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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改造實務操作指南我國公司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建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可知,我國公司法只認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本差別在于其公然性的要求不一樣。有限責任公司擁有較強的人合性色彩,因此擁有必定的關閉性,股東之間以人合性為聯系紐帶,而股份有限公司則擁有開放性,股東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一種資本合作關系。除上述根本差別以外,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差別表現以下:1、在股東人數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建立。而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倡始人,此中須有多半以上

2、的倡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處。2、在公司章程擬定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共同擬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署名、蓋印。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則由倡始人擬定公司章程,采納召募方式建立的經創辦大會經過。創辦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多半的倡始人、認股人列席,方可舉行。公司章程應在創辦大會上,經列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多半經過。3、在注冊資本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而股份有限公司采納倡始建立方式建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倡始人認購的股本總數。股份有限公司采納召募方式建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數。4、在建立方式方面,有限

3、責任公司只好采納倡始建立的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則能夠采納倡始建立方式或許采納召募建立方式。5、在股權形式方面,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一樣于股票,其不是有價證券,不可以流通和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好經過另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方式轉讓其股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應當向股東刊行股票,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擁有流通性和可轉讓性。6、在公司治理方面,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許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設一名履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履行董事能夠兼任公司經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許規模較小的有限責

4、任公司,能夠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而股份有限公司則一定建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程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兩種不一樣形式的公司,在建立條件、組織機構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不一樣,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更改加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當切合該法例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以外,還需嚴格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例、司法解說等規定的程序進行。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程序以下:(一)由公司董事會制定股份制改造方案依照公司法第46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履行的職權中包

5、含“制定公司歸并、分立、解散或許更改公司形式的方案”。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如需更改公司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則需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公司更改形式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公司法第50條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許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設一名履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此類公司如欲進行公司形式更改的,解說上應以為由履行董事制定更改公司形式的方案。方案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1、更改加股份有限公司的原由;2、更改的法律依照;3、更改加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股本總數、組織機構、公司經營范圍等;4、原公司股東的出資額變換成更改后股份有限公司對應股份的安排;5、股份制改造的步驟和時間安排;6、詳細經辦人員和分工安排;7

6、、其余事項;(二)由擬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對董事會或許履行董事制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進行審議,對能否進行股份制改做作出決策股東會會議由股東依照出資比率履行表決權(但公司章程還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作出更改公司形式的決策,一定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經過。對更改公司形式的事項,假如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贊同的,能夠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署名、蓋印。(三)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以確立公司的凈財富額依據公司法第164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

7、律、行政法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備審計。而依照公司法第95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更改加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數不得高于公司凈財富額。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更改公司形式的決定后,應當由公司邀請財富評估機構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以確立公司的凈財富額,并以之作為最后折合的實收股本總數的依照。(四)再次召開股東大會,依據經審計的公司凈財富額確立各股東所占份額依照公司法第83條的規定,以倡始建立方式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倡始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錢幣財富出資的,應當依法

8、辦理其財富權的轉移手續。有限責任公司更改加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經專業機構對公司的財富進行審計并確立公司的凈財富額,以之為限折合為實收股本總數。有限責任公司需確立各股東所占公司凈財富額的比率,并折合為更改后公司的相應股份份額。(五)由公司邀請驗資機構對股東出資進行查驗并出具驗資報告依照公司法第89條的規定,刊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一定經依法建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因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系由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凈財富總數折合而來,所以,各股東所占股份系鑒于其所占原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凈財富額的比率而定,所以固然不需要股東再行認購股份,可是仍舊需要經依法建立的驗資機構對股東的出資進行查驗并出具驗

9、資報告,證明公司股東鑒于其在原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所折合到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份額的真切性和合理性。(六)改正公司章程公司組織形式發生更改時,公司組織機構、股權轉讓等重要事項也可能發生相應的變化等等,所以,公司章程必定要作相應的改正。依照公司法第8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公司名稱和住處;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建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倡始人的姓名或許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構成、職權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構成、職權和議事規則;9.公司收益分配方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理方法;11.公司的通

10、知和通告方法;股東大會會議以為需要規定的其余事項。(七)召創始辦大會,經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對公司的建立花費進行審查,對倡始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富的作價進行審查等。公司法第89條規定,倡始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天內主持召開公司創辦大會。創辦大會由倡始人、認股人構成。(八)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早先贊同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應當由全體倡始人指定的代表或許共同拜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早先贊同。申請名稱早先贊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倡始人簽訂的公司名稱早先贊同申請書;2.全體股東或許倡始人指定代表

11、或許共同拜托代理人的證明;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余文件;(九)辦理登記前臵的行政審批程序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例或許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贊同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贊同,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贊同文件。所以,假如有限責任公司轉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存在屬于法律、行政法例或許國務院決定規定需前臵審批的項目的,則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更改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前,需先辦理前臵行政審批程序。(十)董事會在創辦大會結束后三十天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系列文件,申請更改公司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公司登記管理

12、條例第33條的規定,公司更改種類的,應當按照擬更改的公司種類的建立條件,在規定的限期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更改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原有限責任公司轉制而來,故不一樣于新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建立登記程序,而是依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條件,即依照公司法第92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構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創辦大會的會議記錄、公司章程、驗資證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倡始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許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住處證明等文件,申請更改登記。(十一)換發營業執照,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稅務、組織機構代碼、銀行賬號等的更改登記手續依照公司

13、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更改登記事項波及公司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同時,依照該法第25條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由有限責任公司改制而來的,則換發營業執照之日即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新公司應憑換發的營業執照刻制印章、辦理有關的工商、稅務等的更改登記。經過上述,有限責任公司轉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即告達成。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別我國公司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建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可知,我

14、國公司法只認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本差別在于其公然性的要求不一樣。有限責任公司擁有較強的人合性色彩,因此擁有必定的關閉性,股東之間以人合性為聯系紐帶,而股份有限公司則擁有開放性,股東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一種資本合作關系。除上述根本差別以外,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差別表現以下:1、在股東人數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建立。而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倡始人,此中須有多半以上的倡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處。2、在公司章程擬定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共同擬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署名、蓋印。對于股份有限公司,

15、則由倡始人擬定公司章程,采納召募方式建立的經創辦大會經過。創辦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多半的倡始人、認股人列席,方可舉行。公司章程應在創辦大會上,經列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多半經過。3、在注冊資本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而股份有限公司采納倡始建立方式建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倡始人認購的股本總數。股份有限公司采納召募方式建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數。4、在建立方式方面,有限責任公司只好采納倡始建立的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則能夠采納倡始建立方式或者采納召募建立方式。5、在股權形式方面,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

16、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一樣于股票,其不是有價證券,不可以流通和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好經過另行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方式轉讓其股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應當向股東刊行股票,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擁有流通性和可轉讓性。6、在公司治理方面,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許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設一名履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履行董事能夠兼任公司經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許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而股份有限公司則一定建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股份有限公司

17、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程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兩種不一樣形式的公司,在建立條件、組織機構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不一樣,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更改加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當切合該法例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以外,還需嚴格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例、司法解說等規定的程序進行。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程序以下:(一)由公司董事會制定股份制改造方案依照公司法第46條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履行的職權中包含“制定公司歸并、分立、解散或許更改公司形式的方案”。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如需更改公司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則需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公司更

18、改形式的方案。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公司法第50條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許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設一名履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此類公司如欲進行公司形式更改的,解說上應以為由履行董事制定更改公司形式的方案。方案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1、更改加股份有限公司的原由;2、更改的法律依照;3、更改加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股本總數、組織機構、公司經營范圍等;4、原公司股東的出資額變換成更改后股份有限公司對應股份的安排;5、股份制改造的步驟和時間安排;6、詳細經辦人員和分工安排;7、其余事項;(二)由擬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對董事會或許履行董事制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進行審議,對能否進行股份制改做

19、作出決策股東會會議由股東依照出資比率履行表決權(但公司章程還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作出更改公司形式的決策,一定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經過。對更改公司形式的事項,假如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贊同的,能夠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署名、蓋印。(三)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以確立公司的凈財富額依據公司法第164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備審計。而依照公司法第95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更

20、改加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數不得高于公司凈財富額。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更改公司形式的決定后,應當由公司邀請財富評估機構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以確立公司的凈財富額,并以之作為最后折合的實收股本總數的依照。(四)再次召開股東大會,依據經審計的公司凈財富額確立各股東所占份額依照公司法第83條的規定,以倡始建立方式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倡始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錢幣財富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富權的轉移手續。有限責任公司更改加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要經專業機構對公司的財富進行審計并確立公司的凈財富額,以之為限折合為實收

21、股本總數。有限責任公司需確立各股東所占公司凈財富額的比率,并折合為更改后公司的相應股份份額。(五)由公司邀請驗資機構對股東出資進行查驗并出具驗資報告依照公司法第89條的規定,刊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一定經依法建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因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系由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凈財富總數折合而來,所以,各股東所占股份系鑒于其所占原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凈財富額的比率而定,所以固然不需要股東再行認購股份,可是仍舊需要經依法建立的驗資機構對股東的出資進行查驗并出具驗資報告,證明公司股東鑒于其在原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所折合到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份份額的真切性和合理性。(六)改正公司章程公司組織形式發

22、生更改時,公司組織機構、股權轉讓等重要事項也可能發生相應的變化等等,所以,公司章程必定要作相應的改正。依照公司法第8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處;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建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倡始人的姓名或許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構成、職權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構成、職權和議事規則;9.公司收益分派方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理方法;11.公司的通知和通告方法;12.股東大會會議以為需要規定的其余事項。(七)召創始辦大會,經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23、,對公司的建立花費進行審查,對倡始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富的作價進行審查等公司法第89條規定,倡始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天內主持召開公司創辦大會。創辦大會由倡始人、認股人構成。(八)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早先贊同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應當由全體倡始人指定的代表或許共同拜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早先贊同。申請名稱早先贊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倡始人簽訂的公司名稱早先贊同申請書;2.全體股東或許倡始人指定代表或許共同拜托代理人的證明;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余文件;(九)辦理登記前置的行政審批程序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

24、例第22條的規定,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例或許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贊同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贊同,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贊同文件。所以,假如有限責任公司轉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存在屬于法律、行政法例或許國務院決定規定需前置審批的項目的,則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更改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前,需先辦理前置行政審批程序。(十)董事會在創辦大會結束后三十天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系列文件,申請更改公司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公司更改種類的,應當依照擬更改的公司種類的建立條件,在規定的限期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更改登記,并提交有關

25、文件。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原有限責任公司轉制而來,故不一樣于新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建立登記程序,而是依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條件,即依照公司法第92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構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創辦大會的會議記錄、公司章程、驗資證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倡始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許自然人身份證明、公司住處證明等文件,申請更改登記。(十一)換發營業執照,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稅務、組織機構代碼、銀行賬號等的更改登記手續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更改登記事項波及公司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同時,依照該法第25條

26、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由有限責任公司改制而來的,則換發營業執照之日即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新公司應憑換發的營業執照刻制印章、辦理有關的工商、稅務等的更改登記。經過上述,有限責任公司轉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即告達成。跟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停發展,成立現代公司制度已成為必定,從傳統的計劃經濟系統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系統過程中社會經濟細胞-公司的系統轉變有相當重要的作用,而股份制作為擁有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式公司系統在目前和將來將成為現代公司制度的主要形式。從本來的國有及非

27、國有廠、礦、以及公司法正式實行前建立的“公司”等,轉變為依照公司法規定建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稱為公司股份制改造過程,其基本程序介紹以下:第一,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礎性工作,對擬改造公司進行財富評估及產權界定。財富評估是由特意的財富評估機構和人員來達成的,它為下一步的產權界定供給了基本的價錢依照。這里包含兩種可能出現的狀況:一是對整體改造的老公司的財富評估及產權界定,二是對擬新建股份制公司各方所投財富的評估及產權界定。前者是針對老公司的整體財富,后者是針對各方擬投的單項財富。財富評估中應當要點注意的問題有兩個:1、評估對象假如是國有公司或國有財富時將有必定的審批和確認過程,對

28、評估機構也有必定的資格要求。2、要點選擇好對土地的處理方法。最后在財富評估的基礎上達成產權界定,其應依照的原則是“誰投資、誰擁有產權”。一般來說,只需財富評估進行的合理、正確產權界定就簡單進行,但有些國有財富的產權界定因為其余要素許多相對復雜。第二,財富評估和產權界定達成后,依照公司法規定成立合理完美的法人治理構造。其基本構造圖形以下:股東大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它擁有決定公司的經營目標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改換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改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其酬勞事項等重要事項決定權。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250人構成(國有獨資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29、大會起碼有5人以上為倡始人(國有公司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倡始人可少于5人但應采納召募方式建立)但不設上限。若股份制改造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有此后刊行股票上市的打算,則應按現行證監會有關規定倡始人控制在10人之內。股東大會(股東會)是由股東構成的。股東所占公司股份的多少取決于進行評估和驗資后其所投資產的數目,因為我們國家推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度,所以實收股本總數即為注冊資本。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改制建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最底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而且還需國務院受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贊同。在公司擬成即刻,擬定公司章程是特別重要的一項內容。此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擬定;“股份有限

30、公司”公司章程由倡始人制定,但一定由創辦大會經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律拘束性文件,其內容波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所以擬定時必定要謹慎全面。董事會是公司的履行機構,它直接對股東大會(股東會)負責。其成員是由股東或倡始人推選,由股東會或創辦大會選舉產生,此中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體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一般都為奇數。董事會在公司的法人治理構造中擁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它擁有履行股東大會(股東會)決策、制定各項重要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聘用或解聘公司總經理等多項職能,能夠說公司經營業績的利害董事會應負有主要的責任。監

31、事會是公司的監察機構,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在必定程度上表現了西方所倡議的三權分立的原則。公司監事會成員按公司法規定一般不得少于三人,此中應有適合比率的員工代表在內。應當注意的是,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全體成員共同選舉一名監事長作為招集人。監事會主要擁有以下監察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監事履行公司職務時違犯法律、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察;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建議召開暫時股東大會(股東會)等。法人治理構造中最下面的一層是總經理,他由董事會聘用或解聘。總經理能夠依據公司實質狀況擬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然后報請董事會贊同,設置完美公司內部的各職能部門后,公司的管理組織形式基本形成。在成立法人治理構造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突出擬改制公司主業內容,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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