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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電力行業企業所得稅稅收風險1. 取得試運行收入未做納稅調整風險風險描述:按照行業監管規定,為測試機組性能、并網安全性等,發電機組建成后需要進行試運行,企業存在取得試運行收入未按規定納稅調整。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核查路徑:(1)查看企業與電網公司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了解調試電價簽訂及執行情況;(2)獲取“試運行收入”明細賬,按年度統計明細匯總金額;通過核查增值稅申報表與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判斷企業是否對在會計處理上沖減在建工程的試運行收入未進行納稅調增處理;(3)檢查“試運行成本”。試運行成本屬于資本性支出,

2、不得稅前一次性扣除,應記入相關資產成本分期扣除。2.投資未到位部分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風險風險描述:投資者應按公司章程、協議履行出資義務,投資方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其對外借款投資未到位部分利息支出未做納稅調整。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核查路徑:(1)查看公司章程、協議、審計報告中有關股東投資、增資信息及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變動的信息披露內容,確認企業資本金未到位情況;(2)核查“財務費用” 借方發生額以及“股本”、“實收資本”,并核對“預提費用”、“銀行存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其他應

3、付款”等帳戶,結合有關憑證審核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是否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3)核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表) 及其附表相關欄次的數據。3.資產劃分、折舊、攤銷與稅法存在差異未作納稅調整風險風險描述:發電企業制定或執行的資產管理辦法中,關于資產劃分標準、計稅基礎及折舊(攤銷)方法及年限與稅法規定有差異未進行納稅調整。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條。核查路徑: (1)調閱企業資產管理辦法和固定資產卡片,了解其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低值易耗品劃分標準、計稅基礎和

4、折舊(攤銷)方法及年限,分析與稅法是否存在差異;(2)核查“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無形資產”、“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等會計科目相關信息; (3)核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表) 及其附表相關欄次的數據。4.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費用稅前扣除風險風險描述:已計提但未實際支付的費用在稅前扣除,未作納稅調整,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如預提預估的環境保護費、修理費、水資源費、庫區維護費、庫區基金等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核查路徑:(1)查看具有預提性質的相關科目,如“預計負債”、“預提費用”、“其他應

5、付款”等會計科目,且其對應科目借方為“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的會計科目;(2)上述具有預提性質的會計科目中未實際支付的預提費用,匯總其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稅前扣除風險風險描述:母公司為其子公司間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價格;母子公司間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HYPERLINK /shuishou/ t /shuishou/fxgl/_blank o 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6、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核查路徑:(1)核實母子公司間是否簽訂服務合同(協議)或服務分攤協議,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是否提供相關材料,對無上述資料而支付的服務費不得在稅前扣除;(2)根據合同(協議)或分攤協議的內容,判斷是否符合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對不符合的應該予以調整;(3)根據服務項目到企業相關部門核實,如果存在以服務費的名義向母公司支付管理費,其支付的相關費用不得稅前扣除;(4)核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表) 及其附表相關欄次的數據。6.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風險風險描述:企業與

7、其關聯企業間債資比是否超過按稅法規定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實際支付的利息是否超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核查路徑:(1)查閱企業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及相關資料,分析其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及關聯雙方實際稅負是否存在差異;(2)計算企業與各關聯企業的債資比例,判斷是否超過規定比例;(3)核查計入“財務費用”和 “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利息支出,計算支付利息超比例金額,結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內容比對是否進行納稅調整。7

8、.發生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未做納稅調整風險風險描述:企業在財務核算中可能發生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未作納稅調整。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核查路徑:(1)根據企業的行業特點及工藝流程,結合成本費用的財務核算,分析判斷是否可能存在列支與收入無關的支出;(2)重點關注“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的二級科目“XX-其他”,結合原始憑證記載內容核實其支出是否與收入無關。8.工資薪金未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風險風險描述:企業工資薪金未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如:向職工發放工資薪金

9、不具有稅法規定的合理性;計提的應付工資至匯算清繳時仍未實際發放;企業部分職工工資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核算等。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核查路徑:(1)了解企業組織結構,到勞資管理部門調閱企業工資制度、工資計劃,掌握企業工資發放標準、項目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等基本情況;(2)通過第三方取得行業、地區工資水平;(3)審核“應付職工薪酬-

10、工資”科目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4)查看“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制造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借方,分析其對應的貸方科目是否存在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放工資。9.稅前扣除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等支出風險風險描述:企業稅前列支與取得收入無關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和離退休管理費等支出,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第一條。核查路徑:(1)核查是否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及

11、下級明細科目歸集離退休人員工資或補貼性質的費用,統計其貸方發生額;(2)如果企業沒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下的明細科目核算離退休人員費用,現場核查時需先了解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機構及管理辦法,核實離退休人員費用的核算方法及入賬科目,然后取得離退休人員費用的發生額。10.“三項經費”歸集及納稅調整風險風險描述:企業未正確歸集“三項經費”列支內容,或納稅調整時未準確計算扣除限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12、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核查路徑:(1)核查職工薪酬計提金額,確定“三項經費”的計算基數及限額是否正確;(2)通過審閱應屬各科目明細賬,核查企業在賬務處理上是否存在“三項經費”與其他科目核算內容混淆的情況;(3)計算“三項經費”計提數與實際發生數,核查企業是否存在計提未實際發生的情況。11.發生業務招待費未按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風險風險描述:企業可能存在“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科目核算業務招待費,或未按稅法規定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

13、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核查路徑:(1)核查“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科目,判斷企業是否存在將業務招待費計入在建工程、固定資產而未計算扣除限額的情況;(2)結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核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判斷籌建期間計入籌(開)辦費的業務招待費是否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3)核查企業相關成本費用原始憑證,分析企業是否在會議費、辦公費、宣傳費、差旅費等無限額的其他科目中列支業務招待費。12.超比例繳付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風險風險描述:企業存在超過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繳存比例繳

14、付職工住房公積金;企業未按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作為繳納住房公積金計算基數;計算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超過當地主管部門限定的月平均工資的最高倍數。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核查路徑:(1)通過企業勞資管理部門了解企業內部公積金管理相關制度;(2)通過當地統計局、住房公積金中心等部門了解當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住房公積金月工資基數最高倍數,判斷企業工資基數和繳存比例是否正確;(3)核查“管理費用”、“制造費用”、

15、“生產成本”與“應付職工薪酬”等涉及住公積金的科目及原始憑證,計算企業是否超比例繳付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超比例繳付部分應做納稅調整;(4)比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明細表中的“住公積金”相關數據。13.取得、使用財政性資金不符合規定未做納稅調整風險風險描述:電力企業取得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未計入應稅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資產對應的折舊(攤銷)、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16、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核查路徑:(1)調閱資金撥付文件,核實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是否具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檢查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是否單獨進行核算,判斷財政性資金是否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2)如確定為不征稅收入,還應通過“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管理費用”等科目,結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資料,判斷企業相關費用、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是否正確。14.關聯企業間支付脫硫脫硝等技術服務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風險風險描述:部分集團下設技術服務公司為其他子公司提供脫硫脫硝等技術服務,在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上不符合獨

17、立交易原則,存在不同稅負企業間利潤轉移的情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一百一十一條。核查路徑:(1)核查“管理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是否列支技術服務費用項目;(2)查閱企業簽訂的相關技術服務合同,分析其是否存在關聯交易,了解其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判斷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15.贊助支出和直接捐贈稅前扣除風險風險描述:大型水力發電企業在建期涉及移民安置和相關協調工作,會承擔與生產經營無關的一些費用,且建成后會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為當地政府、團體和群眾提供一定的經濟援助,如:修建道路、球場、學校等基礎性設施,可

18、能存在將這些贊助支出、直接捐贈支出在稅前扣除或者計入資產成本的稅收風險。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核查路徑:(1)查閱會議記錄、預(概)算報告、竣工決算報告,查看施工建造合同及施工圖紙,實地查看企業周邊設施;(2)核查“營業外支出”、“在建工程”、“管理費用”、“工程物資”等科目,核查原始憑證判斷是否存在贊助支出和直接捐贈,結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內容比對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16.無法償付的質保金未調整資產計稅基礎或未計收入風險風險描述:風電企業在采購發電設備時會在合同中約定功率曲線等技術指標并設定質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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