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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對待權利沖突——現象與解決方式之間

[摘要]在我國,權利沖突已成為普遍的存在,但不是一種正常的存在。因此,對于權利沖突應立于防止、減少、消除上。權利沖突的解決應為權利邊界的劃定,并導致權利沖突的消滅。但是,權利沖突不會因此徹底消失,而是在合理的范圍內存在。

[關鍵詞]權利沖突;現象;解決方式;界限;位階

權利沖突現今是個比較熱門的話題,也是近年來學界較為關注的問題,不僅多有從整體上的探究,更甚者是在詳細領域的廣泛“運用〞,如知識產權領域甚至有泛濫之感。這使人們深感現今社會中權利沖突是普遍存在的,更給人們一種幻象:權利沖突是一種正常的存在。正在人們對權利沖突欣欣然討論之際,猛然間,出現一個聲音,“權利沖突是個偽問題〞。[1]一時間,對此竟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反駁。這促使我們重新考慮,權利沖突是否為一種正常的存在?我們以前的討論是否偏離了事物應有的方向?權利沖突應在什么界限之內?我們對待權利沖突的側重點應是什么?權利沖突的解決及其解決后展現的結果應為什么?本文的討論,那么在權利沖突作為一種現象與其解決方式之間展開。

一、權利沖突作為一種現象而客觀實在

權利沖突的存在是一種客觀的結果,而毋庸置疑。權利沖突為兩個不同主體所享權利的碰撞,并使一方的權利發生消減。從根本上說,權利沖突之所以發生,是由于兩種權利的界限互相穿插或重疊,或者權利的界限不清而二者所涵蓋的利益存在不可協調的部分。權利由其根據或淵源可分為道德權利、法定權利和風俗權利。[2]權利沖突中所指權利為具有法律上意義的權利,即權利所涵蓋的利益進入法律的視野,而可由法律所調整。法定權利當然包括其中,但并不限于此,假設道德權利和風俗權利所統攝的利益需要并可由法律調整時,此兩種權利亦包括在內。法定權利由立法所確定應屬無疑,而道德權利或者風俗權利納入法律的范圍,并發生權利的沖突,那么在司法中實現。此處并不涉及由立法將道德權利或者風俗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的情形,因為,權利間轉化的完成,道德權利或者風俗權利已為法定權利,其權利沖突已不再是涉及道德權利或者風俗權利的權利沖突,而是法定權利的沖突。

權利沖突之所以包含涉及具有法律上意義的道德權利或者風俗權利的沖突,乃因法定權利的固化與社會生活的變化的矛盾所致。一方面,社會生活的狀況需要確立新的權利,而由這種權利的要求到立法對該權利確實立,由于立法較嚴格的程序性及穩定性,而需要一定的時間,即立法已經確立的權利狀況,不能及時反映社會生活的需求。一些急需確立的權利需求,只能通過司法的途徑解決,由此,被納入法律范圍的道德權利或者風俗權利便會發生相應的權利沖突。

權利沖突為一種實然的現象。先不管此種現象的存在是否合理,而現象本身即應引起人們的注重,更何況該現象與我們的法律生活親密相關,并涉及相關權利主體的切身利益。權利沖突因權利界限的穿插而引起,包含權利界限的模糊而需詳細確定的情形,或者由于社會需求的變化而使權利的邊界發生的應然擴張或縮限。當然對權利沖突的解決應為權利界限的劃定,劃定之后,在相關界限內,兩權相安,而無再發生沖突的可能〔這種過程可能有所反復,亦屬正當〕,除非立法的變化或者社會權利的凸現,而引發新一輪的沖突。但在權利界限劃定之前,相沖突權利的主體根據其權利所預見之界限所為行為在法律上均屬正當。對于此階段權利相沖突的現實,那么是不爭之事實。

權利沖突可因以下因素所導致,也可說,可由以下方面所展現:

首先,現存權利的界限穿插。由立法所確定的現存權利具有明確界限的,本不應再發生權利的沖突,并且此種權利沖突本應為立法所防止。但是,立法總體規劃的欠缺、立法技術的粗糙或者防止權利界限穿插的立法機制的闕如等立法因素,可能使法律所確立的權利界限存在重疊,此亦反映相關理論準備的缺乏。雖然這種情形應該防止,但是它的存在那么是實證的權利所不可回避的。權利主體所注重的、所預期的應為法律已確切告知其邊界的權利,而不是這種權利與何種權利的界限相重合,而影響權利的行使。權利主體在其所享權利的法定界限內所為行為應為正當、合法,而不應受到法律上的非議。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亦應正面面對這種實證法上的問題。在此種互相沖突權利的界限重新確定之前,權利沖突確實存在著,并且顯著存在著。

其次,權利界限的模糊。明確清楚地界定權利的邊界雖為立法的理想,但實那么難以到達。權利界限的模糊可因立法的不當因素所導致,亦可為立法的有意安排,或者是立法自身的缺乏。就前者而言,權利界限的模糊應該盡力防止。但就后兩者而言,那么是立法者為了使成文法適應社會實際生活的變化,或者是立法技術或法律用語等本身的局限,而使權利留有模糊地帶。此亦宣示立法上權利界限的模糊是不可防止的。權利界限的模糊使權利的邊緣地帶處于不明晰狀態,權利所涵蓋的利益亦可互相浸透,而致使權利發生沖突。因為,在各個權利所統攝的利益范圍內,均應為行使權利所合理預期的界限,此亦為實證法上的問題。另外,尚不屬于法定權利,但已具有法律上意義的權利,在由司法引入法律調整之內時,其界限也是不確定的,即正在萌生的權利其界限難以確定,而是由法院通過審訊活動逐漸明確權利的邊界。在權利的邊界逐漸明確之前,權利模糊地帶的利益相抵觸時,相應的權利沖突也會發生。

再次,因社會生活的應然壓力,而使權利發生縮減或擴張。社會生活的變遷,相應地會使權利的內容發生一定的變化,此種變化當然可由立法來完成,但是立法所要求的穩定性,而使這種變化不可以輕易完成。由此,法院的審訊活動那么擔當起緩解由社會生活變遷所引發張力的要求,而使權利的內容發生潛在的變化,即權利的內容發生縮減或擴張,權利的邊界亦因此具有不確定性,權利沖突亦由此而生。并且新萌生的權利因其邊界的不確定性,而造成對其他權利邊界的擠壓,也可引發相應的權利沖突。當然此種權利沖突也應在司法過程中展現。

上述因素使權利沖突變為現實的存在,不過,我國現階段的情況促使造成權利沖突的因素得以強化,權利沖突成為較為普遍的存在。中國正處在社會的轉型期,國民經濟亦從方案經濟的桎梏中解脫出來,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形成和完善,市民社會也在確立過程中,法治亦在開展完善中。由此導致舊有權利到新的權利的轉化,支持權利體系的價值觀念的變遷,因社會生活的急劇變化新的權利不斷形成,法治形成期制度的不完善使已確立的權利界限相穿插或者模糊。因此,權利沖突在我國普遍發生亦缺乏為奇了,亦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權利沖突勿置否認,但是,對于權利沖突的重視,并不等于權利沖突現象本身應該是被關注的重心。好比民事糾紛為民事訴訟法學所注重,但其本身并不是民事訴訟法學的重心,民事訴訟法學的重心那么在于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建構。對權利沖突現象的關注亦應如此,其僅應限于對權利沖突現象的正確界定,以便為問題的討論提供一個恰當的前提。我們以前對于權利沖突的討論,好似過于關注現象本身,而忽略了問題的癥結所在,并有把權利沖突正當化對待的嫌疑。

二、權利沖突非為正常的存在

權利沖突的普遍存在并不能證明它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可以說權利沖突的普遍存在恰恰反映了法制的不完善。因為,興隆、完善而成熟的法制應使權利沖突盡可能少的發生,權利沖突的發生恰恰為法制適應社會狀況而開展的因應。在此范圍內,權利沖突的存在才具有合理的根據,它為法制的有序開展提供了一個出口。完善而興隆的法制應盡可能地對權利進展明確地界定,并建立科學、合理、系統的權利體系。在權利體系內,權利界限的明確防止了權利的互相沖突。當然法律用語也可能不太明確而造成權利界限的模糊,但首先應通過合理的解釋予以明確。只有通過解釋仍不能明確的,才為權利的沖突。為了使法律適應社會變化的狀況立法亦可能有意為權利留有模糊的界限,而需要通過司法的過程予以逐漸確定。另外,通過權利體系確實立,可以固化已經存在的權利,但不能因此而造成法律的僵化,而應留有一定的途徑,使得新的權利在立法狀況不變的情形下進入法律的體系,或者社會的變遷、價值觀念的變化而使權利的內容發生相應的調整,此亦為權利的沖突留有余地。可以說過,權利沖突的合理存在是不能防止的,但是,中國現存的權利沖突的狀況,那么大多缺乏這種合理的因素。

權利沖突可能誘發權利主體間爭議的發生,由于權利沖突可使相關的利益發生碰撞,并且被權利主體認為其所主張者為正當,而增加爭議的易發性與難調和性,因為,權利沖突非為侵權情形,其不具有可非難性,而對于法律的權威易于造成損害。因此,權利沖突應為非正常的存在,法律應盡量防止不必要的權利沖突。盡量減少權利沖突,完善法制,亦應為學界正確對待權利沖突的方向。因為,中國現階段所存權利沖突多為因法制不完善所造成的,比方由于立法的原因此使已確定的權利界限相重合。并且有很多所謂的權利沖突,并不是真正的權利沖突,通過正當合理的解釋即可確定權利的邊界,因為對于權利沖突并不是通過正常的解釋以確定相關權利的邊界的,而是對于權利邊界的重新劃定,或者對于邊界不清的權利確定其邊界。另外,權利沖突也不因當事人想當然的認為而成立。所以,應對這些所謂的權利沖突予以排除,權利沖突不應因時髦而運用。

除了因權利界限的重疊而引發的權利沖突之外,相關法律規定的闕如而導致相關權利在法律規定上的真空,但是對于當事人的沖突法律不能予以回避,權利沖突亦因此不能防止。對于這樣的權利沖突應該給予立法上的完善而予以徹底解決。但現階段那么難以立即實現,即法制的完善需要一個過程,或者是漫長的,因為,現今不僅僅涉及法制的完善,還涉及社會轉型期所具有的不確定性。在立法確定之前,因不合理因素所導致的權利沖突會長期存在,此本應由法院的審訊活動進展消減,但是目前我國法院的審級制度,那么使法院難以通過審訊活擔當起如此重任。法院的司法解釋權是被公然賦予最高人民法院的,下級法院的司法解釋權那么受到質疑。并且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權并不是由詳細案件的審訊所完成的,而是多具有準立法的性質。各級法院的審訊并不能起到統一法律解釋作用,各個法院均可對同一權利沖突作出處理,但卻沒有統一的終審法院。如此詳細的權利沖突會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存在,而得不到有效解決。

三、對待權利沖突應著重于解決方式的探求

權利沖突的解決應為界限的劃定,也為權利沖突解決后所展現的結果,即權利在確定的相關界限內不再發生權利沖突,權利沖突在此范圍內歸于消滅。權利沖突的解決即為權利沖突的消滅。現今恰恰是關注權利沖突存在本身,并基于權利沖突存在的正當性,而提出權利沖突的解決方式。對于權利沖突的解決僅僅是解決,其并沒有說明權利沖突的消減,亦沒有說明權利沖突解決的結果表現為界限確實定。對于權利沖突普遍存在的成認,易于造成權利沖突認識的泛化,并且在此意義上關注權利沖突解決機制確實立,而不是權利沖突盡可能的消減上。應該看到大多數權利沖突是種不正常的存在,應該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這些權利沖突的消滅上。首先應為制度上的防止,即在立法上予以解決,其涉及到立法的技術、權利的體系、權利邊界的合理確定等。這些更需要學界在理論上給予充分準備,突出進展權利邊界的研究,只有權利邊界的合理明確的界定,防止權利界限的穿插和模糊,并賦予權利合理的內容范圍,才能盡可能地減少因立法的不合理而造成的權利沖突。因此,權利邊界的合理界定應為現今權利沖突研究的重要課題,為消滅不合理的權利沖突進展理論上的準備,亦為法制完善的需要。在這種意義上,立法上對于權利邊界的合理界定,僅為權利沖突的防止,而非權利沖突的解決方式。權利沖突的解決是對現實中詳細權利沖突的個案解決,并在解決過程中到達權利邊界相應確定的效果。

權利沖突否認說恰恰關注的是權利沖突解決后所展現的結果,即權利邊界的劃定,此為權利沖突否認說的合理部分。但是,為了否認權利沖突,其不得不追求權利邊界可確定的絕對化。并且認為權利邊界應為先驗的存在,通過適宜的方法總能找到。[3]權利沖突的存在為實證法上的結果,在權利的邊界予以確定之前,問題總需解決,不能視而不見。雖然不合理的權利沖突,應該消除,在立法上應該防止,并且權利沖突的解決造成權利沖突的消滅,但這一切均不能否認權利沖突存在的現實。為了防止權利沖突,雖然應該加強權利邊界的研究,但是權利邊界確實定及其落實需要相當長的時期,在此之前權利沖突的解決不能被忽略,否那么不利于與權利沖突相關糾紛的合理解決。另外,權利邊界的可確定性僅僅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也并不一定存在一條明確而先驗的權利邊界。雖然大多數的權利邊界可通過司法的經歷、理論的研究、合理的解釋與立法的技巧等所可能確定。但是,立法的有意安排、法律的原那么性規定、法律語言的多義性、社會生活的變遷及價值觀念的變化等,均可導致權利邊界的模糊性,并且先前已明確的界限隨著時間的遷移亦可再次變得模糊。邊界的模糊而使邊界不再確定,而事先不存在的邊界如何尋找?這顯然是僅僅守望權利的邊界所不能解決的。另外,對于萌生中的新權利,其邊界不可能事先存在并確定,權利界限的形成應是個逐漸的過程。在權利邊界明確形成前,權利邊界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應可想而知的。權利邊界處于模糊或者不確定狀態時,又何來守望?不知界限〔實那么不具相應的界限〕,又如何稱得上步越雷池?

權利沖突為實證的存在,在立法予以解決之前,只能委以司法的途徑。但是,我國法院的審級制度并不利于通過個案審理確定權利的邊界,亦使權利沖突不能通過司法的個案審理途徑得以解決,如此使得詳細的權利沖突不能逐漸得以消減。因此,通過司法〔不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途徑,解決權利沖突的努力并不能有效地實現。各級法院在審理詳細案件時,不得不面對詳細權利沖突的現實,因此為各級法院提供解決權利沖突的外在規那么,亦成為一種趨向。對此有兩種方式。其一,確立權利的位階。由于權利位階的存在,使法院僅僅依靠預先存在的權利位階規那么,即可有效排除低位階權利的適用,權利沖突那么得以解決。其二,提供明確的權利邊界。權利邊界的司法〔指個案審理方式〕外確定,需要學界的準備、立法的努力,準立法性的司法解釋、法律原那么的運用等等。權利的邊界即已確定,又何來權利沖突?如此,勢必注重確立權利邊界的研究,而否認權利沖突存在的意義,權利沖突那么成為“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除此之外,那么沒有提出解決權利沖突的有效方法,蓋因我國法院的審級制度及其司法解釋權授予的現狀使然。

就權利本身是否存在位階,如今仍處于爭論中。不過權利位階的固化,那么有使一種權利絕對優于另一種權利的危險。即使認為權利位階具有相對性,亦易于使法官持有一種固有權利位階的先見,并造成詳細案件的處理不具合理性。權利雖然具有一定的體系,但并不等于權利具有先天的不平等。各個權利均為獨立的存在單元,各自具有相應的界限。權利沖突的本質為價值和利益的沖突,[4]因此有必要從價值和利益的角度討論權利的位階問題。雖然支持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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