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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間資源,保障城鄉規劃 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 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相關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 動。第三條城鄉規劃管理應以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為直接依據,城鄉規劃 尚未批準的或城鄉規劃未明確有關內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技術規范和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本規定對有關城鄉規劃管理 事項未明確規定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行政管理權限合 理確定。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2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四條

2、城市用地分類執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 標準,對用地性質按照以中類為主、大類與小類為輔的分類方 式進行規劃管理。針對創新、創業型等新業態用地性質的確定, 規劃部門可以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進行適當創新性探 索。第五條建設用地的規劃性質與建筑容量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控 制性詳細規劃未經審批的,應參考其規劃成果。尚未編制控制性 詳細規劃的,應參照總體規劃和編制研究成果合理確定。第六條建設用地的使用應遵循成片開發建設的原則,應盡量與周邊用地 進行整合,統一規劃實施,不宜零星插建。原則上,老城區10畝以下新騰空地塊用于 “增綠增益”工程 ,不再用于開發項目。第二節建筑容量第

3、七條建筑容量包括容積率和建筑密度O3建筑容量應根據建設項目的區位、用地性質、用地規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進行控制。第八條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進行控制,舊 城區可適當降低。文化體育、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關專業技術規范執行。核心商務區、行政中心、城市標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區塊或 單獨編制詳細規劃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據其特殊的規劃建設要求控 制。工業用地建筑容量根據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 土資發200824號)、關于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336號)等相關規定進行控制。工業項目內 倉儲物流用地參照工業用地進行管理。有特殊工藝要求的工業項

4、 目可根據其工藝需求按照建筑系數進行控制。第三節地下空間管理第九條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積極利用、合 理保護、公共設施優先的原則,鼓勵合理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在淺層空間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礎上向 深層空間發展。地下空間按豎向開發利用的深度可分為以下層次:淺層空間:015米(含15米);中層空間:1530米(含30米);深層空間:地下 30米至更深范圍。第十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包括地下空間的功能定位、開發規模、布局 結構、交通組織、控制要求、連通方式、文物保護及應急防災等 內容,統籌安排公共服務、人民防空、市政管線及其他地下設施O第十一條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應保證現

5、狀及規劃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 設施的建設空間和安全使用要求;滿足綠化種植的覆土要求,城 市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空間的地下空間覆土深度不宜小 于1.5米。第四節公共配套設施第十二條 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按照使用功能分為管理服務設施、醫療衛生 設施、養老設施、便民商業設施、文體設施和教育設施六類,參照表1標準執行。具體項目應隨著城市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完善O第十三條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配建水平,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弁與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配建種類及規模參照表1執行,表1中未涉及的金融郵電、市政公用及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公共服務設施配建的有關要求綜合確定O表1居住

6、區公共配套設施配置標準類別項目 名稱一般規模服務規模 (萬人)0.1 0.3備注建筑面積(m2)用地面積(ha)管理服 務設施社區 警務室40一120一1.01.5260一3.05.0物業服務 用房一一一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筑面積按 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 的 3%o-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1rf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 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筑 面積不低于20m2o居委會( 社區 黨群服務 中心)500一1.0 2.0每3000戶設一處居委會(含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建筑面積按1 m2 /10-20戶的標準計算,并不低于 500m2o不滿3000戶的小區應按照 1 m2 /10-20戶的

7、標準設置社區辦公用房。醫療衛 生設施社區衛生 服務中心 (站)1502001000140一0-0.8 1.03.0 5.03000人以下的居住組團按每 百戶建筑面積不少于 201rf的 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 用房(托老所)。14001700一5.0 7.017002000一7.00.3 0.5主立 加七設施老年服務 中心(用 房)300一500一0.5 1.0750一1.0 1.51085一1.5 3.01600一3.0 5.0便民商 業設施便民市場6001500一1.0 2.0類別項目 名稱一般規模服務規模(萬人)備注室內建筑面 積(itf)室外場地面 積(Itf)文體 設施文體活動 中

8、心1702806509500.1 0.3社區文體設施室內建筑面積 可按100-260 itf/千人、室外活動場地 面積可按300-650 m2 /千人的標準配置。20502900430067001.0 1.577001070018900278003.0 5.0類別項目 名稱一般規模服務規模(萬人)備注班數用地面積(ha)教育 設施幼兒園6B0.360.3 0.73000人以下的居住組團須就 近整合到周邊其他社區,與 其他社區共用幼兒園。9B0.530.7 1.0712班0.701.01.515班0.851.52.0小學18班1.90.71.524班2.51.52.030班2.92.02.536

9、班3.22.53.0初中24班3.03.0 4.030班3.54.0 5.036班4.05.0 6.08第三章建筑工程規劃管理第一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第十四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經具 備規劃技術服務資質的單位進行規劃技術審查并出具審查報告。第十五條城市重要區域、重要地段、重要節點和規劃用地面積大于3公頃的成片開發地塊、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兩側重要公共建筑項目, 一般應由兩家以上設計單位提報不少于3個方案,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程序審定。第二節建筑間距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建筑間距,是指兩幢建筑外墻結構外圍之間的水平距 離,包括正面間距與側面間距。1第十七條多層生活居住類

10、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間距按照間距系數確定。(一)南北朝向的建筑正面間距不小于該建筑相對高度的1.6倍。其它方向間距折減系數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執行;(二)多層生活居住類建筑山墻間兩側均不設置窗戶或單側設置窗戶的,側面間距不宜小于6米,多層生活居住類建筑山墻間兩側均設置窗戶的,側面間距不宜小于8米;(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按各自相應間距標準的二分之一之和計算,但不得小于 9米。第十八條兩幢建筑物夾角小于等于30度時,建筑間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兩幢建筑物夾角大于 60度時,建筑間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 兩幢建筑物夾角大于 30度,小于等于 60度時,根據具體情況參照 以上標準執行

11、。第十九條一般情況下,新建各類建筑與項目外北側南北朝向生活居住類建筑平行布置時的建筑間距參照表2確定。表2新建各類建筑與項目外北側南北朝向生活居住類建筑平行布置時的建筑間距南側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H)建筑間距(L)南側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H)建筑間距(L)224米以上50米以下L 1.2H且L 30米,并滿足日照標準要求50米以上(含50米)80米以下L 1.0H且L 60米,并滿足日照標準要求80米以上(含80米)L90米,并滿足日照標準要求第二十條一般情況下,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南側各類建筑平行布置時的建筑間距參照表3確定。表3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南側各類建筑平行布置時

12、的建筑間距南側遮擋建筑的建筑高度(H)建筑間距(L)24米以上50米以下LA1.0H且L30米,并滿足日照標準要求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LA0.7H且L50米,并滿足日照標準要求100米以上(含100米)L70米,并滿足日照標準要求第二十一條一般情況下,南北朝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項目外北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筑平行布置時的建筑間距參照表4確定。表4南北朝向生活居住類建筑與項目外北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筑平行布置時的建筑間距北側非生活居住類建筑的建筑高度(H)建筑間距(L)24米以下(含24米)L 0.8H且L 15米24米以上50米以下L 0.5H且L 20米50米以上(含50米)100

13、米以下L 0.3H且L 25米100米以上(含100米)L 0.2H且L 30米3第二十二條高層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其他多層或高層生活居住類建筑側面相對時,最小側面間距不宜小于13米。第二十三條計算建筑間距的外墻結構不包括挑檐、樓梯間、陽臺等突出部分,但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寬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計入計算遮擋線;(二)建筑物的陽臺或凸出部分長度之和大于建筑總長的三分之一,突出部分計入計算遮擋線。第二十四條多層生活居住類建筑計算日照間距的建筑相對高度是指遮擋建筑 檐口(有女兒墻的指女兒墻頂端)相對于相鄰被遮擋生活居住類 建筑第一層居住空間室內地坪的高度。樓梯間、電梯機房

14、、水箱間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輔助用房,水 平面積之和不超過屋頂平面面積四分之一的,不計入建筑相對高 度。第二十五條建筑間距還應符合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工程管線、地下 空間、人防疏散、建筑保護、施工安全等要求。第三節日照標準控制與日照分析4第二十六條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與北側住宅的建筑間距,以及除住宅外 其他生活居住類建筑與南側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應通過日照分 析綜合確定。第二十七條生活居住類建筑日照應滿足下列要求:(一)住宅建筑應滿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每套住宅至少應有1個居住空間(臥室或起居室)滿足日照標準 , 居住空間總數超過 4個時,至少應有 2個居住空間滿足日照標準;

15、(二)南向醫院病房、療養院的病房和療養室應滿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養老院 、護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臥室和起居室)應滿足冬至 日不低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四)托兒所和幼兒園的活動室、寢室及活動場地的二分之一活動面積應滿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五)中小學教學樓普通南向教室應滿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第二十八條申報項目相鄰被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日照應滿足下列要求:(一)原有日照時數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的,考慮中報項 目的日照影響后,仍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5(二)原有日照時數不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的,考慮中報 項目的日照

16、影響后,原有日照時數不降低。第二十九條新建住宅自身日照時數不符合上述日照標準的,可作為住宅公寓 使用,具體樓號及位置應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中注明。不 符合日照標準的總戶數不宜超過規劃項目總戶數的3% o第三十條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擬建建筑造成周邊少量原有住宅不滿足上述 日照標準的,相關利害關系人可通過協商或協議方式解決,并將 書面材料作為日照分析報告的要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已經過規劃審批,一次規劃、分期實施的住宅建筑項目,按原批 準的標準執行。第三H一條被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日照分析范圍:以擬建建筑為對象,北面為擬建建筑高度的1.6倍,最大不超過 160米,東西兩面為擬建建筑最外側向

17、外各1倍的擬建建筑面寬范圍且不小于擬建建筑高度 的一半(如附圖1所示)。遮擋建筑日照分析范圍:以前款確定的被遮擋生活居住類建筑為對象,向南160米,東西兩面為被遮擋建筑外側各1倍的被遮擋建筑的面寬且不小于被遮擋建筑高度的一半距離確定其他遮擋 建筑(如附圖2所示)。第三十二條位于或部分位于日照分析范圍內的建筑物,包括規劃建筑方案已 審定、已批準尚未建設、正在建設的建筑物應納入計算。擬建建 筑周邊為規劃居住用地且未確定規劃建筑方案的,宜以相鄰地界 或道路中心線為對稱軸,對擬建建筑做鏡像處理,作為周邊地塊 的規劃建筑方案。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筑原有日照時數不在主要日照方向獲 得的,不計入原有日照時數

18、。第三十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下列生活居住類建筑作為被遮擋建筑時不納入分析(一)臨時建筑、違法建筑及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而改變原設計 使用性質的建筑物;(二)已確定待改造時間的地段的低層個人住宅;(三)平房的南房及東西兩側偏房。第三十四條 進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礎資料和日照分析報告應符合市城鄉 規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7需做多點沿線分析的,日照分析報告應計算出其主要朝向的 沿線有效日照時數,并繪制多點沿線日照分析圖,注明不滿足日 照要求的位置。需做窗戶分析的,日照分析報告應計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 中報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并列出日照時 間表,注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位。第四節建

19、筑退讓第三十五條沿建設用地邊界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 、城市防汛排澇設施兩側的建筑,退讓距離應符合消防、環保、 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已編制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 按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六條生活居住類建筑主要朝向退讓用地界線的距離一般不應小于對應 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間距的一半,建筑次要朝向退讓用地界線的 距離一般不應小于對應建筑側面間距的一半。工業廠房、倉庫建 筑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不宜小于 5米。用地界線外為綠地、廣場或非建設用地的,各類建筑的退讓 用地界線距離可適當減小。用地形狀、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8 殊條件限制,難以滿足一般退讓要求的,征得

20、相鄰用地單位書面 同意后,建筑退讓用地界線的距離可適當減小。第三十七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詳細規劃或城市設 計已經批準的,根據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要求退讓道路紅線; 未經批準的,應綜合考慮城市道路兩側沿街立面完整性以及與現 狀建筑關系等因素確定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第三十八條沿城市綠線、藍線、紫線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多層建筑退讓不宜小于 5米,高層建筑退讓不宜小于8米。第三十九條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鐵路專用設施除外),退讓鐵路主線不小于 50米,鐵路支線或專用線不小于30米;退鐵路綠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沿公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筑(公路

21、專用設施除外),退讓公路用地外緣的距離應滿足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國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 15米要求。公路兩側有綠化帶的,退綠 化帶的距離按照退綠線的標準執行;無綠化帶的,按照退道路紅線的標準執行。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 貿市場等公共場所,退讓國道、省道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不小于50米,退讓縣道、鄉道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不小于20米。第四十條在氣象臺站、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等有凈空高 度和信號通道限制的特殊設施周圍及其通道上,新建、擴建、改 建建筑物的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觀視廊的規 定。第四十一條地下建筑退讓用地界線的距離應滿足安全

22、要求,且不小于3米。與周邊現狀建筑距離較近的,應適當加大退讓距離。地下市政公用設施、地下連通設施、城市人防工程等項目確 有特殊需求的,應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另行研究確 定。第五節建筑面積計算第四十二條建筑面積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要求計算。10第四十三條房屋層數一般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地上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土0以上計算,地下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 0以下計算。(一)以項目周邊最近城市道路標高十 0.3米為參考確定項 目室外地坪設計標高。室內地坪 0設計標高不應高于室外地坪 設計標高1.5米(不含1.5米);(二)室內地坪0的樓層,按排列稱為一層(建筑設計文 件中應按樓層順序標注建筑層

23、數,不得將一層標注為首層或底層 ),第一層的頂面樓板以上稱為二層,按此規則類推至建筑最高 層數;室內地坪0下面的一層,按排列稱為地下一層,地下一 層的底面樓板以下稱為地下二層,按此規則類推建筑物地下空間 最低層數;(三)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 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等不計層數;(四)單棟建筑物含不同建筑層數的,以主要部分層數為準 ,局部層數應予標注。第四十四條陽臺為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空間( 含各類形式的入戶花園、空中花園、活動平臺等活動空間)。(一)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 面積;11(二)在主體結構外且進深尺

24、寸不超過2.1米(取陽臺圍護欄桿的踢腳外邊線至外墻外緣的最大垂直距離)的部分,其面積應 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的二分之一計算;(三)在主體結構外且進深超過2.1米(取陽臺圍護欄桿的踢腳外邊線至外墻外緣的最大垂直距離)的部分,超出部分按其結 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第四十五條飄窗的設置滿足以下各項要求時,可不計入建筑面積。不符合以 下各項要求的,按照水平投影計算全面積。(一)上層飄窗底面與下層飄窗頂面之間留有空間,且無實體墻封閉的;(二)進深尺寸(墻體外邊線至飄窗外邊線的距離)不大于0.7米的;(三)窗臺與室內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米以下的;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

25、45米及以上的。第四十六條設備平臺通常指供空調外機、熱水機組等設備擱置、檢修且與建 筑內部空間及陽臺空間無出入口連通的對外敞開的室外空間。設備平臺的進深不大于2.1米且每戶住宅的設備平臺的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4平方米時,可不計入建筑面積。1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設備平臺,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第四十七條花池、結構板、分體制冷(供熱)的空調外掛機擱板等飄出建筑 外墻、無圍護結構且面積不大于1平方米、進深尺寸不超過0.7米的,可不計入建筑面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二分之一計算建筑面 積。第六節容積率計算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容積率一般是指地上容積率。地上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地上建筑面積

26、與建設用地面積 的比值。地下容積率是指一定地塊內,地下建筑面積與建設用地 面積的比值。第四十九條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包含建筑外墻保溫層,不含外墻飾材。第五十條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設計標高大于1.5米(含1.5米)的使用空間,其建筑面積計入地上建筑面積,計入地上容積率。13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設計標高小于1.5米的使用空間,具建筑面積計入地下建筑面積,計入地下容積率。第五十一條涉及以下情形的按下列規定計算容積率:(一)住宅類項目層高大于4米(含4米)的,按標準面積的1.5倍計算容積率;層高大于5米(含5米)的,按標準面積的24計算容積率;(二)商務、辦公項目層高大于5米(含5米)的,按標準面積的1.

27、5倍計算容積率;層高大于6米(含6米)的,按標準面積的2倍計算容積率;(三)工業類項目中廠房、倉儲建筑,層高(檐口、屋脊頂)超過8米的,按標準面積的 2倍計算容積率;工業項目中的辦公、生活建筑,按本條中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計算;(四)建筑底層架空作為架空通道,布置綠化小品、居民休 閑、配套設施等公共用途的,具架空部分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五)超市、商場、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紀 念館、食堂、禮堂等大型公共建筑及辦公、酒店等建筑首層、會 議室,其層高可根據實際功能需求進行設計,按標準面積計算容 積率;(六)裝配式建筑外墻預制部分不超過規劃總建筑面積3%的,不計入容積率。14第

28、七節建筑密度計算第五十二條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塊內,建筑基底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第五十三條建筑基底面積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筑外墻或者結 構外圍水平投影的面積。應按照以下規定計算:(一)獨立的建筑,按外墻外圍及立柱外邊(含裝飾層)水 平面積計算建筑基底面積;(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或墻體落地的走廊、門廊、門廳 、陽臺、平臺、樓梯等按墻體外圍及立柱外邊(含裝飾層)水平 面積計算建筑基底面積。第五十四條涉及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計算:(一)無頂蓋且無圍護結構的室外樓梯,按水平投影面積的 二分之一計入建筑密度;(二)高于室外地坪 3.5米以上的懸挑陽臺、房間等不計入建 筑密度;

29、(三)地下室及出入口、采光井等地下室附屬設施,不計入 建筑密度;15(四)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設計標高小于1.5米的使用空間,其建筑基底面積不計入建筑密度;(五)無柱雨篷不計入建筑密度。第八節綠地率計算第五十五條綠地率是指一定地塊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建設用地面積的 比例()。第五十六條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居住項目綠地率不宜小于30%;(二)行政辦公、文化娛樂、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科研設 計等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宜小于35% ;(三)商業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建設項目,綠 地率不宜小于 20% ;(四)工業、倉儲等建設項目,綠地率一般不得超過15%,但因生產工藝等特

30、殊要求需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 過 20%。第五十七條計算綠地率的綠地面積,應包括建筑基地內的集中綠地面積和房16 前屋后、街坊道路兩側以及規定的建筑間距內的零星綠地面積, 屬于住戶自有的小院、庭院等,院墻以內不計算綠化面積。僅采用植草磚鋪裝的停車位,不計入綠地面積。采用植草磚鋪裝,且形成林蔭停車場形式的停車位,計入綠 地面積。作為綠化景觀組成部分的小品、亭臺、水池、溪流、步道等 ,可一并計入綠地面積。新建小區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包含立體綠化設 計。立體綠化面積應按一定比例計入綠地率。第五十八條居住區應根據規劃布局設置相應數量的公共綠地,居住區人均公 共綠地面積指標、中心綠

31、地設置內容與最小規模應符合城市居 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第九節停車設施第五十九條建設工程配建停車庫(場)的規劃設計,必須保障交通安全,配 置合理,方便使用,滿足道路動態交通及城市環境保護的要求, 并使停車庫(場)與建筑基地出入口、主體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 、基地內道路的關系合理銜接。鼓勵相鄰地塊統一設置出入口。17第六十條地下停車庫每個機動車停車位建筑面積宜為3035平方米,露天停車場每個機動車停車位占地面積宜為2535平方米,非機動車每個停車位占地面積宜為1.51.8平方米。非機動車停車庫(場)應設置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不宜設 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停車方式應以出入方便為原則。停車庫(場)、

32、停車位的設置,應以小型車為計算標準,居 住區內居民汽車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 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 20% o第六十一條公共建筑、居住類建筑及其他建設工程配套的停車庫(場)應與 主體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側,確因用地條件限制需在道路兩側 布置的,應設置過街設施。第六十二條停車庫(場)出入口宜在城市支路設置,一般不在主干路設立出 入口。第六十三條各類建設工程配建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5的規定。18表5*市停車指標表類別單位機動車泊位指標一類區F區三類區住宅低層車位/每套1.522)144m 2高檔商品由車位/每套1.21.31.5120144眼期黜品房車位/每套1.01.1

33、1.390120m 2普通商品房車位/每套0.81.01.290 m 2普通商品房車位/每套0.60.81.0經濟適用房車位/每套0.40.60.8廉租房車位/每套0.30.40.6辦公行政辦公車位/100 m 2建筑面積1.01.21.5商務辦公車位/100 m 2建筑面積1.01.51.5其他辦公車位/100 m 2建筑面積0.81.01.2商業大型超市、商業中心車位/100 m 2建筑面積0.60.81.2市場車位/100 m 2建筑面積0.50.60.8其他商業車位/100 m 2建筑面積0.40.50.6餐飲、娛樂車位/100 m 2建筑面積1.01.41.6旅館三星級以上賓館車位/

34、客房0.30.40.6其他普通旅館車位/客房0.20.30.6醫院市級以上綜合醫院、 ??漆t院車位/100 m 2建筑面積1.21.52.0其他醫院車位/100 m 2建筑面積0.81.01.0文化博物館、紀念館、群藝館 、科技館、圖書館、展覽 館、美術館車位/100 m 2建筑面積0.20.40.6影劇院電影院車位/100座2.533.5劇院車位/100座2.03.05.0體育 場館一類體育場館車位/100座2.03.04.0二類體育場館車位/100座1.02.03.0游覽 場所市區公園車位/100 m 2游覽面積0.040.050.10其他公園車位/100 m 2游覽面積0.020.030

35、.05學校大中專院校車位/100位師生4.556.5中學車位/100位師生0.81.21.7小學車位/100位師生0.81.21.7幼兒園車位/100位師生0.50.71.2對外 交通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 、碼頭車位/100旅客(平峰日)1.02.03.0機場車位/100旅客(平峰日)一一5.0注:表中一類區、二類區、三類區的劃分參照*市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其中:一類區指嚴格控制區,為近期建設重點、遠期嚴格控制停車位供給的區域;二類區指適度滿足區,指近 期適度增加、遠期依靠配建泊位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三類區指協調發展區,指近期預控用地、 遠期可適當提高停車供給的區域19第六十四條新建住宅配建停

36、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20第十節城市景觀與環境第六十五條建筑物的高度、面寬及建筑外部景觀應符合城市設計及相關規劃 對城市景觀的要求。第六十六條建筑物的高度應符合建筑間距、消防、安全、日照等方面的要求 ,并應根據項目區位、用地條件、功能要求、周邊建筑及景觀要 求合理確定。第六十七條毗鄰河流、湖泊或城市主干道新建建筑高度80米以上(含80米)住宅、寫字樓等建筑物,其面寬

37、不宜大于55米。其他區域新建建筑高度 80米以上(含 80米)住宅、寫字樓等建筑物,具面寬不宜大于60米;新建建筑高度 80米以下的建筑面寬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第六十八條沿街商業建筑第一層層高不宜小于4米,二層及三層層高不宜小于3.5米。沿街商業建筑設施外墻裝飾宜主要采用石材,局部可為面石專、陶板、鋁板等。居住用地配套商業宜集中獨立設置,沿主要干道不宜設置沿街商業。第六十九條為集約利用土地,對無特殊要求的工業建設項目,廠房、庫房類 建筑原則上不低于 2層,高度不宜低于 8米,并鼓勵工業企業建設 多層廠房。沿城市主干道的辦公科研及生活服務類建筑不宜低于5層。第七十條建筑

38、色彩應按*城市特色空間和色彩規劃研究確定的城市 不同區域控制,不同的城市色彩控制界面或節點的建筑色彩特征 應有所不同。第七十一條新建低、多層住宅一般應采用坡頂屋面,高層建筑在屋面協調統 一前提下,可采用穹頂、拱頂、坡頂、平頂等多種建筑屋面形式 O沿路建筑、沿線視線范圍內高層建筑應進行夜景重點設計,鼓 勵小區進行整體夜景燈光設計。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 續性;沿河道兩岸的建筑,應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沿各 類城市公園、廣場周邊的建筑,應與公園、廣場景觀相協調;建 筑應結合地形和周邊環境,形成富于變化的城市天際輪廓線。建筑附屬太陽能設施應進行一體化設計,與建筑有機

39、融合。在建筑外墻設置空調室外機擱板、各類管道等時,各類擱板、管道的位置和形式應結合立面統一設計,冷凝水應有組織排放,并設置裝飾構件以達到統一美觀的效果。沿城市主干道或廣場面不宜修建實體性圍墻,如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結合整體景觀統一設計透空型圍墻,且高度不宜大于2米。第七十二條廣告、招牌、指示牌應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并應符合交通、 消防、通風、采光、衛生、安全等要求,其外觀和造型應與周邊 環境相協調。建筑物上的附屬大型廣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應與建筑立 面統一設計,整體效果應與建筑風格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廣告設 置不宜遮蓋建筑物的窗戶。建筑物外立面上廣告、招牌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

40、,廣告牌字體高度不宜超過3米。城市紀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設施、政府行政辦公建筑、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等,不應設置商業廣告。第七十三條建筑與城市道路紅線之間不應設置鍋爐房、廚房間、污水池等有 礙城市景觀、市容衛生的附屬設施。配、變電室及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層,確需獨立設置的 ,應根據消防、噪音、間距等規定進行布置,其外部形象應與周 圍景觀環境相協調。第七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一律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弁嚴格實施;鼓勵 原有建筑按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鼓勵建筑群體組合空間環境 設計,建筑設計應重點考慮環保節能要求;鼓勵建設與自然相融 合的生態建筑。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發

41、展 的實施意見(德政辦發20179號)文件精神,應全面實施裝配式建造。第七十五條城市建筑、小區、道路、綠地與廣場等進行規劃設計時,應全面 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總體要求。居民建筑與小區要建設小型濕地 及滯流塘,或建設專門雨水蓄水池,收集利用建筑屋面雨水。綠 地應采用下沉式綠地、雨水花園、植草溝等方式。城市綠地與公 園應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鋪裝、生物滯留設施、植草溝、微地形、 雨水花園、小型人工濕地、濕塘等分散式消納與集中式調蓄相結 合的低影響開發設施,盡可能地消納周邊道路、建筑與小區、市 政設施等區域的徑流雨水,提高區域雨水控制和內澇防治能力。第四章交通設施規劃管理第七十六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控制寬度

42、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TOC o 1-5 h z (一)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米;(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 12米;(四)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高速鐵路兩側綠化保護帶控制寬度自外側軌道外緣向外50米O第七十七條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一)國道不少于 20米;(二)省道不少于 15米;(三)縣道不少于 10米;(四)鄉道不少于 5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高速公路用地兩側外各 50米,立交橋匝道、高速公路連接線兩側

43、、收費站周圍各 100米范圍內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第七十八條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4個等級??焖俾?、主干路道路紅線寬度為4070米,次干路道路紅線寬度為2540米,支路道路紅線寬度為25米以下。第七十九條與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與城市道路應盡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則不宜小于 75。各類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離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離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橋隧坡道的起止線的距離,不宜小于 30米。基地位于兩條以上道路交叉口的,出入口應 設置在級別較低的道路上。第八十條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由步行系統和自行車系統兩大部分構成。城市 建設應大力發展與改善慢行交通系

44、統環境,宜發展獨立步行系統 和自行車系統。第八十一條行人橫穿市區封閉式道路、快速路或交通繁忙的機動車道寬度大 于25米的主干道宜設置人行天橋或地道;大型商場、醫院、學校 、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流相對密集的場所可設專用 過街設施。人行天橋應按以下規定設置:人行天橋的凈寬度不得大于米,橋下凈空高度不得小于5.5米(不含5.5米);穿越寬度小于 20米的城市支路的橋下凈空高度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4.5米(不含4.5米);人行天橋宜設置頂棚,并應進行專項城市景觀設計論 證,且應全天候對外開放。人行地下通道應按以下規定設置:人行地下通道的長度不宜超過100米;如有特別需要而超過100米時,宜設

45、置自動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內每間隔 50米應設置防災疏散空間以及2個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第八十二條公園、廣場、景區及有條件的路段,宜單獨設置專用自行車道。單獨設置的自行車車道寬度單向不宜小于3.5米,雙向不宜小于4.5米。公共自行車站點宜結合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站點出入口、公 交場站以及廣場、公園、綠地、綠道、居住小區、建筑后退紅線 地帶等獨立空間靈活設置。第八十三條公共交通相關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城 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相關要求。第八十四條城市公交??空镜脑O置應符合下列要求:長途客運站、火車站、軌道站的主要出入口50米范圍內應設公交??空?。立交道口、橋梁的坡道兩端以及隧道進

46、出口外50米范圍內,嚴禁設置非港灣式公交??空?。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車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道一側,距交叉口外側緣石曲線末端宜大于50米。第八十五條嚴格控制預留軌道交通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用地。軌道交通設置 應符合地鐵設計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及 其他相關規范和標準,弁應符合國家現有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第八十六條加油站、加氣站及加油加氣合建站選址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 設計與施工規范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山東省成品 油市場管理辦法等相關標準:(一)在城市建成區不宜建一級加油站、一級加氣站、一級 加油加氣合建站、CNG加氣母站。在城市中心區不應建一級加油站、一級加氣站、一級加油加氣合建站、CNG加

47、氣母站;(二)加油站設置的服務半徑應在1.0公里以上;(三)加油加氣站的設置應符合城鎮加油加氣站專項規劃、環境保護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弁應選在交通便利的位置。第五章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第一節供水及排水工程第八十七條城市水廠、加壓泵站選址,用地外圍應設置寬度不小于30米的綠化防護帶。綠化防護帶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不得修建禽畜飼 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及敷設污 水干管,并應符合*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德政 字201517號)文件要求。第八十八條舊城區應結合排水設施改造逐步實現雨污分流,其他區域應采用 雨污水分流制。第八十九條污水處理廠應采取防護措施,在廠區周邊設置衛

48、生防護帶。污水 處理廠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生活居住類建筑。污水處理廠規 劃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要求。第九十條城市中水站一般按地下式設計,并采取防護措施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處理規模不大于 1萬噸/日的城市中水站,用地指標宜采用0.7平方米?噸/日。第九十一條 排水泵站應采用獨立院落,弁設置圍墻,與生活居住類建筑間應 有不小于10米的防護距離。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 分布置為綠化的,防護距離可適當縮小。用地面積應按泵站性質 、規模確定,用地指標應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要求。第二節能源及通信工程第九十二條新建城市變電站的結構形式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在市區邊緣或郊區,

49、可采用布置緊湊、占地較少的全戶外式或半 戶外式;在市區內宜米用全戶內式或半戶外式;在市中心地區可 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結合綠地或廣場建設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 ;在城市的超高層公共建筑群區、中心商務區及繁華金融、商貿 街區,宜采用小型戶內式。城市變電站的建筑外形及風格應與周圍環境、景觀、市容風貌相 協調。第九十三條變電站用地面積應符合城市電力規劃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規定第九十四條35千伏以上架空高壓電力線路規劃走廊寬度宜按表6進行控制,其他相關距離符合城市電力規劃規范要求。表6架空高壓電力線路規劃走廊寬度控制值電壓等級(千伏)50033022011035規劃走廊寬度(米)7545453025第九十五條

50、電力線架空線路及電力電纜敷設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區內新建 220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有條件的原則應采用地下電纜;不具備入地條件的高壓架空輸電線路宜沿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的綠化保護帶、河道保護帶架設;(二)市內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宜采用占地較少的窄基桿塔和多回路同桿架設的緊湊型線路結構,多路桿塔宜安排在同一走廊;(三)同一路段上的各級電壓電纜宜同槽敷設。第九十六條城市燃氣工程應明確服務范圍,在服務范圍邊緣燃氣管網不得重 復建設。天然氣門站用地面積不宜大于1.5公頃,高中壓調壓站、接轉增壓站、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用地面積不宜大于1公頃,儲配站用地規模根據調度儲氣量合理確定。各級調壓站與周邊建(構)筑物

51、的最小間距應符合城鎮燃 氣設計規范的規定。第九十七條壓力大于4兆帕的超高壓燃氣管道的保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法律法 規、標準規范的規定。第九十八條燃氣管道敷設除滿足相應標準規范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高壓、次高壓、中壓輸配管網宜成環狀布置;(二)燃氣管道不得從建筑物和大型構筑物下穿越,但架空 的建筑物和大型構筑物除外;(三)燃氣管道不得在動力和照明電纜溝道、易燃易爆材料 堆場、腐蝕性液體堆場、鐵路車站及貨場等場所敷設;(四)高壓、次高壓燃氣管道不得在高壓供電走廊下、橋梁 上敷設。(五)燃氣管道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 道、涵洞鋪設。第九十九條城市內供暖應采用清潔采暖系統,優先

52、采用集中供熱系統。城市 熱源位置、規模由城市總體規劃及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中繼 泵站用地指標宜參照表 7規定。表7中繼泵站用地指標參照表供熱面積 (萬m)50501001003003005005008008001300.2 一占地面積(m)5007001000150020002500注:上述面積不包括儲水4濯囿枳。如中名米泵站需設置儲水罐,可適當增加占地面積換熱站用地面積一般為100200平方米,應與其他建筑物結合設置,重要地區應采用箱式換熱站。第一百條 各類通信管道、設施及設備用房應統一規劃、設計。移動通信基 站的設置應符合建筑物移動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規范的要求, 通信管道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53、:(一)不同運營商的通信管道應同溝同井,結合道路同步建 設;(二)支線管道管孔,除滿足本服務范圍內終期通信線路需要外,應預留24孔作為備用,管孔不得少于6孔。第三節管線綜合第一百零一條市政管線應按下列規定設置:(一)電力電纜、給水配水管線、中水配水管線、燃氣低壓管線宜優先設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下;(二)電信管孔、熱力管線、給水輸水管線、中水輸水管線 、燃氣中壓管線、電力排管、宜設置在非機動車道或者機動車道 下,雨水管線、污水管線宜優先設置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下;(三)各類通信管線(含廣播電視)應同溝共井埋設;(四)給水管線、電力電纜、供熱管線宜在道路西側或者北 側敷設,通信(含廣播電視)電

54、纜、燃氣管線宜在道路東側或南 側敷設;(五)新建線路有條件的應采用地下敷設,現狀架空線路應 結合城市建設逐步入地敷設。第一百零二條新建市政管線宜在道路紅線范圍內敷設,但不宜開挖路面。道路 內無敷設空間且道路兩側有綠化保護帶的,可在綠化保護帶內設 置,但覆土深度不得低于 1.5米。規劃紅線寬度小于 30米的城市道路,各類市政管線應單排布 置。規劃紅線寬度大于 30米的城市道路,可雙排布置電力電纜、 供水排水、燃氣低壓管線。規劃紅線寬度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可雙排布置通信管線、排水管線。新設各種電力變壓器、通信交接箱、燃氣調壓器(箱)等設 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盲道。第一百零三條 為避免重復開挖,

55、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管線工程應同步設計并實施。新建道路內的各種管線應預留支管或者接口;各種管線的附 屬設施以及專用管線,宜設置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第一百零四條以下道路及地段一般不得新建管線,確需建設的宜采用非開挖技 術措施:(一)竣工10年內的城市快速路;(二)竣工5年內的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內的大修城市道路;(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業網點集中的 路段。除上述規定情形外,空曠處或待改造路段應采用開挖方式施工O第一百零五條結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各類地下管線、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 合理確定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形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地下綜合管廊工程規劃設計應考慮各類管線接入、引出支線的需求,滿足抗震、人防和綜合防災等需要。第一百零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在規劃上產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相對次要管線避讓相對主要管線;(二)可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三)非重力自流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四)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五)臨時性管線避讓永久性管線;(六)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七)小口徑管線避讓大口徑管線;(八)擬建設管線避讓已建設管線。第一百零七條 各類市政管線交叉及垂直排列順序應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 劃規范的要求。第四節環境衛生工程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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