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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物權變動中如何實現對第三人的保護摘要:物權變動不僅對交易雙方意義重大,而且對與此物權變動有關系的第三人具有更大的意義,而社會整體的正常的經濟秩序便由第三人連接而成。因此欲維護社會交易平安,必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公示公信原那么所具有的對公示的公信力足以取代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好心獲得制度正是建于公示公信原那么之上,進一步維護好心第三人的利益。關鍵字:公示公信原那么、物權行為無因性、好心獲得、交易平安物權變動尤其是所有權的轉移是最正常的社會交易,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關于物權變動的制度的設計的首要的目的就是要確保交易的平安,使交易能順利地進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而市場經濟的經濟秩序便有第三人連接而
2、成。形成對第三人利益有效的保護制度便保證了交易的平安。學者對于如何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有不同的主張,有的主張采用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有的主張采用好心獲得制度而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的主張以公示公信原那么替代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以上各種主張皆有一定的合理性。筆者主張應堅持公示公信原那么,而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以好心獲得制度為補充。一、堅持公示公信原那么物權為具有絕對排他性效力的權利,假設某一物上已經成立物權,那么與之不能兩立的有著同一內容的物權即不得再行成立。物權具有排他性,其變動常生排他效果,假設無由外界查悉其變動的征象,那么難免致第三人于不測的損害1。由此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必須采取一
3、定的公示方式予以表現,才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非經公示的那么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此即公示原那么。所謂公信原那么,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根據法律的規定進展了公示,那么即使以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事實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成認其具有與該物權為真實時一樣的后果,以保護交易平安2。也就是基于公示產生了公信力。公示公信原那么所具有的公信力,是對第三人保護的有力武器。公示的公信力是以權利的正確性推定為前提的。對于不動產只要有登記存在,法律就推定登記的權利狀態存在;對于動產,只要行使占有物上的權利的人為該物的占有者,就推定該占有者行使權利為合法。真正的
4、權利人即使可以舉出確鑿的證據證明公示存在瑕疵,此不影響公示的公信力。第三人可憑公示的正確性推定而獲得法律的保護。但應注意公示公信力不保護惡意的第三人和有重大過失的第三人。第三人明知公示的物權與實際的物權不一致而與公示物權人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不鼓勵惡意受益。況此行為違犯法律的根本精神也不符合公示公信的目的。因為產生公信力是以公示正確為前提推定第三人好心方產生公信力。此第三人惡意那么無公信力。同理,第三人與公示物權人交易時必須盡一定的注意義務,因自己的重大過失而沒有發現公示瑕疵也不應受公信力的保護。此處的第三人應是好心的第三人,但是此好心第三人一般情況下是根據公示公信原那么推定為好心的,除非真
5、正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有惡意或有重大過失,而第三人不必證明自己是好心的。根據公示公信原那么,合同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義務之后,由于合同有瑕疵而撤銷或無效,買受人把標的物又轉讓給好心第三人,好心第三人基于買受人的占有而受公信力的保護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實現對第三人的保護。二、放棄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前提是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即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別離且獨立于債權行為之外。所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債權行為效力的影響。債權行為有瑕疵,而無效或被撤銷,只要物權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那么物權行為仍然有效。我們考察此理論,必須首先看是否存在真正的物權行為。對
6、物權行為涵義的界定學界仍有爭議。但主張物權行為的學者都主張此行為必有一個物權變動的合意。此種合意學者通常稱為物權契約,也就是在履行債權行為的義務時,雙方再次達成關于物權變動的合意。事實上是否真的的合意呢?學者王利明認為所謂轉移物權的合意之外的轉移物權的合意。筆者同意此觀點。以買賣為例,當事人定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就是使一方支付價金而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使另一方通過交付標的物而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轉移價金和標的物的所有權既是當事人定立債權合同的目的,也是債券合同的根本內容。假設將轉移標的物和價金所有權的合意從買賣合同中強行剝離出來,買賣合同也就不復存在。此外,當事人訂立任何一份買賣合同都必須對
7、價金和標的物轉移問題做出規定,否那么買賣合同將因缺少必要條款導致根本不能成立3。所以所謂的物權的合意是債權行為的主要內容,物權合意包含在債權合同之中。因此證明不存在所謂的物權合意也就從根本上否認了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交付和登記只是債權合同的履行行為,沒有物權轉移的合意,又是物權變動的公示行為,否認了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就否認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對第三人的保護適用公示公信原那么足矣。退一步講,既使我們成認所謂的物權合意,成認物權行為獨立存在。成認有效的物權行為的無效不受債權行為的不成立或無效之影響,是否就確實實現了對第三人的保護,實現了交易的公平?首先,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適用的范圍有限。它只
8、適用于存在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獨立存在的場合,而僅有債權行為的場合那么按此理論對第三者無力保護。例如,甲和乙約定乙租借甲的一匹馬使用三個月,雙方約定了租金和乙的管理義務。甲把馬交給乙使用。在三個月期間內,乙將此馬高價賣給了丙,而丙并不知乙賣的馬實屬甲所有;在此場合甲要求丙還馬,丙只能按公示公信原那么和藹意獲得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沒有物權行為無因性適用的余地。其次,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欠缺公示性。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債權行為效力行為的影響。第三人只需斷定物權行為有效便獲得了法律的保護。問題在于讓第三人對物權行為的效力進展判斷,加重了第三人的負擔,與鼓勵交易的宗旨相悖。不如按公示公
9、信原那么,第三人基于對公示的信任,直接獲得法律的保護。例如,買賣雙方訂立了買賣契約,當物權行為無效時,買方雖已占有標的物但按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不能獲得所有權,買方把標的物轉讓給第三人時,第三人不能獲得所有權,但按公示公信原那么,那么第三人當然獲得所有權。第三,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會保護惡意第三人。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下,即使債權行為不成立或無效,只要物權行為有效,那么受讓人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受讓人把此標的物轉讓給第三人時,第三人即使惡意,也能獲得所有權。此種情況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追求,亦不能保障交易的平安,只會助長投機與變相的侵權行為。第四,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對出賣人極為不利。例如,買賣合同簽訂
10、后,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而未貨價金的情況下,因買賣合同買方欺詐而被撤銷,此時,出賣人只能享有不當得利懇求權,而不享有所有權,而欺詐方卻享有所有權,此中情形違犯了公平的精神。因為出賣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卻讓他承受如此不利的后果,不符法理。且假設受讓人獲得標的物后陷于破產,對此出賣方只能與其他債權人按債權額比例受償。總之,不成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靠公示公信原那么足以維護第三人的利益,成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而拋棄公示公信原那么那么不能充分維護第三人的利益,且會陷入人為割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聯絡,徒增繁雜,又可能使惡意者受益,有違法的精神。三、好心獲得制度所謂好心獲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別人動產的占有人,在
11、非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假設受讓人在獲得該動產時出于好心,就可依法獲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獲得動產的所有權后,原所有人不得根據所有權的追及效力向受讓人要求返還財產,而只能向讓與人懇求賠償和返還不當得利。此乃關于好心獲得制度的通說。傳統的好心獲得制度只適用于動產的好心獲得,而不動產物權變動不適用好心獲得。原因在于,“在不動產物權領域,因為建立了不動產登記制度,有因為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對一切人公開的性質,任何人已經無法在不動產物權領域內提出自己不知或者不應知交易瑕疵的好心抗辯4。是否真的如此呢?筆者認為好心獲得制度的根底是公示公信原那么,是公示公信原那么的詳細制度化。動產的交付和不動產的登記
12、是公示原那么的要求,基于此公示行為而產生了公信力。推定動產的占有者和不動產的登記權利人為真正的權利人,在動產占有人與真正的權利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好心第三人那么買占有人的占有的動產適用好心獲得,而好心第三人購置登記有瑕疵的登記簿上的記載權利人出賣的不動產,獲得對不動產的所有權,為什么不能稱為不動產的好心獲得呢?兩者同樣都是好心第三人基于公示的公信力購置了無權處分人出賣的真正權利人所有的物。因此符合好心獲得的本質,故不動產也應適用好心獲得制度。主張好心獲得制度不能保護交易平安的學者一個最根本的觀點即對的“好心標準制定非常困難,好心的舉證困難更大。筆者認為,好心獲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原那么的制度化,因此
13、根據公示公信原那么,可以直接根據公示的公信力推定第三人為好心,除非真正的權利人能證明第三人有明知無處分人或有重大過失而不知出賣人為無權處分人,便可很好的解決了這一問題。好心獲得制度能到達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對第三人的保護的一樣效果且不會保護惡意的第三人。假設一個買賣合同被撤銷或無效后,買受人又把標的物出讓給第三人,按好心獲得制度買受人沒有獲得所有權成為無處分權人,不必采納無因性理論,第三人只要是好心,便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非好心那么不獲得所有權,而按無因性理論,首先要確定物權行為是否有效,假設無效,那么不能對好心的第三人提供保護;假設有效,那么第三人無論好心與惡意均能獲得所有權,顯然不符民法
14、之精神。相比較而言,好心獲得制度更有優勢。有學者認為假設第三人實為惡意,卻聲稱自己為好心并主張權利,此時假設讓真正的權利人舉正證明第三人為惡意予以抗辯那么更為困難。其實,這涉及到舉證責任問題,既然真正權利人主張第三人為惡意,就應該由他負舉證責任,以證明第三人為惡意。假設不能證明,那么推定第三人為好心。其實法律的設計本是一個博弈的過程,給第三人以保護會損害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必然會給他相應的救濟手段,即主張有關證明第三人的惡意。分析好心獲得制度可知:第三人之所以獲得所有權,是第三人好心地認為無權處分人為真正的權利人之所以產生好心是因為無處分權人通過物權公示的方法產生讓第三人認為其為真正的權利人,因此好心獲得制度的根底在于公示公信原那么,拋棄公示公信原那么而談好心獲得制度只能使好心獲得制度失去根基,而好心獲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原那么的結果與表現5。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堅持公示公信原那么和藹意獲得制度能對第三人提供充分保護,而物權行為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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