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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職業倫理 王進喜 著(第二版)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第一章法律職業第一節 法律職業概述一、關于法律職業的學說在我國,法律職業在不同的語境下又被稱為法律共同體、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律人、法律工作者。在理論上,法律職業有廣義和狹義之說。據廣義之說,法律職業可以泛指一切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包括偵查員、檢察員、審判員、執行員、仲裁員、公證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司法輔助人員,等等,甚至可以包括立法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據狹義之說,法律職業主要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學者。一般而言,我國學者關于法律職業的界定,是圍繞“以法律活動為專業”或者“法律教育背景”這樣的命題展開的。第一節

2、 法律職業概述二、我國立法關于法律職業的界定(一)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關于法律職業的界定(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關于法律職業的界定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律職業,是指由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類仲裁員的人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組成的職業群體。第一節 法律職業概述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在2001年前,我國的律師、檢察官、法官和公證員在職業準入問題上,分別確立了相應的資格考試制度。這些考試在報考資格要求、考試內容、難度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別。2001年,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相繼修

3、正,確立了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國家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部分,綜合考查應試人員從事法律職業應當具有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職業倫理。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第二節 我國的法律職業分說一、律師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一)社會律師社會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就社會律師而言,我國實行

4、的是一般執業許可和特別執業許可相結合的執業許可制度。第二節 我國的法律職業分說一、律師(二)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是指任職于黨政機關或者人民團體,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公職人員。(三)公司律師公司律師,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司律師證書,在本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員工。第二節 我國的法律職業分說一、律師(四)軍隊律師軍隊律師,是指依法取得軍隊律師工作證,在軍隊法律顧問處執業,為軍隊提供法律服務的現役軍人。軍隊律師執業應取得軍隊律師工作證。二、法官法官,是指

5、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第二節 我國的法律職業分說三、檢察官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四、公證員公證員,是指符合我國公證法規定的條件,經法定任職程序,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第二節 我國的法律職業分說五、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是指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為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服務的人員。六、法律類仲裁員法

6、律類仲裁員,是指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年的仲裁人員。七、涉法公務員涉法公務員,是指在行政機關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 法律顧問的公務員。第三節 與法律職業活動相關的其他涉法專業人員一、概述在司法、執法和法律服務活動中,還涉及法律并未要求其初任職務須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其他專業人員。這些人員主要包括偵查人員、監察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司法鑒定人員。二、偵查人員偵查人員,是指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專門機關中參與偵查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三、監察官監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國家監察權的監察人員。第三節 與法律職業活動相關的其他涉法專業人員四、

7、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五、司法鑒定人員司法鑒定人員,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于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第二章法律職業倫理概述第一節 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和淵源一、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與特征法律職業倫理,是指律師、檢察官、法官、公證員等法律職業人員、其輔助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和/或所屬機構,在與其職業身份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的總稱。法律職業倫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律職業倫理的適用對象

8、,是法律職業人員、其輔助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和/或所屬機構。第二,法律職業倫理調整的是法律職業人員、其輔助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和/或所屬機構在與其職業身份有關的活動中的行為。第一節 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和淵源一、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與特征第三,法律職業倫理所調整的與法律職業人員、其輔助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職業身份有關的活動,包括業內活動和業外活動兩個方面。第四,并不存在什么統一的法律職業倫理或者法律職業倫理典。第五,違反法律職業倫理應當承擔一定的后果。第一節 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和淵源二、法律職業倫理/道德與法律職業行為規則/法在我國的正式文件話語中,法律職業道德和法律職業倫理往往是混用的。法學研

9、究甚至倫理學研究中,往往也不區分倫理與道德問題。從實然角度看,本學科的內容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倫理或者道德,主要是一種程序法,將其稱為法律職業行為規則或者法律職業行為法,更為貼切。將本學科的內容賦予倫理或者道德之名,忽視或者低估了這些規范的程序性。在法學研究中,在探討法律職業行為規則/法律職業行為法倫理和法律職業倫理/道德之間的區別時,還往往以其表現形式和效力作為主要的參考標準。第一節 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和淵源三、法律職業倫理與社會道德社會道德通常有兩個重要應用原則或者條件:首先,社會道德具有固有的抽象性,遵守普適、一般化原則。其次,社會道德的應用前提是這樣的假設,即我們已經完全知曉判斷通常所依

10、據的事實,是在完全事實基礎上行事。在司法和法律服務中適用社會道德的兩個應用條件并不充分。首先,司法和法律服務活動存在角色區分。其次,司法和法律服務活動中,法律職業人員可能并不完全知曉有關事實,就事實存在相互矛盾的證據,甚至法律要求有關法律職業人員不得預先知曉有關事實。與社會道德相比,法律職業倫理更具角色性,更具有程序性色彩。第一節 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和淵源四、法律職業倫理與業務操作規范法律職業活動需要遵循特定的業務操作規范來進行,這些業務操作規范主要表現為程序法。法律職業倫理的主要內容也是一種程序法。從實證法的角度來看,這兩種程序法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是,二者間也存在著諸多區別。第一,法律職

11、業倫理除對法律職業人員的業內活動進行規范外,還對法律職業人員的業外活動進行了約束;業務操作規范則不涉及法律職業人員的業外活動。第二,法律職業倫理的程序性,主要是為了展現法律職業人員從事相關職業活動的適正性;業務操作規范的程序性,則主要是為了保證業務操作的秩序性、效率性。第一節 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和淵源四、法律職業倫理與業務操作規范第三,法律職業倫理的主線,是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業務操作規范的主線,則是具體案件的運行程序,即具體案件的主體和事實所涉及的處理步驟和方法。第四,法律職業倫理主要體現為法律職業的自我約束,或者是法律職業的行業意志與國家意志;業務操作規范主要是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形式表現出

12、來的,直接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 第五,法律職業倫理的調整范圍是跨越各個具體部門法的;而業務操作規范僅僅適用于某個領域。第六,在同一空間內,可以運行多種法律職業的職業倫理;而在同一空間內,只能運行一種業務操作規范。第一節 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和淵源五、法律職業倫理的作用首先,法律職業倫理對法律職業行為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其次,法律職業倫理是維護法律職業理想,塑造法律職業精神的重要機制。最后,法律職業行為規則具有保護法律職業人員的作用。第一節 法律職業倫理的概念和淵源六、我國現行法律職業倫理的淵源(一)法律(二)司法解釋類(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類(四)國務院部委有關規范性文件(五)行業性規范(六)

13、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第二節 法律職業倫理的學科發展近十幾年來,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一些地方律師協會在律師職業行為規范的完善上做了大量工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制定了一些加強法官和檢察官職業行為規范建設的規定。盡管20世紀初開始的中國大學法律教育始建階段,法律職業倫理已經受到重視,但是法律職業倫理在改革開放后的法學教育和研究中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調整法律職業行為的規范不斷增加,法律職業倫理問題日益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重視,一些關注法律職業倫理的著作和教材開始出現。總之,法律職業倫理正在逐漸成為一個具有相當影響力的、日益復雜的體系,其內容不能為當前任何一個法學二級學科所涵蓋。第三節

14、法律職業倫理的學習方法就法律職業倫理的學習而言,有兩個重要的學習方法。 一是理論聯系實際的學習方法。二是比較研究的方法。第三章法律職業倫理的基本原則第一節 法律職業倫理基本原則概述法律職業倫理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全部法律職業倫理規范,在法律職業倫理制定、解釋、培育和踐行中所要遵循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義的要求。首先,法律職業倫理基本原則,貫穿于所有法律職業的職業倫理規范。其次,法律職業倫理基本原則,貫穿于法律職業倫理規則的制定和解釋活動。最后,法律職業倫理基本原則,貫穿于法律職業倫理的培育和踐行活動。法律職業倫理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15、,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獨立履行職責,維護法律職業尊嚴和榮譽,以及權責相適。第二節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支配著法律職業倫理的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能夠引領法律職業倫理的制定、解釋、培育和踐行。法律職業倫理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是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直接舉措。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的法律職業倫理,反過來將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人心。第三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在法律職業倫理的理論和實踐層面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是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

16、導的重要方面。在法律職業倫理建設中體現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是提高中國共產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要求在法律職業倫理的制定、解釋中落實和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要求在法律職業人員的選拔、法律職業倫理的培育和踐行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第四節 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是法律職業的共同的倫理底線。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立基礎之一。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是各法律職業倫理的共同基準。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

17、平和正義,是法律職業內部人員流動的前提條件。第五節 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法律職業的重要任務之一,是與當事人關系的重要規范內容。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僅要求法律職業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同時也要維護當事人的各項程序權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司法文明的要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并不是維護當事人所有權益。第六節 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依法獨立履行職責,是指法律職業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不當干預。首先,法律職業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履行職責。其次,法律職業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不當干預。再次,法律職業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要正確理解與中國共產黨

18、的領導的關系。最后,法律職業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要正確理解與國家權力機關、監察機關的監督的關系。第七節 維護法律職業尊嚴與榮譽維護法律職業尊嚴與榮譽,要求法律職業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法律職業的職業尊嚴與榮譽,要求法律職業之間相互尊重。維護法律職業尊嚴與榮譽,要求法律職業之間相互支持。維護法律職業尊嚴與榮譽,要求法律職業之間相互監督。維護法律職業尊嚴與榮譽,要求法律職業共同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第八節 權責相適法律職業倫理的權責相適原則,是指法律職業倫理規則要與各個法律職業的職責相適應,并且要對違反法律職業倫理規則的行為加以問責。法律職業倫理規則,要與各法律職業

19、的權力/權利相適應。各個法律職業的具體職責各不相同,法律職業倫理規則的具體內容也不盡相同。法律職業倫理規則不僅應當設定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對于違反法律職業倫理規則的行為,還應當設定相應的處罰措施。權責相適原則要求的是權力/權利與法律責任的統一,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第四章委托人律師關系規則第一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概述一、委托人律師關系的性質委托人律師關系,是指委托人與律師之間基于委托或者指定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一)委托人律師關系與合同法律師委托人關系,首先是一種合同關系。律師委托人關系的建立,首先來自委托人的委托,律師委托人關系的建立過程實際上是二者洽商的過程,

20、委托關系的雙方主體分別是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委托人:作為委托關系一方的委托人,在范圍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一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概述一、委托人律師關系的性質(二)委托人律師關系與法律職業倫理除了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委托人律師關系也受到法律職業倫理的調整。這是因為以下幾點:首先,委托人與律師在能力方面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其次,委托人與律師在處境問題上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最后,委托人律師關系除涉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外,還涉及訴訟等程序的效率,涉及委托人和律師之外的主體的利益,涉及社會公平與正義等重大社會政策,因而需要法律職業倫理的介

21、入,而不能僅僅將其視為商業性的合同關系。法律職業倫理對委托人律師關系又設定了眾多規則,以實現對委托人的保護,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保護,對各個利益的保護。第一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概述一、委托人律師關系的性質(三)委托人律師關系: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的角度一方面,從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角度來看,可以將其視為律師事務所、律師和委托人就委托人事務的具體處理所確立的管理關系;另一方面,從委托人的角度來看,作為委托關系之基礎的委托人的信任可以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委托人對律師事務所的信任,因而委托人要與律師事務所建立委托關系,并由律師事務所為其指派律師來提供法律服務;第二種是委托人對律師的信任,委托人基于這種信任才和

22、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建立委托關系;第三種則是委托人基于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全部或者部分律師的混合信任,才與律師事務所建立委托關系。第一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概述二、委托人律師關系的類型(一)自然人委托人律師關系與組織性委托人律師關系(二)潛在委托人律師關系、現行委托人律師關系、前委托人律師關系(三)單數委托人律師關系與復數委托人律師關系(四)外部委托人律師關系與內部委托人律師關系第二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的建立、維持與保護一、委托人律師關系建立的前提(一)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技能(二)具有適當的工作條件(三)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四)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五)執業行為能力未受到限制(六)符合訴訟代

23、理人、辯護人數量要求第二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的建立、維持與保護二、委托范圍與委托人律師權限劃分委托范圍:委托范圍,就是律師接受委托提供服務的范圍。一方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委托人對于通過委托律師所要達到的目標有最終的決定權;另一方面,律師對于委托有一定的限定權。委托范圍的確立是律師和委托人協商的結果。委托人與律師的權限劃分:委托權限的確定,主要存在于律師的代理活動中。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被認為具有獨立訴訟地位,即可以獨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進行辯護。第二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的建立、維持與保護

24、三、轉委托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轉委托可以分為轉委托其他律師和轉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轉委托是在律師事務所、律師喪失執業資格或者執業權利受到限制等緊急情況下為委托人的利益而進行的。轉委托應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認。第二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的建立、維持與保護四、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維持委托人律師關系存續期間的信息交流,應當滿足兩個要求:一是及時,即對于委托人有關信息的合理要求要在合理的時間限度內予以滿足;二是充分,即這種交流的目的在于使委托人就有關事項作出合理的判斷、明智的決定。五、對委托人律師關系的保護法律職業倫理對委托人律

25、師關系的保護是全面的。我國對委托人律師關系的保護似乎側重于對律師的保護,認為故意在當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制造糾紛僅僅是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忽視了對這種關系進行不當介入給委托人帶來的不利影響。第三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終止一、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終止概述首先,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終止可能會對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其次,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終止可能會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最后,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終止可能會影響訴訟程序的效率。對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終止,可以進行以下劃分:(一)自然終止與干預終止(二)委托人終止與律師終止(三)有因終止與無因終止(四)可分割終止與不可分割終止(五)強制

26、性終止與任選性終止第三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終止二、委托人律師關系的強制性終止委托人律師關系的強制性終止分為以下情況:(一)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人律師關系(二)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書、停止執業或者律師事務所終止(三)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四)律師的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履行委托協議(五)繼續履行委托協議將導致律師違規(六)法律援助的受援條件不再存在(七)被人民法院命令終止第三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終止三、委托人律師關系的任選性終止委托人律師關系的任選性終止,是指律師在終止委托人律師關系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委托人律師關系的任選性終止主要涉及以下四種情況:(一)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7、(二)委托人要求律師完成無法實現或者不合理的目標(三)委托人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第三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終止四、委托人律師關系終止的程序(一)委托人律師關系終止的程序要求查證和通知申請休庭批準第三節 委托人律師關系的終止四、委托人律師關系終止的程序(二)委托人律師關系終止后律師的義務采取明確措施表明委托關系的終止,并處理好有關交接事宜退還當事人的材料返還尚未耗用的律師費不接受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有關方面進行報告第五章律師保密規則第一節 律師保

28、密概述委托人律師關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在沒有委托人的明智同意的情況下,律師不得披露與代理有關的信息。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律師的保密職責可以劃分為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職責和保守國家秘密與其他職業秘密的職責。律師保守委托人保密的職責可以以委托人律師關系為分界點,劃分為律師委托人特免權和律師的保密義務兩個方面。無論是律師委托人特免權,還是律師對委托人的保密義務,在適用上都具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委托人”和“律師”在概念上都是主體群。第二節 律師委托人特免權一、律師委托人特免權的一般理論律師委托人特免權是證據法上的一項重要特免權,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律師就其因提供法律服務而從委托人那里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

29、息拒絕作證的權利。第一,通常情況下,律師委托人特免權所要保護的內容,被限定為委托人與律師所進行的秘密交流。第二,該秘密交流是為獲得法律幫助而進行的。第三,在設立律師委托人特免權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各國立法還往往設定相應的例外。第二節 律師委托人特免權二、我國關于律師委托人特免權的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律師委托人特免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我國目前僅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刑事訴訟中的律師委托人特免

30、權,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以及律師法中都沒有明確規定律師委托人特免權。第二,我國刑事訴訟中律師委托人特免權的保護范圍,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第二節 律師委托人特免權二、我國關于律師委托人特免權的規定第三,我國刑事訴訟中現行律師委托人特免權的例外,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這三種情況。律師委托人特免權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證委托人與律師交流的秘密性。律師委托人特免權的重要運行條件之一,是律師與委托人交流的秘密性。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流并不限于面對面的交流。對于辯護律師與委托人的書面交流也應當

31、提供適當的保護。第三節 律師保密義務一、律師保密義務概述律師的保密義務,是指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得知的案情秘密的義務。律師的保密義務貫穿于律師的職業活動,并且是許多其他規則的理論基礎。律師的保密義務在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中也具有重要影響,律師事務所在案卷管理、信函管理、信息傳輸、人事管理方面,都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律師的職業秘密信息不被不當披露。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義務可以分為保守當事人秘密的義務和保守國家秘密及其他職業秘密的義務。第三節 律師保密義務二、律師應當保守的當事人秘密律師應當保守的當事人秘密可以分為以下情況:(一)商業秘密(二)當事人隱私(三)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就委托

32、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言,無論委托人是否提出了保守秘密的明確要求,律師都應當保守有關秘密。第三節 律師保密義務三、律師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及其他職業秘密(一)國家秘密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二)其他職業秘密律師應當保守的其他職業秘密,包括其他人不愿意泄露的情況和信息,以及出于證人保護目的而應當保守的秘密。第三節 律師保密義務四、律師保密義務的例外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

33、和信息除外。該例外有以下兩個特點:危害的未來性危害的嚴重性第六章律師利益沖突第一節 利益沖突概述一、律師利益沖突的概念對于律師職業活動而言,所謂律師利益沖突,是指律師為委托人的辯護或者代理將因律師自身的利益,律師對其他現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職責而受到嚴重不利影響的重大風險狀態。律師利益沖突規則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制訂利益沖突規則的目的,在于保護律師為現行委托人提供的辯護與代理的質量。第二,利益沖突產生的根源,是律師有自身利益,律師對其他現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擔負著職責,而這些利益與職責和對現行委托人的職責相悖或者不一致。第三,利益沖突規則是一種以預防為目的規則。第四,“利益沖突”

34、僅僅是一個隨近逐便的表述。第五,對利益沖突的考察是一個個案的具體事實問題。第一節 利益沖突概述二、律師利益沖突規則及例外規定的理論基礎(一)律師利益沖突規則的理論基礎律師保守職業秘密的職責律師忠誠于委托人的職責司法制度的有效運作機制(二)律師利益沖突規則例外規定的理論基礎避免法律服務活動的高昂代價實現委托人對律師的合理期待降低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的消極影響第一節 利益沖突概述三、律師利益沖突的理論分類(一)委托人和律師的利益沖突與委托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二)同時性利益沖突與連續性利益沖突(三)個人性利益沖突與推認性利益沖突(四)可以克服的利益沖突與不能克服的利益沖突第二節 同時性利益沖突一

35、、現行委托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根據我國現行規定,委托人委托人利益沖突規則主要有三項:(一)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二)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擔任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三)律師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委托第二節 同時性利益沖突二、律師現行委托人利益沖突律師現行委托人利益沖突的根源包括律師的經濟利益與立場利益。所謂經濟利益,就是在一定社會經濟形態中滿足人們經濟需要的生產成果。所謂立場利益,是指滿足律師在諸如情感、個人關系、公共政策立場等方面需求的社會關系。(一)因律師個人經濟利益產生的律師現行委托人利益沖突(二)因律師個人立場利益

36、產生的律師現行委托人利益沖突(三)因律師個人利益沖突而產生的推斷性利益沖突第三節 連續性利益沖突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引起的連續性利益沖突連續性利益沖突的主要關注點是律師和委托人所交流的信息。具體而言,這種保護前委托人秘密信息的必要性服務于以下目的:第一,該利益沖突規則的直接目的,是保護和促進現行的委托人律師關系。第二,該規則也有利于保護律師的利益。第三,該規則也有利于保護委托人本身和其他委托人的利益。第四,該規則有利于保護委托人解雇律師的權利。第三節 連續性利益沖突二、前職業關系造成的連續性利益沖突曾經親自處理或者審理過某一事項或者案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成為

37、律師后又辦理該事項或者案件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這一規則的理論根據有:第一,保守職業秘密。第二,維護裁判、決定的穩定性。第三,維護相關程序的公平性。如果律師在某事務中曾居間調解,則律師也有可能獲得雙方當事人的秘密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律師也受這樣的連續性利益沖突規則的限制。第七章律師服務收費、財物保管與納稅規則第一節 律師服務收費制度概述一、律師服務收費的概念律師服務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承辦業務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時,基于本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依法收取一定數量報酬的職業活動。首先,律師服務收費的主體是律師事務所。其次,律師服務收費活動是依法進行的職業

38、活動。最后,律師服務收費是依法收取一定數量服務報酬的職業活動。第一節 律師服務收費制度概述二、我國律師服務收費制度的歷史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1996年律師法頒布之前,我國在律師服務收費問題上先后發布了三個主要文件。這些規定都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基本特點就是按規定標準收費,限制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協商收費。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頒布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就律師服務收 費管理暫行辦法的實質內容來看,國家主管部門在律師服務收費方面的改革仍然是相當有限的,律師事務所在收費上的自主權仍然受到了嚴格限制。2006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出臺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于

39、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第二節 律師服務收費的標準和方式一、律師服務收費的標準(一)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第二節 律師服務收費的標準和方式二、律師服務收費的方式計件收費:計件收費,是指以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件數來計算、確定收費數額的收費形式。按標的

40、額比例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根據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涉及的標的額,確定一定比例來計算律師收費數額的收費形式。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是指根據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實際花費的有效工作時間,來確定收費數額的收費方式。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將律師收費與辦理法律事務的結果相掛鉤,依據辦理法律事務的結果來確定律師費數額的收費方式。第二節 律師服務收費的標準和方式三、律師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一)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三節 律師服務收費

41、行為規則一、統一收費、規范收費(一)統一收費統一收費,是指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二)規范收費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三節 律師服務收費行為規則二、遵守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的特別規則(一)關于計時收費的特別規則計時收費規則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確定計時收費標準和有效工作時間制作并提供計時收費記錄(二)關于風險代理收費的特別規則風險代理收費的程序性規則()辦理涉及

42、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第三節 律師服務收費行為規則二、遵守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的特別規則(二)關于風險代理收費的特別規則()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禁止采用風險代理收費方式的情形()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第三節 律師服務收費行為規則三、積極履行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協議申請調解,應當向被申請人注

43、冊地的直轄市律師協會、地市級律師協會提出。申請收費爭議調解,無須繳納費用。申請調解應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應為收費爭議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服務協議;()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屬于上述規則第條規定的適用范圍。收費爭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費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律師協會申請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各方當事人和調解員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加蓋調解委員會公章。第三節 律師服務收費行為規則四、不得與非律師人員分享律師服務費用律師職業活動中的一個重要規則,是不得與非律師人員分享律師服務費用,除非是與律師事務所雇員分享律師費。這一規則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保護律師的獨立性以及職業判斷,維護委托

44、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防止律師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三是防止非律師人員通過與律師合作間接取得執業權,破壞律師執業準入和退出制度。第四節 律師財物保管規則一、律師財物保管規則概述律師事務所受托保管的財物,可以分為資金類財物和非資金類財物。二、律師財物保管規則(一)資金類財物保管規則區分保管規則也被稱為禁止混同原則,即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受托保管的資金,與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的資金區分開來加以妥善保管的要求。第四節 律師財物保管規則二、律師財物保管規則(二)非資金類財物保管規則律師事務所代為保管的非資金類財物,包括爭訟性事務中的證據、非爭訟事務中對當事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等。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簽訂書面

45、保管協議,妥善保管委托人財產,嚴格履行保管協議。第五節 律師費轉付一、律師費轉付制度概述律師費轉付,又稱敗訴方付費,是指在爭訟性事務中,敗訴方不僅承擔自己的律師費,還要承擔勝訴方合理律師費的規則。就爭訟性事務中當事人花費的律師費由誰來承擔,在理論上存在美國規則和英國規則之分。所謂的美國規則,就是爭訟性事務當事人必須承擔自己的律師費,無論輸贏都是如此;與此相反,英國規則采取的是敗訴方承擔對方律師費的原則,因此英國規則也叫作敗訴方付費原則。第五節 律師費轉付二、我國關于律師費轉付的相關規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就律師費由誰來承擔,并沒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實踐中我國普遍采用的是當事人自己承擔的模式。近

46、些年來,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在部分領域把律師費視作勝訴方因訴訟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合理開支而列入訴訟請求的追償范圍。為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強化法院對誠信、理性訴訟的引導,一些地方法院也開始探索律師費轉付制度。第六節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依法納稅義務一、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依法納稅義務概述作為國家公共服務的享有者,每個公民都應當承擔依法納稅義務。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應當成為依法納稅的表率和遵紀守法的模范。除了同樣適用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47、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近些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過一系列直接針對律師行業的稅收政策文件。第六節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依法納稅義務二、律師事務所納稅義務律師事務所應當繳納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三、律師納稅義務(一)出資律師的納稅義務: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二)雇員律師的納稅義務: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律師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第六節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依法納稅義務三、律師納稅義務(三)兼職律師的納稅義務: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

48、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四、對律師事務所的稅收征收方式對律師事務所的稅收征收方式,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查賬征收是我國稅收征管的基本原則,可以說查賬征收是常態,核定征收是個例。第八章律師爭訟性業務規則第一節 律師爭訟性業務規則概述一、律師的業務分類律師辦理的業務可以分為爭訟性業務和非爭訟性業務。爭訟性業務的特點之一就是具有爭議性,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利益沖突,并且訴訟和仲裁這兩種業務涉及多方面的社會關系。二、爭訟程序的

49、正當性(一)程序的主體應當具有正當性:程序的主體包括程序的啟動者、受動者、裁決者和救濟者。(二)爭訟性程序行為應當具有正當性:指程序行為本身除應當符合特定程序本身的具體要求外,在執行中應當具有公正性和秩序性。第二節 庭審儀表與言行一、律師庭審著裝要求第一,律師出庭服裝僅使用于庭審過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時間、場合穿著。第二,律師出庭統一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戴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戴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第三,保持律師出庭服裝的潔凈、平整,服裝不整潔或有破損的,不得使用。第四,律師穿著律師出庭服裝時,應表現出嚴肅、莊重的精神風貌。

50、第二節 庭審儀表與言行二、佩戴律師徽章要求第一,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仲裁庭審理,應當佩戴律師出庭徽章;第二,律師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時佩戴;第三,律師徽章不得用于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標、商業廣告;第四,律師徽章不得用于與律師職業無關的任何個人活動;第五,律師徽章不得用于其他不適于使用的場所。第二節 庭審儀表與言行三、庭審言行要求律師在庭審中的言論應當遵守以下規則:第一,律師在庭審中發表的言論,必須以善意辯論或者辯護為目的。第二,律師在庭審中不得發表攻擊黨和國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危害國家安全,惡意侮辱、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也不得指使、誘導委托人發表擾亂訴訟、仲裁活動正常

51、進行的言論。第三,律師在聽審中的發言應當用詞文明、得體,展現律師職業應有的素養和尊嚴。第三節 律師回避一、設立律師回避制度的背景律師回避,是指律師因特定身份而依法不得參與辦理特定訴訟法律事務的情形。建立律師回避制度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和制止律師的不正當競爭。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進一步深化了對律師管理體制的改革。在這個改革過程中,許多法官、檢察官辭去公職,加入了律師隊伍。實踐中一些有著法官、檢察官背景的律師利用過去的職務關系辦案,不僅給司法機關依法辦案造成了許多干擾,也在律師職業活動中造成了不正當競爭。此外,實踐中一些法官或者檢察官的近親屬作為律師到這些法官或者檢察官所任職的法院、檢察院以律

52、師身份辦理案件,也造成了諸多不良影響。第三節 律師回避二、我國關于律師回避的規則第一,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第二,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從事律師工作的,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或者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第三,受上述規則限制的律師,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參與所在律師事務所承辦的訴訟法律事務。第四節 會見、閱卷與調查取證一、會見律師會見,是指律師經委托或者指定,同刑事案件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進行會面,并就案件情況進行交流的

53、行為。(一)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手續: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持“三證”,即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紀律: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避免有妨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會見內容: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的內容是不同的。第四節 會見、閱卷與調查取證一、會見(二)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會見理由會見地點: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在監獄內進行。會見手續會見: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的作息時間。監獄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職責需要的會見時間和次數。會見紀律:律師會見在押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管理

54、的有關規定,恪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四節 會見、閱卷與調查取證二、閱卷律師閱卷,是指律師在訴訟辯護或者代理業務活動中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活動。(一)刑事訴訟中的閱卷司法實踐中,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的多為書面的案卷材料,如各種書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筆錄、鑒定意見、在不同訴訟階段形成的訴訟文書等等。從訴訟公平角度出發,律師在享有閱卷權的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就特定證據及時通知檢控方的義務。二是保密義務。第四節 會見、閱卷與調查取證二、閱卷(二)民事訴訟中的閱卷需要查閱案卷的情形查閱手續: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

55、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應當填寫查閱案件有關材料閱卷單。查閱案卷的范圍: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案件審理終結后,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查閱要求第四節 會見、閱卷與調查取證三、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指律師在承辦法律事務的過程中,走訪知情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的活動。(一)自行調查取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二)協力調查取證:除了調查取證權,2017年律師法還賦予了律師辦理訴訟事務時的協力調查取證申請權,即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權力收集、保全證據的權利。第五節

56、對案件承辦機關的坦誠一、證據與事實所謂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信息。對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意義生成機制。證據的質量決定了案件事實認定的質量。律師對案件承辦機關的坦誠職責是對爭訟性事務中認定事實的機制所存在的弊端的矯正機制,其目的在于保證案件承辦機關盡最大可能獲得可靠的證據,并據此作出準確的法律決策。第五節 對案件承辦機關的坦誠二、律師對案件承辦機關的坦誠我國關于爭訟性事務中律師對案件承辦機關的坦誠性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律師不得故意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交虛假證據,或者指使、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第二,律師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指使或者幫

57、助委托人或者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不得指使或者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脅、利誘證人不作證或者作偽證。第三,律師不得妨礙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合法取證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辦機關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第六節 庭外宣傳庭外宣傳,是指律師在裁判程序外就承辦案件情況所作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披露。律師的庭外言論可以區分為就一般性法律問題所發表的言論和就所承辦的特定案件所發表的言論。律師就一般性法律問題所發表的言論遵循言論自由的一般規則。律師就所承辦的特定案件所發表的庭外言論,則受到律師庭外宣傳規則的約束。我國關于律師庭外宣傳的規則在一定程度上是碎片化的,總體來看,包括以下要求:第

58、一,律師不得以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等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第二,律師不得以詆毀有關辦案機關和工作人員以及對方當事人聲譽等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第六節 庭外宣傳第三,律師不得以串聯組團、聯署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聚集、聲援等方式或者借個案研討之名,制造輿論壓力。第四,該規則適用于尚未得到終局處理的案件。第五,為保證案件依法辦理,在他人作出了上述可能影響案件依法辦理的行為的情況下,律師可以進行為糾正視聽所合理必需的宣傳。第六,該規則既應當適用于正在辦理該案件的律師,也應當適用于曾經承辦該案件的律師,否則,該規則就可以以更換承辦律師的方式被合法規避。第七節 維護爭訟程序的正當

59、性一、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工作人員我國關于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規定,主要包含以下規則:禁止單方交流禁止律師對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工作人員進行不當影響第七節 維護爭訟程序的正當性二、律師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向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規則包含以下內容:首先,律師不得針對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直接行賄、介紹賄賂,也不得通過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方式進行間接行賄。其次,律師的行賄行為表現為多種形式,包括:第一,直接以金錢、有價證券等方式行賄;第二,

60、以請客送禮等饋贈方式行賄;第三,以報銷方式行賄的;第四,以借款、租借房屋、出借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方式行賄;第五,出資邀請有關人員進行娛樂、旅游活動;等等。這些行為都受到禁止。第七節 維護爭訟程序的正當性三、律師應當促進、維護爭訟性程序的效率和秩序律師維護爭訟性程序的效率規則主要包含以下內容:第一,律師應當促進程序合理、迅速地進行。第二,律師在庭審活動中,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要努力促進提高訴訟效率。律師維護爭訟性程序的秩序性規則主要包含以下內容:第一,律師應當合理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第二,律師不得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致使訴訟、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第三,律師不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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