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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贈與合同案例分析【裁判要旨】因征收安置所獲得的補償款和安置房選購資格作為 贈與合同的標的時,如贈與人已經向征收方支付了相應房款,被贈與 人已經完成選購安置房行為并取得了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資格, 那么應當認定贈與合同的標的物已經完成權利轉移,贈與人不再享有任 意撤銷權。【案號】一審:(2015)通民初字第02594號 二審:(2015) 三中民終字第06146號【案情】原告:韓某。被告:張某。韓某與谷甲系夫妻,雙方系再婚,有子谷乙、谷丙。谷乙與王某為夫 妻關系,育有一子張某。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涉案房屋系谷甲與韓某 夫妻共同財產。2000年5月19日,谷甲、韓某立下公證遺囑,將涉案 房屋留給谷

2、丙繼承,后谷甲、谷乙先后去世。2014年9月16日,韓某 與王某、谷丙共同簽署協議書(以下簡稱9. 16協議書)約定:因小區 即將拆遷,對于涉案房屋分配經韓某、王某、谷丙三方協商:原房屋 產權人谷甲已逝,生前留有遺囑公證,谷甲份額的產權歸谷丙繼承。 對于韓某份額的產權歸屬,韓某自愿將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王某所 有。2014年9月24日,在王某的參與下,韓某、張某和谷丙重立 協議書(以下簡稱9. 24協議書)一份,內容為:對于涉案房屋分配, 經韓某、王某、谷丙三方協商:原房屋產權人谷甲已逝,生前留有遺 囑公證,谷甲份額的產權歸谷丙繼承,對于韓某份額的產權歸屬,韓 某自愿將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孫子張某

3、所有。2014年10月14日,韓 某向張某出具聲明書和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聲明將涉案房屋中屬于自 己的份額贈與張某,并全權委托張某辦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事宜。2014年10月16日,涉案房屋被征收。依據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協議 書約定,被征收人獲得補償1948430元,并可選購定向安置房兩套, 被征收人同意自房屋貨幣補償款總額中扣減限購面積內安置房購房款 作為購買安置房的預付款,故剩余補償款為680750元;征收單位協助 被征收方和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簽署安置房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征收 方同意在簽訂上述合同時將其中的A號樓B單元C號房屋登記在購房 人張某名下。”征收協議簽訂后韓某、谷丙等人按期騰退了房屋

4、,安 置房尚在規劃建設中,剩余款已轉入谷丙賬戶。2015年1月,韓某將張某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稱其本人贈與 涉案房屋后生活困難,且房屋權利并未轉移,要求撤銷贈與。本案一 審中,因涉案房屋已被征收,韓某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撤銷其基于贈 與協議對定向安置房一套及局部補償款(680750元的一半即340375 元)的贈與。審判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韓某先 后出具贈與協議和聲明書,表示愿意將涉案房屋中屬于其所有的份額 贈與張某。該贈與協議系韓某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 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韓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涉案房屋在贈與協議簽訂后被

5、征收,房屋中屬于韓某的份額已轉化為 定向安置房和局部補償款,其中局部補償款尚未交付張某,故該局部 款項未實現物權轉移,韓某要求撤銷對該局部財產的贈與的訴訟請求 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對于韓某要求撤銷對定向安置房的贈與的 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根據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協議書所載內容,該 協議所指的定向安置房目前尚不存在,房屋坐落及面積均是按規劃圖 紙確認,故韓某因涉案房屋被征收所獲安置房實際系屬一種征收安置 利益,并非不動產本身,按上述協議的約定,張某已完成選房并可直 接與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故法院認為此種征收 安置利益權利己完成轉移,韓某再要求撤銷贈與,依據缺乏,法院不 予支持

6、。法院認為,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活經 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本案中韓某除定向安置房 外另享有數十萬元補償款,且其本人還有退休金收入,故法院認為贈 與行為并未直接導致韓某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對其主張贈與導致其生 活困難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決:一、撤銷韓某就其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 通州區某小區涉案房屋被征收所得補償款對張某的贈與;二、駁回韓 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韓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贈與標的物的 權利是否已經完成轉移。9. 24協議書簽訂之后,贈與標的物發生了從 涉案房屋的財產份額到征收補償安置利益的變化過程。依據房屋征收 補償與安置協議書,其中明確載明了被征收人將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 包括補償款和安置房的選購資格。綜合分析征收補償安置利益的內 容,應當認定韓某所贈與的安置房選購資格的財產性利益已經完成權 利轉移。理由為:依據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協議書的記載,已明確了 A 號樓B單元C號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且以后與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的購房人亦已確定為張某。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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