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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十九章一、審判的概念:國家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不用武力解決爭端的方法審判具有哪些要素:客觀上存在一個雙方之間的沖突或糾紛;利益主張不同的沖突雙方把這一爭執交由非沖突方的、具有權威性的第三方處理;在“兩造俱備”,第三方“居中裁判”的“三方組合”格局中,按一定程序解決該糾紛;對沖突或行為的處理,第三方有最終的獨立決定權。何為刑事審判? 刑事審判: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的訴訟主張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審理:對案件有關事實進行調查、接受舉證、聽取辯論;裁判:在審理的基礎上,依法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或某些程序問題作出處理決定第一節 概述 刑
2、事審判如何分類?按審判的內容:公訴案件的審判程序、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按訴訟的進程: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普通程序/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按程序的繁簡: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二、刑事審判的任務三、刑事審判的模式:又稱刑事審判結構,指構成刑事審判程序的標準元素及其結構、組合樣式,即刑事審判中各個程序主體之間的地位、組織及相互關系。 對抗式職權式我國刑事審判模式四、第一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概念:第一審程序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分類: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自訴案件第一審程
3、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普通程序 意義: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程序,是刑事訴訟中一個極其重要的階段。是審判的必經程序;第一審判決、裁定如沒有上訴或抗訴,或者二審維持原裁判的,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依法執行; 是二審、死刑復核或審判監督的基礎,其程序規定是其他審判程序參照的重要標準;第一審程序的過程和結果具有公正性,可以得到檢察機關的認同,也容易得到當事人的信服,從而減少控訴和上訴,使第一審判決得到盡快落實,從而節約司法資源 。訴訟環節:庭前審查、庭前準備、法庭審判一、對公訴案件的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對于有關材料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訴訟活動(是決定公訴案
4、件是否進行開庭審理的前提和必經程序)96年刑訴法修改:庭前審查的性質由原來的實體性審查變為以程序性審查為主開庭審判案件的條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附有相關證據目錄移送材料:不再要求檢察機關移送全卷或原卷,只移送與起訴書有關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審查后的處理:只規定對于符合開庭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取消了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或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規定2012年刑訴法修改:仍是程序性審查,但實行全卷移送第二節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審查的內容:刑訴法第181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5、。高法解釋第180條: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書(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和案卷、證據后,指定審判人員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否屬于本院管轄;(二)起訴書是否寫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三)是否移送證明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決定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物,并附證明相關財物依法應當追繳的證據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證人、鑒定人名單;是否申
6、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護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名單;(六)當事人已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列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八)偵查、審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齊全;(九)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審查的方法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后,應當指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上述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的方法
7、應當以書面審查為主,通過審查書面材料來判斷是否具備開庭審判的程序性條件。人民法院在審查時,一般不應提審被告人和詢問證人、被害人和鑒定人,同時也不能使用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凍結等方法調查核實證據。審查后的處理(最高法解釋第181條) (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2項至第8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
8、第242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審查期限: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該審查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二、開庭審判前的準備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或獨任庭的審判員: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長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適用獨任庭審理的案件,由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辯護人通知當事
9、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5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開庭3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3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
10、況,聽取意見。最高法解釋第183條(具有哪些情形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最高法解釋第184條(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哪些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三、法庭審判的階段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通過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調查核實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充分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意見,依法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受到刑事處罰以及給予何種處罰的訴訟活動。96年刑訴法修改對法庭審判的改革:1強化了控辯雙方的舉證和辯論。2重視、保留審判職能的主導作用,法院享有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調查核實權2012年刑訴法對庭審的改革:強調證人、鑒
11、定人出庭作證,設立了專家證人制度,強化了控辯雙方的舉證和辯論,突出了量刑程序的地位,進一步強化了96年刑事訴訟法的控辯式庭審模式,但仍重視審判職能的主導作用。法庭審判程序的步驟: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一)開庭:正式法庭審判過程前期進行的具有準備性質的活動。分為書記員主持的活動和審判長主持的活動兩部分 人民法院的書記員在審判人員入庭前,應依次進行下列工作:受審判長委托,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請公訴人及其相關訴訟參與人入庭;請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入庭;審判人員就座后,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審判人員入庭后,
12、由審判長主持進行下列活動:(1)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審判長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較多的,可以在開庭前查明上述情況,但開庭時審判長應當作出說明。 )(2)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審判長應當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3)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4)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
13、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的陳述。(5)審判長應當分別詢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具體程序)(二)法庭調查范圍:法庭對與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具體步驟和程序(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還要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2)被告人、被害人陳述: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 (3)訊問、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
14、罪事實訊問被告人;經審判長準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后向被告人發問。(4)詢問證人、鑒定人A.證人應當出庭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87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
15、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B.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最高法解釋206條 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一)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二)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三)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四)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作證。C.強制證人出庭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
16、、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步驟:核實證人、鑒定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系告知證人、鑒定人等應當如實提供證言、鑒定意見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或者有意作虛假鑒定要負的法律責任 對證人、鑒定人進行詢問: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或要求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后,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5)出示物證、宣讀書證、鑒定意見和有
17、關筆錄: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筆錄等,在出示、宣讀后應即將原件移交法庭。對于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休庭后后3日內移交。(6)調取新的證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認為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并繼續審理。 (7)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刑訴法第192條、最高法解
18、釋第217條)(8)法庭調查核實證據 刑訴法第192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最高法解釋第220條: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對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的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經過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經庭外征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 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9)對量刑有關事實、證據的調查 刑
19、訴法第193條第1款: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最高法解釋第225-227條(三)法庭辯論概念:時間:可以集中在法庭調查后專門的法庭辯論階段進行,也可以在法庭調查階段隨時進行。順序:公訴人發言(首輪發言:公訴詞)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可以放棄)辯護人辯護(首輪發言:辯護詞)控辯雙方進行辯論幾點注意:審判長在辯論中起主持作用。可以進行多輪辯護,直至雙方意見闡述完畢。每一輪辯論雙方發言機會均等,只要一方發言,就應當允許對方反駁。如果合議庭發現新的事實,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時,審判長可以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待該事實查清后繼續法庭辯論
20、。經過辯論,當合議庭認為控辯雙方的意見己經闡述清楚時,審判長應及時宣布辯論終結。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四)被告人最后陳述刑訴法第193條: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在法庭辯論終結后,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最后陳述的權利,并讓被告人陳述被告人應當有權進行連貫陳述,只要不超出本案范圍,不應限制其發言時間,或隨意打斷其發言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
21、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五)評議和宣判被告人最后陳述完畢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法庭審判進入評議和宣判階段 1、評議合議庭評議由審判長主持,一律秘密進行。評議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組成人員簽名。一般情況下,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但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成員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對案件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評議結果:(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
22、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2)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變更罪名應征求控辯雙方意見,必要時恢復法庭辯論)(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4)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被告人無罪。(5)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6)被告人因不滿16周歲或者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
23、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7)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并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8)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幾點注意: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內未回復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判決、裁定。對依照本解釋第181條第1款第4項規定受理的案
24、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寫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宣告無罪的情況;前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作出的判決不予撤銷。2、宣判刑訴法第196條:案件不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決, 一律公開進行。分類:當庭審判和定期宣判當庭審判:在合議庭經過評議并作出決定后,立即復庭,由審判長宣告判決結果。當庭宣告判決后,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及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定期宣判:合議庭另行確定日期宣告判決的活動。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
25、護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時,應當告知被告 人享有上訴權,以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四、與法庭審判有關的幾個問題(一)法庭審判筆錄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
26、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二)法庭秩序概念:處理措施:對于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應當當庭警告制止并進行訓誡;對于不聽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對于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經報請院長批準后,對行為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亂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救濟: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申請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
27、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事實、證據材料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三)審判障礙及其處理A延期審理概念: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定情況而決定把案件的審理推遲,等司法人員將這些情況查明或解決后再繼續審理該案的一種訴訟上的處理。具體情形: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司法解釋規定或實踐中的其他情形: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
28、人進行辯護或者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或追加起訴,被告人、辯護人為準備答辯,申請延期審理的等等。3期限:延期審理的時間原則上計入審理期限。高法解釋222條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4批準權限:合議庭決定 B.中止審理概念: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某些訴訟外的情況使審判在一定時期內無法繼續進行而暫停審判,待這些情況消
29、失后再恢復審理的一種訴訟上的處理。發生原因:訴訟外的障礙發生時間:審判中或審判前具體情形:刑訴法第200條(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3期限: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4批準權限:人民法院作出裁定5與延期審理的區別(1)障礙產生的原因不同:訴訟外、訴訟內,能否通過訴訟上的努力解決(2)障礙產生的時間不同:中止:法庭審理過程中或之前;延期:開庭后評議前(3)再行審判的可測性不同:中止:無法預定;延期:可以預定,甚至當庭(四)第一審程序的期限刑訴法第202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
30、,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審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開始:從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之日起開始計算幾點注意:對于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對于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審理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五、
31、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核準程序適用條件:刑法第63條第2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確實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具有特殊情況,需要對犯罪人減輕處罰;核準程序應當在對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限屆滿后進行;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核準權。復核與核準程序對于第一審判決,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上一級法院復核。同意的,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不同意的,發回重審或者改變管轄。二審改判且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報送材料:判決書、報請核準報告各五份,全部案卷、證據。最高法:核準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裁判,發回重審或指定重審第三節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自訴
32、案件范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一、受理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提起自訴案件條件的;(二)缺乏罪證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
33、應當作出立案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自訴案件的受理即自訴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為人民法院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后的15日以內。立案與否,法院應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代為告訴人。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
34、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自訴人對于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并且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二、特點人民法院對于告訴才處理的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
35、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書何時生效?)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強迫、威嚇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準許。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部分自訴人撤訴或者被裁定按撤訴處理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判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
36、訴人 提起反訴提起反訴的條件: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的一審期限(刑訴法第206條)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適用公訴案件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的規定。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6個月以內宣判。第四節 簡易程序一、概念: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二、適用范圍(1)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37、的;(3)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4)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三、審理方式的特點(刑訴法第208215條)(1)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2)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3)審判組織相對簡化: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
38、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4)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現法庭。(5)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相對簡化。 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的程序不能被省略(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第五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一、判決:是人民法院在訴訟終結時直接針對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出的處理決定。(一)判決的種類 刑訴法第195條:刑事判決分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兩種,分別適用于三種情形。1有罪判決: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時所作出的判決定罪處刑判決:有罪并給予適當刑事處罰的判決定罪免刑判決:行為構成犯罪,但因具有法定免刑情節而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2無罪判決:案件事實清楚,有足夠的確實證據認定被告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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