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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訴訟仲裁管理標準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集團公司被訴案件、起訴案件、內部糾紛以及案件信息統計上報、法律風險信息上報等管理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及下屬單位。2 規范性引用文件及術語和定義2.1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法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 2.2 術語與定義2.2.1 法律糾紛案件 本標準所稱法律糾紛案件是指各類訴訟、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發訴訟、仲裁的各類事件。2.2.2 內部單

2、位 本標準所稱內部單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屬二級單位及下屬各級公司,股份公司直屬分公司、指揮(項目)部、區域指揮部、辦事處、協調組等(以下簡稱各單位)。2.2.3 內部法律糾紛本標準所稱內部法律糾紛是指各單位之間因經濟合同引發的財產權益糾紛。3 職責3.1 集團總法律顧問職責3.1.1 全面負責集團公司范圍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工作。3.1.2 審批各類法律文書。3.1.3 審批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策劃方案。3.1.4 統一安排法律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其他工作。3.1.5 解決集團公司各內部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3.1.6 負責重大法律風險的處置工作。3.2 集團法律合規部職責3.2.1 收集整理集團本

3、級法律糾紛案件的證據材料,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方案。3.2.2 負責集團本級法律糾紛案件的調查取證;申請訴訟、仲裁;出庭、質證、變更訴訟請求、和解、調解、撤訴、簽署和接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工作,勞動仲裁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負責處置,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起訴的案件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負責處置。3.2.3 對二級單位及其下屬機構范圍內的法律糾紛案件進行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3.2.4 組織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處理方案進行論證。3.2.5 審核二級單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策劃方案。3.2.6 審核各類法律文書。3.2.7 對選聘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出建議,并對選定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

4、督和評價。3.2.8 協調處理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之間的內部經濟糾紛案件。3.2.9 建立案件卷宗,進行統計分析。3.2.10 收集、整理各二級單位上報的法律風險信息,并就重大法律風險進行預警、分析、處置,并檢查處置效果。3.2.11 完成集團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3.3 集團各職能部門職責3.3.1 協助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及涉案二級單位處理法律糾紛案件。3.3.2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集團公司范圍內勞動仲裁案件的處置;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案件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負責。3.3.3 負責本業務系統內重大法律風險的處置工作。3.4 二級單位總法律顧問職責3.4.1 全面負責本單位

5、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工作。3.4.2 審批本單位各類法律文書。3.4.3 組織制定本單位法律糾紛案件的策劃方案。3.4.4 適時組織召開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論證會。3.4.5 及時向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提交已經或可能發生法律糾紛的信息和有關文件、資料等。3.4.6 安排專人協助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或其他單位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調查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并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支持工作。3.4.7 負責總結本單位法律糾紛案件的經驗教訓,加強和改進法律風險防范工作。3.4.8 核對及審批本單位案件信息表(見附錄J),并于每月25日前上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3.4.9 完成其他需要參與或配合處理的工作。3.5 二級單位

6、法務部職責3.5.1 協助本單位總法律顧問履行職責3.5.2 負責本單位法律糾紛案件的具體工作,包括法律糾紛案件的調查取證;申請訴訟、仲裁;出庭、質證、變更訴訟請求、和解、調解、撤訴、簽署和接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勞動仲裁由二級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處置,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起訴的案件由二級單位法務部負責處置。3.5.3 建立和更新本單位法律糾紛案件檔案。3.5.4 編寫本單位發生的典型案例,并及時上報或通報。3.5.5 統計、匯總、分析本單位法律糾紛案件,并按時編制法律糾紛案件月報表。3.5.6 完成與法律糾紛案件有關或上級交派的其它工作。3.6 二級單位各職能部門職責3.6.1 協助本單位法務

7、部處理法律糾紛案件。3.6.2 二級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集團公司范圍內勞動仲裁案件的處置;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案件由二級單位法務部負責。3.6.3 負責本業務系統內重大法律風險的處置工作。3.7 項目部職責3.7.1 做好有關文件資料、尤其是案件證據材料的管理工作,做到資料完整、規范。3.7.2 按照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的要求,做好案件統計、處置工作。4 訴訟仲裁管理目的與風險4.1 集團公司訴訟仲裁管理的目的是建立、健全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和操作流程,完善法律文書、資料的留存與立卷歸檔程序,保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4.2 集團公司訴訟仲裁

8、管理的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及時性原則,即法律糾紛案件發生后及時報告、及時處理;處理方式靈活多樣性原則,即訴訟、仲裁與非訴協商等方式結合,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尋求既有利于解決糾紛又維護集團公司利益的處理方式;時機性原則,集團公司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采取訴訟、仲裁手段予以維護的,應綜合考慮案件審理、執行等相關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訴訟、仲裁的恰當時機;經濟性原則,即權衡訴訟、仲裁成本與收益,進而合理決策。4.3 集團公司訴訟仲裁管理的關鍵績效指標包括:錯報、瞞報造成經濟損失金額和次數;內部糾紛導致外部訴訟的事件次數及損失;案件審批表及策劃書是否全部經過審批;被訴案

9、件數量;小額純支付糾紛案件數量;被執行案件數量;重大法律風險信息上報及時性。4.4 集團公司訴訟仲裁管理需應對的主要風險包括:不填寫案件審批表擅自起訴,或者審批表填寫質量差,不能反映事實及法律關系,導致案件處理效果較差或者經濟損失的。未填寫評估策劃書,或填寫質量低;內部爭議不上報,尋找外部法律訴訟;未掌握案件信息或者報送案件信息不準確,有瞞報、錯報、漏報風險;未發現重大法律風險信息,或發現后未進行上報。5 訴訟仲裁管理內容5.1 法律糾紛案件處理5.1.1 集團公司范圍內發生的法律糾紛案件實行統一管理原則,由法律糾紛案件所涉及的單位在主動提起訴訟(仲裁)前10日向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報告備案,報

10、送時應包括相關法律文書、起訴案件審批表(見附錄F)。起訴案件審批表應填寫:案件基本情況,訴訟請求或答辯理由,我方證據名稱及證明目的,案件處理思路及方式,是否外聘律所(律師),擬聘律所(律師)基本情況、代理費用,擬聘律所(律師)對案件的法律意見書、基本觀點,擬聘律所(律師)對案件結果的預判及承諾等,由發案單位總法律顧問審核,經本單位總經理審批簽字后上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收到法律文書后,確定、批準案件承辦人員,批準處理方案、明確是否進行反訴等;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由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審批。5.1.2 案件承辦人應在本單位法律事務人員、項目經理部相關人員或業務部門相關人員中選任。案件承辦人應全程、親自

11、參與案件處理,對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和本單位總法律顧問負責。并在辦案過程中及時向本單位總法律顧問匯報案件進展情況;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還需向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匯報。5.1.3 法律糾紛案件原則上由發案單位自行處理,如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認為有必要時,可由所屬單位將案件移交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直接處理。5.1.4 法律糾紛案件的處理必須以維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為根本,并應遵循以下工作原則:a)合法性原則,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b)及時性原則,即法律糾紛案件發生后及時報告、及時處理;c)處理方式靈活多樣性原則,即訴訟、仲裁與非訴協商等方式結合,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尋求既有利于解決糾紛又維護集

12、團公司利益的處理方式;d)時機性原則,集團公司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采取訴訟、仲裁手段予以維護的,應綜合考慮案件審理、執行等相關因素,注意把握提起訴訟、仲裁的恰當時機;e)經濟性原則,即權衡訴訟、仲裁成本與收益,進而合理決策;f)維護集團公司信譽和形象原則,即要重視維護集團公司信譽和形象,特別是經濟活動中應盡量避免被訴、被申請仲裁案件的發生,積極采取非訴協商的方式化解被訴、被申請仲裁風險。5.1.5 各單位非法律事務人員收到起訴書、仲裁申請書、應訴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時,應立即轉交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由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在3日內向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報告備案,同時報送相關法律文書及案件

13、策劃書(見附錄H)。5.1.6 各單位應報送的材料包括下列內容:a)起訴書、仲裁申請書、應訴通知書、傳票等法院或仲裁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b)基本案情介紹,包括案由、當事人各方、涉案金額、爭議的焦點等;c)已采取的處理措施和效果;d)案件證據資料情況及涉案業務的經辦人員對案件事實陳述的書面材料;e)具體經辦人員及聯系方式。5.1.7 各單位應當重視和完善法律糾紛案件處理程序,在立案后30天內或收到法律文書后10日內由發案單位組織召開案件評估策劃會,進行法律分析、提出處理方案后,形成案件評估策劃書(見附錄G、附錄H),經本單位總法律顧問批準后實施,確保在充分分析和論證基礎上處理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法

14、律糾紛案件的評估策劃方案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審核,經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審批后實施。5.1.8 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和各單位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應當為法律糾紛案件建立專門卷宗,收集、整理和保管案件相關文件資料。5.1.9 存在以下情況的工程項目,原則上應進入訴訟、仲裁程序,并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a)總承包竣工工程合同欠款時間超過18個月的;b)總承包竣工工程合同欠款時間在12個月以上,18個月(含)以內,合同欠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c)總承包竣工工程合同欠款時間在12個月以內,但合同欠款金額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d)出現對方單位轉移財產、經營不善、資金狀況惡化的;

15、e)承攬性質的專業分包以及其它類型業務,參照欠款金額、欠款比例、欠款時間等,及時啟動訴訟程序;f)其它需及時進入訴訟程序的糾紛或案件。5.1.10 經審批決定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工程施工項目,項目經理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將以下資料上交本單位案件承辦人員:a)與對方單位簽訂的備案合同、執行合同(如有)、協議書、補充協議、保修合同、備忘錄、重要會議記錄等;b)工程項目結算協議/付款協議;c)歷次收款金額及日期、末次收款入賬單;d)歷次催款函、建設單位簽收憑證、回復函;e)竣工驗收資料、竣工移交資料、入住證明等;f)現欠款明確金額、利息數額及計算方法;g)對方單位資產情況;h)對方單位地址、帳號及法

16、人代表姓名;i)資料份數根據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確定,訴訟方式一式四份,仲裁方式一式七份,或按案件承辦人員要求的份數提交。5.1.11 經批準采取非訴協商方式處理的案件,涉案單位或部門與案件承辦人在處理具體工作時,應以互諒互讓為方針,以維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為準則,積極促成法律糾紛案件的協商解決。在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解決糾紛期間,案件承辦人不應停止以訴訟、仲裁方式解決法律糾紛案件的準備工作。對通過協商仍不能解決的法律糾紛,案件承辦人應及時向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提出啟動訴訟程序建議,由本單位總法律顧問決定。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經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上報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決定。5.1.12 在未聘請

17、法律中介機構代理的案件中,訴訟或仲裁代理人一人為本單位法律工作人員,另一人為熟悉案情的業務人員。在聘請法律中介機構代理的案件中,必須有一名了解情況的集團公司正式員工作為代理人全程參與。5.1.13 法律糾紛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或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批準可以聘請法律中介機構進行代理:a)重大法律糾紛案件;b)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雙方爭議比較大,或者涉外案件;c)涉及群體性及系列性,社會影響較大案件;d)涉案單位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或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對審理(執行)地司法環境比較陌生,且外部法律事務機構有明顯的地域優勢或人脈關系時;e)受到比較大的外界干擾;f)涉案單位內部缺乏處理案

18、件人力資源;g)涉案單位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認為需要聘請法律中介機構的其他情形。5.1.14 案件承辦人和代理人應當及時收集、整理證據等各種涉案資料,辦理相關法律文書。法律糾紛案件涉及的單位和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案件承辦人和代理人調查案情、收集證據。5.1.15 法律糾紛案件全程實行評審制度,所有訴訟案件必須經審批后方可進入訴訟程序,所有法律文書(如起訴書、授權委托書、上訴書、和解意見、調解意見等)必須經審批后方可用印。5.1.16 案件代理人在處理訴訟、仲裁案件時,應重視提起反訴、證據提交、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法律時效確認等重要訴訟權利,以及工程款優先受償等合法權利的運用。注意權利的程序性、時

19、效性和時機性,保障有效行使。重視被告主體資格的確定、訴訟請求的設計、審判思路的引導等訴訟技巧和方式方法,避免或減少單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5.1.17 本單位總法律顧問或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認為案件處理存在嚴重缺陷或不足,或者案件代理人拒絕按照審批方案辦理的,可以撤換該案件代理人。5.1.18 訴訟、仲裁案件敗訴可以采取上訴、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再審等救濟程序的,應及時采取窮盡救濟程序的原則,以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5.1.19 各單位應建立訴訟案件管理臺賬,對本單位法律糾紛案件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于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總結并發布案例分析。5.1.20 各單位發生的法律糾紛案件應在立案或收到應訴

20、通知之日起5日內錄入股份公司法律合規信息系統。當案件發生新進展或新情況時,應于3日內更新案件情況。每月25日前將案件信息表(見附錄J)上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5.1.21 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根據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規定按時上報集團公司法律糾紛案件統計情況。5.1.22 被訴案件管理流程及相關要求詳見附錄A,起訴案件管理流程及相關要求詳見附錄B。5.2 非訴糾紛處理5.2.1 非訴糾紛是指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在履行合同或經營活動中,與合同對方或其他第三人發生的尚未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糾紛。具體表現為因工期、質量、結算、付款、工傷、損害、侵權等原因,合同對方或其他第三人向集團公司或所屬單位發

21、送的律師函、催款函、投訴、來訪、來電等形式。5.2.2 二級單位負責處理本單位發生的非訴糾紛,集團公司直屬或本級發生的非訴糾紛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協助業務主管部門處理。各單位應重視非訴糾紛的處理,不得相互推諉,在不損害集團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積極與對方溝通,爭取和解解決,盡可能避免非訴解紛轉化為訴訟糾紛。5.2.3 各單位收到各類律師函、催款函、投訴、來訪、來電后,應立即轉交所屬二級單位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由二級單位法律事務人員通知本單位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涉及重大糾紛的立即上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5.2.4 二級單位法律事務部門或機構對于本單位發生的非訴糾紛應建立臺賬,并隨時了解非訴糾紛

22、的協調、處理情況,及時更新非訴糾紛臺賬內容、記錄處理結果,并向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匯報重大非訴糾紛的進展情況。5.3 內部經濟糾紛的協調處理5.3.1 集團公司所屬各級單位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應由爭議各方主管領導在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協調、集團公司領導主持下友好協商解決,不得相互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5.3.2 內部調解應遵循的原則:a)誠實信用原則:爭議雙方應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實事求是的提交有關資料及陳述有關事實;b)客觀、公平、公正及實事求是的原則:參與調解的有關人員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本著客觀、公平、公正及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調解或裁定;c)約定優先原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已有明確約定的,應充

23、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既有約定,參與調解的人員僅可針對爭議雙方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爭議事項進行調解或裁定;d)調解優先原則:參與調解的職能部門應優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可采用處理決定書的形式進行裁定;e)集團公司利益優先原則:當爭議雙方或一方利益與集團公司整體利益相沖突時以集團公司利益優先。5.3.3 受理程序5.3.3.1 發生內部爭端后,由爭議雙方或其中一方以書面形式共同或單獨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分管領導提交請求調解申請書,請求協調處理。請求調解申請書須經提交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名,并應包括以下內容:爭議各方名稱、爭議事實與理由、請求處理事項和爭議各方主管領導出面協調處理的進展情況等。提交協調

24、處理申請書的同時,還應提交與爭議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原件。5.3.3.2 爭議雙方或其中一方為集團公司二級單位時,應直接向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或分管領導提交請求調解申請書,請求集團公司協調處理。5.3.3.3 爭議雙方均為集團公司同一二級單位下屬的項目經理部或其它分支機構時,首先應向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或分管領導提交請求調解申請書,請求二級單位協調處理。二級單位拒絕受理時,爭議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提交請求調解申請書,請求集團公司協調處理。二級單位內部的重要或重大業務糾紛,爭議各方也可直接提請集團公司協調處理。5.3.3.4 二級單位已經受理其下屬單位之間的內部糾紛并已

25、出具處理決定書或調解方案,但爭議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服時,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或調解方案后7日內,向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并提交調解申請書、二級單位作出的處理意見書或調解方案、對處理意見書或調解方案不服的事實及理由、相關證據等。5.3.4 調解程序5.3.4.1 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在接到請求調解申請書或復議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如遇特殊情況或重大業務糾紛可適當縮短或延長)報請內部爭端調解小組常務副組長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爭議各方。5.3.4.2 決定受理的,由集團公司內部爭端調解小組指定調解部門及調解人員,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爭議各方。如爭議各方對指定的調解部門及調解人員有異議,可于收到通知

26、之日起3日內書面提出,由集團公司內部爭端調解小組作出最終決定。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確定調解部門及調解人員后3日內,將相關資料移交。如有必要,調解人員可要求爭議雙方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辯意見或補充提交有關證據材料。5.3.4.3 調解部門、調解人員應當在接到請求調解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15日內完成調解工作(特殊情況下經內部爭端調解小組同意可適當延長或縮短),并出具處理決定書、調解協議書。5.3.4.4 二級單位調解程序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5.3.5 處理決定書、調解協議書5.3.5.1 爭議雙方可自行或在調解部門、調解人員主持下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經爭議雙方確認后,由爭議各方主管領

27、導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確認,有印章的單位還應同時加蓋印章,爭議各方簽章后調解協議書生效。調解協議書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的強制性規定。5.3.5.2 經調解,爭議雙方或其中一方拒不接受調解意見時,由調解部門、調解人員出具處理決定書,經內部爭端調解小組常務副組長或相關副組長審核后生效,重要及重大業務糾紛須經內部爭端調解小組組長審批后生效。集團公司作出的處理意見書自作出時生效。5.3.5.3 二級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書在送達爭議各方7日后且爭議各方均未提出復議申請時生效。二級單位作出的調解協議書自爭議各方確認簽章時生效。5.3.5.4 生效的調解協議書、集團公司作出的處理決定書作為爭議各方的

28、終局解決方案,在集團公司內部具有強制性,涉及的單位及部門均應無條件執行。5.3.5.5 如一方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調解協議書時,權利一方可向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執行申請。集團公司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成執行組,報經內部爭端調解小組常務副組長或相關副組長同意后,強制執行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調解協議書內容。二級單位內部爭議的處理決定書、調解協議書的制作及執行由二級單位自行制定。5.3.6 保密義務集團公司內部爭端調解采取不公開方式進行,當事人、調解人員及涉及的其他人員未經內部爭端調解小組授權均不得對外透露調解工作的實體和程序進行情況。5.4.7 內部法律糾紛處理流程及相關要求

29、詳見附錄C。5.4 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5.4.1 本辦法所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訴訟、仲裁的案件:a)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b)集團公司作為訴訟當事人且一審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c)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d)涉外案件,是指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包括:在境外(含港澳臺)受理、案件一方當事人在境外、標的物在境外、法律關系具有境外因素、侵權行為實施地或結果地在境外等情形;e)其他涉及集團公司重大權益或者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案件。5.4.2 根據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實行備案管理制度:a)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

30、位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訴訟、仲裁案件的,自立案之日起或收到起訴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書面報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備案;b)對于未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其他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在糾紛發生后5日內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書面報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備案。重大訴訟、仲裁案件或未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其他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處理過程均應經集團公司總法律顧問審批。5.4.3 重大法律糾紛處理可請求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調、指導。5.5 訴訟案件檔案管理5.5.1 各單位應對所有訴訟(包括起訴、被訴的已結、未結案件)、商事仲裁案件(包括申請、被申請的已結、未結案件)的

31、資料進行整理,按照一案一卷原則,對每個案件單獨建立檔案。新發案件自收到法律文書之時,建立卷宗。5.5.2 訴訟案件卷宗包括卷宗封皮(附件4)、卷宗內頁(附件5)、卷宗目錄(附件6)、訴訟資料。每個案件自形成起訴書或收到起訴書、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件開始,直到執行完畢本案結案整個訴訟過程中形成的訴訟資料、證據、司法文書等所有訴訟、仲裁資料均應收集、歸檔。5.5.3 卷宗材料的排列順序一般遵循訴訟程序的進程與文件形成時間的自然順序原則,同時兼顧文件之間的聯系進行排列。訴訟案件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各類訴訟資料,并更新卷宗內頁、目錄等內容。5.5.4 訴訟案件檔案卷宗由各單位法

32、律事務部門或機構負責集中統一管理,由本單位法律事務人員負責辦理具體事務。5.6 惡意法律糾紛案件的通報5.6.1 惡意法律糾紛案件是指與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存在工程分包、材料供應等業務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其居住地、權力、地位、社會關系等各種優勢,或采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等手段,以簽訂合同、協議、補充協議或合同履行中另行約定等方式,達到以合法形式進行惡意索賠、獲得非法利益等各種糾紛案件。5.6.2 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對于涉嫌惡意法律糾紛案件進行調查、分析,確認為惡意法律糾紛后,對于進行惡意法律糾紛的單位或個人,將建立惡意訴訟名單,并向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發出警示通報并上報中國鐵建股份

33、有限公司,在規定時間內集團公司各單位在選擇合作方時,不得與通報中所列的單位或個人進行任何業務往來。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與通報中所列單位或個人之間的合同或協議尚未履行完畢的,應及時上報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并切實做好風險防范工作。5.7 法律糾紛案件報送5.7.1 填報“案件情況說明”:a)填報對象:總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重大分供合同糾紛案件需要填報“案件情況說明”(見附錄K、附錄L);b)上報時間:當月新發總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于當月25日上報“案件情況說明”;每季度末(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對本單位“案件情況說明”進行更新;c)填報樣式:電子版及總法律顧問簽字確認的掃描件。5.7.2 填報“案件信息表”:a)填報對象:當年截止本月的所有案件,均需按照要求填報于案件信息臺賬;b)上報時間:每月25日上報“案件信息表”(見附錄J);c)填報樣式:電子版及總法律顧問簽字確認的掃描件;d)注意事項:截止到當月未發生法律糾紛案件的,需在表中填“無”,并按要求上報電子版及掃描件。5.7.3 填報“確權收款統計表”a)填報對象:當年截止本月的所有的收款確權情況,均需按照要求填報于確權收款統計表;b)上報時間:每月25日上報“確權收款統計表”(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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