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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米制品公司治理方案米制品公司治理方案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2261541 一、 韓國模式的特點、問題及啟示 PAGEREF _Toc112261541 h 3 HYPERLINK l _Toc112261542 二、 美國模式的特點、問題及啟示 PAGEREF _Toc112261542 h 8 HYPERLINK l _Toc112261543 三、 企業集團治理定義與目標 PAGEREF _Toc112261543 h 12 HYPERLINK l _Toc112261544 四、 企業集團治理與企業治理的異同 PAGEREF _T

2、oc112261544 h 14 HYPERLINK l _Toc112261545 五、 獨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約因素 PAGEREF _Toc112261545 h 17 HYPERLINK l _Toc112261546 六、 獨立董事制度概述 PAGEREF _Toc112261546 h 23 HYPERLINK l _Toc112261547 七、 董事的提名、選舉、任免與任期 PAGEREF _Toc112261547 h 25 HYPERLINK l _Toc112261548 八、 董事的任職資格 PAGEREF _Toc112261548 h 27 HYPERLINK l _T

3、oc112261549 九、 董事會會議 PAGEREF _Toc112261549 h 28 HYPERLINK l _Toc112261550 十、 董事會的規模 PAGEREF _Toc112261550 h 31 HYPERLINK l _Toc112261551 十一、 信息披露制度 PAGEREF _Toc112261551 h 33 HYPERLINK l _Toc112261552 十二、 信息披露 PAGEREF _Toc112261552 h 37 HYPERLINK l _Toc112261553 十三、 防止內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 PAGEREF _Toc11226155

4、3 h 40 HYPERLINK l _Toc112261554 十四、 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成因 PAGEREF _Toc112261554 h 43 HYPERLINK l _Toc112261555 十五、 我國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現狀 PAGEREF _Toc112261555 h 47 HYPERLINK l _Toc112261556 十六、 投資者利益 PAGEREF _Toc112261556 h 50 HYPERLINK l _Toc112261557 十七、 公司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2261557 h 52 HYPERLINK l _Toc112261558

5、十八、 項目簡介 PAGEREF _Toc112261558 h 53 HYPERLINK l _Toc112261559 十九、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2261559 h 57 HYPERLINK l _Toc112261560 二十、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2261560 h 66 HYPERLINK l _Toc112261561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2261561 h 72 HYPERLINK l _Toc112261562 (一)公司發展規劃 PAGEREF _Toc112261562 h 72 HYPERLINK l _

6、Toc112261563 1、公司未來發展戰略 PAGEREF _Toc112261563 h 72 HYPERLINK l _Toc112261564 公司秉承“不斷超越、追求完美、誠信為本、創新為魂”的經營理念,貫徹“安全、現代、可靠、穩定”的核心價值觀,為客戶提供高性能、高品質、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和服務,致力于發展成為行業內領先的供應商。 PAGEREF _Toc112261564 h 73韓國模式的特點、問題及啟示在韓國,由兩大類型的企業集團:一是以家族為背景的大集團,如“現代集團”、“三星集團”、“樂喜集團”等;二是由政府投資的大企業,如“大韓石油”、“韓國信托”等,在戰后韓國的經濟發

7、展過程中,這兩類企業集團發展迅速,在國民經濟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特點如下:規模大。1985年,“三星”、“現代”兩大企業集團進入全球500強其中,在1990年,“三星”實現銷售收入450億美元,名列全球11位。經營多元化。在韓國,各企業集團之間的競爭相當激烈,企業之間很少相互訂購零配件,因而就形成了各企業集團經營的項目無所不包。“三星”下屬的31家關聯企業,遍布食品、造紙、石化、重機、造船等11個行業,“現代”下屬43家企業,除經營產業外,還介入金融業。對政府的依賴性強。可以說,韓國的大企業集團主要在20世紀50年代戰爭結束后,在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扶持下成長起來的,以“金星”、“雙龍”為代表。

8、60年代,韓國政府又實施了五年發展規劃并在發展道路上采取了“不平衡發展戰略”,政府將有限的資源配置于重化工業部門,以期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在產業組織和企業模式上,開始涉入由政府控制與大財團壟斷的模式,政府、財團和銀行之間緊密結合,政府采取各種手段支持和扶植大型企業集團,以“大宇”、“現代”為代表。目前,韓國國內50家最大的企業集團中,有近40家是在這一時期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韓國的企業集團的發展可以說為韓國經濟濟身“亞洲四小龍”的位置奠定了基礎。其治理結構特征如下:采用“集團會長一營運委員會一子公司一工廠”的四級組織結構。在這一形式中集團會長是最高領導,在會長之下設營運委員會,相當于顧問委員會。

9、營運委員會聘請子公司會長和社長參加,對集團的重大經營活動和發展戰略,提出意見和實施方案。營運委員會作為一個協助會長的管理和決策參謀機構,同時擁有人事任免權、投資決策權、合資公司營業計劃審批權。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身可以發行股票、募集上市。工廠是子公司的生產單位。家族控制與家族經營。韓國企業集團多是以血緣、親緣和地緣為基礎形成的,其中以家族經營為中心的壟斷色彩異常濃厚。即使是一些實行了股份制的企業集團,從表面上看,企業已經實行了社會化、股份化,但實際上這些公司只是以家族、親屬、朋友的名義將自己的股份分散開來,其實際控制權仍然掌握在創辦人手中。對政府的依賴程度過大,與政府關系

10、密切。政府采用優惠貸款和稅收等措施,促使企業集團的形成,對于國家所選定的重點扶持的企業集團,政府也擁有很大的控制權,甚至直接干涉其經營。比如政府為了擴大企業經營規模,可以在極短的時期內將重要企業合并,政府還可以直接干涉企業經營的確定,甚至責成某些企業必須實現年度目標,并對實現目標的企業予以有形或無形的獎勵。資本結構總負債率過高,債務約束不力。由于政府的多種優惠措施,韓國大企業集團采用兼并和多元化手段積極擴張,而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是銀行貸款,這就造成了企業集團過度負債經營。上述的企業集團的治理模式,到1997年以前曾經作為一種成功的典范,它不僅為韓國重化工部門奠定了雄厚的基礎,也造成了韓國經濟3

11、0年的高速增長。然而自1997年初特別是東南亞金融風暴后,這種模式暴露出了它先天性的不足,主要是其龐大的債務直接致使其破產。在30家最大的企業中,有11家宣布破產,其他幸存下來的企業紛紛減少投資規模,降低資產負債率。從上述的后果中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幾點啟示:啟示之一:加強企業集團治理結構的建設,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和法規。我國企業集團在組建和運作中存在的很多問題與治理結構上的缺陷密切相關,而治理結構上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在產權和董事會的職能發揮上。從產權上看,不少國有企業集團產權主體不清,所有者缺位,即使進行了股份化改制,國有股比重仍然過高,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特點,小股東的權力根本無法保護

12、,這與韓國企業集團家族控制有相似之處;在董事會的構成上,內部董事所占比重太高,這也與韓國企業相似,而且我國的外部獨立董事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獨立,其在受聘、報酬、董事會、決策程序等方面受經理層的控制,不少被用來作為“花瓶”,沒有真正的話語權。對我國民營企業來說,家族色彩更為明顯,盡管這種體制在企業發展初期因管理成本、協調成本小有利于發展,但在企業規模擴大到一定的程度后進一步發展肯定會受資金和職業管理人才的制約。我們只有充分地利用社會資本和職業經理人員,才能達到上述目標。我們認為,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其治理結構都必須進行改革,并可在股權結構和董事會改革方面借鑒韓國企業集團的做法,大力推行企業

13、集團股權的多元化,大大增加獨立董事的比例,并完善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條件。在完善股東大會職能的做法上,利用現代通信技術如互聯網、電視電話等方式鼓勵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尤其是在提名相關管理人員時可以采取網絡技術,以保證公開、公正的競爭。啟示之二:不要盲目追求規模和多元化經營。從韓國的大企業集團的經營情況可以看出,由于政府給予大企業一些優惠待遇,使企業競相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和領域,最終出現生產能力過剩,導致企業間發生惡性競爭,以致嚴重虧損。在我國這種情況并不少見,不少企業在沒有深入了解市場的情況下,盲目以兼并、聯合等形式,擴大生產規模,甚至通過政府行政干預,將根本沒有聯系的企業捆綁在一起。由于這種企業

14、在兼并和多元化后,在技術、資金、管理等方面沒有跟上,淡化或分散了主業經營,或者內部成員企業間的關系難以調和,使原本生產和經營效益不錯的母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包獄,下屬企業由于喪失了作為獨立企業所具有的高強度的市場激勵和約束及市場所賦予的靈活性,同時又得不到集團公司的支持,使各成員公司的生產經營處于被動的境地。我們認為,我國現在不少地方為了享受國家在稅收、減債、資金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組建了眾多“集而不團”的公司,因此我們在進行公司改制時,應該按市場的需要,建立真正的母子公司體制,同時建立一個良好的退出機制,一旦出現那種不適應集團發展目標的成員企業,堅決按市場機制出售或分立。啟示之三:建立合理的資本

15、結構。利用銀行的信貸資金是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但是韓國企業過度依賴債務擴張,給企業造成過高的債務負擔和風險,我們要引以為戒。我國企業的發展,主要是靠銀行貸款,這點與韓國十分相似,雖然經過幾次減息,與世界金融市場相比,我國的貸款利率仍然偏高,企業的利息負擔依然很重。所以,企業要盡量增加企業自用資金的比例,降低負債率,安排好投資計劃絕對不能為追求規模,將短期負債用于長期項目建設。啟示之四:減少政府對大企業集團的過度扶持和干涉。由于條塊分割、政企不分及部分經營者的抵抗,我國企業的兼并和企業集團組建遇到許多行政障礙。在處理這些障礙的過程中,政府干涉只能限于破除部門和地方利益對企業兼并、重組、聯合的束縛

16、,為企業集團的資本化運作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相應的政策和法律保證,而不是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韓國大企業集團為了取得政府的更多優惠待遇,競相依靠貸款擴張經營,并不斷向不同領域擴張,不斷增加生產設備投資,致使投資過度,導致惡性削價競爭,以致虧損出口的現象,值得我們在組建企業集團的過程中反思。美國模式的特點、問題及啟示美國企業集團也有兩種典型的結構,一是以家族控制為核心的壟斷財團,二是以大公司為核心的集團公司。美國財團形成于20世紀初,但是在二戰后,特別是在50年代以來,由于家族對核心企業股票控制的減少和分散,通過持股和人事關系的相互滲透的加強,原來獨立或準家族控制的企業集團已演變為若干大公

17、司和金融組織的聯合控制。如美國的摩根銀行是摩根家族的核心企業,但戰后喪失其控制權。與家族控制為特征的壟斷財團影響力日漸衰落相比,采用集團公司組織體制的獨立系集團,在美國已經占了主導地位,其基本實行“母公司一子公司(事業部)一工廠”的三級組織結構形式。我們認為,美國的這種模式對我國企業集團的影響較大,而且相對比較成功,下面將重點分析其治理結構的特點及兩種新型組織對集團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相關的啟示。集團公司治理結構特點。從組織結構上講,美國集團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集團公司本部或母公司,母公司的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再由董事聘任總經理。公司不單獨設立監事會,而是將執行和監督的職

18、能都集中在董事會。董事會內部又專門設立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提名委員會等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的成員大都由外部獨立的董事構成,在董事的選擇上,非常注重獨立董事的專長,從而使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很大的比例,一般在70%左右。兩種新型的企業組織對集團公司治理的影響。在美國20世紀80年代的接管浪潮中,出現了兩種新型組織形式,即“杠桿收購”(簡稱LBO)和經理人收購(MBO)。LBO是由幾個合伙人經營,而不是公眾持股公司,且這些合伙人也只從事有限的管理業務,其主要任務是計劃和實行新的收購,合伙者對所賣的企業并不擁有必要的產業知識和經營技能,其活動只集中在尋找目標企業、籌集資金上,進行杠桿收購。

19、項目收購的資金主要來自融資,其中50%70%來自銀行,其他的部分來自其他風險投資者。收購成功后,將原來的企業與核心能力無關部分分離,高度多元化經營的企業往往被分成獨立的企業,原來的事業部被建成獨立的企業,事業部的經理變成總經理,而總部消失。其主要特征如下:(1)LBO不是一個持續的組織形式,一般在35年之后,LBO的合伙者重新向公眾出售股票,重新變為一個富有競爭力的公眾公司。(2)高層管理人員擁有企業很高比例的股票。這種產權安排使企業的治理結構有很強的激勵性。(3)收購是由外部合伙人與公司管理層“合謀”完成。MBO是公司的高層管理者看到企業的盈利能力,相信自己得到控制權后使企業出現轉機,但由于

20、受董事會的控制和接管的危險,自己的設想很難付諸實施,而自己要得到控股權又缺乏資金,便通過融資的方法,達到足夠控股份額后便對公司進行接管、重組。由于這種收購使所有權與控制權重新統一,其激勵不相容問題大為緩解,但同時由于收購資金全部來自貸款,其負債率過高,破產的風險也大。啟示之一:以大公司、大集團的資產重組和兼并為主體,借助資本市場的大力發展,實現我國企業的規模重組、產業重組、多元品牌重組、資本重組以及企業功能重組。縱觀美國100多年來間發生的五次兼并浪潮,在每一次兼并浪潮中,大公司、大企業始終是資產重組和企業兼并的主體。我國近年來也出現了企業集團的資產重組,并逐步由傳統的行政手段為主,向市場方式

21、轉化。雖然一些發展較快的大企業在集團化、國際化及規模重組、產業重組、品牌重組、資本重組和功能重組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只是剛剛起步,真正的意義上的兼并和重組還必須要進行金融手段的創新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因此,應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為企業并購提供有效的融資渠道,為投資者控制公司提供有效的外部約束機制。啟示之二:增加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作用,強化對集團公司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美國的大公司中,外部的獨立董事一般占70%80%,而且均具有相關的專長,且不受總經理的控制,監督上獨立性強。在美國大公司,近幾年來隨著機構投資者對企業經營的積極介入,它們主要利用代理權競爭和董事會來改組企業經營。相比之

22、下,我國的大公司、大集團的董事會主要由內部人員構成,董事會的獨立性和監督職能大大降低。加之國有股所有者缺位,資本市場不發達,董事會、大股東、代理權競爭及接管機制對經營者的監控都虛弱,造成高層管理者的權力過于集中,重大決策由一人說了算,甚至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或收受賄賂。因此我國要大幅度地增加董事會中的外部獨立董事的比重。啟示之三:注重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近幾十年來美國大企業和集團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明顯的變化,機構投資者迅速崛起,持有許多大公司的股票,并成為一些大公司的大股東。到1995年,人們估計這些機構投資者大約擁有美國所公開交易公司股票的55%。就此可以分析得出結論:美國的公司治理

23、模式也在逐漸由外部接管機制為主向依賴內部其他治理機制為主轉移,或者二者并用,與日德模式靠近。這為我國大公司、大集團治理結構的演化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即利用各種基金入市,并鼓勵其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達到治理手段多元化。企業集團治理定義與目標治理機制的本質在于對事后租金的討價還價,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提出公司是一組契約關系,締約主體包括股東、供應商、顧客以及公司的經營者等,在締約方之間要針對準租金的分配而進行的各種約束性的機制設計。集團治理則是在企業集團各成員企業之間進行的關于準租金分配的機制設計,來協調企業間的關系,以更好地實現企業間交易。換言之,集團治理是指一組連接并規范企業集團所有者、董事會、經營者、

24、員工及其他利益關聯者彼此間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安排。企業集團的實質就是為了共同的利益而將若干獨立的法人企業納入到統一管理體制下,使若干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服從于來自其他企業的控制力量。這種管理體制作用的結果是,單一企業內部的利益平衡機制被打破,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而母公司因為統一的整合和戰略管理獲得了更大的收益。在這種利益得失的沖突之中,建立起為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機制是一種必然要求。公司治理的實質就是通過一系列合理的制度安排,實現企業的戰略決策,從而滿足企業所有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追求。對于企業集團來說,作為治理主體的利益相關者為數眾多,不僅包括母公司的股東、債權人、供應商等,而且包括子公司的治理主

25、體。在企業集團治理中,母公司作為控股股東,憑借其資產所有權對子公司進行治理因此子公司的行為要體現母公司的決策意志。綜上分析,企業集團治理的目標是,建立能夠平衡企業集團各個治理主體的利益,維護企業集團成員的長期有效合作,實現集團長遠戰略目標的機制。由于母公司的戰略核心地位,企業集團治理的首要目標就是設計能夠保證母公司對子公司實現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從而能夠克服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集團的復雜性和信息的不對稱而造成子公司行為違背母公司的缺陷。當然,企業集團的這種制度安排也要能夠充分保護子公司及其治理主體的利益,盡量減少和避免母公司處于自身的利益考慮,利用其對子公司的控制之便,侵害子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

26、的利益。企業集團治理與企業治理的異同由于企業集團是由法律地位相互獨立的多個法人組成的群體,這就必然帶來不同企業法人,不同層次的責、權、利關系的管理、控制、協調問題。因此,企業集團治理比一般公司治理要復雜得多,其組織結構也是多層次的。企業集團作為一種大型的企業聯合體,必須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機制,以保證其有效運作。這種有效性首先要求企業集團的每一個成員企業解決好自身內部的治理問題,協調好出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就這一點來說,企業集團的治理與一般公司的治理有相同的一面。一般公司治理中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外部力量(政府、市場、社區等)對公司的影響,以及

27、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企業集團的治理同樣適用,特別是對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母公司、集團公司或總部)來講,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其次,要求協調好成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發揮集團的整體功能。由于企業集團是多個法人企業的聯合體,各有其獨立的財產和利益如何將這些獨立的企業協調一致,最大限度減少相互之間的摩擦和沖突,關系到企業集團的運作效率,甚至能否生存。一般企業的有效運作,雖然也要處理好與其供應商、用戶、上下游企業及其他交易伙伴的關系,但這種關系不像企業集團那樣重要。因為一般的單位企業主要領先市場方式處理與其他企業間的關系,交易對象的選擇具有很大的余地和靈活性,交易關系可能是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因此,不

28、一定要想方設法以致舍棄短期利益與所選定的交易對象建立長期交易和合作關系。而企業集團則不一樣,如果處理不好與既定企業的關系,相互之間貌合神離,各打自己的算盤,不積極與其他成員企業合作或考慮集團整體的利益,互相猜疑、刁難、設置障礙,就會加大集團的運作成本,降低效率,以致引起集團形同虛設甚至不如單體企業的效率,最終喪失存在的價值而走向解體。可見,相對于一般的公司治理,企業集團治理的最大差別就是要設計一套控制、協調、激勵和約束機制,處理好企業之間的關系。這就要求集團的核心企業發揮特有的功能,通過建立資本、人事、技術、組織、業務聯系等紐帶,將相關企業緊密聯系在自己的周圍。核心企業要將對成員企業的控制和協

29、調,融于對成員企業自身的治理中,并通過成員企業的治理機制,在解決其內部的代理問題的同時,協調與其他成員企業間的關系,降低企業的市場交易費用及組織內部的協調費用。其中對于緊密層企業的控制和協調,主要通過其內、外部治理機制的方法來進行。即核心企業一方面通過持有緊密層企業的控股權,借助緊密層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對其高層管理者進行監控,使這些運作條例企業及集團整體的需要。另一方面通過讓這些企業擁有的獨立法人地位和獨立財產,實現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和經理市場對其的外部治理,對企業及其經營提供高強度的市場激勵和約束。對于與其關系不太緊密的其他企業,主要利用市場的外部治理和長期契約紐帶,以穩

30、定與這些企業的業務和技術協作,對于集團內每個層次的企業,核心企業要發揮控制、協調功能只是對于不同層次的企業,采用的方式不同。由此可見,企業集團的治理不僅要解決企業內部的代理問題,還要解決企業間的交易費用問題,而且這兩個問題不是分開來單獨解決,建立各自的機構、機制和程序,而是將解決成員企業間交易費用問題的主要意圖貫穿在公司治理的機制中,從而在企業集團的治理中,同時解決企業運作中遇到的代理問題及交易費用的問題。一般公司治理和企業集團治理的異同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相同性主要表現在:企業集團內部的企業,特別是公司制企業也面臨著與一般公司一樣的代理問題,因此二者在解決代理問題上的目的、程序、治理機制是

31、相同的。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般的公司治理著重解決代理問題,企業集團除此之外還要解決成員企業之間的交易費用問題。一般企業的治理從廣義上說也包括企業間關系的治理,但對于這樣的企業來說,不與既定企業建立和維持穩定的關系,并不影響其存在;而對企業集團治理來講,不與既定企業建立穩定的關系,就不會形成企業集團,協調不好這種關系也將極大地影響企業集團的效率甚至生存。在處理企業間關系上,一般企業遵循平等、自愿原則,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企業集團由于存在著資本、人事、技術、組織等聯結紐帶,有其控制和協調中心,從而在企業間關系上出現了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在股權結構、股東大會董

32、事會和監事會的構成、經營者的激勵約束機制以及外部市場治理等方面,企業集團也與一般公司存在較大差別,從而使同一治理機制在一般公司和企業集團作用力度和方式上出現差異。獨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約因素(一)獨立董事的作用1、提高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的決策職能通過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制定獨立董事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獨立董事的職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以及對股份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條款,保障了獨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職責。獨立董事以其具有的專業技術水平,經營管理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受到廣大股東的信任,被股東大會選舉履行董事職責,提高了董事會的決策職能。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

33、員的利益結構彌補了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投資機構推薦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國公司法雖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的92條和103條中,分別授予創立大會和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成員”的職權。但由于沒有具體規定董事的專業資格條件,而在實踐中一般參照第68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更換”的規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等公司大股東按出資比例推薦或委派。這導致了股東資本的多少直接決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操縱或左右董事會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為大股東在公司和董事會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順理成章。公司股東會對董事的選舉實際上成為大股東按

34、出資比例對董事的委派。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董事會內部的利益比例結構,使董事會決策職能被大股東控制的現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改變了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的知識結構。公司法在董事會組織結構中,對董事會組織的人數,選舉產生的程序、方法和一般資格條件作了規定,但對董事應當具備的專業資格條件卻沒有明確。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不但明確規定了獨立董事應當具備的條件,而且還規定了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禁止性條款,對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從選舉程序、專業知識、工作經歷、執業登錄和身體條件等方面都進行了規范,從而保證了獨立董事參加董事會議事決策的綜合素質,彌補了董事會成員專業知識結構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會決策的

35、科學性。同時,通過法律賦予獨立董事的獨立職權,也從董事的善管義務、忠實義務方面要求和督促其從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出發,客觀評價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尤其是敢于發表自己的不同意見,防止公司經營管理層操縱或隱瞞董事會的違法、違紀行為,為董事會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發展的客觀、公正的決策依據。2、增強了董事會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職能從1984年我國開展股份制改造試點工作以來,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已逾千家,股票總市值超過4萬億元,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0%左右。我國先后制定頒布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體系的證券法律、法規和制度300多部,對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

36、用。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我國還處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機制還沒有完全擺脫“人治”的影響。其中最突出的表現之一就是相當一部分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投資機構推薦委派擔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為大股東在公司董事會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資方的利益,沒有體現股份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征。震動證券市場的“鄭州百文現象”,關鍵問題之一就是由于股份公司董事會制度不完善,缺少超脫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獨立董事,使公司經營者集決策、經營大權于一身。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有名無實,形同虛設,成為企業管理層的“橡皮圖章”,失去了對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有效監督,從而導致了企業經

37、營的嚴重虧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3、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兩權分離,完善法人治理機制股份公司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所有權與決策權分離的關鍵,就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適應二者之間相互制衡法律制度的基礎上,保護股份公司的整體利益。同時,這也是現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所在,是股份制公司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科學進步的組織保證。獨立董事制度改變了由政府任命、主管機關推薦,委派董事的董事會組成方式。獨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東,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但依照法律規定享有代表全體股東行使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和監督權。從法律制度、組織機構兩個方面保證了股份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

38、由于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對于董事會始終處于股份公司樞紐地位,對公司生存和發展起到了更好的監督作用,避免董事會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體事務性工作提供了保證。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對于完善董事會內部的組織結構,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三者之間的分工協調關系,提供了組織機構上的保障。公司法理認為,表決權是股份公司股權制度的核心,而股東權益的最終實現就體現在董事對公司經營決策權的表決權和監督權上,獨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內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特殊作用不僅代表了市場經濟競爭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時,也標志著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

39、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勢在必行。(二)制約獨立董事作用發揮的因素獨立董事的作用在于他能夠獨立決策而不受任何股東的局部利益牽制,從而立足于企業長期發展的角度,公正地把握公司的方向,對股東的權益制衡。然而,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企業的很多獨立董事還是成為了“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總的來說,制約獨立董事作用發揮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股權的集中程度。一般來說,過于集中的股權會制約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股權過于集中,會造成大股東擁有絕對的權力去控制董事會和經理層,使得獨立董事為了避免沖突或者其他的原因不能很好地盡自己的義務。股權過于集中,那么股東大會的權力也集中在少數的控股股東手中,獨

40、立董事的提名與更替受到控股股東的控制,這樣造成獨立董事無法發揮其監督作用。(2)是否擁有良好的激勵制度。獨立董事逐漸淪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公司缺乏良好的激勵制度。由于公司沒有一套對獨立董事進行獎懲的制度,許多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沒有很好地運用自己的專業判斷,在進行決議的時候隨大流。只有擁有一套良好的激勵制度,對獨立董事的行為進行客觀的評價,獎罰分明,獨立董事才有可能運用自己的智慧,發揮自己的能力,對董事會的每項決議都慎重地做出決定,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3)獨立董事的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我國的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很多是大學或各類研究院的學者,或者是一些銀行家,或是財務

41、、審計待領域的專業人士。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任何的利益聯系因此能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也正是因為如此,許多獨立董事對公司的業務并不完全熟悉與了解,能力有限,這就很可能會導致他們難以發揮專業的作用。同時,很多獨立董事都有著自己本身的工作,如大學教授兼任某公司的獨立董事,他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與精力在研究與教學工作中,因此他無法把全部的時間和精力都投入到公司中,作為獨立董事的作用便受到了影響。獨立董事制度概述(一)獨立董事的產生與發展獨立董事最早出現在美國,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中明確規定,投資公司的董事會中,至少要有40%成員獨立于投資公司、投資顧問和承銷商。投資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

42、為了克服投資公司董事為控股股東及管理層所控制從而背離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的弊端。經過幾十年的實踐,獨立董事在美英等發達國家各種基金治理結構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認同,其地位和職權也在法律層面上逐步得到了強化。20世紀80年代以來,獨立董事制度被廣泛推行。西方把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比例迅速增長的現象稱之為“獨立董事革命”。(二)獨立董事資格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專條規定了獨立董事資格,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2)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

43、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并且,由于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4、(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根據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獨立董事是沒有股東背景,與公司沒有利害關系,且具有公司運營所必需的法律、財務與管理知識經驗的人士,他們作為公司的董事,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由于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利害關系,其身份獨立于公司,所以,獨立董事可以相對科學地參與決策,避免因利益關系而不識公司科學經營的“廬山真面目”。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一個組織,同時也承擔著許多社會責任,也需要公司日常決策的科學。所以,設有獨立董事就可以從董事會內部糾

45、正公司經營決策的偏離方向,使公司穩健運營。董事的提名、選舉、任免與任期(一)董事的提名與選舉董事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權利。在提名與選舉董事的時候應該考慮以下幾個問題:首先,董事應該是成年人。其次,要考慮董事的管理背景,董事畢竟是管理職位,擁有豐富管理背景的人更適合擔任董事職位。最后,要考慮董事的知識結構,在知識經濟時代,董事的知識結構顯得特別重要,根據行業的性質選擇更加專業的董事能對公司的重大決策起到關鍵的作用。(二)董事的任免董事一般由股東會任免,當董事會中需要有職工代表時,作為職工代表的董事應由職工通過民主

46、選舉的方式產生。對此,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立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三)董事的任期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

47、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的任職資格董事與股東不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董事,而對股東來說任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東。董事是由股東會或者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當選為董事后就成為董事會成員,就要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所以董事對公司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國公司法對董事任職資格均做出了一定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

48、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董事會會議董事會以會議體的方式行使權力,會議質量是企業管理和公司治理中非常具體、關鍵的問題。有效的董事會會議需要會前做好充分準備,會中遵循必要的程序,會后確保董事會的決議能夠得到切實的貫徹執行。1、董事會

49、會議的種類可以將董事會的會議分為四種類型:首次會議、例行會議、臨時會議和特別會議。首次會議就是每年年度股東大會開完之后的第一次董事會會議。國際規范做法都是每年股東大會上要選舉一次董事,即使實際并沒有撤換,也要履行一下這個程序。這樣每年度的首次會議就具有一種“新一屆”董事會亮相的象征性意義。中國公司普遍實行三年一屆的董事會選舉制度,會議按第幾屆第幾次會議的順序,淡化了每年度首次會議的意義。例行會議就是董事會按著事先確定好的時間按時舉行的會議。首次會議上就應該確定下來董事會例行會議的時間,比如每個月第幾個星期的星期幾。這樣做能夠有效地提高董事會的董事出席率,也能確保董事會對公司事務的持續關注和監控

50、。在每次董事會例行會議結束時,董事長或董事會秘書,要確認下次董事會例行會議的時間和地點。臨時會議是在例行會議之間,出現緊急和重大情況、需要董事會做出有關決策時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建立起一套董事會的例行會議制度,也許是很多中國公司董事會實際運作到位的一個有效辦法。并不是一定要有重大決策做時才需要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特別會議或者說是“非正式會議”、“務虛會”、“戰略溝通與研討會”等,與前三種董事會會議不同,它的目的不是要做出具體的決策,也不是要對公司運營保持持續監控,而是提高董事會戰略能力,加強董事會與管理層的聯系等。這種會議很多公司治理專家都用不同的名稱提出過,一年或者兩年一次,一定不能在公司

51、總部等正式場合召開,可以擴大范圍,邀請一些非董事會成員的公司高管參加,也可以請外部專家作為會議引導者,提升這類會議的“溝通”和“研討”水準。2、董事會的會議頻率與有效性一個不能定期召開會議的董事會,處于不能履行其對股東和公司所負職責的危險之中。董事們不能定期會面,其自身也會遭遇來自法律或者股東訴訟方面的沒有履行董事職責的風險。就正式的董事會會議來說,會議的頻率取決于公司的具體情況,其內部和外部的事件和情況。有時可能需要天天開會,如發生標購或被標購情況時。即使在平靜期,可能也有一些需要召開董事會緊急會議處理的問題。國外優秀公司一般每年召開10次左右的董事會會議。中國公司法規定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

52、會會議。為了加強董事會的監督和決策作用,作為一個規則,公司至少要每年召開4次董事會會議,即每個季度召開一次。可以充分利用各種現代化的通訊手段,提高董事會的效率,加強董事之間、董事與公司之間的聯系。董事會的專業委員會會議相對較少一些,一年可能兩到三次,這也要取決于公司的具體情況。我國公司法有關董事會會議的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

53、授權范圍。3、董事會的會議資料為每次董事會會議準備文件會有所不同,這取決于公司及每次會議自身的具體情況。但有一些基本的文件,是使董事們能夠在董事會中真正發揮作用所必需的。這些基本文件包括:會議議程表,一般由董事長準備或批準;上次會議的會議紀要,通常由董事會秘書提供;首席執行官的業務運營報告,給出一個自上次董事會會議以來影響公司業務的主要事件的概述;財務報告,提供直到最近的經營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融資情況;還應該有一些由高級經理層提供給董事會成員、支持會議議程中所列事項的書面報告。在董事會會議召開之前,要盡可能早地將有關議事項目和有關公司業務的一些重要信息和數據資料以書面形式發給董事。這樣可以給

54、董事會成員以充分的通知和提醒,以保證他們能夠參會并且有足夠的時間為會議做準備工作。通常情況下,一些專題和背景資料也應在董事會召開前幾天送發給董事會成員,使董事們對討論的問題有所準備,以便縮短會議時間。在董事會會議召開之后,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的規模董事會的規模是指董事會成員的多少。一般認為,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張,董事數量是增加的。然而,迄今為止,還沒有證據表明公司董事會規模與公司的資本總額、凈資產或銷售量成比例增加。影響董事會規模的因素包括:第一,行業性質,例如在美國,銀行和教育機構董事會人數較多。第二,是否發生兼并事件。當兼并剛

55、剛發生時,一般不會大規模解雇董事,此時兩個公司的董事合在一起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規模達到最大。隨著一方漸漸控制了公司,另一方的董事將不得不離開董事會,董事會規模趨于縮小。第三,CEO的偏好。為了減少董事會的約束,CEO采用增大或減少董事人數的辦法加強對董事會的控制。第四,外部壓力。隨著要求增加外部董事、少數民族董事、婦女董事的社會呼聲日漸提高,董事會呈擴張之勢。第五,董事會內部機構設置。設置多個下屬次級委員會的董事會要比單一執行職能的董事會規模大。因為每一個下屬次級委員會要行使職能,組成人數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法律規定),因此下屬次級委員會越多,職能劃分越細,董事會人數越多。一些學者對董事會規模進

56、行了經驗研究。據對百家中國上市公司的調查,董事會的平均規模是11人。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從世界范圍來看,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存在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和實質性審查制度兩種模式。(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1、從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體、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

57、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所處的地位看,它們大體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于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類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只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2、持續性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

58、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3、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余地。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余地。盡管如此,它依然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4、權利與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

59、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1、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此期間最主要的就是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在采取注冊制的發行審核制度下,發行和上市是兩個獨立的過程,即公開發行的股票不一定會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從證券市場的實際操作程序來看,如果發行人希望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各交易所一般都要求發行公司在公布招股說明書之前,必須取得證交所的同意。該招股說明書由于完備的內容與信息披露,成為公司發行上市過程中的核心。而上市公告書在許多發達的證券市場中并非必然的程序之一。許多市場中的招股說明書實際上就是上市公告書。2、證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證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也稱持

60、續階段的信息披露,是指證券發行上市后,發行人所要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主要是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類,定期報告又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期報告是上市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經營情況及與證券交易有關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內容包括: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發行的股票、債券變動情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是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經營情況及與證券交易有關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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