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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二十章 第二審程序第一節 概述一、兩審終審制概念: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如何理解“四級兩審終審制”:1)人民法院分為四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審理后所作的判決、裁定,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沒有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才發生法律效力3)在法定的期限內,如果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了上訴,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再進行審判。上一級

2、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判決、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4)經過這樣兩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后,該案件的審判即行終結兩審終審制的特殊和例外情況1特殊情況 有些案件實際并不需要經過兩審就發生法律效力,有些案件即使經過兩審終審后也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1)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或抗訴權的人或機關沒有提出上訴或抗訴,地方各級法院就第一審案件作出的裁判,應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而不再進行二審。 (2)對死刑案件的裁判而言,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以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2例外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宣判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訴或抗訴。即兩審終審只適用于地方

3、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3其他國家關于審級制度的規定 三審終審:德國、法國、日本等 兩審終審:俄羅斯 美國:雙軌制二、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特點概念: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如何理解:不能簡單地認為第二審程序就是對同一案件進行第二次審理的程序第二審程序并不是審理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除基層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級人民法院,都可以成為上級人民法院,都有可能成為第二審人民法院 三、第二審程序的任務和意義任務:對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

4、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的審查和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以維持正確的一審判決和裁定,糾正錯誤的一審判決和裁定。意義:1通過二審救濟當事人的權利;2保證判決、裁定的準確性3體現了程序安定性。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一、提起第二審程序的主體1上訴的主體(上訴的概念) 上訴權人包括:自訴人:獨立的上訴權被告人:獨立的上訴權自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這類不能進行正常訴訟活動的,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上訴權,即使自訴人、被告人不同意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具有獨立的上訴權(高法解釋299條: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

5、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上訴權,可以對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影響刑事判決、裁定在上訴期滿后發生法律效力和執行。刑訴法第216條第3款: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

6、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2抗訴的主體 抗訴的概念: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并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 刑訴法第217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訴法第218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請求抗訴權,并不等同于抗訴,不能直接啟動二審程序)二、上

7、訴、抗訴的理由上訴理由: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上訴權人只要不服,就可以提起;抗訴理由:本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事實認定錯誤: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沒有查清或者作了錯誤認定;對與量刑有關的重要案件事實沒有查清或作了錯誤認定;定案證據不確實、充分法律適用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錯誤加重、減輕等訴訟程序錯誤:回避、指定辯護、公開審判、訴訟期限、限制或剝奪訴訟權利三、上訴、抗訴的期限 刑訴法第219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 四、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1上訴形式:書面或口頭 1)人民法院受

8、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2)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后,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2上訴的程序: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或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

9、后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收到上訴狀后3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3.抗訴形式:抗訴書4 .抗訴的程序:刑訴法第221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

10、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一、對上訴、抗訴案件的審查 審查內容:移送上訴、抗訴案件函;上訴狀或者抗訴書;第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8份及其電子文本;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包括案件審結報告和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二、全面審查原則 刑訴法第222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全面審查原則的具體要求:既要審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無錯誤又要審查適用法律是否有錯;既要審查一審判決中已被提出上

11、訴或者抗訴的部分,又要審查其中沒有被提出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或裁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第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并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

12、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既要從實體上審查,又要從程序上審查一審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三、第二審案件的審判方式和程序 刑訴法第223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刑訴法178條:人民法院審

13、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審理方式: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調查訊問的審理) (一)開庭審理的方式1概念:也稱直接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合議庭的主持下,由檢察人員和訴訟參與人參加,通過法庭調查和辯論、評議、宣判的方式審理案件。2開庭審理的地點: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3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4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

14、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刑訴法第224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除自行辯護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裁定書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人民檢察院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法庭調查階段,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

15、經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需要宣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再由人檢察人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人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當先由人檢察人員發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并進行辯論。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或者沒有被抗訴的被告人,也應當讓其參加法庭調查,并可以參加法庭辯論。被害人有權參加法庭審理。辯論終結后,上訴人(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后陳述,然后由合議庭評議,作出裁判。 (二)不開庭審理的方式1概念:是以上訴內容或者抗訴書和一審的全部案卷材料為基

16、礎,通過調查訊問方式進行的審理。2適用范圍:應當開庭審理以外的其他二審案件3應當遵循的程序:由審判員3至5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共同閱卷,并制作閱卷筆錄;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即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四、對第二審案件的處理(一)對上訴、抗訴案件的處理1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經審理后,確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援引法律條款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的2裁定撤銷原判,重新判決(即直接改判)(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2

17、)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對于這類案件,不是必須直接改判,既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 可以發回重審 刑訴法第225條第2款: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該款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應當發回重審 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

18、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重新審判后所作的判決,仍屬于一審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 (二)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抗訴案件,如果發現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均有錯誤需依法改判的,應當一并改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抗訴,刑事部

19、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發現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三)對自訴案件的處理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并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

20、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在第二審程序中,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在二審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審理中,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五、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刑訴法第232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的案件,應當在2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21、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二審判決、裁定,一經宣布,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第四節 上訴不加刑原則一、上訴不加刑的概念和意義概念: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刑罰的審判原則。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上訴不加刑的具體適用1一審判處被告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僅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2僅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只是認定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3原判為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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