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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精選11篇) 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1 1 目的 平安檢查主要是為了防患于未然,透過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消退平安隱患,監督各項平安規章制度的實施,保證公司平安生產。為了加強平安生產管理,準時發覺并解決平安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并準時整改,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內全部車間及部門的平安檢查及隱患整改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3。1 公司設置有平安生產委員會,下設平安檢查領導小組。由平安環保部、生產技術科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對公司的各專項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等。 3。2 各車間及
2、相關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平安隱患的日常檢查并組織群眾性的平安自查活動。 4 資料與要求 4。1 日常平安檢查 4。1。1 生產崗位的班長和操作工,應嚴格執行班中的巡回檢查和交接班檢查。 4。1。2 非生產崗位的班長和操作工,應依據本崗位的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進行檢查。檢查狀況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 4。1。3 各單位、班組如發覺事故隱患要準時整改,確保人、財、物的平安,對于自我解決不了的隱患要上報主管部門,共同討論制定整改方案,監督落實整改。 4。1。4 各單位要發動全體員工隨時對平安隱患進行自查,并準時落實整改措施。 4。2 定期平安檢查 4。2。1 春季平安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防
3、建筑物倒塌為重點。 4。2。2 夏季平安檢查:以防暑、防中毒、防汛為重點。 4。2。3 秋季平安檢查:以防火、防爆、平安防護設施、防凍保溫為重點。 4。2。4 冬季平安檢查:以防火、防凍、防滑為重點。 4。2。5 定期的平安檢查由平安檢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 4。3 專項平安檢查 4。3。1 平安用電和防雷防靜電平安檢查。 4。3。2 平安防護裝置的平安檢查。 4。3。3 防火、防爆的平安檢查。 4。3。4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平安檢查。 4。4 節假日的平安檢查主要是對節日平安、保衛、消防、生產裝置等進行平安檢查。 4。5 平安管理人員要常常深化現場,發覺平安隱患準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4。6
4、 各項檢查資料應包括國家生產法律法規、廠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執行狀況,人員培訓教育及持證上崗狀況,設備管理,各種平安設施、設備是否完善,平安標志、定置管理、勞動紀律、防火滅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護用品(具)的保管等狀況。 4。7 各專項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中發覺的隱患開據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并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后對整改狀況進行復查。車間及其它部門進行的各項平安自查,檢查記錄于體系運行檢查記錄表上,并將處理看法方法上報相關部門領導。 4。8 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各類隱患,無故未準時整改的,由平安負責人按平安獎懲制度提來源理看法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4。9 對事故隱患存在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由部
5、門專題報告,提交平安生產委員會討論解決。 4。10 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在綜合管理考核方法考核范圍內的,按該方法考核。 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2 【重點和專項督查制度】 一、督查組織形式 重點和專項督查由礦長牽頭,組織相關科室懂專業、懂技術、懂管理,熟識煤礦法律法規的業務骨干和老工人,每季度組織不少于2次的重點或專項督查。 二、重點督查和專項督查資料 重點督查資料: 1、平安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狀況。煤礦主要負責人跟班下井狀況;嚴格執行煤礦平安建設費用提取使用狀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狀況;煤礦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狀況等。 2、平安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狀況。 3。平安準入制度
6、執行狀況。從業人員按規定參與平安培訓狀況;煤礦勞動用工備案率、職工培訓率、勞動合同簽訂率、參與工傷保險率是否到達“五個100%”狀況等。 4、通風瓦斯管理狀況。礦井具備完整牢靠獨立的通風系統,保證風量滿意平安建設要求狀況;瓦斯監測儀器、儀表、傳感器定期維護校驗,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狀況;建立“通風牢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狀況等。 5、煤塵管理狀況。礦井綜合防塵系統建立及運行狀況;開展作業場所粉塵檢測工作等狀況。( 4) 6、火災防治管理狀況。開采簡單自燃和自燃煤層建立防滅火系統,實行綜合措施預防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等狀況。 7、防治水管理狀況。將“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
7、探放水原則提升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實狀況;落實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壓水開采平安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范措施狀況;小煤礦查清與相鄰礦井連通狀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狀況等。 8、頂板管理狀況。采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按有關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等狀況。 9、機電運輸管理狀況。井上井下雙回路供電狀況;供電系統“三大愛護”狀況;井下機電設備完好,電氣設備防爆狀況;照明、信號綜合愛護狀況;提升運輸設備愛護裝置和平安防護設施齊全、有效狀況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狀況。火工品購買、運輸、貯存、領退、使用等管理制度執行落實狀況;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貯存超量
8、火工品;是否發生火工品被盜或丟失狀況等。 11、查層層簽定平安目標職責書。 專項督查資料:針對重點督查資料中的某一項資料進行 專項督查。 三、督查要求 1、督查組要深化現場,無一遺漏地進行督查,做究竟子清、狀況明、督查指導有效。 2、每次督查結束后,各參與排查的單位要寫出書面總結,準時向主要領導匯報。 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3 【平安工作例會制度】 為加強對平安工作的領導,落實各職能部門的平安管理制度和職責,準時討論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平安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安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1、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2、堅持分工明確、責權統一的原則。 3、堅持相互協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原則。
9、 二、平安工作例會議事范圍 1、討論、擬定平安工作平安管理制度。 2、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平安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和指令。 3、聽取各部門落實平安措施和平安管理工作的狀況匯報,討論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方法,并落實到有關部門。 4、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爭論事故職責和處分,吸取教訓,制訂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檢查總結前次例會確定的事項落實狀況,對落實不到位的要追查緣由和職責。 三、平安工作例會的召開 1、平安工作例會由隱患辦公室召集和主持。 2、平安工作例會的參與人員:各副礦長、各科室負責人。 3、平安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別狀況時,可臨時召集平安工
10、作會議。 四、平安工作例會議事程序 1、平安工作例會議事程序議題,由礦長確定,各相關部門可提前向礦長或透過辦公室申請會議爭論打算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2、凡提交平安工作例會討論的議題,應事先經辦公室召集各部門主持專題會議討論,構成可供會議決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會討論的重要事項,需由各負責部門向本次工作例會匯報落實狀況。 五、平安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1、平安工作例會的記錄,由調度室負責,并整理睬議紀要下發有關部門、準時轉告因故缺席的會議人員。 2、平安工作例會爭論打算的事項由辦公室根據分工范圍督促檢查,并準時召開通報會或以其它方式通報貫徹落實狀況。 3、參與平安工作
11、例會的人員務必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討論打算事項的過程和資料不得隨便向外泄露。 4、平安工作例會參與人員原則上務必到會,特別狀況需向礦長請假,無故不參與者將進行嚴峻批判或處理。 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4 交通平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平安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削減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河南省平安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12、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平安事故發生的物的危急狀態、人的擔心全行為、環境的擔心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實行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解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解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平安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透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
13、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加”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準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引導職工增加排查治理的意識和潛力,準時查找和消退事故隱患。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
14、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仔細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賜予嘉獎。 其次章 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職責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平安管理部門詳細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部門詳細負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并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準時消退事故隱患;分管平安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
15、治理工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平安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職責,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擔當本單位管理或使用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共用部分,由
16、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或托付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對本單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管理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應當重點防范、監控的事故風險,提出事故隱患辨識標準;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平安檢查、風險評估、隱患治理、建檔監控、信息報告、資金保障、獎懲和舉報嘉獎等資料; (四)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單位平安培訓課程,使從業人員明確
17、崗位職責,把握排查治理的資料、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專家平安檢查制度,定期邀請本單位以外的專家進行平安檢查。對已取得平安標準化一、二、三級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根據每年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頻次開展專家平安檢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工作臺賬應當包括:各類平安檢查,風險評估(評價)記錄;事故隱患治理狀況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狀況報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信息報表; (七)依據平安檢查性質,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各類平安檢查表(卡),從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班組,到每個作業崗位,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資料、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檢查記錄; (八)建立健全并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
18、車間(分廠、區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平安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平安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狀況、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狀況、平安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平安檢查,準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平安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資料: (一)指導和監督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區隊)排查、辨識和治理事故隱患,并對排查治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三)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職責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
19、應當明確各業務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制定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辨識、治理、驗收等詳細工作標準; (三)組織開展專項平安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所屬車間(分廠、區隊)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臺賬; (二)加強對平安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平安有效運行; (三)準時排查并消退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20、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 (二)落實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晰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狀況、現場平安狀況和應留意的平安事項等; (三)對比平安檢查表,對作業環境、平安設施、生產系統、措施落實和作業人員的心情狀態、健康狀況等進行檢查,準時排查治理作業現場動態事故隱患; (四)加強現場平安監測監控系統、平安監測儀器儀表等平安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平安有效; (五)準時排查并消退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準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作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
21、查治理職責,并包括下列資料: (一)清晰本崗位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前進行平安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準時查找、消退并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心情特別準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把握作業過程中消失問題時應當實行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緊急狀況,停止作業或者實行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消失下列狀況時,應當準時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布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轉變時; (三)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特
22、別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覺事故隱患,應當依據事故隱患性質,準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準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資料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緣由、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準時制定治理方案并實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實行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平安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其次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實
23、行相應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解前或者排解過程中無法保證平安的,應當從危急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準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臨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公眾平安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準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實行適當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其次十一條 對于因自然災難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牢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難預報,應當準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難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平安狀況時,應當準時實行撤離
24、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措施。 其次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托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平安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其次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和體系; (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狀況,并定期進行通報; (三)實施重大事
25、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準時關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嘉獎、排查治理監管監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其次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狀況; (二)協調和指導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追究規定(豫政20_41號,以下簡稱治理職責追究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職責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職責的,
26、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推舉; (四)建立健全舉報嘉獎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平安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嘉獎。 其次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并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分析評估、信息報送、舉報嘉獎等工作制度;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狀況。 其次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
27、對發覺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構成書面看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準時治理并登記建檔。 發覺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準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構成記錄備查,理解移送的部門應當準時進行處理并反饋結果。 其次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根據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其次十八條 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
28、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并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其次十九條 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當準時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
29、按規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懲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掉。 第三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職責追究規定文件追究有關職責人員的職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能夠依據本規定制定詳細實施方法。對于公共平安隱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5
30、【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 為了貫徹“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平安建設方針,落實平安建設職責制,強化現場平安管理,增加對隱患的掌握潛力,準時消退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會議制度如下: 1、各科室務必指定專人,負責將上級和煤礦排查隱患的看法書和三定表、驗收表準時送達安檢科。 2、屬于煤礦“六長”和科室自查出的隱患,務必依據檢查看法書填寫治理狀況表送交安檢科,統一登記臺帳,做到帳、表、書“三對口”。 3、安檢科負責將將各科室報回的隱患分類歸檔管理,對檢查時提出隱患進行分析,確定平安隱患的級別,統計各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和新出
31、的隱患。 4、安檢科科長負責,每月每旬檢查整理隱患臺帳、記錄、看法書,對一月內未整改的隱患或超過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隱患(歷史隱患)要馬上送交調度室。 5、調度室負責將安檢科移交的歷史隱患記錄在案,由每一天早7:00在調度例會上通報督促落實,安檢科憑主管領導簽字的隱患整改驗收表通知調度室對歷史隱患銷號。 6、每月平安例會公司要組織開展爭論平安隱患統計分析事宜,通報一月的平安隱患(包括上級查處的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并將平安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列入當月平安工作匯報。 8、對重大隱患和不能處理的隱患,務必馬上報送安委會。 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6 【重大危急源監控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重大危急源監控管理
32、,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促進平安建設狀況持續穩定好轉,依據平安生產法、突發大事應對法和山西省平安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急源 重大危急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建設、搬運、使用或儲存危急物品,且危急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重大危急源等級分類 根據重大危急源的種類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嚴峻后果,重大危急源分為以下四級: 1、一級重大危急源:可能造成共性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急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急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急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急源評估 每一年至少對的重大危急
33、源進行一次平安評估;并將平安評估報告準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急源的建設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急源準時重新進行平安評估,并將有關狀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平安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平安評價人員或注冊平安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托付具備平安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從事重大危急源平安檢測檢驗、平安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平安評估的結果負責。平安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資料: 1、平安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急源基本狀況; 3、危急、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可
34、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5、重大危急源等級; 6、監控措施方案及防范措施方案;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對策推舉等。 四、重大危急源的監控和管理 應依據重大危急源的級別,實行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重大危急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并指定重大危急源管理與監控的詳細負責人。 1、一級重大危急源務必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把握危急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狀況,發覺問題馬上進行處理,并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急源監控狀況。 2、二級重大危急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急物品的狀態,發覺問題準時處理,并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
35、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急源的監控狀況。 3、三級、四級重大危急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急物品的狀態,發覺問題準時處理,并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急源的監控狀況。 4、務必在重大危急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平安警示標識。礦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并組織對本礦重大危急源進行定期巡查、登記和上報等。 5、務必制定重大危急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重大危急源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重大危急源基本狀況; (2)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3)危急辨識與評價;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潛力評價與
36、資源; (6)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7)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8)保障措施與程序; (9)事故后的恢復與程序; (10)培訓與演練。 6、準時組織重大危急源的普查、評估、監控,登記建檔,并制定定期檢測措施和應急預案。 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7 【水害隱患排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平安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水害預防管理,強化平安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削減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平安,依據煤礦平安規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水害隱患類型有老塘水、煤層露頭沖擊層水、鉆孔水、頂底板砂巖水。 二、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對礦水害隱患排查工
37、作全面負責。 三、職工發覺水害隱患,均有權向調度室及相關負責人報告。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職責分工馬上組織核實并組織整改。 四、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平安投入費用。 五、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并召開分析會議。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根據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根據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六、礦每月進行對水害隱患進行統計分析,并與下月5日前向相關部門報送水患排查記錄表。 七、礦組織水害隱患排查分析會議后由地測科編制水情水害預報,并每月向相關部門報送。 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38、 篇8 【重大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和職責追究制度】 一、凡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平安隱患,一律實行重大平安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 二、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組織堅持每日召開平安碰頭會,對每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通報,經爭論討論,確定整改方法,制定整改方案,對其整改善行掛牌督辦。 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全過程進行公示,公示資料包括重大隱患檢查時間、資料、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資金、整改范圍、整改時限、整改督辦人姓名、整改目標落實狀況及是否整改完畢等。 四、整改完成的重大平安隱患,督辦人應準時以書面形式向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匯報重大平安隱患整改落實狀況,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在每日平安碰頭
39、會上予以通報。 五、督辦人員要高度負責,對未能仔細履行職責的,一經發覺要對相關職責人員依據有關規定嚴厲進行處理。 職責追究: 一、嚴格根據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仔細執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全礦平安建設。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平安隱患而檢查人員因不負職責未查出的,要倒追檢查人員職責,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懲罰。 三、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平安隱患,整改職責人及領號督辦人未按整改目標準時限完成整改督辦任務的,要嚴格追究整改職責人及整改督辦人職責。 四、隱患排查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全礦工作人員務必明確各自職責,嚴格根據隱患排查程序及各項制度開展工作,確保全礦平安建設,對不負職責、弄虛作假、有制度不執行的人員,一律嚴格追究其職責。 平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優秀 篇9 【瓦斯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依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檢查員是否具有必需煤礦實踐閱歷,把握必需的通風、瓦斯學問,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持證上崗。 2、瓦檢員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回檢查路線、巡回檢查時間和檢查時間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匯報檢查狀況。 3、瓦斯檢查員數量是否貼合公司規定的人數配備。儀器確保完好,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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