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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保證制度及三違處罰辦法第一節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狠反“三違”,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環境保護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三違”是指在我公司范圍內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第三條根據“三違”情節和可能產生后果的嚴重程度,將“三違”分為A、B、C三類。A類是特別嚴重“三違”即可能導致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三違”;B類是嚴重“三違”,即危害程度僅次于A類的“三違”;C類是一般“三違”,即情節和后果較輕的“三違”。第二節罰則第四條本辦法中涉及的紅線類、A類、B類、C類“三違”適用于整個公司范圍內的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由于以上“三違”行為直接造成公司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經政府部門處理的,本辦法不再處理。第五條對紅線類“三違”,將依照本辦法給予當事人處罰1000—2000元外,并由公司安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其留礦察看(6個月至24個月)或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第六條對A類“三違”人員,處罰1000-2000元,并給予停工五天,在公司三違學習班進行安全教育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第七條對B類“三違”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如下處罰:若個人或團體在公司范圍內出現B類“三違”現象,第一次給“三違”人員罰款1000元,并給予通報批評;12個月內再次出現同類“三違”現象,則按本辦法第六條的上限進行處罰。第七條對C類“三違”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第一次給“三違”人員處罰500元,12個月內再次出現同類“三違”作業,給“三違”人員罰款1000元,并給予通報批評;第三次按第五條上限進行處罰。第八條相同的“三違”現象在一個月內同一隊(股)第二次出現,給主管隊(股)長、跟班隊長按C類處罰。相同“三違”現象三個月內同一礦第三次出現,給分管礦長、帶班礦領導在“三違”現場,按B類處罰。第九條“三違”罰款按審批程序進入公司安全基金帳。第十條各級安全管理部門都應建立“三違”人員檔案,詳細記錄違章情況。第三節附則第十一條本辦法未列入的,按公司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或者由公司安委會召開會議研究決定。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但不得與本辦法相悖,并報安環部,綜合辦公室備案。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級、礦級安全環保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十六條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環保監察部。第四節“三違”的種類一、下列行為屬于紅線類三違:1、對新工人或轉崗人員未經過培訓或培訓時間不符合規定就安排上崗的,追究安排給當事人上崗相關領導的責任。(討論后擬降為A類)2、無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無審批手續以及審批手續不全或者未提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學習和考核后方可施工作業的,處罰現場施工隊伍負責人以及礦(部門)分管負責人。(討論后擬降為A類)3、對于地面、井下有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溜煤眼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在作業過程中必須要安排專職管理人員在現場并督促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否則處理該單位現場負責人。4、入井人員將火柴、打火機、煙草等點火物品以及酒后入井的,處理當事人、井口檢身工。5、值班、帶班人員空崗、脫崗或值班期間飲酒的,處理當事人。(討論后擬降為A類)6、生產現場存在重大隱患、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處理違章指揮人員。7、違反規定安排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處理違章指揮人員。(討論后擬降為A類)8、未執行公司《緊急處置權》規定的,對現場的相關管理人員進行處理。9、發現有違章現象,現場人員不制止或未采取相關措施的,造成事故的,處理違章人員及現場人員。10、故意破壞安全設施或公共財物的,處理當事人。11、對安全管理人員、檢查人員例行工作時進行謾罵、毆打的或進行打擊報復的,處理當事人。12、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期間,做假證、毀滅證據、偽造現場的,處理當事人。13、井下作業地點無風作業,處理現場跟班隊長、班長、瓦斯員等管理人員。14、私自打開柵欄、風障等進入盲巷或停工停風的工作面,處理當事人。15、皮帶運轉期間在皮帶下面作業的,處理當事人。(討論后擬降為A類)16、電氣檢修時不執行停送電制度或不停電檢修井下機電設備的。17、副井絞車人員、物料混合提升的;或提升系統出現缺保護、制動系統不完好等重大隱患,帶病運行的;處理相關責任人。18、大型設備檢修后,不清點檢修人員、未經安全確認就試運轉的。處理相關責任人。(討論后擬降為A類)19、處理礦車掉道出現下列危險行為的。如斜巷摘鉤處理、處理時下方有人、不設置可靠的擋車裝置、用絞車硬拉等。處理當事人。20、在變坡點松繩推車、斜巷放飛車或有如下可能引起跑車的行為的:21、違規攜帶、偷竊、私藏爆炸材料等行為,處理爆破工或當事人。22、巷道施工進入探水警戒線,沒有堅持探放水原則的。處理相關責任人。一、下列行為之一的屬A類“三違”:(一)采掘進工作面1、巷道開口或維修作業,未按照措施規定提前加固作業地點周圍支護的,處理該作業點的主管隊長或負責人、跟班隊長、當班班長;2、維巷時不嚴格執行“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里向外”回柱原則的。處理該作業點的主管隊長或負責人、跟班隊長、當班班長;3、工作面初放、收尾、過老巷、采空區、地質構造帶時,沒有按照相應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或未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的,處理施工現場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4、掘進迎頭未使用臨時支護的,處理該作業點的主管隊長或負責人、跟班隊長、當班班長;4、作業點瓦斯超限或停風時,未及時將掘進施工人員撤離至安全地點的。處理該作業點的主管隊長或負責人、跟班隊長、當班班長、瓦斯檢查員或安全員、當班調度室值班人員;5、井下出現裸體巷道。處理礦長、生產副礦長、生產股股長、施工隊伍隊長或負責人;6、有其它現象違反《掘進作業規程》的現象(對作業現場的管理人員、安全員、跟班隊長進行追責。51、探放老空積水,未按措施規定加固巷道及固管、試壓、安裝孔口裝置的。(二)礦井機電運輸1、在斜井(平巷)中,蹬車、扒車、坐軌滑行、跳車及蹬膠帶機的;2、斜井(巷)提升,不按規定正確使用三環鏈、插銷的;3、斜井(巷)提升超規定數量掛車或不掛保險繩的;4、檢查、檢修刮板機、膠帶機等電氣設備不采取措施、不停電、不閉鎖的;(由現隊長或負責人和維修、檢查人員負責)5、絞車帶病運轉及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限繼續提升的(機電副礦長、機電股股長、機電隊隊長、使用絞車的施工隊伍隊長(負責人)及跟班隊長);6、斜井人車裝置失靈,繼續使用的(機電股股長、機電隊隊長、使用絞車的施工隊伍隊長(負責人)及跟班隊長);7、各類絞車下放不帶電滑行或在鋼絲繩松馳狀態下放車造成礦車的(由絞車工、井口信號工、運輸隊隊長、當班跟班隊長、當班班長負責);8、斜井(巷)提升不按規定使用擋車欄、阻車器的或者擋車欄、阻車器失效(由絞車工、井口信號工、運輸隊隊長、現場推車工、現場信號工負責);9、造成斜井(巷)跑車的,此條應視情節輕重程度對主管礦長、機電礦長、運輸隊隊長及跟班隊長進行處罰。10、供電系統有漏電問題存在的;(運輸隊隊長、當班跟班隊長、機電股股長)11、未佩戴保險帶或沒采取可靠保險措施從事有墜落危險作業的(由施工隊隊長、跟班隊長、當班班長、當班安全員、違章作業人員)12、違反“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對違章的行人或違章給行車信號的信號工)13、在上山、下山或行人側搬運設備未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由施工隊隊長、跟班隊長、當班班長、當班安全員、違章作業人員負責)。通過礦車連接處時未發信號的。設備安全防護設備不全或失效運行的;處罰機電礦長、機電股股長、操作人員16、設備帶病運行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處罰機電礦長、機電股股長、使用單位的負責人。17、絞車工不按《操作規程》要求操作,造成過卷、跑車的(由施工隊隊長、跟班隊長、當班班長、當班安全員、違章作業人員負責)。18、工作面切眼內的電纜有中間接線盒。19、調換,借用設備時,雙方設備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在設備部辦理有關手續。20、壓風及壓力設備每月未試驗一次安全閥;21、絞車、刮板、皮帶等操作司機未發信號、造成安全隱患或事故。或不按操作規程操作的未按規定對主副井和斜巷絞車鋼絲繩進行檢測檢驗的。檢修容易翻轉、擺動的設備設施時,沒有采取限制活動部位措施的。(三)一通三防1、井下掘進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設傳感器或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處理礦總工程師、監控室負責人。2、井下作業地點未采取瓦斯檢測措施的(礦總工程師、安監股股長);3、瓦檢員不帶儀器到作業現場進行工作或使用不合格瓦斯檢查儀的,處罰安全監察股股長、瓦斯員;4、井下無措施或不落實措施使用氧焊、電焊的(機電隊隊長、作業現場管理人員氧焊工);5、瓦斯超限后瓦斯員不采取停電撤人措施的或瓦斯員不制止現場人員冒險作業的;6、不聽瓦斯員勸阻,強行作業者或瓦斯超限后,7、隨意關停或開啟局部通風機的;(由施工隊隊長、跟班隊長、當班班長、當班安全員、違章作業人員負責)8、將兩道風門同時敞開造成風流短路或破壞“一通三防”設施的,對打開而未及時關閉風門的人員;9、將風電瓦斯閉鎖裝置甩掉不用者或短接閉鎖的(礦安監股股長、采煤隊主管隊長、責任電工);10、破壞井下瓦斯監控儀器或設備致使安全監測裝置不能發揮應有作用的;11、無措施打開密閉墻的(現場施工隊伍負責人、安監股股長、生產股股長)12、瓦斯檢查員不按規定檢測瓦斯及有害氣體的,處罰瓦斯員13、擅自進入設柵欄、警戒牌的巷道、溜煤眼等或與自己工作無關的巷道內的,處罰當事人;14、人為調低傳感器數據或將傳感器移設到不能反映該地點實際瓦斯數據以外地點的(礦總工程師、違章指揮人員及操作人員);15、未經允許或無計劃措施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的(礦長、總工程師、違章指揮人員);16、微風作業、無風作或形成循環風的,處罰礦總工程師、當班帶班礦長、主管隊長、當班跟班隊長、瓦斯檢查員、安全員、當班班長);17、需要安設局扇通風的施工地點,未安裝局扇通風機施工(施工隊全負責人、安全員、瓦斯員、跟班隊長、班長)。18、由于對局扇通風管理不嚴造成瓦斯積聚超限或瓦斯員給施工單位提出處理措施而施工單位未執行(施工隊負責人、當班隊長、班長或瓦斯員)。19、打鉆時未按規定懸掛瓦斯、一氧化碳報警儀的(四)通用部分1、強令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2、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上崗的(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領導、無證上崗人員);3、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按三違“A”類處罰;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未考核合格者按三違“A”類處罰;5、未建立建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各單位、部室主要負責人);6、作業地點上方有可能出現物體下落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施工隊伍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和安全員);7、酒后上崗的;8、攜帶煙草、點火物品以及不允許帶入井下的其他物品入井的;9、壓力容器受壓部件、安全裝置出現故障,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對機電股股長、責任區負責人、崗位操作人員進行追責);10、檢修或安裝電器設備,作業前不驗電、不放電、不掛地線、不掛停電工作牌、不設監護人員的;(對機電股股長、責任區負責人、崗位操作人員進行追責);11、在重點防火部位吸煙的;12、井口檢身工離開工作崗位;13、司磅員弄虛作假,工作不負責;14、裝車隊裝車人員在車皮幫沿行走;(對裝車隊當班班長、當事人進行追責);15、井下采用明火、明電,未經總工程師批準的;(對機電股股長、責任區負責人);16、兩礦井下明火作業未經所在單位總工程師等領導批準的(對施工隊伍負責人、現場作業管理人員、井口檢身工進行追責);17、領導不安排三大員造成空崗;(對安監股股長、班長、安全礦長進行追責)18、對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火工品管理混亂、電器設備嚴重失爆、局部通風不合格等要立即整改而未整改的;處罰該單位主要負責人。19、發現事故隱患或預兆,不采取措施、強行作業、未造成事故者;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求立即整改而不整改,繼續作業的施工單位;(對不采取措施強令冒險作業人員以及施工施工隊伍負責人按上限進行追責);20、隱患未整改完,領導安排生產。對違章作業視而不見或對“三違”人員的處罰,私下利用權利進行不處理的;21、對于打擊、報復、揭發隱瞞事故真相或揭發違章指揮的行為人。22、煤場過磅員違規操作,造成嚴重后果的。23、油庫、庫房管理員違章操作,造成物資損失的,對庫管員、負責人進行追責。24、無批準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就擅自開工的、或有完善程序及安全措施但未組織學習的;對施工隊伍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全部進行追責。25、安監員、現場管理人員、檢查人員發現作業現場有重大險情不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的;(由B類調至A類)26、采煤工作面發生變化沒有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有補充、修改的安全技術措施而不執行的;(由B類調至A類)27、進入工作地點前管理人員及安全員不執行敲幫問頂等安全檢查的,均按上限追究施工隊伍負責人、現場全管理人員、安全員的責任。28、無措施情況下進行空頂作業的;(對施工隊伍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安全員進行追責。29、公司范圍內進行高空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起重作業、臨時用電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時未經主管領導審批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落實的,處罰主管領導、現場作業人員。32、違反規定進行井下電氣焊作業的;或井下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的;將氧氣瓶與乙炔瓶同車存儲、運輸的。38、在井底車場阻車器前推車時,打開阻車器的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B類“三違”:(一)采掘工作面1、斷梁拆柱未及時更換的,追究主管隊長、跟班隊長的責任;2、安監員、現場管理人員、檢查人員發現作業現場有重大險情不停止作業撤出現場作業人員的,處罰以上人員的責任。3、工作面漏頂、片幫嚴重而未及時絞頂、背幫的追究主管隊長、跟班隊長的責任;4、工作面支護傾斜未糾正從事放頂作業的追究主管隊長、跟班隊長的責任;6、開幫和放頂違反《作業規程》要求的追究主管礦長、隊長、跟班隊長的責任;7、回煤坑處未架設抬棚的追究主管隊長、跟班隊長的責任;。29、使用刮板輸送機、皮帶輸送機運送物料、或順皮帶滑行或拖運物料的,或在采煤工作面以外的刮板輸送機運轉時跨機搬運物料的(二)礦井機電運輸1、井下明電操作的;2、防爆設備失爆后繼續使用的;3、大型固定設備安裝后沒有經驗收就投入使用的;處罰設備管理部部長、4、電機車司機、乘坐人員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的;5、鋼絲繩不按規定檢查和無檢查記錄的,對機電礦長、主管股室負責人進行處罰;6、用電機車或人力推車直接撞擊風門的;7、絞車鋼絲繩應更換而不更換的;對機電礦長、主管股室負責人進行處罰;8、絞車道無靈敏可靠的“一坡三擋”的;對機電礦長、主管股室負責人進行處罰;9、人為造成電氣設備失爆的,對機電礦長、主管股室負責人、操作人員進行處罰;10、電氣設備接地不規范的,對機電礦長、主管股室負責人進行處罰;11、操作高壓電氣不戴絕緣手套,未穿絕緣鞋或未站在絕緣臺上的,對機電礦長、主管股室負責人、操作人員進行處罰;12、未查清電氣事故原因而強行送電的,對操作人員、現場管理人員進行處罰;13、指揮他人或操作人員帶電作業的,對操作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人員進行處罰;14、嚴禁電機車在大巷使用搭線,處罰操作人員。15、回煤坑未支護的,處罰該區域主管隊長。16、非專業人員操作電器、機械設備的,處罰操作人員、現場管理人員進行處罰、指揮人員。17、給煤機、溜煤口、溜煤眼、煤倉放煤口堵塞,未停機處理,無人監督處理,無保護設施的,對操作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人員進行處罰;18、未嚴格執行“手指口述”安全確認管理法的,對操作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指揮人員進行處罰;19、機械、機電設備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的。20、皮帶出現撕裂、帶扣不完好繼續運行的(對運輸隊負責人、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巡檢工進行追責)。21、檢修電器設備時未按規定要求進行作業的。22、作業場所、機械設備等未按“四有、四必有”要求配備防護設施的。(對機電股股長、機電隊隊長、現場專業操作工進行追責)23、設備滲漏造成缺油或干磨現象,從而導致設備受損。24、雨季前每年未做水泵聯合運轉試驗25、甩保護、虛設保護和私自改變保護值。26、特種作業人員未應經培訓、考核合格未取得操作證獨自操作。27、私自外借設備者造成設備損壞的;28、刮板機機頭、機尾壓柱不實、無壓柱固定,缺壓柱,壓柱不在底拉條及機尾架彎板處。29、懸移支架在運輸當中,裝車前未將各千斤頂回收,未進行可靠的綁扎或裝偏。30、電焊機等非防爆設備無施工安全措施入井的,場地未防護措施的;31、皮帶巡回檢查人員不認真檢查,造成皮帶斷裂或其它事故的;32、氣焊工不按規定擺放設備的。33、倒閘操作不按規定順序操作及復查的。34、設備進行操作時不佩戴防護用具大傾角皮帶整機、其它皮帶機的機頭機尾、旋轉傳動部件不安裝護欄或護罩的;戴手套、衣袖散開、女同志長發未盤起且未戴帽子的情況下操作轉動的機器設備的(三)一通三防1、采掘工作面無計劃的停電、停風的(對礦井通防負責人、機電股股長、機電隊隊長、現場專業操作工進行追責);2、未按規定及時對災區有害氣體進行預測預報分析的;3、造成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的;對礦井通防負責人、施工隊隊長、機電股股長、當班瓦斯檢查工進行追責);4、局部通風機擺放位置不正確的;對礦井通防負責人、機電股股長、機電隊隊長、現場專業操作工進行追責);5、串聯通風不符合規定的;對礦井通防負責人、機電股股長、6、測風員不按規定測風,做假數據的;對通防負責人、安監股股長、測風人員進行追責。7、測風站前后10米范圍內堆放雜物、擺放設備的。(四)通用部分1、領導指揮崗位人員強行操作帶故障設備的;對揮章指揮人員及操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2、安排無證人員上崗或無證人員擅自上崗的;對安排者及上崗人員進行責任追究。3、安全設施不完善或有缺陷的,強制作業的對安排者及作業人員進行責任追究。4、進行高空作業、有限空間作業或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時未審批或未落實安全安全措施的;5、未經檢身入井的,追究該井口檢身工及入井人員的責任。6、門衛值班人員不負責,擅離工作崗位(其它地點睡覺);7、運行鍋爐干鍋、滿水及鍋爐管道爆裂,追究機電隊隊長、班長及鍋爐工的責任。8、油庫、庫房區域,抽煙、使用明火的。追究庫管員及當事人的責任。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C類“三違”:(一)采掘工作面1、采煤作業面缺梁少柱,不及時補充而繼續作業,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22、工作面單體柱超高使用,或支柱初撐力合格率低于90%、出現連續三根不合格的。處理該施工隊負責人及跟班隊長。2、無證人員運送爆炸材料的,追究安排人員及運送爆炸材料人員的責任;3、巷道開口支護不規范的;上、下安全出口不暢通,雜物較多的,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4、背幫背頂不嚴實的;空幫、空頂距過大,支護失效的,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5、未按《作業規程》規定支柱卸壓而未及時增壓到位的,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6、巖石巷道采用干式打眼的,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7、工作面開切眼、聯絡巷無支護或支護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8、回采面超前抬棚梁與原巷道棚梁之間未打實;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9、回采工作面超前支護不足20米,或不符合規定的;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10、掘進工作面根據《規程》規定未使用前探梁支護的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11、采煤工作面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冒頂不能行人。人員能夠通行但對作業人員構成危險,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12、采煤工作面,煤塵較大,噴霧裝置失效的,追究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13、采掘工作面,木支護巷道凈高、寬不符合《作業規程》的,兩幫有傘檐、低角的,追究主管隊長、當班跟班隊長、班長、安全員的責任。(二)礦井機電運輸1、井下防爆設備不經防爆檢查而入井的,追究機電礦長、機電股股長、井口檢身工的責任;2、電機車司機和跟車工互換而無證上崗的,追究運輸隊隊長、跟班隊長、當班班長及該跟車工、司機的責任;3、不按規定佩帶自救器入井的,追究當事人及井口檢身工的責任;4、井下打開電器設備前未按規定對周圍瓦斯濃度檢查而檢修的,追究當事的責任;5、在刮板機上裝卸物料的,追究當事人及該溜子工的責任;6、電機車在大巷運行時使用搭線;7、非電機車司機人員開車,追究當事人及安排工作的管理人員責任;8、電機車頂車行駛或超速行駛,追究當事人的責任;9、乘座電機車;10、電機車在正常運行中,不能用電制動;11、電機車司機隨意拆卸電車配件;13、井下電纜有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等違章現象追究機電副礦長及機電股股長的責任;14、機電設備在檢查中,被檢出未做接地保護的,追究責任人及其主管隊(股)長的責任;15、礦車跳道后,超過30米的追究司機及號跟車隊的責任;16、軌道、架線等運輸線上的隱患未及時排除,追究運輸隊隊長用其主管副礦長的責任;18、機電設備失爆,電纜懸掛混亂、管路敷設質量差、檢修質量差,追究運輸隊隊長用其主管副礦長的責任;19、井筒內地輪缺少,不齊全,不靈活,地輪有明顯磨痕的,追究運輸隊隊長用其主管副礦長的責任;20、電纜懸掛不整齊、有煤塵、用鐵絲懸掛、電纜拖地的,追究運輸隊隊長用其主管副礦長的責任;21、油脂入庫不執行“兩不收”原則(不帶合格證不收,質量不合格不收);油脂的包裝容器不保持完好、清潔、漏滲。22、主排水設備及設施運行,未檢查電機、水泵等振動、溫度、噪音、軸承潤滑、儀表、引水裝置、漏水、竄量情況造成設備損壞的;23、對防雷、避雷設施每年雨季前未做一次檢查、試驗。24、壓風及壓力設備每月未試驗一次安全閥;25、皮帶運輸機、刮板運輸機的各種安全保護未按要求試驗及記錄的。26、主排水泵房及副井提升未堅守工作崗位,擅離職守造成設備損壞的。27、回收的設備未將其配套的配件一并回收造成損失。28、電纜同電氣設備連接,未按電氣設備性能使用相符接線盒的。29、未按規定用鐵絲在工作面懸掛電纜。30、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中,缺少一項或損壞不起作用。31、刮板運輸機帶負荷起動或下班時刮板運輸機內的煤沒有運完的。32、絞車操作人員造成鋼絲繩扭曲、斷絲、電機燒壞等事故的。33、支架解體、裝車、組裝、卸車時,未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和工具,超負荷,斜拉吊。無可操作性的安全措施(三)一通三防1、瓦斯員不及時填寫手冊、牌板和匯報,瓦斯記錄牌板、日報表、手冊不真實、不清楚或涂改的;2、不及時移設監測探頭、吊掛不標準的,追究高度監控室主任及負責人的;3、風筒破損口太多,漏風嚴重不處理的,追究現場瓦斯員、主管隊長、跟班隊長、當班班長的責任;4、不按規定灑水降塵、清掃、沖刷巷道積塵,造成巷道內煤塵飛揚,處罰現場管理人員及瓦斯員;5、采掘作業現場人員未攜帶防塵口罩或防塵口罩不合格的,追究當事人及主管隊長、跟班隊長、井口檢身工的責任。6、井下規定地點未安裝噴霧降塵裝置或未進行灑水降塵導致作業點粉塵超標,追究主管隊長、跟班隊長、當班瓦斯員的責任;5、瓦斯斷電儀的傳感器誤差超過規定要求,追究監控室主任、班長的責任;6、柵欄、警標、牌板等設置不及時的,追究安監股股長的責任;8、檢身工責任心不強,致使入井人員攜帶煙火等物品入井的,追究安監股股長及當事人的責任。9、風筒口距工作面茬子頭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追究跟班隊長、當班班長、當班瓦斯員的責任;10、風門關閉不嚴,造成漏風嚴重的,追究當事人或該區域責任人的責任;11、入井人員拒絕檢身的,按該類處罰的上限追究當事人的責任;12、采煤工作面瓦斯斷電儀、探頭、傳感器安裝位置不符合規定,追究監控室主任、班長及現場瓦斯的責任;13、井下所有作業人員要愛護通風設施,私自破壞、拆除風門、風障、柵欄等或私自進入盲巷者按上限處罰;14、放炮線長度、質量、懸掛等不符合《規程》規定放炮的,追究追究主管隊長、跟班隊長、班長、放炮員的責任;。15、隔爆水袋出現脫鉤、破損、臟污以及水量不足的,追究安監股股長責任區域采煤隊主管隊長的責任。(四)通用部分1、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或穿戴不合格勞動保護用品的;2、不按規定交接班,不做交接班記錄或交接班記錄涂改、造假的;4、工作中干私活或干與工作無關的工作;5、處理問題安全措施制定不到位或未嚴格落實的,追究追究主管隊長、跟班隊長的責任;6、擅自拆除在用設備器件的;7、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的;8、發現“三違”不制止,為“三違”人員講情或開脫責任的;9、不按要求使用電氣儀表、工具、安全用具的;10、安排未經安全知識培訓或考試不及格的人員上崗作業,處罰其主管領導及安全教育工;11、其它崗位值班人員睡崗、竄崗、脫崗的;12、對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工作不負責、弄虛作假、走過場的;13、所屬礦、廠、基建單位等不召開晨會,無紀錄可查的,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14、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要求組織相關人員學習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公司下發的有關文件、制度的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15、對員工開展安全再教育、轉崗教育、收心教育,不負責、弄虛作假或無記錄可查的;17、凡要求上報公司的有關臺帳、報表、報告,不在規定日之內上報的,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18、每年的年底未簽訂《安全目標責任狀》的,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19、安全大檢查隱患整改措施安排,未按規定及時報公司的(基建單位由工程部負責、所屬礦由安監股負責報送);追究該單位、施工隊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20、帶班礦長、“三大員”及有關崗位要做好交接班記錄,并將本班存在隱患未向下一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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