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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作業許可證制度編制: 審核: 批準: 編制日期: 年 月 日危險作業許可證制度規定第一條【目的】為規范危險性作業治理,預防事故發生,愛護職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范圍】項目區域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修作業、高溫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等危險性作業。第三條【治理】 3.1安全生產部為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治理單位,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權限劃分、存檔、現場檢查等。3.2各作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性作業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現場監護,作業許可證存檔等。3.3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
2、的審查,確認。第四條【內容】 4.1在項目區域內進行以下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4.1.1在項目所有生產場所、公共區域進行動火作業(包括電、氣焊接,切割)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如:各種塔吊、施工電梯、槽車、地下池、溝道、煙道、排氣道等。4.1.3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4.1.4臨時用電作業。4.1.5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4.1.6起重作業,起吊20噸以上重物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大、周密貴重、施工條件專門等情況下的起吊作業。4.1.7項目內所有崗位的臨時用電作業。4.1.8 設備檢維修作業。4.1.9
3、高溫作業。4.1.10抽堵盲板作業。 4.2作業申請4.24.2 4.3審批4.3.1作業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的作業許可證后通知審批人,4.3.2 審批權限:專門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起吊20噸以上作業由安全生產部審批,臨時用電作業由項目安全部審批,其余作業均由作業部門要緊負責人審批。4.3.3如因專門情況下的危險作業,需進行多方會簽的,由安全生產部 4.4作業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行作業。 4.5作業許可證存檔作業許可證須進行存檔。施工單位保存、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安全生產部各持一份,存檔待查。作業許可證存檔期為一年。第五條【動火許可規定】 5
4、.1、動火作業5.1.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5.1.2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5.1.3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專門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5.1.3.1專門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專門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5.1.3.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5.1.3.3二級動火作業除專門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5.1.4遇
5、節日、假日或其它專門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治理。5.2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5.2.15.2.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按相關規定執行5.2.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5.2.1.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5.2.1.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
6、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依照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5.2.1.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5.2.1.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治理。5.2.1.7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5.2.1.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5.2.1.9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5
7、.2.15.2.1.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5.2.2專門危險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專門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2.15.2.2.1 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5.2.2.1.1生產不穩定。5.2.2.1.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峻。5.2.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項目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項目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安全總監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5.2.2.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5.2.2.4動火作業現場
8、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5.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5.3.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5.3.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5.3.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刻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5.3.4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5.3.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5.3.5.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5.3.5.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
9、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5.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治理5.4.1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二聯。5.4.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5.4.3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依照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負責人。5.4.4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5.4.5一份
10、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假如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不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5.4.6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5.4.7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專門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5.4.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專門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5.5動火安全作業
11、證的審批5.5.1專門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生產部派員(安全總監授權的)分析合格后,終審批準。5.5.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5.6職責要求5.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5.6.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專門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
12、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覺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安全部門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5.6.3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看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
13、動火飛濺的火花,發覺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5.6.4被動火單位班組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5.6.5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依照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
14、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刻和分析數據并簽字。5.6.6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專門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5.6.7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第六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規定】6.1進入受限空間,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6.1.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不,制定相應
15、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6.1.2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6.1.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如下:6.1.4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6.1.4.1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搶救方法等。6.1.4.2依照需要制定安全應急方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搶救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方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搶救器具(包括防墜器、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
16、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6.1.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6.1.4.4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6.1.4.5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納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
17、。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刻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6.1.4.6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6.1.4.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特不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愛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
18、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6.1.4.8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6.1.4.9在專門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6.1.4.10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6.1.4.11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6.1.4.12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
19、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雙方簽字驗收。6.1.4.13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6.2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6.2.1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推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6.2.2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覺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6.2.3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覺異常
20、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6.2.4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6.2.5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6.3作業人員職責包括:6.3.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6.3.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刻、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6.3.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安全防護措施須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6.3.4作業人員遇有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
21、級報告。6.3.5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覺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6.3.6在作業中如發覺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6.4許可證治理要求如下:6.4.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須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假如“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填寫不下時,應另加附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1年。6.4.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由
22、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二聯由作業人持有。6.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相符。6.4.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6.4.5本規定涉及對外單位和外來人員的相關要求,應在雙方相關合同中或通過對方承諾等形式書面明示。6.5術語和定義6.5.1“受限空間”是指在啟元藥業所屬施工治理區域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風險,可能對進入人員
23、的軀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6.5.2“三不進入”是指沒有經批準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進入,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6.5.3“隔離”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斷開連接管線,完全切斷設備與設備間物料相互來往的方法。第七條【高處作業許可規定】7.1 定義本標準采納下列定義。7.1.1 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7.1.2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7.1.3 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
24、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7.1.4 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 距 離 (M)1.722.22.5347.2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7.2.1高處作業的分級7.2.1.1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7.2.1.2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7.2.1.3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7.2.1.4作業
25、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7.2.2 高處作業的類不高處作業分為專門高處作業、項目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7.2.2.1 專門高處作業7.2.2.1.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7.2.2.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7.2.2.1.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7.2.2.1.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7.2.2.1.5在室外完全采納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7.2.2.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2.2.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7.2.2.2 項目高處作
26、業7.2.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7.2.2.2.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7.2.2.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7.2.2.2.4 在無平臺、無護欄上進行的高處作業。7.2.2.2.5在危險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7.2.2.3 一般高處作業除專門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7.3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7.3.1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7.3.1.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7.3.1.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
27、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7.3.1.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7.3.1.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7.3.1.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愛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7.1.3.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7.3.2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7.3.2.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7.3.2.2 不
28、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7.3.2.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7.3.2.4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7.3.2.5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依照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7.3.2.6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7.4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治理7.4.1一級高處作
29、業及7.2.2.2.1和7.2.2.2.2規定的高處作業由項目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7.2.2.2.3和7.2.2.2.4規定的高處作業由項目審核后,報項目安全治理部門審批;特級、專門高處作業及7.2.2.2.5規定的高處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核后,報安全總監審批。7.4.2 施工負責人必須依照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不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審批部門留存。7.4.3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覺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第八條【斷路作業許可規定】8.1 定義
30、項目斷路作業:項目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阻礙正常交通的作業。8.2 斷路作業安全要求8.2.1 凡在項目施工現場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8.2.2 斷路申請單位負責治理施工現場。并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8.2.3 項目安全治理部門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要立即書面通知生產、現場施工人員等有關部門。8.2.4 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8.2.5 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8.2.6 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8.2.7 斷路作業結
31、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項目安全治理部門,然后由項目治理部門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8.2.8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8.2.9 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8.2.10 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刻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8.3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8.3.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8.
32、3.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8.3.3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在項目治理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逐項填寫后交施工單位。8.3.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斷路安全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8.3.5 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項目治理部門審批,并將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留存,并分不送交項目安全治理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一份。第九條【吊裝作業許可規定】9.1 定義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9.2 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9.2.1 吊裝作業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
33、級: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噸至小于等于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小于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9.2.2 吊裝作業分類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不分為三類: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9.3 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9.3.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專門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9.3.2 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周密貴重,施工條件專門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
34、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審查,報安全總監批準后方可實施。9.3.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9.3.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9.3.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9.3.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9.3.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1985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9.3.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
35、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9.3.8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9.3.9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專門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通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9.3.10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動火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幸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9.3.11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9.3.12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
36、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9.3.13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9.3.14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9.3.15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9.3.16
37、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9.4吊裝安全作業證的治理9.4.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治理。9.4.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項目主管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9.3.2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9.4.3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人、現場治理人各持一份。第十條【動土作業許可規定】10.1定
38、義動土作業:挖土、挖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坦場地的作業。10.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10.2.1 動土作業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10.2.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10.2.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依照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10.2.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10.2.5嚴禁涂改、轉借
39、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10.2.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愛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接著動土作業。10.2.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10.2.8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納挖底腳的方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10.2.9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10.2.10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
40、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不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覺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10.2.11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覺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10.2.12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10.2.13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10.2.1
41、4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覺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10.2.15在項目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項目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項目施工治理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10.2.16 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覺問題應及時處理。10.2.17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10.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治理10.3.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治理。10.3.2動土申請單位在項目主管部門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10.3.3施工單位接到動
42、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10.3.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項目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10.3.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10.3.6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審批人、施工單位各一份。第十一條【設備檢修作業許可規定】11.1定義設備:項目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11.2檢修前的預備11.2.1設備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11.2.2依照設備檢修項目要求,制定
43、設備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11.2.3檢修項目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晰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11.2.4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11.2.5設備檢修如須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11.2.6設備的清洗、置換、交出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11.3 檢修前的安全教育11
44、.3.1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11.3.2安全教育內容11.3.2.1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11.3.2.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11.3.2.3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11.3.2.4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11.4 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11.4.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11.4.2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
45、,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并加鎖。11.4.3對檢修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11.4.4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11.4.5 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11.4.6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必須配有漏電愛護裝置。11.4.7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水源。11.4.8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11.4.9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
46、冰雪、積水、廢棄物等阻礙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潔凈。11.4.10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11.4.11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11.5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11.5.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愛護用品。11.5.2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11.5.3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須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11.5.4 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負責人要與主管工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工長必須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
47、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11.5.5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11.5.6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11.6 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11.6.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11.6.2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依照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11.6.3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正常。11.6.4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
48、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11.6.5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潔凈。11.7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治理11.7.1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治理。11.7.2設備所在單位提出設備維修要求,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11.7.3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11.7.4設備所在單位、檢修施工單位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11.7.5一般設備檢修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批,特種設備和公司設備檢修由設備治理部門審批。11.7.6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批準人、設備單位、檢修單位各一份。第十二條【臨時
49、用電作業許可規定】12.1定義臨時用電: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12.2臨時用電審批程序12.2.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同意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12.2.2本企業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到項目安全治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12.2.3本企業以外單位需臨時用電時,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12.3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12.4臨時用電治理12.4.1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供電審批部門存
50、檔,第二聯交供電執行單位保存,第三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12.4.2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后,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注銷。12.4.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12.5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12.6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12.7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接著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12.8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
51、自接用的按嚴峻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12.9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12.9.1 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12.9.2 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納五線制。12.9.3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納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愛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12.9.4 采納暗治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
52、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并應在電纜緊鄰上、下、左、右側均勻敷設不小于50mm厚的細砂,然后覆蓋磚或混凝土板等硬質愛護層,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損害的地段應采取愛護套管、蓋板等措施,防護套管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12.9.5 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12.9.6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不潮濕的場所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12.9.7 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愛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愛護。12.10 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
53、求后,方可送電。12.11 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治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12.12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覺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12.13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單位負責。12.14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12.15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54、第十三條【高溫作業治理規定】13.1 一般規定13.1.1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熱源,當室外實際溫度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13.1.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13.1.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13.1.4直屬企業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打算,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13.1.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治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修1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
55、實可行的使用方法和治理制度。13.2 技術措施13.2.1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和氣熱輻射對職員的阻礙。13.2.2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13.2.3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阻礙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能夠應用噴霧降溫。13.2.4高溫工作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納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13.2.5 依照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納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13.2.
56、6關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13.3 保健措施13.3.1對高溫作業職員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峻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13.3.2發覺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快地點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13.3.3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供給含鹽清涼飲料,并符合衛生要求。13.3.4 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職員,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13.4
57、組織措施13.4.1 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員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依照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刻,盡量幸免加班加點。13.4.2 對高溫超標嚴峻的崗位,應采取勤倒班等方法,盡量縮短1次連續作業時刻。13.4.3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項目施工現場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和氣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目 錄1、動火安全作業證2、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許可證3、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4、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5、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6、斷路作業安全許可證7、動土作業安全許可證8、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9、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危險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8、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依照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事審批手續,最后將辦事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31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1個動火點使用,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假如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1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不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4動
59、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2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1份存查。專門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部門存查。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1)專門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1個工作日內有效。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本周工作日內有效。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化工生產區域夜間、節假日動火升級治理。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專門危險動火作業由企業分管領導終審批準簽字,一級動火作業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人終審批準簽字,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申請部門負責人終審批準簽字,動火地點主管工長驗票簽字(生
60、產與動火作業協調)之后,方可進行動火。二、動火作業分類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貯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1專門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專門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3二級動火作業,除專門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4凡項目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依照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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