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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刑法基本原則二、刑法解釋三、刑法適用范圍(空間效力與時間效力)四、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基本觀點五、犯罪的客觀方面(一)不作為犯六、犯罪的客觀方面(二)因果關系七、犯罪主體(一)自然人犯罪八、犯罪主體(二)單位犯罪九、犯罪的主觀方面(一)罪過形式及其相互辨析十、犯罪的主觀方面(二)主觀認識錯誤十一、犯罪的正當化事由(一)正當防衛(wèi)十二、犯罪的正當化事由(二)緊急避險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一)犯罪預備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二)犯罪未遂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三)犯罪中止十六、共犯形態(tài)十七、罪數形態(tài)十八、刑罰的種類十九、刑罰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二十、刑罰的裁量制度(二)自首二十一、刑罰的裁量制度

2、(三)立功二十二、刑罰的裁量制度(四)數罪并罰二十三、刑罰的裁量制度(五)緩刑二十四、刑罰的執(zhí)行(一)減刑二十五、刑罰的執(zhí)行(二)假釋二十六、刑罰的時效制度一、刑法的基本原則(一)刑法的基本原則的含義、特征、確立1、含義:刑法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貫穿于刑法始終,必須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準則。2、特征:(1)貫穿全部刑法規(guī)范(2)指導、制約全部刑法適用活動3、確定:(1)1979年刑法沒有規(guī)定(2)1997年刑法確立了三大原則(二)罪行法定原則1、含義: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2、基本要求:(1)法定性。(2)明確性(3)合理性3、派生原則:(1)禁止不利

3、于被告人的類推(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3)禁止習慣法(4)禁止絕對不定刑期4、我國立法體現:【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具體體現:(1)犯罪的法定化:刑法總則明確規(guī)定了犯罪的概念刑法總則明確規(guī)定了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刑法分則明確規(guī)定了各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廢除了類推制度,徹底實現了犯罪的法定化(2)刑罰的法定化:刑罰總則明確規(guī)定了刑罰的種類刑罰總則明確規(guī)定了量刑的原則刑罰總則明確規(guī)定了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5、適用的司法范圍(1)正確認定犯罪(2)正確進行司法解釋(3)嚴格限制新刑法第63條第2款規(guī)定的“特殊減輕處罰

4、”的適用,即“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三)平等適用刑法原則1、含義:刑法規(guī)范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不允許有不平等的現象。2、基本要求:(1)對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地保護;(2)對于實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認定犯罪;(3)對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須根據其犯罪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量刑;(4)對于被判處刑罰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刑罰。3、我國立法體現:(1)1982年憲法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寫入憲法(2)1997年列入刑法:【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

5、,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具體體現:第6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第39條,“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專章規(guī)定了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罪。4、注意理解:(1)這一原則是司法原則,而不是立法原則(2)這一原則所指的特定對象是犯罪人(四)罪刑相適應原則1、含義: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2、基本要求:(1)有罪當罰,無罪不罰(2)輕罪輕罰,重罪重罰(3)一罪一罰,數罪并罰(4)同罪同罰,罪罰相當3、我國立法體現:【刑法第五條】刑法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具體體現:(1

6、)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2)規(guī)定了區(qū)別對待的處罰原則(3)設計了輕重不同的量刑幅度4、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關系:(1)罪行相當原則是調整罪刑關系的基礎性原則,為刑罰個別化原則的運用劃定范圍與疆界;(2)刑罰個別化原則是調整刑罰與犯罪人之間關系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刑罰應當根據犯罪人的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加以規(guī)定、裁量與適用,從而構成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制約與校正。二、刑法解釋(一)解釋主體(按解釋權分)1、立法解釋:人大及其常委會2、司法解釋:最高法、最高檢3、學理解釋:非權威機關(其中,前兩種為有權解釋,第三種為無權解釋)(二)解釋對象1、法律文本:字、詞、句、段、邏輯分析2、以對應案件事實的目的

7、來解釋刑法規(guī)范3、對分則罪名的構成要件的解釋(三)解釋方法1、文理解釋(語義解釋):根據刑法用語文義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闡釋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2、倫理解釋(邏輯解釋)(1)含義:參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會需要等因素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2)分類: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當然解釋、類推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等(四)解釋位階1、有權解釋的解釋位階:(1)立法解釋優(yōu)于司法解釋(2)同一機關的解釋中新解釋優(yōu)于舊解釋2、解釋方法的一般適用順序(注意:無固定位階)(1)文理解釋優(yōu)于倫理解釋(2)一般采用文理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的順序三、刑法適用范圍(空間效力與時間效力)(一)概念、種類1

8、、概念:刑法的適用范圍,亦稱刑法的效力范圍或“刑法的效力”,是指一國刑法在什么領域、對什么人、于什么時間具有效力,以及刑法對其頒布施行前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2、種類:(1)空間效力:主要解決刑法對地的效力和對人的效力(2)時間效力:著重解決刑法生效、失效的時間和溯及力的問題(二)空間效力1、屬地管轄【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意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實際領土:領海、領陸、領空擬制領土:船舶、航空器(

9、注意不包括國際列車、國際汽車)(2)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刑法第十一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不適用中國刑法)【憲法第三十一條】港澳臺地區(qū)適用其本地刑法,不適用內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法。(不適用中國大陸刑法)刑法典頒布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特別刑法。(不適用刑法典)【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立法法第六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變通規(guī)定,自治區(qū)、州、縣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當地適用變通規(guī)定。(不適用刑法典的部分條文)(3)犯罪地認定:只需犯罪行為與結果有一項發(fā)

10、生在我國領域內即可2、屬人管轄【刑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1)對我國公民可以適用(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適用),對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軍人必須適用。(2)【刑法第十條】對域外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3、保護管轄【刑法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1、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適用條件:(1)所犯之罪必須侵犯了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2)法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3)雙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處罰4、普遍管轄【刑法第九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1)對象為: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質罪;侵害國際保護人員和外交代表等國際犯罪;恐怖主義犯罪。(2)條件:我國締結或參加了相關的國際條約;對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沒有保留。(三)時間效力

12、1、生效時間(1)法典明確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公布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再實行生效2、失效時間(1)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3、溯及力問題(1)一般規(guī)定:【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溯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實施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做出的生效判決,繼續(xù)有效。(原則:從舊兼從輕。)(2)特殊規(guī)定:(1997年刑法【新法】相對于1979年刑法【舊法】)追溯時效、特殊減輕、

13、不得駕駛:從輕和有利于被告人。累犯、特別自首、立功的認定、緩刑假釋的撤銷:依后一犯罪行為、自首行為、立功行為、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時的法。不得適用舊刑法的類推。再審案件(審判監(jiān)督案件):原則上從舊。繼續(xù)犯、連續(xù)犯、同種數罪:適用新法。(3)司法解釋、立法解釋的效力時效與被解釋的刑法條款同步。先后兩個解釋之間:從舊且從輕。新的解釋明文規(guī)定從新的,從新。已決案件不再變動。四、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基本觀點(一)基本概念1、犯罪概念【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

14、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成立條件3、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簡言之,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構成犯罪的主客觀要件的總和。(三)各犯罪論體系達成的共識:1、客觀判斷先于主觀判斷。2、形式判斷先于實質判斷,事實判斷先于價值判斷。3、定型判斷先于非定型判斷。五、犯罪的客觀方面(一)不作為犯(一)刑法意義上的行為之特征1、有體性:即人為性。2、有意性:犯罪行為是

15、行為人在意識或意志支配下的身體動作。3、危害性:對犯罪行為的社會評價,即在客觀上侵犯或威脅法益的行為。(二)不作為犯的分類1、純正的不作為犯: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法定的不作為之罪的情形。2、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因不作為而構成了法定的作為之罪。(三)不作為構成犯罪的一般要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作為)的義務(1)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積極作為義務(2)業(yè)務上和職務上所要求的積極作為義務(3)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4)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先行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tài)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四)對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判斷時應

16、當注意的三個問題1、道德義務不能成為不作為義務的來源。2、犯罪行為能否成為先行行為的判斷(1)若刑法就某種犯罪行為規(guī)定了結果加重犯或者因發(fā)生嚴重結果而成立重罪時,先前的犯罪行為并不導致行為人負有防止嚴重結果發(fā)生的義務,而是直接將該加重的危害結果評價在相應的結果加重犯或另一重罪中。(2)若刑法未就某種犯罪行為規(guī)定為結果加重犯,也未規(guī)定發(fā)生嚴重結果而成立重罪,如果先前的犯罪行為導致另一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則認為該犯罪行為導致行為人負有阻止該危險狀態(tài)、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義務。3、持有行為(如持有違禁物)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一般不能認定為不作為。六、犯罪的客觀方面(二)因果關系(一)刑法上的危害結果1、

17、特征:(1)法定性危害結果是刑法規(guī)定的(2)行為的危害結果是使直接客體遭受損害的事實(3)危害結果是由實行行為造成的2、危害結果對犯罪行為及刑事責任的作用(1)危害結果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對于所有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結果決定犯罪成立與否。(2)危害結果是犯罪既遂的必要條件:對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結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結果決定犯罪既遂與否。(3)危害結果僅僅是加重刑罰的情節(jié):對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險犯、行為犯、舉動犯而言,危害結果并不影響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與否,但影響量刑的輕重。(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1、含義: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危害行為與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是在危害結果發(fā)生

18、時要求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2、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1)必然因果關系:行為與結果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guī)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主要指向的一類因果關系。(2)偶然因果關系:某種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發(fā)展過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或條件加入其中,由后來介入的這一原因合乎規(guī)律地引起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應適當考慮,情節(jié)嚴重的可影響定罪量刑。3、因果關系判斷的基點:條件說(1)判斷方法:無a即無b,則a是b的條件(排除思維法)(2)判斷的一般步驟:基于條件說判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事實聯系,再借助主觀罪過理論將其轉換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4、判

19、斷因果關系必須考慮的問題介入因素(1)基本原理:某先行行為(條件)在發(fā)生作用的過程中,因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了預定的因果鏈。(2)介入因素的主要種類:自然時間他人行為被害人自身行為(3)對于介入因素的判斷判斷介入因素是否導致因果關系中斷,關鍵在于介入因素的性質以及同先行行為的關系是否具有獨立性、異常性。若介入因素的出現是異常的且本身獨立于先行行為,則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切斷而導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E.g.甲以故意殺人的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入足以致死的毒藥,但毒藥起作用前丙開槍殺死乙。則甲的投毒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甲僅成立故意殺人未遂。E.g.甲追趕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

20、正常行駛的汽車身亡。甲的追趕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為該行為并非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若介入因素的出現在考慮先行行為的條件下是正常的或從屬于先行行為,則因果關系仍然存在。E.g甲在懸崖邊砍殺乙,將其砍成重傷后以為乙已死便離去。乙沒死,自己醒來后跌跌撞撞站起,邁了兩步便摔下懸崖死亡。甲的殺害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仍有因果關系。E.g.甲開槍殺乙,未射中乙但乙因受驚嚇而心臟病發(fā)死亡。因果關系仍然存在。七、犯罪主體(一)自然人犯罪(一)刑事責任年齡及刑事責任能力1、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1)完全無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下(2)相對負刑事責任:14-16周歲(3)完全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2、

21、特殊規(guī)定:(1)相對負刑事責任者責任范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注意:相對刑事責任者對于任何過失犯罪,不論危害結果如何都不負刑事責任。(2)對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犯罪:【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能適用死刑(包括死緩)不成立累犯(3)年齡對老年人責任能力的影響【刑法第十七條之一】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寬處罰的程度是“從輕或減輕”原則上禁止使用死刑(包

22、括死緩),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人,應當適用緩刑(4)周歲的規(guī)則計算周歲以實足年齡為準,按公歷年月日計算,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視為滿足特定周歲,過生日的當天不計算在內。在隔時犯的情況下,若犯罪行為的實施與犯罪結果的出現不在同一天,則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應當以行為時為基準。(5)跨年齡階段犯罪的問題已滿16周歲的人事實了某種犯罪,并在已滿16歲前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若14-16歲期間實施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八種重大犯罪的,應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就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后所犯之罪的刑事責任,先前行為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14-16周歲期間事實了八種重大犯罪并在

23、14周歲之前也實施了相同犯罪的,也只能追究已滿14周歲后犯罪的刑事責任。(6)非刑罰的制裁措施【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3、刑事責任能力(1)劃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A、未滿14周歲的人B、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A、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B、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礙者C、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一一常態(tài)、罪刑規(guī)范的樣本(2)精神狀態(tài)對責任能力的影響【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

24、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酗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聽說、視覺機能對責任能力的影響【刑法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原因自由行為1、含義: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前一行為(原因行為)時是自由的,開始著手后一行動時,缺乏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情形。2、處理:原因自由行為與責任能力存在一定的關系,即實行行為時沒有責任能力,但是使之陷入這種無責任

25、能力狀況的原因行為是自由的,而戲中更清醒下行為人對其行為負責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責任與行為同在的原則。因此,原因自由行為應當受到譴責而不影響有責性如,酗酒者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八、犯罪主體(二)單位犯罪(一)概念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二)成立單位犯罪的條件:1、主體條件合格的單位(1)單位具有合法性(2)單位的范圍廣泛:法人、非法人國有、非國有國家機關單位的附屬機構:A、獨立的分支機構B、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夠有獨立的財政核算系統(tǒng))2、行為條件以單位名義實施,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3、主觀條件單位按

26、照決策程序集體決定或者負責人決定(單位意志)4、法律條件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明文規(guī)定(130/445)(1)純正的單位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自然人不可能構成(2)不純正的單位犯罪:自然人、單位均可構成刑(八)將“強迫職工勞動罪”修正為不純正的單位犯罪(3)不能由單位構成的罪名自然犯:如盜竊罪、重婚罪、強奸罪等某些法定犯:如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抗稅罪等(三)不屬于單位犯罪而屬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種情況:1、無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yè)2、盜用單位名義實施,利益歸個人私分的行為3、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單位4、成立以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四)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1、一般采取雙罰制:(

27、1)對單位判處罰金(并且只能判處罰金)(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其他刑罰2、刑法典分則明文特別規(guī)定實行單罰制的,依照規(guī)定,即只追究單位犯罪的責任人的刑事責任。3、單位犯罪不構成累犯九、犯罪的主觀方面(一)罪過形式及其相互辨析(一)犯罪主觀方面的基本內容1、概念: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2、兩個要素:(1)認識因素:行為人對該行為以及該行為的后果有沒有認識到以及認識的程度,包括:必然性認識:認識到行為必然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可能性認識:認識到行為可能會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無認識:沒有認識到行為會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2)意志因素:行

28、為人對該行為所導致的后果,是什么樣的態(tài)度,其意志上能不能控制、有沒有控制。分為:希望積極追求放任一一無所謂的態(tài)度,不管不顧、聽之任之,危害結果出現與否都可以接受輕信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就草率地認為某種危害結果是不會發(fā)生的疏忽大意一一沒有認識到結果會發(fā)生,意志上對這個行為所引起的后果是疏忽的、沒想到的3、二者的組合導致不同的罪過形式:認識因素必然性認識f意志因素希望=罪過形式直接故意/可能性認識f放任=間接故意輕信=過于自信的過失無認識f大意=疏忽大意的過失4、認定的注意事項(1)罪過與行為同時存在,罪過是行為當時而非行為之前或者行為之后的主觀心態(tài)(2)罪過形式判斷的基準在于危害結果,是故意還是

29、過失不在于對危害行為本身的認識而在于對該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3)刑法是以懲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懲罰過失犯罪為例外(二)罪過形式的種類1、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積極追求)必要的認識因素A、行為的內容與危害性質B、以特定行為對象為必要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要求認識到特定行為對象C、因果關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認識到具體樣態(tài))D、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時間、地點等非必要的認識因素A、責任年齡、不決定行為性質的身份B、數額、情節(jié)(可觀超過要素)

30、C、行為的違法屬性意志因素:希望、追求(2)間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構成A、對結果發(fā)生的蓋然性認識B、放任意志:容忍結果發(fā)生一一不是確信結果可以避免而是確信結果更可能發(fā)生,并且對結果的發(fā)生采取無所謂的態(tài)度,聽之任之間接故意的通常表現形式:A、為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B、為實現某種犯罪意圖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發(fā)生C、瞬間沖動下不計后果的行為(激情犯罪)2、過失犯罪【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1)過于自信的過失(有認識的過失)認識因素:發(fā)

31、生結果的可能性A、可能發(fā)生危害結果B、結果發(fā)生可能性小意志因素:輕信能夠避免,相信能夠避免結果A、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B、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C、誤以為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非常小(2)疏忽大意的過失(無認識的過失)具有預見義務A、業(yè)務上的預見義務:法律規(guī)范確定的義務B、生活中的預見義務:社會規(guī)范確定的義務具有預見能力:注意的可能性通說:應當采用折衷說主觀說為標準,客觀說為參照3、無罪過事件【刑法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不可抗力:行為人預見到了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但是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發(fā)

32、生,或者雖然采取了避免結果發(fā)生的措施,但是結果仍然不可避免。(2)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三)罪過形式的辨認問題(四)犯意轉化與另起犯意1、犯意轉化(1)定義: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改變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從而導致此罪與彼罪的轉化。(2)種類:兩種情形預備階段的此犯意在實行階段轉化為彼犯意。處理原則:實行行為之犯意吸收預備行為之犯意實行犯罪過程中的犯意轉化處理原則:高犯意吸收低犯意2、另起犯意(1)定義:在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因為某種原因出現,停止原犯罪行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實施另外一個犯罪行為。(2)與犯意轉化的

33、區(qū)別前一犯罪行為是否已經停止下來:A、犯意轉化一一前一犯罪行為正在繼續(xù)B、另起犯意一一前一犯罪行為由于某種原因已經停止犯罪對象是否為同一對象:A、犯意轉化針對同一被害對象B、另起犯意既可以針對同一被害對象也可以針對其他被害對象犯罪客體是否為同一或同類法益A、犯意轉化一一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相同或者同類B、另起犯意一一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大多數情況下不同刑事責任認定A、犯意轉化一一實為一罪,僅以一罪論處B、另起犯意一一實為數罪,可能數罪并罰十、犯罪的主觀方面(二)主觀認識錯誤(一)法律認識錯誤1、定義: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法律性質或意義發(fā)生誤解。2、分類:(1)將有罪行為誤認為無罪假想不犯罪(2

34、)將無罪行為誤認為有罪假象犯罪(3)對行為的定性以及處罰輕重的錯誤認識3、處理原則:一般不影響定罪量刑(二)事實認識錯誤1、概念:行為人在犯罪時預想的情況與實際發(fā)生的情況不一致。2、處理原則:法定符合說行為人預想的事實與實際發(fā)生的事實屬于同一法定該犯罪構成范圍內的,被認為其法律性質相同,不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3、種類劃分(1)對象錯誤: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侵犯的對象不一致。(辨認誤差)同一構成要件內的對象錯誤不阻卻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成立故意。g甲想殺乙,但把丙誤認為是乙而殺死了丙,甲的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不受影響。不同構成要件之間的對象錯誤阻卻

35、行為人對因錯誤而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成立故意。E.g甲在半夜?jié)撊胍壹液笤簻蕚渌艡C殺乙,不久看見門口一個黑影一動便開槍命中。第二天乙發(fā)現自家的驢被殺死。則甲只承擔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2)打擊錯誤:行為人對對象的辨認無誤,但是在實施侵害行為時,行為出現誤差以致實際侵害的對象與預想侵害的對象不一致。(行為誤差)同類對象的打擊錯誤E.g甲欲射殺乙,由于射擊水平有限沒有瞄準,殺死了乙身邊的丙。不同類對象的打擊錯誤(3)手段錯誤: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對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或者使用的工具發(fā)生認識錯誤。結果未實現,但行為具有客觀危險性一一犯罪未遂E.g.甲欲毒死乙,卻誤把白糖當成砒霜投入乙的杯中。不能犯:行為

36、不具有客觀危險性一一不認為是犯罪迷信犯:即使依照行為人的主觀計劃實施,客觀上也絕不能實現預想的結果(不能犯的一種)不是犯罪E.g.甲欲殺乙,用稻草制作了乙的小人在家用針扎了49天,第50天乙出車禍死亡。(4)因果關系錯誤:行為人最終造成了犯罪結果,但是導致犯罪結果的實際過程與預想的進程不一致。類型A、因果機制偏離B、結果提前實現C、結果延后發(fā)生(韋伯故意,概括故意)處理原則:不影響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認定,也不影響定罪量刑問題。十一、犯罪的正當化事由(一)正當防衛(wèi)(一)概念【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37、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二)成立條件1、防衛(wèi)起因:現實的不法侵害(1)不法侵害的特征不法性: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防衛(wèi)必要性)人的侵害,現實的侵害(2)應注意的問題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為:應當視為不法行為,原則上應允許正當防衛(wèi),但出于人道考慮應盡量避免。對動物侵害的防衛(wèi)情形,分為三類:A、針對野生動物的自發(fā)攻擊一一緊急避險B、針對他人唆使的家養(yǎng)動物攻擊正當防衛(wèi)C、針對家養(yǎng)動物的自發(fā)攻擊緊急避險對緊急避險等合法行為,不可實施正當防衛(wèi)對自己行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衛(wèi):對自己進行的防衛(wèi)挑撥不可防衛(wèi);但

38、對輕微過失甚至無過錯引起對方侵害,或者預想只會引起對方輕微反擊,對方卻對重大法益進行侵害時,可實行正當防衛(wèi)。(3)不符合起因條件的防衛(wèi)假想防衛(wèi)概念:假想防衛(wèi)是指沒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但防衛(wèi)人誤認為存在著不法侵害,或者客觀上存在著侵害,但這種侵害為合法的,而防衛(wèi)人不明了其行為合法性而進行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情形。性質:認識錯誤,主觀心理狀態(tài)是過失或者意外事件2、防衛(wèi)時間:不法侵害正在進行(1)不法侵害的開始與結束時間開始時間:A、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為開始(著手說)。B、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著手實行后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時,也應認為已開始(直接面臨說)。結束時間:A、不法侵害行為已經不可能(繼續(xù))侵害或者威脅法益。B、但侵害結束,損害尚可挽回時進行防衛(wèi)也屬正當防衛(wèi),如罪犯搶劫既遂后被害人奪回財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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