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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通常民事訴訟程序中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的困境與出路基于實證樣本考察的分析與思考徐州中院民一庭課題組1論文提要通過對徐州兩級法院的實證樣本考察,我們發現,通常民事程序中識別出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概率極低、裁判方式以“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處理”為主、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表述過于簡單、現有識別機制全面卻不具體。繼而對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困境及原因進行了檢視和反思,并從設置專門合議庭進行識別、構建妥恰的責任追究機制(機制層面)、設定實質審查的邊界,區分案件類型明確證明標準(標準層面)、規范經驗法則的運用、實現信息渠道的暢通化(技術層面)、以審判為中心多舉措強化庭審功能(實踐)等方面
2、提出建議,以期構建和完善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的徐州模式。關鍵詞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機制實質審查證明標準1喬英武孫慶(組織人事處)嵇海勇王夏(執筆)引言隨著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深入開展和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大,黑惡組織的不法行為趨于隱蔽化,傳統的通過單純侵害人身安全和財產獲取非法利益的情況逐漸減少,通過合同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行為的情況逐漸增多,近年來較為典型的即為“套路貸”2。“套路貸”是高利貸的變種,其放貸對象的償付能力本身具有重大風險,必須以強大的、足以造成借貸人恐懼的追償手段為依托。基于此,高利貸歷來是黑惡勢力獲取經濟來源的主要手段,即使黑惡勢力發展到所謂的“高層次”階段,因高利貸攫取利
3、益的超額性和直接性,仍是黑惡勢力的主要斂財方式。司法實踐證明,現實中確實存在一定數量的“套路貸”犯罪與黑惡勢力犯罪有密切的關聯3,有的“套路貸”犯罪集團甚至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所有特征,識別和打擊“套路貸”是掃黑除惡的關鍵環節。而由“套路貸”衍生的虛假訴訟涌入民事訴訟,使得部分黑惡犯罪情節在民事審判中逐漸顯露。對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刑事偵查的漏洞,成為發現黑惡勢力的又一有效路徑,將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開展提供重要線索。與再審程序相比,通常民事訴訟程序即一、二審程序對于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是起點和關鍵,不僅能夠及時為刑事偵查提供有效線索,而且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涉2
4、“套路貸”是指放貸人虛構法律關系,通過虛增債務數額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借助訴訟、仲裁、公證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3據悉,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查獲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中,近2/3涉及“套路貸”。“套路貸”虛假訴訟對司法秩序造成妨害。當前,通常民事訴訟程序對于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尚處于摸索階段,相關機制、規則及標準雖然陸續出臺,但民事審判實務中仍然存在諸多困惑,因此本文聚焦于對該問題的研究,通過實證考察徐州兩級法院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現狀,檢視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面臨的困難及具體原因繼而從設置專門合議庭進行識別、構建妥恰的責任追究機
5、制(機制層面)、設定實質審查的邊界,區分案件類型明確證明標準(標準層面)規范經驗法則的運用、實現信息渠道的暢通化(技術層面)、以審判為中心多舉措強化庭審功能(實踐)等方面提出建議,以期構建和完善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的徐州模式。一、樣本考察:通常民事訴訟程序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的現狀梳理(一)通常民事程序中識別出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概率極低2019年,徐州兩級法院通過民事一、二審訴訟程序共計識別出涉“套路貸”虛假訴訟35件,其中一審識別出27件,二審識別出8件。而進入民事再審程序的民間借貸案件共計1847件。其中,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49件,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1798件,在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
6、的案件中,68件是因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引起。通過進入再審程序的較大數量,可以預見,與民事再審程序相比,通常民事訴訟程序中識別出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概率極低。4統計時間截至2019年11月10日。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程序35,通常民事程序(一、二審)再審程序1847,98%二)裁判方式以“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處理”為主通常民事訴訟程序中識別出的35件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其中33件以“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處理”結案,占識別出案件總量的94.3%,2件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結案。其中,“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依據最髙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
7、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依據最髙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兩種裁判方式對應的是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不同案件類型,實際上,證明標準也應予以區分,將在后文具體論述。表一:識別出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裁判方式對比裁判方式數量/占比法律依據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處理33件/94.3%最髙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件/5.7
8、%最髙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條三)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表述過于簡單絕大多數裁判文書僅以涉嫌經濟犯罪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本院認為”部分明確提到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的共計14篇,占總數的40%。超過半數以上的裁判文書對案件基本事實查明以及證據認證過程未有表述或者表述過于簡單、籠統。僅發現8篇裁判文書綜合查明事實及該案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情節、特征,進行分析認定。,其中3篇文書(為系列案件)將調查過程、認證理由進行充分說理,能夠清晰展現法官適用的證明標準及運用經驗法則的過程。絕大多數裁判文書的語焉不詳表明民事法
9、官在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中尚未準確、統一把握審查、認定標準。參見(2019)蘇0312民初928號民事裁定書;(2019)蘇0312民初9659號民事裁定書;(2018)蘇0381民初7575號民事裁定書;(2018)蘇0381民初7578號民事裁定書;(2018)蘇0381民初4273號民事裁定書。參見(2018)蘇0381民初4273號民事裁定書;(2018)蘇0381民初4276號民事裁定書;(2018)蘇0381民初4281號民事裁定書。(四)現有識別機制全面卻不具體為全面、直觀反映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制度層面的現狀,課題組對省髙院及本院已出臺的涉及掃黑除惡及涉“套路貸”虛假
10、訴訟的文件進行了梳理,篩選出涉及識別機制的相關文件,發現已出臺的文件關注到的識別機制主要包括:1、審理前:含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案前風險警示制度、強制檢索制度;2、審理中:強化證據甄別、實質審查及依職權調查、列舉涉套路貸虛假訴訟常見行為或情節、提供可供參考的庭審發文提綱;3、審理后:法官問責及懲戒機制。詳細展示如下:表二:關于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的文件概覽發文機關文件名稱涉及識別的主要內容省院關于全省法院開展“套路貸”虛假訴訟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完善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改進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方式江蘇省髙級人民法院關于壓緊壓實責任進一步強化“套路貸”虛假訴訟專項治理力度的通知必須傳喚當事人本人到
11、庭;嚴格證據審查,加強依職權調查取證。法官問責及懲戒機制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打擊與防范“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套路貸”的概念、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重點疑似案件情形列舉;強化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強化借貸事實的實質性審查,加大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江蘇省髙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民間借貸案件強制檢索制度的通知明確必須強制檢索的案件類型及強制檢索要求。本院防范和懲治民間借貸涉“套路貸”的工作意見列舉“套路貸”行為模式建立案前風險警示制度強化證據甄別關于涉“套路貸”案件強化線索排查工作的通知強化實質審查力度列舉須重點審查的行為或情節庭審發問提綱(參考)通過對已下發文件的系統梳
12、理,我們發現,文件中涉及的識別機制看似較為全面,但大多原則性較強,對實質審查、法官依職權調查以及問責機制,僅僅一筆帶過,實際上并未確立具體標準和規則,參考性和可操作性不強。二、困境檢視: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面臨的主要困難一)通常民事程序中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呈被動性“套路貸”屬于新型犯罪,在2018年4月“套路貸”被初次發現之前,并未引起審判領域的重視。即便在發現初期,由于對套路的形成、發展、渠道等手段性問題以及對所涉群體、危害程度等結果性問題把握不全面、不深入,民事程序的識別與裁判呈現明顯的被動性。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與通常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有別,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
13、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通常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以雙方當事人的惡意串通為構成要件,而涉“套路貸”虛假訴訟則是單方“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損害他人權益,妨害司法秩序。由于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特殊性,該類案件審理的核心任務實際上是識別“套路貸”,即發現犯罪線索,而民事法官對此缺乏經驗。其次,涉“套路貸”虛假訴訟具有預謀性,大多形式證據充分,如僅依據證據規則,則幾乎無法識別出其系虛假訴訟,主要依賴充分的訴辯對抗以及法官的實質審查,而送達難問題在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中尤為顯著,是法官發現案件真實的首要阻礙因素。為達到不法目的,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原告
14、往往采取各種手段,或者其本人不到庭,或者阻止被告到庭。被告地址的真偽需要法官鑒別查明,實務中確已出現多例原告故意向法院提供被告錯誤地址,因此送達不到的案件。再者,“套路貸”屬于刑事犯罪,具體犯罪情形不一,一般通過刑事偵查發現,民事訴訟中的識別機制也只是列舉了多發、頻發的案件類型。能否從證據及雙方的訴辯對抗中發現不合常理之處并通過實質審查進行驗證,對民事法官的經驗及能力是很大的考驗。(二)識別水平較低,實質審查越邊界通過樣本分析看出,識別出的絕大多數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裁判文書表述過于簡單,反映出當前民事審判中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缺乏統一、明確的證明標準,法官對此把握不一,因而思路不清晰,
15、導致裁判文書不敢明確表述、不便具體表達。另一方面,從對審理民間借貸一線法官的訪談和調研看,當前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與排查已經為審判人員髙度重視,實質審查理念深入人心。但由于證明標準的不明確以及經驗法則的運用不得法,出現了實質審查極端化傾向,即民事審查的刑事偵查化,有學者甚至擔心法院在防治虛假訴訟政策下有恢復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之虞。7這不僅與辯論主義存在沖突,違背民事司法規律,影響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質效,而且由于較髙的時間、人力成本,使得民事審判“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劇升級。7吳澤勇:民事訴訟法理背景下的虛假訴訟規制,載交大法學,2017年第2期。(三)對正常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造成沖擊
16、當前,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已成為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中的必經程序。裁判思路及庭審提綱的設計均以識別“套路貸”為中心和重點。出于各種原因,當前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有從化解糾紛向識別,套路貸”傾斜的明顯跡象。而從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效果看,投入的精力與識別結果之間并不成正比,且落差較大。不管是從民事審判的落腳點考慮,還是從涉“套路貸”虛假訴訟占民間借貸糾紛的比例著眼,對于絕大多數民間借貸案件來說,審判的重心和目標仍應是化解糾紛,而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與化解糾紛兩個任務雜糅,勢必給大多數正常案件的審理帶來干擾。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長期處于“非常規”狀態,造成民事法官無法專注于爭點解決,造成質
17、效低下。三、成因剖析: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一)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事實明難首先,“套路貸”本身具有預謀性,其中很多有專業人士(法律從業人員、政法機關工作人員等)加入,為犯罪團體出謀劃策,逃避法律制裁。其次,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系一方當事人所為,因此通過雙方充分的訴辯對抗往往能夠發現犯罪線索,而民事訴訟送達難問題一時難以破解,送達方法單一,效果疲乏,使得訴辯對抗難以實現。再者,民事法官對刑事犯罪普遍敏感度不髙,部分法官認為公安機關不管就是民事糾紛”、“按民事案件審理不影響當事人利益”,這種錯誤思維致使民事法官在審判中不能積極、敏感地發現相關犯罪線索,極易助長犯罪,成為黑惡
18、勢力利用的工具。二)識別標準、技術尚未形成制度化經驗由于形勢緊迫,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當前仍是運動式、被動式的識別,有效的制度化經驗尚未形成。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能夠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具有髙度蓋然性,則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如借貸事實的存在真偽不明,則不支持原告的訴請。但借貸事實真偽不明并不等同于虛假訴訟。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認定還需要法官進一步查明是否有偽造證據、暴力討債等符合“套路貸”犯罪的特征。而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預謀性及隱蔽性,給法官查明事實帶來極大阻礙。據訪談結果顯示,民事法官對虛假訴訟罪的構成并不了解,主要依靠對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的文件、指南的參照理解進行識別。而當前各級法院出臺
19、的識別標準僅列舉疑似因素,對識別采用的證明標準并未予以明確,導致何時啟動依職權調查,調查到何種程度,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而經驗法則的運用同樣缺乏指導與規制。在錯案追究的緊箍咒下,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思想負擔較重,出于自我風險防控考慮,更加細致深入的審查是更多法官的現實選擇。(三)信息渠道受限,合力效果不佳民事審判機關受制于工作任務和調查手段等制度與技術障礙,往往很難擔負起認定虛假訴訟行為的重任。8技術方面,目前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主要依托省院強制檢索平臺,該平臺對于虛假訴訟甄別的作用僅是圈定可疑案件或可疑當事人。而當前識別的關鍵和重點8紀格非:民事訴訟虛假訴訟治理思路的再思考基于實證視角的分
20、析與研究,載交大法學2017年第2期。仍在于證據的調查和判斷。法院通常民事訴訟程序中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亟需公安、檢察、銀行、工商等部門的信息支持。四:出路探尋:從機制、標準到技術、實踐的全方位考量(一)機制層面:設置專門合議庭進行識別,構建妥恰的責任追究機制設置專門合議庭進行識別。由于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與正常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在理念、任務、方法上均存在差異。因此,設置合議庭進行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識別,將其與正常民間借貸案件分離,各司其職,互不干擾,能夠保證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與正常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有序開展,髙效運行。鑒于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特殊性,需要法官既要了解套
21、路貸犯罪的要素與特征,又要精通民事審判,因此建議由一名有刑事審判經驗的法官與兩名民事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專門審理經強制檢索后疑似“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案件。因識別程序不同于正常民間借貸審理程序,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專門合議庭的核心任務是有效開展庭審詢問,必要時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與銀行、公安等相關部門溝通聯絡,查證,提髙識別效率。構建妥恰的責任追究機制。當前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的責任追究僅限于較為原則的規定,江蘇省髙級人民法院關于壓緊壓實責任進一步強化“套路貸”虛假訴訟專項治理力度的通知中規定:“從今年8月1日起,尚未審執結和新收民間借貸案件,凡是審判執行人員應發現而未發現
22、“套路貸”虛假訴訟,致使違法犯罪分子利用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利益的,發生一起,問責一起。屬于違紀違法的,依法依紀處理;屬于違反審判職責的,依照法官懲戒規定處理。”不明晰的責任預設給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部門和法官帶來較大的心理壓力,對于“應發現而未發現”的具體情形以及“違反審判職責”的適用條件,應當在涉“套路貸”虛假訴訟識別標準明確的前提下進行妥恰、細致規定。二)標準層面:設定實質審查的邊界,區分案件類型明確證明標準實質審查的邊界問題主要是指法官在依職權調查證據方面,如何規制其自由裁量權既不被虛置,也不被濫用,而處于恰當范圍內。通常民事程序中對于是否構成套路貸犯罪的偵查和認定問題,屬于公安機關、檢
23、察機關以及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部門的職權范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部門無法在民事訴訟中進行精確判斷,故只要經初步審查,發現系疑似“套路貸”虛假訴訟即達到了甄別要求。對于證明標準,應區分案件類型予以明確。從裁判方式看,涉套路貸虛假訴訟分為兩種類型:一種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一種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裁定駁回起訴”適用于原告單方虛假訴訟,簡稱為“單方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于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情形,在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中,主要針對出借人與擔保人共同“套路”借款人,或出借人與借款人共同“套路”擔保人,該種類型簡稱為“合謀型”。對于“合謀型”,與通常的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無異,根據最髙人民法院
24、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按照以上規定,“合謀型”的證明標準較髙,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而“單方型”的證明標準法律未予明確,我們認為,“單方型”的證明標準達到蓋然性優勢(大于50%)即可,原因在于裁定駁回起訴,并未涉及實體,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不構成犯罪,當事人仍有民事救濟途徑。表三:兩種案件類型的證明標準對比案件類型證明標準裁判方式“單方型”蓋然性優勢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處理“合謀型”排除合理懷疑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三)技術層面:法律
25、技術與信息技術的合力升級法律技術方面,規范經驗法則的運用。基于大部分涉“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證明標準設定為“蓋然性優勢”,該證明標準決定了是否認定為涉“套路貸”虛假訴訟主要依托法官對經驗法則的運用。同時,經驗法則的恰當運用,能夠減少法官不必要的調查取證,髙效識別“套路貸”虛假訴訟。基于法官經驗及能力的差異,經驗法則的運用因人而異,可通過合議庭、審委會等集體決策機制進行彌補。應制定詳細、具體的逐級匯報、決議程序,同時充分發揮已經研究確認的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領作用,全面規制經驗法則的運用。信息技術方面,實現信息渠道的暢通化,真正形成打擊合力。公安和檢察機關在“套路貸”的識別上具有天然優勢。一方面,公安機關和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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