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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證醫療安全保證醫療安全1、醫療糾紛的現狀及原因2、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3、構成醫療事故的法定條件 及免責事由4、醫療糾紛發生后的處理5、醫療糾紛的其它熱點問題 深圳龍翔醫院2保證醫療安全1、醫療糾紛的現狀及原因 深圳龍醫療糾紛的現狀近年來全國醫療糾紛呈上升趨勢,來自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一項調查統計顯示,目前全國縣以上醫院一年的醫療糾紛索賠金額高達億元,已經占醫院醫療收入的5.9。據北京市醫師協會于2001年4月對本市71家大中型醫院的統 計,近3年發生毆打醫務人員的事件有502起,其中90人致傷致殘,發生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 作秩序的事件1500余起,醫院財產受到嚴重損壞,也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的因

2、素。3保證醫療安全醫療糾紛的現狀近年來全國醫療糾紛呈上升趨勢,來自中華醫院管理醫療糾紛上升的原因分析 (一)體制與機制方面的問題 (二)患者期望值過高的問題 (三)患者的經濟狀況與需求矛盾的問題 (四)社會新聞媒體宣傳的問題 (五)醫院自身在醫療服務方面的問題 (六)缺少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制與指導 返回4保證醫療安全醫療糾紛上升的原因分析 (一)體制與機制方面的問題處理醫療糾紛(事故) 的合法途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3、 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5保證醫療安全處理醫療糾紛(事故) 的合法途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及技術鑒定示意圖鑒定受理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共同申請行政解決移送調解不成民事訴訟委托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發生爭議鑒定結果法院自行組織6保證醫療安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及技術鑒定示意圖鑒定受理自行協商協行醫療事故是一個法定的概念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認定醫療事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7保證醫療安全醫療事故是一個法定的概念條

4、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第一個必備條件 造成事故的責任主體必須是個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機構必須是取得執業許可證的(第六十條)醫務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中工作的醫務人員的范圍:醫院職工條例第60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8保證醫療安全第一個必備條件 造成事故的責任主體必須是個合法的醫療機構及第二個必備條件造成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9保證醫療安全第二個必備條件造成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9與醫療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

5、提要(1)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衛生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10保證醫療安全與醫療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提要(1)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衛生(2)衛生行政法規衛生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衛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包括兩類: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的,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條例(2008年5月12日實施)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精神藥品管理辦

6、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11保證醫療安全(2)衛生行政法規衛生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衛生的規范經國務院批準,由衛生部發布的,如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12保證醫療安全經國務院批準,由衛生部發布的,如12保證醫療安全(3)衛生部門規章衛生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與相關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衛生行政管理規章。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放射治療衛生防護與質量保證管理規定放射事故

7、管理規定(公安部、衛生部)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國家工商局、衛生部)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性病防治管理辦法13保證醫療安全(3)衛生部門規章衛生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與相消毒管理辦法醫院藥劑管理辦法生物制品管理規定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范(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衛生機構儀器設備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行)醫院財務制度(財政部、衛生部)醫院會計制度(財政部、衛生部)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14保證醫療安全消毒管理辦法14保證醫療安全第三個必備條件醫療事故必須是對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損害。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2等6種情形 : 15保證

8、醫療安全第三個必備條件醫療事故必須是對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損害。15醫療事故必須是對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損害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4等80種情形:16保證醫療安全醫療事故必須是對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損害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醫療事故必須是對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損害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5等135種情形:17保證醫療安全醫療事故必須是對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損害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醫療事故必須是對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損害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16種情形沒有造成人身損害,以及人身損害未達到條例及醫療

9、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所規定的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18保證醫療安全醫療事故必須是對患者造成了法定的人身損害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第四個必備條件違法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19保證醫療安全第四個必備條件違法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100%責任。(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80責任(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30責任(四)輕微責任,

10、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10責任20保證醫療安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第五個必備條件責任主體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必須存在過失法律上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時主觀上的心理態度(過錯)區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類型。醫療過失是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嚴重不良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21保證醫療安全第五個必備條件責任主體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必須存在過失21保“過失” v s ”故意”過失: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 (1)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 (2)已經預見卻輕信

11、能夠避免(過于自信) 故意:明知行為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 (1)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直接故意) (2)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間接故意)22保證醫療安全“過失” v s ”故意”過失: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幾種情況條例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23保

12、證醫療安全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幾種情況條例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適用條件:(1)必須是緊急情況,患者存在生命危害(2)緊急醫療措施應當限于迫不得已。盡管可能造成損害后果,但別無選擇。24保證醫療安全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適用條件:(1)損害的發生歸因于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2)行為人已經盡到其在當時應當和能夠盡到的注意義務。25保證醫療安全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2、在醫療活動

13、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適用條件: 在現有科學技術條件下(本地區、本部門(醫院)現有醫學條件),發生的醫療事故是無法預料的,同時也是無法防范的。26保證醫療安全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并發癥的歸責與免責結果預見義務:指醫務人員應對將發生損害后果有預見的義務。結果回避義務:指醫務人員有采取措施避免這種損害后果發生的義務。如果應當預見損害發生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沒有采用有效措施加以避免損害發生,就可認定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失,當然難以避免的損害情形除外。 27保證醫療安全并發癥的

14、歸責與免責27保證醫療安全并發癥的歸責與免責 1、是否已經預見到患者可能出現的并發 癥。 2、是否已將可能發生并發癥的情形告之患者。 3、是否采取了相應的診療措施以盡可能避免并發癥的發生 。 4、是否在并發癥發生后采取積極的治療措施以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 28保證醫療安全并發癥的歸責與免責 1、是否已經預見到患者可能出現的并發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醫療活動中,如果醫務人員在給患者輸血時履行了相應的操作手續,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依然發生輸血感染,則不承擔責任。適用條件:醫療人員無過錯(1)無強制性的檢測規范。(2)醫務人員遵守了當時的有關檢測規范。 例一29

15、保證醫療安全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29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充分的告知 嚴格的簽字30保證醫療安全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民法通則第153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1保證醫療安全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31保證醫醫療損害責任的其他抗辯事由(1)職務授權行為。 (2)正當防衛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 (4)受害人承諾的行為。(5)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 32保證醫療安全醫療損害責

16、任的其他抗辯事由(1)職務授權行為。 32保證醫療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 北京市的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對于5種雖然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也將判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這將是一種趨勢。33保證醫療安全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 北京市的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 事由一: 雖然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過法院審理,認為醫院在處理該病例時有明顯的處理不當或者過失,按照民法通則將判決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34保證醫療安全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 事由一:34保證醫療安全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事由二: 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醫院有修改病歷行為,造成鑒定結果不真實的。35保證醫療安全北京市

17、五種應賠付的事由事由二:35保證醫療安全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事由三: 醫院在治療中由于使用假藥延誤了患者治療。36保證醫療安全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事由三:36保證醫療安全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事由四: 有證據證明對患者救治的醫務人員本身沒有合法資質。37保證醫療安全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事由四:37保證醫療安全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事由五: 醫院沒有對患者和家屬盡到告知義務。 返回38保證醫療安全北京市五種應賠付的事由事由五:38保證醫療安全發生糾紛后應注意的問題(1)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同時應防止患者或家屬搶奪病歷資料。可以共同封存病歷資料,封存的病例資料由醫療機構保存。

18、(2)注意尸體解剖的簽字手續。39保證醫療安全發生糾紛后應注意的問題(1)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嚴禁涂改、偽造病歷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鑒于病歷在訴訟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應注意對病歷的保管,否則可以會因無法提供病歷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別注意,不要對病歷進行涂改和偽造,也不要再對病歷進行任何“修改”,避免畫蛇添足,使問題復雜化。40保證醫療安全嚴禁涂改、偽造病歷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鑒于保證醫療安全培訓課件深刻的教訓 案例分析法院認為,病歷是患者病情發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嚴禁涂改偽造。由于醫院改動病歷,使原始證據滅失,導致不能查明

19、本案事實,對此醫院承擔全部責任。故判醫院賠償唐某經濟損失10165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同時判決唐某在10日內將嬰兒尸體取走。42保證醫療安全深刻的教訓 案例分析法院認為,病歷是患者病情發展的真實履行尸檢告知及簽字手續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醫療侵權案件實行 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由于醫療機構就醫療服務不存在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特別建議發生糾紛時,醫療機構應主動向患者家屬提出尸檢建議,告知不尸檢的法律后果。43保證醫療安全履行尸檢告知及簽字手續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醫療侵權案件實行43履行尸檢告知及簽字手續無論家屬同意還是拒絕,均應記錄在案。如患者家屬

20、拒絕簽字,亦應有相應的證明。 深圳龍翔醫院44保證醫療安全履行尸檢告知及簽字手續 深圳龍翔沉重的代價 案例分析患者(女,60歲)在被告醫院做雙下肢大隱靜脈高位結扎及剝脫手術,術后第7天突然死亡。當時因為各種原因沒有進行尸檢。尸體火化之后,死者家屬對死因有懷疑,向法院提出訴訟。經鑒定不屬醫療事故,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45保證醫療安全沉重的代價 案例分析患者(女,60歲)在被告醫院做沉重的代價 案例分析二審法院判決認為: 根據市衛生局關于尸體解剖檢驗的規則,臨床不能明確死因,醫院有義務主動征得家屬同意進行尸解,但醫院提供不出家屬不同意尸檢的任何證據,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告知義務。 判決承擔部分責任,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5萬元。46保證醫療安全沉重的代價 案例分析二審法院判決認為:46保證醫療相關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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