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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11總則1、為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 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政策。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以下簡稱“污泥”),是指在污水 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3、本技術政策適用于污泥的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及最終處置全過程的 管理和技術選擇,指導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設計、環評

2、、建設、驗收、運 營和管理。4、污泥處理處置是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污泥處理處置應遵 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根據污泥最終 安全處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選擇適宜的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實施污泥處理處置 全過程管理。5、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鼓勵回收 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處理 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6、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 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安全處理處置。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采購符合國家相 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

3、品。7、國家鼓勵采用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鼓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 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研發適合我國國情和 地區特點的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1.2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1、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污泥 處理處置規劃應符合城鄉規劃,并結合當地實際與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土地利 用等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2、污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3、應根據城 鎮污水處理廠的規劃污泥產生量,合理確定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模;近期建設 規模,應根據近期污水量和進水水質確定,充分發揮設施的投資和運行效益。4、城鎮污

4、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 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污泥處理必須滿足污泥處置的要求, 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目前污泥處理設施尚未滿足處置要求的, 應加快整改、建設,確保污泥安全處置。5、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應統籌兼顧污泥處理處置,減少污泥產生量,節約 污泥處理處置費用。對于污泥未妥善處理處置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核減城鎮污水 處理廠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量。6、嚴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廢水必須按規定在企業 內進行預處理,去除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達到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 的排放標準。1.3污泥處置技術路線1、應綜合考慮污泥泥

5、質特征、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 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污泥處置方式。污泥處置是指處理后污泥的消納過程,處 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等。2、鼓勵符合標準的污泥進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 標準和規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等。鼓勵符合標準的污 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園林綠化,并列入政府采購名錄。允許符合標準的污泥限制性 農用。(1)污泥用于園林綠化時,泥質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 綠化用泥質(CJ248)的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污泥必須首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 化處理,并根據不同地域的土質和植物習性等,確定合理的施用范圍、施用量、 施用

6、方法和施用時間。(2)污泥用于鹽堿地、沙化地和廢棄礦場等土地改良時,泥質應符合城 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泥質(CJ/T 291)的規定;并應根據當地實 際,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3)污泥農用時,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并達到農用污泥 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等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農用標準和規定。污泥 衍生產品應通過場地適用性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風險評估,并經有關部門審批后 方可實施。污泥農用應嚴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3、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推廣污泥建筑材料綜合 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是指污泥的無機化處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

7、、制 磚、制輕質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 和規范要求,并嚴格防范在生產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4、污泥填埋。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污泥,可采用填 埋處置。國家將逐步限制未經無機化處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污泥填埋應 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的規定;填埋前 的污泥需進行穩定化處理;橫向剪切強度應大于25kN/m2;填埋場應有沼氣利用 系統,滲濾液能達標排放。1.4污泥處理技術路線1、在污泥濃縮、調理和脫水等實現污泥減量化的常規處理工藝基礎上,根 據污泥處置要求和相應的泥質標準,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技術路線。2、

8、污泥以園林綠化、農業利用為處置方式時,鼓勵采用厭氧消化或高溫好 氧發酵(堆肥)等方式處理污泥。(1)厭氧消化處理污泥。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廠采用污泥厭氧消化工藝,產 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厭氧消化后污泥在園林綠化、農業利用前,還應按要求進 行無害化處理。(2)高溫好氧發酵處理污泥。鼓勵利用剪枝、落葉等園林廢棄物和礱糠、 谷殼、秸桿等農業廢棄物作為高溫好氧發酵添加的輔助填充料,污泥處理過程中 要防止臭氣污染。3、污泥以填埋為處置方式時,可采用高溫好氧發酵、石灰穩定等方式處理 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陳化垃圾對污泥進行改性。(1)高溫好氧發酵后的污泥含水率應低于40%。(2)鼓勵采用石灰等無機藥劑對污泥進

9、行調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橫向 剪切力。4、污泥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采用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 等處理方式。(1)污泥熱干化。采用污泥熱干化工藝應與利用余熱相結合,鼓勵利用污 泥厭氧消化過程中產生的沼氣熱能、垃圾和污泥焚燒余熱、發電廠余熱或其他余 熱作為污泥干化處理的熱源;不宜采用優質一次能源作為主要干化熱源;要嚴格 防范熱干化可能產生的安全事故。(2)污泥焚燒。經濟較為發達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燒工藝。鼓勵采 用干化焚燒的聯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熱能利用效率;鼓勵污泥焚燒廠與垃圾焚燒 廠合建;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污泥作為低質燃料在火力發電廠焚燒爐、水泥窯 或磚窯中混合焚燒。(3)

10、污泥焚燒的煙氣應進行處理,并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485)等有關規定。污泥焚燒的爐渣和除塵設備收集的飛灰應分別收集、儲存、運輸。鼓勵對符合要求的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飛灰需經鑒別后妥善處置。1.5污泥運輸和儲存1、污泥運輸。鼓勵采用管道、密閉車輛和密閉駁船等方式;運輸過程中應 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灑落或滴漏造成的環境二次污染;嚴禁隨 意傾倒、偷排污泥。2、污泥中轉和儲存。需要設置污泥中轉站和儲存設施的,可參照城市環 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等規定,并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和使 用。1.6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1、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

11、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 的監管;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保障污泥處理處置 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2、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 生產責任制;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的衛生健康;應 制定相關的應急處置預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 制度,并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4、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并對處理處置后 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 保存5年。5、地方相關主管部門

12、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污泥土地利用全過程進行 監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污泥 衍生產品土地利用后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進行評價。污泥處理處置場所應禁止放 養家畜、家禽。6、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填埋場的監督和管理。填埋場運營單位應按 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填埋場場地的水、氣、土壤等本底值 及作業影響進行監測。7、污泥焚燒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性質、污泥 量、排放廢水、煙氣、爐渣、飛灰等進行監測。污泥綜合利用單位還需對污泥衍 生產品的性質和數量進行監測和記錄。1.7污泥處理處置保障措施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主管部門應

13、加強污泥處理處置標準規范的制定和 修訂,規范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和運營。2、地方人民政府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處 理費應包括污泥處理處置運營成本;通過污水處理費、財政補貼等途徑落實污泥 處理處置費用,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營。3、各級政府應加大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對于列入國家鼓 勵發展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和設備,按規定給予財政和稅收優惠;建立多元化投 資和運營機制,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處置 設施建設和運營。2、相關污泥處理國家標準2.1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2.1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土壤環境

14、質量標準時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容許含量。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殘留 積累,以不致造成作物的生育障礙、在籽料或可食部分中的過量積累(不超過食 品衛生標準)或影響土壤、水體等環境質量為界限。1、土壤:指地球陸地表面能夠生長綠色植物的疏松層。2、土壤陽離子交換量:指帶負電荷的土壤膠體,借靜電引力而對溶液中的 陽離子所吸附的數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換性陽離子的厘摩爾數表示。3、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分類我國國家標準根據土壤應用功能和保護目標將土壤環境質量分為三類表2.1-1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分類分類標準具體內容I類適用于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原有背景重金屬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引用水源地、茶園、牧場和其他保護

15、區的土壤,土壤質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II類適用于一般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等土壤,土壤質量基本上對植物和環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III類適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礦產附近等地的農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質量基 本上對植物和環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4、標準分級標準分級具體內容一級標準為保護區域自然生態,維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環境質量的限制值。二級標準為保障農業生產,維護人體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級標準為保障農林業生產和植物正常生長的土壤臨界值。5、各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標準的級別I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一級標準;II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二級標準;III類土壤環境質量執行三級標準

16、。6、本標準規定的三級標準值表2.1-2本標準規定的三級標準值(mg/kg)一級二級三級自然背景7.5隔w汞w砷 水田w旱田w15153040253020253040銅 農田w果園w3550150100200100200400400鉛w35250300350500鉻 水田w旱田w9090250150300200350250400300鋅w100200250300500鎳w40405060六六六w滴滴涕 w2.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分類(CJ/T239-2009 )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污水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或固態 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2、污

17、泥處理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的過程,一般包括濃縮(調理)、 脫水、厭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穩定、堆肥、干化和焚燒等。3、污泥處置污泥處理后的消納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燒等4、污泥土地利用將處理后的污泥作為肥料或土壤改良的材料,用于園林綠化,土地改良或農 業等場合的處置方式。表2.2-1污泥處置按污泥的消納方式進行分類。序號分類范圍備注1污泥土地利用園林綠化城鎮綠地系統或郊區林地建造和養護等的基質材料或肥料原料土地改良鹽堿地、沙化地和廢棄物礦場的土壤改良材料農用農用肥料或農田土壤改良材料2污泥填埋單獨填埋在專門填埋污泥的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混合填埋在城市生活垃

18、圾填埋場進行混合填埋(含填埋場覆蓋材料利用)3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制水泥制水泥的部分原料或添加料制磚制磚的部分原料制輕質量骨料制輕質骨料(陶料等)的部分原料4污泥焚燒單獨焚燒在專門污泥焚燒爐焚燒與垃圾混合焚燒與生活垃圾一同焚燒污泥燃燒利用在工業焚燒爐或火力發電廠焚燒爐中作燃料利用農用包括進食物鏈利用和不進食物鏈利用兩種2.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2.3-1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項目基本控制項目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a標準b標準1化學需氧量(cod) (mg/L)50/6080/60100/1201202生化需氧量(bod) (mg/L)10/2

19、020/2030/30603懸浮物(ss) (mg/l)10/2020/2030/30504動植物油(mg/l)1/203/205/20205石油類(mg/l)1/103/105/1015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1/52/557總氮(以n計)(mg/l)15/-20/-8氨氮(以n計)(mg/l)5(8)/158(15)/1525(30)/25-9總磷(以p計)(mg/l)3/1510色度/稀釋倍數30/5030/5040/805011PH69/6969/6969/696912糞大腸菌群數(個/l)103/-104/-104/-注:括號外為水溫12C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為水溫W12C時的

20、控制指標。/前后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表2.3-2 一類重金屬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項目標準值總汞(mg/l)烷基汞(mg/l)不得檢出總隔(mg/l)總鉻(mg/l)六價鉻(mg/l)總砷(mg/l)總鉛(mg/l)注:/前后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本控制項目標準18項,選擇控制標準39項。有3項指標適當放寬,即cod 一級標準60mg/l調整為:a標準50mg/l,b標準80mg/l;總磷一級標準:0.5mg/l; 調整為:a標準0.51mg/l, b標準11.5mg/l;總磷二級標準1mg/l調整為 3mg/l2.4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

21、841、標準值2.4-1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值(mg/kg)序控制項目最高允許含量(mg/kg干污泥)在酸性土壤上(PH6.5)在中性和堿性土壤上(PHN1總隔及其化合物5202總汞及其化合物5153總鉛及其化合物30010004總鉻及其化合物60010005總砷及其化合物75756總鎳及其化合物1002007總鋅及其化合物200030008總銅及其化合物80015009硼及其化合物15015010石油類3000300011苯并(a)芘3312多氯代二苯并二嗯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D/PCDF單位:ng毒性單位/kg干污泥)10010013可吸收有機鹵化物(AOX)(以CI計)500

22、50014多氯聯苯(PCB)*鉻的控制標準使用與一般含六價鉻極少的具有農用價值的各種污泥,不使用含有大量六價鉻的工業廢渣或某些化工廠的沉積物。2、其它規定(1)施用符合本標準污泥時,一般每年每畝用量不超過2000kg (以干污泥 計)。污泥中任何一項無機化物含量接近于本標準時,連續在同一塊土壤上施用, 不得超過20年。含無機化合物較少的石油化工污泥,連續施用可超過20年。在 隔年施用時,礦物油和苯并(A)的標準可適當放寬。(2)為了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在沙質土壤和地下水位較高農田上不宜施用污泥;在飲水水源保護地帶不得施用污泥。生污泥須經高溫堆腐或消化處理后才能施用于農田。污泥可在大田、園 林和

23、花卉地上施用,在蔬菜地帶和當年放牧的草地上不宜施用。在酸性土壤上施用污泥除了必須遵循在酸性土壤上污泥的控制標準外, 還應該同時年年施用石灰以中和土壤酸性。對于同時含有多種有害物質而含量都接近本標準值的污泥,施用時應酌 情減少用量。發現因施污泥而影響農作物的生長、發育或農產品超過衛生標準時,應 該停止施用污泥和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積極措施加以解決。例如施石灰、 過磷酸鈣、有機肥等物質控制農作物對有害物質的吸收,進行深翻或用客土進行 土壤改良等。2.5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CJ247-2009)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污水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或固態 物質,不

24、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特指經過穩定化處理或脫水處理后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達到的質量標準。表2.5-1泥質基本控制指標及限值序號基本控制指標限值1Ph5-102含水率/%803糞大腸菌群菌數4細菌總數(MPN/kg干污泥)108表2.5-2泥質選擇性控制指標及限值單位(mg/kg)干污泥序選擇性控制指標限值1總隔202總汞253總鉛10004總鉻10005總砷756總銅15007總鋅40008總鎳2009礦物油300001揮發酚401總氯化物10152.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CJ248-2009)1、污泥園林綠化指處理后污泥用于城鎮綠地系統或郊

25、區林地的改造和養護過程2、污泥質量準入標準的相關規定(1)關于外觀和嗅覺的規定比較疏松;無明顯臭味(2)關于理化指標的規定PH范圍定5.5-8.5;含水率45%;(3)關于營養指標的規定總養分(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總氧化鉀)N40g/kg干重;有機質N200g/kg 干重(4)關于安全指標的限定表2.6-1污泥用于園林綠化時污染物濃度限制值序號控制項目最高允許含量(mg/kg干污泥)在酸性土壤上(PH6.5)在中性和堿性土壤上(PHN1總隔5202總汞5153總鉛30010004總鉻60010005總砷75756總鎳1002007總鋅200030008總銅80015009硼15015010石

26、油類3000300011苯并(a)芘3312多氯代二苯并二嗯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D/PCDF單位:ng毒性單位/kg干污泥)10010013可吸收有機鹵化物(AOX)(以CI計)50050014多氯聯苯(PCB)2.7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農用泥質(CJ / T309-2009)1、污泥農用將污泥在農業用地上有效利用的方式,一般包括污泥經過無害化處理后用于農田、果園或牧草地等2、污泥農用泥質將處理后污泥用于農用地過程中,污泥需要達到的質量標準3、污泥農用泥質表2.7-1污染物濃度限值序號控制項目限值 /(mg/kg)A級污泥B級污泥1總隔3152總汞3153總鉛30010004總鉻50010005總砷30756總銅50015007總鋅150030008總鎳1002009礦物油500300010苯并(a)芘2311多環芳烴(PAHs)56表2.7-2污泥農用時候物理指標序號控制項目限值1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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