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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的利弊專利制度的利弊專利制度的利弊資料僅供參考文件編號:2022年4月專利制度的利弊版本號:A修改號:1頁次:1.0審核:批準:發布日期:專利制度的利弊摘要:當前經濟學家和諸多學者對專利制度的社會影響看法不一,存在較大分歧。目前普遍認為專利制度對技術創新和技術發明起到的積極作用。原因是它刺激了發明者的積極性。但專利制度潛在的經濟成本可能大于其經濟效益。因此,各國專利法應在保護專利權和公共利益之間達成一種平衡,從而減少專利制度的成本。我國的專利法過于強調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對該制度的潛在消極影響估計不足,有待于進一步修訂。1.專利的歷史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專利”一詞的中文源自春秋時左丘明著的《國語,周語》:“匹夫專利,猶謂之盜;而王行之,其歸鮮矣”。真正具有現代“專利”含義的是太平天國時洪仁玕著的《資政新篇》:“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輪車,一日能行八千里者,準其專利,限滿準他人仿造”。一般所說的專利是指專利的技術方案,也有指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專利證書、發明專利說明書等。對專利技術進行保護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來推動技術進步的管理制度。這個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根據專利法,對申請專利的發明經過審查和批準,授予專利權,同時把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公諸于世,以便利技術情報交流和技術有償轉讓。有人說,資本主義的發展有兩只翅膀:一只是有限責任公司制度,另一只就是專利制度。專利制度將發明創造獲得的專利作為個人的智慧財產權,在法律上明文規定享有專有權,給予保護。2.專利制度的潛在效益關于專利制度的成本與效益比,即到底專利制度是促進還是阻礙技術進步與經濟發展,一直是一個爭議不休的話題,至今沒有定論。專利制度的支持者認為,專利制度將產生大量的經濟效益,即專利制度能夠刺激更多的發明創造,從而為社會增加從所未有的新產品或新方法。這種理論認為,發明創造本身是一種社會財富,應鼓勵它的實現。但是,發明創造以及他知識產權的產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時,發明創造產生公布之后,其他人很容易模仿、抄襲。因此,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他競爭者將可以以極低的成本進行仿冒。這就會產生一個“搭便車”或者“外在化”的問題,即少數發明者承擔巨大的研究和開發成本,其他競爭者可以幾乎無償地使用和仿冒發明者的科研成果。這種狀況將影響發明者就其發明技術獲取利潤的能力,導致效益的外在化,可能損害個人或企業投入資源從事科研創造的積極性。于是,每個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將不愿意投入科研基金,而是等待他人投資科研活動獲得成果后,進行仿冒。其結果是,沒有企業愿意從事科學創造活動,這樣,最終可能減少發明創造,并由此減少社會財富。然而,市場本身無法解決這種“搭便車”的問題,需要政府的干預。為了鼓勵發明創造,國家通過專利制度賦予發明者對其專利技術以一定期限的專有控制。即專利發明人可以排除他人非經許可使用其專利技術。但是,專利對于發明創造的作用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它可能鼓勵產生更多的發明創造;另一方面,它可能阻礙發明創造的廣泛運用。如阿勞指出:發明創造具有公共產品(像路燈、法律、秩序和國防等)的許多特征。首先它具有非排他性,一旦產生,像其他公共產品一樣,可以為許多人無限制地使用,但使用者卻不需要花費額外的成本,"也不會增加發明者的發明成本。其次,技術發明像公共產品一樣,可以為社會公眾廣泛無數次仿冒、使用。這種仿冒可能減少專利對專利權人的經濟價值,卻不會減少發明創造對社會的總體價值。因為專利技術本身一般不會因使用的次數增加而受到損害。因此,從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應鼓勵發明創造的廣泛應用。如果沒有專利制度,使用發明的成本將大為降低,有利于新技術的廣泛運用。從這個意義上說,專利制度可能影響發明的廣泛運用,從而引起巨大的社會成本。赫汀格還指出,由于無形財產具有“公共財富”性,即無形財產具有“非專有性”,它可以同時在多處存在且不會因使用而被消耗X同時,使用人數的增加不會增加創造知識產權的邊際成本。因一個人占有或者使用無形財產不排除他人的同時占有和使用,共同擁有無形財產不會影響原來的擁有者將無形財產轉讓給他人或者自己使用該財產。因此,沒有必要授予發明者以專有權,排除他人使用。于是,赫汀格懷疑專利制度的經濟合理性,認為專利制度可能引起巨大的成本。3.專利制度潛在的巨額成本上述關于專利制度經濟效益的理論一方面可能高地估計專利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沒有充分估計專利制度的社會成本。專利制度鼓勵發明創造的作用受到許多限制。前述專利制度的支持者認為,專利制度能夠刺激更多的發明創造。這一說法具有相當的局限性。首先,專利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勵企業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具體表現為刺激企業增加研發投資的積極性。然而,對于政府和非營利機構的科研投入,專利制度的作用可能十分有限。這類科研投資很少受專利制度的影響,因為政府機構和非營利機構進行科研投入時主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很少受專利壟斷權的利益驅使。實踐中,許多發明創造是由政府和其他非營利性機構提供的基金研究產生的,這部分的科研投資一般不受專利制度的影響。第二,即使是私人(個人和公司等商業機構)的發明創造,專利制度并非鼓勵科研投資的唯一途徑。除了專利制度以外,還有許多其他因素(如市場領先地位、保密措施等)可以鼓勵發明創造。換言之,發明創造的產生并不完全依賴于專利制度的刺激作用。例如,英國的一項研究結果顯示:只有少數的發明創造依賴于專利保護,而且專利制度的影響程度因行業的不同而異。例如,專利對復雜的工程技術影響很小,而在化工、制藥等行業則影響較大。這可能是由于復雜的工程技術較容易采用保密措施,因而受專利保護的影響較?。环粗?,在化工、制藥等行業因專利技術易于被仿冒,技術擁有者難以保密,因而專利保護顯得比較重要。美國學者萊文還指出,保密及市場領先地位對新發明的保護比專利保護更重要。這些研究結果在一定程度上為最近澳大利亞的一項實證研究結果所認同,還得到部分實證證據的支持。例如,瑞典在TRIPs協議出臺前并沒有對藥品給予專利保護,但是,該國制藥行業的仍然興旺發達。第三,如上所述,專利制度的必要性在于避免出現“搭便車”的問題。因為新技術一旦公開,容易被仿冒、抄襲,因此,需要專利壟斷權保護發明者。但是,在許多情況下,專利的商業實施可能需要關鍵的專有技術,因而,新發明技術的公開并不意味著其他競爭者可以仿冒。在此情況下,專利壟斷權的賦予就成為不必要。第四,專利一般只能在涉及到有意識地投入資源進行發明創造活動時發揮作用,對于偶然性出現的發明不起作用。最后,泰勒和席伯頓指出,專利制度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明創造活動完全按照市場規則行事時才適用。然而,在社會主義或混合經濟情況下政府往往通過其他手段(如獎勵證書、獎金等)鼓勵發明創造;同時,政府控制下的企業對專利制度的誘導作用反應不敏感。因此,在此情況下,專利制度發揮的余地有限。第五,有的學者指出,發明創造、從事科研創新探索新知識、新技術是人的本能,不需要專利制度的刺激和引誘。如學術機構的發明者重在發表其科研成果,獲得社會的承認,很少考慮就其發明獲取專利壟斷權。對此,有人解釋道:可能有的發明創造是人的自然本性使然,并非專利制度的刺激作用??梢?,專利制度對經濟的積極作用與許多專利支持者的理論假設存在很大的差距。4.專利壟斷權的成本專利壟斷權在促進發明創造的同時,可能產生大量的社會成本。首先,專利權自身是一個矛盾體。一方面,專利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刺激研發投資,從而產生更多的發明創造。但是,專利權實質上是一種壟斷權,"允許專利權人排除其他競爭者使用專利技術,限制專利技術的使用,進而減少專利產品的數量以及將來可能在該專利產品基礎上開發的新產品。因此,專利制度可能阻礙技術進步。其次,專利壟斷權會使消費者承擔過高的壟斷價格。因為專利制度使專利權人能夠壟斷專利產品的產量和市場價格,并人為地提高專利產品的價格,因此專利壟斷權可能使消費者承擔過高的價格。專利制度的這一消極作用已為許多研究結果所應證。再者,專利壟斷權可能誘使企業改變投資方向。許多經濟學者指出,專利制度可能誘使企業熱衷于投資可能獲得專利的研究項目,試圖獲取壟斷利潤。因而專利制度可能導致企業扭曲投資方向,造成資源的浪費。專利權誘使一部分資源由其他用途轉向發展專利技術,致使其他用途沒有實現。如有的技術人員原來從事非商業性的純理論研究,由于專利制度的作用而被吸引到有關專利產品的研究。這也應視為專利制度的成本。盡管無法量化這種成本,但這種成本的存在是顯而易見的。5.專利制度的經濟得失由上可見,專利制度可能在產生潛在效益的同時,引起巨額的經濟成本。由于缺乏可靠的實證數據,這一問題至今眾說紛紜,沒有定論。支持專利制度的人認為,專利制度是對發明者適當的保護,通過給予發明者“正常的利潤”及相應的超額利潤補償其承擔的風險、鼓勵發明創造。但是,許多經濟學家對專利制度的經濟效益持懷疑甚至否定態度。上個世紀90年代,美國參議院“專利分委員會”委托研究的經濟學家就專利制度的經濟得失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中,福若斯特樂觀地宣稱,專利對于刺激和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十分重要。但是,維能卻認為,福若斯特的研究所依賴的數據是片的、帶有偏見的。他懷疑專利制度對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的直接影響,并指出:國際大公司之間對專利技術的相互許可行為妨礙了國際貿易,因此,應擴大強制許可的使用。$除了維能之外,頗負盛名的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馬克路普教授在全面考察各國的專利制度及有關的研究成果后也指出,專利制度利弊兼有、難分高下,具體結果依各國的具體情況而定。專利制度對美國等發達國家可能產生較為明顯的利益,但對于不發達的非工業國家,其弊可能大于利。他總結到:“就我們目前的認識而言,沒有經濟學家有可能肯定地說目前的專利制度給社會帶來凈利益或者是凈損失。至多,他能假設并猜測現實與其假設的一致程度。如果一個人不知道一個制度‘總體上’(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特征)的好壞,最安全的‘政策’是‘聽其自然’:如果原來有此制度,則隨它去;如果原來沒有,也就不需要去建立它。如果我們沒有專利制度,根據我們今天了解的關于專利制度的經濟效果,建立一套專利制度是不負責任的。但是,因為我們長期以來擁有一套專利制度,根據我們現有的知識,建議取消專利制度也是不負責任的。這后者是像美國這樣的國家,而不是實質上的非工業國家。對于非工業國家,專利制度利弊分析將顯示另一種結論。許多其他的經濟學家也得出類似的結論。如英國的經濟學家在比較專利制度與廣泛的強制許可制度之后,總結道:“專利制度的經濟效益稍稍超過在世界范圍內實行的廣泛的,以合理的商業條件支付使用費的強制許可制度?!泵绹鴮W者彭若斯則指出:“對于專利制度對刺激發明創造和運用新技術的必要性,難以評估而且不可能作充分的測試”。美國學者馬斯庫斯雖傾向于肯定專利制度的積極作用,但是,他也不得不承認,從理論上說,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提高也可能阻礙經濟發展,從實證角度而言,經濟學方面的證據分散的甚至矛盾的,部分原因是許多概念難以衡量。此外,還有許多經濟學家認為,專利制度問題重重,因此,應該由其他制度所取代。如經濟學家阿勞建議以一種“集中決策制度”代替專利制度,這種制度可能包括經費、補貼和獎金等。戴姆茲卻認為,盡管專利制度不是完美的,但并不意味著其他制度更佳。由此可見,專利制度總體上到底是利大于弊還是相反沒有最終的結論。但是,上述分析清楚地表明,專利制度存在固有的消極作用,它會引起巨大的社會成本,因而不作限制的專利權或者過度保護的專利權將對社會構成無法承受的負擔。因此,各國在制定專利法時,應力求實現一種理想的平衡:給予發明創造一定的獨占權,以確保科研和創造的積極性;同時,對專利壟斷權作一定限制,允許社會公眾盡可能廣泛地傳播和使用發明技術。否則,如果這二者失去平衡,都會導致不利的經濟后果。如果對專利保護不夠,則可能損害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減少可能產生的社會財富;反之,如果過度地保護專利(如專利期限過長或專利權的范圍過泛或沒有限制),則不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學創造活動,還可能影響新技術的傳播和使用,妨礙技術進步,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如伯森和馬斯金最近的研究表明,專利制度在計算機、半導體技術和軟件行業造成技術創新和社會福利的減少,因此,專利保護并非越強越好,而是應達成一種妥善的平衡。因此,幾乎所有國家在賦予專利權人以專利權的同時,都對專利權實行一定的限制,如規定保專利權的例外、專利保護期限、強制許可制度等。近年來,我國專利法著重于加強保護專利權,如延長專利保護期限、擴大專利的保護范圍、增加臨時保護措施等。與此同時,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保護的例外、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等規定均過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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