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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教材)習題答案第七章國際貿易術語【試一試】單項選擇題(P96)1、下列術語中賣方不負責辦理出口手續及支付相關相關費用的是()。A、FCAB、FASC、FOBD、EXW2、象征性交貨指賣方的交貨義務是()。A、不交貨B、即交單又實際性交貨C、憑單交貨D、實際性交貨3、CIFExShip’sHold屬于()。A、內陸交貨類B、裝運港船上交貨類C、目的港交貨類D、目的地交貨4、我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術語成交,合同規定采用租船運輸,如我方不想負擔卸貨費用,我方應采用的貿易術語變形是()。A、CIFLinerTermsSingaporeB、CIFLandedSingaporeC、CIFExShip’sHoldSingaporeD、CIFEXTackleSingapore5、在以CIF和CFR術語成交的條件下,貨物運輸保險分別由賣方和買方辦理,運輸途中貨物滅失和損壞的風險()。A、前者由賣方承擔,后者由買方承擔B、均由賣方承擔C、均由買方承擔D、前者由買方承擔,后者由賣方承擔6、按照《2000通則》的規定,以FOBST貿易術語的變形成交,買賣雙方風險的劃分界限是()。A、貨交承運人B、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C、貨物在目的港卸貨后D、裝運港碼頭7、《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是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合同而制定的。A、FOBB、CFRC、CIFD、FCA8、CIFExShip’sHold與DES相比,買方承擔的風險()。A、前者大B、兩者相同C、后者大D、買方不承擔任何風險9、在交貨地點上,《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對()的解釋與《2000年通則》中對FOB的解釋相同。A、FOBUnderTackleB、FOBC、FOBVesselD、FOBLinerTerms10、根據《2000年通則》的解釋,CFR術語僅適用于水上運輸,如果賣方先將貨物交到貨站或使用滾裝與集裝箱運輸時,應采用()為宜。A、FCAB、CIPC、CPTD、DDP參考答案:1、D2、C3、B4、C5、C6、B7、C8、A9、C10、C課堂討論7-1:比較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異同。(P112)參考答案: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相同點主要有:(1)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的船上。(2)風險轉移都以裝運港船舷為界。(3)運輸方式都適于海運或內河航運。(4)進、出口清關手續都由買方、賣方各自辦理。(5)按這些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于裝運合同。這三種貿易術語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及費用的不同。FOB術語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CFR和CIF術語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CIF術語下,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由此可以看出三種術語的價格構成也不同,CIF屬于的價格最高,CFR術語次之,FOB最低。課堂討論7-2:FOB、CFR、CIF和FCA、CPT、CIP貿易術語的主要區別是什么?(P112)參考答案: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CFR、CIF是適用于海洋運輸和內河航運,其承運人一般是船公司,而FCA、CPT、CIP則適用于包括海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以及多式聯運方式,其承運人可以是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2.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FOB、CFR、CIF三種貿易術語的風險轉移點為裝運港船舷,而FCA、CPT、CIP的風險則自貨物交付承運人接管時轉移。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可以在其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可以為約定的運輸站或收貨站;3.卸費用負擔不同:采用租船運輸時,FOB條件下需要明確裝貨費用由何方負擔,在CFR、CIF條件下要規定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而FCA、CPT、CIP術語同樣采用租船運輸時,由于裝卸貨費用通常已經包括在運輸中,所以買賣雙方一般需要在合同中規定裝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4.運輸單據不同:按FOB、CFR、CIF條件成交,賣方應提供與海運有關的運輸單據,而FCA、CPT、CIP術語,賣方向買方提供的運輸單據視運輸方式而定。復習參考題一、案例分析題1.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條件成交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商品的數量為500箱,以信用證方式付款,5月份裝運。買方按合同規定的開證時間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貨物順利裝運完畢后,賣方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辦好了議付手續并收回貨款。不久,賣方收到買-方寄來的貨物在倫敦港的卸貨費和進口報關費的收據,要求我方按收據金額將款項支付給買方。問:我方是否需要支付這筆費用,為什么?2.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的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淋濕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3.我方于荷蘭某客商以CIF條件成交一筆交易,合同規定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在賣方準備到銀行辦理議付手續時,收到買方來電,得知載貨船只在航海運輸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貨物受損。據此,買方表示將等到具體貨損情況確定以后,才同意銀行向賣方支付貨款。問:1)賣方可否及時收回貨款,為什么?2)買方應如何處理此事?4.我方以CFR貿易術語與B國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時間為4月15日前。我方備妥貨物,并于4月8日裝船完畢。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務員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而貨物在4月8日晚因發生了火災被火燒毀。問:貨物損失責任由誰承擔,為什么?5.某進出口公司以CIF漢堡向英國某客商出售供應圣誕節的應節杏仁一批,由于該商品的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9月底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于12月5日將貨物交付買方,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問:該合同是否還屬于CIF合同,為什么?6.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出口對外發盤,每噸2500美元FOB廣州黃埔,現外商要求我方價格改為CIF倫敦。問:1)我出口公司對價格應如何調整?2)如果最終按CIF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方面有何不同?7.某公司從美國進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報價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將金額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抵賣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將信用證金額增加至50800美元,否則,有關的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參考答案:我方應負擔卸貨費用,不需要負擔進口報關費。因為本案中我某進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這種貿易術語變形成交,賣方要負擔卸貨費;但以這種貿易術語變形成交的情況下,進口手續由買方辦理,進口報關費由買方負擔。因此,我方應負擔卸貨費而不應負擔進口報關費。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現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1)賣方可以及時收回貨款。因為,按CIF術語成交術語象征性交貨,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界限以船舷為界,其特點是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這說明賣方已經完成了交貨義務并且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因此,只要賣方按照信用證提交了單據,就可以及時收回貨款。2)買方應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憑保險單和有關證明向其提出索賠,以彌補損失。貨物損失的責任由我方承擔。因為,在CFR術語成交的情況下,租船訂艙和辦理投保手續分別由賣方和買方辦理。因此,賣方在裝船完畢后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賣方辦理投保手續,否則,由此而產生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本案中,因為我方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未能將風險及時轉移給保險公司,因而,風險應由我方承擔。本案中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因為:1)CIF合同是“裝運合同”,即按此類銷售合同成交時,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對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運后發生的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而本案的合同條款規定:“賣方保證不得遲于12月5日將貨物交付買方,否則,賣方有權撤銷合同……”該條款指賣方必須在12月5日將貨物實際交給買方,其已改變了“裝運合同”的性質;2)CIF術語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在象征性交貨的情況下,賣方憑單交貨,賣方憑單付款,而本案合同條款規定:“……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該條款已改變了“象征性交貨”下賣方憑單交貨的特點。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1)原報價為每噸2500美元FOB廣州黃埔,現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CIF倫敦,我方應調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2)如最終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和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和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船舷為界。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產生的其它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二、簡答題1.《2000通則》將貿易術語劃分為哪幾組?每組貿易術語有何特點?2.請舉例說明裝運合同與到達合同的區別。3.試比較裝運港交貨與向承運人交貨的兩組貿易術語的主要區別。4.試比較CIF與DES的異同點。5.試比較CFR與CPT的異同點。6.試比較CFR與FOB的異同點。7.試比較CIF與CIP的異同點。8.試比較DEQ與DES的異同點。9.試比較FOB與FCA的異同點。10.在實際業務中選用貿易術語時應考慮哪些因素?參考答案:1-3題答案參考教材。4.(1)交貨地點不同:CIF術語的交貨地點在裝運港的船上,而DES的交貨地點卻在目的港的船上;(2)風險劃分界限不同:CIF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DES以目的港船上為界;(3)交貨方式不同:CIF是一種象征性交貨,即憑單交貨,而DES是實際交貨;(4)合同類型不同:按CIF條件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而按DES條件成交的合同屬于到達合同;(5)賣方的義務不同:采用CIF術語,賣方在裝運港交貨,由賣方辦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運輸和保險事項屬于代辦性質,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或慣例辦理,并提交合同的運輸和保險單據;而采用DES術語辦理時,賣方在目的港交貨,所辦理的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運輸和保險事項是為自己的利益而辦理的,他必須保證按時在目的港提交合格的貨物,至于是否辦理保險事項,則由賣方自行決定。5.實務中,常將CFR稱為“海上CFR”,而將CPT稱為“聯合運輸的CFR”,兩者的區別如下:(1)在運輸方式上:CPT可使用于包括所有運輸方式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而CFR則只能使用于以海運或內河航運運輸貨物的交易。因此,前者的承運人可能是公路承運人或是鐵路承運人、航空公司、聯運承運人,承運人不必擁有運輸工具,后者的承運人一般是船東租船人或船運代理人。(2)在交貨地點上:CPT的交貨地點在第一承運人營業處所;而CFR的交貨地點則在裝運港船上。(3)在風險移轉上:在CPT下,貨物風險是以其交給第一承運人時作為風險轉移界限;而在CFR下,則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作為風險轉移的分界點。(4)在賣方應提供的運輸單據上:在CPT下,賣方應提供的運輸單據不必注明“OnBoard(已裝船)”字樣;但在CFR下,賣方應提供注明“OnBoard”字樣的運輸單據,此項運輸單據必須可使買方在目的港向承運人索取貨物,而且,除另有約定外,尚須能使買方以轉讓單據或通知承運人方式將運輸途中貨物轉售給下一買方,CPT術語的運輸單據則無此項要求。(5)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不同:在CFR下,賣方通常只要交出代表貨物的海運提單,一般地說,貨物所有權就轉移至買方;但在CPT下,不能僅通過交付運輸單據,貨物所有權便可轉移[除非其為可流通(轉讓)提單],因為陸上運輸和航空運輸中所用的運輸單據,與海運提單的法律性質不同。6.主要相同點:(1)均只適用于海運及內河航運;(2)均由賣方負責申領出口許可證及辦理貨物出口通關手續;(3)貨物風險均在越過出口港船舷時,由賣方轉移至買方;(4)均由買方負責辦理貨物的保險事宜;(5)均由買方負責申領進口許可證并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手續,支付進口關稅。主要不同點:(1)在FOB下,由買方負責安排船運并支付運費,但在CFR下,則由賣方負責安排租船定艙并支付運費;(2)在FOB下,賣方只須提供交貨的通常交貨證明以證明其已交貨,只在買方有所要求時,才協助其取得運輸單據,但在CFR下,賣方須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憑該運輸單據,買方可在目的港向承運人索取貨物或在運輸途中將貨物轉售;(3)通常FOB多使用于由買方租船的交易;而CFR則多使用于通常的交易;(4)在FOB下,必須約定裝運港;而在CFR下,則必須約定目的港;(5)在FOB下,常發生船舶已到港,而賣方無法交貨,或貨已準備好,船舶卻未到港或遲到的情形,在CFR則無此種問題;(6)在FOB下,在裝載費用方面常發生應由何方負擔的問題,而在CFR下,則常發生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的糾紛。7.實務中,常將CIF術語稱為“海上CIF”,而將后述的CIP術語稱為“聯合運輸的CIF”,兩者的區別如下:(1)在運輸方式上:CIP術語可使用在包括聯合運輸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而CIF術語則只能使用在以海運或內河運輸的交易。(2)在交貨地點上:CIP術語下的交貨地點在第一承運人(FirstCarrier)營業處所;而CIF術語下的交貨地點則在裝運港船舶上。(3)在風險轉移上:在CIP術語下,貨物風險是以其交給第一承運人時作為風險轉移的界限;而在CIF術語下,則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作為風險的分界點。(4)在賣方應提供的運輸單據上:在CIP術語下,賣方應提供的運輸單據不必注明“OnBoard”字樣;但在CIF術語下,賣方應提供注明“OnBoard”宇樣的運輸單據。在CIF術語下,賣方所提供的運輸單據必須可使買方在目的港向承運人索取貨物,而且,除另有約定外,尚須能使買方以轉讓單據或通知承運人等方式將運輸途中的貨物轉售給下一買方,CIP術語的運輸單據則沒有此項要求。(5)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不同:在CIF術語下,賣方通常只要交出代表貨物的海運提單,一般貨物所有權就轉移至買方;但在CIP術語下,不能僅通過交付運輸單據而使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若其為可流通轉讓提單除外),因為陸上運輸和航空運輸中所用的運輸單據與海運提單的法律性質不同。(6)費用承擔不同:在CIF術語下,賣方須承擔把貨物運到目的港的運費及保險費;但在CIP術語下,賣方須承擔把貨物運到目的地為止的運費及保險費。8.(1)在交貨地點方面:在DES術語下,賣方須在指定目的港于通常卸貨地點的船舶上交貨;在DEQ術語下,賣方須在指定目的港碼頭上交貨。(2)在風險承擔方面:在DES術語下,賣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直至其在指定目的港船舶上把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為止;在DEQ術語下,賣方則須承擔貨物風險,直至其在指定目的港碼頭上,把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為止。(3)在卸貨費用承擔方面:按DES合同交易時,貨物如以班輪條件(LinerTerms)裝運,則卸貨費用包括在運費中,由賣方承擔,如以租船裝運,則卸貨費用由買方承擔;按DEQ術語交易時,無論以班輪條件LinerTerms裝運,還是以租船裝運,卸貨費用都由賣方承擔。9.實務中,常將FOB術語稱為“海上FOB”,而將FCA術語稱為“多式聯運的FOB”,兩者的區別如下:(1)在運輸方式上:FCA可用于包括以多式聯運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運送貨物的交易;而FOB則只能使用于以海運或內河航運方式運送貨物的交易。(2)在交貨地點上:FCA下的交貨地點在內陸的運送集散地或其他收貨地點;而FOB下的交貨地點則在裝船港船舶上。(3)在風險轉移上:FCA下的風險轉移地點與運輸工具沒有關聯,是以貨物交給指定承運人時作為風險的分界點;而FOB則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海(河)船的船舷作為風險的分界點。(4)在賣方應提交的運輸單據上:FCA的交貨地點在內陸,承運人簽發運輸單據時,貨物尚未裝上運輸工具,因此對賣方所應提交的運輸單據,只能做出籠統的規定:提供貨物已交承運人的通常證明;但在FOB術語下,賣方所應提交的運輸單據則必須表明貨物已裝上船。第九章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試一試】單項選擇題(P134)1.下列條件中,()不是構成發盤的必備條件。A.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B.主要交易條件必須十分完整齊全C.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D.表明發盤人承受約束的意旨2.我國某企業6月10日向國外某客戶發盤,限6月15日復到有效。6月13日接到對方復電稱“你10日電接受,以獲得進口許可證為準”。該接受()。A.相當于還盤B.在我方緘默的情況下,則視為有效接受C.屬于有效的接受D.屬于一份非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的接受3.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在尚未送達受盤人之前,是可以阻止其生效的,這叫發盤的()。A.撤回B.撤銷C.還盤D.接受4.我方公司星期一對外發盤,限星期五復到有效,客戶于星期二回電還盤并邀我電復。此時,國際市場價格上漲,故我未予答復。客戶又于星期三來電表示接受我方公司星期一的發盤,在上述情況下()。A.接受有效B.接受無效C.如我方未提出異議,則合同成立D.屬于有條件的接受5.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驟。A.詢盤和發盤B.發盤和還盤C.發盤和接受D.詢盤和接受6.我方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電報對德商發盤,限8日復到有效。對方于7日以電報發出接受通知,由于電信部門的延誤,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事后該出口公司亦未表態。此時,()。A.除非發盤人及時提出異議,該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B.該逾期接受喪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C.只有發盤人好不延遲的表示接受,該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則,合同未成立D.由電信部門承擔責任7.某公司向歐洲某客戶出口一批食品,該公司于3月16日發盤,限3月20日復到有效。3月18日接對方來電稱:“你方16日電接受,希望在5月裝船。”我方未提出異議,于是()。A.這筆交易達成B.需經該公司確認后交易才達成C.屬于還盤,交易未達成D.屬于有條件接受,交易未達成8.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發盤和接受的生效采取()。A.投郵生效原則B.簽訂書面合約原則C.口頭協商原則D.到達生效原則9.英國某商人3月15日向國外某客商用口頭發盤,若英商與國外客商無特別約定,國外客商()。A.任何時間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B.應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C.當天表示接受即可使合同成立D.在兩三天內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10.A公司5月18日向B公司發盤,限5月25日復到有效。A公司向B公司發盤的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5月17日發出的、內容與A公司發盤內容完全相同的交叉發盤,此時()。A.合同即告成立B.合同無效C.A公司向B公司或B公司向A公司表示接受,當接受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成立D.必須是A公司向B公司表示接受,當接受通知送達B公司時,合同成立參考答案1、B2、A3、A4、B5、A6、A7、A8、D9、B10、C課堂討論9-1:在法律上,撤銷與撤回的概念有什么區別?(P138)參考答案:在法律上,撤銷與撤回屬于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經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發盤對其的效力。課堂討論9-2:還盤有什么法律后果?(P139)參考答案:還盤有兩個法律后果,其一是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其二是還盤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復習參考題(P144)一、簡答題1.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必須具備哪些條件?2.簡述《公約》關于一項發盤能否撤銷的規定。3.導致發盤效力終止的原因有哪些?4.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必須具備哪些條件?5.試述《公約》關于逾期接受的規定。’’6.簡述一項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二、案例討論題1.我方A公司向美國舊金山B公司發盤某商品100公噸,每公噸2400美元CIF舊金山,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收到信用證后2個月內交貨,限3日內答復。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電稱:“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方發盤,立即裝運)A公司未予答復。又過兩天,B公司通過舊金山銀行開來即期信用證,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當時該貨國際市場價格上漲20%,A公司以合同并未達成為由拒絕交貨,并立即將信用證退回,于是雙方發生爭議。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戶G公司發盤:“可供一級紅棗1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CIF安特衛普,適合海運包裝。定約后即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速復電。”G立即電復:“你20日電我方接受,用麻袋裝,內加一層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時沒有麻袋,故立即回電:“布包裝內加一層塑料袋。”回電后,G未予答復,F便著手備貨。之后在F公司去電催請G公司開立信用證時,G以合同根本沒有成立為由拒絕,于是發生爭議。3.我方對外發盤軸承800套,分別為:10l號/200套;102號/100套;103號/200套;104號/300套,限9月20日復到有效。對方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來電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號訂單一份。訂單內表明的規格是:10l號/200套;102號/200套;103號/300套;104號/100套。我方對來電未作處理。數天后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證內對規格未作詳細的規定,僅注明:asperourorderNo.1080。我方憑證按原發盤的規格、數量裝運出口,商業發票上注明asperorderNo.1080。問:我方可否順利交單結匯?為什么?參考答案:1.2.以上兩則案例,都是我方向外商發盤,外商表示“接受”,但都在“接受”中變更了發盤的條件,且我方或外商對于這種變更又都未予答復,以致一方認為合同已經成立而開立信用證或著手備貨,另一方則認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終引發爭議。所不同的只是對發盤變更的具體內容,一則變更的是發盤中的裝運期,另一則變更的卻是包裝條件。那么,這兩則案例中,我方與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具備兩個法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要約在貿易中又稱發盤,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約為目的,向特定受盤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交易條件并表示受其約束;承諾在實務中又稱接受,是受盤人按照發盤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對發盤條件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一項發盤,只有被受盤人作出接受,交易才能達成,合同也可成立。在外貿業務中,接受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是否在電文中有了“接受”兩字,就可以成為法律意義上有效的接受呢?譬如以上兩例。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法律意義上的接受是重實質而非只看形式的。接受必須是對發盤內容完全的、無保留的同意,而不能對發盤條件有所添加或更改,這一點是很嚴格的。那么,是否對發盤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就一定不能構成有效的接受呢?《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9條規定:“(1)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2)但是,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處罰盤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盤人不作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載的更改為準。(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的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根據該條的三款規定,我們可以分別得出認定載有對發盤更改之接受的法律后果的一般原則、例外情況及其條件和實質性變更的判定標準。該條第(1)款指出,原則上,這種接受應視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第(2)款指出,但存在例外情況,即這種接受仍可構成有效接受,然而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這種接受對發盤的更改并不構成實質性變更;二是發盤人不過分遲延的通知其反對,并指出在差異問題上,合同條件將以接受中的更改為準;第(3)款則指出,判定接受中所載變更的性質的標準,即何為實質性變更。根據以上《公約》的規定,對于前面問題中所談的對發盤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我們應先判定其變更的性質,而后再認定其法律后果。若該項變更屬實質性變更,則其構成還盤;若該項變更屬非實質性變更,應再看發盤人的態度,如發盤人以通知表示反對且在時間上不過分遲延,則其也構成還盤,否則構成接受。根據上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律條件,案例1中,我方發盤,外商回電“接受”,但變更了發盤中的裝運期。而裝運期對所采用的CIF術語來說也即交貨期,因為在該術語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以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只完成的。所以,該變更因更改了“交貨時間”而屬實質性變更,該“接受”構成還盤。故合同不成立。案例2中,我方發盤,對方電復“接受”,但更改了發盤中的包裝條件,屬非實質性變更,然而由于我方立即回電對該非實質性變更又提出變更,即表示了反對,故不能構成接受而仍然構成還盤。那么,既然對方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是否就至此可以定論合同沒有成立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為合同雖不能由我方發盤經對方接受而成立,卻可以由我方接受對方的發盤來達成。而對方的發盤即是其還盤,因之具備發盤的要件;受盤人特定、內容確定且表明受其約束;我方的接受即是我方的回電,雖更改了對方發盤的包裝條件,但屬于非實質性變更,且對方未予答復即并未表示反對,故構成有效接受,使得合同成立。綜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發盤與接受兩個環節,但接受不一定都以明確的字眼表示,如案例2中的我方接受;反之,有“接受”字眼的不一定就是接受。至于在“接受”中對發盤條件的變更,更應慎重對待——首先要對其定性,然后再結合國際市場狀況和自身情況作出適當的應對,即:(1)對于實質性變更,若欲成交則應及時接受,否則可拒絕或不予答復;(2)對于非實質性變更,若欲成交則可確認或不予答復,否則定當以通知表示反對。一定要注意:同時對發盤的變更,變更的條件不同,其性質就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尤其是同一態度即“不予答復”對其所產生的法律意義也截然相反。另外,由案例2中我方回電所具有的接受意義,我們還應警惕看問題不連貫、不全面、半途即止和和一面性,避免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爭議和不應有的損失。3.思路:我方不可順利交單結匯。從本案中看出,對方的接受對我方發盤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已構成了還盤,但我方對來電未作處理,導致對方開來的信用證的規定與我方發盤內容不符,而我方卻按原發盤的內容出運貨物,此舉勢必造成單證不符,我方無法順利結匯。第十章商品的品名、品質、數量和包裝【試一試】單項選擇題(P148)1.凡貨樣難以達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A.憑說明買賣B.憑樣品買賣C.憑等級買賣D.憑規格買賣2.在交貨數量前加上“約”或“大約”字樣,按慣例《UCP600》的規定這種約定可解釋為交貨數量不超過()的增加幅度。A.10%B.5%巴2.5%D.1.5%3.在品質條款的規定上,對某些比較難掌握其品質的工業制成品或農副產品,我們多在合同中規定()。A.溢短裝條款B.增減價條款C.品質公差或品質機動幅度D.商品的凈重4.憑賣方樣品成交時,應留存()以備交貨時核查之用。A.回樣B.復樣C.參考樣D.對等樣品5.對于價值較低的商品,往往采取()計算其重量。A.以毛作凈B.法定重量C.凈重D.理論重量6.對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裝貨,因較難掌握商品的數量,通常在合同中規定()。A.品質公差條款B.溢短裝條款C.立即裝運條款D.倉至倉條款7.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還是凈重計算時,則習慣上應按()計算。A.毛重B.凈重C.以毛作凈D.公量8.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規定的出口數量為500噸。在溢短裝條款中規定,允許賣方交貨的數量可增減5%,但未對多交部分貨物如何作價給予規定。賣方依合約規定多交了20噸,根據《公約》的規定,此20噸應按()作價。A.到岸價B.合同價C.離案價D.議定價9.我方某進出口公司擬向馬來西亞出口服裝一批,在洽談合同條款時,就服裝的款式可要求買方提供()。A.樣品B.規格C.商標D.產地10.我國現行的法定計量單位制是()。A.公制B.國際單位制C.英制D.美制參考答案:1、B2、A3、C4、B5、A6、B7、B8、B9、A10、D課堂討論10-1:在出口貿易中,有些非洲國家經常很輕易下訂單,但要求我國出口企業提供賣方樣品,并表示在收到樣品后訂立正式合同,你如何理解?(P152)參考答案:大致有兩種可能:第一,進口商以賣方樣品為依據,確定買賣商品的品質,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如果對賣方樣品不滿意,可以品質不符為由,撤消合同,即使合同成立,也可以實際交付貨物品質與提供的賣方樣品不符為由,提出索賠。第二,進口商經常以下訂單為由,要求提供賣方樣品的真實目的是掌握商品的設計規格,以便在國內仿制,或要求其他生產商加工,或以該樣品的品質要求其他供貨商提供更優惠的交易條件。因此,出口商要在合同(或定單)中,加列保護對所提供樣品的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課堂討論10-2(P153):青島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蘋果。合同及來證上均寫的是三級品,但發貨時才發現蘋果庫存不足,于是該公司改以二級品交貨,并在發票上加注:“二級蘋果仍按三級計價”。貨抵買方后,遭買方拒絕。請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付的權利?為什么?參考答案:買方有拒付的權利。既然合同及來證上均寫的是提供三級品,出口商即應履約執行,所提供貨物如為二級品,即使按三級計價,也構成違約。因為這樣無疑會影響甚至破壞進口商與其買家的契約關系,會造成大家對品質級別劃分的識別和認定,破壞供應鏈條上商家長期形成的貿易習慣,并發生重新整理的額外費用。課堂討論10-3(P155):合同中數量條款規定“10000MT5%moreorlessattheseller’soption”,賣方正待交貨時,該貨國際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問:(1)如果你是賣方,擬實際交貨多少數量?(2)如果你是買方,在磋商合同條款時,有何注意事項?參考答案:(1)10000×(1-5%)=9500MT(2)關于選擇溢短裝的權利;溢短裝部分商品的價格確定復習思考題(P157)一、案例分析題1.我方向西歐某國出口布匹一批,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因購銷旺季,未對貨物進行檢驗就將布匹投入批量生產。數月后,買方寄來幾套不同款式的服裝,聲稱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裝縮水嚴重,難以投人市場銷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問:我方應否同意對方的要求,為什么?2.我方某出口公司對美成交出口電冰箱4500臺,合同規定。pyw-A、pyw-B、pyw-C三種型號各1500臺,不得分批裝運。待我方發貨時,發現pyw-B型電冰箱只有1450臺,而其他兩種型號的電冰箱存貨充足,考慮到pyw-B數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臺pyw-A代替pyw-B裝運出口。問:我方是否應該理賠,為什么?3.我方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客戶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規定大豆的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雜質1%。國外客戶收到貨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對方來電稱:我方的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的相差較遠,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雜質4%,并要求我方給予合同金額40%的損害賠償。問:對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這一類商品的品質條款應如何規定為宜?,4.我方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以CIF條件與國外買方簽訂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貨到目的港,經買方對貨物進行復驗后,發現部分西服有水漬。因此,買方向我方紡織品公司提出30%的扣價索賠。但當我方欲就此案進行核查時,買方已將該批西服運往他國銷售。問:我方是否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5.AB公司出口葡萄糖5000桶,設毛重均為54公斤,凈重均為50公斤。現在賣方設計了三種嘜頭,請問選擇哪種嘜頭最合理?ABABABABNEWYORKNEWYORKNEWYORKNO.1-5000GW.54KGSNW.50KGS(第1種)(第2種)(第3種)參考答案:1.我方不應該理賠。本案就買方因購銷旺季,未對貨物進行檢驗就將布匹投入批量生產產生的后果,我方可根據國際上通常執行的“紡織品一經開剪即不予考慮賠償”的原則,拒絕理賠。2.我方這樣做是不合適的。因為如雙方實現無品質機動幅度的規定,賣方在交貨時,對于貨物的質量(包括規格、花色搭配、型號等)應嚴格詢售合同的規定。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將由賣方承擔。就本案而言,我方在發現pyw-B型電冰箱數量短缺,應先征得買方的同意才能發貨,而不能擅自其它型號的電冰箱來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適的。3.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我方交貨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規定,理應給予對方一定金額的損害賠償,但是否為合同金額的40%,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合同中就這一類較難掌握交貨品質的出口商品的品質條款,應采用規定品質公差或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來避免因交貨品質難以掌握,給我方交貨帶來的困難。4.我方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根據案情,貨到目的港經買方對貨物進行復驗后,發現部分西服有水漬,因此,買方向我方紡織品公司提出30%的扣價索賠。但當我方欲就此案進行核查時,買方卻已將該批西服運往它國銷售,這表明買方對貨物做出與賣方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導致買方事實上提已接受了貨物,從而喪失了向賣方索賠的權利。所以,我方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5.第1種嘜頭設計最合理。第十一章國際貨物運輸【試一試】單項選擇題(P160)1.我國對北美出口貨物通常所使用的運輸單據是()。A、鐵路運單正本B、承運貨物收據C、海運提單D、航空運單2.按《UCP500》解釋,若信用證條款中未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則應視為()。A、可允許分批裝運B、可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C、可允許裝運,但不允許分批裝運D、不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3.海運提單日期應理解為()。A、貨物開始裝船的日期B、貨物裝船過程中任何一天C、貨物裝船完畢的日期D、簽訂運輸合同的日期4.關于租船裝卸費用劃分問題,使用較多的是()。A、FOB、FIOC、FOBLinerTermsD、FI5.班輪運輸應該().A、包括裝卸費,但不計滯期費、速遣費B、包括裝貨費,但不計滯期費、速遣費C、包括裝卸費和滯期費,但不計速遣費D、包括裝卸費和速遣費,但不計滯期費6.下列單據中,只有()才可用來結匯。A、大副收據B、鐵路運單副本C、場站收據副聯D、鐵路運單正本7.經過背書才能轉讓的提單是()。A、指示提單B、不記名提單C、記名提單D、清潔提單8.簽發多式聯運提單的承運人的責任是()。A、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B、必須對全程運輸負責C、對運輸不負責D、只對最后一程運輸負責9.我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為支付方式。國外開來信用證中規定:“信用證有效期為8月10日,最遲裝運期為7月31日。”我方加緊備貨出運,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據,并換回正本已裝船清潔提單,我方應不遲于()向銀行提交單據。A、7月21日B、7月31日C、8月10日D、8月11日10.信用證的到期日為12月31日,最遲裝運期為12月16日,最遲交單日期為運輸單據出單后15天,出口人備妥貨物安排裝運的時間是12月10日,則出口人最遲應于()交單。A、12月16日B、12月25日C、12月28日D、12月31日參考答案:1、C2、B3、C4、B5、A6、B7、A8、B9、C10、B課堂討論11-1(P169):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對需要進行拼箱處理的貨物,一般需要由承運人在何處負責將不同發貨人的貨物拼裝在一個集裝箱內?A.集裝箱堆場(CY)B.裝箱貨運站(CFS)C.發貨人倉庫D.碼頭參考答案:B課堂討論11-2:提單的”Portofdischarge”和”Finaldestination”兩欄有哪些區別?(P175)參考答案:“Portofdischarge”是卸貨港,指提單上所指名的輪船卸貨港,而”Finaldestination”是最終目的地,指輪船在卸貨港卸貨后在轉運而到達的最終目的地。課堂討論11-3:什么時候銀行才認為,運輸單據上所包括的“cleanonboard”的條件已經滿足?(P175)參考答案:第一種情況,如提交的運輸單據是海運提單,單據表面顯示印就有“cleanonboard”字樣,沒有任何關于貨物品質、數量以及包裝的不良批注,即表明屬于清潔、已裝船提單,銀行認為條件已經滿足;第二種情況,如提交的運輸單據是海運提單,單據表面沒有顯示印就有“cleanonboard”字樣,而是顯示印就有“Received”字樣,即表明屬于備運提單。但如果單據加注有“Shippedonboard”和具體裝船時間,沒有任何關于貨物品質、數量以及包裝的不良批注,即表明提單已經轉化為清潔、已裝船提單,銀行也認為條件已經滿足;課堂討論11-4(P176):在開證行收到提單后發現提單日期倒簽,并有根據證實倒簽的事實,開證行以偽造單據為由提出拒付,是否成立?參考答案:如果銀行通過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以及邏輯相符原則判斷提單為倒簽,則拒付成立。如果通過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以及邏輯相符原則不能判斷提單為倒簽,銀行無義務咨詢貿易背景判斷其是否為倒簽。課堂討論11-5(P177):倒簽提單、順簽提單、預借提單的主要區別是什么?分別在什么情形下使用?參考答案:例如,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日為4月10日,托運人實際裝船日為4月12日,為避免銀行提出“遲裝船”的不符點,托運人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簽發提單時,將裝船時間改為4月10日或之前,這種提單就是倒簽提單。例如,信用證規定貨物分期裝運,要求在3月15日-20日裝運一批貨物,托運人在3月9日將貨物運到港口,由于港口倉儲能力不足、或季節性港口擁擠等原因,托運人將貨物裝船發運,在承運人簽發提單時,托運人要求批注裝船日期為3月16日,以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這種提單就是順簽提單。

例如,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日為4月10日,托運人在4月10日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但尚未裝船,貨物實際裝船日要推遲到4月12日,這必然造成遲裝船。為符合信用證關于裝船日期的規定,托運人要求承運人在4月10日接管貨物的當天,預先簽發已裝船提單,提單裝船日為4月10日,這種提單就是預借提單。課堂討論11-6:在裝運時間的規定中,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什么是雙到期?(P182)參考答案:注意事項:裝運時間的規定中應該注意的主要事項:一般地,應注意不要具體規定某一特定裝運日期。如切勿規定“于某月某日裝運”,因為國際貿易牽涉面廣,很難確定正好于某一個時點進行裝運。但若L/C規定最早裝船期,則裝貨不可提前。在進口管制較嚴、買方資信不佳或交易商品為專為買方生產的特定商品(以銷定產或產品只能適銷某些地區)的情形下,買方需要申請到進口許可證或國家批準外匯后方可開證。一旦遇市場行情下跌,買方不開證或不如期開證,賣方將困難以轉售其他市場而遭受損失。這種情形下,賣方裝運的遲早取決于買方開證的時間,因而在裝運及付款交單方面比較被動,但可以不定期規定裝運時間的方式,在到證后在安排貨源與裝運。因此合同中常明確L/C的開出或開到日期,并規定“賣方收到L/C后××天內安排裝運。”有時還加列約束條件:“買方如不按合同規定開證,則賣方有權按買方違約提出索賠。”為方便賣方安排船期,裝運時間一般以收證后20—30天為宜。如果L/C有效期與裝運期為同一天(稱為“雙到期”)或僅差幾天,將對賣方不利,可能帶來展證的麻煩,這時可在L/C中規定:“賣方有權自動延長××天裝運”的條款,但含此條款的L/C往往開證費用多一些,因此這種規定應受控制,且展證時間不宜過長,通常L/C有效期與裝運期之間間隔15天。課堂討論11-7:信用證規定裝運期為DuringtheendofMay,2006,應如何理解?(P182)參考答案:應理解為5月21日至5月31日止為裝運期。課堂討論11-8(P183):信用證裝運總量為500公噸,規定,從6月份開始,每月裝100公噸。在實際裝運時,6月份裝100公噸,7月份裝100公噸,8月份未裝,而賣方要求9月份一起補交,是否可以?參考答案:不可以。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600)第32條的規定:“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期限支取或或發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而案中8月份未裝,即意味著8月及以后的信用證均告失效。課堂討論11-9(P183):若合同與信用證中規定:SHIPMENTFROMHONGKONGTOLONDON,TRNSHIPMENTPROHIBITED.如果你是賣方,是否會接受該條款?參考答案:如果我是賣方一般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從香港到倫敦的直航船實在太少了,運費成本過高。課堂討論11-10(P185):租船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參考答案:(1)租船合同與買賣合同相互銜接(2)考慮船東的信譽,盡量不要租用轉租船只(3)考慮船齡、船籍(4)可以通過租船代理人、經紀人進行復習思考題(P186)一、計算題1、我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的體積為30cm×60cm×50cm,毛重為40千克,查運費表得知該貨為9級,記費標準為W/M,基本運費為每運費噸HK$109,另外收燃油附加費20%,港口擁擠費20%,貨幣貶值附加費10%,試計算該批貨物的運費是多少港元?2、某公司出口貨物共200箱,對外報價為每箱438美元CFR馬尼拉,菲律賓商人要求將價格改報為FOB價,試求每箱貨物應付的運費及應改報的FOB價為多少?(已知該批貨物每箱的體積為45cm×35cm×25cm,毛重為30千克,商品計費標準為W/M,基本運費為每運費噸100美元,到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費20%,貨幣附加費10%,港口擁擠費20%。)3、我按CFR價格出口洗衣粉100箱,該商品內包裝為塑料袋,每袋0.5千克,外包裝為紙箱,每箱100袋,箱的尺寸為:長47cm,寬30cm,高20cm,基本運費為每尺碼噸HK$367,另加收燃油附加費33%,港口附加費5%,轉船附加費15%,計費標準為“M”,試計算該批商品的運費為多少?4、我某公司向東京某進口商出口自行車100箱,每箱一件,每箱體積是20cm×50cm×120cm,計收運費的標準為“M”,基本運費為每運費噸HK$280,另加收燃油附加費30%,港口擁擠費10%,問該批商品的運費是多少?參考答案:1、解:30cm×60cm×50cm=0.09,0.09>0.04M/T因為基本運費的計收方法是W/M,所以應選擇0.09來計算運費代入公式:運費=計費標準×基本運費×商品數量(1+各種附加費率)=0.09×109×100(1+20%+20%+10%)=HK$1471.5答:該批貨物的運費是1471.5港元。2、解:1)45cm×35cm×25cm=0.0394c,0.0394c>0.03M/T因為基本運費的計收方法是W/M,所以應選擇0.0394來計算運費代入公式:運費=計費標準×基本運費(1+各種附加費率)=0.0394×100(1+20%+20%+10%)=23.29美元2)應該報FOB價是:FOB=CFR-運費=438-23.29=414.7美元答:該批貨物每箱的運費是23.29美元,應該報的FOB價是414.7美元。3、解:該批商品的運費為:運費=計費標準×基本運費×商品數量(1+各種附加費率)=0.47×0.3×0.2×367×100(1+33%+5%+15%)=0.0282×367×100×1.53=1583.46港元答:該批貨物的運費為1583.46港元。4、解:該批商品的運費為運費=計費標準×基本運費×商品數量(1+各種附加費率)=0.2×0.5×1.2×280×100(1+30%+10%)=0.12×280×100×1.4=4704港元答:該批貨物的運費為4704港元。二、操作題我國金誠貿易有限公司向美國里斯特公司出口天津紅小豆300噸,2001年產。每噸320美元CIF紐約,每層麻袋包裝,每袋100千克,運輸標志(嘜頭)為:NEWYORKSY-2001-897Nos:3000貨物于2001年9月28日在青島裝“菊花”輪運往美國紐約。請根據上列條件填制一份清潔、已裝船、空白抬頭提單,并注明“運費已付”。BILLOFLADINGB/LNo.:ShipperBILLOFLADINGB/LNo.:COSCOChinaJINCHENGTradingCo.,LtdCOSCOConsignee中國遠洋運輸公司Toorder中國遠洋運輸公司CHINAOCEANSHIPPINGCOMPANYNotifyPartyCHINAOCEANSHIPPINGCOMPANY*Precarriageby*PlaceofReceiptORIGINALORIGINALOceanVesselVoy.No.PortM.V.“菊花”QingdaoChinaPortofdischarge*FinaldestinationFreightpayableatNumberoriginalBs/LNewYorkUSA3MarksandNumbersNumberandkindofpackages;DescriptionGrossweightMeasurementm3NEWYORKSY-2001-897Nos:3000TIANJINREDBEADS2001CROP300MT━━━━━━━━━━━━━━━━━━━━━━━━━━━━━━━━━━━━━━━━━━━━━━━━━━━TOTALPACKAGES(INWORDS)━━━━━━━━━━━━━━━━━━━━━━━━━━━━━━━━━━━━━━━━━━━━━━━━━━━FreightandchargesFreightPrepaidShippedonBoardPlaceanddateofissueQingdaoChinaSep.21,2001SignedfortheCarrier三、案例分析題1、某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貿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國外客戶在合同規定的開證時間內開來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按證中規定,于4月15日將200噸花生仁在福州港裝上“嘉陵”號輪,又由同輪在廈門港續裝300噸花生仁,4月20日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同時取得了福州港和廈門港簽發的兩套提單。農產品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到銀行交單議付,卻遭到銀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問:銀行的拒付是否有理,為什么?2、我某外貿公司以FOB中國口岸與日本M公司成交礦砂一批,日商即轉手以CFR悉尼價售給澳大利亞的G公司,日商來證價格為FOB中國口岸,目的港為悉尼,并提出在提單上表明“運費已付”。問:日商為何這樣做?我們應如何處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損害?3、一份買賣日用品的CIF合同規定“9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的有效期為10月15日。賣方10月6日向銀行辦理議付所提交的單據中,包括9月29日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經銀行審核,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接收單據并支付了貨款。但買方收到貨物后,發現貨物嚴重受損,且短少50箱。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貨款。問:1)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并要求退款的權利,為什么?2)此案中的買方應如何處理此事才合理?4、我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噸冷凍食品,合同規定2000年4-7月份交貨,即期信用證支付。來證規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我公司實際出口情況是:4、5月份交貨正常,并順利結匯,6月份因船期延誤,拖延到7月12日才實際裝運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輪又裝了600M/T,付款行收到單據后來電表示拒絕支付這兩批貨的款項。問:我方有何損失及開證行拒付有何依據?5、我某公司與美國某客商以FOB條件出口大棗5000箱,5月份裝運,合同和信用證均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于5月10日將3000箱貨物裝上“喜慶”輪,取得5月10日的海運提單;又于5月15日將2000箱裝上“飛雁”輪,取得5月15日的海運提單,兩輪的貨物在新加坡轉船,均由“順風”輪運往舊金山港。問: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適?將導致什么結果,為什么?參考答案:1、銀行的拒付是無理的。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即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而我方的500噸貨物分別在福州和廈門裝運,且同為“嘉陵”號。因此,本案的主要問題是確定要運往同一目的地的貨物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分別裝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載貨船只,屬不屬于分批裝運的問題。根據《UCP600》第31條b款的規定:“運輸單據表面注明貨物系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并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或裝貨港、接受監管地、發運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由此可見,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屬于分批裝運的。所以,銀行拒付無理。2、日商這樣做的目的是想將運費轉嫁由我方承擔。我方可采取以下兩種做法以確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損害:1)要求日商修改信用證,將“運費已付”改為“運費到付”;2)要求日商在裝船前將從中國口岸到悉尼的運費付給我方,在此基礎上同意在提單上表明“運費已付”字樣。3、1)買方沒有拒收貨物并要求退款的權利。首先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只要銀行審核單據時,確認買方所提交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付款行就應履行付款義務。另外,CIF術語成交屬于象征性交或,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銀行提交單據,其中包括9月29日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經銀行審核,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接受了單據并支付了貨款,說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貨,我方理應按信用證的規定取回貨款。因此,買方的拒絕收貨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買方應與有關方面聯系,確認貨物受損和短少的原因,然后憑保險單及其它證據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以彌補自己的損失。4、我方的損失是將兩批貨物裝上同一船只,違反了信用證中分批裝運的規定,導致付款行拒付。開證行拒付的依據是,我方未按信用證的規定分批裝運,導致信用證失效。根據《UCP600》第32條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內分批裝運,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約定時間裝運,則信用證對該皮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中,來證規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而我公司因船期延誤,6月份的800噸貨物拖延到7頁12日才實際裝運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船又裝600M/T,這實際違反了分批裝運的規定,信用證對6、7兩月的結匯失效。因而,付款行收到單據后來電表示拒絕支付這兩批貨物的貨款是有依據的。5、我方的做法不合適,將導致銀行拒付的結果。根據《UCP600》第31條b款的規定:“表明同一運輸工具并經由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一路,只要顯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視為部分發運。”本案中,來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而我方于5月10日將3000箱貨物裝上“喜慶”輪,取得5月10日的海運提單,又于5月15日將2000箱裝上“飛雁”輪,取得5月15日的海運提單,盡管兩輪的貨物在新加坡轉船,均由“順風”輪運往舊金山港,但向銀行提交的分別是由不同名貨輪,在不同時間裝運的兩套單據,這將無法掩蓋分批裝運這一事實。所以,銀行可議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第十二章國際貨物運輸保險【試試看】單項選擇題(P190)1、我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險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時而喪失其原有用途,貨到目的港后只能低價出售,這種損失屬于()。A、單獨損失B、共同損失C、實際全損D、推定全損2、CIC“特殊附加險”是指在特殊情況下,要求保險公司承保的險別,()。A、一般可以單獨投保B、不能單獨投保C、可單獨投保兩項以上D、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投保3、一批出口貨物投保了水漬險,在運輸過程中由于雨淋致使貨物遭受部分損失,這樣的損失保險公司將()。A、負責賠償整批貨物B、負責賠償被雨淋濕的部分C、不給予賠償D、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投保4、有一批出口服裝,在海上運輸途中,因船體觸礁導致服裝嚴重受浸,如果將這批服裝漂洗后再運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費的費用已超過服裝的保險價格,這批服裝應屬于()。A、共同海損B、實際全損C、推定全損D、單獨海損5、我方按CIF條件成交出口一批罐頭食品,賣方投保時,按下列()投保是正確的。A、平安險+水漬險B、一切險+偷竊、提貨不著險C、水漬險+偷竊、提貨不著險D、平安險+一切險6、在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業務中,共同海損()。A、是部分損失的一種B、是全部損失的一種C、有時為部分損失,有時為全部損失D、是推定全損7、根據我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規定,“一切險”包括()。A、平安險加11種一般險B、一切險加11種一般附加險C、水漬險加11種一般附加險D、11種一般附加險加特殊附加險8、預約保險以()代替投保單,說明投保的一方已辦理了投保手續。A、提單B、國外的裝運通知C、大副收據D、買賣合同9、按國際保險市場慣例,投保金額通常在CIF總值的基礎上()。A、加一成B、加二成C、加三成D、加四成10、“倉至倉”條款是()。A、承運人負責運輸起訖的條款B、保險人負責保險責任起訖的條款C、出口人負責交貨責任起訖的條款D、進口人負責付款責任起訖的條款參考答案:1、C2、B3、C4、C5、C6、A7、C8、B9、A10、B課堂討論12-1:為什么共同海損屬于部分損失?(P199)參考答案:盡管相關損失可能意味著某一方面,特別是部分貨物的全損,但該損失對于船、貨、運費整體而言仍屬于部分損失。課堂討論12-2:不同貿易術語下,投保責任分別由哪一方承擔?(P210)答案請參考《對外經貿實務》2006-777課堂討論12-3:保險單大部分需要背書,為什么?保險單的背書與提單背書有什么聯系?(P213)參考答案:當需要對保險利益進行轉讓時,即應對保險單進行背書,一般而言,買賣雙方哪一方負責保險,規定的保險受益人即為該方,如FOB和CFR貿易術語下,保險的責任由買方辦理,一般不存在保險單進行背書的事情,如果采用CIF貿易術語,保險和運輸的責任均由賣方辦理,當買方(或開證行、付款行等相關當事人)履行了付款或承兌義務時,賣方即應通過背書把提單和保險單轉讓給買方。保險單的背書與提單背書關系密切,提單背書意味著物權憑證的轉讓,是雙方貿易標的現實利益的轉讓;保險單的背書意味著保險權益的轉讓,是當發生保險利益范圍內的風險和費用時,貿易利益獲得補償權益的轉讓。課堂討論12-4:信用證對保險金額的規定為:“Cover110%overinvoicevalue”。實際發票金額為USD40000.00,于是受益人根據慣例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即保險金額為USD44000.00。結果遭開證行拒付,拒付理由是什么?參考答案:拒付理由是保險金額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因為信用證要求是按發票金額的210%而不是的110%投保。這里的關鍵詞是“over”。如果信用證條款中對保險額的規定為“Cover110%ofinvoicevalue”或“Coverl0%overinvoicevalue”,才能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復習思考題(P218)一、計算題1、我出口貨物3000件,對外報價為2美元/件CFR紐約。為避免漏保,客戶來證要求我方裝船前按CIF總值代為辦理投保手續。查得該貨的保險費為0.8%,試計算我對該貨投保時的投保金額和應繳納的保險費是多少?2、某貨主在貨物裝船前,按發票金額的110%辦理了貨物投保手續,投保一切險加保戰爭險。該批貨物以CIF成交的總價值為20.75萬美元,一切險和戰爭險的保險費率合計為0.6%。問:1)該貨主成交的保險費是多少?2)若發生了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的風險,導致該批貨物全部滅失,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是多少?3、某公司對外報某商品每噸10000美元CIF紐約,現外商要求將價格改報為CFR紐約,保險費率為1%,問我方應從原報價中減去的保險費是多少?4、我出口某商品凈重100噸,裝5000箱,每箱單價為89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險。貨到目的港后,買方發現除短少5箱外,還短量380千克,問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金額是多少?參考答案:解:CIF=CFR/(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2/(1-110%×0.8)=2.02(美元)投保金額=CIF總值×110%=3000×2.02×110%=6666(美元)保險費=CIF總值×110%×保險費率=3000×2.02X110%×0.8%=53.33(美元)答:該批商品的投保金額為6666美元,保險費為53.33美元。2、1)保險金額=CIF總值×110%×保險費率=20.75萬×110%×0.6%=1369.5(美元)2)保險金額=CIF總值×110%=20.75萬×110%=22.825(萬美元)答:該貨主應交的保險費是1369.5美元,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是22.825萬美元。3、保險費=CIF總值×110%×保險費率=10000×110%×1%=110(美元)答:應減去地保險費是110美元。4、解: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金額是:[(89×5)+(380/20×89)]×110%=2349.6(美元)答: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金額是2349.6美元。二、案例分析1、某貨輪在某港裝貨后,航行途中不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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