由兵部的駕部郎中、員外郎負責。元朝的驛站由兵部的中書負責。明朝和清朝的驛站均由兵部的車駕清史司負責。由此可見,在我國古代隨著車輛制造、道路建設和道路交通的發展,逐漸產生了簡單的交通法規和管理機構,可以說這就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雛形。二、中國近代的道路交通管理19世紀末,世界上出現了汽車,西方國家由此便由馬車時代逐步進入了汽車時代。20世紀初,道路交通有了較大的發展,道路交通管理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1925年在美國召開的世界性的警察會議上,明確指出了交通警察的作用,表明西方國家對道路交通管理非常重視。20世紀初中國開始從國外進口汽車,隨著交通工具發生變化以及汽車、自行車數量的不斷增長,道路交通問題也日益嚴重,當時的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新的道路交通管理對策,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出現了新的交通法規和交通設施。1934年頒布了《城市陸上交通管理規則》,還制定了全國汽車肇事報告實施辦法,同時部分地區使用了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志等。二是設立了道路交通管理機構,組建了交通警察。1903年清政府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先后在天津和北京組建警察。在規定的警察的任務中,均有管理道路交通的條款。1905年清政府設立巡警部,而且還命令各地成立道路交通管理機構。隨后,北京、廣東、南京、上海、青島等地陸續在警察部門成立了道路交通管理機構。同時,隨著道路交通管理機構的設立,各地又陸續組建了交通警察,專門管理道路交通。由此可見,在中國近代逐步建立了道路交通管理機構和隊伍,并且修改和制定了交通法規、交通標志、交通信號,這表明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已初步形成。三、新中國的道路交通管理新中國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舊基礎上起步的,因此交通管理工作也經歷了艱難、曲折的發展歷程。建國初期,交通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是迅速建立新的交通秩序,為恢復國民經濟創造良好的交通條件。遵照周總理1950年關于“要設法加強交通秩序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的指示,宣傳、教育和組織群眾,清除阻礙交通運輸的戰爭遺跡,整頓游動商販和行車秩序,經政務院批準,分別于1950年和1951年公布實施了《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和《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初步統一了城鄉的交通指揮和管理。隨著我國進入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交通管理部門也適時地確定交通管理要“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為交通運輸創造安全、便利條件”的方針,以大城市和工業城市為重點,大力開展車輛管理、駕駛員考核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業務建設。同時總結建國初期的管理經驗,于1955年報請國務院批準頒布了《城市交通規則》,試行《機動車駕駛員安全組織規程》,進行了以交通指揮手勢為主要內容的改革,交通管理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初具規模。剛剛步入發展時期的交通管理工作,遇到了1958年“大躍進”的沖擊。城鄉交通管理部門在全黨解決經濟過熱,貫徹“調整、充實、整頓、提高”八字方針的指引下,開展大規模的交通秩序整頓和安全檢查活動,于1959年公布了《城市交通規則補充規定》。1960年公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和《公路交通規則》,糾正了違反客觀規律的做法,嚴格各項規章制度,使交通管理工作邁入了一個平穩階段。但是,“文化大革命”又使交通秩序陷人混亂,交通管理機構和正常的管理制度遭受嚴重的破壞和挫折。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后期,特別是1976年粉碎“四人幫"反革命集團以后,隨著全國撥亂反正,交通秩序由亂到治,管理機構和管理業務全面整頓恢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了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確定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戰略轉移,指引交通管理工作實現組織、業務和思想、作風上的全面轉變,邁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交通管理部門多次召開會議,進?步強調交通管理要貫徹執行綜合治理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方針,并提出要在不太長的時期內改變交通管理落后狀況,逐步實現交通管理科學化,裝備現代化,交通隊伍革命化、正規化,開創交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1984年8月,國務院批轉了《關于加強和改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請示》,各地公安機關充實交通管理機構,壯大交通民警隊伍,加強業務、技術建設,交通管理工作呈現向正規化發展的景象。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安機關對城市的機動車管理和駕駛考核工作由原來管理39個城市增至管理105個,這為逐步實現全國道路交通管理的體制改革奠定了基礎。四、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后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充分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于1986年10月7日發出《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1986]94號文件)。《通知》規定,公安機關對全國城鄉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和車輛檢驗、駕駛員考核與發牌發證,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的設置與管理等。交通管理體制改革以來,全國建立了?個統一的、有權威的、符合法制要求的新型管理機構。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實現交通管理科學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1988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我國第一部統…的交通管理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9年12月,公安部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檢查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的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分析交通管理面臨的形勢,確定了“預防事故,緩解阻塞,綜合治理,安全暢通”的方針和今后一個時期的工作任務,同時還制定了“依靠科技進步,振興交通管理”的發展戰略。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和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國城市的機動車增長速度也進一步加快,社會經濟和生活節奏明顯加快,道路交通出行率也大幅度增力口。盡管道路交通設施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但仍然無法滿足快速增長的道路交通需求,城市交通擁堵也越來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面對日益復雜的交通情況和繁重的交通管理任務,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堅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不斷改革創新,努力開拓進取,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具體表現在:(一)道路交通法規形成體系,依法管理水平顯著提高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多年努力,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體系框架已逐步形成。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這是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史上的??座里程碑。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安部頒布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地方性法規也相繼出臺。這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的出臺,構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體系,標志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走向法制化。在完善法規的同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大力加強嚴格執法。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后期,全體交通民警認真貫徹江澤民同志“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題詞精神,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執法水平顯著提高。(二)廣泛應用科學技術,現代化管理水平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概念一、道路交通管理的概念(-)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點,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二)交通交通是指借助某種運載工具,通過某種運行轉移的方式,實現人或物空間位置移動的過程。簡單地說交通是各種運輸活動的總稱。廣義的交通包括鐵路、道路、航空、管道、郵電和通信等內容。運載手段是指飛行器、車輛、輪船、管道等。運載方式是指鐵路、道路、航線、管線等。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人類對交通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快捷、高效、安全、便利的交通方式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也是人們生活的必需。(三)道路交通道路交通是人類為達到生活、社會生產、交換交往過程中人或物空間位置轉移的目的,而由人、車、道路等因素,按照邏輯統一要求構成的?個動態符合系統。是現代大交通中的一個子系統、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道路交通是指人或物以道路為活動場所,實現空間位置移動的過程。它具有區別其他交通方式的顯著特征,具體表現在:.道路交通是人們最基本的交通方式。自從有了人類就出現了道路,凡是有人群居住的地方,可以沒有鐵路、碼頭和機場,但必然要有道路。因此道路交通的歷史最早。道路網遍布各地,四通八達,覆蓋區域大,鐵路、水運不能到達的地方,道路可以到達,因此道路交通的應用最廣泛。一天沒有道路交通,社會就一天無法運轉,道路交通是一種與人們的日常社會生活聯系最為密切、最基本的交通方式。道路交通是每天參與人數、次數最多的,人們--刻也無法離開的交通方式。.道路交通是一種門到門的交通。道路交通比其他交通具有更大的機動性和靈活性,能最大限度地方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道路交通是現代交通(如鐵路、航運、航空等)的接口網絡,是貫穿整個交通運輸系統的中樞,具有其他交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道路交通工具多樣化、私有化。為滿足人們不同的生活、生產需要,道路交通工具呈現出功能獨特、種類繁多的現象。不同用途的汽車有上百種,已經將生活、生產和交通三大功能融為一體,最大限度地服務于社會。隨著汽車走入家庭,汽車私有化比例急劇增加,開車已經成為人們社會生產中的一種基本技能。與其他交通方式相比,道路交通的原始投資少,駕駛技術容易掌握,廣大人民群眾更容易接受和使用,相當比例的汽車、摩托車和非機動車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的代步工具。(四)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是指為實現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高效、便捷、低公害、低耗能的目標,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在社會公眾的積極參與下,對構成道路交通系統的人、車、路、交通環境等要素進行有效的組織、協調、控制的活動。該定義有如下五層含義:.道路交通管理的目標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高效、便捷、低公害和低耗能。.道路交通管理的主體是國家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職能部門。與此同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因而,從廣義上來講,道路交通管理的主體是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主的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的綜合力量。.道路交通管理的客體是道路交通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道路交通管理的客體,從其外在形式上看,是由人、車、路、交通環境等要素構成的,而從其內在實質上看,是由受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所調整和保護的各種道路交通法律關系構成的。.道路交通管理的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道路交通管理的依據概括起來可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立法主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法規(包括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包括公安部制定的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第二部分是與道路交通管理相關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部分是道路交通管理的相關技術規范(如《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等)。.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職能是協調、控制。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項國家行政管理活動。行政管理部門在交通管理過程中,是通過協調、控制道路交通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從而達到要素間有序的動態平衡。二、道路交通管理的性質道路交通體現在道路交通管理關系上就是社會關系和自然關系。一方面發生交通元素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社會關系;另一方面還要產生人與車輛、道路、交通環境之間的時間、空間等自然關系。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務就是不斷調整和處理道路交通中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和自然關系,這就決定了道路交通管理具有管理的二重性,即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正確地把握道路交通管理的二重性,就要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必須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道路管理的客觀規律。從本質上講,兩者是一致的,只有按照客觀規律辦事才能使道路交通管理更好地為人民群眾和市場經濟服務;只有將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作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才能有效的協調交通活動中人與自然的關系。由此可見,道路交通管理的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二者是不可分的。主要有以下性質:.法律性。道路交通管理的過程,實質就是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和實施交通管理的過程。.社會性。道路交通管理與社會每一個參與交通活動的人員密切相關,其工作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目的性。道路交通管理是通過科學的組織方法,實施有效的可行性方案,使道路交通達到安全、暢通、高效、低耗能、低公害的綜合性要求。.針對性。道路交通管理過程,是針對道路交通區域內的實際交通狀況和存在問題,確定采取各類治理措施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科學性。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多方面的科學知識和現代工程技術。管理過程的決策、方案的制定,措施的貫徹要有科學依據,管理手段的現代化程度也越來越高。.突變性。道路交通在社會運轉中具有縱橫聯動的功能,社會運轉發生某種突變,都會馬上涉及道路交通,道路交通管理必須有適應和應變能力。三、道路交通管理的對象道路交通管理的對象,是構成道路交通系統的人、車、路、環境等諸要素及其相互關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些要素本身不能成為道路交通管理的對象,而只有當這些具體事物參與了道路交通活動,成為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所規范的道路交通法律關系的構成因素時,才成為道路交通管理的對象。具體來說:(-)交通行為人凡是參與道路交通活動的人,都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對象。對道路交通行為人的管理,是指對參與交通活動的人員、團體、單位的交通行為,依法進行有效的宣傳、協調、組織、監督和控制。人是交通活動的主體,因此,必須把對交通行為人的管理放在首位。(二)車輛凡是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都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對象。必須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車輛進行管理和控制。車輛是道路交通的工具,因此,必須把車輛放在道路交通管理的源頭地位。(三)道路對道路實施的交通管理,主要是對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以保障道路的性質、功能與道路交通需求、供應相適應,保障對道路的科學、有效使用。道路是道路交通的載體,是實現道路交通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因此,要把對道路的管理放在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礎地位。(四)道路交通環境凡是對正常的道路交通活動有影響的物體和行為環境,都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對象。對道路交通環境的管理,主要是對道路的三維空間及周邊建筑、視覺污染等與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物體及行為環境進行監督與管理。由于現代道路交通環境對現實道路交通管理目標影響很大,因此,現代道路交通管理必須不斷強化對道路交通環境的管理。四、道路交通管理的目的道路交通管理的目的是通過依法管理和科學管理,實現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高效、便捷、低公害、低能耗的目的。這是人們參與道路交通活動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客觀要求。道路交通管理之所以與企業管理有著本質的不同,就在與企業管理以追求最大的經濟效益為目的,而道路交通管理則是以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為目的。公安交通管理是國家公安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其管理目的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必須不斷適應人民群眾的交通需求,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道路交通管理的職能一、道路交通管理的內容道路交通管理是一項社會性、技術性和政策性很強的行政管理工作。從總體上講,公安交通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包括路面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指揮和調度、道路交通警衛以及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車輛和其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建設;交通管理行政審批與審核;處置道路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道路交通管理科學研究及應用。二、道路交通管理的職能為了切實有效地完成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項任務,公安交通管理必須充分發揮以下職能:(■?)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管理職能,是通過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門具有的政府行政職權,充分運用各種行政管理手段,對道路交通管理對象進行組織、協調、監督、控制等行政管理活動。行政執法職能,是通過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嚴格依法管理來實現的。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必須全面、準確地掌握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依法維護廣大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履行執法義務和責任。(二)宣傳和指導職能道路交通管理的宣傳職能,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了使廣大的道路交通參與者具有良好的交通道德水平,借助多種途徑進行的交通安全宣傳管理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的指導職能,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組織群眾性的交通安全活動,對廣大群眾的交通活動進行引導和指導。道路交通管理的指導職能是和宣傳職能緊密聯系、相互促進的。(三)組織和控制職能道路交通管理的組織屬于宏觀管理方法,是指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門綜合運用各種管理手段和方法,對轄區內路網、區域道路交通實施的調控,通過不斷優化交通組織實施,使道路交通保持在最佳的運行狀態。道路交通管理控制屬于微觀管理辦法.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了達到某一特定目標,對一定時空條件下的交通行為及交通流所進行的調整與限制。(四)監督和協調職能道路交通管理的監督職能,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管理的諸多特定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進行檢測、審驗、核查、注冊等管理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的協調職能,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經常進行的內部和外部溝通、協調工作。所謂內部協調是指協調交通管理部門內部的工作環節,以便管理工作始終處于最佳狀態。外部協調,主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積極主動協調社會相關部門的關系,如規劃、城建、市政、工商等部門,以便更有效地實施道路交通管理。(五)服務職能服務職能是上述幾大職能的綜合體現。服務職能體現在道路交通管理的各個環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增強服務意識,積極主動地為廣大交通參與者提供優質的服務。道路交通管理的方法道路交通管理的方法是為實現管理目標服務的,也是由實現目標的需要所決定的。沒有必要的管理方法做保障,管理目標就不能順利實現。道路交通管理的方法通常有三種,即法規管理方法、行政管理方法和技術管理方法。一、法規管理方法法規管理是指把道路交通管理納入法制軌道,通過采用各種法規管理手段,確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常采用的法規管理手段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依據交通法規對交通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懲治的行政法律手段。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和安全責任制處罰箋aJ*o(二)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交通違法行為人所采取的必要限制措施。包括:暫扣、滯留車輛、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拖曳違法停放的車輛和故障車等。(三)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主要用于辦理交通肇事案件。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所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二、行政管理方法所謂行政管理方法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針對道路交通活動中特定的、具體的事項,單方面采取的行政行為行政措施包括:(一)賦予指對特定對象,依法賦予法律能力或給予一定權利。如賦予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權利。(二)剝奪指取消個人或單位某種權利的決定。如吊扣、吊銷駕駛證。(三)注銷指取消個人或單位登記過的事項。如注銷駕駛證。(四)禁止指對5定事項予以禁止的決定。如設置單、禁行線。(五)管制指對于特殊事件或活動,設定交通限制的決定。如對大型活動周邊地區的交通實行管制。(六)登記指對個人或單位所申請的事項,予以記載備案的決定。如對機動車的抵押登記。(七)取締指對違法行為予以禁止和取消的決定。如取締違法設置在道路范圍內的廣告標牌。(八)許可指對特定事項解除禁止的決定。如允許公共汽車在單向道路逆向行駛。(九)命令指依法讓個人或組織采取或不采取一定行為的決定。如命令拆除非法占用道路的建筑物。(十)批準指對個人或單位的申請予以同意的決定。如批準占用道路施工作業。(H—)受理指對個人或單位提出的申請要求予以接受并辦理的決定。如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箋(十二)拒絕指對個人或單位的申請不予同意的決定。如拒絕在道路上游行、集會、擺攤設點等。(十三)免除指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的人或單位取消其作為義務的決定。如免除對公共電、汽車載客人數的限制等。(十四)委托指委托個人或單位,代行某些職權的決定。如委托機動車檢測場對機動車進行檢測。(十五)監督檢查指對個人或單位履行交通安全義務的情況依法予以監督、檢查的一種管理活動。如對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的情況予以監督檢查。三、科技管理方法科技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對道路交通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包括交通管理科學理念的研究和新技術監督;開發先進的技術裝備和交通安全設施等。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則和任務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則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對道路交通管理自始至終都具有指導作用的規則,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靈魂所在。因此,它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具有現實的、普遍的指導價值。一、注重以人為本的原則以人為本是現代公安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則。以人為本又叫“人本位”,在管理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又叫“人本管理”原則。雖然新的管理技術,推進了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的現代化,提高了管理工作的精細化、科學化水平。但是實踐證明,人是最重要的資源,最寶貴的財富,任何現代管理技術都無法代替管理思想的現代化和人的現代化。同時,隨著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的地位價值必將不斷提高。交通管理中強調以人為本更有其現實意義。交通安全問題首先是人的安全問題。如果不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就失去了靈魂。目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是十分嚴峻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在世界上是第一位的,而且呈不斷增長態勢。因此,在道路交通管理中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精神,強調人的生命價值至高無上的執法理念,確立人民生命安全第--的原則。可以說,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始至終都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精神。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提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維護人身安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它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這里就把人的生命安全提到一個十分突出的位置。人身安全和通行效率兩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必須在首先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去追求通行效率。把人身安全和通行效率置于同等位置,甚至強調通行效率優先人身安全就大錯特錯了。再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充分地體現了以人為本這?原則精神。無論是交通事故現場傷者的搶救,還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制度、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的設置以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的確立,都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保護弱者的價值取向。這就要求民警在交通管理過程中,必須轉變理念,克服過去那種漠視他人生命安全的作法,堅持以人為本,無論是在交通秩序管理中,還是在交通事故處理中,都要充分堅持這一原則。同時,以人為本作為i種管理理念,還必須注意以下兒點:?是在隊伍管理中,各級領導還必須充分地關心、愛護和信任民警,充分發揮一線民警的能動性和積極性,形成一種和諧、寬松、積極向上的執法環境。二是廣大民警要樹立為交通參與者服務的意識和自覺性。長期以來,我們一直認為交通管理部門與交通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這種認識上的錯誤直接導致了其地位上的差異,民警以管理者自居,對交通參與者實施監督和管理。其實,交通管理也是服務,這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交通參與者是道路交通的主體,道路交通作為公共資源歸根到底是屬于他們的,是滿足他們的需求的。因此,作為交通警察,其責任和義務就是要為交通活動參與者服務,努力為他們提供安全、暢通、有序、經濟、低污染的道路交通環境。二、嚴格依法管理的原則嚴格依法管理,就是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民警耍把交通管理的一切活動,全部納入法制的軌道,要忠于交通法規,嚴格、嚴肅、嚴明的執行交通法規,合法、及時、公正地處理和解決道路交通問題。既不允許交通參與者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也不允許交通民警有違反憲法精神和法律規定,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嚴格依法管理交通是目前人民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之一。盡管近兒年來,我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開展“三項教育”、“警務公開”、“暢通工程”等活動,隊伍建設有了很大進步,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亂執法、濫執法等現象時有發生。例如,少數交通民警為了創收或完成罰款任務而故意躲在駕駛員容易違反交通法規的暗處或在交通標志不明顯處,專門守侯違反交通法規的駕駛員,一旦遇見,立即出來攔下車就是罰款,還不允許駕駛員申辯,如果辯解就是態度不好,還要加重處罰。這樣為處罰而處罰,為罰款而管理的行為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道路交通管理涉及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最根本的一條是依法嚴格管理。只有嚴格按照交通法規來規范人們的交通行為,調整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樹立交通法規的權威性,才能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目前,嚴格依法管理,首先就是要嚴格執行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配套的實施條例和各項規章。因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體系,在交通管理理念、制度等諸多方面與過去大相徑庭。因此,必須要認真學習,深刻體會,并嚴格執行,不能再用-?些舊的思維方式,管理手段去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這里還要特別指出,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民警的執法現狀,結合現代行政法理念,我們認為廣大民警在交通管理過程中,尤其要特別注意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無論是查處交通違法行為,還是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都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強化程序意識,尊重交通活動當事人的正當程序權利。這一點實戰中不少民警對此往往做得不太嚴格,究其根本原因,核心是對正當程序的價值認識不到位,甚至存在抵觸情緒,認為程序問題是多此一舉,是自找麻煩。對此,必須要引起高度的注意,必須要注意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轉變觀念。其次,要控制執法的隨意性,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傳統法治主義否認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主張“無法律即無行政”。它反映了傳統行政法治的形式性、機械性和消極性。現代行政法治則承認行政自由裁量權,這是由于行政事務的復雜性,執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范來完全約束行政行為,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的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同時要求對自由裁量權加以限制,以防止其濫用。就道路交通管理來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道路交通活動日益復雜和繁多,這樣無論交通法規如何完備、嚴密,也不可能對所有交通行為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等都做出規定。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一定要在依法嚴格管理的指導和約束下執法,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定的自由裁量權,嚴格控制執法的隨意性和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最后,對違法執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依法管理的原則,要求執法機關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要帶頭守法,切實保障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果作為執法機關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的行為違法越權,侵犯了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則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方便群眾的原則方便群眾的原則,即便民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便民原則,就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在依法實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應當盡可能的為交通參與者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方便,從而保障交通參與者進行交通活動的順利實現。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國家行政機關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了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其宗旨是為人民服務。目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方便群眾也是社會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對機動車辦理登記時間過長,手續繁瑣,辦理程序不透明以及對機動車和駕駛證不區分情況頻繁檢驗、審驗的情況,人民群眾意見很大。這些問題的存在,都說明了沒有堅持方便群眾這一原則。從深一層意義上講,依法嚴格管理也是為了方便群眾。因為,嚴格執法是要創造一個良好的交通環境,使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方便,歸根結底還是為了方便群眾。違法者追求的“方便”是建立在損害大多數人安全和方便基礎上的,所以必須禁止。執法者的一切執法活動,只有堅持方便群眾這一原則,才能真正體現其工作的意義。這就要求我們變行使權力為服務于民,將“三個代表”思想貫徹實施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執法之中。因此,作為承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公安交通部門及其交管民警,首先是要用以“民”為本,以公民“權利”為本,以政府“責任”為本的現代行政管理理念,代替以“管”本位、以“權”本位、以“管”本位的傳統行政管理理念。其次就是要盡快擺脫“管理就是命令,管理就是監督,管理就是強制,管理就是處罰”的傳統思維定勢,樹立服務、指導、合作的執法理念。最后就是要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時,辦每件事,實施每個執法行為都要從方便群眾這?基點出發,以最方便群眾的方法和措施解決問題,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一心為方便群眾而考慮。四、科學管理的原則所謂道路交通科學管理,是指在掌握道路交通管理規律的基礎上,采用先進的科學管理理論、原則、方法以及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去處理和協調道路中的人、車、路和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實現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高效率、低公害的目的。道路交通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只有實施科學管理,才能對其進行有效控制,使管理符合道路交通的客觀規律。現代交通更需要科學管理,要改變目前管理水平低、效率不高、民警勞動強度大、執勤質量不高的狀況,都離不開科學這個平臺的支持。那么,如何堅持科學管理的原則呢?首先,要從我國混合交通的國情出發。無論是科學技術的研究,還是科學技術的引進都要符合我國道路交通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合理的配置人力、物力和財力等各種交通資源,最大限度的發揮道路交通的潛能。其次,要處理好科學理論和科學技術之間的辨證關系。道路交通管理不僅要有科學的理論和方法,而且要有先進的技術和裝備。科學理論是基礎,科學技術是手段,兩者相輔相承。如果科學理論不以先進的技術手段為保證,那么,再好的理論和技術成果也難以充分顯示其指導作用;同樣如果技術裝備的應用不是建立在科學理論作指導的基礎上,那么,無論怎樣先進的技術裝備都不能正確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再次,要加大科學投入,搞好科學管理的硬件建設,這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目前仍然有相當一部分地區,交通管理的科技水平應用低,基礎設施還相當薄弱。要解決這一問題,主要靠加大科技投入。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相適應。”這為加強科學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最后,要強化科學研究與教育訓練,搞好科學管理的軟件建設。實踐證明,沒有高效能的管理體制和優秀的管理人員,再先進的管理技術和裝備,也難以發揮其功能。從某種意義上說,軟件建設比硬件建設更重要、更復雜。為此,要大力開展科學研究和教育訓練工作。就科學研究來看,目前應努力在探索科學研究與交通管理實戰接軌上狠下功夫,同時充分尊重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勞動,努力營造學科學、用科學的良好氛圍。就教育訓練而言,核心任務是培養高素質的交通管理人才。目前應努力克服那種講形式、走過場的高成本、低質量的教育訓練思路,要在教育訓練的質量上狠下功夫。五、文明管理原則所謂文明管理,就是指交通警察在交通安全管理過程中,要注意文明執勤、文明服務、文明辦案。交通警察的文明管理主要體現在語言、舉止、儀表等方面。交通警察的言行舉止是一個城市、一個地區乃至于國家的“窗口”,也是聯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個紐帶。執法是否文明是保持交通警察良好形象的關鍵,它關系到公安交通管理的工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形象。目前,在極少數交通民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突出表現在:一是動輒以管人自居,耍特權、抖威風:二是服務意識淡薄,作風粗魯,“冷、硬、橫、推”;三是舉止不端正,行為不規范,紀律不嚴明。對此,作為交通民警首先必須加強自身修養,通過加強教育,開展訓練,練好內功,培養為民服務的自覺性。具體來說,-要練好勇氣功,敢于嚴肅執法;二要練好品質功,能夠秉公執法;三要練好益智功,做到善于執法。其次,作為交通民警應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例如《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部五條禁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等。再次,作為交通民警應該注意語言文明。具體說來,一是要語言準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能用一些模糊不清或模棱兩可的語言;二是說話要和氣,不把個人情緒帶到工作中,以友善的態度表達服務的真誠,以禮貌的話語體現內心的尊重,以理解和溝通爭取人民群眾的滿意;三是言語要得體,交通警察要與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一定要注意不急不躁,遇事不亂,以不變應萬變,講究語言得體,否則,小事也會釀成大麻煩。最后,作為交通警察要注意舉止端正,人要精神。交通民警在執法時,要做到舉止文雅,不能邊走邊吃東西,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其它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攬腰,不得嬉戲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而坐。同時還要做到著裝整齊、儀容大方。工作時必須按規定著警服,做到警容嚴整,精神飽滿。總之,文明管理、文明執法對于保持交通警察的良好形象,改善警民關系,提高工作效率和執法質量具有積極的意義。六、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就是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過程中,必須把對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教育和對交通違法者的依法嚴格處罰緊密聯系,做到相輔相承,相互配合,不可有任何偏廢。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是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在道路交通管理實踐中,輕教育重處罰,為處罰而處罰,只處罰不糾正的現象比較普遍。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質量,背離了執法的目的。現實中處罰不斷,而交通違法行為卻不斷增多,與未能嚴格的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不無關系。因為只有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不斷增強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才能使交通法規的實現建立在廣泛的群眾基礎上,交通民警的執法才能獲得廣大交通參與者的理解和支持。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把道路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作為法定義務加以規定,我們認為這是非常正確的。不僅各級政府、機關、軍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而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尤其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也應該加強交通法規的宣傳教育。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針對實戰中重處罰輕教育的現象,明確規定了對于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不再給予其它處罰。當然教育應貫徹在整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過程中,對于必須給予處罰的,要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運用法律正確的基礎上,按照“過責相當”的原則做出處罰。在此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充分地進行交通法規安全教育,講清規定,道明危害,使被處罰者心服口服,自覺服從處罰,不再重犯。當然,依法嚴格處罰的功能也不可忽視。從道路交通管理實踐來看,不僅存在忽視教育的問題,而且在處罰方面也是問題多多。就處罰的法律規定來看,存在著處罰體系不健全、不科學,處罰種類單一,缺乏針對性,處罰力度不夠等問題。因此,在注重交通法規宣傳教育的同時,也注意處罰的科學、有效。只講教育,不講處罰,不對少數交通違法者進行嚴格管理和依法處罰,就不能保障多數交通參與者的交通權益,也就不能維護安全、暢通、有序的交通秩序,宣傳教育也不能起到作用,交通法規的嚴肅性和尊嚴也會因此而受到損害。道路交通的實踐證明,宣傳教育和依法處罰兩者相輔相承、缺一不可。這里還需要特別提出,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是認真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的一個重要環節。在過去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踐中,由于多種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在執法中普遍存在只罰不糾的現象,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一原則的實現,要使教育與處罰在交通管理中真正發揮作用,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這一環節是決不可少的。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這里要注意的使“應當”,不是“可以”,“應當”就是必須予以糾正,否則就是執法瑕疵,執法不作為。當然,在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時注意一要嚴格依法必須糾正,二要注意方式方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該首先指出其違法行為,可以當場改正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于不能當場改正,則可以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七、社會化管理原則社會化管理,就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發揮管理交通安全的主導作用的同時,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方法讓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共同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政府力量與社會力量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實施社會化管理,既是道路交通活動的客觀要求,也是解決交通問題的有效途徑。交通現象十分繁雜,交通活動面廣量大,涉及各行各業、千家萬戶和每一個人。僅僅依靠少數交通警察管理只能顧此失彼,力不從心,疲于應付。要解決這一問題,有效的辦法就是動員全社會力量,綜合治理交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就是一個有力的嘗試。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來說,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有利于政企分開,有利于減少機動車駕駛人的經濟負擔,有利于社會矛盾的弱化,有利于社會監督管理。就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來說,其目的是鼓勵社會上一切合格主體參與機動車駕駛人的培訓,從而發揮社會資源的優勢,將政府部門從企業性行為中解脫出來,同時有利于加強政務公開的透明度,防止產生腐敗現象,改變政府機關包辦一切的做法。實施社會化管理,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采取管理方法和措施時,要吸收人民群眾參與管理,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征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這也是現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同時,交通參與者要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下,通過各種方式和組織,進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如各地實行的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制、駕駛員安全協會、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學校、信息網絡、目標責任制、交通協管員制度等社會化管理做法,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總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該在政府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動員和組織單位和公民個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實行社會化管理,解決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復雜問題,努力實現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務道路交通管理的任務,就其工作范圍和服務對象,其主要內容有:車輛與駕駛員管理;指揮與疏導交通;糾正和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道路治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設置與維護交通安全設施;開展道路交通管理理論與技術的研究與應用等。一、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車輛和駕駛員是交通要素的兩個動態要素之一,因此,車輛和駕駛員管理是保障行車安全的兩項根本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車輛和駕駛員管理主要指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非機動車的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機動車駕駛培訓的社會化,機動車上道路前的安全檢查,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文明駕駛、安全駕駛,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機動車駕駛人違章累積記分制度的執行與落實。二、指揮與疏導交通指揮與疏導,是交通管理部門的日常性工作。也是交通管理者需要掌握和經常運用的管理手段。指揮即用口語和身體語言以及交通指揮燈指揮道路參與者的通行秩序,一般專指指揮車輛行進方向。疏導,即采取各種措施疏通車輛擁堵現象和引導人流和車流的行進方向。在道路交通管理實踐中,指揮與疏導是不可分的綜合工作。交通指揮包含了交通疏導的因素,而疏導過程就是交通指揮的具體操作。(一)交通指揮,可分為人工指揮和交通信號燈指揮。1.人工指揮是交通警察在道路執法過程中的專門工作,具體分為:崗臺指揮,專指站在平交路口運用交通指揮的手勢信號的指揮方式。根據公安部頒布的交通警察指揮手勢標準,手勢信號共有10種(直行信號、直行輔助信號、左轉彎信號、左轉彎輔助信號、右轉彎信號、停止信號、靠邊停車信號、減速慢行信號、前車避讓后車信號、示意違法車輛靠邊停車信號)。路段指揮:在遇有交通事故或自然災害及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實行的專門交通指揮,人數視路段車流量確定。場館指揮:對重大集會、體育比賽、商貿洽談場館及一級警衛對象居住地實行的專門交通指揮,此項交通指揮應按照預先方案確定,一般以車輛嚴進寬出為原則。2.交通信號燈指揮,是指在平面交叉路口示意車輛和行人的行和停、怎樣行和怎樣停的各種交通指揮信號。交通信號燈主要包括指揮信號燈、車道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三種。指揮燈信號采用綠、黃、紅三種光色作為信號,信號燈的光色順序,橫向安裝時,面向燈光以左到右為紅、黃、綠三色。豎直安裝時,面向燈光自上而下為紅、黃、綠。把作為禁行的紅色信號安排在靠道路中心--側或最上方,是為了更加醒目,更能引起觀察者注意,尤其是更能方便色盲人辯認。車道燈信號由綠色箭頭燈和紅色叉型燈組成,設在需要單獨指揮的車道上方。綠色箭頭燈亮時,該車道準許車輛運行。紅色叉型燈亮時,該車道不準車輛運行。人行橫道燈信號由帶有黑色人像的紅綠兩色燈光組成。設在人流量大的重要交叉路口的人行橫道兩端,面向行人和車行道,與道路中心線垂直。交通信號燈的指揮含義即閃爍方式,均為綠燈行、紅燈停,但人行橫道信號閃爍綠燈和車行道閃爍黃燈時,已進入路口的行人和車輛準許通過。當車輛和行人道有燈光信號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必須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二)交通疏導即針對交通事故、自然災害、惡劣氣候、車輛壞損等引發的路段狀況和上下班、上下學高峰時間易出現的特殊狀況所采取的交通指揮。通常措施有三種,一是在高峰時間定人定點疏散引導人流和車流,避免人車混行造成交通事故;二是對影響行進速度的路段設立臨時禁行標志,并標明開辟準行的路段(包括里弄、胡同、小巷);三是及時出動道路清障車,對因車況不良停駛在道路上和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車輛先行拖離現場,盡快恢復道路正常秩序。交通特殊狀況,在交通秩序管理中比重雖然不大,但對于人民群眾的交通活動有強烈影響,且容易造成新的交通事故,因此,必須采取及時有效的交通疏導措施,將交通阻塞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底。三、糾正和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放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必須及時予以糾正。做到:第一,處罰的同時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第二,處罰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第三,遵守處罰法定、“過責相當”原則;第四,對于輕微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消滅事故隱患,防患于未然,盡量保證道路交通的安全與暢通;另一方面,讓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了解自己的行為對道路交通的危害性。在具體適用這一規定時,應當注意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方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首先指出其違法行為,對于可以當場改正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于不能當場改正的,則可以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還應注意不影響車輛的正常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裁決處罰,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一)警告警告,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的告誡,指出其危害性,告誡其不要再犯。警告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違法行為最輕的?種處罰,主要適用于初犯和偶犯,并要求同時具備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條件。警告與一般的批評教育從內容到方式都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批評教育是做思想工作,不具有強制性;而警告屬于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依法給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一種行政處罰,具有國家強制性。警告分為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二)罰款罰款,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限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式。它是行政處罰中最常見的一-種處罰方式。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的罰款不同于作為刑罰附加刑的罰金,后者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對刑事犯罪人判處的?種附加刑。兩者在適用對象、法律依據、最高限額和處罰機關等方面都不相同。對于罰款的限額,《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了兩種方式予以規定:?是明確規定了罰款的最低和最高限額;二是規定了罰款額為行為人違法所得的倍數。具體來講,對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所實施的單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最高的罰款限額為5000元,最低罰款限額為5元;或者最高罰款限額為行人違法所得的10倍,最低罰款限額為行為人違法所得的2倍。當一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實施了不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依據分別裁決、合并執行的原則,罰款的數額可以超過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違法行為危害性的大小,不同類型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又有不同的罰款檔次。(三)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相當于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吊扣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定時間內暫停其機動車駕駛資格的處罰方式。它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方式并處。對于受暫扣駕駛證處罰的機動車駕駛人,在暫扣期滿后由當地車輛管理機關酌情復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道路駕駛操作。在適用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兒點:第一,作為行政處罰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對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吊扣機動車駕駛證的修改。這一修改的原因在于1996年制定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處罰種類之??是“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而沒有使用“吊扣”。第二,使用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應當注意與原《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中的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相區別。這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屬于行政處罰,而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它們在適用的對象、程序以及后果上是完全不同的。(四)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于相當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吊銷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對當事人駕駛資格最嚴厲的一種處罰,即對于是實施了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停止其駕駛資格的處罰方式。它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主要區別在于重新獲得駕駛資格時應履行的手續和要求不同,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的重新申領,應按照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對待;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后,其作為機動車駕駛人的檔案依然保留,駕駛人也只需按規定進行復考,而不是重新申領。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重新申領的期限,依照有關機動車駕駛證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而對于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則行為人終生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五)拘留拘留指的是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羈押于一定場所的處罰方式,也稱治安拘留,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罰中最為嚴厲的一種。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T5日,它只適用于有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人。對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拘留處罰應以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的名義裁決。在拘留處罰的適用上,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對于孕婦及正在哺乳自己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婦女不得裁決拘留處罰;二是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裁決拘留處罰的,應在執行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三是在拘留期間不涉及剝奪政治權利問題;四是對于被裁決拘留處罰的人,如提出申訴或者提行政訴訟,并依法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的,拘留應暫緩執行。目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存在3種形式的拘留,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應注意嚴格區別它們。刑事拘留,是對刑事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種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對于妨害訴訟秩序的人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方式。四、處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此,道路既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也包括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交通事故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發生的交通事故勘查現場、收集證據、認定交通事故、處罰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過程。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其等級標準是:輕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指--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五、維護道路治安道路治安環境的好壞,對于道路的安全與暢通,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治安環境能夠使步行交通、客運交通和貨運交通趨于平穩狀態,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反之,不僅人民群眾出門沒有安全感,而且會使道路秩序進一步惡化,從而增加道路交通管理的難度。因此,道路交通管理的其中一項任務,就是依法對治安問題進行管理。治安事件的活動方式和特征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群眾性哄搶;流氓結伙聚眾斗毆;大規模群體糾紛械斗;大型文化、體育活動中的群眾鬧事等。道路治安案件的表現特征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流氓活動;故意損毀移動交通設施和交通標志;偷開他人機動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物品;在道路上施工時不設標志和防圍;在道路兩側倒賣票證搶奪少量財物以及酗酒鬧事等等。道路上的治安問題,具有突發性、移動性和群體性特點,難以事先知曉,也難以按派出所管理方式按圖索驥,交通警察必須學會預先防范,及時處置和處理各種事件,保證案發地段不影響交通秩序。對群體性的治安問題,首先是保護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合法權益;二是宣傳教育,盡可能遣散原告人員,注意發現并控制為宜;三是另外開辟交通通道,以利于車輛繞行;四是組織防暴力量,制止暴力性團伙行為。對違反交通管理、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妨礙公共安全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六、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同時,該法也明確了政府、單位(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媒體(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也為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主體。應當看到,當前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滯后于道路交通發展的要求;全民交通安全意識、交通文明程度,駕駛員職業道德、駕駛作風,還遠遠不能適應現代交通的要求;廣大交通參與人的法制意識、道德觀念和社會公德還不能適應現代交通的要求;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投入少,宣傳力量薄弱也是普通性問題。因此,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上升為法律規定,明確規定政府、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媒體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應教育宣傳義務,這既符合我國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內在要求,也符合現代交通管理工作的特點。在我國,當前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應當重視交通安全宣傳效益,改革交通安全宣傳模式,加快交通安全宣傳社會化進程,這對于提高全民的現代交通素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中,強調宣傳對象的針對性,宣傳內容的實用性,宣傳方式的多樣性,使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面對廣大的交通參與人,加強對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從娃娃抓起,將受益終身,作用長遠。將交通安全納入素質教育,依托新聞媒體,通過宣傳工作,傳播交通安全知識,營造交通文明氛圍,優化交通執法環境。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設和普法教育的內容,依托各種宣傳媒價,通過開展交通安全進行社區等活動,提高廣大交通參與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激勵的意識,使公民交通文明意識有明顯提高,將宣傳的效果體現在“會安全走路,會安全乘車,會安全騎車,會規范停車”等具體行為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提高全社會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交通意識的重要途徑。發達國家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作為一項社會公益活動,社會團體和企業發揮了主渠道作用,新聞媒體以及交通運輸、汽車制造、機動車保險業等相關行業更是從形式到資金給予積極的支持,并使之長期化和制度化。在我國,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意識仍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做好這項工作,還需要不懈地努力:第一,文明交通意識的培養和教育要從中小學生抓起,要把交通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學校教學內容。第二,借助社會和媒體力量,向市民廣泛宣傳文明交通行為。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公益廣告主渠道,在內容上加大人文內涵。第三,利用報紙和電視公開曝光因嚴重違章導致交通擁堵的事件和當事人,形成定期、定點播發,從正面教育和引導,在輿論上形成文明交通行為人人有責,規范行車走路引以為榮的良好社會氛圍。第四,作為執法機關和執法主體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自覺、模范地宣傳、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七、設置與維護交通安全設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主要指固定在道路上的實施交通管制和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設施,也稱交通管制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主要有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和交通隔離設施等四類。(-)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志是用圖形、顏色、符號或文字傳遞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的安全設施。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道路交通標志設置原則是:.明顯突出的原則。其發出的信息必須在以某種運動速度下的交通參與者的視覺感受接收并引起注意,以達到告知的目的。.配合完整的原則。根據需要對應設置和配合設置,達到管理并控制交通的要求。如在路段一端設置了“會車先行”標志,另一端就應設置“會車讓行”標志。.相互一致原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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