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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化工公司內部控制化工公司內部控制xx投資管理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3308178 一、 交易成本理論 PAGEREF _Toc113308178 h 4 HYPERLINK l _Toc113308179 二、 產權理論 PAGEREF _Toc113308179 h 6 HYPERLINK l _Toc113308180 三、 公司治理原則的概念 PAGEREF _Toc113308180 h 8 HYPERLINK l _Toc113308181 四、 公司治理的框架 PAGEREF _Toc113308181 h 9 HYPE
2、RLINK l _Toc113308182 五、 企業的演進 PAGEREF _Toc113308182 h 13 HYPERLINK l _Toc113308183 六、 公司治理的產生及動因 PAGEREF _Toc113308183 h 18 HYPERLINK l _Toc113308184 七、 監事 PAGEREF _Toc113308184 h 28 HYPERLINK l _Toc113308185 八、 監事會 PAGEREF _Toc113308185 h 32 HYPERLINK l _Toc113308186 九、 董事長及其職責 PAGEREF _Toc1133081
3、86 h 34 HYPERLINK l _Toc113308187 十、 董事會及其權限 PAGEREF _Toc113308187 h 37 HYPERLINK l _Toc113308188 十一、 管理腐敗的類型 PAGEREF _Toc113308188 h 42 HYPERLINK l _Toc113308189 十二、 管理層的責任 PAGEREF _Toc113308189 h 44 HYPERLINK l _Toc113308190 十三、 債權人治理機制 PAGEREF _Toc113308190 h 46 HYPERLINK l _Toc113308191 十四、 經理人市
4、場 PAGEREF _Toc113308191 h 50 HYPERLINK l _Toc113308192 十五、 信息披露機制 PAGEREF _Toc113308192 h 55 HYPERLINK l _Toc113308193 十六、 監督機制 PAGEREF _Toc113308193 h 61 HYPERLINK l _Toc113308194 十七、 人力資源 PAGEREF _Toc113308194 h 65 HYPERLINK l _Toc113308195 十八、 組織架構 PAGEREF _Toc113308195 h 69 HYPERLINK l _Toc11330
5、8196 十九、 企業風險管理框架:內部環境的成熟 PAGEREF _Toc113308196 h 75 HYPERLINK l _Toc113308197 二十、 我國的借鑒與創新 PAGEREF _Toc113308197 h 76 HYPERLINK l _Toc113308198 二十一、 公司概況 PAGEREF _Toc113308198 h 78 HYPERLINK l _Toc113308199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3308199 h 79 HYPERLINK l _Toc113308200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
6、13308200 h 79 HYPERLINK l _Toc113308201 二十二、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3308201 h 79 HYPERLINK l _Toc113308202 二十三、 行業面臨的機遇 PAGEREF _Toc113308202 h 81 HYPERLINK l _Toc113308203 二十四、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3308203 h 83 HYPERLINK l _Toc113308204 二十五、 SWOT分析 PAGEREF _Toc113308204 h 84 HYPERLINK l _Toc113308205
7、二十六、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3308205 h 95 HYPERLINK l _Toc113308206 二十七、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3308206 h 103交易成本理論交易費用或稱“交易成本”的概念最早是由科斯(1937)在其論文企業的性質中提出的。但科斯并沒有對“交易費用”這一概念下定義,他只是對其做出了描述性分析。科斯認為,市場價格機制的運轉是有代價的,市場交易存在著成本,這種成本包括發現交易對象、發現相對價格、討價還價、訂立契約以及執行契約等所發生的費用。“通過形成一個組織,并允許某個權威(一個企業家)來支配資源,就能節約某些市場運行成本。
8、”企業作為市場的替代物,是一種不同于市場的資源配置機制,這正是企業的本質。但是,企業不能完全替代市場,企業內部交易也存在成本,企業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是有限的。(一)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和不確定性是交易(契約)屬性的三個基本維度追隨科斯的交易費用思想,威廉姆森在其代表作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書中引入了刻畫交易(契約)屬性的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和不確定性三個基本維度,尤其是對資產專用性屬性的重視,極大拓展了科斯的交易費用思想,使其成為“交易費用經濟學”的集大成者。交易費用經濟學的邏輯思路是把每種交易都視為不同的契約,擁有不同的屬性,進而由不同屬性的契約引申出需要不同的治理結構或機制安排,來最大限度地節
9、約交易費用,其研究的邏輯可用“交易一契約一治理結構機制”來概括。資產專用性的程度可以分為絕對專用、非專用和混合式三類。交易頻率即交易的頻繁程度,可分為一次性契約、偶然契約和經常性契約,主要從買方來定義。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由于代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所導致的對未來情況的不可預測。一旦刻畫交易的維度確定了,實際上就確定了交易費用的度量。依據交易屬性的三個基本維度,借鑒麥克里爾的思路,威廉姆森將契約分為古典契約、新古典契約和關系契約三類,指出不存在資產專用性的契約屬于古典契約,由市場治理;資產專用性程度很高、交易頻繁且不確定性很高的契約屬于某種關系契約,由企業治理;處于兩者之間的屬于新古典契約和另一種關系
10、契約,由混合形式治理(三方治理或雙方治理)。 (二)董事會是作為保護股東投資的一種治理結構而存在的根據交易費用最小化的原則,不同性質的交易或契約分別與市場、混合形式或企業這三種不同的治理結構相匹配。威廉姆森指出公司的治理問題在于分析哪些“利益集團”應當進入董事會。他認,為,股東作為資金的供給者受制于兩種風險:第一,他們提供的只是一般的購買力,但這種購買力可能會被挪用或吞食;第二,這些資金可以用來支持專用投資。盡管企業的其他專用投入品(如勞動力、原材料、中間產品)的供給者也會遇到第二種風險,但他們遇到的第一種風險通常只限于短期貸款風險。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看,股東承擔的風險最大,因而需要發明出一種
11、治理結構,使股權持有者把它作為抵制侵蝕、防止極其拙劣的管理的一種手段。董事會作為保護投資者的一種手段,就這樣應運而生了。可見,在交易費用經濟學理論視域中,由于股東一旦與企業簽約,其投資將成為企業的專有資金而無法直接從企業索回,并易受管理者機會主義行為的侵害,承擔著公司盈虧的風險,而其他利益相關者(債權人、雇員和供應商等)都可以通過簽訂受法律保護的契約來得到約定的回報,因而,董事會是作為保護股東投資的一種治理結構而存在的。企業剩余分配應傾向于承擔風險最大的股東,這樣不僅能夠保護投資人的利益,整體經濟也將表現不俗。產權理論根據交易費用經濟學,如果兩個企業之間存在高度專用性投資那么通過一體化就可以減
12、少機會主義行為的危害。但是,為什么一個獨立的企業主變成另一個企業的雇員之后,他的機會主義行為就會減少呢?或者說,一個獨立的企業主與一個雇員之間究竟有什么本質的差別呢?此外,交易費用經濟學沒有具體考察一體化的產權結構,如果兩個企業都具有專用性資產,那么一體化后誰又該擁有企業的所有權呢?產權理論認為,交易費用經濟學出現上述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它沒有給出一個關于一體化成本和收益的清晰解釋,從而難以解釋企業的規模問題。產權理論把對資產的剩余控制權定義為企業的所有權,強調了剩余控制權對兼并一方帶來的收益和對被兼并一方帶來的成本,建立了邏輯嚴密的由產權結構決定企業邊界的數學模型,從而提出了企業一體化的理論
13、。產權理論的研究邏輯可概括為:存在專用性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契約是不完全的,這會影響各方的事前關系,因此應當設計某種最佳產權結構來保證最大化的聯合產出。最佳產權結構通常要求將企業的剩余控制權或所有權安排給投資重要的一方,或者投資不可或缺的一方。格羅斯曼和哈特把所有的契約權利分為兩類:“具體權利”和“剩余權利”。所謂具體權利,就是契約中已經明確規定了的對物質資產的權利(對另一方來說就是責任),如利潤分成比例、交貨時間等。所謂剩余權利,就是初始契約中沒有規定的所有對物質資產的權利,即“剩余控制權”。擁有剩余控制權的一方,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契約、慣例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的所有用法。哈特明確將剩
14、余控制權等同于所有權,因為只有資產的所有者應該擁有剩余控制權。在不完全契約下,剩余控制權或所有權的配置,必定會影響當事人的事前專用性投資激勵,因此為了最小化對投資激勵的扭曲后果,應當讓某一方將剩余控制權購買過去。可見,產權理論運用“剩余控制權”概念來重新定義所有權,主要考察在特定交易費用導致契約不完全的情形下,如何確保當事人的事前專用性投資激勵問題。由于現實世界的不確定性和契約第三方的不可證實性,締約雙方不可能簽訂窮盡所有可能情況的合約,一旦締約后未預料到的情況發生,雙方就需要重新談判,就可能出現合約一方侵占另一方專用性投資利益的“敲竹杠”行為。當專用性投資方在事前預期到事后可能被“敲竹杠”時
15、,就勢必造成事前專用性投資激勵不足和效率損失。為此,在不完全契約條件下,事前對契約規定之外的剩余控制權的配置至關重要,這就要求實現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相匹配,即讓資產的所有者擁有剩余控制權,這樣,專用性投資激勵不足與“敲竹杠”問題才能得到有效解決。公司治理原則的概念廣義的公司治理原則包括有關公司治理的準則、報告、建議、指導方針和最佳做法等,它通過一系列規則建立一套具體的公司治理運作機制,維護投資者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發展實現公司的有效治理。公司治理原則可以幫助政府對本國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機制框架進行評估、改進,也可以為上市公司(甚至是非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16、提供指導、借鑒,還對股票交易所、投資者和其他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中起作用的機構提供了參考和建議。公司治理原則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其目的不在于制定詳細的國家立法,而是為人們提供某種參考。比如政策制定者在審查并制定反映本國特定的經濟、社會、法律和文化環境特色的有關公司治理的法律和監管框架時,可以公司治理原則為參考;再如市場參與者,可以參考公司治理原則制定自身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原則是不斷發展的,因此應根據環境的重大變化不斷重新對其進行審查。為了在這個不斷變化的世界中保持競爭地位,公司必須不斷創新并使自己的公司治理狀況適應變化了的環境,這樣才能使公司不斷滿足新的需求,抓住新的機遇。同樣,政府有義務
17、制定一個有效的規范框架,保持足夠的靈活性,使市場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并能對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期望做出反應。政府和市場參與者可以根據成本與收益的比例,自己決定是否采納這些原則。公司治理的框架公司治理主要包括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兩部分(見本書第二章、第三章的內容),根本目的是提高治理效率。治理結構是從靜態考慮,公司治理是一種政治化、法律化的安排,具有制度性和結構性的特點,具體表現為:有關收益和風險的制度安排,有關權力分立和制衡的結構安排和組織安排。治理機制是從動態考慮,指公司治理系統中持續互動的管控關系、功能和運行原理,包括監督機制、激勵機制、決策機制和外部治理,表現出系統的無限開放性。按照機制設計或
18、實施所利用資源的來源,公司治理可以簡單區分為公司外部治理系統與公司內部治理系統。(一)外部治理系統外部治理系統指的是盡管機制的實施超出了公司資源的計劃范圍,但仍然可以用于實現公司治理目標的各種公司治理機制的總稱它包括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環境、公司控制權市場、產品和要素市場、外部代理人市場。主要目的在于權力制約和平衡,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1、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環境公司治理是一個經濟問題,但它同時也是一個法律和政治問題。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徑在公司治理機制中處于基礎性位置。各國在股權結構、資本市場和公共政策上的差異與投資者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保護程度密切相關。在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治理的政治途徑多是
19、借助法律途徑來實現的。2、資本市場和公司控制權市場資本市場不僅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分散風險的保險機制,還為投資者提供了關于公司業績狀況的信號。隨著市場流動性的提高,其監督功能也加強,當然,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貢獻是創造了控制權市場。從該理論可以推知,公司并購后,被收購企業的管理者將被更換,然而經驗表明并非如此。接管市場的存在將限制公司總經理忽視利潤和所有者回報的行為,從而會約束總經理營造公司帝國的夢想。接管市場的批評者認為,接管的收益來自享受的稅收優惠,與原公司經理人、雇員終止合同,以及非效率的資本市場在價值評估中的錯誤。3、產品和要素市場產品市場是指供人們消費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交換場所
20、及其交換關系的總稱。要素市場也即生產要素市場包括生產資料市場、金融(資金)市場、勞動力市場、房地產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產權市場等。產品(要素)市場競爭不僅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改善整體經濟效率的十分強大的力量,同時,它在公司治理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正如Jensen(1996)所指出的那樣,產品和要素市場的監督力量對于新的和存在大量經濟租或準租的活動而言十分微弱。4、外部代理人市場尤金法瑪認為,如果一個企業被看成一組合約,那么企業的所有制就不重要了,完善的經理人市場可以自動約束經理人的行為,并解決由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而產生的激勵問題。Gibbon和Murphy(1992)研究了當工人關注
21、未來職業時最優的激勵合約設計。他們證明,最優的激勵合約將最大化包括來自職業關注的隱性激勵和來自報酬合約的顯性激勵在內的總的激勵。(二)內部治理系統內部治理系統指的是機制的設計或實施在一個企業資源計劃范圍內用來實現企業治理目標的各種治理機制的總稱。它包括所有權結構與公司治理、董事會、大股東治理、激勵報酬合約等。1、所有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代理成本的存在否定了MM定理的合理性。債務的代理成本會產生兩種相反的效應,第一種效應主要表現為債券會導致經理傾向于投資高風險高收益的項目;另一種效應表現為,由于從聲譽角度出發考慮問題,公司或經理傾向于選擇相對安全、能保證還清債務的項目,而不是真正價值最大化的項目。2
22、、董事會董事會可以理解為一個內生決定的用來緩解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成為仍處在發展早期的董事會理論文獻中揭示董事會存在原因的正式模型。按照上述模型,董事會的有效性受到其獨立性的影響,而董事會的獨立性則取決于已有的董事與CEO在關于CEO薪金與增補董事會人選等問題上的討價還價。3、大股東治理法律不能給小股東以有效的保護時,大股東能獲得有效的控制權,所以在世界各國大股東持股很普遍。大股東會犧牲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偏好,尤其是當他們掌握的控制權大于其現金流量權時更是傾向于追求控制權的私人收益,或“準租金”。因此,在理論上應研究大股東特征、大股東監督、大股東侵害行為、大股東控制權及合作關系問題。
23、4、激勵報酬合約在激勵報酬合約的實際設計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第在強調合約的績效衡量的可證實性時,不要忽視關系性合約。第二,當經理人的努力是多維,且對經理人績效的衡量不完備時,如何協調不同激勵方向的沖突問題。協調激勵沖突的一般原則是,在提高某種任務的激勵時,可以增加該項任務本身的回報,或者通過降低另一種任務的回報實現。企業的演進從企業制度的發展歷史看,它經歷了兩個發展時期一一古典企業制度時期和現代企業制度時期。古典企業制度主要以業主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為代表,現代企業制度主要以公司制企業為代表。(一)業主制企業業主制也稱單一業主制,是歷史上最早出現的企業制度形式,也是企業組織最傳統、最簡單
24、的形式。業主制企業也稱“獨資企業”是指由個人出資經營的企業。它只有一個產權所有者,企業財產就是業主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出資者就是企業主,擁有完整的所有者權利,掌握企業的全部業務經營權力,獨享企業的全部經營所得和獨自承擔所有的風險,并對企業的債務負有完全的償付責任(即無限責任)。業主制企業不是法人,全憑企業主的個人資信對外進行業務往來。業主制企業的主要特點有:個人出資,企業的成立方式簡單;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儲蓄、貸款等,但不能以企業的名義進行社會集資;承擔無限責任;企業收入為業主收入,業主以此向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壽命與業主個人壽命聯系在一起。業主制企業的優點有:企業建立與歇業的程序簡單易行
25、,企業產權能夠較為自由地轉讓;經營者與所有者合一,所有者的利益與經營者的利益是完全重合的;經營者與產權關系密切、直接,利潤獨享,風險自擔,經營的保密性強。業主制企業的缺點包括無限的責任、有限的規模以及企業的壽命有限。(二)合伙制企業合伙制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人共同創辦的企業。通常這種企業也不具有法人資格。其主要特點與獨資企業基本相同。合伙制企業所獲收入應在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并以此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制分為一般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兩類。在一般合伙制企業中,所有的合伙人同意提供一定比例的工作和資金,并且分享相應的利潤或分擔相應的虧損;每一個合伙人承擔合伙制企業中的相應債務;合伙制協議可以是口
26、頭協議,也可以是正式文字協議。有限合伙制允許某些合伙人的責任僅限于每人在合伙制企業的出資額;有限合伙制通常要求至少有一人是一般合伙人,且有限合伙人不參與企業管理。合伙制企業的費用一般較低,在復雜的準備中,無論是有限還是一般合伙制,都需要書面文件,企業經營執照和申請費用是必需的。一般合伙人對所有債務負有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僅限于負與其出資額相應的責任,如果一個一般合伙人不能履行他或她的承諾,不足部分由其他一般合伙人承擔。當一個一般合伙人死亡或撤出時,一般合伙制隨之終結,但是,這一點不同于有限合伙制。對于一個合伙制企業,在沒有宣布解散的情況下轉讓產權是很困難的,一般來說,所有的一般合伙人必須一致同
27、意。無論如何,有限合伙人可以出售他們在企業中的利益。合伙制企業要想籌集大量的資金十分困難,權益資本的貢獻通常受到合伙人自身能力的限制;對合伙制的收入按照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控制權歸屬于一般合伙人;重大事件,如企業利潤的留存數額,通常需要通過多數投票表決來確定。(三)公司制企業1、公司制的概念及其特點公司制企業又叫股份制企業,是指由一個以上投資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資組建,有獨立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企業。公司制企業的主要特點有:籌資渠道多樣化,公司可以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股權融資,也可以向銀行貸款或者發行公司債券進行債權融資;承擔有限責任,所有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
28、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凈收入擁有所有權;企業經營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2、現代公司的產生現代公司的雛形可以追溯到1415世紀,當時在歐洲國家出現了一些人將自己的財產或資金委托給他人經營的組織形式,經營收入按事先的約定進行分配。經營失敗時,委托人只承擔有限責任。15世紀末,隨著航海事業的繁榮和地理大發現的完成,迎來了海上貿易的黃金時代。1600年,英國成立了由政府特許的、專司海外貿易的東印度公司,這被認為是第一個典型的股份公司。到17世紀的時候,英國已經確立了公司獨立的法人地位。公司已成為一種穩定的企業組織形式。這種最早在歐洲興起的股份公司制度是一種以資
29、本聯合為核心的企業組織形式。它是從業主制、合伙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全新的企業制度形式。它有一些優于古典企業的地方:一是股份制企業籌資的可能性和規模擴張的便利性;二是降低和分散風險的可能性,由于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而且可以轉讓股票,因此對投資者特別有吸引力:三是公司的穩定性,由于公司的法人特性,股份公司具有穩定的、延續不斷的生命,只要公司的經營合理、合法,公司就可以長期地存在下去。公司制企業的產生與發展,對自由競爭的經濟發展,尤其對市場效率的提高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它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業主制、合伙制企業經濟上的局限性。業主制與合伙制企業在其發展過程中,不僅受到來自財力不足方面的限制,這種限制包
30、括無力從事大規模的經濟活動,也包括承擔高風險的事業經營,更受到其“自然人”特性的制約。雖然財產可以由家族世襲,但是家族世襲并不能解決企業的持續存在和長期發展的問題。另外,市場的擴大和生產、經營技術的復雜化,越來越需要專業化的職業經營者。而股票市場交易的延展,使眾多零星小額資本能不斷加入經濟活動的行列,因此,公司制首先解決了企業發展的資金問題;其次,以法人身份出現的公司制企業,使企業不再受到“自然人”問題的困擾;最后,專業化的企業經營者的加入,適應了變化和復雜化的經濟形勢。3、公司制的類型實行公司制的企業,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典型形式,此外還有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等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31、由50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只有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稱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在我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本書中的所謂公司治理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典型代表。公司治理的產生及動因“治理”意為統治、掌;在經濟活動中,一般含有權威、指導、控制的意思。“公司治理”
32、是英文的直譯,日本稱之為“統治結構”,我國有人將“公司治理”的英文翻譯成“公司管治”“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機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公司督導機制”等。狹義概念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即通過一種制度安排來合理地配置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與責任關系;廣義概念的公司治理指企業中關于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安排。(一)公司治理產生的背景1776年,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首次提到“公司治理”問題,這是公司治理研究的源泉。20世紀80年代中期,英國公司治理財務報告正式出現了“公司治理”這一術語,即公司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如何分配。其實,公司
33、治理中所研究的基本問題早已存在于經濟與管理實踐中,已經過幾個世紀的演變。其每一步發展往往都是針對公司失敗或系統危機做出的反應。如1720年英國發生南海公司泡沫,這一事件導致了英國商法和實踐的革命性變化;1929年,美國的股市大危機使美國在其后推出了證券法。2001年,美國安然事件爆發后,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公司治理失敗的案件往往都是由舞弊、欺詐或不勝任等引起的,而這些事件又促進了公司治理的改進。公司治理持續的演進造就了今天的各種與公司治理有關的法律、管制措施、機構、慣例,甚至還有市場等。1、公司治理問題的提出公司治理是伴隨公司制企業的產生而產生的。公司制企業與由所有者自己管理的
34、傳統型企業的明顯區別在于:在公司制企業中,企業的所有者即股東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他們所選定的代理人,即職業經理人。由于信息不對稱,職業經理人無法被所有者完全控制于是便存在著一種風險,即代理人有可能出于私利而選擇有利于自身而不是有利于股東的行為。早在1776年,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就指出:“在錢財的處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為他人打算,而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則純是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們監視錢財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那樣用意周到,那是很難做到的。這樣,疏忽和浪費,常成為股份公司業務經營上多少難免的弊端。”這是最早提出的由經營者和資本所有者的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代理問題。20世紀2
35、0年代以前,由于代理的缺陷問題還不突出,因此并沒有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一方面,當時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形式是個人業主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在這兩種企業形式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二為一,所有者的利益與經營者的利益完全或基本一致,不會產生任何分歧,從而治理問題也就不會存在;另一方面,實行股份制的企業,原先的所有者仍然擁有該企業的控股權,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目標仍可得到順利的貫徹實施。以美國為例,近代企業家如摩根、洛克菲勒、卡耐基等,不僅擁有摩根銀行、標準石油公司、美國鋼鐵公司等大型企業的大量股票,而且還積極參與其經營管理,使之堅持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目標。即使在現代,這樣的企業也不在少數,如蓋茨、戴爾,至今仍分別
36、保持著他們各自開創的微軟公司和戴爾電腦公司的最大股東和主要決策者的身份。多年來,這兩家公司一直在財富福布斯商業周刊等美國權威雜志的“公司排名”中名列前茅。然而,所有者直接控制公司畢竟不是現代公司制企業的主流,尤其是大規模的公司制企業,所有者更是遠離企業,這在客觀上為經營者背離所有者的利益提供了可能。20世紀20年代以后的美國,這種可能不僅成為現實,而且已經相當突出。這種控制形態被稱為“管理者控制”。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經濟學家開始研究所有者如何有效地控制和監督管理者行為的問題,只是當時尚未直接采用“公司治理”這一詞匯。20世紀60年代以后,經營者支配公司的情況進一步加劇。在美國,60年代初,經營
37、者支配公司的資產占200家非金融企業總資產的85%;在日本,1970年303家最大非金融公司的50%及29家最大金融機構的90%被經營者支配;在英國,1975年最大的250家公司中有43.75%被經營者支配;在德國,1971年最大的150家制造業和商業企業中有52%被經營者支配。在這些公司的董事會中,經理人員占了多數,不少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同時又坐上了董事長的寶座,受聘于公司所有者的管理者反過來控制了公司,導致因偏離股東價值最大化目標而造成的各種弊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公司到底被誰控制,所有者抑或經營者?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美國拉開了有關公司治理問題討論的序幕;80年代,英國不少著名公司的
38、相繼倒閉以及隨后出臺的一系列公司治理準則,則把公司治理問題推向全球,成為一個世界性的問題。2、兩權分離兩權分離只有持續存在而非暫時的,公司治理才有存在的意義。20世紀30年代開始出現的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引發了理論界對公司治理的關注。伯利與米恩斯的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1932)一書對所有者主導型企業和經理主導型企業做了區分,提出了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理論,從而為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論代理理論奠定了基石,引起了人們對股份公司存在的代理問題可能引起公司管理效率缺失的懷疑。他們說:“在所有權充分細分的情況下,經營者持有的股份即使無足輕重,它也會因此成為自我永存的實體。”20世紀60年代前后,鮑莫爾
39、和威廉姆森等人分別提出了各自的模型,這些模型的共同點是以經理(管理者)主導企業為前提。20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錢德勒在其頗有影響的著作看得見的手美國企業中的經理革命中通過分部門、行業的具體案例分析,進一步描述了現代公司兩權分離的歷史演進過程。伯利和米恩斯將兩權分離的原因歸結為股權分散化,如1929年美國最大規模的鐵路公司賓夕法尼亞鐵路公司、最大規模的公用事業美國電話與電報公司和最大規模的產業公司美國鋼鐵公司的最大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占已發行股票的比例分別是0.34%、0.7%和0.9%。即使綜合鐵路公司前20大股東1929年的全部股份數,也只占全體的2.7%,電話電報公司的這一數字為4.0
40、%,鋼鐵公司的這一數字為5.1%。隨著股份的分散化,兩權分離程度也在擴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正在弱化。本來股東可以通過行使投票權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表達其意志,然而股份公司的成長以及股份的分散化使得股東所擁有的直接投票權變成了委托投票權。當股東的權力被削弱的時候經理人開始作為公司的實際決策者登上舞臺,他們雖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是他們手中的控制權決定了公司的發展戰略,控制權的增加擴大了經營者決策的靈活性。同時,由于股份的分散化降低了股東的監督動力,無論公司的經營者多么無能或腐敗,那些擁有少數股份的股東像潛在集團的任何成員一樣,不會有動力對公司的經營者發難。在日本和德國,法人相互持股是公司股權結
41、構的一大特點。在日本,不少交叉持股是發生在同一個集團內部的不同法人之間。法人間相互持股并不以經營者對股東更負責任為要旨,而是旨在加強各法人間的聯系。總之,無論是日本和德國(以下簡稱“日德”)的法人相互持股,還是英國和美國(以下簡稱“英美”)的機構投資者,都不可能消除兩權分離的狀況,即公司經營者控制所存在的風險。兩權分離是持續存在的,公司治理也就成了公司發展中的必然選擇。(二)公司治理產生的動因公司治理問題早已存在,但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方面。1、經理人的高薪引起了股東和社會的不滿據統計,1957年整個美國只有13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年薪達到40萬
42、美元;到1970年,財富500強公司的首席執行官的平均年薪是40萬美元;到1985年,美國大公司執行董事的年薪基本都在40萬67萬美元:1988年美國300強公司CEO的平均年薪是95.2萬美元;到1990年,商業周刊調查中的公司首席執行官的平均工資和獎金達到120萬美元,如果加上股票期權和其他長期薪酬計劃的收入,平均總薪酬則達到195萬美元。LucianBebchuk與JesseFried在哈佛大學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沒有業績的薪酬:高管報酬未實現的許諾中,列舉了很多企業的例子,指出美國企業的CEO沒有任何財務風險,不管企業業績好壞,始終獲得令人咂舌的薪水。在英國,金融時報發布的數據顯示,
43、富時100指數成份股公司首席執行官的總收入,1999年為英國全職員工收入中位數的47倍,2009年躍升至88倍。據英國研究機構“收入數據公司”2011年10月底發布的數據,過去的一年中,構成倫敦金融時報100指數的公司董事收入平均增長了49%,其中獎金平均增加了23%,從2010年的73.7萬英鎊增至90.6萬英鎊,而且這些上漲都與公司的業績毫無關系。2、機構股東“積極主義”的興起20世紀80年代以后,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機構投資者對待公司治理的態度發生了顯著的變化一一逐漸從消極的間接治理向積極的直接治理轉變,西方學者將此稱為機構股東積極主義的興起。股東進一步法人化和機構化的趨勢,使得英
44、美國家股東高度分散化的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以養老金和共同基金為主的機構投資者擁有了越來越多的股份。到90年代末,在美國,機構投資者持有美國1000所規模最大公司的60%股權,而在其中三分之二的公司內,他們更集體持有超過50%的股權。在英國,差不多75%的英國股票皆由機構投資者持有,其中三分之一由退休基金持有。由于資產規模大,持股比例高,機構投資者賣出股份(用腳投票)會導致市場的劇烈震蕩。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選擇只能是繼續持有股票,而相對長期地持有股票就不能不對公司業績的持續下滑做出反應,否則將進一步損害其利益。因此,“用腳投票”改為“用手投票”,積極介入公司治理是機構投資者的必然選擇。機構股東
45、積極主義的興起改變了企業的權力結構,同時導致了西方國家治理結構的革命性變革。一些學者甚至認為“投資者資本主義”將替代“經理資本主義”。3、惡意收購對利益相關者的損害20世紀80年代,美國掀起了一股兼并收購的浪潮。在這一浪潮中,股東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接受并購協議,損害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種股東接受“惡意收購”的短期獲利行為,往往是與企業的長期發展相違背的。一個企業在發展中,已經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資本、供銷網絡、債務關系等,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東的短期獲利動機所打斷,必將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率。在這一背景下,美國許多州從80年代末開始修改公司法,允許經理對比股東更廣的“利益相關者”負責,從而給予
46、了經理拒絕“惡意收購”的法律依據,因為盡管“惡意收購”給股東帶來暴利,但它損害了公司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4、公司丑聞案件是引發各國公司治理改革的直接動力20世紀80年代中期,英國不少著名公司如藍箭、克拉羅爾、波莉、佩克等相繼倒閉,引發了英國上下對公司治理的討論;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使人們對東亞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了清楚的認識;2001年以安然、世界通信、施樂事件為代表的美國會計丑聞又暴露了美國公司治理模式的重大缺陷;2008年,法國興業銀行重大詐騙案件,貝爾斯登、雷曼兄弟等公司轟然倒下,顯示了風險管控的缺失。為什么不少聲勢浩大的公司悄然倒閉關門?為什么近來各種股東訴訟案件的數量大增?伴
47、隨著諸多知名公司(包括我國的銀廣夏、藍田股份、三鹿公司和萬福生科等)丑聞的接連被披露,如何加強公司治理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課題。在慘痛的教訓刺激下,各國整個管理領域對構建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的需求日益強烈。5、投資者投資對象的選擇投資對象是指投資者準備投資的證券品種,它是根據投資收益目標來確定的。任何一家企業都無法滿足某一特定市場內的所有投資者,至少無法讓所有投資者得到同樣的滿足。國際著名的咨詢公司麥肯錫公司2001年發表的一份投資者意向報告表明:四分之三的投資者表示在選擇投資對象時,公司治理與該公司的財務指標一樣重要;80%的投資者表示,他們愿意出更高的價錢去購買公司治理好的公司的股票;在財務
48、狀況類似的情況下,投資人愿意為“治理良好”的亞洲企業多付20%27%的溢價,愿為“治理良好”的北美企業多付14%的溢價。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公司治理狀況往往比單純的財務指標更重要。6、新型公司治理模式的產生公司治理模式是公司制度長期發展演變的結果。在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家族模式3種主要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礎上,不斷出現新型公司治理模式。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事實上是一場治理危機,人們開始研究東亞公司的治理模式。轉軌經濟國家存在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又促使人們探討內部人控制模式。內部人控制是在現代企業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前提下形成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的不一致導致了經營者控制公司,即
49、“內部人控制”的現象。籌資權、投資權、人事權等都掌握在公司的經營者即內部人手中,股東很難對其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監事(一)監事的定義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亦稱“監察人”,主要監察股份公司業務執行情況。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或監察委員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二)監事的人數、任期及資格1、監事的人數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
50、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3、監事的任職資格(1)積極資格。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必須指派自然人代表其行使職務,可隨時改派);監事可以具有本國國籍,也可以沒有本國國籍;監事會中至少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2)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
51、司的監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國家公務員、軍人、公證人、律師等不得兼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經理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同一公司的監事。(三)監事的權限1、監督權(1
52、)業務執行監督權。監事可以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和文件,并有權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2)公司會計審核權。有權對董事會于每個營業年度終了時所造具的各種會計表冊(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進行核對賬簿,調查實際情況,將其意見做成報告書向股東大會提出報告。(3)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的請求權。當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律或章程的行為,或經營登記范圍以外的業務時,有權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4)其他監督權。可調查公司設立經過,審查清算人就任時所造具的會計表冊、審查普通清算人在清算完結時所造具的清算期內的會計表冊。2、公司代表權監事一般不能代表公司的權限,但在特殊情況下有權代表公
53、司,監事可代表的內容包括: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設立、修改章程,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變更、合并、解散等各項登記的權限;與董事進行訴訟(若法院另外沒有規定,股東大會也沒有另選他人);與董事進行交易(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發生交易時);在監督業務執行和審核公司會計中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審核。3、股東大會召集權監事認為有必要或受法院命令而召集股東大會。4、監事的權利監事的權利包括:向公司請求預付處理委任事務必要費用的權利;向公司請求償還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的權利;向公司請求代其清償因處理委任事務所負擔的必要債務,未至清償期的,請求公司提供擔保的權利;向公司請求
54、賠償其處理委任事務時,因非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害的權利。監事會(一)監事會的定義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監督的內部機構,對內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與管理,一般情況下無權對外代表公司。(二)監事會會議1、會議召集次數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
55、會會議。2、會議召集權人監事會會議必須由有召集主持權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則,監事會會議不能召開;即使召開,其決議也不產生效力。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3、會議出席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代為出席會議的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被代理監事的權利。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監事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
56、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三)監事會權限監事會權限包括:(1)檢查公司的財務,并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2)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5)列席董事會會議;(6)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7)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
57、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四)監事會決議1、表決權數每一個監事平等地享有一票表決權。2、表決權行使(1)行使方式:監事出席監事會,在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2)表決方式:記名、無記名投票,如有兩名以上監事要求無記名投票方式,則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表決方式。3、表決方法由三分之二的監事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換句話說監事會決議至少需要公司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董事長及其職責(一)董事長的定義董事長是公司或集團的最高負責人,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統領董事會。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
58、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二)董事長的人數、任期和資格1、董事長的人數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只設置一名董事長。2、董事長的任期董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其為董事的任期,可連選連任,具體由公司章程確定。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董事長應延長其執行業務至改選董事就任為止。3、董事長的任職資格(1)積極資格。董事長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但必須是自然人;董事長必須具有本國國籍;董事長必須在國內有住所。(2)消極資格。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長情形有:無民事
59、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國家公務員、軍人、公證人、律師等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長;監事不能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長。4、董事長的選任及退任董事長的人選由董事會在董事中互選,并以特別
60、決議的形式導致董事長退任的情形有:第一,董事長失去董事身份。導致董事長失去董事身份的事由就是董事退任的事由。第二,解任。董事會解任董事長,董事長并不失去董事身份,董事會解任董事長應以特別決議進行。(三)董事長的權限1、公司代表權董事長的公司代表權包括:董事長有代表公司的權限,不得以章程剝奪(但是,公司與董事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事代表公司,股東大會也可另選他人代表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發生交易時,由監事代表公司);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設立、修改章程、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變更、合并、解散等各項登記的權限;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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