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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智能制造高端裝備公司治理分析智能制造高端裝備公司治理分析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5729494 一、 公司簡介 PAGEREF _Toc115729494 h 3 HYPERLINK l _Toc115729495 二、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5729495 h 4 HYPERLINK l _Toc115729496 三、 股東會權利 PAGEREF _Toc115729496 h 6 HYPERLINK l _Toc115729497 四、 股東會會議的類型及運行機制 PAGEREF _Toc115729497 h

2、7 HYPERLINK l _Toc115729498 五、 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 PAGEREF _Toc115729498 h 13 HYPERLINK l _Toc115729499 六、 中小股東及其權益 PAGEREF _Toc115729499 h 20 HYPERLINK l _Toc115729500 七、 企業集團定義與特征 PAGEREF _Toc115729500 h 22 HYPERLINK l _Toc115729501 八、 企業集團的類型 PAGEREF _Toc115729501 h 29 HYPERLINK l _Toc115729502 九、 美國模式的特點、

3、問題及啟示 PAGEREF _Toc115729502 h 31 HYPERLINK l _Toc115729503 十、 韓國模式的特點、問題及啟示 PAGEREF _Toc115729503 h 34 HYPERLINK l _Toc115729504 十一、 獨立監事制度的作用 PAGEREF _Toc115729504 h 40 HYPERLINK l _Toc115729505 十二、 獨立監事制度的概念 PAGEREF _Toc115729505 h 41 HYPERLINK l _Toc115729506 十三、 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PAGEREF _Toc11572950

4、6 h 42 HYPERLINK l _Toc115729507 十四、 監事會的組成及會議 PAGEREF _Toc115729507 h 44 HYPERLINK l _Toc115729508 十五、 組織架構分析 PAGEREF _Toc115729508 h 46 HYPERLINK l _Toc115729509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5729509 h 46 HYPERLINK l _Toc115729510 十六、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5729510 h 48 HYPERLINK l _Toc115729511 十七、 項目風險對策

5、PAGEREF _Toc115729511 h 50 HYPERLINK l _Toc115729512 十八、 發展規劃 PAGEREF _Toc115729512 h 52公司簡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稱:xxx集團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杜xx3、注冊資本:1000萬元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5-9-207、營業期限:2015-9-20至無固定期限8、注冊地址:xx市xx區xx(二)公司簡介公司按照“布局合理、產業協同、資源節約、生態環保”的原則,加強規劃引導,推動智慧集群建設,帶動形成一批產業集聚度高、

6、創新能力強、信息化基礎好、引導帶動作用大的重點產業集群。加強產業集群對外合作交流,發揮產業集群在對外產能合作中的載體作用。通過建立企業跨區域交流合作機制,承擔社會責任,營造和諧發展環境。公司在“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堅持優化結構,提質增效。不斷促進企業改變粗放型發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補齊生態環境保護不足和區域發展不協調的短板,走綠色、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道路,不斷優化供給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提質增效為中心,以提升創新能力為主線,降成本、補短板,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投資人xxx集團有限公

7、司(二)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選址意見書為準)。(三)項目選址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選址意見書為準),占地面積約36.00畝。(四)項目實施進度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12個月。(五)投資估算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9510.85萬元,其中:建設投資15990.06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81.95%;建設期利息160.8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0.82%;流動資金3359.95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22%。(六)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19510.85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x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12945.98萬

8、元。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6564.87萬元。(七)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393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30186.89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6677.18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7.67%。5、全部投資回收期(Pt):4.88年(含建設期12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13186.13萬元(產值)。(八)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24000.00約36.00畝1.1總建筑面積43501.22容積率1.811.2基底面積15600.00建筑系數65

9、.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419.242總投資萬元19510.852.1建設投資萬元15990.062.1.1工程費用萬元13507.63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2070.662.1.3預備費萬元411.772.2建設期利息萬元160.842.3流動資金萬元3359.953資金籌措萬元19510.853.1自籌資金萬元12945.983.2銀行貸款萬元6564.874營業收入萬元393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30186.896利潤總額萬元8902.917凈利潤萬元6677.188所得稅萬元2225.739增值稅萬元1751.7210稅金及附加萬元210.2011納稅總額

10、萬元4187.6512工業增加值萬元13845.8413盈虧平衡點萬元13186.13產值14回收期年4.88含建設期12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27.67%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12775.69所得稅后股東會權利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會依法享有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11、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股東會會議的類型及運行機制由于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而股東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必須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東會只能通過會議的方式來形成決議,行使對公司的控制權。顯然股東會與股東會會議是不同的兩個概念,股東會是指公司的組織機構,而股東會會議是指股東會的工作方式,是股東會為了解決公司的問題,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開的會議。(一)股東會會議類型股東會會議一般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類。(1)定期會議,也稱為普通會議、股東

12、會議、股東年會,是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必須召開的股東會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應該召開一次,以便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且與公司的財務核算年度相互協調,通常是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召開。(2)臨時會議,也稱為特別會議,是指在必要時,根據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員的提議而臨時召開的股東會會議,是相對于定期會議而言的。法律規定的法定人員有三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這里的“以上”包括本數,若是由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還應當由監事會做出決議

13、。這三類主體提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董事會應當履行召集職責,使股東會依法召開。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當某些事由出現時公司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項做出決策,或公司出現嚴重虧損,或公司的董事、監事少于法定人數,或公司董事、監事有嚴重違法行為需立即更換等情況。(二)股東大會的運作1、會議的召集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會議體機關,其權利的行使需召開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會議。但由于股東大會的性質以及公司的正常運營需要,股東大會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經常、隨意召開;另一方面,股東大會制度是為維護股東權益而存在,也應該在必要時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該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損及股東利益。因此,由

14、法律規定合理的股東大會召集制度便成為了必要。一般認為,股東大會的召集制度是關于股東大會召集條件,召集權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項規定的總和。規定合理、科學、完備的召集制度,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以及股東大會和公司的正常運作意義重大。(1)會議的召集人我國現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

15、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時間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所以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要通知,這樣才可能保證股東知情并來參加會議。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會議的議事規則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權力是通過股東會會議來行使的,股東會會議對于公司來說是很重要的,股東會會議的召開有一定的議事規則,主要包括:股東的出席率。股東的出席

16、率是指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占全體股東的百分比。法律為了保護廣大小股東的利益,避免大股東運用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優勢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規定股東會會議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股東出席才能召開,這樣通過的決議才合法有效。對于股東出席率,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表決要求。一項決議的通過要經過股東會會議的決議,而在表決時一般都要求經過出席會議的多數表決通過,學界稱此為多數決規則。多數決規則又可以分為簡單多數和絕對多數。簡單多數是指一項事件的通過只需要簡單多數,即1/2通過即可。絕對多數是指一項事件在表決通過時,要求絕對多數(2/3)同意才能通過。我國現行公

17、司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股東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對一般決議的表決要求規定得不是很嚴格把它賦予給了公司自己去解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18、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方式。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現行公司法對于表決方式的規定較為靈活,給予了充分自由。股東表決權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與委托投票制;二是現場投票制與通訊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與累積投票制。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個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第一百

19、零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會議記錄。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以備后續查閱參考。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縱觀世界各國,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舉措大致有以下幾種:(一)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作為股東選擇公司管理者的一種表決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伊利諾伊州憲法的規

20、定。后逐漸為各國效法。按照適用的效力不同,累積投票權制度可以分為兩種強制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即公司必須采用累積投票權制度,否則屬于違法。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又分為選出式和選入式兩種,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規定,否則就應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就不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的立法政策隨著現代制度的成熟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而呈現漸趨寬松的發展趨勢。2002年我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采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敝袊C監會

21、以規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積投票制,是對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補。目前我國已有許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該細則。(二)強化小股東對股東大會的請求權、召集權和提案權1、請求權的強化我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應當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從目前看,此比例過高,建議將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個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權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召集請求權,但沒有規定董事會依請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也沒有規定董事會拒絕股東的該項請求時應如何處理,故法律還應規定小股東有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力。3、提案權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就某個問題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

22、益,抵制大股東提出的或已通過的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決議。股東提案權能保證中小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和修正。(三)類別股東表決制度類別股東是指在公司的股權設置中,存在兩個以上的不同種類,不同權利的股份。具體區分包括發起人股、非發起人股;普通股、優先股;無表決權股份,特殊表決權股份(如雙倍表決權);不同交易場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聯交所、倫敦交易所、紐約交易所上市股份;關聯股東股份、非關聯股東股份等。進行股東類別區分的實質是優化股東的優勢,保護弱勢股東的利益。類別股東大會在我國尚未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上已存在國有股、法人股、個人股或從主體角度劃分的發起人股和社

23、會公眾股。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是指一項涉及不同類別股東權益的議案,需要各類別股東及其他類別股東分別審議,并獲得各自的絕對多數同意才能通過。如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只有獲得持該類別面值總額的3/4以上的絕大多數同意或該類別股東經分別類別會議的特別批準才能通過決議;歐盟公司法第五號指令第40條、臺灣地區所謂的公司法159條也有類似制度的規定。第五號指令第40條就明確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資本劃分為不同的類別,那么股東大會決議要生效就必須由全體受該決議影響的各類股東分別表決并同意。這樣,中小股東就有機會為自身的利益對抗大股東的不公正表決。但是“類別股東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過分強化股東的分別,不能過

24、度使用,否則會造成各類股東代表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沖突升級,從而影響公司的穩定發展。為了穩定有效地推行“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我們認為:(1)“類別股東表決制度”要逐步推行。對于類別股東投票制度的實施是有成本的,同時還需要相關配套條件作支撐,即會帶來治理成本的增加:雖然從長期來看,這種投資是適應的,但在目前流通股東參與較少、網上投票、征集投票權尚未實行的現實情況下,公司實行這種制度時還應量力而行。(2)平衡各類股東的利益是實施成功的關鍵。在我國國有非流通股“一股獨大”的現實情況下,流通股股東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已是不爭的事實。完善并推廣類別股東表決機制無疑是治“病”的一劑良藥。但是,我

25、們采用類別股東投票機制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東的控制權,減弱或影響他們正常的決策權利,干預公司高層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東單獨做出決定之前,給中小流通股股東代表自身利益說話的機會,尊重他們的意見,即兼顧和平衡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關于“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的具體實施,還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類別股東大會的召開形式無非是三種:傳統的現場形式、通訊形式、網上投票。目前應該大力推廣網上投票,讓更多的流通股股東參與投票。流通股股東網上投票機制可以極大彌補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東不能及時到達會場參加股東大會的缺陷,盡可

26、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東關心自身的利益。(4)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基礎。公眾股東要有效地參與表決,首先要對將要表決的事項有較準確的、詳細的了解,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強與公眾股東的溝通與交流,即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這是“類別股東表決機制”成功實施的基礎。我國證監會于2004年12月7日頒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規定要求我國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東民事賠償制度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為股東民事賠償提供了權利根據,中介程序法上的訴權領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

27、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惫痉ǖ?18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备鶕鲜鲆幎ǎ坏┪覈⒘斯蓶|代表訴訟制度和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可以將蓄意侵犯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試法者必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五)建議表決權排除制度表決權排除制度也被稱為表決權回避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這一制度在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韓國商法規定,與股東大

28、會的決議有利害關系的股東不能行使其表決權。我國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的立法也采納了表決權排除制度。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和剝奪,因為有條件、有機會進行關聯或者在關聯交易中有利害關系的往往都是大股東。這樣就相對地擴大了中小股東的表決權,在客觀上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通常認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況下,股東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存在沖突,因此實施表決權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東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東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代行投票權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義,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我國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東可以委

29、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內行使表決權?!鄙鲜泄局卫頊蕜t第9條規定:“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钡谖覈F實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東作為對付小股東的手段,發生了異化。我國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國際上近來對此采取了比較嚴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規定,董事、審計員、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員、銀行和其他團體不得成為代理人。(七)引入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制度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具有若干不同的稱謂,如公司異議者權利、異議股東司法估價權、異議股東股份買取請求權、解約補償權或退出權等。它是指對于提

30、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項持有異議的股東,在該事項經股東大會資本表決通過時,有權依法定程序要求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價值”進行評估并由公司以此買回股票,從而實現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該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解約退出權。它是股東從公司契約中的直接退出機制導致了股權資本與公司契約的直接分離。各國公司法對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制度適用范圍的規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適用于公司并購、資產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項,并允許公司章程就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做出各自的規定。從而,使中小股東對于在何種情況下自身享有異議者權利有明確的預期,并做出是否行使異議者權利的選擇。(八)建立中小股東維權組

31、織建立專門的維護中小股東和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組織、機構或者協會,為中小股東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損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點而怠于尋求救濟和保護。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德國、荷蘭和我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的股東協會制度和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制度,由協會代表或組織中小股東行使權利。這樣可以降低中小股東或者中小股東權利的成本,減少中小股東因放棄行使權利而導致大股東更方便控制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公司經營的情況。應該說,我國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小股東有維權意識,但是還沒有一個組織能夠提供有效的幫助。中小股東及其權益中小股東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較少、不享

32、有控股權,處于弱勢地位的股東,其相對的概念是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會公眾股股東。中小股東權益是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往往也是證券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我國公司法第130條規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同為公司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內容相同的股東權,其權益本質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國證券市場是從計劃經濟環境中產生的,因而從其誕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設計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權分置狀況的存在,導致大股東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客觀上存在利益矛盾和沖突,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保護

33、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如上市公司再融資時,“大股東舉手,小股東掏錢”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大股東對小股東侵害行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獨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國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獨大,對控股股東行為缺少有效制約,中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投資者和經營管理層之間有效約束機制難以建立。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是形成大股東對中小股東侵害行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國公司法對表決權的規定比較簡單,基本原則為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一股一票表決權在使大股東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的同時,卻使小股東的意志對公

34、司決策變得毫無意義,使股東大會流于形式,從而出現小股東意志與其財產權益相分離的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股東之間實質上的平等關系。為了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我們應該切實解決上述兩個根源性問題?!耙还瑟毚蟆笔亲C券市場設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現象,它使得國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問題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這個問題之所以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其癥結主要在于:國家股、法人股歷史存量太大。證券市場發展的十多年來,二者合計占總股數的比例一直維持在6070%左右。國家股、法人股的上市會影響國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國家經濟控制力的喪失。企業集團定

35、義與特征(一)企業集團的定義日本是最早使用“企業集團”概念的國家,日本經濟詞典將企業集團概述為“多數企業相互保持獨立性、并相互持股,在融資關系、人員派遣、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制造技術等方面建立緊密關系而協調行動的企業集體”。歐美等國雖沒有明確的“企業集團”概念,但是以壟斷形式存在的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在西方各國的經濟生活中一直發揮著企業集團的功能。在中國,有關“企業集團”的定義有很多種,有的則摻雜了所有制關系在內。有學者提出,應撇開國家特點和所有制問題,定義“企業集團”為“企業集團是多個法人企業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通過資產等聯系紐帶,以實力雄厚的企業為核心,組建的具有多層次的組織

36、結構及多種經濟功能的大型法人企業聯合體”。要正確理解企業集團的概念,有必要區分與其有密切相關的幾個概念:(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通過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從而控制其經營活動的公司。從其定義可知,母公司是一種控股公司,屬于控股公司中的混合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有兩類,一類是純粹控股公司,一類是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是指只對其他公司實施投資行為并取得控股地位,而自己沒有其他業務的公司。其設立的目的只是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從事資本運作,通過控制子公司的股權,影響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控制子公司的重大決策和生產經營活動。各類投資公司就屬于純粹控股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對其他公司既有投資關系并取得控股

37、地位又有自身業務的公司。一方面,它掌握子公司的控股權,支配其生產經營活動,使被控股公司的業務活動有利于控股公司營業活動的發展,如多元化經營、跨地區以至跨國經營等;另一方面,它又直接從事某種實際業務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一般都屬于此類控股公司。(2)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獨立的公司。界定子公司應注意其遵循的三個原則:一是主動原則,即要有支配公司的意思;二是控制原則,即對公司主要的經營活動實施控制,通常表現為對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施加影響和控制,以貫徹母公司的經營戰略;三是持續原則,對公司的控制是永久和強力的,即有計劃而持續,并非偶然而暫時的。(3)關聯公司公司A以少數股

38、權參股B公司,且公司A在B公司的董事會中只有發言權,其意志在公司B的體現程度取決于B公司董事會成員間討價還價的結果。這樣,我們稱公司B為公司A的關聯公司;或者公司A和公司B同為一公司的子公司,則二者為關聯公司?!鹃喿x】企業集團的本質在新古典經濟學的研究與闡述中,企業是被抽象化了的一系列生產函數的集合,所有要素都是作為自變量投入企業(這個生產函數)中的,而市場價格可以引導企業的收益最大化。Coase則認為,如果市場機制能完全有效地決定價格以及協調產品和服務的交換就不需要企業這種組織來協調,而現實中存在大量的交易成本,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個體經濟參與者通過建立企業來協調這些交易活動,因此企業可以看做是

39、社會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種替代組織或裝置。新制度經濟學家McNulty(1984)甚至認為企業和市場是一個相互作用體系中的組成部分。威廉姆森則用資產專用性理論將企業性質的核心問題轉化為“契約”,即“企業組織可以看成是一個包含契約的治理結構而不單單是生產函數”(威廉姆森,1985,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上述學者在對企業性質的研究中并沒有區分“企業”與“企業集團”,他們只是把企業集團視為大企業而已。Granoyetter(1994)將Coase等人的研究擴展到企業間的互動和其他組織形式相關問題上。他認為,為了實現市場交換,企業之間必然存在互動的關系,當這種互動關系不斷被重復和保持穩定時,通常會形成一種契

40、約性質的聯合關系,企業集團就是這樣一種聯合關系。日本學者今井賢一(1992、1995)按照威廉姆森的分析框架提出“企業集團是克服市場失靈和組織失靈的制度性方法”。我國也有些學者(張富春,1998;陶向京等,2001;趙增耀等,2004)參照交易成本對企業性質的分析框架進行了研究,他們認為企業集團是一種市場與組織的混成物,是市場和組織之外的另一種制度安排。(二)企業集團的基本特征雖然不同國家、不同類型的企業集團,都具有各自的一些特點,但是也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1、企業集團是資本為中心的多元聯結紐帶將企業集團各成員緊密聯結在一起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紐帶就是資本,即持股、控股、融通資金等。它是企業

41、集團成員間最堅固的紐帶。通過持股、控股等方式,將會使企業集團成員的緊密度大大加強。當然,企業集團中僅有資本聯結紐帶是遠遠不夠的,在此基礎上,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還要有生產、技術、產品、銷售、人事參與等聯結紐帶,但它們是否牢固取決于資金聯結紐帶的緊密度。企業集團還會有另一種重要的聯結紐帶一契約紐帶。它雖然不是企業集團的最主要紐帶,但在很大程度上,它會關系到企業集團的整個經營活動的成敗。企業集團成員企業間多存在人事上的參與、交流,這是由成員企業間的關系特點決定的,如企業間的單方或相互持股關系、信貸和資金融通關系、生產經營上長期緊密的聯系等。企業集團成員企業基本上都是股份制企業,企業間的人事參與也多

42、采取單方或相互派遣董事的方式。組建企業集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要充分發揮企業集團的內部資源協調與分配優勢,在獲取規模經濟效益的同時,通過成員企業間在生產經營上的緊密協作,實現共贏互利。因此,在許多企業集團中成員企業之間都存在著生產、技術和銷售等經營方面的緊密聯系。2、企業集團的多法人性企業集團是以一個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為核心,以產權、資本、事業為基準聯結在一起,具有多層次結構的以母子公司為主體的多法人經濟聯合體。企業集團的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參加企業集團的法人企業數量,因此,有的大型企業集團擁有幾十個甚至上百個成員企業,小的企業集團也擁有十幾個成員企業。雖然集團的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但

43、集團本身不是法人。企業集團不是一般的大企業,也不是獨立的法人,而是包括母企業在內的經濟聯合體。集團內各成員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相互之間是平等的法人關系。有一種觀點認為,企業集團與其成員企業一樣具有法人資格。這種觀點可以稱之為“兩級法人觀”?!皟杉壏ㄈ擞^”的觀點是錯誤的。這一理論違反了民法特權理論的一物一權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組建和發展國有企業集團的過程中按照這一理論去做的話,也必然會造成企業集團產權界限模糊,導致企業集團內部權利、責任不清。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容易為行政機關“翻牌”改建企業集團、企業利用其原來享有的行政管理權力無償調撥其下屬企業的財產制造理論上的基礎。因為按照“兩級法人觀”的觀

44、點,企業集團作為一級法人對成員企業的財產就享有了財產權。一方面,一旦企業集團發生債務,企業集團就憑借其一級法人的地位,就可調用二級法人的財產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另一方面,二級法人一旦拖欠債務,按照揭開公司面紗的法理,企業集團便要承擔連帶責任。由于企業集團不具有自己的財產,于是,企業集團便會調撥其他二級法人財產償還債務。3、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層次性企業集團必須有能起主導作用的核心企業,可稱之為母公司。這個核心企業可以是一個從事生產經營和資本經營的企業法人,也可以是一個專門從事資本經營的企業法人,母公司規模較大。在企業集團內,母公司依據產權關系,行使出資者所有權(股權)職能。企業集團往往是圍繞核心企

45、業組織起來的,由于成員企業與核心企業在聯系紐帶方面存在著差異,企業集團形成了多層次性的組織結構。一般說來,企業集團內部組織結構可以分為這樣幾個層次,即核心層、關聯層以及協作層體系。多個企業通過股權和契約紐帶逐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的控制與控股關系,構成多層次的內部經濟關系。4、企業集團的規模大型化企業集團規模的大型化指企業集團整體的規模,也指企業集團母公司(核心企業)的規模。企業集團是以母公司為核心,通過相互持股、單方參股控股方式,運用資本紐帶,把若干企業聯合在一起,并形成多層次的內部組織結構。這樣的企業集團組織表現為在社會化大生產及專業化分工基礎上的企業聯合,通過這種聯合所聚焦起來的龐

46、大生產力,能產生單個企業難以實現的組合效應,具有強大的輻射能力和凝聚力,能夠迅速滿足現代規模經濟的要求。5、企業集團經營范圍的多元化企業集團在經營方向上一般都實行多元化經營,這種多元化經營包括相關聯品種的多元化和無關聯品種的多元化,也可以說是經營層次上的多元化和產品經營的多元化。企業集團的類型通過分析古今中外的各種企業聯合如康采恩、卡特爾、托拉斯等壟斷體以及當今的跨國企業集團等,企業集團基本可以分為兩類:財團型企業集團、母子公司型企業集團,或者稱為環形持股型集團、垂直持股型集團。財團型企業集團的核心以金融機構為主,有的也包括工商企業,成員企業環狀持股,集團沒有統一的投資和累積機構,其規模往往龐

47、大,實力雄厚。如日本的三菱、三井等大財團。母子公司型企業集團是以大型公司為核心,通過控股、參股或契約而形成比較緊密的企業聯合。其核心公司在從事經營活動的同時又是控股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協調和影響眾多的子公司、關聯企業、協作企業,形成具有共同經濟利益的企業聯合體。母子公司型企業集團的特征產權聯結性。無論是財團型企業集團還是垂直持股型企業集團,集團內的企業之間以產權聯結為主要紐帶。當然也不排除以技術、契約為聯結方式。組織規模性。企業集團是若干企業的聯合,必須是一個具有相當規模的組織。集團的組織規模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資本規模與資產規模;二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企業的數量規模。非法人性。集團不

48、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集團內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協作企業各自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層級組織性。集團內企業之間基于產權聯結程度不同形成控制程度不同的多層次結構。美國模式的特點、問題及啟示美國企業集團也有兩種典型的結構,一是以家族控制為核心的壟斷財團,二是以大公司為核心的集團公司。美國財團形成于20世紀初,但是在二戰后,特別是在50年代以來,由于家族對核心企業股票控制的減少和分散,通過持股和人事關系的相互滲透的加強,原來獨立或準家族控制的企業集團已演變為若干大公司和金融組織的聯合控制。如美國的摩根銀行是摩根家族的核心企業,但戰后喪失其控制權。與家族控制為特征的壟斷財團影響力日漸衰落相比,采用集

49、團公司組織體制的獨立系集團,在美國已經占了主導地位,其基本實行“母公司一子公司(事業部)一工廠”的三級組織結構形式。我們認為,美國的這種模式對我國企業集團的影響較大,而且相對比較成功,下面將重點分析其治理結構的特點及兩種新型組織對集團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相關的啟示。集團公司治理結構特點。從組織結構上講,美國集團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集團公司本部或母公司,母公司的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再由董事聘任總經理。公司不單獨設立監事會,而是將執行和監督的職能都集中在董事會。董事會內部又專門設立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提名委員會等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的成員大都由外部獨立的董事構成,在

50、董事的選擇上,非常注重獨立董事的專長,從而使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很大的比例,一般在70%左右。兩種新型的企業組織對集團公司治理的影響。在美國20世紀80年代的接管浪潮中,出現了兩種新型組織形式,即“杠桿收購”(簡稱LBO)和經理人收購(MBO)。LBO是由幾個合伙人經營,而不是公眾持股公司,且這些合伙人也只從事有限的管理業務,其主要任務是計劃和實行新的收購,合伙者對所賣的企業并不擁有必要的產業知識和經營技能,其活動只集中在尋找目標企業、籌集資金上,進行杠桿收購。項目收購的資金主要來自融資,其中50%70%來自銀行,其他的部分來自其他風險投資者。收購成功后,將原來的企業與核心能力無關部分分離,高

51、度多元化經營的企業往往被分成獨立的企業,原來的事業部被建成獨立的企業,事業部的經理變成總經理,而總部消失。其主要特征如下:(1)LBO不是一個持續的組織形式,一般在35年之后,LBO的合伙者重新向公眾出售股票,重新變為一個富有競爭力的公眾公司。(2)高層管理人員擁有企業很高比例的股票。這種產權安排使企業的治理結構有很強的激勵性。(3)收購是由外部合伙人與公司管理層“合謀”完成。MBO是公司的高層管理者看到企業的盈利能力,相信自己得到控制權后使企業出現轉機,但由于受董事會的控制和接管的危險,自己的設想很難付諸實施,而自己要得到控股權又缺乏資金,便通過融資的方法,達到足夠控股份額后便對公司進行接管

52、、重組。由于這種收購使所有權與控制權重新統一,其激勵不相容問題大為緩解,但同時由于收購資金全部來自貸款,其負債率過高,破產的風險也大。啟示之一:以大公司、大集團的資產重組和兼并為主體,借助資本市場的大力發展,實現我國企業的規模重組、產業重組、多元品牌重組、資本重組以及企業功能重組??v觀美國100多年來間發生的五次兼并浪潮,在每一次兼并浪潮中,大公司、大企業始終是資產重組和企業兼并的主體。我國近年來也出現了企業集團的資產重組,并逐步由傳統的行政手段為主,向市場方式轉化。雖然一些發展較快的大企業在集團化、國際化及規模重組、產業重組、品牌重組、資本重組和功能重組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只是剛剛起步

53、,真正的意義上的兼并和重組還必須要進行金融手段的創新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因此,應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為企業并購提供有效的融資渠道,為投資者控制公司提供有效的外部約束機制。啟示之二:增加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作用,強化對集團公司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美國的大公司中,外部的獨立董事一般占70%80%,而且均具有相關的專長,且不受總經理的控制,監督上獨立性強。在美國大公司,近幾年來隨著機構投資者對企業經營的積極介入,它們主要利用代理權競爭和董事會來改組企業經營。相比之下,我國的大公司、大集團的董事會主要由內部人員構成,董事會的獨立性和監督職能大大降低。加之國有股所有者缺位,資本市場不發達,董事會、大

54、股東、代理權競爭及接管機制對經營者的監控都虛弱,造成高層管理者的權力過于集中,重大決策由一人說了算,甚至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或收受賄賂。因此我國要大幅度地增加董事會中的外部獨立董事的比重。啟示之三:注重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近幾十年來美國大企業和集團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明顯的變化,機構投資者迅速崛起,持有許多大公司的股票,并成為一些大公司的大股東。到1995年,人們估計這些機構投資者大約擁有美國所公開交易公司股票的55%。就此可以分析得出結論:美國的公司治理模式也在逐漸由外部接管機制為主向依賴內部其他治理機制為主轉移,或者二者并用,與日德模式靠近。這為我國大公司、大集團治理結構的演化提供了

55、有益的啟示,即利用各種基金入市,并鼓勵其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達到治理手段多元化。韓國模式的特點、問題及啟示在韓國,由兩大類型的企業集團:一是以家族為背景的大集團,如“現代集團”、“三星集團”、“樂喜集團”等;二是由政府投資的大企業,如“大韓石油”、“韓國信托”等,在戰后韓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這兩類企業集團發展迅速,在國民經濟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特點如下:規模大。1985年,“三星”、“現代”兩大企業集團進入全球500強其中,在1990年,“三星”實現銷售收入450億美元,名列全球11位。經營多元化。在韓國,各企業集團之間的競爭相當激烈,企業之間很少相互訂購零配件,因而就形成了各企業集團經營的項目

56、無所不包?!叭恰毕聦俚?1家關聯企業,遍布食品、造紙、石化、重機、造船等11個行業,“現代”下屬43家企業,除經營產業外,還介入金融業。對政府的依賴性強。可以說,韓國的大企業集團主要在20世紀50年代戰爭結束后,在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扶持下成長起來的,以“金星”、“雙龍”為代表。60年代,韓國政府又實施了五年發展規劃并在發展道路上采取了“不平衡發展戰略”,政府將有限的資源配置于重化工業部門,以期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在產業組織和企業模式上,開始涉入由政府控制與大財團壟斷的模式,政府、財團和銀行之間緊密結合,政府采取各種手段支持和扶植大型企業集團,以“大宇”、“現代”為代表。目前,韓國國內50家最大

57、的企業集團中,有近40家是在這一時期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韓國的企業集團的發展可以說為韓國經濟濟身“亞洲四小龍”的位置奠定了基礎。其治理結構特征如下:采用“集團會長一營運委員會一子公司一工廠”的四級組織結構。在這一形式中集團會長是最高領導,在會長之下設營運委員會,相當于顧問委員會。營運委員會聘請子公司會長和社長參加,對集團的重大經營活動和發展戰略,提出意見和實施方案。營運委員會作為一個協助會長的管理和決策參謀機構,同時擁有人事任免權、投資決策權、合資公司營業計劃審批權。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身可以發行股票、募集上市。工廠是子公司的生產單位。家族控制與家族經營。韓國企業集團多是以

58、血緣、親緣和地緣為基礎形成的,其中以家族經營為中心的壟斷色彩異常濃厚。即使是一些實行了股份制的企業集團,從表面上看,企業已經實行了社會化、股份化,但實際上這些公司只是以家族、親屬、朋友的名義將自己的股份分散開來,其實際控制權仍然掌握在創辦人手中。對政府的依賴程度過大,與政府關系密切。政府采用優惠貸款和稅收等措施,促使企業集團的形成,對于國家所選定的重點扶持的企業集團,政府也擁有很大的控制權,甚至直接干涉其經營。比如政府為了擴大企業經營規模,可以在極短的時期內將重要企業合并,政府還可以直接干涉企業經營的確定,甚至責成某些企業必須實現年度目標,并對實現目標的企業予以有形或無形的獎勵。資本結構總負債

59、率過高,債務約束不力。由于政府的多種優惠措施,韓國大企業集團采用兼并和多元化手段積極擴張,而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是銀行貸款,這就造成了企業集團過度負債經營。上述的企業集團的治理模式,到1997年以前曾經作為一種成功的典范,它不僅為韓國重化工部門奠定了雄厚的基礎,也造成了韓國經濟30年的高速增長。然而自1997年初特別是東南亞金融風暴后,這種模式暴露出了它先天性的不足,主要是其龐大的債務直接致使其破產。在30家最大的企業中,有11家宣布破產,其他幸存下來的企業紛紛減少投資規模,降低資產負債率。從上述的后果中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幾點啟示:啟示之一:加強企業集團治理結構的建設,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相關政策

60、和法規。我國企業集團在組建和運作中存在的很多問題與治理結構上的缺陷密切相關,而治理結構上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在產權和董事會的職能發揮上。從產權上看,不少國有企業集團產權主體不清,所有者缺位,即使進行了股份化改制,國有股比重仍然過高,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特點,小股東的權力根本無法保護,這與韓國企業集團家族控制有相似之處;在董事會的構成上,內部董事所占比重太高,這也與韓國企業相似,而且我國的外部獨立董事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獨立,其在受聘、報酬、董事會、決策程序等方面受經理層的控制,不少被用來作為“花瓶”,沒有真正的話語權。對我國民營企業來說,家族色彩更為明顯,盡管這種體制在企業發展初期因管理成本、協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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