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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環境保護法規介紹環保法規簡介第1頁一、環境保護法形成和發展二、環境保護法基本框架三、環境保護法基本標準四、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主要內容環保法規簡介第2頁一、環境保護法形成和發展環保法規簡介第3頁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確定“全方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32字方針1978年,修改憲法,環境保護作為國家一項基本職責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十年后作了修定環境保護法形成與發展(一)環保法規簡介第4頁1983年,確定“環境保護”為基本國策1982-1996年,相繼出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
2、、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1997年,新刑法增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環境監管瀆職罪”。前后,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年后,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訂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保護法形成與發展(二)環保法規簡介第5頁,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決定204月,國務院召開了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著力推進歷史性轉變,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加環境保護法形成與發展(四)環保法規簡介第6頁,建設生態文明作為實現全方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新要求年水污染防治法再次作了修定,加大違法行為懲治力度環境保護法
3、修定擺上工作議程環境保護法形成與發展(五)環保法規簡介第7頁二、環境保護法基本框架環保法規簡介第8頁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國際環境條約地方性環境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地方環境標準國家環境標準部門規章環保法規簡介第9頁1、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要求 1982年憲法第26條要求:國家保護和改進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26條要求:國家保障自然資源合理利用,保護寶貴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伎倆侵占或破壞自然資源。環保法規簡介第10頁2、環境保護基本法 198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中國環境保護基本法,在環境法律體系中占關鍵地位,是其它單項環境立
4、法依據。環保法規簡介第11頁3、環境保護單行法 環境保護單行法是針對特定污染防治對象或者特定資源保護對象而制訂單行法律。 環境保護單行法分為兩大類: -污染防治法。當前已頒布了8部,即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 -自然資源保護法。當前已頒布了15部,包含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防沙治沙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氣象法、種子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農業法。環保法規簡介第12頁4、環境保護行政法規 環境保護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訂并公布環境保護
5、規范性文件。當前我國已頒布了50余件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環保法規簡介第13頁5、環境保護部門規章 環境保護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單獨公布或者與國務院相關部門聯合公布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它以相關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而制訂,或者是針對一些尚無對應法律和行政法規調整領域作出對應要求。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管理方法等。環保法規簡介第14頁6、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享受立法權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包含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同意較大市及計劃單
6、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制訂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據不完全統計,環境保護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已逾千件。環保法規簡介第15頁7、環境保護國際條約 中國締結和參加相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條約和議定書,當前共51項。依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要求,如遇國際條約與國內環境法有不一樣要求時,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要求,但我國申明保留條款除外。環保法規簡介第16頁8、其它法律中環境保護法律規范(一)民法中環境保護法律規范:對公民人身權利保護( 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24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應該負擔民事責任。違反國家保護環
7、境預防污染要求,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該負擔民事責任。對相鄰環境權保護( 民法通則第83條) 不動產相鄰各方,應該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派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應該停頓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 民法通則第80、81條) 使用國家和集體全部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礦藏等自然資源單位、個人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義務。環保法規簡介第17頁刑法中環境保護法律規范:關于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環境刑事犯罪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違反國家要求,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
8、物、含傳染病原體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它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尤其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要求,將境外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尤其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環境刑事犯罪 環境監管瀆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發生重大環境污染,
9、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其它法律中環境保護法律規范(二)環保法規簡介第18頁8、其部法律中環境保護法律規范(三)其它行政部門法中環境保護法律規范,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要求,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工作或休息,不聽阻止,處罰款公路法要求,公路發展應該遵照全方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通暢、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并重標準;公路建設項目標設計和施工,應該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預防水土流失要求。建筑法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應該恪守相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
10、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污染和危害辦法。環保法規簡介第19頁二、環境保護法基本標準環保法規簡介第20頁1、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標準 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同時實施、協調發展。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標準 采取各種辦法,預防環境問題產生和惡化,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環保法規簡介第21頁3、污染者付費標準 污染環境造成損失及治理污染費用應該由污染者負擔,而不應轉嫁給社會。4、公眾參加標準 建立公眾參加機制,勉勵公眾參加環境管理。環保法規簡介第22頁三、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23頁1、環境標準管理制度 為了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對環境保護工作中需要
11、統一各項技術規范和要求依法定程序制訂各種環境標準制度。 五類環境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污染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樣品標準、環境基礎標準 三級環境標準:國家環境標準(GB)、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準(HJ)和地方環境標準環保法規簡介第24頁2、城市環境綜合整改定量考評制度 以城市為單元,對城市環境治理結果進行系統分析、定量考評管理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25頁3、環境監測制度 相關環境監測計劃、組織、詳細操作、編報、管理等活動制度。詳細涵蓋以下三個方面:環境質量監測環境污染監督監測環境科研、服務性監測環保法規簡介第26頁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對規劃或者項目開發建設活動可能造成環境影
12、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定,并提出防治對策和辦法制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保法規簡介第27頁5、“三同時”制度 建設項目標環境保護設施應該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28頁6、排污收費制度 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征收一定數額費用制度。超標排污費排污費(按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環保法規簡介第29頁7、排污申報制度 排污單位應該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其排污情況并提供相關污染防治技術資料,由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監督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30頁8、許可證制度 環境保護相關許可證申請、審核、方法等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制度。如: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輻射
13、安全許可證環保法規簡介第31頁9、清潔生產制度 實施清潔生產政策、規劃、技術規范、教育、宣傳和優先采購等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32頁10、現場檢驗制度 環境保護部門和其它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管轄范圍內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驗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33頁11、總量控制制度 在一定時限內將排入特定區域環境污染物總量控制或者削減到一定目標水平之下,以限制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34頁12、強制淘汰制度 對環境污染嚴重,能耗、物耗高落后生產能力、工藝、設備和產品實施限期淘汰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35頁13、限期治理制度 政府或者經法律授權環境保護部門以行政命令形式,責令造成環境
14、嚴重污染排污單位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污染治理任務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36頁14、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行政首長責任制度排污單位法人代表責任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37頁1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度 在出現突發環境事件時必須馬上采取應急辦法和解除危害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38頁新頒布幾部法規環保法規簡介第39頁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 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月28日全票經過了修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環保法規簡介第40頁1、加大政府責任:地方政府要對水環境負擔實實在在責任 新修訂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加大政府責任新要求主要是指:政府應該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政府最主要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而這個規
15、劃是有項目和資金作確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國家實施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評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責任人考評評價內容。環保法規簡介第41頁2、明確違法界限:超標即違法,不得超總量“修訂后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要求:“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出國家或者地方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本條要求明確了違法行為界限,是對1996年修正水污染防治法重大突破。鑒于我國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同時也考慮到我國企業達標排放能力日益增強,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抽緊環境政策,明確將企業超標排污作為組成違法行為界限。不但如此,排放水污染物,還應
16、該符合國家和地方要求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違反這些標準也是違法行為,要負擔對應法律責任。環保法規簡介第42頁3、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得到深入強化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要求,防治水污染應該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 第十八條要求,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同時要求,對超出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地域,相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該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要求,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給予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
17、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市、縣給予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要求、嚴重污染水環境企業給予公布。環保法規簡介第43頁4、全方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規范企業排污行為 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許可證制度和規范排污行為方面也有不少創新。一是對于排污許可證制度,修訂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要求,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它按照要求應該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企業、事業單位,應該取得排污許可證;二是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單位也應該取得排污許可證;三是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要求向水體排放法律要求廢水、污水。 關于規范排污行為,修訂后水污染
18、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還應該恪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它躲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環保法規簡介第44頁5、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建立水環境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該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并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企業,應該對其所排放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留原始監測統計。第二十五條要求:“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19、制訂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公布國家水環境情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水環境監測是嚴格執法基礎,建立水環境監測制度前提,就是對單位排污行為進行連續自動在線監測,并要與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在這個基礎上,完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規范水環境監測制度,建立統一水環境情況信息公布制度。環保法規簡介第45頁6、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 修訂后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確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要求,并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體保護”一章,深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要求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并將其劃分為一級和二級
20、保護區,必要時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區域作為準保護區。二是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施嚴格管理。要求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已建成,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三是在準保護區內實施主動保護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該依據保護飲用水水源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辦法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辦法,預防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四是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機關和爭議處理機制。對城鎮居民飲用水安全進行特殊保護,表達了以人為本理念。環保
21、法規簡介第46頁7、強化城鎮污水防治 修訂后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要求,城鎮污水應該集中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該經過財政預算和其它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升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搜集率和處理率。第四十五條要求,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該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單位,應該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該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驗。 強化城鎮污染防治,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來。環保法規簡介第47頁8、關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修訂后
22、水污染防治法對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給予了高度關注,增加了一些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要求。第四十九條要求:“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該確保其畜禽糞便、廢水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確保污水達標排放,預防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要求:“從事水產養殖應該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品,預防污染水環境。” 第六十三條要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水環境保護需要,能夠要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辦法。”環保法規簡介第48頁9、
23、做好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修訂后水污染防治法對增強水污染應急反應能力做出了要求,以降低水污染事故對環境造成危害。 一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應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二是要求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應該制訂相關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時進行演練。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業單位,應該采取辦法,預防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中產生可能嚴重污染水體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三是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應該馬上開啟本單位應急方案,采取應急辦法,并向事故發生地
2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匯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匯報后,應該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匯報,并抄送相關部門。環保法規簡介第49頁10、加大違法排污行為處罰力度(1)“遵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瓶頸。修訂后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違法成本,增強了對違法行為震懾力。一是對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地方政府、違反本法要求嚴重污染水環境企業,給予公布。二是綜合利用各種行政處罰伎倆,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依據違法行為不一樣,要求了責令更正、責令停頓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責令關閉等辦法,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三是完善行政辦法,強化環境保護
25、主管部門執法伎倆。將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改等行政強制權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保法規簡介第50頁10、加大違法排污行為處罰力度(2)四是修訂后水污染防治法尤其加大了對私設暗管等躲避監管行為處罰力度。-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負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能夠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理。-假如私設暗管,還含有超標排污行為,依據第七十四條要求處罰。即
26、排放水污染物超出國家或者地方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出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改。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超出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報經有同意權人民政府同意,責令關閉。-假如違反企業私設暗管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要求,能夠給予人身拘留,假如私設暗管,組成犯罪,還能夠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環保法規簡介第51頁10、加大違法排污行為處罰力度(3)五是讓排污者負擔必要民事責任。-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
27、失。-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第八十七條要求,所以引發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要求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負擔舉證責任。-要求了共同訴訟制度。第八十八條要求,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當事人人數眾多,能夠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社會團體能夠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建立對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制度,第八十八條做出了詳細要求。-為了有利于處理水污染民事糾紛,為民事糾紛提供有效證據,第八十九條還要求,因水污染引發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當事人能夠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該接收委托,如實提供相關監測數據。環保
28、法規簡介第52頁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10月28日經市十二屆人大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修訂經過自年5月1日起施行環保法規簡介第53頁深入規范了政府行為,強化統一監督管理職能。 重視環境污染源頭控制,突出規劃、區劃龍頭作用。 規范企業排污行為,加大違法行為懲治力度,緩解了執法難問題。 完善環境法律制度,提升法規可操作性 。環境保護條例(修正案)主要內容和創新表達在四個方面環保法規簡介第54頁1、明確了政府環境保護職責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該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實施環境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每屆政府應該依據環境保護規劃,制訂任期內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確保一定財政資金投入環境保護工作
29、。” 一、深入規范了政府行為,強化統一監督管理職能環保法規簡介第55頁2、強調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督管理職能(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政府相關環境保護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匯總和公布 環境保護規劃由環境保護部門牽頭編制,組織實施環保法規簡介第56頁3、強化了環境保護部門層級監督(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局應該加強對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對區、縣環境保護部門作出違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其它決定,市環境保護局應該責令其更正;對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該依法處理事項不予處理,市環境保護局應該責令其更正。” 環保法規簡介第57頁1、突出環境規劃
30、整體性(第十條) “市環境保護局應該會同本市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題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該依據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題規劃,結合本區、縣實際,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區、縣環境保護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區、縣人民政府在同意前應該征求市環境保護局意見。環境保護規劃應該納入市和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 二、重視環境污染源頭控制,突出規劃、區劃龍頭作用 環保法規簡介第58頁1、明確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該按照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要求和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要求,制訂操作規程,并保持環境保護
31、設施正常運行。排污單位環境保護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無法達標排放,應該采取限產或者其它辦法,確保其污染物排放到達要求標準,并在十二個小時內向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匯報;采取辦法后仍不能達標排放,應該馬上停產,停頓排放污染物。” “排污單位應該建立環境管理臺賬。環境管理臺賬應該載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及對應主要參數、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三、規范企業排污行為,加大違法行為懲治力度,緩解了執法難問題環保法規簡介第59頁2、規范企業排污口設置和使用 (第三十條) “排污單位應該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標準設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裝置,設置標志牌,并對本單位排放口排放行為負責
32、。排污單位排放污水應該從污水排入口排出,禁止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已設置污染物排放口不符合環境保護部門關于排放口設置技術規范和標準,應該按照環境保護部門要求進行改造。” 環保法規簡介第60頁3、要求了企業匯報污染物排放情況義務(第三十二條) “對污染物排放未實施在線監測或者在線監測未包含污染物,排污單位應該按照市環境保護局要求,定時進行環境監測,并向環境保護部門匯報監測情況。” 環保法規簡介第61頁4、對部分違法行為直接設定罰則,緩解“取證難” “使用燃料含硫量不符合本市燃料含硫量限值標準且未安裝脫硫設施,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
33、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生產企業無組織排放粉塵或者生產性廢氣,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一類水污染物超出國家或者本市要求排放標準,嚴重污染水環境,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更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對造成污染事故,直接損失難以認定,直接設定了罰則。(第四十八條)環保法規簡介第62頁5、明確在線監測法律地位(第三十一條) “本市逐步推進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單位,應該按照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在
34、線監測設備。在線監測詳細范圍和管理方法,由市環境保護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要求。 在線監測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監測數據,能夠作為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環境監督管理證據。” 環保法規簡介第63頁6、賦予環境保護部門暫扣、封存權 (第二十五條) 條例要求環境保護部門發覺違法轉移、處置放射源、危險廢物或者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不妥場暫扣或者封存,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轉移,能夠對相關設施、物品給予暫扣或者封存,并要求相關實施程序。 環保法規簡介第64頁7、對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排污單位,環境保護部門能夠公布違法排污單位名單,以加強輿論監督。 (第二十七條) 環保法規簡介第65頁
35、1、建設項目試生產、完工驗收制度(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條例明確了試生產期間污染物排放要求,補充了階段性驗收要求,賦予了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階段否決權 “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排放污染物應該符合環境保護部門對試生產、試運行審批意見要求要求。” “建設項目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滿時生產負荷達不到驗收要求,能夠先按實際生產負荷,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階段性完工驗收。待建設項目生產到達要求負荷后,建設單位應該申請環境保護設施正式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完工驗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執行。環境保護部門在建設項目完工驗收階段,應該對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監測不合格,不予經過驗收。” 四、完善環境法律制
36、度,提升法規可操作性 環保法規簡介第66頁2、排污許可制度(第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排放主要污染物單位,應該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向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要求排放主要污染物。無排污許可證,不得排放主要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實施詳細范圍和核發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執行。其中,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能夠委托同級環境保護部門核發。” “排污許可證應該載明允許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數量、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條件和污染控制要求。”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主要污染物,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產,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由頒發
37、許可證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處理。” 環保法規簡介第67頁3、限期治理制度(第十七條) “限期治理期限應該依據排污單位工藝特點和污染治理要求確定,最長不超出十二個月,但法律、法規另有要求除外”,“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該采取限產、停產或者其它辦法,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決定要求排放要求” 。 環保法規簡介第68頁1、建材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條) “本市生產、銷售建筑材料,應該符合國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不符合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建筑材料,不得生產和銷售。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本市建筑材料放射性污染監督檢驗,并定時公布不符合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建筑材料目錄。” 五、其它污染防治要求環保法規簡介第69頁2、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條) “設置產生電磁輻射污染設施或者設備,設置單位應該采取有效屏蔽防護辦法,確保環境中電場、磁場符合國家相關要求和防護要求。” 3、光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 “本市中心城區嚴格控制建筑物外墻采取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墻采取反光材料,應該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在室外使用燈光照明設備,應該符合本市環境裝飾照明技術規范要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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