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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差不多于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時,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了表決,以高票通過(贊成2826票,反對37票,棄權22票),本法將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前言如何看待稅收公平,誤區一:稅收法律公平等同于稅收事實公平政府招商引資,財政返還誤區二:名義稅負公平等同于實際稅負公平稅率差不多上25%,而忘了所得稅的本質,所得=收入-支出-免稅誤區三:稅務機關能營造稅負公平稅務機關是征收機關,不能左右經濟事實,只能在事件處理上公平,不能對個體企業稅收公平,如計稅工資問題處理正確的認識:個體之前只存在差異,不存在公平遲來的公平不公平上天可不能掉餡餅正確的做法:學法,用法,積極適用:沒有條件制造條件上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沿革改革背景【起源】(20世紀70年代末)內外有不的稅收政策【現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全國人大,199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1993)【重要作用】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經濟進展截至2006年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9.4萬戶,實際使用外資6919美元。2006年外資企業繳納各類稅款7950億元,占全國稅收總量的21.12%改革的必要性內外資企業稅負差異巨大,以致消弱內資企業競爭力,危及內資企業生存。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專門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不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稅收優惠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業經營行為,造成財政收入減少。如兩免三減半,返程投資“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稅照顧寧波市福利企業一年的稅收優惠7。7億元。每位殘疾人每月500元,150萬人一年普惠制稅收優惠政策阻礙我國利用外資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區域間經濟進展的不平衡勞動密集型,技術含量低的投資項目污染重、能耗高的產業轉移我國稅負水平高,企業負擔重美國財經雙周刊《福布斯》公布報告稱,在全球52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香港是僅次于阿聯酋,全球第二稅負最輕的地點,中國內地則是全球稅負第二重的地點。中國專家稱,經濟高速進展,“稅負指數高”是必須經歷的時期。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來(2004年三月)共有541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16件議案要求制定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特點新《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頒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體現了“四個統一”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方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稅收功能轉化的具體體現從原始的稅收功能一直到現代化稅收功能,我們能夠看到這么一個環節。最早的原始功能確實是財政收入,確實是為財政收鈔票,這是原始的功能。通過社會進展、經濟進展來看,原始的功能應該是越來越居于次要的地位。新的稅收功能確實是調節經濟進展,如何發揮稅收調節經濟進展的功能,那個功能進展得越好,代表著稅制改革前進方向越正確。我們現在能夠看一下稅收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重點發揮是調節經濟的功能,要發揮調整經濟的功能必須滿足幾個條件:一是稅收一定要保證納稅主體的公平,老百姓要感受到專門公平,就情愿來進行搞經營活動,才情愿為社會做貢獻,這是一個條件。二是負擔不能太重,負擔太重也不情愿搞經營活動,我經營的半天還不給交稅的。三是要有一個引導的方向,而不是行政命令,確實是通過稅制讓他情愿搞經濟活動,然而他情愿朝著哪個方向投資,需要有這么一個引導方向的政策。最后還要幸免振動,不能講改來改去,一會兒振動一下,一會兒振動一下,他也不情愿,對經濟也是阻礙專門大。因此,在這四個方面,我們從新稅法的內容來看,都充分得到了體現,比如主體的功能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從納稅體制上都規定了,不再從外資內資區不對待,而是通過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居民企業里面既有內資,也有外資,是全面的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是局部的納稅義務,這是和其他發達國家規定一樣,納稅人是完全統一了,而且內資企業跟外資企業一樣,是以法人標準來界定納稅人,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外資是以外人,內資是以經濟獨立核算,這差不多上造成內外稅負不公的個緣故。改革的意義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利于企業制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有利于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進展有利于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動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分析《企業所得稅法》的級不框架共8章60條第一章“總則”分4四條,要緊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的差不多要素,即對納稅人,納稅義務和法定稅率等做出規定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共17條,要緊明確了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收入,不征稅收入,同意和不得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無形資產的攤銷和虧損結轉的方面的規定第三章“應納稅額”共3條,對應納稅額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抵免和間接抵免等做了規定第四章“稅收優惠”共12條,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范圍,優惠內容,優惠方式等做了規定。第五章“源泉扣繳”共4條,對非居民企業實行源泉扣繳的范圍,扣繳人的義務,扣繳方法和時刻等做了規定。第六章“特不納稅調整”共8條,對企業的關聯交易,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核定程序和反避稅地避稅,資本弱化條款,一般反避稅規定及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強化了反避稅手段。第七章“征收治理”共8條,對企業納稅地點、匯總納稅、納稅年度、匯算清繳以及貨幣計算單位等做出了規定第八章“附則”共4條,對享受過渡性優惠的企業范圍,內容,與稅收協定的關系,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條例以及本法實施日期等做了規定納稅人比較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一)國有企業,(二)集體企業(三)私營企業,(四)聯營企業;(五)股份制企;(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注: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劇名企業。居民企業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治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注解】所稱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成立的企業;(三)依照《事業單位登記治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事業單位;(四)依照《社會團體登記治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社會團體;(五)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治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六)依照《基金會治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基金會;(七)依照《外國商會治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成立的外國商會;(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九)除本條一至八項所述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外國商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外,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注:所稱實際治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是指企業的實際有效的指揮、操縱和治理中心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企業的實際有效的指揮、操縱和治理中心,包括董事會行使決策監督權力的場所、公司賬簿的保管場所、公司要緊決策治理部門的辦公場因此及經常召開股東大會的場所。【比較】《外資稅》第3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理解】1.使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治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方法來確定企業的居民身份的2.居民納稅企業并不僅局限于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注: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則劃分:(一)銷售物資和提供勞務的所得,按經營活動發生地確定;(二)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按財產所在地確定,動產按轉讓動產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三)股息紅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紅利的企業所在地確定;(四)利息所得,按實際負擔或支付利息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租金所得,按租入資產并負擔使用費的使用地確定;(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實際支付或負擔使用費所在地確定;(七)其他所得,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非居民企業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治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注:機構、場所,是指治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農場、工廠、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提供勞務的場所,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其他用于經營活動的船舶、飛機、網絡服務器等載體或設施,也作為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的機構、場所。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注:實際聯系,是指擁有、治理、操縱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財產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于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注:該條款是指企業,對涉及的個人,適用于個人所得稅法。稅率的比較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點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一般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0%。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目前協定中這塊一般都規定為10%,特不的7.5%,因此實際執行并不是那個稅率。【名詞】被動收入是指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資本利得。應納稅收入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收入總額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現行的《外國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收入收入總額包括:銷售物資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同意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注: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各項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業資產盤盈或溢余收入、罰款收入、包裝物押金、逾期不償還的應付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治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稅收返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賬款,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收入。企業收到的稅收返還款項,計入實際收到稅收返還款項當年的收入總額。企業已作為支出、虧損或壞賬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收入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注解】財政撥款是指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通過預算程序對國家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直接撥付的經費。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撥款中的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按照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屬于政府補助的范疇,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除企業取得的所得稅返還(退稅)和出口退稅的增值稅進項外,一般作為應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治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注解】按照國家進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下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治理暫行方法》(發改價格[2006]532號),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治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性基金治理問題的通知》(財綜字[2002]22號),政府性基金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進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以及專項收費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扣除項目的比較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指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2)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3)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不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4)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除上述項目外的其他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新《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注解】稅法第九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企業當期實際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含12%)的,準予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時準予扣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規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注:如此處理也符合國際慣例,愛護本國稅基,其中既有境外經營風險,也有道德誠信風險。比如美國的稅務機關不可能到中國來查這家企業,因此那個地點就有個誠信的問題。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不得扣除項目的比較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不得扣除:資本性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自然災難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超過國家規定同意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各種贊助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新《所得稅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預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接著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注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的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因此,對企業而言,企業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定義,一般不得計入固定資產。而企業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權,應當以土地使用權按照無形資產入賬。我國曾經對部分公有制企業作出過規定,依照土地的評估價值將其作為企業固定資產入賬。依照這一規定,這些企業曾經在固定資產賬面上確認了一批土地的價值。但對這部分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計提折舊的,緣故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資產,其不存在損耗問題,因此無需計提折舊。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內,作為固定資產的土地也是不計提折舊的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注解】由于稅法規定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能夠實行加計扣除,即按照研發支出的實際發生數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項目,因此講,關于企業自行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所提取的攤銷額,不同意在稅前扣除,需要在企業計算繳稅時作納稅調增處理,否則容易造成雙重扣除。自創商譽【注解】第一,既然在資產評估時都不能準確確定并分攤到可識不資產上(假如能夠確定就應該反映到評估價格上),因此,將其作為資產并攤銷不盡合理。第二,即使在會計制度方面,世界各國對商譽的確認也是有爭議的。美國甚至在會計制度中也不同意商譽的攤銷。第三,商譽的價值專門不確定,不能單獨存在和變現,形成商譽的因素企業難以操縱。第四,商譽的價值并沒有損耗,即使確認為無形資產也不應該攤銷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應納稅額一般企業應納稅額計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所得稅法“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企業取得的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能夠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能夠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稅額以后的余額后進行抵補。注:是指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操縱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與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能夠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上述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預提所得額非居民企業(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但取得的所得于其沒有實際聯系的),按照下列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1)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總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取得股息的免稅待遇【注解】此處要注意稅收協定的安排股息:然而,假如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1)假如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為股息總額的5%;(2)在其它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特許權假如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7%。利息依照《安排》第十一條利息條款規定,香港居民不管是企業依舊個人從內地取得的利息收入,按7%稅率在內地交納利息所得稅。轉讓其他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1)轉讓要緊財產為不動產所組成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轉讓一個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公司的財產要緊直接或者間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動產所組成,能夠在該一方征稅。(2)其他公司即如香港居民曾經擁有內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當其將該項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并取得收益時,內地擁有征稅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內地和香港幸免雙重征稅安排文本并請做好執行預備的通知國稅函【2006】第884號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稅收優惠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一)民族自治地點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舞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能夠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于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按照規定執行。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都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都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舞的其他項目的,能夠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然而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能夠接著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對鼓舞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夠依照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征地點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許多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40%的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舞進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于企業所得稅優惠。要緊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舞基礎設施建設、鼓舞農業進展及環境愛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難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注解】稅收優惠是兩法的焦點和核心,優惠的適用才能體現出差異性第一,我們優惠的設定一般來講都有一個前置的條件。優惠是對專門行為、專門事項的一種特不措施,這種特不措施針對專門的對象,不管是區域的,像深圳特區,不包括寶安區,有一個嚴格的區域范圍,像對高新技術產業也有嚴格的產業范圍,任何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有一個前置的條件,有了前置的條件,我要講明的是在制定配套設施的過程當中,在細化優惠政策的過程當中就要和相關部門進行協調。【注解】反補貼以及國民待遇對稅收優惠的政策制定的阻礙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的時候,是15年之內保持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地位,大伙兒都明白中國在專門多國家雙邊談判當中專門多國家承認了中國完成市場經濟的地位。然而,加拿大、美國、歐盟迄今為止不承認。既然按照慣例不承認你是市場經濟國家,就不應該進行反補貼調查。然而2004年的時候,加拿大首先提出了在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情況下,對中國的燒烤爐提出反補貼調查的案件,盡管最后那個案件的結果裁定對中國燒烤爐企業構成了補貼,其中那個補貼要緊是對外商投資優惠企業和專門區域的區域性優惠,然而那個優惠幅度裁定為1.7,不到進展中國家2%的標準。因此,裁定是有補貼的,然而補貼的幅度不夠,因此,終止了調查。2005年7月27號的時候,美國眾議院修改了所謂美國貿易權利執行法案,修改的目的確實是希望把反補貼法案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與那個法案對應的是美國商務部這次對銅版紙的反補貼調查,以及最后出臺和最終的結果。因此,反補貼的問題成為國際貿易摩擦中面臨一個特不重要的問題,過去我們更多的面臨反傾銷調查,現在反補貼也日益提上議程。在那個規定當中有一個政府本應征收收入的豁免或者未予征收的,是明確列為補貼的一種。我們所理解的,政府本征收的豁免或者予以征收確實是我們所講的稅收優惠。我們在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時候,我們就明白你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構成了反補貼,同時構成了一個重要的條件。因此講,這是我對那個問題的提出。大伙兒都明白,在所謂的WTO規定當中,規定了能否補貼,分了三種情況,俗話講“紅燈補貼、黃燈補貼、綠燈補貼”。其中“紅燈補貼”確實是禁止的補貼,所謂“黃燈補貼”確實是能夠申訴的補貼,“綠燈補貼”確實是不可申訴的補貼。那個規定有專向性,那個專向性是被禁止或者申訴的一個重要的條件。那個地點的專向性按照法條的規定,授予當地專向性某個企業、產業、企業集團或者多個產業,應該講那個專向性不是針對一個企業,而是針對行業、甚至區域,甚至多個產業,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夠看到,我們能夠反思一下按照那個標準,我們所謂的區域優惠為主,過去的產業優惠為輔,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實際上都沒有擺脫專向性的規定,尤其一個產業為主的話,一個產業一定是有某些特定企業組成的,那個地點我們能夠看到對某個企業產業、企業集團或者多個產業集團的優惠都能夠視為專向性。在那個情況下,對禁止補貼的兩條明確規定,以出口實際為條件而提供的補貼,和以將進口替代作為唯一的補貼,明確的規定是有專向性的,同時是“紅燈補貼”。我們要注意兩個問題,一個在不可申訴補貼當中包括兩種情況,一個是所謂不具備專向性,對不具備專向性法條規定,授予當局確定的明確的資格和數額,確實是有一個可定的標準和條件來確定優惠的資格和數額。假如嚴格遵守這些標準和條件,一旦符合能自動獲得補貼,而認為不具有專向性,同時關于所謂客觀的標準和條件,要求能夠準確的、明確的在官方文件當中講明。然而,在不可申訴補貼當中,有三種情況規定了,即使具有專向性,但仍不可申訴,這三種情況研發費用對不利例如的稅收優惠和環境愛護措施的投資,假如在這三項范圍之內,即使是具有專向性輔助某一個區域或者企業,是不能夠申訴的,是作為“綠燈補貼”。關于研發費用的規定是如此的,有一個明確的范圍和幅度,“資助不超過工業費用的75%或者競爭開發費用的50%”,而且列了幾條,確實是到底那個研發費用的范圍有多少,列了5條。與中國目前的在制定實施條例相比較,我們現在有關法條和規章規定的研發費用,在范圍上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我們對比“綠燈補貼”的規定,我們關于建筑物,關于專門用于研發的房產和建筑物并沒有規定是研發費用的一種。另外,關于購買的專利、知識技術也沒有列入研發費用的規定。那么,我在那個地點只提出在制定實施細則的時候,是不是能夠參照那個標準。另外關于研發費的加計扣除的標準,能否參照那個標準定為50%,與我們現在的規定差不多相一致的。我們需要特不注意的是,在不可申訴補貼中所謂的獨立地區,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有兩個差不多的標準,一個是人均收入或者人均GDP低于平均水平的85%,或者是它的失業率高于全國水平的110%,這兩個條件符合一個,才能被認定為不利地區,而針對不利地區的補貼是“綠燈補貼”。能夠我們看到大量的區域性優惠,除了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的稅收優惠以外,我們大部分的優惠差不多上在發達地區。我們前不久對濱海新區又實行了力度專門大的專向性的優惠。這些優惠政策是典型的可申訴的補貼,假如在這些區域內出口企業一旦被反補貼調查,我們對這些區域內的補貼,有可能構成補貼的幅度,構成補貼的一種。第三,環境愛護。關于環境愛護的企業,我們講規定了一個比例20%,關于環保投資的資助,尤其設備投資的資助有一個額度20%。我們在環保稅收扣除當中在法律當中沒有明確稅收比例的,那個地點能夠參照協議的規定,我們規定20%,因為超過20%多的部分不被認為“綠燈補貼”。除了這兩個之外,其他專門多的補貼,確實是我們所謂的可申訴補貼,確實是能夠具有專向性,然而那個專向性又不滿足我們剛才講的三個條件。另外,在法條中規定對進展中國家的例外,要緊的內容包括,有關產品的總體補貼不超過單位價格的2%。再有進口產品的進口量的規定。剛才我們提到加拿大對中國的燒烤爐企業的反補貼的機制,不是認為中國沒有補貼,而是認定有補貼,只是補貼的幅度不夠和不足。這是我們講的專向性和稅收優惠之間的關系。最后,我講兩點個人的看法。第一是關于過渡期問題,我們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定位是十五年,我們入世差不多有5年了,還有10年時刻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獲得那個地位。然而即使如此,我們仍免不了反補貼的調查。我們對區域性優惠的措施,尤其對發達地區,經濟地區、浦東新區、天津濱海新區等等區域性優惠的規定,到底應該存在多長時刻,過渡期多少合適?我們是需要特不注意的,因為這種區域對發達地區的優惠確實是一個可申訴的補貼。第二,我們所講高新技術企業,關于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確實是一個典型的可申訴的補貼,因為要歸結為某些特定的產業和行業,因此專向性是不言而喻的。出去高新技術企業構成大量的出口,假如進行反補貼調查,我們稅收優惠就面臨一個被調查的風險。免稅收入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注解】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經營另一居民企業所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投資另一居民企業所發行的股票投資收益。所講的股息、紅利投資收益,不包括投資另一居民企業所發行的股票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所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注:非營利公益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一)履行非營利法人登記手續;(二)不以營利為目的,為社會提供公益性的產品或服務活動;(三)組織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四)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治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五)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六)組織的工作人員及其高級治理人員的酬勞應當操縱在當地平均工資水平一定的幅度內,不得變相分配組織財產。符合以上條件的組織通過國務院主管財政、稅務機關的認定,為非營利公益組織。減征免征所得稅企業的下列所得,能夠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注:生產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兩種意見:1.從獲利年度起,但在五年內未獲利的,從第六年起計算減免稅期限2.從獲利年度起;)。其具體范圍包括:(一)農業種植(不包括花卉和其他園藝作物的種植);(二)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國家限制的項目除外);(三)畜牧業(不包括狩獵和捕捉動物);(四)漁業(不包括近海和內陸捕撈);(五)農、林、牧、漁服務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目錄》內的項目,生產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以上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目錄》由國家進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注解】符合條件的所得是指企業專門從事國家規定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企業從事環境愛護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液、廢渣進行治理以達到環保要求,另一類是對其他企業或居民生活中產生的廢水、垃圾等廢物進行治理。前者需要企業購置環保專用設備,與其投入相比,一般可不能產生較多的盈利,因此是通過減計收入或投資抵免等方式給予優惠,而后者差不多上通過市場機制進行運作,可能會產生盈利,因此直接給予減免稅優惠。對不同的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方式,也是為了讓企業能實實在在地享受到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注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是指企業按規定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取得的所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注:非居民企業取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中國境內銀行和居民企業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境內銀行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的機構、場所,但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進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先進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凡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能夠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范圍和標準,由商務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訂。(另外一種觀點,非居民企業取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下列所得能夠免征所得稅:(一)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的利息收入;(三)外國銀行向中國境內銀行或其它企業提供貸款或購買債券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四)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凡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且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進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先進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微利企業減征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注:稱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1)屬于非國家限定進展的行業;(2)符合國家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的企業。(四稿為10萬)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注: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1)《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內的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技術擁有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收入;(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占企業職工總數50%以上,其中勞動密集型企業為30%以上;(3)從事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20%以上,其中勞動密集型企業為10%以上;(4)用于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以上。《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6》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6】第370號重點扶持:國家進展項目大約有11種都屬于國家鼓舞性的高新技術企業取消原先兩免的規定相關規定: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軟件研發、產品技術研發及工業設計、信息技術研發、信息技術外包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的服務企業,實行財稅優惠。《關于加快進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民族自治地點減征免征民族自治地點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點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于地點分享的部分,能夠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注解】國家限定進展行業的企業,民族自治地點不得予以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企業的下列支出,能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注: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同意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當年形成無形資產的,能夠按無形資產原值的150%進行攤銷,但無形資產原值中差不多稅前扣除的研發費用不得進行攤銷。前款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打算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托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安置殘疾人員以及國家鼓舞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注: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新稅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目前執行200%扣除的政策。抵扣應納稅所得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舞的創業投資,能夠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注: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連續抵扣。加速折舊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緣故,確需加速折舊的,能夠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注: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要緊包括:(一)由于科技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設備。(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為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企業一經確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或加速折舊方法的,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改變。唯獨在濱海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提縮短折舊年限制,而這次拿到我們差不多法上,因此大伙兒多出了一個方法。天津濱海新區內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第130)減計收入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為要緊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定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本條第一款所稱要緊原材料,是指利用的資源材料成本占生產產品材料總成本70%以上的原材料。《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由國家進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投資抵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能夠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注:是取消內資企業技術改造購置國產設備抵免政策,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購置國產設備抵免政策。2008年1月1日開始就要取消了,因此也存在銜接過渡的問題。企業為達到國家規定的環境愛護標準進行治理改造而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愛護專用設備,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內的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前款所稱國家規定的環境愛護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愛護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所稱環境愛護專用設備是指《當前國家鼓舞進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內的設備。《當前國家鼓舞進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由國家進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前款所稱節能節水專用設備是指《節能節水設備目錄》內的設備。《節能節水設備目錄》由國家進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前款所稱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是指《企業安全生產設備目錄》內的設備。《企業安全生產設備目錄》由國家進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企業享受稅額抵免優惠的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應是企業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的設備,企業購置設備轉讓、出租的,應補繳已抵免稅款。取消的優惠政策"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生產性外資企業2免3減半;生產性外資企業2免3減半延3減半;采購國產設備抵免所得稅5年抵免期;外資企業利潤再投資退稅接著保留的稅收優惠源泉扣繳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第三十八條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能夠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能夠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特不納稅調整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的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轉讓定價調整新《所得稅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注解】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企業和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操縱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操縱;(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以下簡稱關聯業務往來,包括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提供勞務和融通資金等類型。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個人之間,按照正常(通常)市場交易條件進行業務往來所遵循的原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可采納下列方法評價其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納下列方法進行調整:(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即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間(或企業與個人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評價(或調整)的方法;(二)再銷售價格法,即按照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第三方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進行評價(或調整)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評價(或調整)的方法;(四)交易凈利潤法,即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個人之間)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取得的凈利潤水平進行評價(或調整)的方法;(五)利潤分割法,即按照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納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評價(或調整)方法;(六)其他方法,即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評價(或調整)方法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同意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注解】所稱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同意勞務,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達成協議安排,共擔無形資產研發或勞務活動的風險和成本,并分享由此產生的收益。企業應當自協議安排達成之日起30日內,將協議安排呈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注解】增加成本分攤規則,企業能夠通過成本分攤的方式在關聯企業間進行合作開發等活動,從而有效地實現資源的合理共享。受控外國公司(CFC)避稅規制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操縱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25%)水平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做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與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注解】在滿足條件時,對海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中應屬于居民企業的部分征收所得稅。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就其境內外所得在中國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個人。由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操縱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簡稱受控外國企業。所稱操縱,是指具有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情形:(一)在會計年度中任何一天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或以上且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達50%以上有表決權股本或資產;(二)在會計年度中任何一天單一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50%或以下有表決權股本或資產,但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操縱;(三)其他構成實質操縱的情形。“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受控外國企業的實際稅負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60%(即15%),但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是指受控外國企業的中國居民股東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外國企業經營的實質性、不以減少或規避中國稅收為要緊目的情形。合理的經營需要包含企業具有經營實質和無避稅動機兩方面的內容。“排他性條款”受控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不屬于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范圍:①外國企業在會計年度終了后18個月內將應歸屬于中國居民企業利潤的90%分配給其股東;②外國企業在其居住地為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且許多于30%的股票為公眾廣泛持有;③外國企業稅后利潤不高于100萬元/年(不足一年按比例扣減)。【問題】“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是否理解為確實是在申報表中的其他收入?資本弱化調整企業從其關聯同意的債券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查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注解】“企業從其關聯方同意的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間接從其關聯方獲得的,需要按照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支付利息或需要以其他方式予以補償的長短期融資。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或抵押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其金額為企業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企業投資人對企業投入資本以及形成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所稱規定標準”具體由國家稅務總局依照不同行業融資特點制定。超過規定標準但企業能夠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其融資條件及利息確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不受此限。兜底條款(一般反避稅條款)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聽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注解】“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要緊目的在于獲得減少、免除和推遲繳納稅款等稅收利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對安排的重新定性并進行相應稅務處理,取消企業通過安排已獲得的或將獲得的稅收利益。【比較】過去:利用稅收協定所進行的一般稅務安排過去,許多外國投資者均通過和中國簽署了條件優惠稅收協定的國家進行對華投資的稅務安排,特不是通過那些簽署了對資本利得稅有優惠規定稅收協定的國家所做的安排,相應國家包括毛里求斯以及巴巴多斯島等。一直以來,香港也是在國際稅收安排中經常使用的中間地,近期內地與香港之間還簽署了新的幸免雙重征稅安排(上述討論關注的焦點在于對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因為中國目前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或紅利免征預提所得稅。但該免稅規定在2008年以后可能會發生改變)。關于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租金,大多數雙邊稅收協定并未提供比中國國內稅法規定的10%更優惠的預提所得稅。由于中國對以上所得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從2008年起可能高于10%,因此對稅收協定的利用將變得越來越重要。另外,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重新簽署的幸免雙重征稅安排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規定了7%的預提所得稅稅率,而且對特定的股息規定了5%的稅率。過去,由于中國稅收法規并沒有一般反避稅條款和其他針對稅收協定濫用的規定,而且在實際操作中中國稅務機關一般均未對利用稅收協定所進行的稅務安排提出質疑,因此外國企業在利用稅收協定構建其投資架構時,專門少考慮是否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征管①申報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②提供資料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方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注解】所稱相關資料是指:(一)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前預備的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講明等同期資料;(二)企業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資金等的再銷售(或轉讓)價格或最終銷售(或轉讓)價格;(三)其他證明關聯業務往來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有外國文字的,稅務機關可依照不同情況,要求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料翻譯成中文。③核定稅款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注解】企業未能按期提供相關資料,且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納下列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一)參照同類或類似行業中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一定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④加收利息稅務機關依照規定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⑤預約定價企業能夠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注解】“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的界定稅務機關如何進行調整是核心內容。何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指違背立法意圖,且要緊目的在于獲得包括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或稅法規定的其他支付款項,或者增加返還、退稅收入或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款項等稅收利益的人為規劃的一個或一系列行動或交易,包括任何明確或者隱含的、實際執行或者意圖執行的合同、協議、打算、諒解、承諾或保證等,以及依照它們而付諸實施的所有行動和交易。具體而言,“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必須存在一個安排,是指人為規劃的一個或一系列行動或交易;二是企業必須從該安排中獵取“稅收利益”,即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三是企業將獵取稅收利益作為其從事某安排的唯一或要緊目的。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則可斷定該安排差不多構成了避稅事實。關于“安排”是否構成避稅事實是采納商業目的來推斷的,看企業是否要緊出于商業目的而從事交易。假如一個或一系列安排,其唯一的或者要緊的目的在于獲得稅收利益而不是出于商業目的,那么在考慮各項因素后,通過合理推斷,則可斷定該安排構成了避稅事實。稅務機關在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進行具體判定時,也是有一定的前置條件的,因為這一條款的目的在于對以獲得減少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收利益為唯一或要緊目的的安排的調整,而不是側重于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調整。因此,假如沒有或不明白那個“安排”是否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則認為不能斷定其適用本條規定,進而不能對其進行調整。假如主管稅務機關推斷這“安排”適用本條規定,那么就有權對其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合理方法調整”是指主管稅務機關能夠否定本條所稱的“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或視為上述安排失效,從而取消企業或其他參與人通過安排已獲得的或者將獲得的稅收利益,并依照安排的經濟實質對其重新定性和適用稅法。稅收征管納稅地點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確定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治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申請合并的除外)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預收和匯繳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點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匯總申報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能夠選擇由其要緊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注:新稅法實施后,由于實行了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可能會帶來部分欠發達地區的稅源,更多地向大都市和特大都市集中和轉移的問題。新稅法規定稅收將向法人所在地集中,也確實是講,即便企業的生產基地全部在江蘇,但假如總部不在的話,其納稅地點也會隨之轉移。從眼下的實際情況看,越來越多的大都市差不多把進展“總部經濟”作為提升競爭力的一個戰略。因此,企業總部向大都市和特大都市遷移已成趨勢,而這將會使欠發達地區的稅源也隨之“流向”都市。一般來講,把總部設在哪里是企業行為,但由此對總部的“爭奪”可能會成為區域經濟競爭的又一個重點。如何公平對待這一現象,無疑將考量征管部門的智慧。合并申報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事實上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本位幣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原有優惠的處理五年內逐步過渡照顧。關于新法公布前設立的企業,依法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規定能夠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如原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的5年內可接著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注: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是指依照稅法施行前的法律、行政法規享受15%、24%區域性和行業性低稅率優惠的企業。過渡的具體做法,經濟特區15%現行稅率,具體過渡為17%,19%,21%,23%,25%定期優惠過渡照顧。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規定能夠在新法施行后接著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特定地區優惠過渡照顧。對法律設置的進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專門政策的,能夠由國務院規定享受過渡性優惠。注:本法實施后在經濟特區(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廈門市和海南省)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從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鼓舞類優惠過渡照顧。對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舞類企業,能夠接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舞類企業,是指按規定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注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治理方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一)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必須是位于西部地區的國家鼓舞類產業的內資企業。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區優惠政策執行。(二)必須是投資主體自建、運營的企業才可享受優惠,單純承攬項目建設的施工企業不得享受優惠。(三)能夠提供項目業務收入和企業總收入的明細表。(四)減按15%稅率征稅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以《當前國家重點鼓舞進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2.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3.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重點鼓舞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的證明文件。(五)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2.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新辦電力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電力運營的企業。新辦水利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愛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企業。新辦郵政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郵政運營的企業。新辦廣播電視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廣播電視運營的企業。(六)民族自治地點定期減免稅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七)對投資項目是否屬于鼓舞類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審核認定特不規定授權規定第二十條,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其他法律的關系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與稅收協定關系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三、具體扣除標準變化差不多確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法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工資據實扣除職工薪酬: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數額予以據實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能夠在稅前扣除。前款所稱職工工資薪金,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酬勞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二)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或額度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三)非貨幣性福利;(四)地區補貼、物價補貼、誤餐補貼、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貼等補貼;(五)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六)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差不多醫療保險費、差不多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差不多社會保險費,以及合理的年金;(七)職工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本條第一款所稱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是指企業依照同業或相似行業的合理水平,制定統一依據和標準后所發放的職工工資薪金。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一)職工向企業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二)各項勞動愛護支出;(三)職工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企業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發放給在本企業任職的要緊投資者個人及其他有關聯關系的人員的工資薪金,應在合理的范圍內據實扣除。對專門類型的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據實扣除。企業對其職工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在實際行權時確認費用,并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對其職工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確認費用扣除。第一款所稱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獵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第二款所稱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獵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廣告支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廣告支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廣告支出:(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二)廣告是通過一定的傳播媒體刊登、播出的;(三)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的;(四)企業向境外機構或個人支付的廣告費,數額巨大的必須由中介機構出具證明。可能發生變化的工會經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支出,在不超過稅前扣除工資總額的2%內準予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在不超過稅前扣除工資總額的14%內準予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準予據實扣除。交際應酬費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交際應酬費,分不在下列限度內準予扣除:(一)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及其以下的部分,不得超過收入的10‰;(二)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及其以下的部分,不得超過收入的5‰;(三)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10000萬元及其以下的部分,不得超過收入的3‰;(四)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在1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收入的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50%扣除。(六稿)?預備金未經核定的預備金支出,是指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核準能夠提取預備金的金融企業以外,其他企業提取的各項預備金。四、企業應對關聯交易應對納稅人幸免扯淡過多納稅風險的方式。達成預約定價安排(42條);按規定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并配合有關調查(43條);安排好與其關聯方之間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46條);關聯交易有關商業目的的講明(47條);幸免已申報關聯交易被調查加收利息。投資抵免變化應對第三十四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愛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能夠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實際上按照世貿組織,國民待遇問題取消內資企業技術改造購置國產設備抵免政策,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購置國產設備抵免政策。2008年1月1日開始就要取消了,因此也存在銜接過渡的問題。應對:考慮到該項政策存在過渡期,企業在安排投資打算和發票到票日應盡量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送達。應對稅率變化延遲確認收入將2007年度應稅收入通過合法手段延遲到2008年1月。提早確認費用費用盡可能提早到2007年列支。動用遞延稅款將前期調增處理的時刻性進行沖回,如沖回壞賬預備確認損失按國稅發【2003】45號文,及13號令,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緣故確認實質性損耗。存貨出現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形時,應當確認為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①已霉爛變質;②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③經營中已不再需要,同時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④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治理方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固定資產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確認為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①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以后可不能再使用”國稅發【2003】45號文),且已無轉讓價值;②由于技術進步緣故,差不多不可使用;③已遭毀損,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④因本身緣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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