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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規制經濟學進入規制課件規制經濟學進入規制課件解決規模經濟行業過度進入或者進入不足的問題。解決自然壟斷行業自由進入可能導致的價格“不可維持”問題。解決基礎產業、幼稚產業的自由進入導致的“過度競爭”問題。維護特殊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消除信息不對稱5.1 實施進入規制的原因解決規模經濟行業過度進入或者進入不足的問題。5.1 實施進入在同質產品市場上,當進入存在設定成本(沉淀成本)時,規模經濟行業傾向于保有過多的廠商,造成社會福利不能實現最大化,因此政府在此類行業實行進入規制具有合理性。在異質產品市場上,自由進入的結果要么是廠商過度進入,要么是廠商進入不足。無論是過度進入,還是進入不足,都意味著資源配
2、置沒有達到最優化,社會福利沒有達到最大化,都有必要實行進入規制。5.1.1過度進入或者進入不足在同質產品市場上,當進入存在設定成本(沉淀成本)時,規模經濟自然壟斷的“可維持價格”指在潛在的進入廠商沒有開發出新產品或掌握低成本生產技術的情況下,自然壟斷廠商制定的一組產品價格,這組定價沒有給新進入者留下任何盈利機會。經濟學家們認為,自然壟斷行業的價格不可維持是不可避免的,強需求替代效應和特定生產的規模經濟性質是造成自然壟斷行業價格不可維持的主要因素。只有對自然壟斷行業實行交叉補貼才能使廠商承擔普遍服務義務。對政府而言,要使企業提高普遍服務,就需將提供普遍服務作為市場準入的一項條件,并且在決定價格水
3、平時將提高普遍服務所可能產生的虧損考慮在內。5.1.2 價格“不可維持”問題。自然壟斷的“可維持價格”指在潛在的進入廠商沒有開發出新產品或根據“斯密定理”,社會分工受市場范圍限制。交通、通信等行業對于擴展市場范圍具有重要作用,似乎為這些行業限制進入提供的依據。一些學者認為,對進入實行規制是產業組織合理化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基本思路。限制進入這些行業與規模經濟的要求是相吻合的,可以避免廠商的過度進入,防止過度和低效率的競爭。日本通產省實行的“延緩市場進入”計劃,通產省每次僅允許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進入石化行業的特定市場,以控制“過度競爭”,為現有企業進行大型投資和開發技術創造有力的環境。5.1.3“過
4、度競爭”問題根據“斯密定理”,社會分工受市場范圍限制。5.1.3“過度競在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看來,進入規制是解決廠商進入過程中各種市場失靈問題的工具。但是,規制的特殊利益理論認為,市場進入規制是產業或者政府官員謀取私利的工具。George J.Stigler(1971)在經濟管制理論中指出,“管制由某一行業謀取,并主要根據其利益來設計和運作”,控制新的競爭對手進入本行業是一個行業可能從國家手中謀取利益的一種主要政策。針對進入規制造成的行業壟斷會產生超額利潤和管理上的X-低效率等問題,Baumoul,W.J.(1982)提出了可競爭市場理論。競爭市場理論既為放松市場進入規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時也
5、證明進入規制不過是產業或者政府官員謀取利益的工具,不過是為特殊利益集團利益服務的工具。5.1.4維護特殊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在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看來,進入規制是解決廠商進入過程中各種市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論賦予市場進入規制的另一個功能是:在一些信息高度不對稱的產業和市場上,要求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一般是企業)最大限度地披露交易信息,以保護處于信息弱勢地位的一方(一般是消費者和用戶)的生命和財產免受額外的損失。這在討論專業服務的規制時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由于許多專業服務是“經驗”商品,消費者無法迅速直接判斷其質量,公共利益理論就提出了規制的要求。由于專業服務一般是“經驗”商品(或者“可靠”商品),這就
6、造成了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在無規制的市場,不對稱信息會導致市場所提供的產品質量惡化。5.1.5 消除信息不對稱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論賦予市場進入規制的另一個功能是:在一些信息5.2 可競爭市場理論與實踐對自然壟斷部門,傳統的政府進入規制政策是針對新的進入者而保護產業內既存企業的。可競爭市場理論出現以后,對政府實施進入規制政策產生了越來越重要的影響。規制政策不僅包括通過禁止進入維護既存企業壟斷的政策,也越來越多地包括了通過調整進入規制政策適度引進競爭的政策。5.2 可競爭市場理論與實踐對自然壟斷部門,傳統的政府進入規可競爭市場理論(the 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
7、又叫可競爭性理論(Contestability Theory),形成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1年12月美國著名新福利經濟學家威廉鮑莫爾(WilliamBaumol)在美國經濟學會年會上作了題為“可競爭市場:產業結構理論的一次革命”的發言。1982年,鮑莫爾與美國西北大學教授潘扎爾(Panzar)、普林斯頓大學教授威利格(Willig)一起出版了可競爭市場與產業結構理論一書,標志著系統化的可競爭性理論的形成。可競爭性理論在價格理論、產業組織理論等方面都提出了極具創新意義的見解,在西方學術界引起較大的反響,并對政府規制體制改革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可競爭市場理論(the Theory o
8、f Contesta傳統微觀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是“看不見的手”的原理。這個原理在18世紀由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提出,經過幾代經濟學家的努力,逐漸發展成為形式優美、邏輯嚴密的完全競爭理論。該理論假定:(1)市場由大量廠商構成,且廠商規模小,是價格的接受者;(2)產品同質;(3)進入和退出完全自由;(4)完全信息。從而證明,在這些特定的假設條件下,市場機制的自發運行能夠使一個經濟體獲得良好的績效,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但事實上,這些假設條件在現實中幾乎難以完全滿足。傳統微觀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是“看不見的手”的原理。這個原理在1可競爭市場理論認為,在可競爭市場,市場機制的作用范圍并不像傳統競爭理論認為的那
9、樣,在廠商很少的市場不起作用。可競爭市場是指來自潛在進入者的競爭壓力對市場供給者的行為產生很大約束的市場。一個市場是可競爭的,就必定不存在嚴重的進入和退出障礙,從而來自潛在進入者的潛在競爭,能夠起到與實際競爭一樣的作用,將對市場現有廠商行為產生有力的約束,保證市場效率。因此,只要政府放松進入規制,新企業進入市場的潛在威脅自然會迫使產業內原有壟斷企業提高效率,即使只有一個廠商,可競爭市場仍然能夠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率。正是從這個角度,可競爭性理論修正了我們對競爭與規制問題的傳統看法。可競爭市場理論認為,在可競爭市場,市場機制的作用范圍并不像傳雖然可競爭市場理論認為,潛在競爭的壓力有助于約束市場上廠商
10、的不良行為,實現經濟效率。但市場的“可競爭性”是有條件的,并不是任何市場都是可競爭市場。一般來說,可競爭市場應滿足以下假設條件:雖然可競爭市場理論認為,潛在競爭的壓力有助于約束市場上廠商的(1)自由進入和退出。企業進入和退出市場(產業)是完全自由的,即沉沒成本為零。相對于現有企業,潛在進入者在生產技術、產品質量和成本等方面不存在劣勢。進入和退出自由是完全可競爭市場的重要特征,但實際上退出自由更為重要。對退出的限制將會阻止進入,從而減少來自潛在進入者的競爭威脅。(1)自由進入和退出。(2)潛在進入者能夠采取“打了就跑”(hit and run)的策略。潛在進入者能夠根據現有企業的價格水平評價進入
11、市場的盈利性,甚至一個短暫的贏利機會都會吸引潛在進入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而在價格下降到無利可圖時,它們會帶著已獲得的利潤離開市場。即它們具有快速進出市場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們在撤出市場時并不存在沉淀成本,所以,不存在退出市場的障礙。(2)潛在進入者能夠采取“打了就跑”(hit and run(3)與在市場中的廠商一樣,潛在進入者能不受限制地獲得相同的生產技術,為同一市場提供服務。也就是說,潛在進入者不存在技術上的劣勢,也不必承擔額外的進入成本。(3)與在市場中的廠商一樣,潛在進入者能不受限制地獲得相同的從上述假設條件出發,可以概括出可競爭市場的兩個基本特征: 第一,在可競爭市場上不存在超額利
12、潤。第二,在可競爭市場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生產低效率和管理上的X低效率(XInefficiency)。應當指出,可競爭市場理論并不認為無約束的市場能自動解決一切經濟問題,也不認為所有的規制都是不應該的。完全可競爭市場只是現實世界的一種理想情形,我們不能把從完全可競爭市場得到的規范結論無條件地應用于現實。從上述假設條件出發,可以概括出可競爭市場的兩個基本特征: 在判斷對一特定部門的規制是否合理之前,應該分析該部門是否受人為進入障礙的保護以及該部門的可競爭性程度。因此,只有在刻畫現實市場的可競爭性條件出現時,才能有效利用可競爭性理論的規范結論,分析潛在競爭者對現存廠商行為施加的壓力。即使現實中不存在
13、可競爭性,可競爭性理論也比完全競爭理論能更好地用于指導形成有效的規制。因為在存在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時,使用完全競爭理論的邊際成本定價標準缺乏邏輯基礎,而可競爭性理論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并指出規制應以促進可競爭性為原則,規制的重點應放在消除妨礙可競爭性、損害經濟效率的各種進入障礙方面。在判斷對一特定部門的規制是否合理之前,應該分析該部門是否受人對可競爭市場理論的批評可競爭市場理論提出后,經過鮑莫爾、潘扎爾等人的努力,得到迅速傳播。它為探索許多產業組織和政府規制問題提供了一種分析工具,但這一理論提出后,也受到了許多批評,認為真正符合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假設條件的產業并不多,沉沒成本為零的假定是不現實
14、的,而資產專用性的存在使得“無損失退出”、“打了就跑”的說法更為可疑。這大大限制了可競爭市場理論的應用范圍。對可競爭市場理論的批評可競爭市場理論提出后,經過鮑莫爾、潘扎對這一理論的批評主要是:一是認為該理論對新企業進入產業后所采取的行為及其結果的一些假定是不符合實際的,特別是它假定在產業內現有企業作出降低價格的反應前,新企業能夠獨立建立自己的業務,能夠以更低的價格與現有企業相競爭,能夠順利奪取它所需要的業務量。二是認為該理論關于沉淀成本為零的假設是不符合實際的。新企業在采取“打了就跑”的策略時,總會有一部分固定資產沉淀下來不能全部撤走,這些都會影響市場的可競爭性。另外,許多學者還對該理論的實踐
15、問題提出質疑,特別是新企業進入市場后可能采取的“取脂”戰略可能會導致既存自然壟斷企業的不可維持性問題。對這一理論的批評主要是:總之,在可競爭性的分析框架里,規制不再是卡恩所說的“用政府命令取代競爭,以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率”(丹尼爾F史普博,1999),而是在詳細分析現實市場可競爭性的基礎上,運用規制手段來促進市場的可競爭性,以取得良好的經濟績效。如果現實世界完全符合該理論的假設條件,那么,完全可以依靠潛在競爭與現實競爭的力量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和經濟效率的極大化。盡管有的經濟學家對可競爭市場理論嚴格的假設條件頗有微詞,但是這一理論在實踐中仍然產生了相當的影響。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的一些
16、經濟學家運用該理論對美國的電信、航空、鐵路等產業的實證分析結果表明,由于這些產業的大部分資產都有流動性和可轉售的特點,它們具有的可競爭程度比我們想象的要大。在現實中,產業內原有企業完全有可能在新企業建立自己的經營規模前作出降價等反應,企業退出市場時也必然會產生沉淀成本。如果反向考慮,也正是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假設條件與現實的不一致性,才使政府規制成為必要。總之,在可競爭性的分析框架里,規制不再是卡恩所說的“用政府命根據可競爭市場的前提條件,結合政府實施進入規制和放松規制的實踐,政府在實施進入規制政策的過程中,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和方法是應該注意的。根據可競爭市場的前提條件,結合政府實施進入規制和放
17、松規制的實第一,盡可能使市場的進入和退出變得容易。可競爭性分析表明,限制進入或退出將妨礙市場的可競爭性,最終損害經濟效率。而傳統的規制政策不僅對進入實行限制,而且也不允許受管制的虧損企業退出,比如,禁止虧損的航空公司放棄虧本航線。決策者這樣做的理由通常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然而,根據可競爭市場理論,即使確實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對被規制者提供補貼比禁止退出更有利于提高效率。因為禁止退出會鼓勵交叉補貼。為促進市場的可競爭性,必須消除妨礙潛在進入者進入市場的法律,使潛在競爭盡可能地起作用。潛在進入者對利潤機會的迅速反應有效地約束既存企業的行為。因此,進入程序應該是透明的、規范的書面程序。當存在利
18、潤機會時,進入程序應該盡可能地縮短進入過程。第一,盡可能使市場的進入和退出變得容易。第二,利用有關的規制政策來消除沉沒成本的不利影響。可競爭市場理論區分了固定成本和沉沒成本,認為只有沉沒成本才構成進入的技術方面的障礙。產業內原有企業可以憑借沉沒設備獲得超額利潤。規制者應消除這種不利影響,要么確保各企業以合理的價格平等地得到沉沒設備,要么把產業的沉沒資本較大部分與可競爭部分分離開來,對資本的沉沒性較大部分實施規制,對可競爭部分給予更大的進入和定價自由。也可以通過制度創新,降低轉移和出售資產的難度以降低沉沒成本的不利后果。第二,利用有關的規制政策來消除沉沒成本的不利影響。第三,對原有企業和新企業的
19、規制應遵循非對稱原則。即使進入是完全自由的,由于在位廠商具有某種“先占優勢”,潛在進入者和在位廠商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將嚴重損害潛在競爭的作用,應該通過對原有企業和進入者實行不對稱規制加以抵消。特別是應該抑制既存企業對進入的價格反應,因為在位廠商的反應性定價會阻止由利潤機會引起的進入行為。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使進入保持某種“不確定性”。第三,對原有企業和新企業的規制應遵循非對稱原則。第四,應保持定價政策和進入政策的協調。在規制實踐和放松規制的過程中,僅僅通過取消各種進入限制使進入更容易,就能夠促進可競爭性。但是,進入政策必須與其他政策,特別是價格規制政策相協調才能有效地提高市場效率。
20、第四,應保持定價政策和進入政策的協調。53 原有企業對新企業的進入阻止自然壟斷行業在放松規制后雖有新企業的進入,但至少在一定時期內原有企業會占據幾乎全部的市場。在這種市場中,支配市場的企業在競爭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并且,在大多數這種產業中,原有企業往往是將多種服務垂直地、多角地結合為一體的“聯合企業”,而新企業則與此相反,一般都是僅加入到其中一部分服務領域的“獨立企業”。53 原有企業對新企業的進入阻止自然壟斷行業在放松規制因此,原有企業在各個領域均處于可發揮市場支配力量的地位。但由此產生的問題是,產業內原有企業為保持其在市場中的壟斷地位,會本能地設置一系列戰略性進入障礙,阻止新企業的進入。可
21、能采取的進入阻止戰略或策略有:一是以大幅度降價(掠奪性定價)為主要特征的進入阻止價格戰略。因此,原有企業在各個領域均處于可發揮市場支配力量的地位。二是以差別化降價為主要特征的進入阻止價格戰略,即以有新企業加入的地區或顧客群為對象,由原有企業對其實行一次性降價,從而將新企業從市場中排擠出去。三是垂直型聯合企業對獨立企業實施多種“價格擠壓”(price squeeze)的進入阻止價格行為。除了價格戰略外,原有企業還可能采取許多非價格戰略以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如原有企業通過事先收買專利,致使潛在競爭者難以取得有競爭力的技術,從而抑制其進入市場。原有企業還可能通過廣告、產品差異和產品品牌等方面的戰
22、略來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 二是以差別化降價為主要特征的進入阻止價格戰略,即以有新企業加54 對原有企業與新企業的不對稱規制所謂非對稱性規制是指在政府進入規制調整的背景下,隨著新企業進入原有自然壟斷部門,規制當局對既存企業與新企業采取的差別化的、旨在扶持新進入企業的規范及制約措施。 54 對原有企業與新企業的不對稱規制所謂非對稱性規制非對稱規制的必要性首先,是在應該引入競爭的領域促進新進入企業及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其次,既存企業與新企業在實力對比上的巨大反差是實施非對稱規制根據。第三,是變非對稱競爭為有效競爭的需要。非對稱規制的必要性首先,是在應該引入競爭的領域促進新進入企業非對稱性規制的
23、主要內容(1)強制互聯互通。(2)新入企業低付費政策。(3)新企業暫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使新企業有財力拓展業務范圍。(4)政府還可以允許新企業采取比原有企業更為靈活的價格政策,利用價格優勢爭取顧客。(5)加強對既存企業的監控,如要求原有企業按業務、地區進行財務核算并公開信息或實行財務獨立,以監督和控制企業運用內部業務間交叉補貼等反競爭策略。非對稱性規制的主要內容(1)強制互聯互通。應該看到,偏向新進入者的不對稱規制政策可能對原有企業并不公平,但屬于為了最終公平而暫時不公平的特殊政策,體現了不對稱規制政策的過渡性質。正是由于不對稱規制是一種特殊時期的特殊政策,如長期實行,必定扭曲價格信息、惡化資
24、源配置。所以,當市場真正形成有效競爭的局面后,也就是原有企業的市場份額降到一定程度,而新企業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定比例后,政府就可以逐步取消對新進入企業的優惠措施,把不對稱規制政策改為中性的干預政策,以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功能。應該看到,偏向新進入者的不對稱規制政策可能對原有企業并不公平I講反壟斷法 目的涉及領域范圍中國發壟斷法 內容概要I講反壟斷法 目的一般來講,競爭法(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和促進競爭。 競爭法就是設立一套規則(企業行為規則)以確保市場的正常競爭,且有較高的競爭程度。(類似交通規則使道路交通暢通)競爭法的建立是基于一種信念:認為競爭是確保經濟效率的最好途徑。這門課的大前提
25、是:政府干預是有必要的。反壟斷的目的一般來講,競爭法(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和促進競爭。實際上,出臺競爭法也有其他的目標。例如,保護消費者,中小企業,出口機會。保護競爭和對競爭者的保護。(建立保護機制,而非保護某個特定企業,當然有時二者一致)有時二者沖突:市場競爭結果是優勝劣汰 讓優質企業保留 可能會導致大企業擠垮中小企業。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完全沒有問題,但現實生活中,從政治角度,可能不一致。 因為從實際操作過程中,立法者、執法者不單單考慮經濟效率。實際上,出臺競爭法也有其他的目標。經濟學家與律師的沖突:經濟學家:單從經濟效率看問題;律師:單看法律條文。出發點和目標不同導致看問題不同。
26、競爭法包括三大領域:競爭者之間的協議(陰謀-法律上用詞或串謀-經濟學用詞 e.g. conspiracy or collusion) 濫用市場勢力 (abuse of market power )合并與收購(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經濟學家與律師的沖突:競爭者之間的協議與濫用市場勢力 區別:一般兩個企業串謀也會導致市場勢力,但會劃為第一種情況。第二種一般是指單一企業,如 微軟。在美國、加拿大,觸犯第一類條款的屬于刑事犯罪; 第二類屬于民事犯罪(不會被關進監獄)兩類事件的司法程序也不同。后果不同法律的門檻也不同。競爭者之間的協議與濫用市場勢力 區別: Chinas A
27、nti-Monopoly Law Purpose of the Law: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Four important components: Chapter 2: 壟斷協議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Chapter 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Chapter 4:經營者集中(Merger or “concentrations”) Chapter 5: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abuse o
28、f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exclude or restrict competitio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Pur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中國特殊之處,比較模糊。第五章 行政壟斷 也是中國特色部分,尚待研究。將會討論以下內容:Horizontal and vertical mergers: Chapter 4 of the Law Horizontal agreement: Article 13 of the Law Vertical restraint: Articles 14 and 17 of the Law Entry deter
29、rence, predatory pricing, buyer power: Article 17 of the Law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中國特殊之處,比較模糊。1. 定義合并:廣義上來講,就是兩家或多家企業成為一個企業 ,包括合并與收購。合并有兩種類型: Vertical merger: vertical integration Horizontal merger: merger among producers of substitutes 兩種合并動機不同帶來后果也不同。一般認為橫向合并造成不良影響可能性大錯覺:縱向合并對市場競爭不會造成負面影響。第三類合并:conglomerate m
30、erger(如,造酒公司與一家電影公司合并) 第一章 橫向合并 1. 定義 第一章 橫向合并 2. 合并的動機合并企業可能從合并中獲益的兩個理由: 效率提高 Efficiency gains (“synergies”) 價格提高 Higher prices due to a less competitive market In a 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 only the first reason is relevant. The second reason is relevant only to imperfectly competitive market
31、s. 這里將討論不完全競爭市場的情況。2. 合并的動機Salant, Switzer and Renolds (QJE 1983): In a Cournot model of oligopoly, a merger may be unprofitable for the merging parties The Model: n identical firms Output of firm i: qi , Marginal cost of production: c 線性需求函數: Suppose that (m +1) firms merge into a single firm Post
32、merger there are (n - m) firms : total profits of these (m+1) firms before the merger : profit of the merged entity after the merger The merger is profitable if Salant, Switzer and Renolds (QThe Cournot equilibrium: Before the merger, there are n firms The profit-maximization problem of a firm is: The first-order condition is: 均衡時, 所有企業的qi 都相同。這樣一家企業的均衡產出為: The profit of a single firm is: Then The Cournot equilibrium: BeforAfter the merger, there are (n-m) firms The merged entity is one of the (n-m) firms Hence 合并后收益為: The graph on the next page sh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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