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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家長會相關法規一覽表法規: HYPERLINK .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00045 高級中等等以下學校教教師評審委員員會設置辦法法 (民國 90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000453+&K1=家長會 第 3 條本會置委員五人人至十九人,其其組成方式如如下:一 當然委員員:包括校長長、家長會代代表、教師會會代表各一人人。校長因故故出 缺時,以以代理校長為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成立教師會者者,不置教師師會 代表。二 選舉委員員:由全體教教師選 (推推) 舉之。本會委

2、員中未兼兼行政或董事事之教師不得得少於委員總總額之二分之之一。但教師師之員額少於委員員總額之二分分之一者,不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二款之之委員選 (推) 舉時時,得選 (推) 舉候候補委員若干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能擔任時依序序遞補之。無無候補委員遞遞補時,應即即辦理補選 (推) 舉。本會委員之總額額及委員選 (推) 舉舉之方式,由由校務會議議議決。法規: HYPERLINK .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10006 教育部主主管高級中等等以下學校處處理學生申訴訴案件實施辦辦法 (民國國 89 年年 11 月月 28 日日發布 ) HYPERLINK .tw

3、/Scripts/Query1B.asp?no=1H00100064+&K1=家長會 第 4 條學校為處理學生生申訴案件,應應設學生申訴訴評議委員會會 (以下簡簡稱學生申評評會) ,置委員員七人至十五五人,任期一一年,均為無無給職,由校校長遴聘學校校行政人員代表、教教師代表、家家長會代表、及及法律、心理理或輔學者專專家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政職務之教師師代表不得少少於委員總額額二分之一。學生申評會,由由校長召集,委委員產生後應應於第一次開開會時互選一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學校學生獎懲委委員會之委員員,不得兼任任學生申評會會之委員。法規: HYPERLINK .tw/Scripts/newsde

4、tail.asp?no=1H0020040 教師法 (民國 995 年 005 月 224 日 修修正)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2004011+&K1=家長會 第 11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學校教師之聘聘任,分初聘聘、續聘及長長期聘任,除除依師資培育育法第十三條第二二項或第二十十條規定分發發者外,應經經教師評審委委員會審查通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委員會之組成成,應包含教教師代表、學學校行政人員員代表及家長長會代表一人。其其中未兼行政政或董事之教教師代表不得得少於總額二二分之一;其其設置辦法,由教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教師

5、之聘任分分別依大學法法及專科學校校法之規定辦辦理。法規: HYPERLINK .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20045 教育基本本法 (民國國 94 年年 11 月月 30 日日 修正)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2004510+&K1=家長會 第 10 條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府應設立教育育審議委員會會,定期召開開會議,負責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議、諮詢、協協調及評鑑等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組成,由直轄轄市及縣 (市) 政府府首長或教育育局局長為召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教育學者專家家、家長會、教師師會

6、、教師、社社區、弱勢族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政人員等代表表;其設置辦辦法由直轄市市、縣 (市市) 政府定定之。法規: HYPERLINK .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70001 國民教育育法 (民國國 95 年年 02 月月 03 日日 修正)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700019+&K1=家長會 第 9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民中學各置校校長一人,綜綜理校務,應應為專任,並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年。但原住民民、山地、偏偏遠、離島等等地區之學校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 (市) 政政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

7、民民中學校長在在同一學校得得連任一次。任任期屆滿得回回任教職。縣 (市) 立立國民中、小小學校長,由由縣 (市) 政府組織織遴選委員會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格人員、任期期屆滿或連任任任期已達二二分之一以上上之現職校長長或曾任校長人員員中遴選後聘聘任之。直轄市立國民中中、小學校長長,由直轄市市政府教育局局組織遴選委委員會就公開開甄選、儲訓之合合格人員、任任期屆滿或連連任任期已達達二分之一以以上之現職校校長或曾任校長人人員中遴選後後,報請直轄轄市政府聘任任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學附設實驗國國民中、小學學校長,由各各該校組織遴遴選委員會就就各該校或其附設設實驗學校或或其他學校校校長或教師中中遴選合格人

8、人員,送請校校長聘兼 (任) 之,並報報請主管教育育行政機關備備查。前三項遴選委員員會應有家長長會代表參與與,其比例不不得少於五分分之一。遴選選委員會之組織及及運作方式,分分別由組織遴遴選委員會之之機關、學校校定之。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7000110+&K1=家長會 第 10 條國民小學與國民民中學設校務務會議,議決決校務重大事事項,由校長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長、全體專任任教師或教師師代表、家長長會代表、職職工代表組成成之。其成員比例例由設立學校校之各級主管管教育行政機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民中學,視規規模大小,酌酌設教務

9、處、訓訓導處、總務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各置主任一人人及職員若干干人。主任由由校長就專任任教師中聘兼兼之,職員由校長長遴用,均應應報直轄市或或縣 (市) 主管教育育行政機關核核備。國民小學及國民民中學應設輔輔導室或輔導導教師。輔導導室置主任一一人及輔導教教師若干人,由校校長遴選具有有教育熱忱與與專業知能教教師任之。輔輔導主任及輔輔導教師以專任為為原則。輔導室得另置具具有專業知能能之專任輔導導人員及義務務輔導人員若若干人。國民小學及國民民中學應設人人事及主計單單位,學校規規模較小者,得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人事及主計人人員兼任;其其員額編制標標準,依有關關法令之規定定。法規: HYPERLI

10、NK .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70026 國民小學學及國民中學學常態編班及及分組學習準準則 (民國國 94 年年 03 月月 30 日日發布 )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700265+&K1=家長會 第 5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府應成立國中中小常態編班班推動委員會會 (以下簡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 ,負責推動動國中小之常常態編班。前項編班推動委委員會置委員員十一人至十十七人,其中中一人為主任任委員,由教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由教育局人員員、國中小校校長、地方教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

11、表及學者專家家組成,其中中地方教師會會代表、學生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員總人數之三三分之一。第一項編班推動動委員會置執執行秘書一人人,由主任委委員指定教育育局課 (科科)長或督學擔任。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700266+&K1=家長會 第 6 條國中小新生之編編班,由直轄轄市、縣 (市) 政府府辦理或由其其指定學校或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其編班方式如如下:一、國中新生之之編班得採測測驗再依成績績高低順序以以 S 型型排列,或採採公開 抽籤方方式,或採電電腦亂數方式式為依據,分分配就讀班級級;編班後補補報到 之新生生或轉學生,由由

12、原辦理單位位採公開抽籤籤方式分配就就讀班級。二、國小新生之之編班得採公公開抽籤方式式,或採電腦腦亂數方式為為依據,分配配 就讀班班級;編班後後補報到之新新生或轉學生生,由原辦理理單位採公開開抽籤 方式分分配就讀班級級。國中小新生之編編班由各校自自行辦理者,各各校應事先公公告,並通知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作業,直轄市市、縣 (市市) 政府並並應派員到校校督導。國中二年級或三三年級因增減減班需重新編編班或國小二二年級至六年年級需重新編編班者,仍應依第第一項規定方方式辦理。學校於各班學生生編班作業完完成後,應立立即將學生編編班名冊 (含就讀班級級及姓名) 於校內內公告至少十十五日,並自自公告日起七

13、七日內以公開開抽籤方式編編配導師 (級任教教師) ,抽抽籤時應邀請請學校教師會會代表 (無無教師會者,由由年級教師代表) 及及學生家長會會代表出席。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700268+&K1=家長會 第 8 條國中小之分組學學習,以班級級內實施為原原則。但國中中二年級、三三年級得就下下列領域,以二班班或三班為一一組群,依學學生學習特性性,實施年級級內之分組學學習:一、國中二年級級得就英語、數數學領域,分分別實施分組組學習。二、國中三年級級得就英語、數數學、自然與與生活科技領領域,分別實實施分組學 習。其其中數學及自自然與生活科科技領

14、域得合合併為同一組組。前項年級內分組組學習之實施施,應由學校校邀請該校教教師會代表 (無教師會會者,由各該年級教教師代表) 、學生家長長會代表及學學校行政人員員共同訂定計計畫,報直轄市、縣縣 (市) 政府備查。法規: HYPERLINK .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70029 國民教育育階段家長參參與學校教育育事務辦法 (民國 995 年 007 月 006 日發布布 )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700293+&K1=家長會 第 3 條家長、家長會及及家長團體,得得依法參與教教育事務,並並與主管教

15、育育行政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共同合作,促促進學生適性性發展。家長、家長會及及家長團體參參與教育事務務,應以學生生之最佳利益益為目的,並並應促進教育發展展及專業成長長。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700294+&K1=家長會 第 4 條家長為維護子女女之學習權益益及協助其正正常成長,負負有下列責任任:一、注重並維護護子女之身心心及人格發展展。二、輔導及管教教子女,發揮揮親職教育功功能。三、配合學校教教學活動,督督導並協助子子女學習。四、與教師及學學校保持良好好互動,增進進親師合作。五、積極參與教教育講習及活活動。六、積極參與學學校所設家長長會

16、。七、其他有關維維護子女學習習權益及親職職教育之事項項。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700295+&K1=家長會 第 5 條學校應依法設家家長會,每位位家長應依相相關法令參與與家長會。前項學生家長會會得分為班級家家長會、家長代表大大會及家長委員會會,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市、縣(市)主主管教育行政政機關定之。家長得依人民團團體法組成不不同層級之家家長團體。直轄市、縣(市市)主管教育育行政機關、相相關主管機關關、學校及教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與學校家長會會。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

17、700296+&K1=家長會 第 6 條學校應主動公開開下列資訊:一、學校校務經經營計畫。二、班級或學校校年度課程規規劃、教學計計畫與教學評評量方式及標標準。三、學校年度行行事曆。四、學校輔導與與管教方式、重重要章則及其其相關事項。五、有關學生權權益之法令規規定、權利救救濟途徑等相相關資訊。六、其他有助學學生學習之資資訊。家長得請求前項項以外與其子子女教育有關關之資訊,除除法令另有規規定外,教師師或學校不得拒絕絕。每學年開學後二二週內,班級級教師應協助助成立班級家家長會,並提提供其相關資資訊。每學年開學學一個月內,學學校應協助成成立全校家長長代表大會,並並提供相關資訊,以協助助成立家長委委員會

18、。前項學生家長資資訊之提供,其其涉及家長個個人資料者,除除依相關法令令規定辦理外,並應徵得得該家長書面面同意。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700297+&K1=家長會 第 7 條家長或學校家長長會對學校所所提供之課程程規劃、教學學計畫、教學學內容、教學學方法、教學評量量、輔導與管管教學生方式式、學校教育育事務及其他他相關事項有有不同意見時,得得向教師或學學校提出意見見。教師或學校於接接獲意見時,應應主動溝通協協調,認為家家長意見有理理由時,應主動修正或調整整;認為無理理由時,應提提出說明。法規: HYPERLINK .tw/Scripts

19、/newsdetail.asp?no=1H0080027 特殊教育育法 (民國國 93 年年 06 月月 23 日日 修正)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8002726+&K1=家長會 第 26 條各級學校應提供供特殊教育學學生家庭包括括資訊、諮詢詢、輔導、親親職教育課程程等支援服務,特特殊教育學生生家長至少一一人為該校家家長會委員。法規: HYPERLINK .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H0080050 家庭教育育法 (民國國 92 年年 02 月月 06 日日公布 )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H008005012+&K1=家長會 第 1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學校每學年應應在正式課程程外實施四小小時以上家庭庭教育課程及及活動,並應會同同家長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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