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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外籍船舶進出港查驗管理舟山海事局 周小鋒主要內容介紹一、進出口查驗的審批程序 二、船舶證書查驗三、船員證書檢查一、 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審批; 1)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審批 通航:船舶適航、碼頭適靠、航道安全、護航得力等 危防:危申報、單殼油輪、修理的油化船清艙等 口岸:碼頭開放、口岸會商、貿易互通【包括兩岸直航】 安保得力 2)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手續辦理【船舶、船員證書形式審查為重點;香港即新建船舶證書允許復印件;時效性】二、 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審批;【出口換船員;時效性】三、 其他需重點指出的內容一、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續辦理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審批;(1)申請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外國籍船舶辦理
2、進出口岸手續,應通過其船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 中國籍船舶航行國際航線進出口岸手續的辦理,可由船方或通過其船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手續。一、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續辦理 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審批;(3)進口岸審批許可條件 碼頭開放擬進入、通過的水域為開放水域;擬停靠的碼頭、泊位為開放的碼頭泊位; 碼頭適靠船舶的尺度和載運的貨物滿足擬停靠的碼頭、泊位、港外裝卸點的相關要求;【通航管理部門審查】 時間恰當預計抵達口岸或抵達規定申報點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駛離上一口岸時)申報;【也有船舶快要抵達港口才申報的,例如代理競爭管理收到委托時間短,甚至有遇到兩個代理分別遞交兩份申請】 安保得
3、力船舶保安等級與擬進入港口、碼頭等級相適應;【我國保安等級多為1級】 船舶適靠載運危險貨物和核能船舶應符合我國相關的法規和對外通告的規定; 航行安全需要護航的,已經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 代理適任代理具備相應的資質【向海事機構備案】一、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續辦理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手續辦理;(1)申請人:船舶或其代理人(2)進口岸手續審查材料: 船舶概況表 總申報單 貨物申報單 船員名單 旅客名單(無旅客者免) 危險貨物艙單(無危險貨物者免) 上一港出口許可證 船舶落實護航措施的證明(需要護航時) 船舶、船員證書及其復印件一、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續辦理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審批;(1)申請人:船舶或其
4、代理人(2)出口岸手續審查材料: 總申報單 船舶概況表(與進口岸無變更者免) 貨物申報單(本港無裝貨者免) 船員名單(與進口岸無變更者免)【換船員往往沒在提供,可讓其提供證書】 旅客名單(與進口岸無變更者免) 危險貨物艙單(無危險貨物者免) 落實護航措施的證明(必要時) 經其他口岸查驗單位同意的書面意見及復印件【出口岸聯系單】 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則應提交該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的通知【例如,船舶滯留、行政處罰】 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復印件(中國籍船舶)【主要針對開航前檢查的船舶項目是否已糾正,而目前開航前檢查已不做強制要求】一、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續辦理國際航行船舶出
5、口岸審批;(3)出口岸手續辦理許可條件 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船舶狀況符合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必要時已按要求制定各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與應急預案,需要護航的,已經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已辦妥適裝許可,載運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船舶船旗國或者港口國對船舶的安全檢查請況和缺陷糾正情況符合規定的要求【新的安檢規則除滯留船舶以外已不強制要求復查】 已依法繳納稅、費和其他應當在開航前支付的費用,或者已提供適當的擔保 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為已經依法予以處理 禁止船
6、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 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已經其他口岸查驗單位同意 船舶在離港前4小時內辦理出口岸手續 代理具備相應的資質一、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續辦理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審批;(4)登記香港籍新建船舶,可允許使用傳真件或掃描件辦理出口岸手續(5)其他相關要求 如證書即將到期,且在證書有效期內船舶不足以航行到下一港,應在本港換證后才能開航,如船舶登記機關或其他船舶檢驗部門出具相應證明的,可同意其出港。【對在航行途中證書將過期的顯著情況不予認可,后面有案例】 船舶領取出口岸許可證后,情況發生變化或者24小時內未能駛離口岸的,應與
7、其他檢查機關協商決定是否重新辦理出口岸手續 如對其他口岸查驗單位意見的真實性有懷疑,應主動與相關單位核實 過境國際航線船舶在本港暫時停留的,如有人員上下(除引航員外),必須辦理進口岸申報和進出港查驗手續。船員、旅客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了解變化的原因,并檢查變化后的船員是否滿足最低配員的要求。 定航線、定船員并在24小時內往返一個或一個以上航次的船舶,可申請辦理定期進出口岸手續。經各檢查機關批準后,簽發有效期不超過7天的定期出口岸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對該船舶免辦進口岸手續。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許可證駛離時間欄內應注明定期期限。 外國籍船舶從事國內航線運輸,應當報經交通運輸部審核批準,并按國際航線
8、船舶辦理進口岸查驗手續; 船舶試航證書并可作為法定證書或臨時檢驗證書使用 船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4小時的,在辦理進口岸手續時,應同時辦理出口岸手續。船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的,經預先同意,可在辦理進口岸手續時,同時辦理出口岸手續。一、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續辦理(1)進入非開放水域的許可(2)兩岸直航(3)不予審批的船舶(4)需報部海事局批準有關口岸查驗其他需重點指出的內容【審批環節其他注意事項】 根據國務院關于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國發【1985】113號)第八條的要求“臨時從我國非開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進出的中、外籍船舶,由交通部審批” 業主單位申請國際航行船舶(包括港澳籍船舶)臨時進入或
9、停泊非正式對外開放口岸和水域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受后應逐級上報,經交通部批準后方能進入或靠泊。有關口岸查驗其他需重點指出的內容進入非開放水域的許可 經批準,準許國際航行船舶(包括港澳籍船舶)臨時靠泊非正式對外開放口岸和水域在有效期內,船舶代理方需持有關批復文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一靠一批”報批手續,批準后方可靠泊。超出有效期限,需重新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有關口岸查驗其他需重點指出的內容進入非開放水域的許可以下船舶不予批準:我國政府規定不能進口岸的船舶不符合本港或航經水域的安全條件申請進入未經國家批準開放的口岸或水域有關口岸查驗其他需重點指出的內容不予審批的船舶以下船舶需報請部海事局批準 某
10、一國或地區首次來我國口岸的船舶(參照已和我國建立通航關系國家核實); 臨時進入我國非正式開放的口岸或水域(根據轄區開放情況核實);載運核材料或核動力船舶; 其它應按規定報批的船舶。有關口岸查驗其他需重點指出的內容需報部海事局審批1988年檢驗和發證協調系統國際大會(1988年 HSSC大會)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88年議定書(1988年 SOLAS議定書)及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 【引入協調發證系統】區別于SOLAS公約1978年議定書、1969載重線公約*也有的證書是按78議定書要求簽發的,其格式和包含的內容又不一樣了,2012
11、 MANUAL有關不同締約國78/88議定書的加入情況1988年議定書介紹二、船舶證書檢查1、國際載重線證書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國際載重線免除證書適用范圍: 24米及以上,并且總噸150及以上船舶以及1968.7.21以前且總噸小于150的船舶查驗要點: 對于某些特殊船舶,為裝載不同貨物或滿足某些港口限制吃水的情況,其載重線證書和噸位證書可能會有兩套甚至三套。但在任一時間,船上應僅能持有一套有效的證書,另一套應封存。 證書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起不應超過5年,證書簽發日每周年的前后3個月內,應進行年度檢驗。如已經過換證檢驗,但在原證書到期以前不
12、能換發新證書,則進行檢驗的組織可延長原證書的有效期,但不應超過5個月。船舶改另一國國旗時,改證書失效。【88議定書】 載重線公約涉及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1974SOLAS1988議定書附則第一章 “總則” 中所述總體要求1974SOLAS涉及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1、最低安全配員證書MINIMUM SAFE MANNING CERTIFICATE查驗要點: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格式、內容、有效期均由締約國政府自行決定。最低配員證書定額不滿足值班規則要求怎么辦?1974SOLAS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2、符合證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和安全管理證書SAFETY MANAG
13、EMENT CERTIFICATE公約附則第IX章特指適用范圍 : 1 本章按下述日期適用于各類船舶(不論其建造日期): .1 客船; .2 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和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 .3 非機械推進的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不必符合本章要求。 2 本章不適用于政府經營的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船舶。1974SOLAS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證書有效性判定: 符合證明的有效期為5年。符合證明有效期服從于周年日前后3個月內實施的年度檢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應進行中期審核。如果僅進行一次中期審核,則應在頒發證書的第二、第三個周年日之間進行。 臨時符合證明有效期不得超過12個
14、月。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將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展期6個月。【其他臨時證書的有效期為5個月】DOC和SMC其他查驗要點: a). DOC證書所注船舶類型是否涵蓋SMC中的船舶種類; b). DOC、SMC所注公司名稱和地址是否相一致,格式是否最新。1974SOLAS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證書有效性判定 1、國際船舶保安證書(ISSC)應按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簽發,該期限不得超過5年。并且至少一次中間核驗,如僅進行一次中間核驗,應在證書第二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間進行。 2、可簽發臨時ISSC的情況: 1)在交船時或在投入運營或重新投入運營之前,船舶沒有證書; 2)船
15、舶從一締約國政府換旗到另一締約國政府; 3)船舶從一非締約國政府換旗到一締約國政府; 4)如果某公司承擔了其以前未經營過的某一船舶的經營責任。1974SOLAS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4、貨船構造安全證書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 有效性判定: 在任何5年期內,船底外部應至少進行次檢查,但在任何情況下,任何2次這種檢查的間隔期不得超過36個月(一般在首頁就會顯示,也有的最近一次船底檢驗在后面的附頁上)1974SOLAS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貨船還應持有證書 6、貨船設備安全證書 CARGO SHIP S
16、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查驗要點:證書附件FORM E所包含救生設備和航行設備配備是否滿足要求。【設備證書附件上人數的案例,港口人員,例如引水、碼頭工人等登輪】1974SOLAS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貨船還應持有證書 7、有時這三份證書可以合并為一份“貨船安全證書(CARGO SHIP SAFETY CERT)”/客船安全證書/客/貨船舶的免除證書查驗要點:貨船安全證書及其附件FORM C的檢查包括了構造、設備和無線電證書所涵蓋的各項內容。以上對于設備配備提及150GT、300GT、500GT三個噸位級對于300GT及以上船舶簽發RA
17、DIO證書,或150500GT船舶,直接簽發貨船安全證書。1974SOLAS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貨船還應持有證書 8、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特別要求的文件(document of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公約依據: SOLAS公約2000年修正案第II-2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19.4條: “主管機關應向船舶提供1份適當的文件,作為對符合本條的建造和設備要求的證明。除散裝固體危險貨物外,那些被確定為第6.2【感染性】和7類【放射性】的貨物和有限數量的危險貨物不要
18、求危險貨物證書 ”解讀:散裝固體危險貨物船舶+海運包裝危險貨物【第6.2類和7類除外】適用范圍:1984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客船; 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 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包括500總噸以下】; 對于1992年2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500總噸以下船舶,裝運危險貨物時符合證明還是要有的,但設備配備相關要求主管機關可以適當降低標準。有效期:對貨船,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不超過“貨船構造證書”有效期【不存在年度檢驗】 對可船,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年,同時不超過“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1974SOLAS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9、化學品液貨
19、船還應持有下述文件:【SOLAS公約、MARPOL公約均有涉及】.a 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BCH規則),適用于1986.7.1及以前建造的化學品液貨船.b 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簡稱COF)及其附件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20、(IBC規則)適用于1986.7.1及以后建造的化學品液貨船1974SOLAS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10、氣體運輸船還應持有:.a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CERTIFICATE OF FITE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適用于1986.7.1以前建造的船舶.b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對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氣體運輸船,該規則是強制性的1974SOLAS
21、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MARPOL73/78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MARPOL73/78公約正文部分總體要求1、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公約依據:MARPOL73/78附則I的特定要求適用范圍:航行于MARPOL73/78 其他締約國管轄范圍內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150總噸及以上的任何油船以及400總噸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查驗要求:油船以外船舶構造和設備記錄(格式A)或油船構造和設備記錄(格式B)所包含內容的檢查。證書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不應超過5年,不應展期或給予寬限期。證書自簽發之日起每周
22、年前后3個月內應進行年度檢驗。MARPOL73/78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2、 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 證書)公約依據:MARPOL73/78附則II的特定要求適用范圍:除另有明文規定外,適用于所有運輸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要點: 關于化學品液貨船,分別根據 BCH規則和IBC規則的規定所簽發的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和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COF,應與 NLS
23、證書具有同等的效力和得到同樣的承認。MARPOL73/78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3、國際防止生活污水證書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statement of compliance)【像生活污水證書的符合聲明,其他證書也是同樣,只有締約國才能簽發INTERNATIONAL 證書,后面防污底證書也會涉及。類似的還有OPP、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證書,與之同理!】公約依據: MARPOL73/78附則IV的特定要求適用范圍:適用于以下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 .1 400總噸及以上船舶;
24、和 .2 小于400總噸但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以上的船舶MARPOL73/78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4、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supplement)公約依據:MARPOL73/78公約附則VI的特定要求適用范圍:400總噸及以上船舶查驗要點: MEPC.176(58)(2010年7月1日生效)要求在附則VI修正案對船舶主管機關生效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須在該生效日之后不遲于第一次計劃進干塢時獲得新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但至遲不得遲于該生效日之后3年。也即對于2010年7月1日以后進干塢的船舶,
25、其IAPP證書格式需重新簽發。(年檢要求 MEPC.176(58) 提出)MARPOL73/78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1、國籍證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公約依據: 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查驗要點: 該證書的格式、內容、有效期均由各締約國證書自行決定,無固定格式,也無規定語言。雙重國籍的船舶,視為無國籍船舶。 其他公約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2、國際噸位證書(1969)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1969)公約依據: 根據噸位公約條文第7條的要求,船長不小于24米的船舶應備有噸位證書。查驗要點: 該證
26、書一般長期有效,有效期由締約國政府自行決定。 *當船舶轉為懸掛另一締約國政府的國旗時,原發國際噸位證書(1969)的繼續有效期應不超過三個月。其他公約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3、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INTERNATIONAL ANTI-FOULING SYSTEM CERTIFICATE (record)查驗要點: 1、國際航行400GT及以上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動式平臺、浮動式存儲裝置(FSU)、浮動式生產、儲存和卸貨裝置(FPSO),在通過了的檢驗后獲得一份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 2、長度24米及以上但小于400總噸的國際航行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動式平臺、FSU和FPSO)攜帶一份由船舶所有
27、人或船舶所有人的授權代理所簽署的防污底系統聲明。該聲明還須輔以適當的單證(例如油漆收據或承包商的發票)或包括適當的簽字。 其他公約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締約國簽發的是國際防污底系統證書,但非締約國簽發的是符合證明,以2012年3月20日在世紀太平洋碼頭檢查“HELLESPONT PRIDE” (海倫凱特)輪為例。馬紹爾群島08年9月17日加入防污底公約,2006年時ABS船檢為該輪簽發了STATEMENT OF COMPLIANCE, 該輪2011年再次進塢,并簽發了防污底記錄,但未對證書進行更改。(防污底公約加入國家明細)、(相關證書)其他公約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4、關于油污損害
28、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的證書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相關要求: 對每艘載運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均應給其簽發一份證明其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有效的證書。該證書應在確定該船已符合CLC公約第VII條1的要求之后,由該船登記國的有關當局簽發或證明。 其他公約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 (對油船)根據修正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第VII條的規定,在締約國登記的實載
29、2000噸以上散貨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須對船舶進行保險或取得其他財務保證,并由船舶登記國的有關當局發給油污損害民事責任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對不在締約國登記的船舶,證書可由任一締約國的有關主管當局簽發或核準。【油船與非油船證書,有的有兩本證書,有的一本】(對所有船)1000總噸及以上的其他國際航行船舶(不同于以上兩種)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CLC可代替它)】其他公約有關的各類證書及其查驗要求討論1:某輪證書簽發及年度簽注情況如下: 2010年1月10日簽發,有效期至2015年1月13日。該輪只在2011年9月18日做了一次年檢,證書有效期未做改動。 (該證書在2011.4.1
30、29.18期間是失效的,但9月18日做了檢驗即當予以認可,但有效期只能到2014.12.18,周年日改變了) 對于此類情況,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即便認為證書失效,那么整改的辦法也不過是進行一次檢驗,既然人家已做了檢驗,自然需認可它的有效性。 對于周年日變更的話題,此前有碰到過通過增加1次年度檢驗(即,5次)的方法將改變的周年日又改回來的情況。【有關增加年檢改回周年日的提法,MARPOL公約和壓載水公約中有較具體表述】有關證書有效性的案例討論討論2:船檢證書航行途中失效的問題。 2012年3月24日,檢查人員發現某輪SC證書2012年3月24日過期。該輪計劃3月24日中午11:00開開航,下一
31、港去南通。 這里所說的航行途中證書過期有別于前面述及的檢驗已完成而實施的5個月展期,以及未到達可以接受檢驗的港口而給予的3個月展期。有關證書有效性的案例討論討論3:安全管理證書(SMC)中間審核。2013年3月20日,檢查人員發現某輪SMC證書簽發情況如下: 2009年6月16日簽發,有效期至2014年5月2日,并在2011年1月21日實施了一次中間審核。請問該證書是否有效? “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性應當服從于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或者是應主管機關的請求由另一締約國政府實施的至少一次的中間審核。如果只進行一次中間審核,且“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中間審核應當在證書的第二和第三個
32、周年日之間進行。 有關證書有效性的案例討論討論4:CLC證書案例舉例舉例1,4000噸油船空載;【分CLC、BLC是否分開兩種情況】舉例2,船名更改后證書未重新簽發【3個月內重新簽發】“保險或其它經濟擔保,如果在向第五款所指的當局送交終止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屆滿之前,并非由于第二款所述證書上規定的該保險或擔保的有效期屆滿的原因而予以終止,則不能滿足本條的要求,除非該證書已送交上述有關當局,或在此期間已簽發新的證書。上述規定須同樣適用于令保險或擔保不再滿足本條各項要求而作的任何修改 ”類似的,噸位證書也有這個問題。有關證書有效性的案例討論1. STCW公約框架介紹2. 公約、規則關鍵條款及檢查要務
33、簡析3、船員證書檢查STCW公約框架介紹STCW公約和規則的結構注:本附則中的規則由培訓規則A部分的強制性條款作補充,并且: .1 提及任何一條規則的要求時,則也提及培訓規則A部分中的對應章節; 第III條 適用范圍 本公約適用于在有權懸掛締約國國旗的海船上工作的海員,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員不在此例: 1、軍艦、海軍輔助艦船或者為國家擁有或營運而只從事于政府的非商業性服務的其他船舶;但是各締約國應采取無損于其擁有的或營運的此類船舶的作業或作業能力的適當措施以保證在此類船上工作的人員,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符合本公約的要求; 2、漁船; 3、非營業的游艇;或 4、構造簡單的木船。1978年海員培訓、
34、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公約正文主要內容第VIII條 特免 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頒發特免證明,允許某一指定的海員在某一指定的船上,在為期不超過6個月的指定期限內,擔任他并未持有適當證書的職位(除有關的無線電規則所規定者外,無線電報務員和無線電話務員不在此例)然而,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對船長或輪機長不得給予特免證明,即使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所給予的這種證明其期限也應盡可能地短。 凡給予某職位的特免證明,只應發給具有適當地證書可充任僅比該職位低一級證書的人員。如本公約對該低一級職位并無證書要求,則可對主管機關認為其資格和經驗顯然相當于所要充任的職位的要求的人員頒發特免證明此外,主管機關應保
35、證盡速由持有相應證書的人員來充任該項職位。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公約正文主要內容第I/2條 證書和簽證 1 適任證書須在核實必要的書面證明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后僅由主管機關簽發。 2 根據附則第V/1-1條和第V/1-2條的規定向船長及高級船員簽發的證書必須由主管機關簽發。 3 證書須使用發證國的一種或數種官方語言。如使用的語言不是英文,證書文本須包括英文譯文。 4 關于無線電操作員,締約國可以: .1 在為簽發符合無線電規則的證書所進行的考試中,包括有關規則所要求的附加知識;或 .2 簽發一張單獨的證書,指明持有人具有相關規則所要求的附加知識。 5 本公約第VI條所要求的、用
36、以證明簽發證書的簽注須僅在全部公約要求得到遵守的情況下簽發。 6 締約國可自行決定將簽注并入按培訓規則第A-I/2節規定所簽發證書的格式中。若并入,所用的格式須是第A-I/2節第1段規定的格式。若另行簽注,簽注所使用的格式須是該節第2款規定的格式。STCW78/10規則第I章 總則公約附則主要內容第I/2條 證書和簽證 7 主管機關根據規則第I/10條承認: .1 適任證書;或 .2 根據規則第V/1-1 條及第V/1-2 條的規定簽發給船長及高級海員的培訓合格證書,須僅在確保證書的真實性及有效性之后方可對該證書進行簽注,以證明其認可。【此為2010修正案時的表述】 簽證須僅在公約全部的要求得
37、到遵守的情況下簽發。簽證所使用的格式應是培訓規則第A-I/2節第3款所規定的格式。 8 第5款、第6款和第7款所述的簽證: .1 可作為單獨的文件簽發; .2 須僅由主管機關簽發; .3 每份應給予單獨的編號,只有證明簽發證書的簽注可使用與相關證書相同的編號,但該編號應是單獨的;并且 .4 須在所簽注的證書到期時或在簽發證書的締約國撤銷、暫停有效或注銷該證書時到期,并且在任何情況下,自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9 允許證書持有人擔任的職位須在簽證表格中載明,其用詞應與主管機關的適用的安全配員要求中的用詞一致。 10 主管機關可以采用不同于培訓規則第A-I/2節規定的格式,但最低限度是對需填寫的
38、項目必須使用羅馬字母和阿拉伯數字,并考慮第A-I/2節所允許的不同形式。 11 以規則第I/10條第5款的規定為條件,本公約所要求的任何證書的原件須保存在證書持有人服務的船上。STCW78/10規則第I章 總則公約附則主要內容第I/10條 證書的承認 1 各主管機關應保證遵守本條規則的規定,以便根據規則第I/2條第7款規定的簽證來承認其他締約國簽發或授權簽發給船長、高級船員或無線電操作員的證書【承認締約國簽發的證書】 4 對非締約國簽發或授權簽發的證書不予承認。【不承認非締約國簽發的證書】 5 盡管附則第I/2條第7款已有要求,但主管機關在需要時,可在第1款規定的前提下,允許海員持有按另一締約
39、國要求簽發和簽證而用于該締約國船上的適當和有效證書,在懸掛其國旗的船上服務不超過3個月,雖然該證書尚未經過簽注而使其適于在懸掛該主管機關國旗的船上服務。應隨時可提供已向該主管機關提交簽證申請的證明文件。【承認向締約國主管機關遞交的3個月簽注申請】【申請的格式相對比較隨意,后面會詳述】 6 根據本條規則,由一主管機關為承認或證明承認另一締約國所發證書而簽發的證書和簽證,不應作為另一主管機關進一步承認的基礎。【一國對證書的承認不能作為另一國承認的基礎】STCW78/10規則第I章 總則公約附則主要內容第A-I/10節 證書的承認 附則第I/10條第4款關于不承認非締約國簽發的證書的規定,不應解釋為
40、妨礙一締約國在簽發自己的證書時對經非締約國準許而取得的海上服務資歷、教育和培訓的承認,只要該締約國在簽發其每一證書時遵守了附則第I/2條的規定并保證遵守本公約對海上服務資歷、教育、培訓和適任的要求。 此前有碰到過:菲律賓船員由非洲某一國家(非締約國)簽發培訓證明,某船旗國又對其進行了簽發發證培訓公約A部分 關于培訓公約附則的強制性標準 規則主要內容第A-I/2節 證書和簽證 1.若將簽注并入有關組織所簽發的證書本身文字中,則該證書的標題是“根據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規定簽發的證書;(簡稱證書1) 2.若發證的主管機關另行簽證,則該證書的標題是“證明根據19
41、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規定簽發證書的簽發簽證”; (簡稱證書2) 3.主管機關對承認證書的簽證格式是以“證明根據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的規定承認證書的簽證”為標題的;(I/25)(簡稱證書3)培訓公約A部分 關于培訓公約附則的強制性標準 規則主要內容第A-I/2節 證書和簽證 4 在采用可能不同于本節所規定的格式時,根據規則第I/2條第10款的規定,締約國須保證在任何情況下: .1 有關持證人身份和個人情況的所有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照片和簽字以及該文字的簽發日期,應在該文件的同一頁面上顯示;并且 .2 關于按照主管機關
42、適用的安全配員要求而授權持證人擔任的一種或多種職務的資料和任何限制,須明顯地列出并易于識別。培訓公約A部分 關于培訓公約附則的強制性標準 規則主要內容公約規定的證書樣式(證書1)證明根據公約簽發的證書的簽證樣式(證書2)證明承認證書的簽證樣式(證書3)檢查船長和甲板部及輪機部高級船員是否持有: .1 締約國(船旗國)簽發的上述.1或.2所規定的格式證書;或 .2 持有締約國(船旗國)簽發的.3和另一締約國(船員國)簽發的.1或.2所規定格式的證書,在.1或.2證書的缺少或失效情況下,.3證書視為或應為無效。由船旗國政府授權其它締約國政府簽發的上述.1或.2所規定格式的適任證書和簽證。 .3 由
43、其它締約國政府(船員國)簽發的上述.1或.2所規定格式的適任證書和簽證,尚未經船旗國政府簽證予以承認,但能提供已向船旗國政府提交簽證申請的證明文件,且在船上工作未超過三個月。 該證明文件大多為船旗國主管機關或領事館或大使館簽發,也有可能是由船公司人事部門或船員本人填寫的申請表(因為規則沒有明確的指南來說明如何才構成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的有效性(一般簽注為三個月)不能超過持證人員實際服務于船旗國船上三個月的限制(許多海員在船上工作一段時間后,才向船旗國主關機關提交簽證的申請,三個月的許可計時須從實際上船日期起算)。 * 4名緬甸船員持假證案例適任證書與承認證書的關系適任證書是承認證書簽發的依據,
44、承認證書系船旗國對證書的再確認,兩者缺一不可。船員證書及其簽注的檢查要務其他通常應核實的項目: .1 核實證書上海員姓名是否與實際一致,職能、級別、職位、適用的限制是否適于持證人員所服務船舶的船種、噸位或主推進功率、船上設備、和實際在船上充任的職位,證書是否到期或展期,船長和高級船員、無線電操作員的簽證證書和承認證書的有效期不能超過5年,但可展期。(日韓有可能超過5年的做法)舉例:易引起歧義的船員職位表述 .2 核實.2格式證書上顯示的證書編號是否與被簽證證書的編號相同;舉例:格式2+格式3 .3 核實.3格式證上顯示的被承認證書的證書編號與被承認證書上的編號是否相同,如承認證書是根據.1格式
45、的被承認證書來簽證承認,.3格式證書上顯示的被承認證書的證書編號是.1格式證書的編號,如承認證書是根據.2格式的被承認證書來簽證承認,.3格式證書上顯示的被承認證書的證書編號可能是.2格式的簽證證書的簽證編號,或是.2格式證書顯示的證書編號。舉例:格式1+格式3,包括無線電簽注;印度船員香港發證,在巴哈馬船上任職【格式1+格式3】; 印度人在意大利船任職,駕駛員證書由印度簽發獲意大利承認;G證由西班牙簽發獲意大利承認 .4 由主管機關承認的單獨簽證的無線電操作員證書上的被承認證書的證書編號須與被承認證書的證書編號(由被承認證書締約國分配給此證書的編號)相同。 .5 核實簽證證書的終止日期,此日
46、期不應超過被簽證的證書的終止日期,也不應超過自簽證之日起5年。(包括承認的無線電操作員證書,承認證書必須簽證) .6 證書的限制條件欄中,如載明服務于近岸航行的船舶,須核實航行是否超出簽發證書的締約國所規定的近岸航行范圍,當船舶進入簽發證書的締約國所定義的未包括水域,則持該證書的海員為不適任。船員證書及其簽注的檢查要務第II/1條 對500總噸或以上船舶的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第II/2條 對500總噸或以上船舶的船長和大副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第II/3條 對未滿500總噸船舶的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和船長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不從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1 每個在不從事近岸航行的
47、未滿500總噸海船上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應持有500總噸或以上船舶的適當證書適任證書。 2 每個在不從事近岸航行的未滿500總噸海船上服務的船長,應持有500至3000總噸船舶的船長的適當證書適任證書。從事近岸航行的船舶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 3 每個在從事近岸航行的未滿500總噸海船上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須持有適任證書。第II/4條 對參加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員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第II/5條 對擔任高級值班水手的普通船員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此項為2010修正案時提出的內容】STCW78/10規則第II章 總則 船長和甲板部 公約附則主要內容第III/1條 對有人值班機艙負責輪機值
48、班的高級船員或周期無人值班機艙指定值班的輪機員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第III/2條 對主推進動力裝置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輪機長和大管輪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第III/3條 對主推進動力裝置為750千瓦至3000千瓦船舶上的輪機長和大管輪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第III/4條 對參加有人值班機艙值班或被指定在周期性無人值班機艙履行職責的普通船員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第III/5條 對參加有人值班機艙值班或被指定在周期性無人值班機艙履行職責的高級值班機工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此項為2010修正案時提出的內容】第III/6條 對電子員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此項為2010修正案時提出的內容】第III/7條
49、 對電子技工發證的強制性最低要求【此項為2010修正案時提出的內容】STCW78/10規則第III章 輪機部 公約附則主要內容 在已按要求加入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的船上負責或履行無線電職責的每位人員,須持有主管機關按無線電規則的規定簽發或承認的適當證書。 在船上的無線電人員證書僅持有由其它締約國但非船旗國主管機關簽發或承認的適當證書是不能服務于該締約國船上的。(這點不同于保安員的培訓證書) 由主管機關承認的證書有的締約國簽發一份單獨的承認(無線電操作員)證書,有的締約國所簽發的承認(無線電操作員)證書是和適任證書合并在一起的,在缺少被承認證書或被承認證書失效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承認的證書可視作
50、或應為無效。STCW78/10規則第IV章 無線電通信和無線電人員操作員 公約附則主要內容 組成航行值班部分和機艙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員應持有證書,其格式有的類似于.1或.2所述證書,級別為支持級;有的僅在有關的海員證或海員服務簿上簽注,載明其是符合STCW78/95公約的組成航行值班部分或輪機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員。 普通船員的證書不強制要求簽證包括承認證書的簽證,且無有效期的規定。(公約第VI、X條,I/41.1,1/101,I/111,II/41,III/41)普通船員適任證書簽發要求 STCW公約1995年修正案中附則第V章“有關特定類型船舶的船員的特殊培訓要求”共分“第V/1條 液貨船船長、
51、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和“第V/2條 對滾裝客船的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培訓和資格強制性最低要求”兩條。其中第V/1條指出: 1、指定在液貨船上擔負有關貨物或貨物設備的特定職責和責任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除應接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或訓練外,應完成認可的岸上消防課程,還應完成至少3個月的認可的液貨船海上服務資歷或認可的液貨船熟悉課程,或主管機關接受的海上服務資歷。 2、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以及對貨物裝卸、運輸中照管貨物或貨物操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任何其他船員除滿足上述1的要求外,還應具有相當于他們所服務的這一類型貨船上職責的實踐經驗,并且完成認可的特殊培訓。
52、3、主管機關應保證對符合上述1或2規定的合格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簽發適當的證書,或對現有的證書正式簽證,對合格的每一普通船員應正式發證。 STCW公約1997年修正案(MSC.66(68)中增加了第V章第V/3條“對滾裝客船外的其他客船的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培訓和資格強制性最低要求”的內容。 公約附則2010年修正案,又將原有第V/2條和第V/3條統一歸入第V/2條“對客輪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同時,將原有第V/1條“液貨船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細分為第V/1-1條“對油輪和化學品船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培
53、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和第V/1-2條“對液化氣體船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STCW78/10規則第V章 關于特定類型船舶海員的特殊培訓要求 公約附則主要內容【2010修正案】第V/1-1條 對油輪和化學品船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1 在油輪或化學品船上擔任特定的與貨物或貨物設備有關職責和責任的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需持有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作業基本培訓證書。 2 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和任何與油船上裝卸、運輸中貨物照料、貨物作業、洗艙或其他與貨物相關的操作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須持有油船貨物作業高級培訓證書。第V/1-2條 對液
54、化氣體船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1 在液化氣體船船上擔任特定的與貨物或貨物設備有關職責和責任的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需持有液化氣體船貨物作業基本培訓證書。 2 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和任何與液化氣體船貨物裝卸、運輸中貨物照料、貨物作業、洗艙或其他與貨物相關的操作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須持有液化氣體船貨物作業高級培訓證書。第V/2條 對客輪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STCW78/10規則第V章 關于特定類型船舶海員的特殊培訓要求 公約附則主要內容特培證書依據STCW78/10發證的檢查相應船員是否持有 基本培訓證書/高級培訓證書依據STCW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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